伍先生的小孩很優秀,在美國唸醫學院。這一年年初,他匯了330萬元給小孩,匯款之後,才想到要去台北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原以為超過220萬元贈與免稅額,要繳11萬贈與稅,最後,經稅務員的輔導,一毛錢的贈與稅也不用繳。怎麼辦到的? 伍先生在櫃枱申報時,台北國稅局的稅務員先問他,為什麼沒有分兩筆匯?他和太太一年各有220萬元免稅額,兩人合計有440萬元免稅的贈與額度,夫、妻兩人分別匯款給兒子,就不用繳贈與稅了。伍先生一臉懊惱表示,事先沒想到有贈與稅問題,水單只填一張,以自己名義匯款。 (330萬元贈與總額-220萬元免稅額)×10%贈與稅稅率=11萬元贈與稅。 就在伍先生填寫申報書時,稅務員突然攔下他。翻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給他看,第20條列出八種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其中第四款是「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伍先生的兒子讀醫學院,學費很高,可以作為減項。稅務員特別說明,實務上必須實報實銷,要有單據的才能認列。 伍先生納悶:匯款是給今年的用度,今年才剛開始,大半還沒有支付,怎麼實報實銷?稅務員讓他回去找找,有憑據,能舉證的就行。 伍先生再來到國稅局時,真的帶來憑證,金額最高的是註冊單,兒子讀的是美國有名的大學,提出學籍資料、註冊單,舉證支付教育費。還提出新買一台11萬多元筆電的單據,也算在教育費中。兒子在美國是租房子,與房東簽了租賃契約,這契約也帶來了,租金屬生活費。 伍先生問:食、衣、行等,怎麼提憑證?稅務員解釋,沒有單據的,就不能作為減項,贈與稅會給220萬元的免稅額,就是考慮到有些生活開支提不出單據,沒單據的部分全算在220萬元中。 稅務員算算,伍先生提出的單據可供認列的金額已超過100萬元。加上220萬元的免稅額,贈與的免稅額度逾330萬元,已超過贈與總額,贈與稅金額為零,不用繳。 台北國稅局官員特別提醒伍先生,今年他的免稅額已經幾乎用完了,如果他有用自己的名義再次匯款給兒子,一定要來申報贈與稅。官員表示,銀行會把大額匯款資料報給中央銀行,在洗錢防制法實施後,匯款目的等也要填寫清楚,所以,稅捐機關可以掌握相關資料。漏報贈與稅要補稅罰款的。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294058?from=ednappsharing
父母有一人過世,如果留有遺產,不少人會選擇放棄繼承權,把房子或現金,全數留給還在世的爸爸或媽媽,以示孝心。專家說,這種孝順方式可能惹出大麻煩。 新北市最近就有一個案例。新北市地政士公會公關主委鄭文在表示,家住板橋的張爸爸和老伴同住,育有二男二女共四個小孩,子女們都已經成家立業,子孫滿堂,有人並長年在美國經商。 今年1月,張爸爸過世,名下留有板橋一間市價千萬房子,以及300多萬現金存款,四個小孩連絡討論後,為讓媽媽頤養天年,毫無顧慮,決定一起向法院遞狀拋棄繼承權,把現金和房子全部留給媽媽。 鄭文在說,在他們四人決定去法院之前,公會透過他們朋友得知此事,立刻決定出手阻止。 他說,原因很簡單,依照民法1138條規定,若子女拋棄繼承權,孫子輩就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如果他們真的向法院完成拋棄繼承,媽媽並無法單獨繼承,而是繼承權由媽媽和四名子女,轉變成媽媽和多位孫子女一起繼承。 如此一來,原本單純五人繼承,瞬間變成複雜的數十人繼承,除非連孫子們一併拋棄繼承權,但孫子女中有未成年人,還有人歸化為美國人,要全數辦理放棄,將是一項超大工程,想到就令人頭皮發麻。 鄭文在說,經過公會解說,四人恍然大悟,並接受建議,改採協議分割遺產的方式辦理,將想分配給媽媽的不動產及現金等,透過分割協議書載明同意分配給媽媽,如此可以達到盡孝的目的,也可避免繼承權的複雜化。 至於辦理方式,兄弟姊妹四人只要在遺產分割協議書中簽名,載明同意分配即可,即使分配0元也不會影響繼承登記的進行。 鄭文在表示,繼承權是一堂生活中必修的學分,向前延伸可以透過意定監護、遺囑、信託等配套完成,建議有機會就應超前布署,並多問問專業地政士或是律師意見,好的規劃事半功倍,錯誤的處理,可能事倍功半。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21/5294643
高資產人士運用家族信託傳承財富,當心三種情況可能被課贈與稅,中區國稅局表示,只要信託契約讓他人受益,包括立約時、契約中變更,以及追加信託財產等情況,都視為贈與,應申報贈與稅。 官員表示,最近股市投資熱絡,有些金字塔頂端的高資產家庭,會選擇運用信託的方式投資,譬如找銀行規畫股利贈與信託,讓家人也能享受到股市投資的獲利。 然而在這種特別的信託關係中,就會涉及到贈與稅的議題,官員表示,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規定,信託關係當中,如果涉及到下列三種情形,將依法課徵贈與稅。 官員表示,第一種情況比較單純,就是在信託契約立約時,就明訂信託利益的受益人為他人,不是委託人;第二種情況,則是在原有的自益信託契約當中,把受益人的角色,變更為非委託人的他人。 至於第三種情況,比較像是前二種情況的延續,官員指出,如果信託契約的受益人已經是他人,那麼當委託人追加信託財產,就會讓受益人(非委託人)享有信託利益增加,因此其增加財產價值的部分,也要歸類於贈與行為。 以股票信託為例,官員表示,先前審核到一件張先生的案件,他在2019年底,用名下的股票財產成立信託契約,原本明定到期時,是以本人為信託利益的受益人;不過在2020年中,他決定變更受益人,讓兒子獲取未來的信託利益。 官員表示,這種情形便符合第二種情況,變更受益人的行為,相當於將原本享有的信託利益,贈與到兒子身上。 無論是上述三種模式的任何一種,官員表示,應於贈與事實的發生日起算,於30天內申報贈與稅,贈與金額的部分,則是依遺贈稅法第10-2條規定計算。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277387?from=ednappsharing
歐盟近日公告最新稅務黑名單,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指出,雖然本次名單較無太大變化,但台商應留意,香港、新加坡等低公司稅地區,已經開始受到歐盟緊盯。 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會計師林棠妮指出,歐盟於本周頒布最新版本的租稅不合作國家名單,主要變化在於將多明尼加納入黑名單,而巴貝多則從黑名單除名,土耳其則歷經多番交涉,目前還維持在觀察名單當中。 以台商愛用的境外公司據點而言,林棠妮表示,包括開曼群島、BVI及百慕達等三個地區,本次都未被列入黑名單當中;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討論過程當中,許多歐盟會員國都認為,本次名單未能涵蓋大部分低稅率國家,更點名香港、新加坡、荷蘭及盧森堡等地區,也是未來租稅合作上應留意的對象。 林棠妮指出,包括開曼群島、BVI等地,近期都配合歐盟建立經濟實質規範,台商或許對荷蘭、盧森堡較不熟悉,但是卻很多轉移陣地到香港或新加坡設立公司,如果歐盟開始盯上當地的避稅行為,對台商而言就是個警訊。 林棠妮表示,相關地區由於離岸所得免稅制度,其實已被歐盟關注一陣子,近年來國際合作針對移轉訂價的查核,相關資訊揭露及交換制度日漸成熟,假設仍有「無根台商」,應開始評估,選擇合適地區落地納稅。
歐盟於22日頒布最新版本的租稅不合作國家名單,巴貝多(Barbados)成功除名,多明尼加(Dominica)則被新增到黑名單中。土耳其經多番交涉,終獲再次延長改善期限至本年5月底,需持續提升其租稅透明度及資訊交換,目前尚維持在觀察名單當中。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協理任之恒提醒,雖然台商常用的開曼群島、BVI及百慕達三地尚未被入列,然於歐盟議會1月的內部討論中,早已引起軒然大波。不少會員國均抨擊,歐盟頒布的租稅黑名單與民間機構大相逕庭,未能涵蓋大部分低稅率國家,過程亦缺乏透明性及公開諮詢,整體而言,公信力十分存疑。 任之恒表示,隨著全球經濟體系趨向數字化發展,歐盟內不少聲音認為,單以經濟實質立法的方向消弭租稅天堂所造成的有害租稅競爭,已不合時宜。部分成員國提議應該參照BEPS 2.0行動方案的精神,訂定最低有效稅率標準,甚至對所有法定稅率為零的國家或地區,自動列入租稅黑名單。 任之恒認為,此舉茲事體大,稍一不慎可能引起國際資本市場動盪,短期內未必付諸實行,更似宣示意味。不過,這些境外地區未來在經濟實質或其他法令監管上,必定越趨嚴厲,台商務必謹慎應對,不可心存僥倖。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會計師林棠妮舉例,此前因應經濟實質規範,台商不可通過這些境外地區進行轉單或收取服務費等交易,便轉移陣地至香港或新加坡等地。林棠妮提醒,後續如能實際上建置經濟實質,進而在這些地區納稅或爭取享受其他財稅優惠政策,固然是好事;但最怕台商重組交易流後,又在這些地區主張離岸免稅,便如同從一個避稅天堂轉到另外一個避稅天堂,而沒有實際上的經濟實質,在本質上針對此收入還是沒有找到一個地區繳稅。 林棠妮提醒,除了法定營所稅稅率為零之地區外,香港、新加坡、荷蘭及盧森堡等地亦於歐盟議會中被點名關注;而離岸所得免稅制度亦早被歐盟釘上。配合各國對於移轉訂價的查核雷厲風行,加上移轉訂價文檔的披露以及交換制度日漸成熟,無根台商必須找對地實際落地繳交應負擔的稅負,才是長遠因應之道。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3/5272647?from=ednappsharing
財政部近日公告「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CRS)修正草案,最快2021年4月上路,主要為兩大修正方向,除增訂金融機構解散時可提前申報以外,同時也新增稅局查核權,可針對金融機構進行必要檢查,確保法遵度。 我國CRS自2019年上路,金融機構在2019年完成審查個人高資產帳戶(100萬美元以上)、企業實體帳戶,並且在2020年6月申報日本、澳洲人士高資產帳戶與企業實體帳戶資訊給財政部,我國也在2020年9月與日、澳兩國做首次CRS資訊交換。 自2021年起,我國CRS交換夥伴國新增英國,金融機構必須在2021年6月申報日、英、澳人士在台個人所有帳戶(不限金額)與三大國外商在台實體帳戶(25萬美元以上),財政部則在2021年9月做第二次CRS資訊交換,我國將取得台商與台企在日英澳三大國同等帳戶資訊。 為強化金融機構法遵度,財政部在2月從兩大方向修正CRS辦法,其中以新增稅局查核權最為關鍵,國稅局認為金融機構未如實做盡職審查,即可發函要求文件資料、實地檢查,而且金融機構不能拒絕。 若金融機構確實有未審查情況,針對人事部分,國稅局可要求上級機關做適當處理,像是銀行高層刻意下令不審查特定境外人士帳戶,稅局可移交金管會懲處。針對金融機構,國稅局也可祭出裁罰。若金融機構當年度未做盡職審查件數在5件以下、6到10件、11到20件、超過20件,可裁罰20萬元~600萬元罰鍰。至於未審查且連三年未審查件數超過50件、最高罰800萬元罰鍰,如果是刻意隱匿未審查,則處1千萬元罰鍰。 此外,考慮到近年部分金融機構可能有併購情況,財政部也增訂彈性條款,金融機構若遇到解散、被併購等情況而消滅時,不用等到法定申報期間(隔年6月),可直接申報完成程序。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418230.html
我國《民法》將夫妻財產制種類區分成「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兩大類。實務上,大部分台灣的夫妻都沒有約定財產制,因此「法定財產制」是現行夫妻財產制中最普遍的種類。立法院院會於去年底三讀的民法第1030條之1修正案,主要就是針對實務上最多人適用的「法定財產制」進行修正。 針對夫妻「法定財產制」以及本次修法,提醒以下六點建議。第一,白手起家的夫妻,原則上,法定財產制消滅時,例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情形,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和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 舉例來說,夫妻白手起家,丈夫離婚時財產剩1億元,妻子財產剩5,000萬,夫妻離婚時,妻子可以向丈夫請求差額5,000萬元的一半,也就是2,500萬元,但在計算時,如有婚前財產、繼承、無償取得財產,則須排除計算。 第二,不是所有財產都需納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計算。在計算時,須扣除婚前財產、繼承、無償取得財產以及慰撫金。例如,丈夫離婚時財產剩1億元,妻子財產剩5,000萬元,但丈夫的1億元財產中,有8,000萬元來自繼承的不動產,而妻子的5,000萬元則全數為創業收入。 因此,在計算上述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時,丈夫只有2,000萬的財產要列入計算(1億元-8,000萬元),夫妻離婚時,丈夫反而可以向妻子請求差額3,000萬元的一半,也就是1,500萬元。 第三,婚前財產、繼承、無償取得財產雖然不須納入計算,但前述財產在婚後所生的孳息,則須納入計算。因此,假設夫離婚時財產剩1億元,妻子財產剩5,000萬元,但丈夫的1億元財產中,有8,000萬元是來自於婚後繼承的不動產,另外2,000萬元是屬於所繼承不動產的租金收入,妻子的5,000萬元則全數為創業收入。 所以在計算上述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時,丈夫繼承的不動產8,000萬元不計入,但2,000萬元的不動產租金收入仍要列入計算,夫妻離婚時,丈夫可以向妻子請求差額3,000萬元的一半,也就是1,500萬元。 第四,丈夫或妻子各自擁有的資產,如果分不清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時,會被納入婚後財產計算。實務上,金錢最容易混在一起,而分不出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如果未來離婚時不想「人財兩失」,仍保留自己婚前金錢的人,可以考慮將婚前的金錢,單獨存放一個專戶,並與婚後的金錢帳戶加以區隔使用 第五,本次修法後,對於不務正業、不負擔家庭責任的配偶,想透過離婚分配高額的財產致富,將會變困難。依本次修法內容,夫妻的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導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也就是說,法院進行裁判時會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的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的長短、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的經濟能力等因素來作考量。 第六,如果夫妻雙方未來不想有上述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困擾時,則可選用「約定分別財產制」,讓各自的財產,依照各自的金錢觀念管理,以後即使離婚,也不會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問題。 (本文由資誠稅務諮詢顧問公司董事鄭策允口述,記者鄭鴻達採訪整理)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265997?from=ednappsharing 文章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265997?from=ednappsharing
私募股權基金(Private-equity fund)是全球近年主流另類資產,重要性已超過避險基金,台灣傳統熟知的創投(VC)及其管理資金只占另類資產很小的比重。雖然台灣本地缺乏PE,但國際PE投資台灣已有10多年歷史,知名業者包括KKR和凱雷,投資行業涵蓋有線電視、傳產和金融等。 一般企業根據生命週期,可分為四個階段,即萌芽期、成長期、成熟期和衰退期,VC投資以前兩階段為主,但PE更專注在後三階段,甚至以成熟和衰退期為主,投資形式包括少數股權參股及併購。台灣產業在經歷二、三十年高速成長後,許多企業產生轉型需求,因此加大PE參與台灣經濟有其必要性。 PE和VC不一樣之處主要有幾點:第一是行業,VC以科技為主,但PE沒有限制,可投資任何行業;第二是參與性,VC不一定有董事席位,以追求財務回報為主,但PE比較主動,透過董事會參與企業決策;第三是金額,VC投資幾百萬美元即很大,但PE可高達幾千萬甚至數億美元,例如KKR以15億美元併購李長榮化工,過去三大電視投資案規模也均在10億美元以上。 早期台灣著名的PE投資,除了有線電視外,還有許多上市公司,如復盛、億豐窗簾、致伸,均先由PE併購私有化後再重新上市,另外也包括銀行如萬泰和大眾,唯金管會近年已將金融業排除在PE投資範圍外。近年較具代表性的PE投資案包括李長榮化工、百略及聯廣等。 過去PE投資一大阻礙為主管機關對於私有化的限制。PE為何偏好將上市公司先行下市、未來再重新上市?主要原因是會牽涉到許多重組與併購,為避免資訊不對稱及股價波動,以未上市公司形式比較容易大刀闊斧推動改革,近年主管機關已放寬這方面管制。 PE在操作上有幾大特色,首先是著重「價值創造」。併購能夠創造價值,不論是水平垂直整合,處分非核心資產也是手段之一。PE在投資公司初期往往也會以併購形式,並適度搭配銀行貸款,即所謂「槓桿併購」(LBO),不了解的人會認為這是禿鷹侵略行為,然而真正價值的創造並非靠財務操作,而是對資產的重組與優化。另外,人才也是一種資產,PE會引進好的經營管理團隊,協助企業轉型升級。 其次是強調「產業整合」。PE的關鍵字是「產業」,而非「企業」,希望透過整合打造產業的領導者,因此擴大規模能力很重要,並非只看財務報表進行被動式投資。以著名的戴爾電腦為例,引進銀湖(Silver Lake)資本,併購資料存儲大廠EMC,重新定位為雲端解決方案提供者,下市後再重新上市。近年淡馬錫、軟銀生態系式投資法也聚焦特定產業,這些投資操作均不同於傳統VC。 再者是「全球布局」。過去外資PE投資台灣,常會從國外引進資源,如專業經理人,也會協助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未來透過台灣企業投資海外非常重要,因為全球供應鏈重組,許多歐美優質資產需要尋找亞洲合作夥伴,中國大陸很難參與海外優質資產併購,這是台灣企業結合PE提升產業地位的良機,特別是中型企業。 中美貿易大戰,突顯台灣在亞太戰略地位,全球許多產業需要和台灣連結,許多跨國資金也瞄準台灣,現在是千載難逢的產業轉型關鍵時刻,PE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不管是科技或傳產,均存在許多機會。善用PE,台灣產業可以借力使力,走到世界前面,成為亞太經濟的領航者! 資料來源: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10217000101-260209?chdtv
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上路一年半,累計至2月14日共1,105件、合計2,350億元申請匯回。財政部昨(18)日表示,為使資金專法相關稅務違章案件裁罰更妥適、更一致,已修正裁罰金額倍數參考表,依違章嚴重程度,明訂適用不同裁罰倍數,降低徵納雙方爭議。 據財政部最新統計,近一個月(1月15日至2月14日)以來,共新增11件、合計14億元申請匯回,件數、金額都不多,官員認為,適逢農曆春節,工作天數較少是原因之一,而接下來進入專法實施最後半年,仍可期待會有一波申請熱潮。 此外財政部也觀察到有申請人藉專法匯回後又後悔,於是選擇補稅以解開專法對資金限制。 官員指出,資金專法稅務違章主要分三種,包括受理銀行未扣繳未申報、受理銀行已扣繳但未申報、申請人填寫資料不實等。 首先針對受理銀行未扣繳、未申報案件,稅額在35萬元以下可免罰。超過35萬元者,則依據受理銀行是否限期內補扣繳、據實補申報等程度不一的違規,裁罰倍數在稅額的0.2倍至0.6倍之間。而若未扣繳稅額在70萬元以下,罰鍰可再依前述倍數酌減兩成。此外若是初犯,前述倍數都可再減兩成;然而若是故意違規,則無法適用前述倍數參考表,應直接處最高罰鍰,也就是未扣繳稅額的一倍。 其次針對受理銀行已扣繳但未申報情形,若自動補報可減半處罰,且稅額70萬元以下免罰;若稽徵機關限期補報,而稅額50萬元以下也可免罰。其餘應裁罰情形則是回歸專法母法,處稅額20%罰鍰,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 第三種則是申請人填寫資料不實,若未影響資格適用則可免罰。應裁罰案件,初犯處最低罰鍰3萬元,第二次被裁罰處10萬元,第三次及之後處或故意違章,最高罰鍰30萬元。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259537?from=ednappsharing
財政部指出,2020年我國房市升溫,台商資金回台投資,買進不少土地以設廠。官員提醒,若土地上面仍有老舊建物,由賣方先行拆屋、清除地上物品再移轉土地,若賣方適用房地合一稅,可將拆除費、建物未折減餘額等兩大成本抵稅。但如果賣方適用土地交易舊制,因土地交易所得免課稅,拆除費等成本無法抵稅。 依照1987年函釋規定,營利事業出售其持有的土地,地上房屋應該依合約騰空再交付給買方,必須拆除地上房屋,若是該房屋帳面還有未折減餘額,則拆除費與未折減餘額可以視為土地出售實際成本。而個人賣地也能比照辦理,可以將拆除費與未折減餘額列為出售土地成本。 不過,土地交易可區分為舊制與房地合一新制,在舊制下,土地只有按公告土地現值所計算的土地漲價額度課徵土地增值稅,不會列入所得稅課稅範圍、所得額為0元,因此拆除費、建物未折減餘額等不能抵減所得稅。 若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也就是土地為2016年以後取得,土地交易所得為出售價格減除拆除費等成本,剩下餘額計入營所稅。 官員舉例,一家公司2018年陸續出售2012年、2017年取得的A、B兩筆土地,依契約規定地上房屋於交付土地時應清除騰空,該公司在A、B土地各花費30萬元拆除費,而兩筆土地上面房屋未折減餘額皆為100萬元。 公司在2019年報稅季時申報A土地交易適用舊制、免課所得稅,所以A地的拆除費、未折減餘額無法再抵稅。 但是公司在2019年報稅季時也要申報B土地交易所得,因為B地適用房地合一新制,土地交易所得需計入營所稅,若是出售價格為400萬元,土地取得成本為100萬元,公司在申報營所稅的時候,土地交易所得售價依序減除取得成本、未折減餘額、拆除費等,剩下170萬元仍然要計入營所稅,實際稅負為34萬元。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4143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