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Lisa Lin

出售配偶贈屋別繳冤枉稅

Posted by on 1.29.21 in Tax

先生在過去曾將不動產過戶給妻子,等到未來妻子要出售時,申報房地合一稅可留意,包括取得時間、取得成本等二項主要課稅因素,都可以依相互贈與前一次取得時機為準。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取得配偶贈與的房屋及土地,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不必計入贈與總額,所以在贈與過戶的當下,就不用煩惱課稅的問題;不過等到未來出售時,不動產交易所得課稅方式複雜,因此必須好好了解影響課稅的因素。 官員指出,首先最主要的影響因素,在於取得時間的認定,官員表示,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應適用房地合一稅,在那之前取得的房地則是適用舊制;在適用房地合一稅的情況中,短期持有便轉手出售,又可能會依較重的稅率課稅。 因此特別針對曾在配偶間移轉過的房地產,官員表示,為了更符合納稅人的利益,因此等到要出售時,可用配偶間第一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地的日子作為取得日,並據以計算持有期間、認定是否適用房地合一稅。 舉例來說,林先生跟陳小姐是夫妻,林先生在2017年初購入一套公寓,2019年中將這套房地贈與過戶給陳小姐,這個過程不用課贈與稅;而陳小姐後來跟林先生商量好,最後在2020年底出售該房地,那這套公寓的原始取得時間,就應以林先生2017年取得時為準,出售前持有期間已超過二年。 除了持有期間認定會有差別,官員表示,在計算申報房地出售所得時,贈與的時間點也是依配偶間第一次相互贈與前,原始取得該房地的日子為準,如果是買來的,出售時得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如果配偶手上的不動產本來就是受贈或繼承而來的,出售時則可以減除繼承或受贈當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並按政府發布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計算。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203421?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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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資訊交換國 2021新增英國

Posted by on 1.29.21 in Others

繼日本、澳洲之後,財政部國際財政司21日指出,2021年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CRS)交換夥伴國新增英國,預計在2021年9月將交換日、英、澳人士在台個人所有帳戶與三大國外商在台實體帳戶(25萬美元以上),而我國可取得台商與台企在三大國同等資訊。 國際財政司也透露,在2017年制訂台版CRS法規時,我國就發函詢問租稅協定國洽簽雙邊CRS協定意願,其中超過半數(約十多個)都同意,依洽談進度,下一個簽約國應為歐盟成員國。 我國CRS自2019年上路,金融機構在2019年完成審查個人高資產帳戶(100萬美元以上)、企業實體帳戶,並且在2020年6月申報日本、澳洲人士高資產帳戶與企業實體帳戶資訊給財政部,我國也在2020年9月與日、澳兩國做首次CRS資訊交換。   財政部國際財政司長李雅晶表示,根據統計,在台日CRS方面,台灣2020年總共提供日本2.9萬筆帳戶資訊、帳戶餘額為新台幣9,548億元,多為日商企業帳戶,而日方提供台灣人與台企在日帳戶資訊共5.3萬筆、帳戶餘額新台幣235億元,多為台籍個人帳戶。 在台澳CRS部分,我國2020年提供澳洲0.8萬筆帳戶資訊、帳戶餘額為新台幣1,060億元,而澳洲提供我國約19萬筆帳戶資訊、餘額為新台幣941億元。 官員分析,我國每年有萬名國人赴澳、日打工,因此台灣人在兩國帳戶多為個人帳戶,金額較小,而日商與澳洲企業踴躍來台投資,因此日澳在台帳戶多為企業帳戶、金額自然較高。 國際財政司強調,我國CRS交換帳戶資訊宗旨在接軌OECD反避稅規範、並非查稅,關鍵在提升各國對台灣租稅資訊透明化信心,未來在洽談國際貿易或租稅協定較有利,惟發現可疑帳戶時,我國將依照雙邊個案資訊交換掌握逃稅情況。 官員也提醒,我國金融機構應在2020年底前完成外籍人士在台「所有個人帳戶」與外商實體帳戶審查,並在2021年6月申報日、澳、英外籍人士與企業在台帳戶資訊給財政部。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4066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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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稅務黑名單2月將大洗牌

Posted by on 1.29.21 in Tax

資誠(PwC)會計師事務所26日指出,歐洲議會認為歐盟稅務不合作黑名單並未抓到免稅天堂,需重新檢視各國稅收制度、稅制調整幅度、企業免稅等三大方向。資誠認為,歐盟黑名單範圍可能在2月產生大幅度變化,甚至會衝擊台商海外企業股東稅負。 現行歐盟稅務黑名單審查採四大項目,包括稅收治理建設性對話、改革稅制並提升稅收透明度、提高稅收合理性、依循反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計劃(BEPS)國際標準。 截至2020年10月,歐盟黑名單範圍涵蓋美屬薩摩亞、安哥拉、巴貝多、斐濟、關島、帛琉,巴拿馬、薩摩亞、塞席爾、特立尼達、多巴哥、美屬維京群島、瓦努阿圖等。 但歐洲議會指出,現有審查機制並不符合實際逃漏稅情況,因此要另行調整。資誠表示,歐盟黑名單為每年更新兩次,下一次修訂版預計為2021年2月發布,黑名單變化值得觀察。 資誠也指出,若被歐盟列為黑名單,將有四種懲罰措施,由歐盟各國從2021年1月起自行實施任一種以上措施,第一種是歐盟企業給付黑名單地區款項如股利、利息、權利金、服務費等,將課徵懲罰性扣繳稅率,像法國為75%。第二種是歐盟國民眾、企業收到黑名單地區的企業股利,若達到一定金額以上將不適用股利所得免稅優惠。 第三種是歐盟國民眾、企業,若給付黑名單地區利息、權利金、服務費等,在稅務申報時不可認列為費用。第四種為歐盟民眾、企業若持有黑名單地區公司股權,應適用受控外國公司規定,比照國內稅制課稅。 資誠全球稅務服務會計師曾博昇指出,台商企業過去可能在黑名單地區設置控股公司,若該企業有歐盟股東或歐洲子公司、將受到衝擊。舉例言,當黑名單地區公司分配股利給歐洲子公司時,很可能會面臨懲罰性扣繳稅率;而若分配股利給歐盟個人股東,可能要比照股東所屬國家股利稅制課稅,無法再享有免稅優惠。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4090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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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贈與房地給子女還是直接給現金?國稅局這樣說

Posted by on 1.21.21 in Tax

要贈與房地給子女?還是直接贈與現金讓子女自己去買房?中區國稅局表示,一般而言,房地交易所得稅稅率均高於贈與稅稅率,父母如欲贈與房地給子女,應一併考量子女日後出售房地時應納之房地合一稅,以免省了贈與稅,卻反須繳納更多的房地合一稅。 不只房地合一稅適用稅率高,中區國稅局說,房地如是受贈取得,以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價值作為成本,而不是以買價為成本,成本會比較低。賣出後計算出來的房地交易所得頗高。 因此,中區國稅局表示,父母如果要贈與房地給子女,除贈與稅稅負外,也須考量子女日後出售房地時應納之房地交易所得稅(房地合一稅)。 中區國稅局舉例,甲君欲贈與一筆房地給子女,房屋評定現值與公告土地現值合計300萬元,但市價為1,000萬元。如直接贈與房地,即得以房地現值300萬元課徵贈與稅,雖然比贈與子女現金1,000萬元後由子女自行購置房地,可節省70萬元贈與稅,但子女日後出售房地時,受贈取得者即以受贈時之房地現值300萬元作為成本,相較子女以受贈的現金自行購置房地,以買賣價金1,000萬元認列成本,前者所得額將增加700萬元,如其又屬短期持有,稅率高達45%,則須多繳納315萬元房地合一稅。 中區國稅局指出,贈與稅稅率在贈與淨額2,500萬元以下均為10%,而房地交易所得稅除了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之自住房地外,稅率依持有期間不同,分別為持有一年以內者稅率45%、持有超過一年未逾二年者稅率35%、持有超過二年未逾十年者稅率20%、持有超過十年者稅率15%。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176140?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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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屋子女 短期拋售恐繳高額房地合一稅

Posted by on 1.21.21 in Tax

財政部國稅局指出,父母安排贈與不動產給子女,必須同時考慮贈與稅與房地合一稅,因贈與稅率為10%~20%,房地合一稅率則為10%~45%,若子女是短期出售,可能變成省下小額贈與稅、卻虧了高額房地合一稅情況。 我國房地合一制自2016年上路,為區隔新舊制差異、財政部明訂適用範圍,若不動產為2016年以後自行取得、或2014年以後透過親屬贈與或繼承獲得的房地,轉賣時皆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依照房地出售價格減除取得成本課稅。 依房地合一稅新制,如我國個人要轉賣適用新制不動產,持有一年內出售適用45%稅率、一至二年內出售稅率為35%、二至十年稅率為20%,十年以上稅率為15%,另屬自住之房地持有滿六年稅率10%。 官員指出,贈與稅是以房屋評定現值為課稅基礎,但子女未來出售時計算成本也會以評定現值為基準,若贈與給子女之後短期內賣出,贈與稅負雖低但適用高額房地合一稅負,不如直接處分房屋並贈與現金、稅負較輕。 舉例來說,A將自住十年的房屋贈與給女兒,若房地現值合計為300萬元,扣除每人每年220萬元贈與免稅額後,贈與總額為80萬元、適用贈與稅率10%,即為8萬元贈與稅負。 若女兒持有房屋一年內以1千萬元賣出,房地合一稅為出售價1千萬元減除成本300萬元後、適用房地合一稅率45%,即為315萬元,加上贈與稅負總計為323萬元。 不過官員指出,若A自行處分房屋、以1千萬元賣出,課稅所得為700萬元,因適用房地合一稅自住減免優惠、課稅所得400萬元以下免稅、超出部分適用10%稅率,房地合一稅負僅30萬元。 另A將售屋收入1千萬元贈與給女兒,減除贈與免稅額後,贈與總額為780萬元、適用贈與稅率10%,即為78萬元贈與稅負,加上房地合一稅負總計為108萬元,相比A贈與女兒房屋再轉賣方式可節稅215萬元。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4054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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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ESG納入長期決策考量-為家族企業帶來環境、社會、治理及營利多贏局面

Posted by on 1.21.21 in Family Office

近年來,時代趨勢更迭,產業環境變化迅速,而氣候變遷更毫不留情地直接影響企業發展,再加上COVID-19的爆發,有如最後一根稻草,全球企業均面臨沉重壓力。其中家族企業,除受到外部複雜因素擾動外,接班、資金、市場等種種內部問題正在發生,處境如履薄冰,要如何破繭求生?整合經濟、社會和生態體系的ESG(Environment, Social, Governance,環境、社會、公司治理),成為家族企業順利轉型與傳承的最佳解方。 企業ESG的實踐是現今投資決策的重要考量,「而且家族企業需要有多元的管道聆聽外部的聲音,交棒過程更要慢慢醞釀,這些使家族企業能順遂運作的重要因素,都可以藉由ESG達成。」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氣候變遷與永續發展服務負責人曾于哲執業會計師說明自身對家族企業的觀察,他不但長期關注ESG,近年來更致力於將ESG要素納入家族企業長期決策的服務,他認為導入ESG比以往傳統慈善方式或基金會組織更具社會影響力,也能對企業未來創新帶來更顯著的效果。 家族企業需未雨綢繆 家族企業多半股權集中,最初的成功關鍵通常是基於創辦人的理念與魅力,「仰賴高執行力、快速決策,在短暫的空窗期間創造出自己的特色,但這些成功多半是當時的時空環境所促使,當時代或外部趨勢演進更快時,若無法適應新的變化,舊有的優勢往往變成劣勢,並開始面對接班、資金、市場、技術等等問題。」曾于哲指出家族企業普遍面臨的瓶頸。 這些大家都在談的問題,造成了企業的不穩定,就曾于哲的觀察,最常見的衝擊是策略性資金投資方退出,這類資金為求財務的回報,一旦有其他標的就會離開,相當現實。 另外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是產品線的收斂,也就是大量規模生產,但只服務單一企業。客戶過度集中化也是一種警訊,即使短期看起來營收依然成長,但有可能一夕間產品服務跳躍至下一世代,而使原本產品的市場完全消失。畢竟在好的財務獲利下,也可能同時擁抱高ESG風險,因此家族企業需重視ESG的必要性。 確認企業風險,提早發現警訊 ESG可為企業「做體檢」,從企業體質中去看它是否有哪些環節落後於同業,以系統性方法協助企業找出真正需要專注的方向。一般管理體系受制資本市場的規定,有一定的財務獲利要求,從財報上體現問題;但ESG可在財務的體系建立之前,就先找到問題的成因,以強化企業本身核心競爭力。 曾于哲表示,「以E來說,探究的是汙染排放或者溫室氣體等,如此在造成財務影響之前,我們即能究源管理這些資訊,並考慮未來對財務報告會產生哪些影響;而員工的離職率、中階主管的留任率等資訊,都在ESG報告中受到高度的重視,也必定會影響到長期財務報告的績效表現。」他進一步指出,像是勞工問題,除了可能造成企業本身訂單大量流失,亦有連帶波及整個關鍵零組件供應鏈的風險,因此家族企業需要嚴肅的來看待。 他建議家族企業藉由ESG,不但可「體檢」改善體質,健全制度;另外可以跳脫出專注於大量生產的模式,在符合整體供應鏈企業品牌客戶的形象後,就能引入更多策略性資金與財務支持,從風險規避晉升到創造價值。「當充分認識ESG後,其實會發現它不但是趨吉避凶的工具,更可以作為一種創新性的R&D概念。」曾于哲說。   透過專業協助,帶來長期效益 安永家族辦公室基於多年服務家族企業的經驗,在推動ESG上亦有其專業切入點,例如協助建立ESG reporting的管理體系,由企業第二代來操作,與原本的經營團隊可並行對董事會報告,創造更多溝通的時間與機會,並建立接班人與既有管理團隊間的溝通管道。 曾于哲說:「我們的做法大概會分三個階段,從外部需求開始,首先建立ESG的報吿體系,接著讓報告體系與內部的管理體系,透過一個對焦的過程,協助董事會去理解與包容,甚至是創造與滿足外部社會的需求。」讓需求資訊從外而內流動,再從內而外被接受,在他的經驗中最少需要三年的時間,非一蹴可幾。如何讓子彈再飛一下,如何透過階段性穩定進行,讓家族企業可以成功傳承,是安永家族辦公室近年來不斷致力的目標。 以往家族企業透過慈善公益方式回饋社會,建立社會形象,現今則可透過ESG進一步管理並擴散各種永續議題,產生更大社會影響力。ESG已經是全球潮流與發展趨勢,家族企業只需開放心胸、張開雙手去擁抱,就能達成長期效益。 資料來源:https://ubrand.udn.com/ubrand/story/12117/5189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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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資金匯回 善盡申報義務

Posted by on 1.13.21 in Family Office

境外資金專法實施帶動大批資金回台,參與各方應留意每年1月底的申報義務,就受理資金的銀行端而言,應向國稅局申報匯回資金專戶的管理及運用情形;對於匯回資金的台商而言,若已申請實質投資計畫獲准,則應於1月底前,向經濟部報備投資計畫執行情形。 台北國稅局表示,《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2019年8月15日施行,去年國稅局收到了非常多境外資金回台申請案,統計截至去年12月14日為止,核准件數已破千件,金額更達新台幣2,257億元,許多案件都是在去年7月、8月左右提出申請。 面對如此大量的列管案件,官員表示,對於受理銀行而言,馬上就要面臨新一年度的列管帳戶申報作業,專法要求,受理銀行應自資金存入外匯存款專戶日起,於每年1月底前透過公文函,向客戶所在地國稅局申報上一年度各專戶的管理運用情形。 官員表示,銀行須申報的帳戶有三種,最基本的就是該筆境外資金的外匯存款專戶狀態;其次,若台商客戶有將資金用於金融投資,還會額外於銀行開立信託專戶、證券全權委託專戶等,這二類專戶資金的管理運用資金情形,包括資產投資狀態、是否已提領本金及孳息等,也是要由受理銀行進行申報。 由於實質投資租稅優惠誘人,資誠會計師林巨峯指出,專法已經帶動逾700億元國內產業投資,截至去年12月14日為止,經濟部核准的投資案件共有252件,只要仍在投資計畫期間內,這些提出實質投資申請的台商,都要於每年1月底前,向工業局報備投資計畫執行情形。 就直接投資而言,林巨峯表示,投資人要報備投資進度、項目、投資金額及來源、資金動支情形等;就間接投資而言,投資人要報備投資對象(創投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基本資料、被投資產業事業清單、投資國內上市櫃公司股票情形等;被投資事業還要列出資金用途,避免資金流向土地等不合格項目。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166201?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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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運用匯回境外資金 補稅20%

Posted by on 1.13.21 in Tax

台商利用境外資金專法匯回海外收益後,要留意幾項可能會遭到補稅的但書,高雄國稅局表示,包括以匯回資金投資不動產,或者是申請實質投資或金融投資後,將資金挪作他用,將會對違法動支部分補徵20%所得稅。 台商依專法從海外匯回資金之後,原則上資金應於銀行專戶中列管五年,不過依《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第6條規定,官員表示,在列管期間內,台商可以採實質投資、自由運用及金融投資等三類方式進行後續運用,不少台商會選擇向經濟部申請從事實質投資,以換取退稅50%的租稅優惠。 官員表示,無論資金回台後往哪一條路徑運用,運用時都要符合法規要求, 舉例而言,若是採實質投資,就要擬具投資計畫,向經濟部申請核准,如果獲得核准函並動支資金後,被發現投資項目不符合原始核定的投資計畫,有移作他用的情形,國稅局就會從銀行專戶尚未動支的資金當中,補徵到最高20%所得稅。 賣房地勿忘土增稅!搞懂一生一次、一生一屋 稅率差很大 賣方少算無形成本「土增稅」,小心平轉土地不賺反賠,而「土地增值稅」一般按土地漲價總額、採用倍數累進稅率計算,稅率20%到40%,而若是自用住宅享有優惠稅率10%。 地政士全聯會副執行長蕭琪琳指出,「土地增值稅」為土地持有者換人才需要課的稅,且依每年公告土地現值調幅進行採計,適用稅率從20%~40%,另外自用住宅則有優惠稅率10%,而這項優惠基本上是「一生使用一次」。 蕭琪琳舉例,假設10年前買土地、公告現值每坪3萬元,如今要賣地,但公告現值變成7萬,中間價差4萬,若一般土地按照漲價倍數分級課徵,適用稅率20%~40%,若是自用住宅用地則享有優惠稅率10%,但地上要有房屋並要按照土地稅法第9條設好戶籍。 經常聽到賣屋、賣地之後課土增稅不賺反賠,他說明,「土地增值稅」繳稅義務人為賣方,假設去年買一塊土地100萬元,今年準備以相同100萬元賣掉,表面看似不賺不賠,但若採計被課徵土增稅成本,就會從平轉變成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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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遺囑信託符合三要件 可申請自住稅率

Posted by on 1.13.21 in Family Office, Tax

財政部發布最新解釋令,以房地為信託財產的遺囑信託,若符合三大要件,其地價稅、房屋稅可申請適用自住稅率。第一,信託受益人必須是繼承人,且是委託人的配偶或子女;第二,信託關係消滅後,所有權會回到受益人手中;第三,須符合土地稅法、房屋稅條例上的自住要件。 財政部官員表示,這個解釋令是來自於高雄一個納保案件,一位年輕的家長生前為了託孤,將留下來的房地安排遺囑信託,計畫待遺孤成年後,再讓房地所有權回到子女身上,這段期間房地也維持自住,沒想到當納稅人想申請地價稅、房屋稅自住優惠稅率時,卻遭稽徵機關打槍,因此找上納保官。 財政部因此在近期做出解釋,只要符合一定要件,房地遺囑信託也可適用地價稅、房屋稅自住稅率。 首先,受益人必須是遺囑信託委託人的繼承人,且為其配偶或子女;其次當信託關係消滅後,信託財產的歸屬權利人為受益人,也就是信託結束後,房地所有權確實回到配偶或子女身上;最後則是基本要件,一定得符合土地稅法、房屋稅條例規範的自住要件。 以土地稅法而言,自住要件包括必須辦理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非都土地未超過七公畝等要件;房屋稅條例則規定,房屋無出租使用、必須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可適用自住稅率。 不過官員也強調,這則解釋令僅適用於遺囑信託,其他種類的他益信託無法一概適用;至於自益信託,財政部過去則已發布解釋令,符合自住條件也同樣可申請適用自住稅率。 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為千分之10至55,採累進方式課徵,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只有千分之2;至於房屋稅,全國各地方住家用稅率多落在1.2%至3.6%,自住稅率則是1.2%。無論是地價稅或房屋稅,申請自住稅率是合法且常見的節稅方式。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149593?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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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不必再均分 民法修正案立院三讀通過改依貢獻度

Posted by on 1.5.21 in Tax

立法院會今30日三讀通過「民法第1030條之1修正草案」,未來夫妻離婚或變更法定財產制後,若平均分配有失公平或對婚姻期間沒有貢獻或協力,法院得視雙方經濟能力、子女照養等因素,調整財產分配或免除分配額,不必平均分配財產,若婚前債務也不必平均分配債,保障家中經濟弱勢一方,也讓離婚後財產分配更趨公平。 現行「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等不再此限。若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立委周春米指出,為避免法院對於具體個案認定標準不一,提案修法,增列「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之要件,法院調整或免除分配額,讓分配達到實質公平。 修正條文明定,法院裁判慰撫金分配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對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等付出狀況,同時對共同生活與分居時間、婚後取得財產時間及雙方經濟能力等因素綜合評判。 周春米於法案三讀後發言表示,原本法規的原則是平均分配,並授予法官認為有失公允,裁量時可以調整分配,修法後將讓法官裁量時能更有具體依據,讓配偶離婚後財產分配更趨公平,以保障雙方權益。 蔡易餘也說,過去對於夫妻財產分為婚前、婚後,其中婚前財產衍生利息、利益沒有清楚定義,過往法院判決時,往往把這部分認為婚後,成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一部分,導致很大不公平跟訴訟爭議,修法後對於夫妻婚前、婚後財產調和有幫助。 資料來源: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01230004415-260405?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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