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查得父母以自己銀行存款無償為其子女清償信用卡費,因償還金額加計其他贈與財產價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依法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父母代為償還子女積欠之信用卡費,係父母無償承擔子女信用卡債務,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故該代償之卡費金額,應併入父母贈與總額中計算,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3年間自其銀行帳戶提領存款代為償還兒子乙君積欠銀行之信用卡費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未辦理贈與稅申報,經該局查得,因甲君當年度無其他贈與,該局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就該代償卡費金額350萬元,補徵甲君應繳贈與稅額10.6萬元〔(35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10%〕。 該局提醒,父母出資代為償還子女積欠之各項貸款或債務時,如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財產價值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請洽詢各地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年度發生之地價稅及房屋稅,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繳納者,可按被繼承人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於申報遺產稅時列報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稅捐,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被繼承人生前應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因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房屋稅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依法可就被繼承人死亡年度發生,而於死亡時尚未繳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按生存期間占上開課稅期間之比例,列報應納未納稅捐可扣除金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3月5日死亡時,遺有房屋及土地,死亡當年度發生之房屋稅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地價稅為200,000元,尚未繳納。甲君死亡時應納未納稅捐扣除額計算如下: (一)甲君於房屋稅及地價稅課稅期間(均為366天;113年2月計29天)之生存天數: 房屋稅:249天(112年7月1日至113年3月5日) 地價稅: 65天(113年1月1日至同年3月5日) (二)可扣除金額: 房屋稅:100,000元×249/366=68,032元 地價稅:200,000元× 65/366=35,519元 (三)合計可扣除金額: 房屋稅68,032元+地價稅35,519元=103,551元 該局提醒,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宜注意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有土地及房屋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之情形,以維護自身權益。
時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利剛結婚或離婚的夫妻瞭解所得稅法第15條夫妻合併申報的規定,以免遭補稅處罰,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正確申報方式: 結婚 甲君:結婚登記日 114年2月1日 114年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因113年度尚無婚姻關係,甲君與配偶應「分開」各自辦理結算申報,若合併申報將因虛列免稅額而遭處罰。 115年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因114年度中結婚,得選擇與配偶「分開」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離婚 乙君:離婚登記日114年3月20日 114年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因113年度仍有婚姻關係,乙君與配偶應「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若分開申報將可能因漏報配偶所得而遭處罰。 115年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因114年度中離婚,得選擇與前配偶「分開」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例外: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者。 該局提醒,當(114)年報稅,是申報去(113)年度的所得,夫妻間的關係隨時間遞移仍有變化的可能,納稅義務人如於113年度中結婚或離婚,114年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可選擇與配偶合併或分開申報。若選擇合併申報時應特別注意,無法以本人憑證透過網路申報系統查調配偶所得資料,必須以配偶憑證(授權)另行查調,以免發生漏報配偶所得遭補稅處罰之情形。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According to the Ministry of Finance’s Central Region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IRS), the IRS has been providing the “Single Window Inquiry for Financial Estates” service since July 1, 2009, and the “Trial Calculation of Estate Tax Returns” service since January 1, 2011, so that the public can go to the nearest IRS to inquire about […]
瑞士信貸(Credit Suisse,已與瑞銀集團合併)因承認共謀協助美國納稅人隱藏超過 40 億美元 的資金於至少 475 個離岸帳戶 中,遭美國司法部罰款 5.1 億美元。 此行為違反了瑞士信貸在 2014 年 與美國達成的認罪協議。 這些未申報帳戶多數位於 新加坡,於 2023 年瑞銀集團收購瑞士信貸後被發現,並由瑞銀主動向美國當局報告。瑞士銀行(UBS)與瑞士信貸均已同意全力配合美國司法部的調查。 資訊來源: Yahoo 新聞 路透社(Reuters)
The May tax season for individual income tax is approaching. The National Tax Administration of the Southern Area states that for each tax-filing household, if the total amount of non-Republic of China source income and Hong Kong and Macau source income (overseas income) obtained throughout the year reaches NT$1 million or more, it should be […]
個人於113年度出售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房屋(下稱舊制房屋),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在今(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辦理結算申報課稅。 該局指出,個人113年度出售適用舊制之房屋,應依其提示之證明文件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如未申報或無法證明交易時的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應按財政部訂定的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計算所得額,重點說明如下: 一、房地總成交金額或每坪單價達下列「一定金額門檻」者,應以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的比例,計算歸屬房屋收入,再以該收入的20%,計算其出售房屋的所得額: (一)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以上,或不含車位房地總成交金額除以不含車位房屋所有權登記總坪數計算之每坪單價(下稱每坪單價)120萬元以上。 (二)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4,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75萬元以上。 (三)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3,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50萬元以上。 (四)其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2,2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35萬元以上。 二、除前述規定情形外,113年度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則按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比率計算交易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A先生於113年出售位於新北市的舊制房屋(不含車位:45坪),總成交金額(含車位)3,800萬元,車位300萬元,A先生未保留購買舊制房屋的原始取得成本資料,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300萬元、公告土地現值700萬元,A先生出售舊制房地的總成交金額雖然小於4,000萬元,但每坪單價77.78萬元【(3,800萬元-車位300萬元)÷45坪】,高於75萬元,應以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規定之比例計算房屋收入1,140萬元【3,800萬元× 】,再以該收入的20%計算A先生出售房屋的所得額為228萬元(1,140萬元×20%)。 該局補充,113年度適用舊制課稅的房屋交易所得設算標準,係參照當年度實際經濟情況及房屋市場交易情形核定,個人於稽徵機關調查時,如認為設算所得額高於實際所得額,惟因年代久遠未完整保存原始取得成本資料者,得請稽徵機關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1條規定協助查明,使出售舊制房屋者合理負擔其所得稅負。
【彭博】— 據歐盟最高法院裁決,馬耳他為富裕投資者提供「黃金護照」的計畫違反了歐盟有關公民身份的規定。在美國總統特朗普試圖吸引富裕外籍人士移居美國之際,該計畫原本可使歐盟成為富人的避風港。 總部在盧森堡的歐盟法院(CJEU)周二裁定,馬耳他向投資者(包括俄羅斯和中東富豪、名人及體育明星)授予國籍的做法非法。 歐盟法院表示,歐盟國家「不得以預先確定的支付或投資為條件授予國籍 —— 及歐盟公民身份,因為這本質上等同於將獲得國籍變成單純的商業交易」。 特朗普近期採取措施吸引富裕的外國投資者赴美。所謂的特朗普金卡計畫給予那些向美國支付500萬美元的投資者提供居留許可及入籍途徑。美國商務部長盧特尼克聲稱,政府在3月的單日就售出了超過1000個簽證。 馬耳他的投資者入籍計畫則允許個人通過捐贈至少60萬歐元(68.44萬美元)獲得公民身份,並可在該國居住和工作。所需投資還包括購買房產,並鼓勵自願捐贈。作為歐盟成員國,馬耳他護照持有者可自由在歐盟27個成員國境內居住和工作。 地中海島國馬耳他是近年來推出黃金簽證和護照計畫的數個歐洲國家之一。在歐洲債務危機期間,因各國開始出售居留權以吸引外國投資,該計畫逐漸盛行。 葡萄牙、愛爾蘭、希臘和匈牙利近年來也推出了類似計畫,旨在讓富人獲得備受追捧的在歐盟境內自由流動的權利。但這些計畫引發了歐盟委員會的強烈反對,稱「現金換公民身份」政策使歐盟面臨洗錢和安全風險。 「無數案例表明,這些計畫為來自世界各地的腐敗分子和其他可疑人員在歐盟提供了避風港,」透明國際執行長Maíra Martini表示。「這一裁決不僅阻止了馬耳他出售歐盟公民身份,也將阻止其他成員國採取相同的做法。」 2022年9月,總部位於布魯塞爾的歐盟委員會對馬耳他公民身份計畫提起法律挑戰,稱「以歐盟公民身份換取預先確定的款項」的做法與歐盟規章中「載明的真誠合作原則不相容」。 周二的裁決與歐盟法院一名顧問的非約束性意見相悖。該顧問去年表示,應由歐盟國家本身來「決定誰有權成為其國民,進而成為歐盟公民」。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利納稅義務人自行檢視是否為個人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適用對象,設計「適用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我檢核表」(如附表),透過簡單檢核步驟協助納稅義務人於今(114)年申報11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輕鬆瞭解CFC制度。 中區國稅局說明,個人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CFC的股份或資本額達10%,且該CFC不符合豁免規定者,該個人應按其直接持有CFC的股份或資本額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營利所得,併同其他海外所得及應計入基本所得額項目,填入「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該局特別設計自我檢核表,便於納稅義務人逐步檢視,以正確計算申報CFC營利所得。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延期提示CFC財務報表需求,務請於CFC申報書表中的營利所得計算表「是否申請延期提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F5)」,勾選「是」及「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至114年12月31日前提示文據」(依財政部114年4月17日台財稅字第11404555660號公告延長)2個欄位,以維自身權益。如欲瞭解完整資訊及相關法規可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點選反避稅制度專區/個人CFC制度專區項下查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實施營利事業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至今,仍有營利事業因不諳法令或疏忽,未依規定申報致遭補稅甚至處罰,為提醒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特別整理常見錯誤態樣如下: 一、營利事業(不包含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未依規定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C1-1頁中分開計稅之交易所得或損失(即第C1-1頁A欄),按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即第C1-1頁G欄)後,再將交易所得(或損失)及稅額,分別填入申報書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134欄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及第135欄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二、營利事業以自有土地與其他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出售土地應填申報書第C1-1頁計算交易所得或損失,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第1款第5目規定,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應將該土地交易所得按稅率20%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實務上仍有營利事業誤將前開出售土地利益,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如因加計後課稅所得額為負數,致短繳應自行繳納稅款。 三、營利事業購入中古屋整修後出售,應填申報書第C1-1頁計算交易所得或損失,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第1款第1目至第3目規定,應按持有期間(2年以內、超過2年未逾5年、超過5年)適用差別稅率(45%、35%、20%)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營利事業誤認適用同法條第4項規定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情形,而填報申報書第C1-2頁,並將該出售房地利益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適用20%稅率,以致短繳應自行繳納稅款。 四、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建設公司與地主合作興建房屋,未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當年度,列報該房屋收入、成本及費用並認列損益,致漏報所得額。 五、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後所取得之土地,該土地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房地合一(新制)課徵所得稅。惟營利事業仍將前開出售土地利益,列報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頁101欄「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項下減除,除依法調整補稅外,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依規定設帳並按帳證紀錄計算所得額申報納稅,其興建房屋過程及出售房地之交易,須記錄相關投入成本及費用支出,以確知自身營運狀況及獲利情形。倘自行發現有違反相關規定致短漏報所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可加息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