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Lisa Lin

打炒房 清查境外匯回資金

Posted by on 3.26.21 in Tax

去年以來房市熱絡,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台商循境外資金專法匯回資金,雖有5%可自由運用,但匯回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及相關受益證券(REITs、REATs)。 財政部自去年底已成立專案,若發現有匯回資金投入不動產,就不能適用專法優惠稅率,將要求補稅。 為了打炒房,國稅局自去年底啟動三大專案,包括境外資金專法5%自由運用資金追蹤控管、個人不動產相關所得專案查核、營利事業不動產交易專案查核等,希望匡正房市炒作歪風。 在境外資金專法方面,台北國稅局表示,去年底各區國稅局已啟動查核,確認適用資金專法者提取的自由運用資金,是否流向不動產市場,若追查發現用在購買不動產及相關受益證券,國稅局將會以20%稅率補徵差額稅款。 國稅局舉例,若甲君2020年8月14日申請適用資金專法,在期限內將100萬美元匯入外匯存款專戶,適用專法優惠稅率為8%,受理銀行依匯回當日匯率計算扣稅,專戶內餘額為92萬美元,甲君有5%可自行運用,也就是4.6萬美元,隨後提取結售為新台幣132.48萬元。 若國稅局查獲,甲君將新台幣132.48萬元用於購買不動產,國稅局將會對甲君補稅,計算方式是以132.48萬元回推扣稅前的金額,再以20%計稅,再扣除該部分已繳稅額,甲君應補稅新台幣17.2萬元。 國稅局提醒,台商提取適用資金專法的5%自由運用資金,應留意不得用於購買不動產及相關受益證券的限制,以免稽徵機關事後追蹤查核發現,該部分資金將無法適用專法優惠稅率。 政府打炒房,國稅局針對個人適用舊制不動產短期頻繁交易、大額交易及購置預售屋(包含紅單)在所有權移轉登記前轉售者,加強查核,按實價課稅,以維護租稅公平,減少房市投機。財政部表示,這方面的查核國稅局一直有在做,自2010年10月至2020年12月底止,查核補徵綜合所得稅共1萬7,773件,補稅約82億元。 針對預售屋交易炒作,國稅局近期也持續配合內政部、地方政府聯合稽查,掌握相關交易資料。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336200?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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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配偶房產 記得繳契稅

Posted by on 3.26.21 in Tax

配偶之間相互贈與房地產,應留意三大稅務問題,包括贈與稅、土地增值稅以及契稅。財政部官員表示,配偶贈與財產不課贈與稅,贈與土地也可申請「暫時」不課土增稅,而贈與房屋則應報繳契稅。首先在贈與稅方面,配偶間相互贈與財產,依遺贈稅法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但如果所贈與的財產為不動產或股票,依規定贈與人應檢附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供地政機關或股票發行公司辦理移轉登記,因此雖然免稅,但贈與人仍應辦理贈與稅申報。 此外國稅局也提醒,未來配偶若死亡,依規定,死亡前兩年贈與另一半的財產,應視為遺產,也就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在土增稅方面,稅務局表示,民眾常誤以為配偶間贈與土地「免徵」土增稅,但實際上更精準的說法,僅是「暫時」不課土增稅,未來土地再次賣出時,就是以該筆土地贈與前的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基準,來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增稅。 官員表示,由於土地增值稅計算是採累進稅率,若配偶間贈與土地時申請暫不課徵土增稅,未來再次移轉給第三人時,由於公告現值通常每年調漲,累積的結果可能會使漲價倍數增加,導致得適用較高稅率,未必划算,納稅人可依自身狀況斟酌考量,決定贈與配偶時是否要申請暫時不課土增稅。 最後契稅則是許多民眾常會忽略的稅目,官員表示,契稅條例中規定,不動產的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都應申報繳納契稅,並未排除配偶,因此只要符合課徵範圍,無論是配偶間或父母與子女間的房屋移轉,都要報繳契稅。 官員提醒,贈與房屋應在契約成立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三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1萬5,000元,民眾應留意申報期限,以免逾期受罰。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333683?fbclid=IwAR0RDhSfHxqAVdINGYroJiurpzG43ZRnYUZak6b6NQhUzoJCis-29JtkBW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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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子逆襲2】企業家看父子鬥 勸年輕人有耐心

Posted by on 3.26.21 in Family Office

身為黃茂雄的好朋友,台玻董事長林伯豐表示不評論黃茂雄父子之間的事。至於二代傳承議題,他認為傳賢或是傳給家族都是選擇之一,看誰的能力較好?對公司何者較有利?要能幫助公司壯大。他也不諱言接班以家族為優先,不過現在企業已邁入國際化,該改的舊觀念就要改。   某企業主在新聞上看到老品牌東元集團黃家父子內鬨的報導感到很訝異,他可以理解多數第二代在國外受教育,栽培出來語言佳、有創意、體力好、3C強,父子難免不同調,但是上一代的觀念化能力與產業經驗是年輕人難以馬上效法的,這些是要用代價去學的。   他說,父執輩創業經營經過不同歷練,遇到事情直接可以立即判斷決策、思考,是第二代較缺乏的,兩代之間觀念一定有落差,應該互相體諒,最好是老中青三代一起共事是最大福音。同樣是創業者的老闆說,以黃茂雄縱橫商場多年的歷練,不可能做出草率決定。以結盟華新、跟寶佳集團談和來看,是因為股權不夠多不得已的選擇,而且在股東會前夕三方達成共識,消除媒體的負面新聞,對東元集團是正面訊息,然而突然又殺出兒子與老爸鬧不和,反而對集團形象不好。   外傳黃茂雄有意傳給目前的女董座,傳賢不傳子,企業家分析,雖然不知道黃茂雄真正的想法,但也不排除現階段的安排是替未來鋪路,未來讓專業經理人扶佐兒子的可能性。 「從外表看不是那麼單純,從心理角度想,誰要把辛苦打下的江山拱手讓人?每一步棋背後一定有他的邏輯思考,黃茂雄不會做唐突決策,年輕人要體會背後的用心。」他指出,就算今天第二代接班了,現實如果無法掌握多數股權,「接班也只是曇花一現」。 二代傳承的議題是每個企業都會發生類似的紛擾,尤其受日本教育的上一代更是一板一眼。某集團第一代企業家建議,第二代當一個忠實聽眾,抱持感恩的心,畢竟沒有前人的努力,不可能承襲,應更有耐心,也許相處上氣氛會緩和一些。「不用急,就算等到掛了,也不會跑掉,也是你的。」 對第一代來說,他則建議不要處處規範下一代,有些可承受的小教訓讓對方去承受,讓年輕人去體會,不傷大雅。 東元原始大股東之一的黃博治接到《蘋果新聞網》詢問黃茂雄父子之間的紛爭時,以自己退休為由表示不清楚狀況。   資料來源:https://tw.appledaily.com/property/20210326/OWGQ3MRWXJFHNKT7DHBN4TFKY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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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被保險人 小心節稅踢鐵板

Posted by on 3.12.21 in Family Office

父母為孩子買保單,多是希望能為孩子建立完整保障,或是滿足資產移轉目的,但保單當中要保人、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的規劃,與未來納稅習習相關,相尤其當「要保人≠被保險人」時,可能會因為不同情況衍生出稅務問題,如果未釐清免稅額規範,很有可能被要求補稅甚至罰款。 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人時,可能會因此演衍生下列4種況,不只是會有稅務問題,嚴重可能還會成為失效保單,在規劃時一定要注意。 1. 可能會有「遺產稅」的問題 要保人是父母,但被保險人是子女時,一旦要保人(父母)過世,保單價值準備金(簡稱「保價金」)會計入要保人的遺產中,需要課徵遺產稅。 有些人會為了節稅,將保單的要保人在後期才改為子女,但依據民法第1148-1條規定,繼承人在繼承前兩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贈與,該財產是為其所得遺產。因此,如果是身故前兩年內變更要保人的保單,其保價金還是要做為遺產課稅。 2. 可能會有「贈與稅」的問題 後來把要保人更改為「子女」,也可能會有「贈與稅」的問題。若是更改當年度的保價金超過220萬元,就必須申報及繳交贈與稅。 3. 保單可能「無效」 根據《保險法》第105條第一項的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約定無效」。 4. 如果是「要保人≠受益人」,還可能有「最低稅負制」的問題 因為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二款的規定,當「要保人≠受益人」時的死亡給付超過3,330萬元時,必須計入個人所得額中計算,並可能衍生「最低稅負」的問題。 正因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的設定會衍生出不同稅負及保單效力問題,如果規畫錯誤,以後可能就要付出代價,因此更需要保險業務員們以專業的角度來協助做好規劃,並每年提醒保戶檢視保單,才能100%符合保戶原本投保時的需求及保障。 (文/李瑞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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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比被保險人先過世!遺產稅、保單怎麼辦?

Posted by on 3.12.21 in Family Office

不少民眾都會為家人投保保單,但如果生前沒有做好交代,去世之後很可能會造成繼承人無所適從。最常見的是民眾在生前以自己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投保壽險保單,在要保人去世之後,可能衍生出3種需要繼承人處理的情況。 一、申報遺產稅 在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的情況下,要保人去世之後,保單價值就屬於要保人的遺產,累積的保單價值都要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二、辦理變更要保人 要保人去世之後,保單由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為了保單後續權利行使,繼承人可以透過變更要保人手續,將要保人變更為其中一人。 變更要保人需要準備的文件,包含所有共同繼承人同意簽名的契約變更申請書,也要附上保單、要保人死亡證明書、除戶籍謄本,以及全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 另外,因為在稅款未繳清之前,不能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是辦理移轉登記。因此辦理要保人變更時,也要附上稽徵機關核發的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核定免稅證明書,或是同意移轉證明書的副本,才能成功變更要保人。 三、遺產未完稅、保單未變更要保人 如果保單未變更要保人、繼承人也沒有持續繳交保費,保單會轉為「自動墊繳」也就是從保價金當中扣保費,當保價金被扣完時,保單就會轉為停效。 保單停效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會負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被保險人的保障中斷。因此,當原要保人身故時,最好盡快完成遺產稅申報,並去做變更要保人手續、繼續繳交保費。 如果保單被停效後有意要讓保單復效,在6個月內辦理復效並繳清欠繳保費,就可以恢復效力;超過6個月、未滿2年的停效保單,保險公司可以要求被保險人重新體檢,若是體檢未通過,保險公司可以拒絕復效。 另外,如果停效超過2年,保險公司會直接終止契約,保單永久失效,也不得再申請復效。 正因為要保人、被保險人的設定會衍生出不同繼承及保單效力問題,如果無法清楚交代子女,以後可能就要付出更大代價,因此更需要保險業務員們以專業的角度來協助處理保單規劃或是後續繼承事宜,以免造成漏報稅或是失去保障的問題。 (文章來源:好險網;文: 李瑞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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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筆宗教捐款恐衍生稅負 會計師籲先向國稅局申報

Posted by on 3.12.21 in Tax

台灣宗教捐贈風氣盛行,會計師提醒,比起單純小額捐款,家中親友、長輩若有大額捐款,全年累計金額超過新台幣220萬元,且是捐給非財團法人機構,可能需另繳遺贈稅,建議先向國稅局申報,避免事後面臨補稅或罰鍰。 多數民眾都有捐贈可於隔年5月申報綜所稅時選擇列舉扣除的概念,但卻經常忽略遺贈稅風險。KPMG安侯建業稅務會計師吳能吉提醒,進行有特定目的或對象的宗教捐贈,且金額大於220萬元時,記得要向國稅局申報,審查是否屬免稅範圍。 遺贈稅法規定,個人當年度贈與(含捐贈)總額累計超過220萬元,應於30天內申報,若贈與對象為「財團法人」,且符合「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規定,該筆捐贈可免課贈與稅,但須經國稅局審查並取得「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同樣的,子、孫等繼承人將去世親友財產捐贈給寺廟,想要免稅,也要符合不計入遺產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的規定才行。 吳能吉建議,只要贈與大筆金錢或等值實物給宗教機構,記得要先向國稅局申報,審查後取得不計稅證明書,再進行財產捐贈,避免先完成捐贈,事後未通過國稅局審查,導致需補稅、罰鍰的爭議,讓捐贈美意蒙上一層灰。 另外,值得留意的是,綜所稅捐贈抵稅的條文規定,只要捐贈對象是依法向內政部、縣(市)政府立案登記的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即符合資格,但遺贈稅法捐贈免稅相關規定,則僅限對「財團法人」的捐贈,規定並不相同,值得特別留意。 吳能吉舉例,張先生捐贈220萬元給子女,之後又捐款300萬元予當地寺廟,隔年5月申報綜所稅於限額內列舉扣除(以綜合所得總額的20%為上限),不過,事後國稅局也查到,張先生捐贈的寺廟雖已向內政部立案登記,但非屬財團法人,這筆捐贈必須課徵贈與稅,因需另補稅30萬元並開罰。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302921?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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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稅唸學堂/老爸匯300多萬給在美國讀醫學院的兒子 一毛錢的贈與稅也不用繳

Posted by on 3.12.21 in Tax

伍先生的小孩很優秀,在美國唸醫學院。這一年年初,他匯了330萬元給小孩,匯款之後,才想到要去台北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原以為超過220萬元贈與免稅額,要繳11萬贈與稅,最後,經稅務員的輔導,一毛錢的贈與稅也不用繳。怎麼辦到的? 伍先生在櫃枱申報時,台北國稅局的稅務員先問他,為什麼沒有分兩筆匯?他和太太一年各有220萬元免稅額,兩人合計有440萬元免稅的贈與額度,夫、妻兩人分別匯款給兒子,就不用繳贈與稅了。伍先生一臉懊惱表示,事先沒想到有贈與稅問題,水單只填一張,以自己名義匯款。 (330萬元贈與總額-220萬元免稅額)×10%贈與稅稅率=11萬元贈與稅。 就在伍先生填寫申報書時,稅務員突然攔下他。翻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給他看,第20條列出八種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其中第四款是「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伍先生的兒子讀醫學院,學費很高,可以作為減項。稅務員特別說明,實務上必須實報實銷,要有單據的才能認列。 伍先生納悶:匯款是給今年的用度,今年才剛開始,大半還沒有支付,怎麼實報實銷?稅務員讓他回去找找,有憑據,能舉證的就行。 伍先生再來到國稅局時,真的帶來憑證,金額最高的是註冊單,兒子讀的是美國有名的大學,提出學籍資料、註冊單,舉證支付教育費。還提出新買一台11萬多元筆電的單據,也算在教育費中。兒子在美國是租房子,與房東簽了租賃契約,這契約也帶來了,租金屬生活費。 伍先生問:食、衣、行等,怎麼提憑證?稅務員解釋,沒有單據的,就不能作為減項,贈與稅會給220萬元的免稅額,就是考慮到有些生活開支提不出單據,沒單據的部分全算在220萬元中。 稅務員算算,伍先生提出的單據可供認列的金額已超過100萬元。加上220萬元的免稅額,贈與的免稅額度逾330萬元,已超過贈與總額,贈與稅金額為零,不用繳。 台北國稅局官員特別提醒伍先生,今年他的免稅額已經幾乎用完了,如果他有用自己的名義再次匯款給兒子,一定要來申報贈與稅。官員表示,銀行會把大額匯款資料報給中央銀行,在洗錢防制法實施後,匯款目的等也要填寫清楚,所以,稅捐機關可以掌握相關資料。漏報贈與稅要補稅罰款的。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294058?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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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子女放棄繼承、千萬遺產全留母 專家:這種孝法很NG

Posted by on 3.12.21 in Family Office, Tax

父母有一人過世,如果留有遺產,不少人會選擇放棄繼承權,把房子或現金,全數留給還在世的爸爸或媽媽,以示孝心。專家說,這種孝順方式可能惹出大麻煩。 新北市最近就有一個案例。新北市地政士公會公關主委鄭文在表示,家住板橋的張爸爸和老伴同住,育有二男二女共四個小孩,子女們都已經成家立業,子孫滿堂,有人並長年在美國經商。 今年1月,張爸爸過世,名下留有板橋一間市價千萬房子,以及300多萬現金存款,四個小孩連絡討論後,為讓媽媽頤養天年,毫無顧慮,決定一起向法院遞狀拋棄繼承權,把現金和房子全部留給媽媽。 鄭文在說,在他們四人決定去法院之前,公會透過他們朋友得知此事,立刻決定出手阻止。 他說,原因很簡單,依照民法1138條規定,若子女拋棄繼承權,孫子輩就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如果他們真的向法院完成拋棄繼承,媽媽並無法單獨繼承,而是繼承權由媽媽和四名子女,轉變成媽媽和多位孫子女一起繼承。 如此一來,原本單純五人繼承,瞬間變成複雜的數十人繼承,除非連孫子們一併拋棄繼承權,但孫子女中有未成年人,還有人歸化為美國人,要全數辦理放棄,將是一項超大工程,想到就令人頭皮發麻。 鄭文在說,經過公會解說,四人恍然大悟,並接受建議,改採協議分割遺產的方式辦理,將想分配給媽媽的不動產及現金等,透過分割協議書載明同意分配給媽媽,如此可以達到盡孝的目的,也可避免繼承權的複雜化。 至於辦理方式,兄弟姊妹四人只要在遺產分割協議書中簽名,載明同意分配即可,即使分配0元也不會影響繼承登記的進行。 鄭文在表示,繼承權是一堂生活中必修的學分,向前延伸可以透過意定監護、遺囑、信託等配套完成,建議有機會就應超前布署,並多問問專業地政士或是律師意見,好的規劃事半功倍,錯誤的處理,可能事倍功半。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21/5294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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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信託給兒子領錢 國稅局:要課贈與稅

Posted by on 3.5.21 in Family Office, Tax

高資產人士運用家族信託傳承財富,當心三種情況可能被課贈與稅,中區國稅局表示,只要信託契約讓他人受益,包括立約時、契約中變更,以及追加信託財產等情況,都視為贈與,應申報贈與稅。 官員表示,最近股市投資熱絡,有些金字塔頂端的高資產家庭,會選擇運用信託的方式投資,譬如找銀行規畫股利贈與信託,讓家人也能享受到股市投資的獲利。 然而在這種特別的信託關係中,就會涉及到贈與稅的議題,官員表示,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規定,信託關係當中,如果涉及到下列三種情形,將依法課徵贈與稅。 官員表示,第一種情況比較單純,就是在信託契約立約時,就明訂信託利益的受益人為他人,不是委託人;第二種情況,則是在原有的自益信託契約當中,把受益人的角色,變更為非委託人的他人。 至於第三種情況,比較像是前二種情況的延續,官員指出,如果信託契約的受益人已經是他人,那麼當委託人追加信託財產,就會讓受益人(非委託人)享有信託利益增加,因此其增加財產價值的部分,也要歸類於贈與行為。 以股票信託為例,官員表示,先前審核到一件張先生的案件,他在2019年底,用名下的股票財產成立信託契約,原本明定到期時,是以本人為信託利益的受益人;不過在2020年中,他決定變更受益人,讓兒子獲取未來的信託利益。 官員表示,這種情形便符合第二種情況,變更受益人的行為,相當於將原本享有的信託利益,贈與到兒子身上。 無論是上述三種模式的任何一種,官員表示,應於贈與事實的發生日起算,於30天內申報贈與稅,贈與金額的部分,則是依遺贈稅法第10-2條規定計算。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277387?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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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稅務黑名單 盯上星、港

Posted by on 3.5.21 in Tax

歐盟近日公告最新稅務黑名單,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指出,雖然本次名單較無太大變化,但台商應留意,香港、新加坡等低公司稅地區,已經開始受到歐盟緊盯。   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會計師林棠妮指出,歐盟於本周頒布最新版本的租稅不合作國家名單,主要變化在於將多明尼加納入黑名單,而巴貝多則從黑名單除名,土耳其則歷經多番交涉,目前還維持在觀察名單當中。   以台商愛用的境外公司據點而言,林棠妮表示,包括開曼群島、BVI及百慕達等三個地區,本次都未被列入黑名單當中;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討論過程當中,許多歐盟會員國都認為,本次名單未能涵蓋大部分低稅率國家,更點名香港、新加坡、荷蘭及盧森堡等地區,也是未來租稅合作上應留意的對象。   林棠妮指出,包括開曼群島、BVI等地,近期都配合歐盟建立經濟實質規範,台商或許對荷蘭、盧森堡較不熟悉,但是卻很多轉移陣地到香港或新加坡設立公司,如果歐盟開始盯上當地的避稅行為,對台商而言就是個警訊。   林棠妮表示,相關地區由於離岸所得免稅制度,其實已被歐盟關注一陣子,近年來國際合作針對移轉訂價的查核,相關資訊揭露及交換制度日漸成熟,假設仍有「無根台商」,應開始評估,選擇合適地區落地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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