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Lisa Lin

股票信託給兒子領錢 國稅局:要課贈與稅

Posted by on 3.5.21 in Family Office, Tax

高資產人士運用家族信託傳承財富,當心三種情況可能被課贈與稅,中區國稅局表示,只要信託契約讓他人受益,包括立約時、契約中變更,以及追加信託財產等情況,都視為贈與,應申報贈與稅。 官員表示,最近股市投資熱絡,有些金字塔頂端的高資產家庭,會選擇運用信託的方式投資,譬如找銀行規畫股利贈與信託,讓家人也能享受到股市投資的獲利。 然而在這種特別的信託關係中,就會涉及到贈與稅的議題,官員表示,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規定,信託關係當中,如果涉及到下列三種情形,將依法課徵贈與稅。 官員表示,第一種情況比較單純,就是在信託契約立約時,就明訂信託利益的受益人為他人,不是委託人;第二種情況,則是在原有的自益信託契約當中,把受益人的角色,變更為非委託人的他人。 至於第三種情況,比較像是前二種情況的延續,官員指出,如果信託契約的受益人已經是他人,那麼當委託人追加信託財產,就會讓受益人(非委託人)享有信託利益增加,因此其增加財產價值的部分,也要歸類於贈與行為。 以股票信託為例,官員表示,先前審核到一件張先生的案件,他在2019年底,用名下的股票財產成立信託契約,原本明定到期時,是以本人為信託利益的受益人;不過在2020年中,他決定變更受益人,讓兒子獲取未來的信託利益。 官員表示,這種情形便符合第二種情況,變更受益人的行為,相當於將原本享有的信託利益,贈與到兒子身上。 無論是上述三種模式的任何一種,官員表示,應於贈與事實的發生日起算,於30天內申報贈與稅,贈與金額的部分,則是依遺贈稅法第10-2條規定計算。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277387?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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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稅務黑名單 盯上星、港

Posted by on 3.5.21 in Tax

歐盟近日公告最新稅務黑名單,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指出,雖然本次名單較無太大變化,但台商應留意,香港、新加坡等低公司稅地區,已經開始受到歐盟緊盯。   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會計師林棠妮指出,歐盟於本周頒布最新版本的租稅不合作國家名單,主要變化在於將多明尼加納入黑名單,而巴貝多則從黑名單除名,土耳其則歷經多番交涉,目前還維持在觀察名單當中。   以台商愛用的境外公司據點而言,林棠妮表示,包括開曼群島、BVI及百慕達等三個地區,本次都未被列入黑名單當中;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討論過程當中,許多歐盟會員國都認為,本次名單未能涵蓋大部分低稅率國家,更點名香港、新加坡、荷蘭及盧森堡等地區,也是未來租稅合作上應留意的對象。   林棠妮指出,包括開曼群島、BVI等地,近期都配合歐盟建立經濟實質規範,台商或許對荷蘭、盧森堡較不熟悉,但是卻很多轉移陣地到香港或新加坡設立公司,如果歐盟開始盯上當地的避稅行為,對台商而言就是個警訊。   林棠妮表示,相關地區由於離岸所得免稅制度,其實已被歐盟關注一陣子,近年來國際合作針對移轉訂價的查核,相關資訊揭露及交換制度日漸成熟,假設仍有「無根台商」,應開始評估,選擇合適地區落地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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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明尼加列入租稅黑名單 KPMG提醒台商勿游走免稅天堂

Posted by on 2.26.21 in Tax

歐盟於22日頒布最新版本的租稅不合作國家名單,巴貝多(Barbados)成功除名,多明尼加(Dominica)則被新增到黑名單中。土耳其經多番交涉,終獲再次延長改善期限至本年5月底,需持續提升其租稅透明度及資訊交換,目前尚維持在觀察名單當中。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協理任之恒提醒,雖然台商常用的開曼群島、BVI及百慕達三地尚未被入列,然於歐盟議會1月的內部討論中,早已引起軒然大波。不少會員國均抨擊,歐盟頒布的租稅黑名單與民間機構大相逕庭,未能涵蓋大部分低稅率國家,過程亦缺乏透明性及公開諮詢,整體而言,公信力十分存疑。 任之恒表示,隨著全球經濟體系趨向數字化發展,歐盟內不少聲音認為,單以經濟實質立法的方向消弭租稅天堂所造成的有害租稅競爭,已不合時宜。部分成員國提議應該參照BEPS 2.0行動方案的精神,訂定最低有效稅率標準,甚至對所有法定稅率為零的國家或地區,自動列入租稅黑名單。 任之恒認為,此舉茲事體大,稍一不慎可能引起國際資本市場動盪,短期內未必付諸實行,更似宣示意味。不過,這些境外地區未來在經濟實質或其他法令監管上,必定越趨嚴厲,台商務必謹慎應對,不可心存僥倖。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會計師林棠妮舉例,此前因應經濟實質規範,台商不可通過這些境外地區進行轉單或收取服務費等交易,便轉移陣地至香港或新加坡等地。林棠妮提醒,後續如能實際上建置經濟實質,進而在這些地區納稅或爭取享受其他財稅優惠政策,固然是好事;但最怕台商重組交易流後,又在這些地區主張離岸免稅,便如同從一個避稅天堂轉到另外一個避稅天堂,而沒有實際上的經濟實質,在本質上針對此收入還是沒有找到一個地區繳稅。 林棠妮提醒,除了法定營所稅稅率為零之地區外,香港、新加坡、荷蘭及盧森堡等地亦於歐盟議會中被點名關注;而離岸所得免稅制度亦早被歐盟釘上。配合各國對於移轉訂價的查核雷厲風行,加上移轉訂價文檔的披露以及交換制度日漸成熟,無根台商必須找對地實際落地繳交應負擔的稅負,才是長遠因應之道。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3/5272647?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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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兩大修正 新增稅局查核權

Posted by on 2.26.21 in Others

財政部近日公告「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CRS)修正草案,最快2021年4月上路,主要為兩大修正方向,除增訂金融機構解散時可提前申報以外,同時也新增稅局查核權,可針對金融機構進行必要檢查,確保法遵度。 我國CRS自2019年上路,金融機構在2019年完成審查個人高資產帳戶(100萬美元以上)、企業實體帳戶,並且在2020年6月申報日本、澳洲人士高資產帳戶與企業實體帳戶資訊給財政部,我國也在2020年9月與日、澳兩國做首次CRS資訊交換。 自2021年起,我國CRS交換夥伴國新增英國,金融機構必須在2021年6月申報日、英、澳人士在台個人所有帳戶(不限金額)與三大國外商在台實體帳戶(25萬美元以上),財政部則在2021年9月做第二次CRS資訊交換,我國將取得台商與台企在日英澳三大國同等帳戶資訊。 為強化金融機構法遵度,財政部在2月從兩大方向修正CRS辦法,其中以新增稅局查核權最為關鍵,國稅局認為金融機構未如實做盡職審查,即可發函要求文件資料、實地檢查,而且金融機構不能拒絕。 若金融機構確實有未審查情況,針對人事部分,國稅局可要求上級機關做適當處理,像是銀行高層刻意下令不審查特定境外人士帳戶,稅局可移交金管會懲處。針對金融機構,國稅局也可祭出裁罰。若金融機構當年度未做盡職審查件數在5件以下、6到10件、11到20件、超過20件,可裁罰20萬元~600萬元罰鍰。至於未審查且連三年未審查件數超過50件、最高罰800萬元罰鍰,如果是刻意隱匿未審查,則處1千萬元罰鍰。 此外,考慮到近年部分金融機構可能有併購情況,財政部也增訂彈性條款,金融機構若遇到解散、被併購等情況而消滅時,不用等到法定申報期間(隔年6月),可直接申報完成程序。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4182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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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的法律/夫妻法定財產制六個注意

Posted by on 2.26.21 in Tax

我國《民法》將夫妻財產制種類區分成「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兩大類。實務上,大部分台灣的夫妻都沒有約定財產制,因此「法定財產制」是現行夫妻財產制中最普遍的種類。立法院院會於去年底三讀的民法第1030條之1修正案,主要就是針對實務上最多人適用的「法定財產制」進行修正。 針對夫妻「法定財產制」以及本次修法,提醒以下六點建議。第一,白手起家的夫妻,原則上,法定財產制消滅時,例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情形,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和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 舉例來說,夫妻白手起家,丈夫離婚時財產剩1億元,妻子財產剩5,000萬,夫妻離婚時,妻子可以向丈夫請求差額5,000萬元的一半,也就是2,500萬元,但在計算時,如有婚前財產、繼承、無償取得財產,則須排除計算。 第二,不是所有財產都需納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計算。在計算時,須扣除婚前財產、繼承、無償取得財產以及慰撫金。例如,丈夫離婚時財產剩1億元,妻子財產剩5,000萬元,但丈夫的1億元財產中,有8,000萬元來自繼承的不動產,而妻子的5,000萬元則全數為創業收入。 因此,在計算上述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時,丈夫只有2,000萬的財產要列入計算(1億元-8,000萬元),夫妻離婚時,丈夫反而可以向妻子請求差額3,000萬元的一半,也就是1,500萬元。 第三,婚前財產、繼承、無償取得財產雖然不須納入計算,但前述財產在婚後所生的孳息,則須納入計算。因此,假設夫離婚時財產剩1億元,妻子財產剩5,000萬元,但丈夫的1億元財產中,有8,000萬元是來自於婚後繼承的不動產,另外2,000萬元是屬於所繼承不動產的租金收入,妻子的5,000萬元則全數為創業收入。 所以在計算上述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時,丈夫繼承的不動產8,000萬元不計入,但2,000萬元的不動產租金收入仍要列入計算,夫妻離婚時,丈夫可以向妻子請求差額3,000萬元的一半,也就是1,500萬元。 第四,丈夫或妻子各自擁有的資產,如果分不清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時,會被納入婚後財產計算。實務上,金錢最容易混在一起,而分不出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如果未來離婚時不想「人財兩失」,仍保留自己婚前金錢的人,可以考慮將婚前的金錢,單獨存放一個專戶,並與婚後的金錢帳戶加以區隔使用 第五,本次修法後,對於不務正業、不負擔家庭責任的配偶,想透過離婚分配高額的財產致富,將會變困難。依本次修法內容,夫妻的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導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也就是說,法院進行裁判時會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的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的長短、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的經濟能力等因素來作考量。 第六,如果夫妻雙方未來不想有上述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困擾時,則可選用「約定分別財產制」,讓各自的財產,依照各自的金錢觀念管理,以後即使離婚,也不會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問題。 (本文由資誠稅務諮詢顧問公司董事鄭策允口述,記者鄭鴻達採訪整理)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265997?from=ednappsharing  文章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265997?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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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權轉乾坤-PE是產業與企業轉型重要推手

Posted by on 2.26.21 in Others

私募股權基金(Private-equity fund)是全球近年主流另類資產,重要性已超過避險基金,台灣傳統熟知的創投(VC)及其管理資金只占另類資產很小的比重。雖然台灣本地缺乏PE,但國際PE投資台灣已有10多年歷史,知名業者包括KKR和凱雷,投資行業涵蓋有線電視、傳產和金融等。 一般企業根據生命週期,可分為四個階段,即萌芽期、成長期、成熟期和衰退期,VC投資以前兩階段為主,但PE更專注在後三階段,甚至以成熟和衰退期為主,投資形式包括少數股權參股及併購。台灣產業在經歷二、三十年高速成長後,許多企業產生轉型需求,因此加大PE參與台灣經濟有其必要性。 PE和VC不一樣之處主要有幾點:第一是行業,VC以科技為主,但PE沒有限制,可投資任何行業;第二是參與性,VC不一定有董事席位,以追求財務回報為主,但PE比較主動,透過董事會參與企業決策;第三是金額,VC投資幾百萬美元即很大,但PE可高達幾千萬甚至數億美元,例如KKR以15億美元併購李長榮化工,過去三大電視投資案規模也均在10億美元以上。 早期台灣著名的PE投資,除了有線電視外,還有許多上市公司,如復盛、億豐窗簾、致伸,均先由PE併購私有化後再重新上市,另外也包括銀行如萬泰和大眾,唯金管會近年已將金融業排除在PE投資範圍外。近年較具代表性的PE投資案包括李長榮化工、百略及聯廣等。 過去PE投資一大阻礙為主管機關對於私有化的限制。PE為何偏好將上市公司先行下市、未來再重新上市?主要原因是會牽涉到許多重組與併購,為避免資訊不對稱及股價波動,以未上市公司形式比較容易大刀闊斧推動改革,近年主管機關已放寬這方面管制。 PE在操作上有幾大特色,首先是著重「價值創造」。併購能夠創造價值,不論是水平垂直整合,處分非核心資產也是手段之一。PE在投資公司初期往往也會以併購形式,並適度搭配銀行貸款,即所謂「槓桿併購」(LBO),不了解的人會認為這是禿鷹侵略行為,然而真正價值的創造並非靠財務操作,而是對資產的重組與優化。另外,人才也是一種資產,PE會引進好的經營管理團隊,協助企業轉型升級。 其次是強調「產業整合」。PE的關鍵字是「產業」,而非「企業」,希望透過整合打造產業的領導者,因此擴大規模能力很重要,並非只看財務報表進行被動式投資。以著名的戴爾電腦為例,引進銀湖(Silver Lake)資本,併購資料存儲大廠EMC,重新定位為雲端解決方案提供者,下市後再重新上市。近年淡馬錫、軟銀生態系式投資法也聚焦特定產業,這些投資操作均不同於傳統VC。 再者是「全球布局」。過去外資PE投資台灣,常會從國外引進資源,如專業經理人,也會協助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未來透過台灣企業投資海外非常重要,因為全球供應鏈重組,許多歐美優質資產需要尋找亞洲合作夥伴,中國大陸很難參與海外優質資產併購,這是台灣企業結合PE提升產業地位的良機,特別是中型企業。 中美貿易大戰,突顯台灣在亞太戰略地位,全球許多產業需要和台灣連結,許多跨國資金也瞄準台灣,現在是千載難逢的產業轉型關鍵時刻,PE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不管是科技或傳產,均存在許多機會。善用PE,台灣產業可以借力使力,走到世界前面,成為亞太經濟的領航者! 資料來源: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10217000101-260209?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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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匯回違規裁罰表修正

Posted by on 2.26.21 in Others

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上路一年半,累計至2月14日共1,105件、合計2,350億元申請匯回。財政部昨(18)日表示,為使資金專法相關稅務違章案件裁罰更妥適、更一致,已修正裁罰金額倍數參考表,依違章嚴重程度,明訂適用不同裁罰倍數,降低徵納雙方爭議。 據財政部最新統計,近一個月(1月15日至2月14日)以來,共新增11件、合計14億元申請匯回,件數、金額都不多,官員認為,適逢農曆春節,工作天數較少是原因之一,而接下來進入專法實施最後半年,仍可期待會有一波申請熱潮。 此外財政部也觀察到有申請人藉專法匯回後又後悔,於是選擇補稅以解開專法對資金限制。                 官員指出,資金專法稅務違章主要分三種,包括受理銀行未扣繳未申報、受理銀行已扣繳但未申報、申請人填寫資料不實等。 首先針對受理銀行未扣繳、未申報案件,稅額在35萬元以下可免罰。超過35萬元者,則依據受理銀行是否限期內補扣繳、據實補申報等程度不一的違規,裁罰倍數在稅額的0.2倍至0.6倍之間。而若未扣繳稅額在70萬元以下,罰鍰可再依前述倍數酌減兩成。此外若是初犯,前述倍數都可再減兩成;然而若是故意違規,則無法適用前述倍數參考表,應直接處最高罰鍰,也就是未扣繳稅額的一倍。 其次針對受理銀行已扣繳但未申報情形,若自動補報可減半處罰,且稅額70萬元以下免罰;若稽徵機關限期補報,而稅額50萬元以下也可免罰。其餘應裁罰情形則是回歸專法母法,處稅額20%罰鍰,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 第三種則是申請人填寫資料不實,若未影響資格適用則可免罰。應裁罰案件,初犯處最低罰鍰3萬元,第二次被裁罰處10萬元,第三次及之後處或故意違章,最高罰鍰30萬元。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259537?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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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屋賣地 兩大成本可抵房地合一稅

Posted by on 2.18.21 in Tax

財政部指出,2020年我國房市升溫,台商資金回台投資,買進不少土地以設廠。官員提醒,若土地上面仍有老舊建物,由賣方先行拆屋、清除地上物品再移轉土地,若賣方適用房地合一稅,可將拆除費、建物未折減餘額等兩大成本抵稅。但如果賣方適用土地交易舊制,因土地交易所得免課稅,拆除費等成本無法抵稅。 依照1987年函釋規定,營利事業出售其持有的土地,地上房屋應該依合約騰空再交付給買方,必須拆除地上房屋,若是該房屋帳面還有未折減餘額,則拆除費與未折減餘額可以視為土地出售實際成本。而個人賣地也能比照辦理,可以將拆除費與未折減餘額列為出售土地成本。 不過,土地交易可區分為舊制與房地合一新制,在舊制下,土地只有按公告土地現值所計算的土地漲價額度課徵土地增值稅,不會列入所得稅課稅範圍、所得額為0元,因此拆除費、建物未折減餘額等不能抵減所得稅。 若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也就是土地為2016年以後取得,土地交易所得為出售價格減除拆除費等成本,剩下餘額計入營所稅。 官員舉例,一家公司2018年陸續出售2012年、2017年取得的A、B兩筆土地,依契約規定地上房屋於交付土地時應清除騰空,該公司在A、B土地各花費30萬元拆除費,而兩筆土地上面房屋未折減餘額皆為100萬元。 公司在2019年報稅季時申報A土地交易適用舊制、免課所得稅,所以A地的拆除費、未折減餘額無法再抵稅。 但是公司在2019年報稅季時也要申報B土地交易所得,因為B地適用房地合一新制,土地交易所得需計入營所稅,若是出售價格為400萬元,土地取得成本為100萬元,公司在申報營所稅的時候,土地交易所得售價依序減除取得成本、未折減餘額、拆除費等,剩下170萬元仍然要計入營所稅,實際稅負為34萬元。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4143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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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創富到傳富資產傳承的策略思考

Posted by on 2.18.21 in Family Office

全球反避稅的浪潮,因疫情的影響而稍有停歇之勢,此時,正是思考企業永續經營與家族財富傳承如何安排的黃金期。經過長年打拚,台商累積了為數龐大的境內外資產(企業股權、金融資產、房地產等),而這些跨國性且多元化的資產該如何有效傳富呢? 首先,基於稅務成本(股利所得稅、最低稅負制…)與繼承實務考量(子女紛爭、法律程序冗長…),將多數資產納入境外或境內投資公司應為當務之急,透過企業治理的方式永續傳承。 其次,無論是家族企業或是家族財富,在傳承上都要思考三大要素: (一)所有權:如何避免分散繼承後子孫隨意出售喪失家族股權完整性? (二)管理權:如何避免因爭奪財產利益導致企業空轉甚至停擺? (三)受益權:如何避免子孫不肖而危及所有權與控制權? 從短期規劃來看,境外投資公司可透過「聯名持股」、「備位董事」、「章程指定股份繼承人」、「特別股設計」等方式預先作好所有權與管理權安排;境內投資公司則可用「股權信託」或以「閉鎖型公司」形式在章程中明訂「股份轉讓限制」、「特定表決權特別股」、「否決權特別股」、「表決權行使契約或表決權信託」等條款,讓上開3要素更具彈性。 至於長期規劃,筆者則建議利用國外行之有年的二大工具: (一)「境外信託」:受託人(機構)依照信託契約,按委託人生前意願管理與分配家族財產或利益,可避免爭產糾紛或複雜冗長的繼承法律程序。 (二)「家族辦公室」:制定家庭傳承制度的家族憲章,規範家族成員的權利與義務、家族治理機構的職責,推選家族委員會並結合金融、法律、稅務等專業人士組成家族辦公室為所有家族事務提供服務,可使家族財富與家族企業無縫融合,促進財富相傳並減少家族內糾紛。 在充滿不確定性的後疫情時代,台商資產傳承可預期將面臨更嚴峻挑戰(藏富曝光、經濟衰退、課稅風險等),唯有超前部署,並經專業機構協助規劃,做好資產的保全與傳承,方能打破華人傳統上「富不過三代」的迷思。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35/5239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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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農地 五年內移轉要補稅

Posted by on 2.18.21 in Tax

繼承到老家傳下來的農地,可適用遺產稅免稅規定,但必須在繼承後五年內持續維持農用,南區國稅局表示,包括協議分割農地、與他人交換等值農地等,都可能會遭補徵遺產稅。 官員表示,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遺產當中如果包括農用農地,那麼土地及地上農作物,都可以全數免徵遺產稅,但繼承人若在繼承後五年內,沒有持續將土地作農業利用,將會被追繳應納稅負。 值得注意的是,官員指出,法律所規範的主體,不只是農地本身必須農用,「繼承人」持續持有該筆農地,也是法令規範的重點之一。 舉例而言,假設爸爸生前與遠房親戚共有一塊農地,爸爸死後由兒子繼承共有持分,兒子與親戚協議,決定分割土地不再共有,官員表示,一旦分回的土地少於原有持分,土地又還在五年內列管期,將視為農地不再由繼承人農用,國稅局會就土地分割後短少的部分,依比例補徵遺產稅。 即便繼承人還是持續務農,但是在免稅農地繼承後五年內,將土地與他人的農地等值交換,就算交換前後的土地價值相等,也與免稅要件不符,要追繳遺產稅。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256672?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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