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Lisa Lin

家族企業IPO的股權規劃

Posted by on 10.27.20 in Family Office

家族企業是創辦人一生心血結晶,相信創辦人都希望能代代永續傳承,因此如何一代接一代傳承,肯定是掌門人應仔細思考的重要課題。然而掌門人往往僅著重接班人經營管理的能力培養,卻忽略替接班人進行相對應股權規劃,導致掌門人離世後,接班人與家族成員一旦意見不合,容易因股權與經營權產生嫌隙與糾紛。 此外,如果掌門人是在股權規劃不足下,經營權可能遭到市場派的覬覦爭奪,恐會導致經營權一夕之間風雲變色,相信這些紛爭,皆非掌門人或創辦人所樂見的情況,因此如何利用股權規劃安排,以順利傳承股權傳承及穩固經營權目的,以下有一些建議。 例如近期汎德永業掛牌上市,根據公開說法,是因為目前第二代經營者的下一代,在海外都發展得不錯,因此無意接班,所以上市(IPO)也是一種解決方式,而家族企業在上市的過程中,就要把企業的內控機制與公司制度建立起來。 相較家族企業,上市櫃公司有比較嚴謹的標準且有制度,可去除家族企業中的灰色地帶,這樣就可吸引優秀專業經理人,讓他們比較放心加入;此外,上市櫃公司也有員工獎酬制度或股權激勵方案,若能得到高流動性、有公開價格與市場的上市櫃公司股權,也比較能吸引專業經理人,這兩個就是IPO的優點。 家族企業第二代假設還有在經營,但第三或第四代無意接班,有兩種選擇,第一種就是當個「快樂的大股東」領股利,若認為公司專業經理人表現不佳,就可看其KPI(關鍵績效指標)後,透過股東會來決定是否替換;第二,家族企業在IPO後,下一代若無意當「快樂大股東」也有出場方式,就是賣掉持股,因此都有其彈性在。 目前看來泛德走的路線還不錯,第三代不接班,若不賣掉持股,還可吸引專業經理人加入經營並布局,不過類似的家族企業在IPO後,需注意家族股權被稀釋的可能,若被稀釋的程度一般,家族持股仍超過三成,就可確保經營權穩定性。 但若家族持股不到三成,甚至低於一成,就需特別注意。因為若股權過低,近年有許多案例,是市場派或其他股東認為該公司條件不錯,且注意到大股東與家族持股比例偏低,因此可以很容易在公開市場上,透過收購的方式來把公司吃掉。 例如有「大同條款」之稱的《公司法》173之1條規定,持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的股東,可以直接「揪團」召集股東臨時會重選董監事。 因此家族企業IPO雖然有其優點,但只要家族持股太低,不但可能造成內、外部經營權糾紛,也可能有負面效果,所以家族整體持股能否達到三成,就是一個很重要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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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傳承迫在眉睫 安侯:善用公司法3大選項保經營權

Posted by on 10.27.20 in Family Office

家族傳承接班議題受關注,安侯法律事務所律師莊植寧表示,家族經營權紛爭,多源自於內憂及外患,必須作好事前規劃,建議可善用公司法規定下提供3大彈性選項,例如閉鎖性公司、發行特別股、或是搭配信託等方式,避免家族經營權旁落他人。 KPMG(安侯建業)今舉行「家族企業傳承與保全」研討會指出,家族傳承應及早安排,家族透過所有權及經營權的安排,可對於家族企業產生控制力及影響力,其重要性從近期企業經營權之爭的新聞,便可窺見一二。 莊植寧表示,家族經營權的紛爭,多源自於內憂,例如繼承權糾紛,包括遺產等爭議;或是外患,如家族企業引進外部資金,埋下外人爭奪家族經營權風險,因此,在家族傳承過程中要減少這些紛爭,必須要作好事前的規劃。 她建議,要避免家族經營權旁落,可善用我國的公司法規定下,所提供的3大彈性選項,第1,透過閉鎖性公司,可不公開發行或募集有價證券,肥水不落外人田,例如大立光就是透過2家閉鎖型公司保住經營權;第2,透過一般股份有限公司設計發行特別股,例如具複數表決權等的「黃金股」;第3,加以搭配信託方式,能夠避免家族企業子公司陷入閉鎖型公司經營權紛爭。 她也提到,許多家族在作財產規劃時,常採用設立基金會或是遺囑規劃等方式,企業應留意相關的法律事項,例如2019年2月正式施行的財團法人法對基金會的影響,以及跨境法律的適用,建議可尋求跨國團隊協助規劃。 此外,財政部預告修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草案,將恢復個人處分未上市櫃股票之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按20%税率課徵最低税負的規定,換言之,未來租稅規避空間將大幅減少,也使家族開始進行所有權規劃。 KPMG會計師吳能吉呼籲,雖然法案尚未正式通過,但如草案規定,預計於明年1月1日實施,可以說已是迫在眉睫,建議在尚未完成修法前,家族若欲作股權調整或傳承等規劃宜把握今年的時間,視實際需求調整股權,以避免以後年度調整股權所衍生之資本利得,有面臨按20%税率繳纳高額稅負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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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辦公室夯 金融業爭搶

Posted by on 10.27.20 in Family Office

台灣企業界世代交替步入高峰,帶動「家族辦公室」(family office)在台灣落實的商機,已有申設台北分行的多家跨國銀行,趁機申設證券投資諮詢執照、導入更多的結構性商品進台灣,以滿足專業投資人(PI)客群的需求,像BNY Mellon投資管理公司、東方匯理銀行;而專門服務家族辦公室的國際業者,如香港Raffles Family Office(RFO)、美商Thornburg Investment Management也進入台灣開拓市場。 「家族辦公室」的成立需要多元的專業人士協助,主打私人銀行、投資銀行的瑞銀集團是全球家族辦公室的重要諮詢對象,其與國際大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的合作模式,在跨國銀行集團相當流行,像瑞銀與資誠(PWC),安永(EY)台灣也有家族辦公室服務團隊,獨立服務機構也開始有了發展空間,像提供一站式財富管理服務平台的永富傳承家族辦公室、香港商萬方家族辦公室Raffles Family Office(RFO),後者搶先在去年第四季成立台北辦公室。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志翔指出,家族企業可搭配三大傳承工具:家族辦公室、家族閉鎖性公司、家族境外信託(開曼STAR信託),運用多元工具消弭傳承不可預期的風險。 家族企業可採用家族辦公室,透過其在內部自行處理保密和有獨立性要求的關鍵事務,而將其他服務外包以優化成本效率,而信託結合私募股權基金等架構,都需要經由稅制、資產專家協助予以確切落實。 國際資產管理公司也在此時向台灣市場敲門,總部位於美國的Thornburg Investment Management宣布與Concord Capital Management合作,進軍台灣高階財富管理市場,「因為這個國家有很多財富需要管理」,該公司發現台灣的財富高達八成放在存款,且港版國安法引發國際爭議,因此加快轉進台灣市場,帶入跨境成長型投資策略等金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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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市櫃股權處分趕年底 KPMG: 先問兩件事

Posted by on 10.27.20 in Family Office, Tax

財政部預告修法,預計自明年起個人處分未上市櫃股權,將恢復課徵最低稅負制,財政部長蘇建榮今(19)日在立法院表示,修法後每年約增加20億元左右稅收。KPMG稅務投資部會計師吳能吉表示,有股權調整或傳承規畫的家族企業已迫在眉睫,家族企業應思考兩件事,第一,本身是否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是否有印製實體股票。 KPMG今日舉辦「家族企業傳承與保全」研討會,吳能吉指出,現行稅法規定下,個人處分「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若公司未印製股票,仍需計入財產交易所得;此外,若個人處分「有限公司」股權,也應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並無停徵證所稅之適用。財交所得是併入個人綜所稅課徵,稅率最低5%、最高40%。 換句話說,上述兩種情形,未印製股票或處分有限公司股權,即便是趕在今年底前處分,仍無法達到省稅效果。 吳能吉建議,家族企業應釐清前述概念再行規劃,若家族為有限公司,明年也有股權調整計畫,為避免明年新法上路後稅負加重,今年應先將有限公司轉為股份有限公司,並記得印製股票,在今年底前完成股權買賣及調整,明年才不會被課到最低稅負。 吳能吉表示,新法主要受影響對象包括有傳承計畫、集團企業組織重組等企業,雖然法案尚未正式通過,但企業仍應加速腳步規畫。他建議應把握今年底前,視實際需求調整股權,以避免往後年度調整股權所衍生的資本利得,面臨按20%稅率繳納高額稅負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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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健熙辭世 遺產稅高達2700億

Posted by on 10.27.20 in Family Office

三星集團會長李健熙25日病逝,集團第三代繼承人李在鎔的時代正式揭幕。韓聯社報導,李健熙的法定繼承人可能要繳高達10.6兆韓元(約台幣2700億元)的遺產稅,三星家族的遺產繼承問題和公司架構是否生變,引發關注。 據南韓金融監督院資料,以本月23日收盤價為準,李健熙持股市值為18.2251兆韓元。以今年6月底為準,李健熙分別持有三星電子2.4927億股(持股率4.18%)、三星電子優先股61.99萬股(0.08%)、三星SDS的9701股(0.01%)、三星物產542.5733萬股(2.88%)、三星生命4151.918萬股(20.76%)。預計適用最大股東折扣後,其繼承人仍須為繼承上述四大分公司的股票資產繳納10.6兆韓元的繼承稅,即使選擇分期繳納,每年的繳稅額也將超過1兆韓元(約台幣253億元)。 如果以南韓執政黨正在推動的「保險業法」為準,三星生命和三星火災只能保留三星電子股票總額的3%,其餘的4億股(價值約20兆韓元)均須出售,因此,公司架構可能發生較大變動。三星電子副會長李在鎔曾在今年5月表示,不會把企業經營權交給第四代家族繼承人,預示公司組織結構可能生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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嚇死人!贈與時間沒算好 稅金暴增15%

Posted by on 10.27.20 in Tax

不少人咬牙買房,就是為了留給下一代,但如果贈與房地的時間點算錯,稅金將差很大,而且有時生前贈與或死後繼承選錯了,也會影響稅金的負擔。 有位民眾109年6月出售父親贈與給的房地,該房地是107年4月訂立贈與契約,但於107年8月才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他原本希望以贈與契約日認定為房地取得日,但在詢問國稅局後,被國稅局打了回票。國稅局要求他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起算持有日,房地合一稅負一下暴增15%。 依照北區國稅局的說法,從105年1月1日起交易取得的房屋、土地,屬於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課稅範圍,持有期間超過1年而未逾2年時,按適用稅率35%申報納稅,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10年的稅率為20%。 另外,所得稅法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若出售受贈取得的房屋、土地,除了因夫妻間互贈取得外,該房屋、土地取得日的認定,應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並以取得日起至交易日止計算持有期間,按持有期間長短適用不同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換言之,該民眾出售該房地的取得日為107年8月,所以依照持有期間(107年8月至109年6月)計算,屬於超過1年而未逾2年的範圍,必須按適用稅率35%申報納稅。 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在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前,應就房地的取得日、持有期間及其他有關文件詳加確認,以為正確申報,並於完成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30日內申報繳稅。 整體來看,民眾在贈與時及贈與後出售,都要留意時間點的問題,避免稅負增加,且一定要預留稅款。以出售房屋而言,依照房屋交易流程,必須先完稅後,代書才會把款項匯入賣方戶頭。此時賣方就得預留稅款,若算錯稅率,可能還得臨時籌措現金繳稅。 此外,房產過戶給子女時,除非資產過於龐大,否則父母等到過世時,再以遺產繼承的方式處理,搞不好還能節省不少稅負。原因在於遺產稅的課稅級距金額較高,以10%為例,贈與稅是2,500萬元以下,遺產稅是5,000萬元以下;遺產稅的免稅額為1,200萬元,也比贈與稅200萬元的多。 更重要的是,房產等到遺產繼承再處理,會有比較多的時間將資金轉移給子女,屆時子女也才能有現金繳交稅金。此時,保險就是預留稅款最佳的方法,因為只要早早買好壽險,屆時子女就可透過保險金繳納稅金,順利繼承父母所留下來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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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棟房子繳了贈與稅 又繳35%稅率的房地合一稅

Posted by on 10.27.20 in Tax

北區國稅局真的碰到這樣的案例,黃先生(化名)為了小屋換大屋,賣掉老爸送他的老房子,賣掉之後,才驚覺自己要繳稅率35%房地合一稅。黃先生詢問國稅局,可否以「贈與契約日」為房地取得日,這樣持有時間超過兩年,稅率可以降至20%?國稅局答覆,不行,要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 國稅局官員說,35%與20%,稅率相差15個百分點,據黃先生自己說,稅負差了幾十萬元。 房地合一稅對短期持有即賣出者適用高稅率,立法用意是抑制不動產炒作,不過,實務上,被課高稅率者有不少與炒作無關。黃先生就是一個案例。 除了黃先生要繳高額房地合一稅,黃爸爸為了贈與房子給兒子,先前也繳過贈與稅。為了這房子,黃家繳了贈與稅,也繳了房地合一稅。 北區國稅局碰到這個案子也有點訝異,這樣的個案是節稅的反面教材。經詢問才知道,黃先生面臨的稅務困境與家族糾紛有點關連。 黃爸爸送給黃先生一棟房子,是間老房子。國稅局官員指出,黃爸爸想在生前把財產分一分,這是分產的一環。有訂定贈與契約,因為房子的土地公告現值加房屋評定現值超過220萬元贈與免稅額,所以還繳了贈與稅。 官員指出,據黃先生所述,贈與契約107年4月訂立,但因家族糾紛,該房地到107年8月才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從父親名下過戶到黃先生名下,中間差了四個月,至於是什麼樣的糾紛,黃先生並沒有透露。今年黃先生想換間大房子住,6月把受贈的房子賣了。 直到代書告訴黃先生要繳房地合一稅時,黃先生才驚覺稅額超過他的預期,因為成本價是按107年黃爸爸贈與時的土地公告現值加房屋評定現值計,頂多按物價上漲幅度往上調整數額,因物價上漲有限,調幅很小,收入按售價計;至於持有期間,按登記到黃先生名下日子算到售出過戶的日子,持有期間不到兩年,適用35%稅率。 於是黃先生打電話詢問北區國稅局,可不可以提出贈與契約,以107年4月的契約訂定日,為房地取得日期。如果可以,他持有期間就變成兩年兩個月,超過兩年,房地合一稅適用稅率降到20%。黃先生表示,繼承是以繼承原因發生日為取得日,並不是用過戶日,贈與應該也可以。 黃先生補充,訂定贈與契約後,長達四個月未能辦理過戶,不是他偷懶,而是家族糾紛所致,「不該歸責於他」。 北區國稅局翻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指出第4條規定,房屋、土地取得日之認定,以所取得之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官員說,第4條有些例外規定,如黃先生如說的繼承日,但是贈與行為並不在例外規定中。 官員說,不動產採登記制,以移轉登記日為準是大家可以接受的。 北區國稅局對黃先生寄予同情,但也只能依規定辦理。為了避免納稅人不清楚稅務規定而承受高額稅負,北區國稅局特別發新聞稿,說明受贈房地的取得日認定,應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贈與案的取得日認為只有一種例外,官員說,夫妻間贈與例外,夫妻被視為一體,例如夫104年買進房子,106年送給妻,妻在107年賣出。妻按舊制申報,104年夫買進時點視為妻那棟房子的取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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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稅負修法 專家:家族企業股權調整要儘快

Posted by on 10.27.20 in Tax

財政部正進行「所得稅額基本條例」(最低稅負制)修法,預計2021年起將個人出售未上市櫃股票所得,重新列為計稅項目,會計師提醒,家族企業有股權調整或傳承需求,不及早調整恐得多負擔20%稅負。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KPMG台灣所)今天舉辦家族企業傳承與保全研討會。 對財政部為配合證所稅2016年停徵,正進行最低稅負制修法,預計2021年元旦起,將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重新列為計稅項目,按20%?率課徵,KPMG台灣所投資部會計師吳能吉提醒,雖然法案尚未正式通過,但如草案規定,預計於明年1月1日實施,時程可說已迫在眉睫。 吳能吉表示,在尚未完成修法前,家族企業若欲作股權調整或傳承等規劃,宜把握今年時間,視實際需求調整股權,避免以後年度調整股權所衍生的資本利得,可能有面臨按20%?率課徵、得繳納高額稅負情形。 吳能吉指出,實務上,家族企業有不少經營架構規劃都可能受到修法影響,專為投資目的設立投資公司、成立公司來間接處分不動產節稅、使用境外公司持股、使用他人名義代持股權等,這些常見的架構設計,過程中都經常涉及家族成員出售未上市櫃股票行為,若等到修法後進行,稅負恐將增加不少。 另一方面,針對家族傳承議題, 安侯建業(KPMG台灣所)執行長曾國禓表示,企業所有權除意味著財富,也直接表徵對企業參與權,當所有權超過一定程度時,就會對企業產生控制權,也可藉此擁有對於企業經營權的參與及指定的權利。 曾國禓說,因此,若是所有權移轉制度的設計不當,不僅可能使得實質的現金流量權減少,更可能稀釋掉家族對於事業的控制權,或引發家族成員間對於經營權的爭奪,影響企業永續經營的發展目標。 安侯法律事務所莊植寧律師建議,在家族傳承過程中要減少紛爭,必須作好事前規劃,像是善用公司法所提供的彈性選項,如閉鎖性公司、一般股份有限公司設計發行特別股、或是搭配信託等方式,避免家族經營權旁落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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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曼 脫離歐盟稅務黑名單

Posted by on 10.12.20 in Tax

資誠(PwC)會計師事務所7日指出,歐盟理事會已決議將安哥拉和巴貝多加入稅務不合作黑名單,同時歐盟也宣布將開曼群島、阿曼等地區從黑名單中排除。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行副總林棠妮表示,台商常用的開曼群島、BVI及百慕達三地皆從稅務不合作黑名單中脫身,若台商有歐盟股東或交易對象可免於制裁。 KPMG稅務投資部協理任之恒則說,過去台商多半在開曼地區設置公司再回台以KY股上市,在歐盟強制要求低稅負地區採取經濟實質規範後,部分台商客戶評估移轉訂價稅負差異後仍留在當地,但是把原本公司轉為純控股公司、純收股利;部分台商則選擇直接撤出低稅負地區回台或遷冊至他國。 另資誠全球稅務服務會計師曾博昇表示,雖然開曼成功脫離稅務不合作黑名單,但台商經常使用的免稅天堂地區如薩摩亞、賽席爾、巴貝多仍列在黑名單內。他強調,若台商境外公司仍在黑名單內,只要有歐盟股東或投資子公司,在分配股利時,可能會遭受懲罰性扣繳稅款,股東所獲配股利可能會落入受控外國公司(CFC)範圍,依照當地稅制課稅。 目前歐盟稅務不合作黑名單包括美屬薩摩亞、安哥拉、巴貝多、斐濟、關島、帛琉,巴拿馬、薩摩亞、塞席爾、特立尼達、多巴哥、美屬維京群島和瓦努阿圖。 歐盟自2021年1月1日起要求成員國針對黑名單國家採取四大裁罰,每國至少要實施一種裁罰方式,包括支付黑名單地區款項適用懲罰性扣繳稅率(如法國為75%)、獲配黑名單地區公司股利必須強制課稅、支付黑名單地區的權利金與費用不能認列抵稅等,還有歐盟企業若持有黑名單地區公司股權,應適用受控外國公司(CFC)規定,比照歐盟國家稅制課稅。 曾博昇指出,台商若有公司在黑名單地區,除要留意歐盟裁罰以外,還要小心揭露與審查規定,歐盟金融機構將提高黑名單地區資金審查要求,甚至會關閉高風險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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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資金信託專戶 磁吸34億

Posted by on 10.8.20 in Family Office

看好境外資金回流千億商機,銀行要利用信託2.0把餅做大。信託公會理事長雷仲達表示,金管會為鼓勵長期投資,回流專法開放信託專戶能以流動性佳、集中市場交易且具公募性質為原則的國內有價證券作為投資標的,信託公會2020年8月底最新統計顯示,目前已有205戶完成信託專戶開立,存入信託帳戶的金額已達到34億餘元。 境外匯回資金除享有稅負優惠,依規定須配合一定期間的閉鎖期,其中專法允許匯回資金的25%額度內得存入信託專戶進行金融投資。 雷仲達指出,該專戶受理銀行包含合作金庫、臺灣銀行、第一銀行、上海儲蓄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兆豐銀行、台中銀行、永豐銀行、玉山銀行、凱基銀行、台新銀行、中國信託銀行等13家銀行,主要投資標的目前以國內投信發行的國內基金為主軸。 金管會黃天牧主委上任之後推動「信託2.0計畫」,鼓勵信託業者積極投入適當資源調整部門組織及培育專業人才,並且透過整合機構內部資源及對外跨業合作,發展為客戶量身訂作之全方位信託業務,信託業者也可藉由台商境外資金匯回契機,積極發展家族信託業務,協助企業規劃家族事業及財產之傳承。 信託公會呂蕙容秘書長表示,近年台灣金融機構積極經營更為專業的家族信託業務,尤其針對國內中小企業主,提出許多可以量身訂作客戶自身或家族財富的全方位理財分析、專業財富方案及家族傳承目的等服務項目,配合此次專法政策,許多銀行也成立境外資金匯回專業團隊,並尋求異業合作。 她指出,例如搭配會計師事務所,對境外資金匯回需求的台商提出客製化整合諮詢服務,從信託架構確立、洗錢防制作業檢核、稅務疑慮釐清、實質投資規範、資金匯回規劃等細節及整體作業流程的服務;後續則可透過專業的資產配置計劃,完成信託專戶開立,進一步結合存匯、理財、授信及信託等業務,提供一條龍金融整合服務。 呂蕙容強調,政府希望透過台商回流的資金活水推動產業轉型,銀行信託部門則可透過豐厚的財管專業、整體資源、國外營運據點等綜合服務,成為台商回流及振興台灣經濟的後援隊,引導及協助國內中小企業透過家族信託規劃達到永續經營,更能協助台灣厚植經濟實質及金融產業全面再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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