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Lisa Lin

房地合一2.0 配偶贈與可除外

Posted by on 6.28.21 in Tax

房地合一稅2.0實施後,將會追溯適用所有2016年後取得的房地產,不過在配偶之間,仍有一項優惠規定,北區國稅局指出,若是取得配偶贈與的房地,日後出售時,有機會適用舊制交易規定,或是適用較低的稅率。 官員表示,房地合一稅2.0即將在今年7月1日正式上路,部分舊有的函釋規定,也可以一併繼承適用,其中針對原本受贈取得的不動產,如果贈與來源是配偶,等到日後出售時,可以依據配偶相互贈與前,原本取得該房地的日期,作為取得日,或是將配偶原來的持有期間,合併到目前持有方的持有期間計算。   這項規定具有二個意義,官員表示,首先,如果這筆不動產原本就是適用房地合一稅1.0的案件,也就是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不動產,配偶雙方的持有期間可以合併計算。 房地合一稅2.0規定,個人持有房地未滿二年就出售,要課45%所得稅;持有超過二年、未逾五年,課徵35%所得稅,官員表示,假設陳小姐在2018年買了一筆房地,2020年將房子過戶(贈與)給老公張先生,張先生則在今年把房子賣掉,那麼這筆房地,可視為持有三年,適用比較優惠的稅率。 第二項優惠,在於還有機會適用房地交易舊制,官員表示,根據財政部函釋,配偶間互相贈與的房地,假設贈與前原始取得的時間,早於2015年12月31日,這筆房地還可以視為舊制交易,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課徵,其中土地交易所得更免稅。 官員表示,原本是由配偶贈與取得的不動產,在計算出售房地所得時,還可以減除過去配偶的取得成本,譬如張先生賣房時,就可以列報陳小姐原本購入房地的成本,以及因改良、移轉該房地所支付的成本費用等。 針對適用房地合一稅的案件,官員強調,交易不論賺賠,都有義務進行申報,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隔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申報。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550820?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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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陸台商七情況 無稅收協定優惠

Posted by on 6.28.21 in Tax

勤業眾信(Deloitte)21日指出,中國大陸稅務機關對於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查趨嚴,依現行準則,若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者屬於無實質經營、無稅收居民身分證明等七種情況,可能無法適用稅收協定優惠如中港股息分配享5%優惠扣繳稅率。 加強執行對外簽署的所得稅收協定,大陸2018年2月初頒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9號公告」,針對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者訂定為「受益所有人」並公布各項判定準則。 大陸稅收協定包括雙邊或多邊租稅協定,若在簽署國或地區投資獲配股利、權利金、利息收入等,可適用協定享優惠扣繳稅率,同時可避免雙重課稅。 勤業眾信稅務部會計師廖家琪表示,依照大陸9號公告,若受益所有人涉及七種情況可能將無法適用稅收協定優惠,包括經營活動不構成實質性經營活動、無實質投資控股管理活動證明、金流與人力紀錄等未具備明顯實質經營事實、無法提交合格稅收居民身分證明、於收到所得12個月內需支付五成以上給第三地、對所得或財產權利無實質支配或擁有權,還有不適用9號公告穿透規定者。 舉例來說,若台商透過香港投資大陸公司,於大陸公司盈餘分配至香港公司時有機會享受中港租稅協議,適用5%優惠扣繳稅率。 不過,如果大陸稅局判定該申請人(香港公司)無實質營運等情況且判定不符合受益所有人定義,則無法適用中港租稅協議,扣繳稅率將恢復為10%。 另外,勤業眾信提醒,大陸稅收協定針對受益所有人審查程序現已改為事後備案制,廖家琪指出,台商雖可先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優惠扣繳稅率,但大陸稅局後續若判定申請人實際情況不合規,仍會補徵稅款和滯納金。 廖家琪建議,台商未來若有計劃新設或直接收購大陸公司,並安排與大陸稅收協定國做為投資方者,應提前評估股東投資條件、實質營運活動規模等面向,需符合受益所有人定義才能享有稅收協定優惠。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4778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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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2.0上路 會計師:留意新舊制差異

Posted by on 6.28.21 in Tax

房地合一2.0即將於7月1日上路,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會計師葉建郎指出,在房地合一2.0實施後所為之處分,仍應依土地取得時點判斷是否有新制的適用。 若土地是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則適用舊制,其個人之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然如經認屬經常性、持續性以營利為目的從事不動產銷售之營業活動,而視同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分配之營利所得,將有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虞,最高稅率為40%。 若土地是在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於今年7月1日以後處分,將適用房地合一2.0之新制。而房地合一2.0相較於房地合一1.0,除將房地銷售認屬短期性應適用較高稅率之持有期間由2年延長至5年外,並規劃對於認屬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處分不動產,包括個人買賣房地、以自有土地自地自建或與營利事業合建,應直接課徵個人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房地合一2.0適用稅率依原不動產持有期間,2年以內為45%,2至5年為35%,5至10年為20%,10年以上為15%,並且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而土地持有期間在5年以內者,適用之稅率為20%,無須視同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分配之營利所得。此對於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銷售之稅負,可能會有較房地合一1.0減輕之情形。 例如個人甲以2016年7月1日取得之土地與建設公司合建,於2021年6月30日以前銷售房地,且符合房地合一1.0認屬營利行為而構成營利事業之要件,應計算個人之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為40%。 然而,若甲是在今年7月1日以後銷售房地,由於係適用房地合一2.0,如可無須視同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分配之營利所得,而直接課徵個人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則適用稅率為20%,其持有土地期間逾10年者,為15%。 最後,葉建郎提醒房地合一2.0對於個人買賣房地及以自有土地自地自建,在按個人課稅規定辦理時,由於非屬與營利事業合建之情形,其原不動產持有期間在5年以內者,仍有45%或35%稅率之適用。鑑於土地及房屋課稅過程及規定複雜,針對個人從事之不動產交易,是否涉及營利行為及在房地合一2.0實施後之課稅影響,宜洽詢專業機構意見,以掌握可能的稅負並做好交易籌劃。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house/housinginvest/4792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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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2.0子法規出爐 11類非自願交易不課重稅

Posted by on 6.16.21 in Tax

因應7月1日房地合一稅2.0上路,財政部今(11)日發布相關子法規,為避免影響非自願出售不動產的賣家,因而遭到重稅懲罰,羅列個人七種、營利事業四種,合計11種可排除適用短期交易重稅的豁免樣態。 財政部指出,隨著日前《所得稅法》修正,房地合一稅2.0即將在今年7月1日上路,最近也會陸續發布相關子法規,本次公告內容為個人、營利事業非自願交易房地情形等二項配套,個人及營利事業因為非自願因素,因而必須脫手房屋、土地的情形,得適用20%稅率課稅,不會因短期交易,而被課徵最重45%重稅。 房地合一稅2.0重點在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根據即將上路的法規,出售持有二年以內的房地,適用45%稅率;出售持有超過二年、未逾五年的房地,應適用35%稅率;財政部表示,過去營利事業未納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不過從7月1日開始,也會比照個人課稅方式,依前述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 然而有部分交易情形,可能是出於非自願性因素,而必須短期內將不動產脫手,財政部表示,為避免此類交易案件被課徵重稅,因此本次公告相關子法規。 首先,在個人方面,財政部表示,共有七種非自願樣態,可以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2.0。其中有六種是依據舊版房地合一稅的規定,包括個人因調職及非自願離職、遭他人越界建屋、依法遭強制執行、因重大疾病或意外需支付醫藥費、持保護令避開家暴相對人,以及繼承房屋後,未經同意遭其他共有人出售房地持分等,上述六類樣態,未來依然可排除適用重稅。 財政部指出,本次為個人非自願賣房,新增第七種豁免樣態,即個人繼承取得不動產及相關房貸後,因為沒有資力償還繼承到的本金及利息,因此必須賣房償債,此種樣態即便是短期出售,也屬於非願交易,可以只依20%稅率課稅。 至於營利事業方面,也公告四項非自願出售樣態,財政部指出,其中三項參考前述個人非自願出售情形,營利事業若因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無力清償債務致遭強制執行,以及未經同意遭其他共有人出售共有部分房地等,屬於非自願出售。 財政部表示,營利事業非自願售屋還有一種特殊的樣態,主要針對金融業,因行使抵押權取得不動產,或因行使質權符合條件的公司股份,卻依《銀行法》第76條或相關法律規定,必須在取得日起算四年內處分該財產,也列為第四類非自願樣態,僅依20%稅率課稅。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21/5526969?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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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大追稅的最低稅負制要來了 台商留意三大面向

Posted by on 6.16.21 in Tax

歐美聯手合作力推「全球最低稅負制」,全球大追稅來了!會計師分析,未來具備一定規模的跨國台商企業,粗估合併營收在新台幣270億元以上的跨國企業,我國約150家左右上市櫃企業,須留意這項新制的上路時程、課稅範圍,以及可能會衝擊的經營樣態,及早調整跨國配置,以因應即將到來的稅務風險。(延伸閱讀:【外媒綜合】全球最低企業稅率影響台積電?稅制要上路還有難關) 目前還未知,全球最低稅率會是多少,但七大工業國(G7)在上周末達成協議,將把全球最低公司稅率訂在15%;根據彭博資訊的資料,部分台灣企業可能會受影響:在MSCI亞太指數成分股中,逾半數營收來自G7國家,而且淨利潤率至少達10%、有效稅率低於15%者,包括台積電和高速傳輸介面IC廠祥碩。 據彭博的數據,台積電的有效稅率為10%,淨利潤率為39%,另根據台積電的108年度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台積電2019年的有效稅率為11.5%,低於我國營所稅稅率20%,主要是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與《產業創新條例》的規定,適用以前年度增資擴展所申請之五年免稅優惠。 國際聯合追稅 最快2023年實現 資誠全球稅務服務會計師曾博昇表示,國際間聯手向跨國企業追稅,這已經不是第一次,早在2015年便已有針對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EPS)的行動計畫最終版本問世,各國開始以共同申報準則(CRS)交換稅務專用金融帳戶資訊,歐美國家多半在2016年導入相關規定,2017年正式開始實施。 曾博昇表示,在美國與歐盟各國的支持下,最快可能在今年年中,全球最低稅負制的草案將會出爐,歐美於年底展開立法第一波立法作業,亞洲國家可能於明年跟進第二波立法,因此無論我國立法進度如何,相關措施最快可能2023年開始,將全面影響跨國經商的環境。 課稅「抓大放小」 獵稅鎖定高營收企業 安侯建業國際租稅諮詢服務主持會計師丁傳倫表示,美國表態對全球最低稅負的支持,可能來自二個要素,其中之一是疫情因素,新冠疫情讓全球面臨財政壓力,美國也需要稅收支應紓困與基建支出。 另一方面是租稅公平,美國大約有120家公司,年度稅前淨利在20億美元(約新台幣554億元)以上,卻可以享有低稅率甚至獲得退稅,為政府帶來相當大的壓力,預期此案將成為今年底的立法議題。 全球最低稅負制究竟是什麼?丁傳倫指出,它的概念,是針對高營收的鉅型企業,以該集團全球稅前帳面營收所得,計算其全集團的實質稅負,未來可能不會只參考各國的名目稅率,還會將特殊稅制、租稅優惠納入考慮,計算公司在各國實際負擔稅負。 至於哪些台商會受到影響呢?丁傳倫表示,在國際立法的進程中,或許台灣是第二波才跟進,但可以想像的是,台商在海外的事業體可能會先受到影響。 至於台積電(2330)是否被鎖定?丁傳倫分析指出,台積海外公司占比不高,或許不會是優先目標。但海外設廠眾多的電子業,很可能被命中。 這三種型態公司優先被鎖定 特別是涉及三種全球布局型態,最容易成為國際獵稅的目標,丁傳倫表示,首先是在境外免稅天堂(如開曼群島、BVI、薩摩亞等)設立的公司,這類公司過去由於有避稅嫌疑,已經被歐盟盯上許久,當地法規也正在變化,但部分台商目前仍將利潤配置於當地,難以倖免於下一波追稅行動。 第二類海外布局型態,是將總部設於香港、新加坡等,目前離岸所得免稅的地區;丁傳倫提醒,這也是台商愛用的作法之一,雖然當地名目稅率可能高於全球最低稅負,但是對離岸所得不課稅,所以大多公司在該地實際繳稅的有效稅率,可能低於最低稅負。 第三種型態,受影響的台商也眾多,丁傳倫指出,目前在中國大陸、越南等地區,為吸引外資而祭出租稅優惠,台商在當地設廠投資,可能享有如「四免九減半」等大幅度租稅優惠,難免在全球最低稅負通過後,喪失部分減免。 台灣上市櫃公司 粗估影響150家 曾博昇指出,國際要向跨國企業追稅,必須先掌握企業集團利潤分配的資訊,因此企業向集團總部國家申報的「國別報告」,便成為追稅的依據,依據歐盟及我國現行規定,集團年度合併收入總額達7.5億歐元(新台幣270億元)以上的企業,應提交國別報告,粗估我國約有150家左右上市櫃企業,便可能成為未來新制追稅對象。 不過全球最低稅負的正式草案尚未出爐,未來合併營收門檻畫在哪,尚無定論。曾博昇表示,像東南亞國家的租稅優惠,亦可能受到獲免,排除不受到追稅,但無論國際間最後做法如何,我國政府為維護自身稅基,勢必會跟進立法。 曾博昇指出,在前一波BEPS追稅計畫中,其實我國《所得稅法》第43-3條,已建立受控外國公司(CFC)課稅原則,要求我國企業直接或間接控制境外低稅負地區的公司,其收益應在我國認列並課稅,這項法案目前雖尚未施行,但是課稅精神與全球最低稅負類似,有可能作為配套,修正後在台上路。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121852/5516741?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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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運用家族控股有利傳承

Posted by on 6.16.21 in Family Office, Tax

王佩如指出,傳承控股可以善用閉鎖性公司特性 台灣許多中小企業創辦人、原始股東往往都是個人持股,個人持股會因繼承、家族成員理念或需求不同而售股等因素,導致股權分散,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會計師王佩如建議,家族企業可思考運用家族控股公司來達到經營權鞏固和家族傳承效果。 王佩如表示,過去公司法缺乏彈性,未能跟上經濟奇蹟腳步,然而在104年閉鎖性(股)公司上路、107年公司法大翻修後,透過下列彈性規定,再搭配創辦人的心願及傳承想法,即可透過家族控股公司章程設計,達到鞏固經營權和永續傳承目的: 非公開發行公司可發行多元屬性特別股:針對扮演不同角色的家族股東,設計各自的特別股,搭配不同的表決權數、股利分配權、控制權等,亦即,有的家族成員可以是快樂的股東,有的則是掌控黃金否決權的第一代。 非公開發行公司家族股東可共同行使表決權亦可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藉此可匯聚相同理念的家族股東,達到所需要的表決權數。 非公開發行公司可不設董事會:董事僅一人亦可,在家族成員比較少時,是很富彈性的治理機制,通常可以選擇由第一代或者接班人擔任董事。 閉鎖性(股)公司更得於章程中訂定股份轉讓限制等彈性規定,以達到家族股權穩定不外流的效果。 王佩如特別提醒,實際建置家族控股公司時,應以正向思維進行規畫傳承,以免誤觸稅局紅線,例如:「家族控股公司是為了傳承,不是為了規避股利稅負」,就是一般人常會錯誤運用的地方。有高額累積未分配盈餘的公司,該等未分配盈餘係屬個人持股情況下已確定或可能確定之實質經濟利益,個人獲配股利分開計稅課徵28%,但個人若將所持高額累積未分配盈餘公司之股票(依法經銀行簽證發行)抵繳新設國內家族控股公司股款,則將來即變成國內家族控股公司獲配股利,國內轉投資收益不課稅,次年度國內家族控股公司未再分配股利時才需課徵未分配盈餘稅5%,股東階段課稅負擔顯較維持個人持有時為低,再加上以股作價過程中未有任何資金流程,故可能會遭稅局質疑。既然建置家族控股公司是為了傳承,不是為了避稅,自當注意未來年度高額累積未分配盈餘公司和國內家族控股公司的盈餘分派政策(個人獲配國內家族控股公司股利分開計稅28%),適時合理分配盈餘,以降低稅務風險。 王佩如也提醒,家族控股公司建置執行過程,有很多環節需要注意,例如是否顧及創辦人的心願及傳承想法、是否忽略實質經濟利益觸及稅局紅線等,故建議事先洽詢稅務專家為宜。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industrynews/cooperation/4676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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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跟著有錢人走 全球家族辦公室調查:聚焦永續投資

Posted by on 6.7.21 in Family Office

瑞銀財富管理2020年進行全球家族辦公室調查結果顯示,42%的家族辦公室認為,氣候變遷已改變對投資標的之選擇,有39%的家族辦公室表示,打算在5年間把大部分資產的配置永續投資的標的,如今已有73%的家族辦公室已在投資組合中配置永續投資相關之標的。 瑞銀資產管理台灣區總經理焦訢表示,從這份報告還可看出,在下一代家族辦公室的富人中,61%受訪者表示對影響力投資有興趣,較父母那一輩的47%要高,由此可看出影響力投資為下一代富人關注焦點,預期這將會是未來幾年成長最快的部分。 焦訢指出,美國宣布重返「巴黎氣候協定」後,奠定ESG和氣候變遷等議題,成為全球主流關鍵焦點。世界經濟論壇研究,在改善氣候變遷的過程中帶動的六大主要轉型趨勢,包括健康與具生產力的海洋、永續森林管理、生態系統恢復、永續供應鏈、地球兼容消費與再生農業等,將是重要趨勢;其中再生農業以及地球兼容消費等趨勢,商機分別高達1.14兆與1.06兆美元,前景不容小覷。 焦訢認為,從前述眾多的投資趨勢,可以歸納為環境保護和人類照顧等兩大範疇,環境保護方面,智能移動市場將不可忽視,瑞銀集團預估,在全球減碳目標的驅動,以及5G網路普及人工智慧科技的普及化之下,包含電動車、自駕車、共享移動在內的智能移動市場,到2030年整體的規模將成長8倍到4000億美元,成長潛力強勁。 若以人類照顧範疇為例,包括退休管理和食品創新等,都商機無窮。瑞銀財富管理投資總監辦公室的研究發現,在人口成長和所得增加下,未來30年人類對食物需求成長高達6成。 然而,面對市場上琳瑯滿目的永續投資商品,投資人該如何挑選?焦訢說,瑞銀資產管理的研究發現,多元主題的ESG基金,波動度相對較單一主題的ESG基金小,加上多元主題ESG基金通常能針對全球趨勢變化,靈活調整投資標的中的主題,有效避免類股輪動困擾、降低波動度,因此在個人的資產配置中,可做為ESG股票部位的核心持股,並成為退休理財中的重要一環。至於單一主題的ESG基金,因為波動度相對較高,因此建議在資產配置中作為衛星基金,亦能有效掌握單一主題未來潛在的上升動能。 資料來源:https://www.worldjournal.com/wj/story/121477/549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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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辦公室潛力勝私銀

Posted by on 6.7.21 in Family Office

近年中國互聯網經濟發展迅速,科網企業如雨後春筍般湧現。在資本市場推波助瀾下,這些新經濟企業前仆後繼地到境外上市,造就了一代「新經濟富豪」,也為香港的財富管理業帶來機遇。財富管理機構華港財富行政總裁孫越君表示,在中美爭端的背景下,選擇在港上市的中資科網企業有增無減,成為內地新經濟富豪們「產生財富」的發迹地。 近年家族辦公室興起,主要為客戶提供各類財富管理服務,其中也有實現財富傳承的作用。隨着更多新經濟企業在港上市,這些企業上市後動輒市值逾千億元,使持有股權的創業家、企業元老等透過香港交易所(00388)實現了財富累積的第一步,並為香港的理財業提供了土壤。孫越君接受本報訪問時表示,對於多數新經濟富豪而言,手頭上的自家公司股票便是最大資產,由於不願輕易減持,股權抵押貸款便成為一大需求。 與上一代靠着工業、地產起家的「大孖沙」不同,新經濟富豪更重視效率及數碼化,這恰恰正是傳統私人銀行的弱點。孫氏坦言,香港在財富管理方面,數碼化程度不如內地,用戶對手機應用程式(App)體驗也欠佳。他更說︰「有些私人銀行的App甚至沒有中文界面,但中國客戶卻是增長最多的市場。」 華港財富資管規模319億 以華港財富為例,目前九成客戶都是內地的新經濟富豪。該機構於2017年成立,短短數年間資產管理規模已飆至逾41億美元(逾319億港元),更預計年底前進一步增至60億美元(約468億港元)。旗下業務主力幫助新經濟企業上市前設立公司紅籌架構,亦為企業高層與早期股東設立上市前(Pre-IPO)架構、建立員工持股平台,並開立私人銀行戶口等。 私銀與客戶或有利益衝突 雖然各大型銀行一直主張以服務客戶為優先,但實際上私人銀行的角色並非完全中立,有時甚至可能會與客戶之間產生潛在利益衝突。舉例而言,大型銀行多數會設立績效指標,要求員工就新客戶數目、產品銷售額等項目「跑數」,這種做法有時或導致員工分身不暇,迫於無奈在簽單後「忽略」客戶,將更多時間物色新客。另外,銀行在為客戶推薦金融產品時,亦有機會受限於公司要求,只能推銷自家產品,而非最適合的產品。 反觀家族辦公室,因其擔當外部資產管理人角色,擅長中立地為客戶從不同私人銀行中挑選服務,也能為客戶整合不同銀行戶口。故孫氏相信,家族辦公室能提供的服務更廣泛,甚至更多,因有些銀行不會提供的服務,如為客戶成立基金、投資私募股權等,對家族辦公室而言只屬「相對基本」的服務。 Archegos爆倉影響料有限 孫氏坦言,傳統銀行在客戶管理方面有時「很粗糙、不夠嚴謹」,未能照顧到他們的實際需要。舉例來說,銀行與客戶之間的交流多數依賴電話或面對面交談,惟科技企業的高層可能更傾向用即時通訊軟件交流,因他們平常工作也是透過App溝通。他續指,銀行在介紹產品時,不時要發送長達數十頁的文檔予客戶,「而且全是英語,很多時候客戶根本看不懂。」相反,若能以短片方式簡單易明地去解釋產品,做法將更理想。 早前家族辦公室Archegos爆倉事件,引起了連環效應,外界亦關注這方面的監管。然而,孫氏認為,監管政策只會落在提供信用貸款的銀行,因銀行才是承擔風險的一方。再者,Archegos只是頂着家族辦公室的名義,實際上所做的投資是用對沖基金的做法,整件事對行業影響有限。   資料來源:https://hk.news.yahoo.com/%E5%AE%B6%E6%97%8F%E8%BE%A6%E5%85%AC%E5%AE%A4%E6%BD%9B%E5%8A%9B%E5%8B%9D%E7%A7%81%E9%8A%80-214500485.html?guccounter=1https://hk.news.yahoo.com/%E5%AE%B6%E6%97%8F%E8%BE%A6%E5%85%AC%E5%AE%A4%E6%BD%9B%E5%8A%9B%E5%8B%9D%E7%A7%81%E9%8A%80-214500485.html?guccounte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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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申報CRS 展延至8/2

Posted by on 6.7.21 in Tax

國內27家金融機構員工確診染疫,人力調度緊繃,今年金融機構申報英、日、澳籍CRS個人帳戶與企業實體帳戶資訊速度將趨緩。因應疫情,財政部國際財政司近日公告,金融機構申報CRS期間延長一個月,申報期限從6月30日展延至8月2日。 依「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規定,若有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如疫情遲誤CRS申報,財政部可另行公告延長申報期間,減輕金融機構申報壓力。 台版CRS自2019年上路,金融機構在2019年完成審查個人高資產(100萬美元以上)與2019年後開立帳戶、企業實體帳戶等,並在2020年6月申報日本、澳洲CRS帳戶資訊給財政部,我國也在2020年9月與日、澳兩國做首次資訊交換。 在台日CRS部分,台灣2020年已提供日本2.9萬筆帳戶資訊、帳戶餘額合計為新台幣9,548億元,多為日商企業帳戶;而日方提供台人與台企在日帳戶資訊共5.3萬筆、帳戶餘額合計為新台幣235億元,多為台籍個人戶頭。ac 台澳CRS部分,台灣020年提供澳洲8千筆帳戶資訊,帳戶餘額合計為新台幣1,060億元,以澳商企業為主。而澳洲提供台灣19萬筆帳戶,帳戶餘額合計為新台幣941億元,以個人戶居多。 財政部官員提醒,今年台版CRS有三大重點,包括上傳文件需採用新版XML檔案申報格式規範,還有新增台英雙邊CRS交換與擴大交換範圍。 台灣今年1月順利與英國簽署CRS雙邊交換協定,今年CRS交換範圍擴大到日本、澳洲、英國人士個人所有帳戶與三大國外商在台實體帳戶(25萬美元以上),金融機構需在今年8月2日前申報帳戶資訊給財政部。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4687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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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7擬定全球最低稅負制 台企免驚

Posted by on 6.7.21 in Tax

全球G7財長會議將於6月4日舉行,KPMG安侯建業認為,美國總統拜登提出的全球最低稅負制可達到初步共識,未來全球企業若稅負不到15%,應繳納所得稅差額,估計會衝擊低稅率地區大型企業。不過對台商而言,其適用稅率多超過標準,且我國稅制短期內也不會變動,影響有限。 KPMG安侯建業執業會計師張芷指出,美國所提案的最低稅負制主要是針對大型企業,而台灣企業多以中小企業為主,未必會達標課稅門檻。 其次是海外台商投資熱點多在東協、陸、美、日等國,當地營所稅率多半比台灣20%更高,實質稅率也多在國際標準的15%以上,免再繳基本稅負。 張芷也分析,全球最低稅負制主要是影響註冊於愛爾蘭等低稅率地區的大型企業,但近年台商在回流設廠、調整投資架構等趨勢下,以海外低稅率架構避稅者已減少許多,台商基本上不太會落入全球最低稅負制課稅範圍。 至於台灣稅制是否會跟進,我國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目前台灣已經有台版基本稅負制,在租稅性質上近似於最低稅負制概念,若OECD國家確定施行國際版最低稅負制,台灣會等到國際施行數年後再逐步檢討既有的基本稅負制,短期內不會因此變動。 為維持租稅公平與確保國家稅收,我國自2005年設立基本稅負制規定,企業若過度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導致稅負較低、免繳稅者,仍要繳納台灣基本稅額。 依我國現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台灣企業如果有證券與期貨交易所得、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所得、租稅優惠適用免稅所得、智慧財產權研發支出加倍減除金額等需列入基本稅負制範圍,適用基本稅率12%,若企業營所稅負未達基本稅負,則需補繳差額。 KPMG安侯建業執業會計師林棠妮指出,國際反避稅重點未來會在各國課稅權分配、數位經濟稅議題,以歐盟近年推動經濟實質法規經驗為借鏡,短期內有望看到具體國際稅制標準。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468230.html  文章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4682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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