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鉅額獲利買保單未申報最低稅負 連補帶罰上看1,770萬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今日表示,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個人取自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是屬海外所得,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新台幣100萬元者,應全數計入個人的基本所得額,申報計算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繳納基本稅額。

南區國稅局查核某案件,發現納稅義務人甲君2017至2020年間陸續投保某保險公司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保險計10張,躉繳保費計217萬美元,換算新台幣約6,665萬多元,經查證結果,甲君繳納的美元保費並非自其國內金融機構外幣存款帳戶轉帳支付,而是甲君自境外某銀行匯出多筆款項存入保險公司帳戶,共計217萬美元,用以支付保費。

經該局請甲君說明其繳納美元保費的資金來源及性質,甲君稱其投資香港某公司,其自該公司歷年獲配的股利均未匯回國內,而係藉由購買外幣保單,並以美元繳納保費方式,自香港直接匯出美元至保險公司帳戶繳納保費217萬美元。

經南區國稅局依法核定甲君2017年度至2020年度海外營利所得計6,665萬多元,補徵所得基本稅額計885萬元並裁罰,最高可達1倍,連補帶罰上看1,770萬元。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個人如有海外所得,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100萬元者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依規定申報繳納基本稅額,以免因漏報遭補稅及處罰鍰。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5341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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