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Tax

贈與兼具高爾夫球會員證之股票應注意贈與時價之規定

Posted by on 8.8.23 in Tax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查得贈與高爾夫球會員證之納稅義務人,誤以發行會員證公司之每股淨值申報為免稅案件,經國稅局調整為贈與時該會員證之市場價值予以補徵稅款。 該局說明,部分經營高爾夫球場之公司係採股東制招募會員,其股票價值除表彰公司股東權益外,尚包含以會員身分於球場打高爾夫球之資格,故此類兼具高爾夫球會員證性質之股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其贈與價額之計算應以市場價值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3月將未上市(櫃)及非興櫃之A育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股贈與其子,贈與日股票淨值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該球場會員證當月市場成交價參考行情為400萬元,因該公司股票兼具股東權益及高爾夫球會員證性質,即持有該股票之股東享有擊球權,故應按贈與日當月球場會員證之市場成交價參考行情,申報A育樂公司股票之贈與價值為400萬元,扣除112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後,繳納贈與稅15.6萬元【(400萬元-244萬元)x稅率10%】。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贈與稅時,應注意財產估價相關規定,正確申報贈與價值。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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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徵遺產稅農地 列管五年

Posted by on 7.3.23 in Tax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經核定免徵遺產稅者,該土地自被繼承人死亡日起5年內,承受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需繼續作農業使用,如想要出售,應注意該管制期間。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而免徵遺產稅農地5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期間之計算,依財政部75年12月24日台財稅第7576781號函規定,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7年3月2日死亡,繼承人乙君於107年5月1日申報遺產稅,經核定其中1筆土地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免徵遺產稅,乙君於107年9月1日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並於107年10月1日辦妥繼承登記。乙君想要於112年1月1日出售該農地,但擔心遭補徵遺產稅,本件經核算農地農用管制期限屆滿日為112年3月1日(自107年3月2日死亡日起算5年),於該管制期限屆滿後始出售及辦理移轉登記者,才可以免補徵遺產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繼承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倘於5年農業使用之管制期間內出售或未繼續作農業使用,將遭補徵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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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房地合一免稅額 三要件

Posted by on 7.3.23 in Others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規定,民眾買賣自住房屋土地時,享有400萬元的房地合一免稅額,不過必須符合相關條件,包括個人或其配偶、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另外,官員提醒,子女必須為未成年,成年子女無法享有400萬元免稅優惠。 國稅局官員表示,房地合一2.0新制下,個人出售自住房地,若符合:一、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該房屋連續滿六年;二、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及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即可享有出售房地400萬元免稅所得額。其中,官員說明,第三項規定是為了避免民眾一再重複使用優惠、頻繁換屋。 官員舉例,李先生在2017年2月1日以1,200萬元買入A房地,支付契稅等必要費用20萬元,由李先生及21歲女兒設籍居住,李先生於2019年10月1日因故搬至他處並將戶籍遷出,僅剩女兒設籍居住,在今年6月15日以1,800萬元將A房地出售,出售移轉費用3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50萬元。 李先生雖持有A屋超過六年,且女兒有設籍居住,但他本人未設籍並居住連續滿六年,而女兒為「已成年子女」,不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條件的適用主體,因此房地合一稅課稅所得為500萬元(成交價額1,800萬元-可減除成本1,220萬元-出售移轉費用3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50萬元),應納稅額為100萬元(500萬元×持有期間超過五年未逾十年稅率20%)。 高雄國稅局提醒,民眾如果要適用400萬元的房地合一免稅額,要留意戶籍遷入的子女必須是「未成年」,例如甲先生在賣屋前發現不符合規定,將成年女兒的戶籍和自己的戶籍互換,但要適用400萬元房地合一免稅額,仍要重新起算再等六年。 除此之外,官員提醒超過免稅400萬元時,就超過部分按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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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轉讓預售屋購買權利,如何申報房地合一稅?

Posted by on 7.3.23 in Tax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轉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預售屋(含坐落基地),視同房屋、土地交易,應在訂定買賣契約的次日起30日內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成交價額」為受讓人實際支付讓與人的價額,「取得成本」為讓與人已支付價額,「可減除費用」如未提示相關證明文件,按成交價額×3%,以30萬元為上限,並以成交價額-取得成本-可減除費用計算課稅所得及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1年2月5日與A建設公司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房地總價款1,000萬元,甲君依約支付簽約款200萬元,嗣於112年3月9日與受讓人乙君簽訂讓與預售屋權利買賣契約書,約定乙君應支付甲君300萬元,並由乙君支付餘款800萬元給A建設公司,甲君應如何計算房地合一稅? 甲君預售屋權利取得日為111年2月5日,交易日為112年3月9日,成交價額為300萬元,成本為200萬元,可減除費用為9萬元(未提示證明文件,按成交價額300萬元×3%),課稅所得為91萬元(300萬元-200萬元-9萬元),自111年2月5日至112年3月9日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適用稅率45%,應納稅額為409,500元(91萬元×45%)。 該局提醒,民眾與建設公司(地主)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在取得預售屋所有權前,讓與該契約給第3人,受讓人概括承受該契約相關權利義務,該讓與購買預售屋權利的成交價額,按受讓人應支付給讓與人價額認定,不包含受讓人後續支付給建設公司(地主)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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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者存款繳遺產稅 兩樣態

Posted by on 7.3.23 in Tax

提要 1.取得逾半繼承人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    2.繼承人應繼分合計逾2/3同意 才能申請 稅款繳納應以現金為原則,如果繼承人自有現金不足,而被繼承人遺產中有銀行存款時,繼承人可以申請以被繼承人的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稅款繳納應以現金為原則,如果繼承人自有現金不足,而被繼承人遺產中有銀行存款時,繼承人可以申請以被繼承人的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不過要留意,因遺產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要以被繼承人的遺產存款繳納遺產稅時,必須取得繼承人過半數以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的同意,或是繼承人的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的同意,才能提出申請。 官員指出,民眾繼承遺產後,辦理遺產產權移轉登記前,必須先繳清應納遺產稅,但「錢從哪裡來」是多數繼承人的煩惱。國稅局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親人過世後須繳納大額遺產稅,但繼承人經濟能力有限或手邊現金不足,無法繳納遺產稅,是否能用過世者的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要達成使用存款繳納遺產稅,可分為兩種情形。一、繼承人過半數以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的同意,二、繼承人的應繼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同意,才能提出申請。 官員舉例,第一種情形為,被繼承人甲先生遺產稅應納稅額為600萬元,遺產中有存款700萬元,若甲先生的繼承人為配偶及四位子女共計五人,此時每人應繼分各五分之一,只要繼承人其中三人,應繼分合計五分之三同意申請以甲先生的遺留存款中600萬元繳納遺產稅,就符合繼承人過半數以及應繼分合計超過半數的規定。 第二種情形,甲先生的繼承人為子女兩名,兩人應繼分各為三分之一,以及已歿子女一人的代位繼承的孫子女共五人,每人應繼分各五分之一,共計七人,只要繼承人子女兩人及代位繼承的孫子女其中一人同意,應繼分就超過三分之二,即使繼承人僅三人同意未過半數,但仍符合申請要件。 官員表示,繼承人提出以遺產存款繳納遺產稅申請,經國稅局審核符合規定後,會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及繳款書,國稅局提醒繼承人應在繳納期限內前往金融機構辦理轉帳繳稅手續,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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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預售屋至成屋始出售,注意持有期間起算日

Posted by on 6.16.23 in Tax

「個人向建設公司購入預售屋,於建案完工取得房地所有權後出售,屬於成屋交易,應適用成屋交易所得課稅規定,房地取得日為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而非購入預售屋訂約日,亦即預售屋的持有期間不得併同計算。」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需要留意。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6年12月2日與A建設公司簽訂房屋及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購買B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於108年5月20日登記取得B房地所有權,復於111年12月15日辦理出售B房地的所有權移轉登記。 因此,甲君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以B房地預定買賣合約書訂約日(106年12月2日)為取得日,按持有期間超過5年,稅率20%,申報繳稅,經國稅局依查得資料,核定甲君108年5月20日登記取得B房地所有權,持有B房地期間(108年5月20日至111年12月15日)超過2年未逾5年,適用稅率35%,補徵稅款新臺幣200,000元。 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自簽訂買賣取得B預售房地權利至完工日期間,並未出售或移轉,持有期間應合併計算。國稅局在復查決定書指出,甲君出售標的為成屋,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的「所有權」交易,而非同條文第2項規定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的「權利」交易,二者課稅標的不同,所以,甲君出售B成屋應自取得所有權登記日(108年5月20日)起算持有期間,而不得將預售屋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倘購買預售屋至成屋始出售,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應注意持有期間起算日為成屋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以免遭國稅局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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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台版肥咖條款 財部首揭常見3大缺失

Posted by on 6.16.23 in Tax

(中央社記者張璦台北2023年6月12日電)金融機構進行台版「肥咖條款」CRS申報,財政部去年啟動檢查、今年首度揭露業者執行CRS的3大重要或常見缺失態樣,包含內部管理、盡職審查以及漏申報;若今年檢查再發現缺失,最高可能遭罰1000萬元。 與國際反避稅趨勢、資訊透明標準接軌,台版「共同申報準則」(CRS)近年上路,國內金融機構需配合執行盡職審查,辨識客戶的稅務居民身份,並將屬於「已公告交換國」的金融帳戶資訊,申報給財政部。 目前,台灣提供澳洲、日本或英國稅務居民金融帳戶資訊給3國政府,對方也會將當地屬於台灣稅務居民的金融帳戶資訊,互惠交換給財政部,協助掌握海外收入情形,評估逃漏稅風險,作為選案查核參考。 今年稅務用途金融帳戶CRS資訊申報期間為6月1日至6月30日,財政部國際財政司今天在例行記者會指出,截至目前,1807家金融機構中,已有757家完成申報,提醒業者應如期辦理申報。 同時,國際財政司副司長李瓊琳指出,財政部參考國際組織及其他國家發布的CRS遵循指南,由各地區國稅局以風險為基礎,對金融機構進行書面或實地檢查,財政部並將自今年起,在每年5月,把前一年檢查發現的重要或常見缺失態樣,發布在網站上。 李瓊琳表示,這將讓銀行、證券、保險業等金融機構瞭解業界整體缺失情形,自我檢視作業流程並建立控管機制,避免相同問題持續發生。 各地區國稅局去年進行查核,共抽檢32家金融機構、占整體比例約2%,這次採取輔導性質,國稅局也分別就這些缺失提供改善方案建議。 不過,自今年檢查開始,若金融機構有缺失,就會面臨罰則。如果是沒有依規定申報,可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未依規定盡職審查,則可處20萬元以上、1000萬元罰鍰。 攤開國稅局這次檢查發現的缺失,具體態樣可分為「內部管理」、「盡職審查」、「漏申報部分資訊」3大類。 其中,內部管理方面,包含未訂定內部遵循CRS作業流程,或作業流程不夠完整,以及督導與分工架構不夠完備等。盡職審查部分,包含提供客戶的自我證明表欠缺完整英文版,或未能驗證稅務識別碼正確性、影響交換資料品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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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申報剩餘財產差額分配,2要領備齊證明扣除沒煩惱

Posted by on 6.9.23 in Tax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時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遺產稅有關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問題,故特別提出說明,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則不列入分配。因此,夫妻之一方死亡,生存之他方請求就財產差額平均分配,該平均分配之數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定,於核課死亡之一方遺產稅時,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說明,因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是以繼承發生時尚存之「婚後」且「有償取得」財產為計算基礎,民眾申報遺產稅時,如欲扣除該項扣除額,準備證明文件時,應從「何時取得」及「如何取得」2大要領著手,除了檢附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表及載有結婚日期的戶籍資料外,尚需就夫妻雙方截至亡故日各項財產,備齊載明取得日期及取得原因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發生且尚未清償之負債,亦應檢附原始發生日期及現存數額之相關證明,該局特別就常見財產整理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列表如下,供民眾參考。 財產 證明文件 備註 土地 房屋 載有原始取得原因〔如買賣、贈與、繼承〕及發生日期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或登記簿;未保存登記建物則由地方稅主管機關出具取得原因及發生日期之證明。 存款 存摺影本或存款餘額證明書。 如為婚前或無償取得,請依發生原因檢附證明。 投資 1.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集保證券存摺影本或股數餘額證明。 2.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股票(股權)或小規模營利事業:持股餘額證明、每股面額、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股東往來科目明細表或小規模營利事業出資額證明。 3.基金:基金單位數及淨值等證明。 保單價值 存、殁雙方之所有要保書、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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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常見三錯誤

Posted by on 6.2.23 in Tax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辦理申報,常見民眾有未將取自大陸地區的薪資所得全數申報、扣抵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憑證未經指定機構驗證,及忽略扣抵稅額有上限等申報錯誤情形,致遭補稅或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申報案件中常見民眾未以所得總額列報,誤以大陸地區計算所得稅之應納稅所得額金額(即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後之淨額)申報,造成短漏報所得額情事。 此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完稅證明文件,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且所扣抵稅額上限不得超過因加計該筆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國稅局就扣抵稅額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含大陸地區薪資所得之應納稅額為19萬元,不含大陸地區薪資所得之應納稅額為6萬元,可扣抵稅額限額為13萬元(19萬元~6萬元),若甲君在中國大陸已繳納14萬元稅款,則可扣抵稅額為13萬元,超過部分不能扣抵。 該局提醒,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範圍,亦即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向稽徵機關查調課稅年度所得資料、透過網路下載所得資料及稅額試算通知書,並不包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資料,所以有是類所得的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填寫該類所得,併同當年度台灣地區來源所得總額一同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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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外國企業制度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

Posted by on 6.2.23 in Tax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防止營利事業及個人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將盈餘保留於CFC不分配,以規避我國稅負,我國自今(112)年開始施行CFC制度,營利事業及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具有重大影響力者,應依規定認列投資收益或計算營利所得課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財政部已公告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重點整理如下: 一、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法定稅率未逾14%者,例如安吉拉(Anguilla)等29個國家或地區。 二、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或於實際匯回始計入課稅者,例如貝里斯(Belize)等50個國家或地區。 三、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提供特定稅率或稅制,依個案事實個別判斷者,例如薩摩亞獨立國(Independent State of Samoa)、愛爾蘭共和國(Republic of Ireland)、模里西斯共和國(Republic of Mauritius)及其他國家或地區。 南區國稅局指出,上開參考名單僅供參考,各國家或地區是否符合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4條及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4條規定情形,應以該國家或地區實際情況認定。營利事業或個人可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點選「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反避稅制度專區」查詢CFC制度相關法規。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程審核員 06-2223111轉8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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