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Tax

解決稅收減少問題 中國瞄準富人海外投資利得徵稅

Posted by on 11.1.24 in Tax

受到經濟發展力道仍然趨弱的影響,中國今年前8個月的稅收出現較去年明顯短少的情形,因此,稅務機構近期開始針對富人開始徵收海外投資利得稅,且稅率最高恐達20%,藉以彌補財政收入的不足,此舉也顯示北京當局正積極開拓徵稅來源,反映出房市、經濟發展不振,使政府財政緊繃的現況。 彭博報導指出,根據相關人士說法,近幾個月之內,居住在中國主要大都會區、私人資產較為豐厚的人士陸續被要求提交個人資產評估文件,或是被稅務當局約談,就財產情況進行說明,藉此評估過往可能拖欠的稅金。 消息人士指出,被稅務機關盯上的人士,部分海外資產至少在1000萬美元(約3.22億元新台幣)以上,或者是在美國、香港登記成立公司的股東,目前該措施適用的廣泛度,以及該稅種課徵時間將持續多久都仍然不明,中國稅務機構也並未就此發表回應。 報導表示,這些被徵收海外投資利得稅的人士,最高可能面臨20%的稅率,且有部分人也將會被追繳過往短徵、或是逾期未繳納的稅金,但仍然存在協商的空間。 中國在2017年時,宣布加入由「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所發起的「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CRS)體系,該系統要求成員互相分享稅務資訊,藉此打擊國際之間逃稅的行為,因此,迄今已和全球近150個國家實體進行稅務分享的北京當局,自然對於國民在海外投資所得有一定的掌握,並且已然磨刀霍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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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查30年」補稅疊加「警稅合成作戰」 折射兩個中國經濟現實

Posted by on 11.1.24 in Tax

2024年6月24日 6月以來,兩則上市公司公告讓中國的私營企業緊張不已—— 維維股份6月13日公告顯示,湖北枝江市稅務局開發區稅務分局近日作出稅務事項通知書,核定維維股份原控股子公司枝江酒業未按規定期限對1994年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的消費稅進行納稅申報,核定應繳消費稅及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共8500.29萬元(人民幣,下同)。 寧波博匯化工在同一天公告稱,基於公司經營困難,對部分芳烴油裝置停產。而三個月前,寧波博匯公告稱已收到浙江寧波市鎮海區稅務局澥浦稅務所的稅務事項通知書,要求公司「重芳烴衍生品」按「重芳烴」繳納消費稅,對公司2023年年度利潤及2024年一季度的利潤影響分別約為3億元和2億元。中國媒體解讀稱這意味著被追繳的稅款高達5億元。 今年更早一些,多家中國上市公司公告稱被稅務部門要求補繳稅款,包括上海順灝、北大醫藥、華林證券、聯建光電等,有的還需繳納滯納金。 不僅如此,根據中國媒體統計,超過20個省份出現了「警稅合成作戰中心」,以打擊涉稅違法犯罪行為。但這些新設機構中「作戰」一詞引發焦慮,《環球時報》前總編胡錫進都公開表示,以「作戰」思維處理稅務問題,不利於提升民營經濟信心。 上述事件疊加,尤其是維維股份需要為最早30年前的稅務補繳,使互聯網輿論盛傳中國政府要「倒查30年」企業稅款。 僅僅五天後,中國稅務總局表示,稅務部門沒有組織開展全國性、行業性、集中性的稅務檢查,更沒有倒查20年、30年的安排。 但該部門也表示,前期反映的有關查稅補稅,有的是對企業以前年度欠稅按程序進行催繳,有的是對企業存在的稅收政策適用風險按程序予以提示告知,均屬稅務部門例行的依法依規正常履職行為。 地方財政緊張 從全國層面來看,今年中國政府確實面臨困難。一方面是稅收減少,1-4月,中國全國的稅收收入66938億元,同比減少4.9%,在高速發展數十年的中國較為少見;但另一方面,支出卻在增加,1-4月,一般公共預算支出89483億元,同比增長了3.5%。 「政府沒錢了」背後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賣地收入的減少。 今年一季度,中國全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8147億元,同比下降6.7%,相比2020年的高峰幾乎「腰斬」,即便對比疫情前的水平,也僅有當時的三分之二。 然而地方政府極為依賴土地收入,以貴州省會貴陽為例,其2021年財政總收入976.15億元,賣地收入631億元,佔比為65%。 去年底,國際評級公司穆迪發佈報告稱,維持中國主權信用評級A1不變,但將評級展望從「穩定」調整為「負面」。此外,穆迪還把18家中國企業和8家中國銀行的評級展望從「穩定」調整至「負面」。企業名單上有13家央企及其子公司、兩家地方國企及子公司,以及三家民營企業,包括阿里巴巴和騰訊。銀行名單上有三家政策性銀行和五家大型國有商業銀行。 穆迪給出的主要理由有地方債過高,使中國政府刺激經濟的財力下降;房地產市場持續低迷使中期經濟受到影響;而這兩者也互相影響,因為房地產下行對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讓收入帶來較大衝擊。去年土地出讓收入佔中國地方財政收入的37%左右。 惶恐不安的企業 在企業一端,補繳稅款對經營產生直接影響。比如上述企業寧波博匯化工,補繳之後,公司2023年年度利潤影響約為3億元,業績將由盈利轉為大額虧損。 博匯股份6月13日晚間發佈停產公告稱,公司自當月12日起對相關生產裝置及配套裝置進行停產。同時,該公司將採取各項節流措施,包括但不限於逐步安排員工放假、減薪、裁員等方式。 一位從事向東南亞機電出口的中國商人向BBC中文表示,現在國內需求上不來,像他一樣搞外貿的還好,「主要做國內市場的難一些,利潤很薄,隨便補個稅、罰個款,不如直接關門了」。 此外,令民營企業惶恐不安的還有「時間上的不確定因素」,上述商人表示,他在20年前曾經在內地從事過基建工程,「那個時候啥都亂著來,如果真要查那麼久,個體老闆們可能都有問題,再加上滯納金,那不敢想象」。 不過他也認為,「不可能查得了那麼久,票據、資料早沒了,倒查10年都難。」 按照相關法規規定,稅務倒查3-5年比較常見。《稅收徵管法》第52條規定,因稅務機關責任致使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未繳或少繳稅款的,在三年內可要求補繳,但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對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但該法還有條文稱,「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目前,湖北枝江市稅務局開發區稅務分局對維維股份30年前納稅行為的指控是,未按規定的申報期限進行消費稅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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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以贈與論,須提供資金給付證明,方能免徵贈與稅。

Posted by on 10.28.24 in Tax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支付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亦查無以顯著不相當代價出售情形,則不在此限。二親等以內親屬係屬至親,常存在贈與之情事,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利用「買賣」形式規避贈與稅,國稅局對於該類案件之買受人資力及資金來源均會加以審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審認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案件之價金交付來源大致可分為「自有資金」及「貸款」兩部分,其中「自有資金」須舉證該資金之來源,買方可提供證明自身資力,如所得、歷年儲蓄、財產出售、保險解約或歷年受贈現金等文件供核。另「貸款」部分,除該資金不能有源於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之情形,尚需考量買受人有無「償貸能力」。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移轉A地予其子乙君,主張為買賣,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乙君支付頭期款200萬元,尾款800萬元須待向銀行貸款過戶後再支付給甲君。惟查乙君無所得亦無其他財產,頭期款200萬元來源為甲君歷年贈與,而向銀行申請貸款800萬元係以甲君為擔保人,依乙君之資力及所得情況應無還款能力,不符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但書規定,應視為贈與課徵贈與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辦理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時,務必保留相關資金證明,如經查獲有虛偽安排,非屬買賣交易行為,仍將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如有相關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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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連續繼承房地,持有期間之計算已放寬

Posted by on 10.28.24 in Tax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依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計算適用稅率及自住房地優惠之持有期間時,得將連續「各次」被繼承人(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局說明,因繼承(受遺贈)取得房地,對繼承人(受遺贈人)而言,其取得時點非人為所能控制,倘繼承人(受遺贈人)有照顧遺屬或繳納遺產稅等需求,須於短期內將該房地出售,因持有期間較短而適用較高稅率,未盡合理,所以,財政部於112年11月2日發布解釋,放寬將連續「各次」繼承(受遺贈)之被繼承人(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以利適用較低稅率或自住優惠〔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免稅;超過部分適用10%稅率〕,以兼顧情理並保障繼承人(受遺贈人)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之母於85年購入A房地,甲母於107年過世後,由甲父繼承A房地,嗣甲父於111年3月過世,由甲君繼承A房地,並於113年2月出售,依前述法令規定,於計算甲君房地合一所得稅持有期間時,得併計甲母與甲父之持有期間,經計算持有期間合計已超過10年,得適用稅率15%。 該局提醒,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規定者,不論獲利或虧損,都應在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地所屬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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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不動產作為繳稅擔保,價值估算可核實認定

Posted by on 10.28.24 in Tax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提供不動產作為繳稅擔保,原則上由稽徵機關按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惟近幾年房市交易熱絡,納稅義務人若認為估算價值較市場行情偏低時,可提示足供認定不動產的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由稽徵機關核實認定,以確保自身權益。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據「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第5條規定,若納稅義務人提供自己或第三人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的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的房屋作為繳稅擔保,稽徵機關對於不動產價值估價原則是: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2成估算。但若納稅義務人能提示下列足供認定該土地、房屋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證屬實,得予核實認定。 一、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二、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之加權平均售價。 三、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 四、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及土地款價格。 五、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 六、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 七、其他公允客觀之土地或房屋時價資料。 八、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時價。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欠繳應納稅捐1,000萬元,國稅局通知有關機關將其財產為禁止處分,甲君為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提供第三人的土地及房屋作為繳稅擔保,國稅局原依公告現值及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認為價值僅800萬元,不足以擔保欠繳應納稅捐,甲君於是主動提供不動產估價師的估價資料及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資料,經國稅局查證屬實,核實認定該土地及房屋價值為1,300萬元,乃核准擔保申請,隨即塗銷對甲君財產的禁止處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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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贈與未上市、未上櫃及非興櫃公司股票之每股資產淨值,低於稽徵機關核定金額者,其差額仍應課徵贈與稅

Posted by on 9.13.24 in Tax

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贈與他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贈與時之「時價」為準,如贈與財產為未上市、未上櫃及非興櫃之股份或股票(以下合稱股票),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應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除該公司已擅自停業、歇業、他遷不明或有其他具體事證,足資認定其股票價值已減少或已無價值者外,贈與人申報贈與股票之每股資產淨值,嗣經稽徵機關調高者,該短差金額,仍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依所得稅法第22條規定,公司組織之會計基礎,應採用權責發生制,故股票發行公司提供股東贈與日之期中財務報表,仍應以應計基礎編製,於編表時,應照權責發生制予以調整,以真實表達公司財務狀況,避免公司資產淨值低估。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112年11月30日將其持有之甲公司股票300,000股贈與B君,按每股資產淨值新臺幣(下同)12元,申報贈與總額3,600,000元(12元×300,000股),應納贈與稅額116,000元〔(3,600,000元-免稅額2,440,000元)×稅率10%〕,並提示該公司112年11月30日資產負債表佐證。嗣國稅局查核甲公司為營造公司且有在建工程等項目,因編製財務報表前未先進行調整,短列同年1月至11月工程利益,造成每股資產淨值低估,經重新調整後,核定每股資產淨值25元,贈與總額7,500,000元(25元×300,000股),應納贈與稅額506,000元〔(7,500,000元-2,440,000元)×10%〕,計核增贈與稅額390,000元(506,000元-116,000元)。 該局呼籲,公司提供財務報表給股東前,務必檢視該財務報表已依規定進行調整,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辦理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整理自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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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申請重購自住房地退抵房地合一稅,須有實際居住事實

Posted by on 8.30.24 in Tax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課稅規定,如原有自住房地因住所遷徙之實際需要而必須出售,並於他處另購買自住房地,為避免因課稅降低其重購房地的能力,無論在出售前、後購買其他新房地,只要新、舊房地均符合自住要件,且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相距在2年內,即可在其應繳納或已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額度範圍內,申請扣抵或退還。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適用自住房地稅額扣抵及退還之要件,係以個人於出售原有自住房地(即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使用)後,另行購買房地作自住使用;或先購買自住房地後,再出售其他自住房地,且該等房地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為適用範圍。基此,重購自住房地稅額退還或扣抵之租稅優惠機制係為鼓勵自住,且自住房地要件係以「房地客觀使用狀態」為準,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情形。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10年2月25日買賣取得A房地,嗣將A房地出售並於110年11月20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自行申報並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新臺幣85萬餘元。甲君嗣於111年2月15日再購買B房地,向該局申請退還已繳稅款,經該局調查2屋雖均設有戶籍,但A房地並無實際使用水電情形,且承買人亦表示購買時為全新空屋,並無裝潢及家具,故以甲君於A房地無居住事實,核與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要件不符為由,否准退還。 該局提醒,個人出售房地經國稅局核定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倘重購新房地於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款。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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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注意!隱匿財產規避稅捐,將面臨財產遭假扣押

Posted by on 8.30.24 in Tax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確保稅款得以順利徵起。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08至111年間未辦稅籍登記擅自營業,透過網路購物平臺銷售鞋類及服飾等商品,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3,629萬餘元,經該局核定補徵165萬餘元及處罰。該局調查發現甲君於收受貨款後隨即將現金提領一空,而名下除1臺車輛及7筆投資額外,並無與銷售額合理對應之存款或其他財產,所得款項流向不明,顯有移轉財產藉以規避稅捐執行之情形。該局為保全稅捐債權,立即向管轄法院聲請假扣押獲准,並移送行政執行分署聲請假扣押執行,經分署就甲君收取貨款之銀行存款帳戶及投資股票等核發執行命令後,甲君驚覺將嚴重影響其網路銷售業務及商業交易活動,立即與該局聯繫並繳清稅款。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切勿心存僥倖蓄意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繳納義務,以免財產遭假扣押致影響經濟活動。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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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7月1日起實施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

Posted by on 8.30.24 in Tax

為鼓勵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稅負,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下稱房屋税新制),114年5月1日開始繳納新制房屋稅。 財政部說明,房屋税新制透過調整稅率,除加重多屋族空(閒)置房屋持有稅負,促使住家用房屋釋出作有效利用外,房屋稅新制就自住住家用房屋(下稱自住房屋)適用優惠稅率1%(單一自住)或1.2%,參照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2‰,增訂「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房屋符合1.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2.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3月22日;114年3月22日適逢假日,展延至3月24日)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下稱稽徵機關)申報按自住優惠稅率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確保民眾權益並兼顧簡政便民,113年6月30日以前房屋稅稅籍資料記載為自住房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已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者,納稅義務人無須申報,稽徵機關將依戶政資料逕行核定續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至尚未辦竣戶籍登記者,各稽徵機關已訂定輔導措施,將寄發輔導通知書,輔導於114年3月24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經輔導並於114年3月24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者,稽徵機關將依戶政資料逕行核定續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亦無須申報;屆期仍未辦竣戶籍登記者,將自114年期起改按非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補充說明,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稅徵收率係授權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於法定稅率範圍內訂定。為使各地方政府依房屋税新制訂定差別稅率有其準據,且為使發展情形類似的地方政府訂定之差別稅率不致差異過大,該部已公告或發布相關子法規(例如:房屋稅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基準等),供地方政府參考。目前連江縣、新竹縣及新竹市三縣市已完成修正所轄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該部將持續關注各地方政府研修自治法規之辦理情形,以利114年5月1日房屋稅順利開徵。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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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交易因變價分割取得之房屋、土地,如何判斷適用稅制辦理申報

Posted by on 8.9.24 in Tax

個人共有的房屋、土地,經法院裁判變價分割,並由執行法院拍賣,共有人於拍賣程序中,參與應買或聲明優先承買而取得房屋、土地全部持分,因超出原權利範圍的部分屬新取得房地,嗣後出售應以原權利範圍及超出部分的取得日,分別判斷適用課徵房地合一稅制(取得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下稱新制)或舊制財產交易所得(取得日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下稱舊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4年1月買賣取得A房地持分1/4的權利範圍,後因共有人向法院訴請分割共有物,經法院裁定變價分割,甲君參與應買,取得A房地持分1/1(含原權利範圍持分1/4及超出原權利範圍部分持分3/4),並於112年1月領得權利移轉證書,嗣後於113年5月出售A房地持分1/1,甲君應辦理申報如下: A房地 取得日 適用稅制 申報時點及方式 原權利範圍(持分1/4) 104年1月 舊制 於114年5月,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超出原權利範圍(持分3/4) 112年1月 新制 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 該局提醒,個人交易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不論盈虧、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有應納稅額者,一併檢附繳納收據),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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