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Tax

遺產稅申報剩餘財產差額分配,2要領備齊證明扣除沒煩惱

Posted by on 6.9.23 in Tax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時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遺產稅有關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問題,故特別提出說明,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則不列入分配。因此,夫妻之一方死亡,生存之他方請求就財產差額平均分配,該平均分配之數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定,於核課死亡之一方遺產稅時,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說明,因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是以繼承發生時尚存之「婚後」且「有償取得」財產為計算基礎,民眾申報遺產稅時,如欲扣除該項扣除額,準備證明文件時,應從「何時取得」及「如何取得」2大要領著手,除了檢附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表及載有結婚日期的戶籍資料外,尚需就夫妻雙方截至亡故日各項財產,備齊載明取得日期及取得原因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發生且尚未清償之負債,亦應檢附原始發生日期及現存數額之相關證明,該局特別就常見財產整理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列表如下,供民眾參考。 財產 證明文件 備註 土地 房屋 載有原始取得原因〔如買賣、贈與、繼承〕及發生日期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或登記簿;未保存登記建物則由地方稅主管機關出具取得原因及發生日期之證明。 存款 存摺影本或存款餘額證明書。 如為婚前或無償取得,請依發生原因檢附證明。 投資 1.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集保證券存摺影本或股數餘額證明。 2.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股票(股權)或小規模營利事業:持股餘額證明、每股面額、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股東往來科目明細表或小規模營利事業出資額證明。 3.基金:基金單位數及淨值等證明。 保單價值 存、殁雙方之所有要保書、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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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常見三錯誤

Posted by on 6.2.23 in Tax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辦理申報,常見民眾有未將取自大陸地區的薪資所得全數申報、扣抵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憑證未經指定機構驗證,及忽略扣抵稅額有上限等申報錯誤情形,致遭補稅或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申報案件中常見民眾未以所得總額列報,誤以大陸地區計算所得稅之應納稅所得額金額(即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後之淨額)申報,造成短漏報所得額情事。 此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完稅證明文件,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且所扣抵稅額上限不得超過因加計該筆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國稅局就扣抵稅額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含大陸地區薪資所得之應納稅額為19萬元,不含大陸地區薪資所得之應納稅額為6萬元,可扣抵稅額限額為13萬元(19萬元~6萬元),若甲君在中國大陸已繳納14萬元稅款,則可扣抵稅額為13萬元,超過部分不能扣抵。 該局提醒,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範圍,亦即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向稽徵機關查調課稅年度所得資料、透過網路下載所得資料及稅額試算通知書,並不包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資料,所以有是類所得的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填寫該類所得,併同當年度台灣地區來源所得總額一同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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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外國企業制度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

Posted by on 6.2.23 in Tax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防止營利事業及個人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將盈餘保留於CFC不分配,以規避我國稅負,我國自今(112)年開始施行CFC制度,營利事業及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具有重大影響力者,應依規定認列投資收益或計算營利所得課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財政部已公告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重點整理如下: 一、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法定稅率未逾14%者,例如安吉拉(Anguilla)等29個國家或地區。 二、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或於實際匯回始計入課稅者,例如貝里斯(Belize)等50個國家或地區。 三、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提供特定稅率或稅制,依個案事實個別判斷者,例如薩摩亞獨立國(Independent State of Samoa)、愛爾蘭共和國(Republic of Ireland)、模里西斯共和國(Republic of Mauritius)及其他國家或地區。 南區國稅局指出,上開參考名單僅供參考,各國家或地區是否符合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4條及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4條規定情形,應以該國家或地區實際情況認定。營利事業或個人可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點選「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反避稅制度專區」查詢CFC制度相關法規。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程審核員 06-2223111轉8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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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代子女繳房貸 應申報贈與稅

Posted by on 6.2.23 in Tax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11日表示,無償代子女繳房貸,依規定須辦理贈與稅申報,近來有民眾電話詢問,子女因為失業或工作不穩定,無法支付房屋貸款本息,父母想要幫忙子女償還貸款,是否會課徵贈與稅? 台北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也就是說,只要是「無償」,不管是幫忙還貸款亦或是扛下債務,都算是贈與,就要辦理贈與的申報。 台北國稅局指出,而父母無償代子女繳納房屋貸款的代償行為,不論是償還部分本金或利息,已經在實質上讓子女獲得財產上的利益,與贈與現金或存款並無不同,所以,依規定須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果是在贈與稅年度免稅額度的244萬元以內,則無需課稅,但若超過,就應於當年度贈與總額超過免稅額時報繳贈與稅。 台北國稅局舉例說明,陳太太的兒子陳大雄還有未繳清房貸600萬元,陳太太因為想要減輕大雄的負擔,在今年度以自有資金替大雄償還剩餘貸款,在扣除掉年度免稅額244萬元後,陳太太應申報並繳納贈與稅356,000元【(600萬-244萬)×稅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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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房屋合一稅 非居住者稅率大不同

Posted by on 6.2.23 in Tax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自2021年7月1日起,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交易房地合一稅制的不動產,只有2個稅制,其一是持有房屋2年以內,稅率為45%;超過2年的稅率為35%。 台北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的認定,是依據國內有無住所以及居住的天數為標準,符合其中一項即所謂的居住者;不符合就屬於非居住者。住所的標準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且經常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若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在一個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住滿183天。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君假如在2016年間買了房子,在2022年出售該房子,甲君申報的交易所得是1500萬元、未逾10年,依其持有該房子,該居住者適用的稅率20%,稅款大約是300萬(1500萬×20%)。國稅局查,甲君並沒有戶籍,在出售房子的當年,還未住滿183天,屬於非居住者,稅率是35%,應繳稅款為525萬元,相差252萬元,甲君也必須要補足稅款。   要賣房子 恢復戶籍再賣 台北國稅局表示,這影響最大是原本是居住者,後來變成非居住者,最重要就是看戶籍,所以如果真的覺得要賣房子的話,趕快回復台灣戶籍至少1天再賣房子。若再真的沒有戶籍,就要台灣居留滿183天。不過如果是年中賣房子,在台灣居留還未滿183天,是依據非居住者的身分課稅,若在當年度年底居住滿183天,就屬居住者就可以跟國稅局申請核退。 同時,為了避免個人或者投資公司炒房,房地合一2.0也將個人持有企業超過半數,且該企業半數以上的價值是投資房地產也納入範,勤業眾信會計師陳建宏表示,也將影響個人移轉家族資產,也應該注意相關的迷思。 個人出售家族的股權,很容易先入為主認為是股權交易,是按上市櫃股票的所得,計入最低稅負,但應該注意是如果個人或者企業投資該營利事業超過一半,且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超過一半是台灣境內不動產構成,就應該算入房地合一稅。 持股逾50% 仍要課稅 其次,許多人以為只要是2015年12月31日取得的股權,可不適用房地合一稅。簡而言之,只要同時符合「持股比率」及「股權價值」之要件,不論是否為2016年1月1日以前或後取得之股權或不動產,皆落入房地交易合一稅課稅範疇。 個人持有公司股權為51%,另外49%為外部人持有,為避免持股比率超過50%,2023年3月1日將股權贈與1.01%予外部人,使其股權比例降至49.9%以後,隨即2023年3月10日出售該股權,來規避房地合一稅。陳建宏表示,惟按《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規定,只要其交易日前一年內任一日,股份超過50%,仍舊落入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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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應以實際支付金額列報為取得成本

Posted by on 5.5.23 in Tax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向建設公司購入房屋土地,如約定價款包含房屋裝潢費用,惟實際上並未裝潢,於出售該房地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取得成本應以實際支付金額列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9年2月間與建設公司簽訂房屋土地買賣契約書,約定買賣總價1,500萬元及房屋裝潢費用120萬元,嗣甲君於111年10月間出售該房地,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依原買賣契約書所載金額申報取得成本1,620萬元(房地1,500萬元+裝潢費120萬元),經該局查得甲君因故未委由建設公司裝潢,且建設公司已開立裝潢銷貨退回證明單,認定甲君虛列成本120萬元,除補徵稅款並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倘訂定買賣契約後,另有協議退貨或折讓情事時,應以實際支付金額申報取得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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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農夫好處多!他將宜蘭價值800萬農地贈與子女,這樣做省下大筆稅金

Posted by on 5.5.23 in Tax

現代農夫好處多,農地節稅省很大 根據媒體報導,有民眾將宜蘭一處價值八百多萬元的農地贈與給子女,由於農地不計入贈與總額,因此這筆贈與省下了大筆稅金。但國稅局在贈與後未滿5 年的期間內,查到該農地上竟增建了違建物,並未實際作為農業使用,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 條第1 項第6 款的規定,應補徵稅負。 由於這筆農地的贈與時間是在2017 年,必須依照當時的贈與稅免稅額220 萬元扣除後再乘上10%稅率計算,結果想靠農地贈與節稅不成,仍被追繳超過60 萬元的稅金。 由於農地在許多稅賦上是有機會免稅的,在稅務規畫上,農地一直是不可忽視的一環,難怪時常聽聞許多人投資買賣農地。 然而,農地交易應符合特定條件才有免課贈與稅、遺產稅、土地增值稅及房地合一稅等資格,因此,須注意相關規定,搞錯一步,即可能被追繳稅款,不得不慎。   免遺贈稅的前提:真的在耕種 在遺產稅及贈與稅方面,農地因繼承或贈與符合以下要件,將可免徵遺產及贈與稅: 1. 贈與或繼承對象必須是《民法》第1138 條所訂之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包括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等)、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即得免課徵遺產贈與稅。 2. 該農地必須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3. 該農地自繼承或受贈後的5 年內,仍須繼續作為農業使用,且不能移轉給他人,才能享受此項免稅優惠。若在5 年列管期間移轉受贈之農地或轉作非農業使用,國稅局將依規定追繳回原來所免徵的贈與稅或遺產稅。 根據《農業發展條例》第38 條規定,在繼承人或受贈人承受農地的5 年內,若是在有關機關所令之期限內未恢復農用,或即使有在期限內恢復農用,但之後未持續下去,就應追繳應納之稅賦。   農地不計算增值,連交易都免所得稅 農業用地在土地增值稅上也有免稅優惠,只要確實作為農業使用、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移轉給自然人,符合這3 項要件,就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於土地現值申報書上註明「農業用地」字樣提出申請。未註明者,得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此外,依《所得稅法》第4 條第1 項第16 款及第4-5 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出售農地時也將免課所得稅,若是出售2016 年之前取得之農地,即適用於房地合一稅實施前的舊制,其農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 若是出售2016 年之後取得的農地,適用於房地合一稅,則須符合《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得申請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發的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便能免納房地合一稅。若是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免納所得稅,也免申報房地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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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收入 將納所得稅申報查核重點

Posted by on 5.5.23 in Tax

包租公注意了,5月申報綜所稅時,租金收入最好誠實申報,以免後續被查、補稅。國稅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個人租賃所得以出租財產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並依實際所收租金年度計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及繳納稅款。 甲君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所有A房屋租賃所得80萬元,經該局查得實際租賃所得為230萬元,另查得漏報其所有B房屋租賃所得95萬元,除予以調增租賃所得及補徵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罰。 北區國稅局指出,稽徵實務常見民眾將房屋出租給個人並收取租金,但因心存僥倖或疏忽而漏報該筆租賃所得。 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如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發現申報資料有誤,可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辦理補報及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以免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另外,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個人向建設公司購入預售屋,等建案完工取得房地所有權後出售成屋,其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房地持有期間,應自完成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算,而非自訂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日起算。 中區國稅局提醒,預售屋交易是以預售房地契約的權利義務為交易標的,成屋交易則以房地所有權為交易標的,二者交易標的不同,持有期間不得合併計算。 影響最大的,就是民眾可能誤以為房屋預售期間三年,至完工交屋兩年後售出,持有期即超過五年,出售時可適用較低的稅率,事實上則是要把預售屋和成屋持有期分開計算,即民眾在交屋後仍要持有五年再出售,才能減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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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生前債權 應列入遺產稅申報

Posted by on 4.21.23 in Tax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借款與親友或與公司間有資金往來,截至其死亡日止債權未獲清償者,屬於被繼承人對他人或對公司的債權,根據「遺贈稅法」規定,為被繼承人所遺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應列入遺產申報遺產稅。 北區國稅局舉例,被繼承人於2019年死亡,繼承人雖於申報期限內申報遺產稅,但經國稅局查獲,被繼承人於死亡前借款給甲君,截至死亡日止,被繼承人對甲君還有債權餘額1100萬元,但繼承人漏未申報,除補徵遺產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罰。 北區國稅局提醒,稽徵機關提供查詢被繼承人的財產、所得及2年內贈與財產資料參考清單,僅做為申報遺產稅的參考,若被繼承人尚有其他財產,仍應詳加查明被繼承人截至死亡日所遺留財產狀況,據實申報遺產稅,以免遭到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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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重購住宅被追稅 謹記三原則

Posted by on 4.21.23 in Tax

部分民眾重購自住房地經核准抵稅後,又被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高雄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在五年內要恪守自行居住、不得出租、不得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不得移轉的「自住、三不、綁五年」原則才不會被追稅。 個人重購屬於新制房地合一稅的自住房地,無論是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只要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在兩年內,而且符合自住規定者,均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的優惠。 但財政部提醒,重購自住房地在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會被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的稅額。舉例說明,甲君於2020年12月買進A房地並設籍居住,2022年9月以476萬元出售,房地合一應納稅額為68萬元,另甲君2022年7月以730萬元買進B房地並遷入戶籍居住。 因兩處甲君均有設籍居住,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於重購自住B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算兩年內,出售自住A房地,甲君出售A房地應納稅額68萬元可減除依重購價額比重計算扣抵稅額68萬元,不必繳納房地合一稅。 但之後國稅局稽查發現,甲君2022年12月8日將B房地出租供他人營業使用,違反重購的自住房地改作其他用途規定,因而向甲君追繳原扣抵稅額68萬元。 但高雄國稅局也表示,重購自住房地經核准退還或扣抵稅額後,如果重購的新屋因未成年子女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入學條件、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或原所有權人死亡等原因,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戶籍於該重購房屋,也不必太擔心。 因為只要經查明該房屋實際仍作自住用,確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形,及未有藉法律形式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可以認屬為「未改作其他用途」,免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3項規定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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