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Tax

防租稅規避 七項目納最低稅負

Posted by on 1.5.21 in Tax

財政部30日指出,若個人有海外所得逾百萬元、保險給付金逾3,330萬元、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綜合所得淨額、分離計稅股利,還有自2021年後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等七大項目,須申報最低稅負制、適用20%稅率。 所謂最低稅負制又稱為基本稅負制,財政部指出,最低稅負制設立宗旨是要讓高所得者即使享有租稅減免而免稅或低稅負,仍要繳納基本稅負以貢獻國家財政。 最低稅負計算方式為七大項目合計金額減除個人最低稅負免稅額670萬元,超出部分適用20%稅率、即為最低稅負,若最低稅負超過綜所稅,則個人要補繳差額。 依《所得稅額基本條例》規定,所得有四大項目要計入最低稅負制,包括海外所得、保險給付金、綜所淨額、分離股利。若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需「全數」計入,還有單一年度內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若超過3,330萬元,「超出金額」也要計入。 另個人年收入減除各項免稅額與扣除額後、即為綜所稅淨額;若申報綜所稅選用股利分離課稅,則股利及盈餘也要計入最低稅負制。若股利併入所得計稅,因綜所淨額已涵蓋股利,免再另計。 投資與捐贈部分,有三種項目要計入最低稅負制,包括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列舉扣除額的非現金捐贈金額、2021年以後的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皆為全額計入。 財政部指出,私募證券成立信託基金條件較寬鬆、還可投資未上市櫃股票做租稅規劃,過去不少富豪善用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做為避稅小金庫。 未上市櫃證交所得近年成投機炒房者躲避房地合一稅管道;另非現金捐贈包括納骨塔、土地等,因估價不易、往往變成漫天喊價,千禧年曾有高所得者一年收入274億元,卻申報非現金捐贈扣除167億元,等於六成收入免稅。為降低這些租稅規避情形,財政部將投資與捐贈三項目計入最低稅負,就算有錢人逃掉綜所稅、仍要繳最低稅負。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3957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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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賣成屋、預售屋 課稅大不同

Posted by on 1.5.21 in Tax

財政部國稅局指出,一般民眾轉賣成屋依持有年度,可能適用房地合一新制或財交所得舊制,房地合一新制必須在移轉登記後30天內申報課稅,若適用財交所得舊制、則為隔年申報,併入綜所稅即可。至於轉賣預售屋或紅單(認購預售屋優先權契約),則一律屬於財交所得,併入所得課稅。 財政部也提醒,2020年若有紅單交易、出售預售屋、轉賣成屋且適用財交所得舊制者,必須在2021年5月報稅季時申報。此外,我國自2020年底三讀通過「實價登錄2.0」的地政三法,若實價登錄2.0未來經總統公布並施行,紅單交易將僅限於建商賣給個人、不能再轉售第三人。 在2014年1月1日以前取得或繼承親屬在2016年以前購入的不動產,轉賣時可適用財產交易所得舊制。但如果是2016年後取得的房屋、或是在2014年1月2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二年內賣出,兩者皆屬房地合一課稅新制範圍。 若適用財產交易所得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免課稅,但房屋交易所得依房屋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後計入個人綜合所得計稅,即為報稅季申報、適用現行5%~40%綜所稅率。 如果適用房地合一新制,必須在房地移轉後30天內申報繳稅,個人持有一年內出售不動產須課徵45%所得稅率、1~2年內出售為35%、2~10年為20%,10年以上一律為15%。至於境內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為併入營所稅課徵、適用20%稅率;但境外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由代理人報繳,且持有1年內出售適用45%稅率、1年以上一律為35%。 官員指出,預售屋、紅單都還不算是正式的房地,因為都還在興建中、並未實現,所以在法律權利上屬於「財產權」、依財產交易所得方式課稅,而且免計入土地交易所得。 至於轉賣房地合一新制的成屋,必須課徵房+地交易所得稅負,惟避免與土地增值稅重複課稅,房地合一稅基可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3974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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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免稅!贈與子女財產 必學合法節稅術

Posted by on 1.5.21 in Family Office, Tax

不少配偶選在年底結婚,討個喜氣。父母可把握子女登記結婚前後六個月內,採取財產移轉規劃,每一位父母都可享有贈與子女100萬元婚嫁免稅額,再加上每人每年220萬元免稅額,等於父母各享有320萬元贈與子女的免稅額,合計新婚配偶兩邊共四位父母、總共有1,280萬元贈與免稅額。 此外,如果考慮到跨年度贈與情況,四位父母還可分別贈與220萬元財產、免課贈與稅,雙方父母在前後兩年贈與新人財產,最多合計可享有2,160萬元贈與免稅額(1,280萬+220萬*4)。 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稅為針對贈與人課徵,若贈與人給受贈人超過免稅限度的財產,必須課徵贈與稅,像是父母贈與財產給子女,但只要超過贈與免稅額限度,父母會另外被國稅局追討贈與稅10%~20%。 依照遺贈稅法條文,每人每年可享有220萬元的免稅額,加上父母在子女結婚前後半年內贈與財產可額外適用100萬元免稅額,每一位父母就會有320萬元贈與免稅額,跨年度情況如今年尾贈與、明年初又贈與一次,每一位父母可享有540萬元贈與免稅額。 不過,在辦理贈與稅申報時,父母必須提供贈與契約書、父母與子女雙方身分證明文件,還有子女結婚登記的戶籍資料,才能主張合法節稅。 若贈與額度超過免稅額限度,按照遺贈稅條例,若贈與淨額(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在2,500萬元以下者,適用10%贈與稅;若贈與淨額超過2,500萬元至5,000萬元者,課徵250萬元與超過2,500萬元部分的15%;超過5,000萬元者,課徵625萬元與超過5,000萬元部分的20%。 舉例來說,陳姓夫妻的女兒在去年10月結婚,若陳爸爸在女兒登記結婚後一個月內贈與500萬元給女兒,因為超出單年度220萬+100萬贈與額度,陳爸爸須繳納贈與稅18萬元(500萬元-320萬元)*10%。 若陳媽媽同時贈與300萬元給女兒,因為陳媽媽仍在320萬元的贈與子女免稅額內,因此不用繳稅。 不過,如果陳爸爸是採分年贈與,在女兒結婚第一個月(去年11月)先贈與320萬元,今年1月再贈與180萬元,雖然合計都是500萬元,但因為跨年度、可適用每人每年220萬元贈與免稅額,因此贈與稅降為0元,一口氣省下18萬元,省下的贈與稅可多買幾張股票當退休金,顯見節稅的重要性。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3611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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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變18歲!遺產稅扣除額縮水怎麼辦?

Posted by on 1.5.21 in Family Office

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立法院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修案」,將法規文字從未滿20歲改為未成年、滿20歲以上改為已成年,節稅權益也會隨著年齡下修而限縮。面對遺產稅的節稅空間縮水,事實上民眾可以透過保險規劃,讓未來資產移轉更加順利。 立法院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修案」,與「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案」。在遺產稅中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及「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也受到修法影響而遭到限縮。 依遺產稅現行規定,繼承人只要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子女、孫子女,或被繼承人扶養的兄弟姊妹,都享有每人50萬元扣除額,若繼承人是未成年,可按「實際年齡與成年年齡差距」增加扣除額,每差1歲增加50萬元扣除額。換句話說,成年門檻調降2歲,未成年的扣除額度也將少掉100萬元。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insurance/3968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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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門檻下修 遺產稅扣除額少100萬 所得稅列扶養少2歲

Posted by on 12.30.20 in Tax

配合「民法」成年年齡由20歲調降為18歲,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修案」與「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案」,將法規中的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或改為適用新版民法規定之文字敘述。 三讀條文指出,遺贈稅法修正項目為遺產稅當中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目前稅法規定,家人過世時,如果留下子女等輩分較低的直系親屬,可以從遺產總額當中扣除50萬元,不必課稅;依現行規定,如果留下的家人未滿20歲,每差一歲,還可多扣50萬元。官員說,配合民法修正,稅法當中的「未滿20歲」將改為「未成年」;滿「20歲以上」則改為「已成年」,因此未來民法成年規定施行後,遺產稅扣除額規定會一併修正。 所得稅的影響則在申報扶養的部分,以後列報扶養親屬的條件,會改為子女須未滿18歲,或滿18歲以上,但是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才能列報扶養,享有免稅額等節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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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的法律/翻修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面面觀

Posted by on 12.22.20 in Others

行政院日前修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恢復未上市櫃公司股權交易所得最低稅負制,是回到租稅公平的角度,其實之前證券交易所得稅還沒開徵之前,是有最低稅負制的,後來開徵證交所得後取消,但免徵後又沒恢復,因此站在租稅公平性來看,本次修正不失為一件好事。   有一點值得特別注意的是,這次修正會產生一個稅差。本次修正後,若是中華民國境內居民的交易,就要納入最低稅負制,讓境內居民證券交易所得免稅後,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在算完670萬元的免稅後,還是要繳20%綜所稅。   若是中華民國境外的居民、外商、外國投資人來投資未上市櫃公司,因不會有申報綜所稅的問題,也因此交易未上市櫃股票產生所得後,自然就不會有最低稅負制的問題,修正後,反而對外國人相對有利。   不過是否就會因此次的修正,導致加重有人就由境外人士、公司假冒、炒作投資的情形?其實目前境外公司交易會面臨反避稅條款、CRS(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要求,因此會有實質營運、黑名單等問題。   雖然不排除會有人藉此規避最低稅負制,但如此安排,在面臨實質營運與CRS要求時,會導致在營運上及控股上,產生一定不方便性,所以不至於會有太多人透過非本國人來持有股權的方式,來規避稅負。   此外,本次修正,有針對成立五年內高風險新創公司設排除條款,此設計是要避免在新創千盼萬盼到第一桶金時,若一下就要被課稅課走,會對新創衝擊較大,所以讓它較晚才要繳稅,而非是要避稅用的。   設定五年門檻,雖不排除可能有投資人,會趕在緩衝期內出清持股以避免稅負,但這安排會付出代價與成本。首先,公司要賺錢,股票才會增值,才有產生所得的問題,且條例鎖定高風險新創,如此企業要在五年內賺錢的機率就很低。   第二,若將新創企業股權交易掉,就會喪失未來從這公司獲利賺錢的機會,且新創公司要會賺錢,才有移轉股權需要,這也代表該新創後續爆發力可能不小,如果賣掉了,就賺不到該公司後續的增值。   若是為了不錯失新創公司後續增值,又要避稅,就一定要安排人頭,雖不排除有人以此方式規避稅負,但用人頭有其風險、成本存在,人頭可能會翻臉不認人,還有如何安排對人頭進行稅負補貼的問題在。   透過人頭持有等方式規避稅負,整體運作的複雜度、成本與風險都還是很高的,雖不排除有些人可能賭性堅強,會想賭一把,但不會有多大的族群這樣做,因為安排人頭後分配股利所得、歸還股票等都是不小工程,且反而可能產生民事糾紛。   最後,對於有些人藉由成立公司,實質上卻是持有不動產,並以交易股權來達成實質出售不動產者,在修正條例後,我認為還是會有人以此方式規避稅負,因為只要稅負上有價差,就會有人使用。   不過是否會這樣規避,就要去精算其交易幅度多大,再來看哪種方式較合算,因房地產交易稅負比較複雜,持有幾年後賣出的稅率都不一樣,若交易金額很大,採取交易未上市櫃股權的方式,還是會有一定節稅效果,但站在租稅公平角度,本次修正仍不失為一件好事。(本文由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沈碧琴口述,記者鄭鴻達採訪整理) 反避稅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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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免繳遺產稅 有撇步

Posted by on 12.22.20 in Tax

父母規劃藉由買保險留財產給子女,要注意投保的細節不同,可能會影響遺產稅的認定,高雄國稅局表示,以最常見的壽險保單而言,長輩必須同時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保單才能免課遺產稅,如果被保險人是子女或他人,未來仍要繳交一筆遺產稅。 官員表示,保險往往是父母為了避免突發事故過世,導致子女失去經濟來源,而使生活陷入困境的保障之一。 然而在父母死亡、子女須申報遺產稅時,父母購買的人壽保險保單,列入遺產申報課稅與否,就要視那張保單上的要保人、被保險人身分而定。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官員表示,如果保單上約定,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也就是不必課遺產稅。 官員表示,父母投保之前,要注意有一種明確的例外情形,當被繼承人只作為要保人,但被保險人是子女或他人,那麼被繼承人生前以要保人身分繳交的保險費,將會衍生保單價值,這部分仍屬於父母的財產,日後父母過世時,這筆未到期的保單,不論子女是否繼續承保,或主張解約退還已繳保費,都要納入遺產總額中申報。 父母在規劃保單的過程中,為了避免落入上述課稅情形,官員表示,不僅本身要作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也必須是自己,未來指定受益人(譬如子女)領取到身故給付時,才不會被課到遺產稅。 未來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保單內容也要經過國稅局審核,確認投保動機並非避稅後,才會排除在遺產總額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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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萬遺產稅繳不出來?國稅局教你一招化解

Posted by on 12.22.20 in Tax

遭逢家人過世傷心難過之餘,若多達逾100萬遺產稅繳不出來怎麼辦?事實上,只要繼承人符合一定條件,就可以用被繼承人剩餘的存款繳稅,減輕繼承上的負擔。 舉例來說,若一位民眾過世身後留下大筆財產,其繼承人遺產稅應納稅額為100萬元,繳納期限從今年8月9日至10月8日為止,但龐大金額讓繼承人一時之間無法籌措現金繳稅。 根據法務部資料,當納稅義務人收到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後,2個月內必須到金融機構繳清應納稅款;但北區國稅局指出,若民眾有繳稅上困難,可在繳納期限內,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3分之2簽章出具抵繳遺產稅同意書或受贈人同意書,向國稅局提出申請,就可以使用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的存款繳納遺產稅。 不過要注意的是,申請移轉金額不得大於該筆稅款的應納稅額,也就是說,以上述例子而言,遺產繼承人僅能申請移轉100多萬元金額扣繳稅款。 另外,如果納稅義務人有必要時,也可以在繳納限期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延期2個月或分18期以內繳納遺產稅。 如果民眾是選擇18分期繳納,那麼根據國稅局規定,應納稅額須在30萬元以上,且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可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但分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 但國稅局也提醒,納稅義務辦理被繼承人轉帳繳稅後,若還有剩餘的銀行存款、房地產等財產,還是要等稅繳清,待國稅局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後,才能辦理繼承移轉登記。 文章來源:今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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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賣屋 6情況享房地合一優惠

Posted by on 12.17.20 in Tax

房地合一稅自2016年上路,短期賣屋最高將課徵45%高稅率。不過財政部表示,若民眾落入六種非自願出售房屋情況,可免受房地合一制規範、直接適用20%優惠稅率,包括清償債務、負擔醫藥費、受家暴需轉賣房屋、非自願離職、調職、房屋遭他人越界建築。 房地合一新制,必須在房屋移轉後30天內向國稅局申報並課稅,其稅負為累進稅率,個人若持有一年內出售不動產須課徵45%所得稅率、一到兩年內出售為35%、兩年到十年為20%,十年以上一律為15%。 但法理不外乎人情,民眾有時候賣屋實屬「逼不得已」,財政部發布函釋,民眾十年內賣屋涉及六種非自願出售情況、可適用房地合一20%優惠稅率。如果是財務困難,必須還債,或是要負擔個人、親屬的醫藥費,只要在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檢附繳費單據或借據,可證明為非自願出售。 若為公務情況,像是非自願離職、調職等情況,只要在申報時附上公司文件證明即可;而個人受家暴或是生命威脅,必須轉賣房屋另尋他處,可以檢附過去申請的保護令或對方案底證據以證明。 此外,如果是自家房屋遭他人越界建築,像是隔壁惡鄰居刻意加蓋、拆除而導致自家房屋嚴重受損,同樣也能向國稅局申請實地查核、只要確定影響居住環境,也可直接適用房地合一20%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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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市股交易稅事 二個問號

Posted by on 12.17.20 in Tax

個人買賣未上市櫃股票的交易所得,擬回歸最低稅負課稅,會計師指出,未來稅制設計會產生兩項疑義:首先,有限合夥創投事業的個人合夥人,能否持續適用免稅,還有釐清空間。其次,若立法延宕,仍要追溯到修法前所得追稅,制度合理性仍有疑義。 行政院於上周通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草案,擬自110年度起,恢復課徵個人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其交易所得的基本稅額。安侯建業會計師陳志愷指出,本次修法的重點之一,在於政府考量培植新創事業的目標,擬排除成立未滿五年、由經濟部核定的「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其股權交易所得,可以免予計入課稅。 陳志愷指出,基於支持新創事業的立場,近年《產業創新條例》也增訂第23-1條,給予有限合夥型態的創投事業,得適用穿透課稅的租稅優惠,不課徵創投事業的所得稅,直接向合夥人的所得課稅,其中證交所得便可適用免稅。 陳志愷認為,有限合夥創投家數雖不多,但資本額龐大,若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恢復課稅,經由穿透課稅後,合夥人反而可能被加徵最低稅負,影響租稅優惠美意,有仍待主管機關解釋未來適用情形。 他建議,如果將有限合夥組織所得視為「營利所得」,個人股東便有機會免受被加徵最低稅負。 依據行政院規劃,未上市櫃交易所得年度將從明年1月1日起恢復最低稅負,資誠會計師洪連盛表示,由於是增加人民租稅負擔的法案,如果立法院延至明年中才通過法案,能否追溯適用到年初的所得,恐有疑義。 對此,財政部賦稅署表示,110年度的所得,要等到後年才須申報課稅,在課徵實務上,即便修法期程稍有延後,尚不致於影響後續作業。 至於有限合夥創投的課稅適用,官員表示,產創條例提供的穿透課稅,屬於租稅優惠的一環,若納稅人認為課徵最低稅負,將使成本提升,可考慮改採一般稅制,或善加運用最低稅負制670萬元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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