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Tax

新聞中的法律/翻修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面面觀

Posted by on 12.22.20 in Others

行政院日前修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恢復未上市櫃公司股權交易所得最低稅負制,是回到租稅公平的角度,其實之前證券交易所得稅還沒開徵之前,是有最低稅負制的,後來開徵證交所得後取消,但免徵後又沒恢復,因此站在租稅公平性來看,本次修正不失為一件好事。   有一點值得特別注意的是,這次修正會產生一個稅差。本次修正後,若是中華民國境內居民的交易,就要納入最低稅負制,讓境內居民證券交易所得免稅後,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在算完670萬元的免稅後,還是要繳20%綜所稅。   若是中華民國境外的居民、外商、外國投資人來投資未上市櫃公司,因不會有申報綜所稅的問題,也因此交易未上市櫃股票產生所得後,自然就不會有最低稅負制的問題,修正後,反而對外國人相對有利。   不過是否就會因此次的修正,導致加重有人就由境外人士、公司假冒、炒作投資的情形?其實目前境外公司交易會面臨反避稅條款、CRS(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要求,因此會有實質營運、黑名單等問題。   雖然不排除會有人藉此規避最低稅負制,但如此安排,在面臨實質營運與CRS要求時,會導致在營運上及控股上,產生一定不方便性,所以不至於會有太多人透過非本國人來持有股權的方式,來規避稅負。   此外,本次修正,有針對成立五年內高風險新創公司設排除條款,此設計是要避免在新創千盼萬盼到第一桶金時,若一下就要被課稅課走,會對新創衝擊較大,所以讓它較晚才要繳稅,而非是要避稅用的。   設定五年門檻,雖不排除可能有投資人,會趕在緩衝期內出清持股以避免稅負,但這安排會付出代價與成本。首先,公司要賺錢,股票才會增值,才有產生所得的問題,且條例鎖定高風險新創,如此企業要在五年內賺錢的機率就很低。   第二,若將新創企業股權交易掉,就會喪失未來從這公司獲利賺錢的機會,且新創公司要會賺錢,才有移轉股權需要,這也代表該新創後續爆發力可能不小,如果賣掉了,就賺不到該公司後續的增值。   若是為了不錯失新創公司後續增值,又要避稅,就一定要安排人頭,雖不排除有人以此方式規避稅負,但用人頭有其風險、成本存在,人頭可能會翻臉不認人,還有如何安排對人頭進行稅負補貼的問題在。   透過人頭持有等方式規避稅負,整體運作的複雜度、成本與風險都還是很高的,雖不排除有些人可能賭性堅強,會想賭一把,但不會有多大的族群這樣做,因為安排人頭後分配股利所得、歸還股票等都是不小工程,且反而可能產生民事糾紛。   最後,對於有些人藉由成立公司,實質上卻是持有不動產,並以交易股權來達成實質出售不動產者,在修正條例後,我認為還是會有人以此方式規避稅負,因為只要稅負上有價差,就會有人使用。   不過是否會這樣規避,就要去精算其交易幅度多大,再來看哪種方式較合算,因房地產交易稅負比較複雜,持有幾年後賣出的稅率都不一樣,若交易金額很大,採取交易未上市櫃股權的方式,還是會有一定節稅效果,但站在租稅公平角度,本次修正仍不失為一件好事。(本文由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沈碧琴口述,記者鄭鴻達採訪整理) 反避稅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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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免繳遺產稅 有撇步

Posted by on 12.22.20 in Tax

父母規劃藉由買保險留財產給子女,要注意投保的細節不同,可能會影響遺產稅的認定,高雄國稅局表示,以最常見的壽險保單而言,長輩必須同時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保單才能免課遺產稅,如果被保險人是子女或他人,未來仍要繳交一筆遺產稅。 官員表示,保險往往是父母為了避免突發事故過世,導致子女失去經濟來源,而使生活陷入困境的保障之一。 然而在父母死亡、子女須申報遺產稅時,父母購買的人壽保險保單,列入遺產申報課稅與否,就要視那張保單上的要保人、被保險人身分而定。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官員表示,如果保單上約定,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也就是不必課遺產稅。 官員表示,父母投保之前,要注意有一種明確的例外情形,當被繼承人只作為要保人,但被保險人是子女或他人,那麼被繼承人生前以要保人身分繳交的保險費,將會衍生保單價值,這部分仍屬於父母的財產,日後父母過世時,這筆未到期的保單,不論子女是否繼續承保,或主張解約退還已繳保費,都要納入遺產總額中申報。 父母在規劃保單的過程中,為了避免落入上述課稅情形,官員表示,不僅本身要作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也必須是自己,未來指定受益人(譬如子女)領取到身故給付時,才不會被課到遺產稅。 未來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保單內容也要經過國稅局審核,確認投保動機並非避稅後,才會排除在遺產總額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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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萬遺產稅繳不出來?國稅局教你一招化解

Posted by on 12.22.20 in Tax

遭逢家人過世傷心難過之餘,若多達逾100萬遺產稅繳不出來怎麼辦?事實上,只要繼承人符合一定條件,就可以用被繼承人剩餘的存款繳稅,減輕繼承上的負擔。 舉例來說,若一位民眾過世身後留下大筆財產,其繼承人遺產稅應納稅額為100萬元,繳納期限從今年8月9日至10月8日為止,但龐大金額讓繼承人一時之間無法籌措現金繳稅。 根據法務部資料,當納稅義務人收到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後,2個月內必須到金融機構繳清應納稅款;但北區國稅局指出,若民眾有繳稅上困難,可在繳納期限內,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3分之2簽章出具抵繳遺產稅同意書或受贈人同意書,向國稅局提出申請,就可以使用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的存款繳納遺產稅。 不過要注意的是,申請移轉金額不得大於該筆稅款的應納稅額,也就是說,以上述例子而言,遺產繼承人僅能申請移轉100多萬元金額扣繳稅款。 另外,如果納稅義務人有必要時,也可以在繳納限期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延期2個月或分18期以內繳納遺產稅。 如果民眾是選擇18分期繳納,那麼根據國稅局規定,應納稅額須在30萬元以上,且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可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但分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 但國稅局也提醒,納稅義務辦理被繼承人轉帳繳稅後,若還有剩餘的銀行存款、房地產等財產,還是要等稅繳清,待國稅局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後,才能辦理繼承移轉登記。 文章來源:今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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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賣屋 6情況享房地合一優惠

Posted by on 12.17.20 in Tax

房地合一稅自2016年上路,短期賣屋最高將課徵45%高稅率。不過財政部表示,若民眾落入六種非自願出售房屋情況,可免受房地合一制規範、直接適用20%優惠稅率,包括清償債務、負擔醫藥費、受家暴需轉賣房屋、非自願離職、調職、房屋遭他人越界建築。 房地合一新制,必須在房屋移轉後30天內向國稅局申報並課稅,其稅負為累進稅率,個人若持有一年內出售不動產須課徵45%所得稅率、一到兩年內出售為35%、兩年到十年為20%,十年以上一律為15%。 但法理不外乎人情,民眾有時候賣屋實屬「逼不得已」,財政部發布函釋,民眾十年內賣屋涉及六種非自願出售情況、可適用房地合一20%優惠稅率。如果是財務困難,必須還債,或是要負擔個人、親屬的醫藥費,只要在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檢附繳費單據或借據,可證明為非自願出售。 若為公務情況,像是非自願離職、調職等情況,只要在申報時附上公司文件證明即可;而個人受家暴或是生命威脅,必須轉賣房屋另尋他處,可以檢附過去申請的保護令或對方案底證據以證明。 此外,如果是自家房屋遭他人越界建築,像是隔壁惡鄰居刻意加蓋、拆除而導致自家房屋嚴重受損,同樣也能向國稅局申請實地查核、只要確定影響居住環境,也可直接適用房地合一20%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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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市股交易稅事 二個問號

Posted by on 12.17.20 in Tax

個人買賣未上市櫃股票的交易所得,擬回歸最低稅負課稅,會計師指出,未來稅制設計會產生兩項疑義:首先,有限合夥創投事業的個人合夥人,能否持續適用免稅,還有釐清空間。其次,若立法延宕,仍要追溯到修法前所得追稅,制度合理性仍有疑義。 行政院於上周通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草案,擬自110年度起,恢復課徵個人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其交易所得的基本稅額。安侯建業會計師陳志愷指出,本次修法的重點之一,在於政府考量培植新創事業的目標,擬排除成立未滿五年、由經濟部核定的「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其股權交易所得,可以免予計入課稅。 陳志愷指出,基於支持新創事業的立場,近年《產業創新條例》也增訂第23-1條,給予有限合夥型態的創投事業,得適用穿透課稅的租稅優惠,不課徵創投事業的所得稅,直接向合夥人的所得課稅,其中證交所得便可適用免稅。 陳志愷認為,有限合夥創投家數雖不多,但資本額龐大,若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恢復課稅,經由穿透課稅後,合夥人反而可能被加徵最低稅負,影響租稅優惠美意,有仍待主管機關解釋未來適用情形。 他建議,如果將有限合夥組織所得視為「營利所得」,個人股東便有機會免受被加徵最低稅負。 依據行政院規劃,未上市櫃交易所得年度將從明年1月1日起恢復最低稅負,資誠會計師洪連盛表示,由於是增加人民租稅負擔的法案,如果立法院延至明年中才通過法案,能否追溯適用到年初的所得,恐有疑義。 對此,財政部賦稅署表示,110年度的所得,要等到後年才須申報課稅,在課徵實務上,即便修法期程稍有延後,尚不致於影響後續作業。 至於有限合夥創投的課稅適用,官員表示,產創條例提供的穿透課稅,屬於租稅優惠的一環,若納稅人認為課徵最低稅負,將使成本提升,可考慮改採一般稅制,或善加運用最低稅負制670萬元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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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股票 配股時間課稅有別

Posted by on 12.17.20 in Tax

繼承遺產應注意獲配股利時間。國稅局15日指出,若公司在繼承日前配股,股利也要課遺產稅;若繼承日後配股,則要計入繼承人綜所稅或採股利分離課稅方式。 官員表示,所謂繼承日就是過世親屬死亡日,繼承人必須在親屬過世後半年內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但如果來不及取得證明文件,可申請延期申報,依遺贈稅法第26條規定,最多可延長三個月。 如果該親屬在死亡前持有股票,且公司在該親屬死亡前配股,官員指出,股利仍屬死亡親屬,自然要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而繼承人免課股利的綜所稅。 反過來說,若親屬已經過世、公司才配股,官員指出,股票在名義上已移轉給繼承人、算是繼承人個人財產,因此隔年申報綜所稅時要把股利列入計稅。 如果過世者是證券大亨、留下大量股票,官員建議,繼承人若為繼承後才獲配鉅額股利,可以在隔年申報綜所稅時自行評估要併入綜所稅課稅或適用股利單一稅率,一般來說若綜所稅率適用30%以上,即可考慮採股利分離課稅、股利部分適用28%單一稅率。 舉例來說,若過世人持有股票1億元,每年獲配5%股利、即為500萬元,若為過世前獲配股利,則遺產總額要加計500萬元股利。 若為過世後才配股,則500萬元股利會列入繼承人綜合所得總額,以現行綜所稅制來說,繼承人獲得股利後將適用40%綜所稅率、股利稅負將高達200萬元(500萬*40%),因此繼承人採股利分離課稅較划算、股利稅負即可降至140萬元(500萬*28%)。 此外,依我國遺贈稅法規定,過世者在生前兩年贈與財產將視為擬制遺產課徵遺產稅,生前兩年贈與股票給他人、也要併入遺產總額計稅,但可減除已繳的贈與稅額,且股票獲配股利免計入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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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啟動數位查稅 台商小心

Posted by on 12.10.20 in Tax

中國大陸近期將進行「金稅四期」系統採購,大陸台商要小心,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2)日表示,數位查稅將讓空殼企業、虛開發票及雙帳戶避稅行為無所遁形,台商必須更加強內控管理機制,以因應大陸稅務查核的加強。 勤業眾信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徐曉婷表示,兩岸台商一直在觀察金稅四期的上路期程,而根據大陸稅務總局11月13日發布的公告,預期金稅四期系統即將在本月上路,不同於金稅三期僅整併國稅與地方稅資訊,未來金稅四期預計將再整合大陸各行政部會、銀行機構等資訊,有能力全面掌控大陸台商的金流與物流資訊。 再根據大陸去年發布的《企業信息聯網核查系統管理辦法》,徐曉婷表示,許多企業行為可能會被稅務機關加強檢視,譬如透過銀行金流面的資訊,掌握空殼企業帳戶,進而抓到洗錢、逃漏稅等非法行為。 徐曉婷表示,透過跨資料庫整合,預期金稅四期還可以讓稅務機關勾稽跨公司的申報資料,進而掌握大陸台商的物流資訊。舉例來說,如果某台商有區分財務帳與稅務帳,為符合當地稅務機關對利潤率的期待,刻意調整存貨量、銷貨量等數值,就可能會因稅務勾稽而被掌握。 徐曉婷表示,透過整合各部門資訊聯網,金稅四期未來將成為大陸政府查稅一大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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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價漲幅未達標 遺贈稅免稅額 2021年不變

Posted by on 12.10.20 in Tax

財政部4日公告2021年適用的遺產稅、贈與稅標準,其免稅額、課稅級距與扣除額與今年標準相同、並無變化。官員表示,主要是今年物價指數小跌、未達法定調整門檻。 依照我國遺贈稅法第12條規定,免稅額、課稅級距與扣除額三項標準隨物價調整,該年度物價只要距離上次的調整年度漲幅達10%,財政部需適當調整。 我國遺贈稅免稅額度上一次調整為2009年,當時將贈與稅從111萬調升到220萬、遺產稅從779萬調漲到1,200萬,但2009年至今物價漲幅約9.42%、未達調整門檻。 在扣除額方面,因贈與稅並無扣除額,僅就遺產稅的扣除額而言,上次調整時間為2014年,至今物價漲幅為4.73%,同樣未達法定標準,自然也不用調整。 而課稅級距方面,上一次調整為2017年中我國修正遺贈稅法,將遺贈稅從單一稅率10%改為10%、15%、20%的累進稅率,2017年至今物價漲幅約2.61%、同樣未達標準、毋須調整。 若比較近兩年物價漲幅比率,官員分析,以免稅額物價漲幅比率來說,2019年底為9.54%、今年卻是9.42%,顯見今年物價是不漲反跌,關鍵可能在於疫情與原物料價格,因上半年國際需求趨緩、使得部分產品價格下跌,也連帶讓物價指數下降。 官員指出,明年遺贈稅免稅額物價漲幅比率可能突破10%法定標準,民眾有望受惠。舉例來說,若明年遺贈稅免稅額物價指數漲幅比率為10.2%,那就會按照110.2%試算出新制免稅額標準。 我國2021年遺產稅免稅額仍為單件1,200萬元,贈與稅的免稅額則為每人每年220萬元。而遺產稅六大扣除額為配偶扣除額493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或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若贈與淨額在2,500萬元以下適用10%稅率;超過2,500萬元、低於5千萬元則適用15%;超過5千萬元則適用20%。若遺產淨額5千萬元以下適用10%稅率;超過5千萬元、低於1億元則適用15%;超過1億元適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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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基金申請所得稅協定 享優稅

Posted by on 12.10.20 in Tax

不少投信公司都有海外信託基金產品,部分標的市場為日本、德國等股市,但海外基金在當地投資必須適用扣繳稅率多為20%以上,稅負不輕。財政部8日指出,如果是所得稅協定國,只要我國投資人簽署授權書,即可由投信公司代為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以日本而言,扣繳稅負可從20%降為10%、形同減半。 一般海外基金因為受益人眾多,若要申請核發我國居住者證明時,等於要一一取得所有基金受益人授權以及準備受益人名冊等,需要花費不少的時間。 為解決行政程序問題,財政部在2018年發布函釋,訂定海外基金只要在信託契約記載「由經理公司(受託人)代為處理本基金投資所得相關稅務事宜」,取得投資人同意後,投信公司即可合法取得受益人資訊、一併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優惠。 官員強調,投信公司只要獲得國稅局核准,即可按照「我國居住者之受益人持有受益權單位數占該基金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比例」適用所得稅協定優惠。 舉例來說,若有一個海外基金投資標的為日股,海外基金規模約新台幣20億元,若每年獲配股利1億元,在未申請協定情況下,當地股利扣繳稅率為20%,即為2千萬元。 假設該基金有半數投資者已簽署同意書、可適用所得稅協定10%優惠稅率,可依照比例享有股利扣繳優惠稅率。按照試算,有5千萬元股利仍適用股利扣繳稅負20%、但有5千萬元股利可適用10%優惠稅率,在當地扣繳稅負降為1,500萬元,節稅效益即可反映在基金投報率。 對投資人而言,只要股利扣繳稅率降低、整體稅後投資所得可增加,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投資報酬率也會提高,換言之,多簽一次名、即可享受更高投報率。 官員認為,財政部已經和33個國家簽署所得稅協定,包括日本、南非、德國、英國、瑞士等投資熱區,另外從後端運用函釋解決行政程序問題,讓大眾投資海外信託基金可以享受到所得稅協定果實,也有效刺激國人加碼投資、助益我國金融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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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剩餘財產節稅 有撇步

Posted by on 12.10.20 in Tax

婚姻關係若因配偶過世而解除,台北國稅局表示,未亡人可利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節省部分遺產稅負擔。 官員表示,當配偶的其中一方過世時,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可以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也就是當配偶之間的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可以將另一方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負債後,平均分配雙方剩餘的財產差額。 當這項規定與碰到遺產稅時,就會形成節稅的效果,官員表示,在配偶其中一方過世,婚姻關係因而解除的情況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1條規定,未亡人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後,取得的金額作為遺產稅的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可以在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日起算一年內,完成差額分配的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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