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Tax

個人股利課稅有2種 該選哪種更節稅?

Posted by on 4.19.21 in Tax

每年4月到8月多為台股的除權息季節,財政部指出,境內個人、法人所獲配的國內與海外股利課稅方式皆不同。境內個人領取國內股利為雙軌制,可適用單一稅率或併入綜所稅,國外股票或KY股利屬於海外所得、計入基本稅負制。 若為境內法人領取國內股利,不計入營所稅課稅所得,而國外股票或KY股利則併入營所稅。 依照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境內個人領取國內股利可選擇併入綜合所得計稅、適用5%~40%綜所稅率且可享有8.5%股利可抵減稅額,較適合綜所稅率在30%以下者;另外個人也可選用分離課稅、採單一稅率28%,較適合綜所稅率適用30%以上且股利收入占比較高者。 若是個人獲配KY股利(海外公司來台掛牌)或海外股票股利(投資他國股市獲配股利),皆屬於基本稅負制的海外所得,若單年度海外所得合計超過100萬元、必須計入基本所得額。官員指出,若個人單一年度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超出部分適用20%稅率計為基本稅負,若基本稅負超過同年度的綜所稅負,必須補繳差額。 而境內法人持有國內公司股票所獲配股利,依照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可享有免課稅優惠。不過境內法人如果持有KY股或是海外股票,所獲配股利皆屬於境外所得,必須列入營利事業所得課徵20%稅負。 但官員提醒,各國股市針對外資通常會先扣繳股利稅負,換言之,我國營利事業、個人在海外股市投資獲配股利可能會先被當地國扣取部分稅款,但我國個人、法人可持完稅憑證並依照當地大使館或其他承認機構簽證回台抵稅,若為所得稅協定國,還可事先申請適用優惠扣繳率、多為10%。 官員也表示,若為境外個人、法人獲配我國公司股利,一律採就源扣繳21%,至於境外單位投資海外股市或KY股皆不屬我國課稅範圍。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4442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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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貨幣課稅眉角 海內外交易別踩雷

Posted by on 4.9.21 in Tax

隨著比特幣價格水漲船高、交易熱絡,課稅問題也接踵而至,KPMG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游雅絜表示,比特幣等加密貨幣與法定貨幣不同,隨著交易就應該考慮課稅問題。 游雅絜表示,目前比特幣被視為數位商品,國內有交易平台例如幣託(BitoEX)等,民眾交易比特幣如果有獲利,是被視為財產交易所得,須納入綜所稅申報。 如果交易損失者,可以列入扣除,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當年度沒有交易所得,或者扣除不足的話,可以在往後3年內扣除。計算之後,併入其他綜合所得扣除其他的扣除額中,按稅率5%到40%累進課徵。 但是如果民眾投資的是比特幣ETF,如現在很受矚目的GBTC(Grayscale Bitcoin Trust),或加密貨幣ETF因為國內無相關商品,民眾透過管道投資,就屬於海外交易,須納入最低稅負(基本所得額),倘若併計其他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就須申報,總所得淨額扣除670萬元,按所得稅率20%課徵。 值得注意的是,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只能扣抵當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並不能往後3年扣除,例如投資海外比特幣損失100元、其他財產交易賺80元的話,最多就只能扣除80元,剩餘的20元無法在往後申報時扣除。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4384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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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決議對囤屋大戶查稅 財部籲屋主自動申報補稅

Posted by on 4.9.21 in Tax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天通過立委賴士葆、曾銘宗及李貴敏的提案,要求各地區國稅局針對持有十戶以上非自住房屋的囤房大戶逐步清查,瞭解這些房屋的使用情況,是否有出租使用,如果有出租,是否有誠實申報租金收入。賴士葆表示,囤房數持續在增加,財政部應查一下這些囤房大戶有沒有出租房子,如果大戶們都沒有出租,「就不要說課囤房稅會轉嫁給房客的543」。 依財政部定義,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持有在三戶以內,可屬自住範圍,四戶以上屬囤房。為回應外界的疑問並澄清誤解,財政部日前公布全國實際囤房情形,精準分析全國個人房屋稅籍歸戶統計,找出真正囤房、可能是未來囤房稅潛在課徵對象的屋主數,去年為四十八萬多人,比前年多二點五萬人,囤房屋主占比僅百分之七;其中囤十戶以上的屋主僅一七四七人,並非先前外界誤以為的近二萬人。 財政部官員表示,國稅局本來每年都有進行租稅收入的選案查核,因應立委決議,將會展開專案查核,鎖定個人及法人囤房大戶展開清查,瞭解使用情形。依法規定,自動申報補稅僅加計利息不會處罰,呼籲過去若有漏報租賃所得的屋主,趕快自動申報補稅,以免被查到被連補帶罰,傷很大。 為精準統計全國持有「非自住」的「住家用」房屋的屋主到底有多少人,財政部日前將地下室、共有、非住家用(營業、私人診所等)、自住住家用、部分面積供非自住住家用等狀況排除,僅針對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統計,公布全國實際囤房情形。統計指出,去年全國囤房屋主有四十八萬多人,較前年增加約二點五萬人。整體來看,全國屋主數、囤屋屋主數、囤一戶的屋主數都成長,但囤超過一戶的屋主則減少。 另外,立委高嘉瑜質疑,財政部統計有申報租賃所得的屋主,跟統計上的囤房數差異很大,顯見我國租屋黑數很大,要求財政部調查清楚。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360349?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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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品拍賣大減稅 學者批:對國內富人、藝術商減稅

Posted by on 4.9.21 in Tax

為因應香港情勢、推動台灣成為亞洲藝術品拍賣中心,行政院院會日前通過「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針對文物或藝術品交易,祭出交易所得分離課稅等租大減稅優惠,引發關注,政大財政系教授陳國樑批評,藝術品拍賣利得驚人,主要國家都課以重稅,修法不僅違背量能課稅的租稅公平原則,且減稅讓收藏家、藝術商賺大錢,藝術創作者卻不適用,有如懲罰藝術創作。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針對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大減祭出租稅優惠,以期提升國內交易量及促成海外交易回流、帶動周邊產業發展,但以院版草案來計算,實質稅率僅百分之一點二,假設藝術品拍賣一億元,交易所得只要一二○萬元,引起各方關注。 今天立院財政委員會立委質詢時關注藝術品拍賣所得大減稅問題;部分藍綠立委認為減不夠,希望實質稅率再減半至0.6%。但也有立委認為此法恐成有錢人避稅洗錢管道,相較於上班族所得稅稅率最高40%百分之四十,不符租稅公平;沒有訂優惠落日期限,也違背相關法令。 財長蘇建榮表示,財政部支持院版,在實質有效稅率上會有所堅持。官員解釋,修法方向不影響境外非居住者稅負,主要是讓境內收藏家、藝術商享租稅優惠,從併入綜合所得、稅率最高百分之二點四,改為分離課稅、稅率百分之一點二。 此外,針對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大減祭出租稅優惠,學者也有意見,政大財政系教授陳國樑則指出,此次修法以幫助藝術者為名,減稅吸引實則圖利藝術品來台拍賣商,是為富人量身打造避稅收上可讓台灣受益工具,但在若通過將成為羞辱租稅制外也應提出周邊產業發展公平的政策配套永久烙痕,才能讓租錯誤比當年遺贈稅減免更有意義降稅還嚴重。 陳國樑批評,減稅讓收藏家、藝術商賺大錢,但藝術創作者卻不適用,有如懲罰藝術創作。更何況疫後拍賣已全面開展「遠距」時代,根本沒有所謂來台設點衍生的周邊效益,以為減稅就是萬能是便宜行事的政策思維,也誤入歧途。 陳國樑指出,藝術品拍賣利得驚人,拍賣利得數十倍有之,主要拍賣市場法國課40%,美國課37%或28%,僅香港免稅,顯見藝術交易市場的榮枯,租稅應非主因。文化部應思索如何創造及凸顯台灣文物及藝術品價值,讓台灣市場具無法被取代的優勢,才能吸引國際大型拍賣行進駐台灣。祭出減稅優惠不過是招來追求減稅利益的租稅規避徒眾,無助產業發展。 陳國樑批評,財政部不能抵抗利益團體的壓力,棄守稅制專業,是自暴自棄。文物、藝術品乃文化與藝術的載體,是大師工匠對於文化與藝術的闡釋;政治若使文物、藝術品成為赤裸裸的租稅套利工具,實乃賊毀戕害文化與藝術。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360590?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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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炒房 清查境外匯回資金

Posted by on 3.26.21 in Tax

去年以來房市熱絡,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台商循境外資金專法匯回資金,雖有5%可自由運用,但匯回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及相關受益證券(REITs、REATs)。 財政部自去年底已成立專案,若發現有匯回資金投入不動產,就不能適用專法優惠稅率,將要求補稅。 為了打炒房,國稅局自去年底啟動三大專案,包括境外資金專法5%自由運用資金追蹤控管、個人不動產相關所得專案查核、營利事業不動產交易專案查核等,希望匡正房市炒作歪風。 在境外資金專法方面,台北國稅局表示,去年底各區國稅局已啟動查核,確認適用資金專法者提取的自由運用資金,是否流向不動產市場,若追查發現用在購買不動產及相關受益證券,國稅局將會以20%稅率補徵差額稅款。 國稅局舉例,若甲君2020年8月14日申請適用資金專法,在期限內將100萬美元匯入外匯存款專戶,適用專法優惠稅率為8%,受理銀行依匯回當日匯率計算扣稅,專戶內餘額為92萬美元,甲君有5%可自行運用,也就是4.6萬美元,隨後提取結售為新台幣132.48萬元。 若國稅局查獲,甲君將新台幣132.48萬元用於購買不動產,國稅局將會對甲君補稅,計算方式是以132.48萬元回推扣稅前的金額,再以20%計稅,再扣除該部分已繳稅額,甲君應補稅新台幣17.2萬元。 國稅局提醒,台商提取適用資金專法的5%自由運用資金,應留意不得用於購買不動產及相關受益證券的限制,以免稽徵機關事後追蹤查核發現,該部分資金將無法適用專法優惠稅率。 政府打炒房,國稅局針對個人適用舊制不動產短期頻繁交易、大額交易及購置預售屋(包含紅單)在所有權移轉登記前轉售者,加強查核,按實價課稅,以維護租稅公平,減少房市投機。財政部表示,這方面的查核國稅局一直有在做,自2010年10月至2020年12月底止,查核補徵綜合所得稅共1萬7,773件,補稅約82億元。 針對預售屋交易炒作,國稅局近期也持續配合內政部、地方政府聯合稽查,掌握相關交易資料。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336200?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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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配偶房產 記得繳契稅

Posted by on 3.26.21 in Tax

配偶之間相互贈與房地產,應留意三大稅務問題,包括贈與稅、土地增值稅以及契稅。財政部官員表示,配偶贈與財產不課贈與稅,贈與土地也可申請「暫時」不課土增稅,而贈與房屋則應報繳契稅。首先在贈與稅方面,配偶間相互贈與財產,依遺贈稅法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但如果所贈與的財產為不動產或股票,依規定贈與人應檢附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供地政機關或股票發行公司辦理移轉登記,因此雖然免稅,但贈與人仍應辦理贈與稅申報。 此外國稅局也提醒,未來配偶若死亡,依規定,死亡前兩年贈與另一半的財產,應視為遺產,也就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在土增稅方面,稅務局表示,民眾常誤以為配偶間贈與土地「免徵」土增稅,但實際上更精準的說法,僅是「暫時」不課土增稅,未來土地再次賣出時,就是以該筆土地贈與前的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基準,來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增稅。 官員表示,由於土地增值稅計算是採累進稅率,若配偶間贈與土地時申請暫不課徵土增稅,未來再次移轉給第三人時,由於公告現值通常每年調漲,累積的結果可能會使漲價倍數增加,導致得適用較高稅率,未必划算,納稅人可依自身狀況斟酌考量,決定贈與配偶時是否要申請暫時不課土增稅。 最後契稅則是許多民眾常會忽略的稅目,官員表示,契稅條例中規定,不動產的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都應申報繳納契稅,並未排除配偶,因此只要符合課徵範圍,無論是配偶間或父母與子女間的房屋移轉,都要報繳契稅。 官員提醒,贈與房屋應在契約成立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三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1萬5,000元,民眾應留意申報期限,以免逾期受罰。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333683?fbclid=IwAR0RDhSfHxqAVdINGYroJiurpzG43ZRnYUZak6b6NQhUzoJCis-29JtkBW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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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筆宗教捐款恐衍生稅負 會計師籲先向國稅局申報

Posted by on 3.12.21 in Tax

台灣宗教捐贈風氣盛行,會計師提醒,比起單純小額捐款,家中親友、長輩若有大額捐款,全年累計金額超過新台幣220萬元,且是捐給非財團法人機構,可能需另繳遺贈稅,建議先向國稅局申報,避免事後面臨補稅或罰鍰。 多數民眾都有捐贈可於隔年5月申報綜所稅時選擇列舉扣除的概念,但卻經常忽略遺贈稅風險。KPMG安侯建業稅務會計師吳能吉提醒,進行有特定目的或對象的宗教捐贈,且金額大於220萬元時,記得要向國稅局申報,審查是否屬免稅範圍。 遺贈稅法規定,個人當年度贈與(含捐贈)總額累計超過220萬元,應於30天內申報,若贈與對象為「財團法人」,且符合「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規定,該筆捐贈可免課贈與稅,但須經國稅局審查並取得「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同樣的,子、孫等繼承人將去世親友財產捐贈給寺廟,想要免稅,也要符合不計入遺產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的規定才行。 吳能吉建議,只要贈與大筆金錢或等值實物給宗教機構,記得要先向國稅局申報,審查後取得不計稅證明書,再進行財產捐贈,避免先完成捐贈,事後未通過國稅局審查,導致需補稅、罰鍰的爭議,讓捐贈美意蒙上一層灰。 另外,值得留意的是,綜所稅捐贈抵稅的條文規定,只要捐贈對象是依法向內政部、縣(市)政府立案登記的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即符合資格,但遺贈稅法捐贈免稅相關規定,則僅限對「財團法人」的捐贈,規定並不相同,值得特別留意。 吳能吉舉例,張先生捐贈220萬元給子女,之後又捐款300萬元予當地寺廟,隔年5月申報綜所稅於限額內列舉扣除(以綜合所得總額的20%為上限),不過,事後國稅局也查到,張先生捐贈的寺廟雖已向內政部立案登記,但非屬財團法人,這筆捐贈必須課徵贈與稅,因需另補稅30萬元並開罰。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302921?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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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稅唸學堂/老爸匯300多萬給在美國讀醫學院的兒子 一毛錢的贈與稅也不用繳

Posted by on 3.12.21 in Tax

伍先生的小孩很優秀,在美國唸醫學院。這一年年初,他匯了330萬元給小孩,匯款之後,才想到要去台北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原以為超過220萬元贈與免稅額,要繳11萬贈與稅,最後,經稅務員的輔導,一毛錢的贈與稅也不用繳。怎麼辦到的? 伍先生在櫃枱申報時,台北國稅局的稅務員先問他,為什麼沒有分兩筆匯?他和太太一年各有220萬元免稅額,兩人合計有440萬元免稅的贈與額度,夫、妻兩人分別匯款給兒子,就不用繳贈與稅了。伍先生一臉懊惱表示,事先沒想到有贈與稅問題,水單只填一張,以自己名義匯款。 (330萬元贈與總額-220萬元免稅額)×10%贈與稅稅率=11萬元贈與稅。 就在伍先生填寫申報書時,稅務員突然攔下他。翻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給他看,第20條列出八種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其中第四款是「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伍先生的兒子讀醫學院,學費很高,可以作為減項。稅務員特別說明,實務上必須實報實銷,要有單據的才能認列。 伍先生納悶:匯款是給今年的用度,今年才剛開始,大半還沒有支付,怎麼實報實銷?稅務員讓他回去找找,有憑據,能舉證的就行。 伍先生再來到國稅局時,真的帶來憑證,金額最高的是註冊單,兒子讀的是美國有名的大學,提出學籍資料、註冊單,舉證支付教育費。還提出新買一台11萬多元筆電的單據,也算在教育費中。兒子在美國是租房子,與房東簽了租賃契約,這契約也帶來了,租金屬生活費。 伍先生問:食、衣、行等,怎麼提憑證?稅務員解釋,沒有單據的,就不能作為減項,贈與稅會給220萬元的免稅額,就是考慮到有些生活開支提不出單據,沒單據的部分全算在220萬元中。 稅務員算算,伍先生提出的單據可供認列的金額已超過100萬元。加上220萬元的免稅額,贈與的免稅額度逾330萬元,已超過贈與總額,贈與稅金額為零,不用繳。 台北國稅局官員特別提醒伍先生,今年他的免稅額已經幾乎用完了,如果他有用自己的名義再次匯款給兒子,一定要來申報贈與稅。官員表示,銀行會把大額匯款資料報給中央銀行,在洗錢防制法實施後,匯款目的等也要填寫清楚,所以,稅捐機關可以掌握相關資料。漏報贈與稅要補稅罰款的。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294058?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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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子女放棄繼承、千萬遺產全留母 專家:這種孝法很NG

Posted by on 3.12.21 in Family Office, Tax

父母有一人過世,如果留有遺產,不少人會選擇放棄繼承權,把房子或現金,全數留給還在世的爸爸或媽媽,以示孝心。專家說,這種孝順方式可能惹出大麻煩。 新北市最近就有一個案例。新北市地政士公會公關主委鄭文在表示,家住板橋的張爸爸和老伴同住,育有二男二女共四個小孩,子女們都已經成家立業,子孫滿堂,有人並長年在美國經商。 今年1月,張爸爸過世,名下留有板橋一間市價千萬房子,以及300多萬現金存款,四個小孩連絡討論後,為讓媽媽頤養天年,毫無顧慮,決定一起向法院遞狀拋棄繼承權,把現金和房子全部留給媽媽。 鄭文在說,在他們四人決定去法院之前,公會透過他們朋友得知此事,立刻決定出手阻止。 他說,原因很簡單,依照民法1138條規定,若子女拋棄繼承權,孫子輩就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如果他們真的向法院完成拋棄繼承,媽媽並無法單獨繼承,而是繼承權由媽媽和四名子女,轉變成媽媽和多位孫子女一起繼承。 如此一來,原本單純五人繼承,瞬間變成複雜的數十人繼承,除非連孫子們一併拋棄繼承權,但孫子女中有未成年人,還有人歸化為美國人,要全數辦理放棄,將是一項超大工程,想到就令人頭皮發麻。 鄭文在說,經過公會解說,四人恍然大悟,並接受建議,改採協議分割遺產的方式辦理,將想分配給媽媽的不動產及現金等,透過分割協議書載明同意分配給媽媽,如此可以達到盡孝的目的,也可避免繼承權的複雜化。 至於辦理方式,兄弟姊妹四人只要在遺產分割協議書中簽名,載明同意分配即可,即使分配0元也不會影響繼承登記的進行。 鄭文在表示,繼承權是一堂生活中必修的學分,向前延伸可以透過意定監護、遺囑、信託等配套完成,建議有機會就應超前布署,並多問問專業地政士或是律師意見,好的規劃事半功倍,錯誤的處理,可能事倍功半。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21/5294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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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信託給兒子領錢 國稅局:要課贈與稅

Posted by on 3.5.21 in Family Office, Tax

高資產人士運用家族信託傳承財富,當心三種情況可能被課贈與稅,中區國稅局表示,只要信託契約讓他人受益,包括立約時、契約中變更,以及追加信託財產等情況,都視為贈與,應申報贈與稅。 官員表示,最近股市投資熱絡,有些金字塔頂端的高資產家庭,會選擇運用信託的方式投資,譬如找銀行規畫股利贈與信託,讓家人也能享受到股市投資的獲利。 然而在這種特別的信託關係中,就會涉及到贈與稅的議題,官員表示,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規定,信託關係當中,如果涉及到下列三種情形,將依法課徵贈與稅。 官員表示,第一種情況比較單純,就是在信託契約立約時,就明訂信託利益的受益人為他人,不是委託人;第二種情況,則是在原有的自益信託契約當中,把受益人的角色,變更為非委託人的他人。 至於第三種情況,比較像是前二種情況的延續,官員指出,如果信託契約的受益人已經是他人,那麼當委託人追加信託財產,就會讓受益人(非委託人)享有信託利益增加,因此其增加財產價值的部分,也要歸類於贈與行為。 以股票信託為例,官員表示,先前審核到一件張先生的案件,他在2019年底,用名下的股票財產成立信託契約,原本明定到期時,是以本人為信託利益的受益人;不過在2020年中,他決定變更受益人,讓兒子獲取未來的信託利益。 官員表示,這種情形便符合第二種情況,變更受益人的行為,相當於將原本享有的信託利益,贈與到兒子身上。 無論是上述三種模式的任何一種,官員表示,應於贈與事實的發生日起算,於30天內申報贈與稅,贈與金額的部分,則是依遺贈稅法第10-2條規定計算。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277387?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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