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Tax

個人房地合一稅 別踩五大雷

Posted by on 11.4.21 in Tax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制自2016年實施已逾五年,國稅局在實務上處理申報案件最常見五大錯誤,包括繼承成本申報錯誤、未拆分共有房地費用、證明文件未備齊,還有個人未申報交換房地或交易虧損。 官員指出,民眾繼承或受贈取得房地,必須依照受贈或繼承當下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再按政府發布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價值做為取得成本。 例如民眾是在2019年受贈取得一戶台北市房地,當時房屋與土地現值約900萬元,若在2021年9月轉賣,則取得成本必須依照2019年到2021年物價漲幅2.16%計算調整為919.44萬元。 而台灣多數家庭會將房地傳承給子女,形成多數人共同持有祖產情況,如果共有人出售共有房地時,應共同負擔成本費用,按照持分比例拆分成本或費用。但部分共同持有人明明只有不到一半的持有權,申報房地合一稅卻列報全額成本,等同於虛報成本費用。 官員也指出,個人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必須檢附買入、賣出的買賣契約書、收付價款證明、成本以及必要費用憑證等,常常有民眾列報扣除裝修費用,但是僅提供估價單,沒有合法支付憑證,因估價單可找多家裝潢店開價,所以國稅局無法認定為實際成本,民眾還是要提供實際有支付的證明才能認列成本抵稅。 此外,部分民眾誤認為交換房地或交易虧損可以免申報,為實務上最常見的錯誤情況。官員表示,交換房地等同於交易,不論有沒有收取款項,民眾還是要申報房地合一稅。 不過,如果是個人提供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或參與都更,因為個人是提供土地換取房屋,沒有產生價差而收取價金情形,可免辦房地合一稅申報。 而交易虧損雖然免課稅,但官員指出,民眾必須在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30天內至國稅局填寫房地合一稅申報書,其虧損額度可在當年度及後續三年抵減房地合一交易所得。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5416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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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鉅額獲利買保單未申報最低稅負 連補帶罰上看1,770萬

Posted by on 10.21.21 in Tax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今日表示,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個人取自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是屬海外所得,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新台幣100萬元者,應全數計入個人的基本所得額,申報計算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繳納基本稅額。 南區國稅局查核某案件,發現納稅義務人甲君2017至2020年間陸續投保某保險公司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保險計10張,躉繳保費計217萬美元,換算新台幣約6,665萬多元,經查證結果,甲君繳納的美元保費並非自其國內金融機構外幣存款帳戶轉帳支付,而是甲君自境外某銀行匯出多筆款項存入保險公司帳戶,共計217萬美元,用以支付保費。 經該局請甲君說明其繳納美元保費的資金來源及性質,甲君稱其投資香港某公司,其自該公司歷年獲配的股利均未匯回國內,而係藉由購買外幣保單,並以美元繳納保費方式,自香港直接匯出美元至保險公司帳戶繳納保費217萬美元。 經南區國稅局依法核定甲君2017年度至2020年度海外營利所得計6,665萬多元,補徵所得基本稅額計885萬元並裁罰,最高可達1倍,連補帶罰上看1,770萬元。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個人如有海外所得,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100萬元者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依規定申報繳納基本稅額,以免因漏報遭補稅及處罰鍰。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5341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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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股權交易 房地合一持有期間不同

Posted by on 10.21.21 in Tax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2.0自2021年7月上路,個人、企業持有不動產期間計算則以「移轉登記日」期間為主。不過,如果是未上市櫃公司價值五成以上皆為不動產的過半數股權交易,則持有期間以股東取得過半數股分或出資額日起至交易日。 官員指出,我國交易2016年後取得房地、地上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等皆屬於房地合一稅範圍。依規定,境內個人、法人持有境內不動產兩年內出售均課徵45%稅率,而持有超過兩年、未逾五年出售皆課35%。境內法人若持有五年以上、境內個人持有五年到十年皆適用20%;而境內個人持有十年以上可適用15% 但官員表示,不動產交易依「移轉登記在自己名下」期間計算持有年度,如是繼承、配偶贈與等,合併計算被繼承人或配偶持有期間。 舉例來說,配偶A自2012年購入一棟房屋,並在2020年贈與給配偶,若配偶在2021年賣出,則持有期間為2012年到2021年,即為九年。 而過去有不肖人士運用未上市櫃空殼公司收購不動產,再將公司以股權交易賣給下一個不動產買方,等於將房地合一稅轉換為未上市櫃證交所得(現停徵所得稅,自2021年起計入基本稅負),最高可將房地合一45%稅負降為0%。 為防堵該漏洞,我國房地合一規定,未上市櫃公司過半數價值為境內不動產為特定不動產,只要交易該類公司五成以上股份,將比照買賣不動產課徵房地合一稅。 官員指出,特定股權交易持有期間是依「超過半數股權或資本總額」時間而定,並不是以企業持有不動產期間計算。例如一家未上市櫃空殼公司,其股東有A、B、C三人各持有1/3,無人股權過半。若一位合夥人在2022年1月把股權賣給企業主,導致股權過半,此時才開始計算持有年度。   資料來源:https://readers.ctee.com.tw/cm/20211020/A14AA14/1150928/sh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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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馬、薩摩亞台商 防稅務風險

Posted by on 10.21.21 in Tax

歐盟本周更新稅務不合作名單,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7)日表示,除了各界最重視的香港被納入灰名單外,還有二個國家或地區與台商息息相關,包括仍在黑名單的薩摩亞、以及新列入灰名單的馬來西亞,台商須留意未來稅務風險。 此外,賽席爾本次已成功「漂白」,順利脫離黑名單。資誠全球稅務服務會計師曾博昇表示,在黑名單既有的12個國家及地區之中,本次名單更新,已移除安圭拉、多米尼克以及塞席爾 ,其中賽席爾是台商在跨國投資架構中,較常使用的地區之一,立即被歐盟制裁的風險,暫時解除。 不過,台商投資架構也常使用到的薩摩亞,至今仍留在黑名單中,曾博昇表示,一旦被列入黑名單中,歐盟成員國可能會執行相關制裁措施,例如提高扣繳率、禁止獲得歐盟資金,或是要求揭露更多企業資訊,因而提升法遵成本。 曾博昇表示,本次的另一大重點則在於灰名單,也就是歐盟稅務觀察名單,本次新增了香港、馬來西亞、哥斯大黎加、卡達以及烏拉圭,被要求在2022年12月31日前,改善他們對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的制度。 這也是歐盟稅務不合作名單發布以來,首次將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的國家及地區,以違反公平稅制精神為理由,列入灰名單當中。 曾博昇表示,境外來源所得免稅制度或許可避免重複課稅,但是在實務上,有些國家及地區對免稅收入定義過於廣泛,尤其是對消極性的境外來源所得,沒有施加任何條件限制。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801123?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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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籍台商資產傳承 要趁早

Posted by on 10.21.21 in Tax

美籍台商注意,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13)日指出,拜登政府上台後積極推動稅改,其中終生遺贈稅免稅額,可能會從目前1,170萬美元,下修到500萬美元,相關法案前景不明朗,建議高資產台商把握現有額度,及早進行資產傳承規劃。 現行美國稅制,除了每年可以贈與每人15,000美元且無需申報贈與稅,另外還有一項終身遺贈免稅額的設計,贈與超出15,000美元的部分,可以申報終生遺贈免稅額,在限額內的贈與不課贈與稅,或也可將此額度保留以抵扣遺產稅稅負。 資誠指出,美國在前總統川普任內,於2017年美國稅改的影響下,終身遺贈免稅額度由原本的549萬美元大幅調升,加上通膨調整後,2021年的終身遺贈免稅度已經達到1,170萬美元,美籍人士除了每年的贈與免稅額外,還可以贈與1,170萬美元價值的資產,而無需繳納贈與稅。 資誠稅務諮詢顧問公司執行董事蘇宥人指出,對於同時具有多重國籍,或是資產坐落於不同國家的台商,可以考慮儘早使用美國終身遺贈免稅額度,尤其是上述美國終身遺贈額度,還存在二個變數。 首先,依照現行規劃,終身遺贈免稅額度僅是暫時性上調至2025年底,若美國國會無意延長,終身遺贈額度預計將會在2026年回歸至往年的549萬美元水準。 另一方面,蘇宥人表示,美國眾議院歲入委員會也在今年9月13日發表新的預算案,目標將終身遺贈額度,提早下修為500萬美元,蘇宥人表示,若此案順利通過,美國終身遺贈額度,預計最快將於2022年1月1日調降至500萬美元的水平。 蘇宥人建議,個人資產超過500萬美元的美籍台商,可以儘早思考並安排贈與相關事宜。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814761?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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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將上路 留意豁免三條件

Posted by on 10.8.21 in Tax

我國受控外國企業(CFC)課稅制度即將在近年上路,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建議,至今仍習慣將集團獲利分配到免稅天堂地區的台商,可以開始進行評估,爭取適用CFC的豁免條件,以免未來受到課稅。   資誠家族及企業永續辦公室昨(30)日舉辦策略論壇,會計師洪連盛指出,政府為避免企業將利潤存放於境外租稅天堂、進而讓稅負無限遞延,已立法但未施行的CFC新制,其施行日期將在未來一年內確定,屆時將對台商個人持有的境外公司造成衝擊。   台商該如何因應CFC帶來的衝擊?洪連盛表示,要評估的是個人的跨國持股架構,檢視手上的境外公司,是否已落入CFC規範、有沒有機會符合法定的豁免條件。   洪連盛表示,CFC的豁免條件有三種,第一種是全家族持有免稅天堂公司股權,未達超出法定標準;第二種是租稅天堂的境外公司,其年度獲利合計未超過700萬元;第三種為所持有的租稅天堂公司,在當地有僱有員工及固定營業場所,符合實質營運要件,且股利、租金、利息等被動收入未超標。   洪連盛表示,三種豁免條件當中,實質營運條款相對不容易達成,建議台商在評估可能被CFC課稅後,可以趁著台灣實施CFC施行前的空窗期,及早調整控股架構,以適用豁免條件。   若以上條件皆不容易達成,洪連盛指出,在CFC正式上路前,台商也可思考,及早讓境外轉投資公司,先行分配盈餘,來降低未來CFC上路後的潛在課稅所得。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784348?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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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列稅務灰名單 衝擊台商

Posted by on 10.8.21 in Tax

歐盟於本周將香港列入稅務灰名單,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6)日指出,這是繼全球最低稅負制上路後,對香港台商衝擊最大的消息,香港政府擬修正相關規定,針對在香港沒有實質經濟活動的企業,利用被動收入進行跨境避稅的行為課稅,預計2022年底前完成修法。   安侯建業會計師劉中惠表示,過去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都曾被歐盟列入觀察,若從灰名單變成黑名單,將會面臨高額的稅務制裁,或是交易時程將被拉長;本次香港如同其他租稅天堂,遭歐盟列入灰名單,對於長年在當地設立公司從事轉投資業務的台商,影響甚鉅。 畢馬威香港區合夥人楊澤志指出,歐盟從2019年就盯上香港,目前香港稅制的設計係遵循「屬地主義」的大原則,企業取得的所得,必須同時符合有在當地經營業務、屬當地所得且非源自資本性資產三大要件才予以課稅,離岸所得還能再申請免稅,跨國集團可能設立離岸空殼公司,利用香港不對源自外地的被動收入徵稅,達到「雙重不徵稅」的目的。   楊澤志表示,香港政府已經配合向歐盟做出承諾,將於2022年底前修訂《稅務條例》(香港法例第112章),最快於2023年落實相關措施,目前修訂版本是針對在香港沒有實質經濟活動的企業,其利用被動收入跨境避稅的行為做規範。 劉中惠表示,被動收入可能是指利息、權利金、股利等所得項目;至於實質營運而產生的主動收入,目前仍維持原制,依據屬地主義來課稅。 對於未來的狀況,劉中惠表示,無論是香港被動收入課稅制度上路,甚至是遭歐盟納入灰名單,對於台商而言,都將產生額外的稅務成本。 劉中惠建議,因應香港未來的稅制調整,台商要即刻重新檢視過往的交易流程及稅務主張,以免未來進行稅務申報時,無法呈現一致性的書面紀錄。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798184?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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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馬、薩摩亞台商 防稅務風險

Posted by on 10.8.21 in Tax

歐盟本周更新稅務不合作名單,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7)日表示,除了各界最重視的香港被納入灰名單外,還有二個國家或地區與台商息息相關,包括仍在黑名單的薩摩亞、以及新列入灰名單的馬來西亞,台商須留意未來稅務風險。 此外,賽席爾本次已成功「漂白」,順利脫離黑名單。資誠全球稅務服務會計師曾博昇表示,在黑名單既有的12個國家及地區之中,本次名單更新,已移除安圭拉、多米尼克以及塞席爾 ,其中賽席爾是台商在跨國投資架構中,較常使用的地區之一,立即被歐盟制裁的風險,暫時解除。 不過,台商投資架構也常使用到的薩摩亞,至今仍留在黑名單中,曾博昇表示,一旦被列入黑名單中,歐盟成員國可能會執行相關制裁措施,例如提高扣繳率、禁止獲得歐盟資金,或是要求揭露更多企業資訊,因而提升法遵成本。 曾博昇表示,本次的另一大重點則在於灰名單,也就是歐盟稅務觀察名單,本次新增了香港、馬來西亞、哥斯大黎加、卡達以及烏拉圭,被要求在2022年12月31日前,改善他們對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的制度。 這也是歐盟稅務不合作名單發布以來,首次將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的國家及地區,以違反公平稅制精神為理由,列入灰名單當中。 曾博昇表示,境外來源所得免稅制度或許可避免重複課稅,但是在實務上,有些國家及地區對免稅收入定義過於廣泛,尤其是對消極性的境外來源所得,沒有施加任何條件限制。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801123?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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虧損仍須申報房地合一稅?國稅局這樣說

Posted by on 9.24.21 in Tax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6日表示,個人交易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地、房屋使用權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不管是虧損或獲利,都必須在移轉登記日隔日起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 我國房地合一是針對2016年後取得房地、預售屋等交易標的課稅,只要在2021年7月後有交易情況皆適用房地合一2.0稅制。至於2021年7月以前交易案件為房地合一1.0稅制。 房地合一2.0為個人出售持有兩年內不動產適用45%稅率、持有兩年到五年內為35%,五年到十年為20%,十年以上為15%。 而過去房地合一1.0為個人出售持有一年內不動產適用45%稅率、持有一年到兩年內為35%,兩年到十年為20%,十年以上為15%。 官員指出,實務上常有民眾誤以為不動產交易虧損免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但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個人交易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必須在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30天內至國稅局填寫房地合一稅申報書。 依照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官員表示,民眾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必須檢附申報書、買賣契約書影本,還有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例如前一次移轉時的購入價格、房屋現值、房仲、代書等雜項支出證明,若有應納稅額則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舉例來說,民眾在2018年以總價500萬元買入房地,2020年10月31日以總價400萬元出售房地並做移轉登記,雖然是虧損100萬元,但是民眾在11月30日以前(自10月31日隔日起30日內)仍要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 官員也表示,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如果房地合一交易有虧損,其虧損額度可在當年度及後續三年抵減房地合一交易所得,但仍需先行申報。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5190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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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投資獲利逾千萬 這原因被罰200萬曝

Posted by on 9.24.21 in Tax

國稅局查獲一起資產傳承逃稅案,一位剛成年的男子從境外公司收到50萬美元,還稱是「境外投資所得」,結果竟是他父親透過自己投資的境外公司移轉資產,父子謊言最終仍遭國稅局戳破,連補帶罰損失逾200萬元。 一位民眾在2019年間,收到某境外公司匯入的50萬美元(約新台幣1,600萬元),民眾聲稱是境外投資所得,但卻未提供投資證明,此外,這位民眾才剛成年,明顯沒有投資資力。 國稅局認為事有蹊蹺,深入追查竟發現,該間匯款的境外公司是民眾父親投資的境外公司,這名父親為避免在國內資金移轉遭國稅局查核,選擇以境外公司帳戶直接、分次匯款給兒子。 國稅局表示,民眾父親符合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身分,將自身持有的境外財產贈與其子,核屬贈與,因未依法辦理贈與稅申報,除補稅外亦遭處罰,得多繳超過200萬元給國稅局。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範,只要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將所持有境內或境外的財產贈與他人,都應課徵贈與稅;財產範圍包含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權利。民眾如將財產贈與他人時,應注意於贈與日起30日內主動辦理贈與稅申報。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只要我國國民,不論贈與境內或境外財產,均應依法繳納贈與稅;如非屬經常居住境內的國民,將境外財產贈與他人,就不屬贈與稅課稅範圍。 國稅局強調,民眾如有應申報贈與稅的贈與行為,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調查前,應趕緊依法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切莫心存僥倖,以免遭處罰。 (文章來源:好險網;文/李瑞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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