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資金專法實施帶動大批資金回台,參與各方應留意每年1月底的申報義務,就受理資金的銀行端而言,應向國稅局申報匯回資金專戶的管理及運用情形;對於匯回資金的台商而言,若已申請實質投資計畫獲准,則應於1月底前,向經濟部報備投資計畫執行情形。 台北國稅局表示,《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2019年8月15日施行,去年國稅局收到了非常多境外資金回台申請案,統計截至去年12月14日為止,核准件數已破千件,金額更達新台幣2,257億元,許多案件都是在去年7月、8月左右提出申請。 面對如此大量的列管案件,官員表示,對於受理銀行而言,馬上就要面臨新一年度的列管帳戶申報作業,專法要求,受理銀行應自資金存入外匯存款專戶日起,於每年1月底前透過公文函,向客戶所在地國稅局申報上一年度各專戶的管理運用情形。 官員表示,銀行須申報的帳戶有三種,最基本的就是該筆境外資金的外匯存款專戶狀態;其次,若台商客戶有將資金用於金融投資,還會額外於銀行開立信託專戶、證券全權委託專戶等,這二類專戶資金的管理運用資金情形,包括資產投資狀態、是否已提領本金及孳息等,也是要由受理銀行進行申報。 由於實質投資租稅優惠誘人,資誠會計師林巨峯指出,專法已經帶動逾700億元國內產業投資,截至去年12月14日為止,經濟部核准的投資案件共有252件,只要仍在投資計畫期間內,這些提出實質投資申請的台商,都要於每年1月底前,向工業局報備投資計畫執行情形。 就直接投資而言,林巨峯表示,投資人要報備投資進度、項目、投資金額及來源、資金動支情形等;就間接投資而言,投資人要報備投資對象(創投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基本資料、被投資產業事業清單、投資國內上市櫃公司股票情形等;被投資事業還要列出資金用途,避免資金流向土地等不合格項目。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166201?from=ednappsharing
台商利用境外資金專法匯回海外收益後,要留意幾項可能會遭到補稅的但書,高雄國稅局表示,包括以匯回資金投資不動產,或者是申請實質投資或金融投資後,將資金挪作他用,將會對違法動支部分補徵20%所得稅。 台商依專法從海外匯回資金之後,原則上資金應於銀行專戶中列管五年,不過依《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第6條規定,官員表示,在列管期間內,台商可以採實質投資、自由運用及金融投資等三類方式進行後續運用,不少台商會選擇向經濟部申請從事實質投資,以換取退稅50%的租稅優惠。 官員表示,無論資金回台後往哪一條路徑運用,運用時都要符合法規要求, 舉例而言,若是採實質投資,就要擬具投資計畫,向經濟部申請核准,如果獲得核准函並動支資金後,被發現投資項目不符合原始核定的投資計畫,有移作他用的情形,國稅局就會從銀行專戶尚未動支的資金當中,補徵到最高20%所得稅。 賣房地勿忘土增稅!搞懂一生一次、一生一屋 稅率差很大 賣方少算無形成本「土增稅」,小心平轉土地不賺反賠,而「土地增值稅」一般按土地漲價總額、採用倍數累進稅率計算,稅率20%到40%,而若是自用住宅享有優惠稅率10%。 地政士全聯會副執行長蕭琪琳指出,「土地增值稅」為土地持有者換人才需要課的稅,且依每年公告土地現值調幅進行採計,適用稅率從20%~40%,另外自用住宅則有優惠稅率10%,而這項優惠基本上是「一生使用一次」。 蕭琪琳舉例,假設10年前買土地、公告現值每坪3萬元,如今要賣地,但公告現值變成7萬,中間價差4萬,若一般土地按照漲價倍數分級課徵,適用稅率20%~40%,若是自用住宅用地則享有優惠稅率10%,但地上要有房屋並要按照土地稅法第9條設好戶籍。 經常聽到賣屋、賣地之後課土增稅不賺反賠,他說明,「土地增值稅」繳稅義務人為賣方,假設去年買一塊土地100萬元,今年準備以相同100萬元賣掉,表面看似不賺不賠,但若採計被課徵土增稅成本,就會從平轉變成虧損。
財政部發布最新解釋令,以房地為信託財產的遺囑信託,若符合三大要件,其地價稅、房屋稅可申請適用自住稅率。第一,信託受益人必須是繼承人,且是委託人的配偶或子女;第二,信託關係消滅後,所有權會回到受益人手中;第三,須符合土地稅法、房屋稅條例上的自住要件。 財政部官員表示,這個解釋令是來自於高雄一個納保案件,一位年輕的家長生前為了託孤,將留下來的房地安排遺囑信託,計畫待遺孤成年後,再讓房地所有權回到子女身上,這段期間房地也維持自住,沒想到當納稅人想申請地價稅、房屋稅自住優惠稅率時,卻遭稽徵機關打槍,因此找上納保官。 財政部因此在近期做出解釋,只要符合一定要件,房地遺囑信託也可適用地價稅、房屋稅自住稅率。 首先,受益人必須是遺囑信託委託人的繼承人,且為其配偶或子女;其次當信託關係消滅後,信託財產的歸屬權利人為受益人,也就是信託結束後,房地所有權確實回到配偶或子女身上;最後則是基本要件,一定得符合土地稅法、房屋稅條例規範的自住要件。 以土地稅法而言,自住要件包括必須辦理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非都土地未超過七公畝等要件;房屋稅條例則規定,房屋無出租使用、必須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可適用自住稅率。 不過官員也強調,這則解釋令僅適用於遺囑信託,其他種類的他益信託無法一概適用;至於自益信託,財政部過去則已發布解釋令,符合自住條件也同樣可申請適用自住稅率。 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為千分之10至55,採累進方式課徵,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只有千分之2;至於房屋稅,全國各地方住家用稅率多落在1.2%至3.6%,自住稅率則是1.2%。無論是地價稅或房屋稅,申請自住稅率是合法且常見的節稅方式。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149593?from=ednappsharing
立法院會今30日三讀通過「民法第1030條之1修正草案」,未來夫妻離婚或變更法定財產制後,若平均分配有失公平或對婚姻期間沒有貢獻或協力,法院得視雙方經濟能力、子女照養等因素,調整財產分配或免除分配額,不必平均分配財產,若婚前債務也不必平均分配債,保障家中經濟弱勢一方,也讓離婚後財產分配更趨公平。 現行「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等不再此限。若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立委周春米指出,為避免法院對於具體個案認定標準不一,提案修法,增列「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之要件,法院調整或免除分配額,讓分配達到實質公平。 修正條文明定,法院裁判慰撫金分配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對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等付出狀況,同時對共同生活與分居時間、婚後取得財產時間及雙方經濟能力等因素綜合評判。 周春米於法案三讀後發言表示,原本法規的原則是平均分配,並授予法官認為有失公允,裁量時可以調整分配,修法後將讓法官裁量時能更有具體依據,讓配偶離婚後財產分配更趨公平,以保障雙方權益。 蔡易餘也說,過去對於夫妻財產分為婚前、婚後,其中婚前財產衍生利息、利益沒有清楚定義,過往法院判決時,往往把這部分認為婚後,成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一部分,導致很大不公平跟訴訟爭議,修法後對於夫妻婚前、婚後財產調和有幫助。 資料來源: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01230004415-260405?chdtv
財政部30日指出,若個人有海外所得逾百萬元、保險給付金逾3,330萬元、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綜合所得淨額、分離計稅股利,還有自2021年後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等七大項目,須申報最低稅負制、適用20%稅率。 所謂最低稅負制又稱為基本稅負制,財政部指出,最低稅負制設立宗旨是要讓高所得者即使享有租稅減免而免稅或低稅負,仍要繳納基本稅負以貢獻國家財政。 最低稅負計算方式為七大項目合計金額減除個人最低稅負免稅額670萬元,超出部分適用20%稅率、即為最低稅負,若最低稅負超過綜所稅,則個人要補繳差額。 依《所得稅額基本條例》規定,所得有四大項目要計入最低稅負制,包括海外所得、保險給付金、綜所淨額、分離股利。若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需「全數」計入,還有單一年度內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若超過3,330萬元,「超出金額」也要計入。 另個人年收入減除各項免稅額與扣除額後、即為綜所稅淨額;若申報綜所稅選用股利分離課稅,則股利及盈餘也要計入最低稅負制。若股利併入所得計稅,因綜所淨額已涵蓋股利,免再另計。 投資與捐贈部分,有三種項目要計入最低稅負制,包括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列舉扣除額的非現金捐贈金額、2021年以後的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皆為全額計入。 財政部指出,私募證券成立信託基金條件較寬鬆、還可投資未上市櫃股票做租稅規劃,過去不少富豪善用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做為避稅小金庫。 未上市櫃證交所得近年成投機炒房者躲避房地合一稅管道;另非現金捐贈包括納骨塔、土地等,因估價不易、往往變成漫天喊價,千禧年曾有高所得者一年收入274億元,卻申報非現金捐贈扣除167億元,等於六成收入免稅。為降低這些租稅規避情形,財政部將投資與捐贈三項目計入最低稅負,就算有錢人逃掉綜所稅、仍要繳最低稅負。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395724.html
財政部國稅局指出,一般民眾轉賣成屋依持有年度,可能適用房地合一新制或財交所得舊制,房地合一新制必須在移轉登記後30天內申報課稅,若適用財交所得舊制、則為隔年申報,併入綜所稅即可。至於轉賣預售屋或紅單(認購預售屋優先權契約),則一律屬於財交所得,併入所得課稅。 財政部也提醒,2020年若有紅單交易、出售預售屋、轉賣成屋且適用財交所得舊制者,必須在2021年5月報稅季時申報。此外,我國自2020年底三讀通過「實價登錄2.0」的地政三法,若實價登錄2.0未來經總統公布並施行,紅單交易將僅限於建商賣給個人、不能再轉售第三人。 在2014年1月1日以前取得或繼承親屬在2016年以前購入的不動產,轉賣時可適用財產交易所得舊制。但如果是2016年後取得的房屋、或是在2014年1月2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二年內賣出,兩者皆屬房地合一課稅新制範圍。 若適用財產交易所得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免課稅,但房屋交易所得依房屋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後計入個人綜合所得計稅,即為報稅季申報、適用現行5%~40%綜所稅率。 如果適用房地合一新制,必須在房地移轉後30天內申報繳稅,個人持有一年內出售不動產須課徵45%所得稅率、1~2年內出售為35%、2~10年為20%,10年以上一律為15%。至於境內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為併入營所稅課徵、適用20%稅率;但境外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由代理人報繳,且持有1年內出售適用45%稅率、1年以上一律為35%。 官員指出,預售屋、紅單都還不算是正式的房地,因為都還在興建中、並未實現,所以在法律權利上屬於「財產權」、依財產交易所得方式課稅,而且免計入土地交易所得。 至於轉賣房地合一新制的成屋,必須課徵房+地交易所得稅負,惟避免與土地增值稅重複課稅,房地合一稅基可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397486.html
不少配偶選在年底結婚,討個喜氣。父母可把握子女登記結婚前後六個月內,採取財產移轉規劃,每一位父母都可享有贈與子女100萬元婚嫁免稅額,再加上每人每年220萬元免稅額,等於父母各享有320萬元贈與子女的免稅額,合計新婚配偶兩邊共四位父母、總共有1,280萬元贈與免稅額。 此外,如果考慮到跨年度贈與情況,四位父母還可分別贈與220萬元財產、免課贈與稅,雙方父母在前後兩年贈與新人財產,最多合計可享有2,160萬元贈與免稅額(1,280萬+220萬*4)。 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稅為針對贈與人課徵,若贈與人給受贈人超過免稅限度的財產,必須課徵贈與稅,像是父母贈與財產給子女,但只要超過贈與免稅額限度,父母會另外被國稅局追討贈與稅10%~20%。 依照遺贈稅法條文,每人每年可享有220萬元的免稅額,加上父母在子女結婚前後半年內贈與財產可額外適用100萬元免稅額,每一位父母就會有320萬元贈與免稅額,跨年度情況如今年尾贈與、明年初又贈與一次,每一位父母可享有540萬元贈與免稅額。 不過,在辦理贈與稅申報時,父母必須提供贈與契約書、父母與子女雙方身分證明文件,還有子女結婚登記的戶籍資料,才能主張合法節稅。 若贈與額度超過免稅額限度,按照遺贈稅條例,若贈與淨額(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在2,500萬元以下者,適用10%贈與稅;若贈與淨額超過2,500萬元至5,000萬元者,課徵250萬元與超過2,500萬元部分的15%;超過5,000萬元者,課徵625萬元與超過5,000萬元部分的20%。 舉例來說,陳姓夫妻的女兒在去年10月結婚,若陳爸爸在女兒登記結婚後一個月內贈與500萬元給女兒,因為超出單年度220萬+100萬贈與額度,陳爸爸須繳納贈與稅18萬元(500萬元-320萬元)*10%。 若陳媽媽同時贈與300萬元給女兒,因為陳媽媽仍在320萬元的贈與子女免稅額內,因此不用繳稅。 不過,如果陳爸爸是採分年贈與,在女兒結婚第一個月(去年11月)先贈與320萬元,今年1月再贈與180萬元,雖然合計都是500萬元,但因為跨年度、可適用每人每年220萬元贈與免稅額,因此贈與稅降為0元,一口氣省下18萬元,省下的贈與稅可多買幾張股票當退休金,顯見節稅的重要性。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361104.html
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立法院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修案」,將法規文字從未滿20歲改為未成年、滿20歲以上改為已成年,節稅權益也會隨著年齡下修而限縮。面對遺產稅的節稅空間縮水,事實上民眾可以透過保險規劃,讓未來資產移轉更加順利。 立法院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修案」,與「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案」。在遺產稅中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及「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也受到修法影響而遭到限縮。 依遺產稅現行規定,繼承人只要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子女、孫子女,或被繼承人扶養的兄弟姊妹,都享有每人50萬元扣除額,若繼承人是未成年,可按「實際年齡與成年年齡差距」增加扣除額,每差1歲增加50萬元扣除額。換句話說,成年門檻調降2歲,未成年的扣除額度也將少掉100萬元。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insurance/396838.html
配合「民法」成年年齡由20歲調降為18歲,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修案」與「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案」,將法規中的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或改為適用新版民法規定之文字敘述。 三讀條文指出,遺贈稅法修正項目為遺產稅當中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目前稅法規定,家人過世時,如果留下子女等輩分較低的直系親屬,可以從遺產總額當中扣除50萬元,不必課稅;依現行規定,如果留下的家人未滿20歲,每差一歲,還可多扣50萬元。官員說,配合民法修正,稅法當中的「未滿20歲」將改為「未成年」;滿「20歲以上」則改為「已成年」,因此未來民法成年規定施行後,遺產稅扣除額規定會一併修正。 所得稅的影響則在申報扶養的部分,以後列報扶養親屬的條件,會改為子女須未滿18歲,或滿18歲以上,但是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才能列報扶養,享有免稅額等節稅效果。
行政院日前修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恢復未上市櫃公司股權交易所得最低稅負制,是回到租稅公平的角度,其實之前證券交易所得稅還沒開徵之前,是有最低稅負制的,後來開徵證交所得後取消,但免徵後又沒恢復,因此站在租稅公平性來看,本次修正不失為一件好事。 有一點值得特別注意的是,這次修正會產生一個稅差。本次修正後,若是中華民國境內居民的交易,就要納入最低稅負制,讓境內居民證券交易所得免稅後,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在算完670萬元的免稅後,還是要繳20%綜所稅。 若是中華民國境外的居民、外商、外國投資人來投資未上市櫃公司,因不會有申報綜所稅的問題,也因此交易未上市櫃股票產生所得後,自然就不會有最低稅負制的問題,修正後,反而對外國人相對有利。 不過是否就會因此次的修正,導致加重有人就由境外人士、公司假冒、炒作投資的情形?其實目前境外公司交易會面臨反避稅條款、CRS(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要求,因此會有實質營運、黑名單等問題。 雖然不排除會有人藉此規避最低稅負制,但如此安排,在面臨實質營運與CRS要求時,會導致在營運上及控股上,產生一定不方便性,所以不至於會有太多人透過非本國人來持有股權的方式,來規避稅負。 此外,本次修正,有針對成立五年內高風險新創公司設排除條款,此設計是要避免在新創千盼萬盼到第一桶金時,若一下就要被課稅課走,會對新創衝擊較大,所以讓它較晚才要繳稅,而非是要避稅用的。 設定五年門檻,雖不排除可能有投資人,會趕在緩衝期內出清持股以避免稅負,但這安排會付出代價與成本。首先,公司要賺錢,股票才會增值,才有產生所得的問題,且條例鎖定高風險新創,如此企業要在五年內賺錢的機率就很低。 第二,若將新創企業股權交易掉,就會喪失未來從這公司獲利賺錢的機會,且新創公司要會賺錢,才有移轉股權需要,這也代表該新創後續爆發力可能不小,如果賣掉了,就賺不到該公司後續的增值。 若是為了不錯失新創公司後續增值,又要避稅,就一定要安排人頭,雖不排除有人以此方式規避稅負,但用人頭有其風險、成本存在,人頭可能會翻臉不認人,還有如何安排對人頭進行稅負補貼的問題在。 透過人頭持有等方式規避稅負,整體運作的複雜度、成本與風險都還是很高的,雖不排除有些人可能賭性堅強,會想賭一把,但不會有多大的族群這樣做,因為安排人頭後分配股利所得、歸還股票等都是不小工程,且反而可能產生民事糾紛。 最後,對於有些人藉由成立公司,實質上卻是持有不動產,並以交易股權來達成實質出售不動產者,在修正條例後,我認為還是會有人以此方式規避稅負,因為只要稅負上有價差,就會有人使用。 不過是否會這樣規避,就要去精算其交易幅度多大,再來看哪種方式較合算,因房地產交易稅負比較複雜,持有幾年後賣出的稅率都不一樣,若交易金額很大,採取交易未上市櫃股權的方式,還是會有一定節稅效果,但站在租稅公平角度,本次修正仍不失為一件好事。(本文由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沈碧琴口述,記者鄭鴻達採訪整理) 反避稅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