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Lisa Lin

立院決議對囤屋大戶查稅 財部籲屋主自動申報補稅

Posted by on 4.9.21 in Tax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天通過立委賴士葆、曾銘宗及李貴敏的提案,要求各地區國稅局針對持有十戶以上非自住房屋的囤房大戶逐步清查,瞭解這些房屋的使用情況,是否有出租使用,如果有出租,是否有誠實申報租金收入。賴士葆表示,囤房數持續在增加,財政部應查一下這些囤房大戶有沒有出租房子,如果大戶們都沒有出租,「就不要說課囤房稅會轉嫁給房客的543」。 依財政部定義,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持有在三戶以內,可屬自住範圍,四戶以上屬囤房。為回應外界的疑問並澄清誤解,財政部日前公布全國實際囤房情形,精準分析全國個人房屋稅籍歸戶統計,找出真正囤房、可能是未來囤房稅潛在課徵對象的屋主數,去年為四十八萬多人,比前年多二點五萬人,囤房屋主占比僅百分之七;其中囤十戶以上的屋主僅一七四七人,並非先前外界誤以為的近二萬人。 財政部官員表示,國稅局本來每年都有進行租稅收入的選案查核,因應立委決議,將會展開專案查核,鎖定個人及法人囤房大戶展開清查,瞭解使用情形。依法規定,自動申報補稅僅加計利息不會處罰,呼籲過去若有漏報租賃所得的屋主,趕快自動申報補稅,以免被查到被連補帶罰,傷很大。 為精準統計全國持有「非自住」的「住家用」房屋的屋主到底有多少人,財政部日前將地下室、共有、非住家用(營業、私人診所等)、自住住家用、部分面積供非自住住家用等狀況排除,僅針對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統計,公布全國實際囤房情形。統計指出,去年全國囤房屋主有四十八萬多人,較前年增加約二點五萬人。整體來看,全國屋主數、囤屋屋主數、囤一戶的屋主數都成長,但囤超過一戶的屋主則減少。 另外,立委高嘉瑜質疑,財政部統計有申報租賃所得的屋主,跟統計上的囤房數差異很大,顯見我國租屋黑數很大,要求財政部調查清楚。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360349?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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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壽川父子讓出大位 關鍵六字揭密

Posted by on 4.9.21 in Family Office

企業經營大不易,能夠走過風風雨雨成為百年企業更是寥若星辰,在前有百年大同經營權變天的殷鑑下,再過三年將歡度百歲的永豐餘戰戰兢兢,寧可在基業穩固時趁早布局,也不要等到問題發生,才找專業經理人救火,永豐餘大家長何壽川深信,「無私,才能看見永恆,走向永續。」 「百年、無私、永續」正是何壽川家族決定全面退出永豐餘投控5月董監改選,讓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開,決心讓這個家族企業改頭換面走向企業家族的六字關鍵密碼。 據了解,這是何壽川與兒子何奕達兩人促膝長談,在臨時董事會前夕就達成的共識,對於家族企業發展可能遇到的瓶頸,他們了然於胸,隨著永豐餘即將邁入百年,接下來如何走遠走好,迎向下一個百年,永續是他們在乎的,而要做到這點,所有人都須「無私」,由契合集團發展的專業經營團隊負責營運,才可以看見更多元化、不同的未來。 此前,何壽川已多次在集團高階會議中,不斷重申永豐餘下一個百年不可能只靠單一家族接班維繫,永豐餘投控旗下有多達近百家被控股公司,要從家族企業走向企業家族,在國外百年企業活得長壽、與時俱進,幾乎都是採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開模式,若遭遇問題才能大刀闊斧,持續自我改造、轉型。 永豐餘1924年成立以來,自何傳、何壽川、何奕達三代至今,家族成員在歷屆董事會中擔任董座、董事等,這次決定交棒給專業經理人團隊,不僅從外部找來多位不在集團任職的專業經理人,也要交出大位,傳承經驗與知識,接下來如何促成新舊團隊融合快快上手拚業績是最大挑戰。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industry/4395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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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品拍賣大減稅 學者批:對國內富人、藝術商減稅

Posted by on 4.9.21 in Tax

為因應香港情勢、推動台灣成為亞洲藝術品拍賣中心,行政院院會日前通過「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針對文物或藝術品交易,祭出交易所得分離課稅等租大減稅優惠,引發關注,政大財政系教授陳國樑批評,藝術品拍賣利得驚人,主要國家都課以重稅,修法不僅違背量能課稅的租稅公平原則,且減稅讓收藏家、藝術商賺大錢,藝術創作者卻不適用,有如懲罰藝術創作。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針對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大減祭出租稅優惠,以期提升國內交易量及促成海外交易回流、帶動周邊產業發展,但以院版草案來計算,實質稅率僅百分之一點二,假設藝術品拍賣一億元,交易所得只要一二○萬元,引起各方關注。 今天立院財政委員會立委質詢時關注藝術品拍賣所得大減稅問題;部分藍綠立委認為減不夠,希望實質稅率再減半至0.6%。但也有立委認為此法恐成有錢人避稅洗錢管道,相較於上班族所得稅稅率最高40%百分之四十,不符租稅公平;沒有訂優惠落日期限,也違背相關法令。 財長蘇建榮表示,財政部支持院版,在實質有效稅率上會有所堅持。官員解釋,修法方向不影響境外非居住者稅負,主要是讓境內收藏家、藝術商享租稅優惠,從併入綜合所得、稅率最高百分之二點四,改為分離課稅、稅率百分之一點二。 此外,針對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大減祭出租稅優惠,學者也有意見,政大財政系教授陳國樑則指出,此次修法以幫助藝術者為名,減稅吸引實則圖利藝術品來台拍賣商,是為富人量身打造避稅收上可讓台灣受益工具,但在若通過將成為羞辱租稅制外也應提出周邊產業發展公平的政策配套永久烙痕,才能讓租錯誤比當年遺贈稅減免更有意義降稅還嚴重。 陳國樑批評,減稅讓收藏家、藝術商賺大錢,但藝術創作者卻不適用,有如懲罰藝術創作。更何況疫後拍賣已全面開展「遠距」時代,根本沒有所謂來台設點衍生的周邊效益,以為減稅就是萬能是便宜行事的政策思維,也誤入歧途。 陳國樑指出,藝術品拍賣利得驚人,拍賣利得數十倍有之,主要拍賣市場法國課40%,美國課37%或28%,僅香港免稅,顯見藝術交易市場的榮枯,租稅應非主因。文化部應思索如何創造及凸顯台灣文物及藝術品價值,讓台灣市場具無法被取代的優勢,才能吸引國際大型拍賣行進駐台灣。祭出減稅優惠不過是招來追求減稅利益的租稅規避徒眾,無助產業發展。 陳國樑批評,財政部不能抵抗利益團體的壓力,棄守稅制專業,是自暴自棄。文物、藝術品乃文化與藝術的載體,是大師工匠對於文化與藝術的闡釋;政治若使文物、藝術品成為赤裸裸的租稅套利工具,實乃賊毀戕害文化與藝術。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360590?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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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匯回投資 退稅四步驟

Posted by on 4.9.21 in Others

境外資金專法帶來大批台商資金回流,近期許多案件已陸續完成實質投資,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台商完成投資計畫後,無論申請主體是營利事業或個人,還要留意退稅所需的相關步驟、期程以及所需文件等規定,以便順利享受應有的租稅優惠。 財政部於2019年間推出《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吸引台商資金回台,截至今年3月14日為止,已帶動2,303億元資金回流到台灣,中區國稅局表示,許多台商個人或營利事業,選擇採專法引資回台,是受到專法的優惠稅率吸引,打算在台灣進行實質投資。 根據專法規定,於實施期間第一年內申請資金回台,只要依8%優惠稅率課稅;實施第二年引資回台,僅依10%優惠稅率課稅;若依計畫完成實質投資,還可以退還一半稅款,實際稅率將降為4%或5%水準。官員指出,著眼於租稅優惠的台商,須通過四個步驟才能退稅,且步步都要留意相關時程限制。 首先,官員指出,已將資金存入銀行專戶的案件,要於入帳日起算一年內,擬具實質投資計畫,向經濟部提出申請。 第二步,提出投資計畫後,若為直接投資案件,應於取得核准函後二年內,完成投資計畫,官員指出,如果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投資計畫,在期限屆滿前,還可以載明理由,向經濟部申請展延一次,最多展延二年為限。 第三步,官員指出,投資計畫完成後,應於六個月內向經濟部申請,核發實質投資計畫完成證明。 第四步,等到經濟部順利核發完成證明後,官員表示,別忘記申請退稅也有時間限制,同樣必須在取得完成證明日起算六個月內,檢附退稅申請書、完成證明及扣繳憑單備查聯等必須文件,才能順利獲得退稅。 官員表示,法令所規範的是「期限」,許多台商誤以為執行投資計畫期程很長,其實還是看實務面來決定,近期已陸續有多起案件完成實質投資,若台商以最快速度完成,相關文件完備,國稅局也會配合,及早完成退稅撥款。   資料來員: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370029?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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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炒房 清查境外匯回資金

Posted by on 3.26.21 in Tax

去年以來房市熱絡,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台商循境外資金專法匯回資金,雖有5%可自由運用,但匯回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及相關受益證券(REITs、REATs)。 財政部自去年底已成立專案,若發現有匯回資金投入不動產,就不能適用專法優惠稅率,將要求補稅。 為了打炒房,國稅局自去年底啟動三大專案,包括境外資金專法5%自由運用資金追蹤控管、個人不動產相關所得專案查核、營利事業不動產交易專案查核等,希望匡正房市炒作歪風。 在境外資金專法方面,台北國稅局表示,去年底各區國稅局已啟動查核,確認適用資金專法者提取的自由運用資金,是否流向不動產市場,若追查發現用在購買不動產及相關受益證券,國稅局將會以20%稅率補徵差額稅款。 國稅局舉例,若甲君2020年8月14日申請適用資金專法,在期限內將100萬美元匯入外匯存款專戶,適用專法優惠稅率為8%,受理銀行依匯回當日匯率計算扣稅,專戶內餘額為92萬美元,甲君有5%可自行運用,也就是4.6萬美元,隨後提取結售為新台幣132.48萬元。 若國稅局查獲,甲君將新台幣132.48萬元用於購買不動產,國稅局將會對甲君補稅,計算方式是以132.48萬元回推扣稅前的金額,再以20%計稅,再扣除該部分已繳稅額,甲君應補稅新台幣17.2萬元。 國稅局提醒,台商提取適用資金專法的5%自由運用資金,應留意不得用於購買不動產及相關受益證券的限制,以免稽徵機關事後追蹤查核發現,該部分資金將無法適用專法優惠稅率。 政府打炒房,國稅局針對個人適用舊制不動產短期頻繁交易、大額交易及購置預售屋(包含紅單)在所有權移轉登記前轉售者,加強查核,按實價課稅,以維護租稅公平,減少房市投機。財政部表示,這方面的查核國稅局一直有在做,自2010年10月至2020年12月底止,查核補徵綜合所得稅共1萬7,773件,補稅約82億元。 針對預售屋交易炒作,國稅局近期也持續配合內政部、地方政府聯合稽查,掌握相關交易資料。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336200?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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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配偶房產 記得繳契稅

Posted by on 3.26.21 in Tax

配偶之間相互贈與房地產,應留意三大稅務問題,包括贈與稅、土地增值稅以及契稅。財政部官員表示,配偶贈與財產不課贈與稅,贈與土地也可申請「暫時」不課土增稅,而贈與房屋則應報繳契稅。首先在贈與稅方面,配偶間相互贈與財產,依遺贈稅法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但如果所贈與的財產為不動產或股票,依規定贈與人應檢附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供地政機關或股票發行公司辦理移轉登記,因此雖然免稅,但贈與人仍應辦理贈與稅申報。 此外國稅局也提醒,未來配偶若死亡,依規定,死亡前兩年贈與另一半的財產,應視為遺產,也就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在土增稅方面,稅務局表示,民眾常誤以為配偶間贈與土地「免徵」土增稅,但實際上更精準的說法,僅是「暫時」不課土增稅,未來土地再次賣出時,就是以該筆土地贈與前的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基準,來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增稅。 官員表示,由於土地增值稅計算是採累進稅率,若配偶間贈與土地時申請暫不課徵土增稅,未來再次移轉給第三人時,由於公告現值通常每年調漲,累積的結果可能會使漲價倍數增加,導致得適用較高稅率,未必划算,納稅人可依自身狀況斟酌考量,決定贈與配偶時是否要申請暫時不課土增稅。 最後契稅則是許多民眾常會忽略的稅目,官員表示,契稅條例中規定,不動產的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都應申報繳納契稅,並未排除配偶,因此只要符合課徵範圍,無論是配偶間或父母與子女間的房屋移轉,都要報繳契稅。 官員提醒,贈與房屋應在契約成立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三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1萬5,000元,民眾應留意申報期限,以免逾期受罰。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333683?fbclid=IwAR0RDhSfHxqAVdINGYroJiurpzG43ZRnYUZak6b6NQhUzoJCis-29JtkBW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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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子逆襲2】企業家看父子鬥 勸年輕人有耐心

Posted by on 3.26.21 in Family Office

身為黃茂雄的好朋友,台玻董事長林伯豐表示不評論黃茂雄父子之間的事。至於二代傳承議題,他認為傳賢或是傳給家族都是選擇之一,看誰的能力較好?對公司何者較有利?要能幫助公司壯大。他也不諱言接班以家族為優先,不過現在企業已邁入國際化,該改的舊觀念就要改。   某企業主在新聞上看到老品牌東元集團黃家父子內鬨的報導感到很訝異,他可以理解多數第二代在國外受教育,栽培出來語言佳、有創意、體力好、3C強,父子難免不同調,但是上一代的觀念化能力與產業經驗是年輕人難以馬上效法的,這些是要用代價去學的。   他說,父執輩創業經營經過不同歷練,遇到事情直接可以立即判斷決策、思考,是第二代較缺乏的,兩代之間觀念一定有落差,應該互相體諒,最好是老中青三代一起共事是最大福音。同樣是創業者的老闆說,以黃茂雄縱橫商場多年的歷練,不可能做出草率決定。以結盟華新、跟寶佳集團談和來看,是因為股權不夠多不得已的選擇,而且在股東會前夕三方達成共識,消除媒體的負面新聞,對東元集團是正面訊息,然而突然又殺出兒子與老爸鬧不和,反而對集團形象不好。   外傳黃茂雄有意傳給目前的女董座,傳賢不傳子,企業家分析,雖然不知道黃茂雄真正的想法,但也不排除現階段的安排是替未來鋪路,未來讓專業經理人扶佐兒子的可能性。 「從外表看不是那麼單純,從心理角度想,誰要把辛苦打下的江山拱手讓人?每一步棋背後一定有他的邏輯思考,黃茂雄不會做唐突決策,年輕人要體會背後的用心。」他指出,就算今天第二代接班了,現實如果無法掌握多數股權,「接班也只是曇花一現」。 二代傳承的議題是每個企業都會發生類似的紛擾,尤其受日本教育的上一代更是一板一眼。某集團第一代企業家建議,第二代當一個忠實聽眾,抱持感恩的心,畢竟沒有前人的努力,不可能承襲,應更有耐心,也許相處上氣氛會緩和一些。「不用急,就算等到掛了,也不會跑掉,也是你的。」 對第一代來說,他則建議不要處處規範下一代,有些可承受的小教訓讓對方去承受,讓年輕人去體會,不傷大雅。 東元原始大股東之一的黃博治接到《蘋果新聞網》詢問黃茂雄父子之間的紛爭時,以自己退休為由表示不清楚狀況。   資料來源:https://tw.appledaily.com/property/20210326/OWGQ3MRWXJFHNKT7DHBN4TFKY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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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被保險人 小心節稅踢鐵板

Posted by on 3.12.21 in Family Office

父母為孩子買保單,多是希望能為孩子建立完整保障,或是滿足資產移轉目的,但保單當中要保人、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的規劃,與未來納稅習習相關,相尤其當「要保人≠被保險人」時,可能會因為不同情況衍生出稅務問題,如果未釐清免稅額規範,很有可能被要求補稅甚至罰款。 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人時,可能會因此演衍生下列4種況,不只是會有稅務問題,嚴重可能還會成為失效保單,在規劃時一定要注意。 1. 可能會有「遺產稅」的問題 要保人是父母,但被保險人是子女時,一旦要保人(父母)過世,保單價值準備金(簡稱「保價金」)會計入要保人的遺產中,需要課徵遺產稅。 有些人會為了節稅,將保單的要保人在後期才改為子女,但依據民法第1148-1條規定,繼承人在繼承前兩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贈與,該財產是為其所得遺產。因此,如果是身故前兩年內變更要保人的保單,其保價金還是要做為遺產課稅。 2. 可能會有「贈與稅」的問題 後來把要保人更改為「子女」,也可能會有「贈與稅」的問題。若是更改當年度的保價金超過220萬元,就必須申報及繳交贈與稅。 3. 保單可能「無效」 根據《保險法》第105條第一項的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約定無效」。 4. 如果是「要保人≠受益人」,還可能有「最低稅負制」的問題 因為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二款的規定,當「要保人≠受益人」時的死亡給付超過3,330萬元時,必須計入個人所得額中計算,並可能衍生「最低稅負」的問題。 正因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的設定會衍生出不同稅負及保單效力問題,如果規畫錯誤,以後可能就要付出代價,因此更需要保險業務員們以專業的角度來協助做好規劃,並每年提醒保戶檢視保單,才能100%符合保戶原本投保時的需求及保障。 (文/李瑞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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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比被保險人先過世!遺產稅、保單怎麼辦?

Posted by on 3.12.21 in Family Office

不少民眾都會為家人投保保單,但如果生前沒有做好交代,去世之後很可能會造成繼承人無所適從。最常見的是民眾在生前以自己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投保壽險保單,在要保人去世之後,可能衍生出3種需要繼承人處理的情況。 一、申報遺產稅 在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的情況下,要保人去世之後,保單價值就屬於要保人的遺產,累積的保單價值都要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二、辦理變更要保人 要保人去世之後,保單由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為了保單後續權利行使,繼承人可以透過變更要保人手續,將要保人變更為其中一人。 變更要保人需要準備的文件,包含所有共同繼承人同意簽名的契約變更申請書,也要附上保單、要保人死亡證明書、除戶籍謄本,以及全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 另外,因為在稅款未繳清之前,不能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是辦理移轉登記。因此辦理要保人變更時,也要附上稽徵機關核發的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核定免稅證明書,或是同意移轉證明書的副本,才能成功變更要保人。 三、遺產未完稅、保單未變更要保人 如果保單未變更要保人、繼承人也沒有持續繳交保費,保單會轉為「自動墊繳」也就是從保價金當中扣保費,當保價金被扣完時,保單就會轉為停效。 保單停效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會負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被保險人的保障中斷。因此,當原要保人身故時,最好盡快完成遺產稅申報,並去做變更要保人手續、繼續繳交保費。 如果保單被停效後有意要讓保單復效,在6個月內辦理復效並繳清欠繳保費,就可以恢復效力;超過6個月、未滿2年的停效保單,保險公司可以要求被保險人重新體檢,若是體檢未通過,保險公司可以拒絕復效。 另外,如果停效超過2年,保險公司會直接終止契約,保單永久失效,也不得再申請復效。 正因為要保人、被保險人的設定會衍生出不同繼承及保單效力問題,如果無法清楚交代子女,以後可能就要付出更大代價,因此更需要保險業務員們以專業的角度來協助處理保單規劃或是後續繼承事宜,以免造成漏報稅或是失去保障的問題。 (文章來源:好險網;文: 李瑞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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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筆宗教捐款恐衍生稅負 會計師籲先向國稅局申報

Posted by on 3.12.21 in Tax

台灣宗教捐贈風氣盛行,會計師提醒,比起單純小額捐款,家中親友、長輩若有大額捐款,全年累計金額超過新台幣220萬元,且是捐給非財團法人機構,可能需另繳遺贈稅,建議先向國稅局申報,避免事後面臨補稅或罰鍰。 多數民眾都有捐贈可於隔年5月申報綜所稅時選擇列舉扣除的概念,但卻經常忽略遺贈稅風險。KPMG安侯建業稅務會計師吳能吉提醒,進行有特定目的或對象的宗教捐贈,且金額大於220萬元時,記得要向國稅局申報,審查是否屬免稅範圍。 遺贈稅法規定,個人當年度贈與(含捐贈)總額累計超過220萬元,應於30天內申報,若贈與對象為「財團法人」,且符合「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規定,該筆捐贈可免課贈與稅,但須經國稅局審查並取得「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同樣的,子、孫等繼承人將去世親友財產捐贈給寺廟,想要免稅,也要符合不計入遺產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的規定才行。 吳能吉建議,只要贈與大筆金錢或等值實物給宗教機構,記得要先向國稅局申報,審查後取得不計稅證明書,再進行財產捐贈,避免先完成捐贈,事後未通過國稅局審查,導致需補稅、罰鍰的爭議,讓捐贈美意蒙上一層灰。 另外,值得留意的是,綜所稅捐贈抵稅的條文規定,只要捐贈對象是依法向內政部、縣(市)政府立案登記的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即符合資格,但遺贈稅法捐贈免稅相關規定,則僅限對「財團法人」的捐贈,規定並不相同,值得特別留意。 吳能吉舉例,張先生捐贈220萬元給子女,之後又捐款300萬元予當地寺廟,隔年5月申報綜所稅於限額內列舉扣除(以綜合所得總額的20%為上限),不過,事後國稅局也查到,張先生捐贈的寺廟雖已向內政部立案登記,但非屬財團法人,這筆捐贈必須課徵贈與稅,因需另補稅30萬元並開罰。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302921?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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