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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富人稅」影響更大的美國遺產稅稅改

Posted by on 4.1.22 in Tax

大紀元2022年03月30日訊】(大紀元記者高杉編譯報導)在拜登政府大力宣傳其新的「億萬富翁稅」提案,即提高徵收身家超過1億美元的富豪家庭的所得稅最低稅率之際,遺產律師們週一(3月28日)則在關注其出台的一套更具技術性但影響力更大的遺產和贈與稅的修訂案。 該修訂案將使稅務人員可以把手伸向他們長期以來一直無法觸及的繼承財富。 新的變化試圖減少超級富豪及其金融工程師可以使用的、各種複雜的避稅方式。這些避稅手段可以讓數以十億美元計的巨額資金在幾個世紀的不斷積累過程中一直免稅。 儘管美國財政部所謂的「綠皮書」(Green Book)中的2023財政年度稅收條款,將在未來幾個月內交由立法者進行討論,甚至可能無法最終成為法律,但稅務律師表示,與去年提出的類似措施相比,新的提議的目標更為具體。 芝加哥大學(University of Chicago)法學教授丹尼爾·赫默爾(Daniel Hemel)在接受採訪時評論說:「『綠皮書』中的措辭非常微妙,似乎並不是像(拜登政府)所宣揚的那樣,但我看到了其中的措辭,這一次是認真的。這些改變將使利用遺產稅規劃避稅失去意義。」 根據現行法律條款,遺產稅和贈與稅有1200萬美元的稅務豁免,即所謂的隔代轉讓稅(Generation-skipping transfer tax,簡稱GST)豁免。憑據該條款,經過運作就可以讓遠超於此數額的財產永久免稅。比如,可以將免稅財產成立一個信託,之後信託中的資產就可以一直持續增值,比如通過購買股票或其他形式的股權等,同時還將一直保留免稅的待遇。 這些規模龐大的信託基金被稱為是「有缺陷的」。因為雖然設立這些基金的父母和祖父母仍保留了受到限制的納稅責任,但實際上擁有這些基金財富的子女和孫子女,則不需承擔任何納稅義務。 總部位於佛羅里達州的倡導團體「美國人支持稅收公平」(Americans for Tax Fairness)今年2月發布的一份報告稱:「用依照『隔代轉讓稅豁免』而不必繳稅的117萬美元,在2021年於內華達州建立一個王朝信託基金(Dynasty trust)——內華達州允許該信託基金存續365年——75年(大約三代人)後,這筆免稅財富將增長到4.54億美元以上。」 報告還寫道:「即使它的年投資回報率只有5% ,結果也是如此。一個由『隔代轉讓稅豁免』免稅資金設立的王朝信託基金,即使只持有500萬美元,在120年後,在回報率略高的情況下,也有可能會增長到數千億美元的規模。」 拜登的這個提案是建立在此前奧巴馬政府曾提出類似措施的基礎上的,旨在通過將王朝信託期限限制在兩代,或者個別情況可以限制在三代,來約束這一漏洞的期限。 財政部想要堵住的另一個強大的漏洞,與被稱為「設保人保留年金信託」(Grantor Retained Annuity Trusts,簡稱GRATs)基金有關。一些富豪採用了一種類似於「跳躍式免稅」的機制,通過鎖定低稅率來避稅,然後積累和快速增值非應稅財富。 財政部提議的稅改新條款,將為利用「設保人保留年金信託」避稅的做法帶來一些負面風險,以期降低它們僅被利用來避稅的可能性。 在美國財政部週一宣布各種細則性稅改舉措之前,拜登政府高調推出了一項更加吸引人們的注意力的「億萬富翁稅」稅收改革計劃。旨在為身家超過1億美元的家庭增稅。 根據該計劃,「如果一個富裕的家庭在繳稅過程中已經支付了他們全部收入——標準的應稅收入加上未實現的收入——的20%,那麼他們將不用再支付額外的稅。如果他們支付的稅款低於其收入的20%,他們就需要再支付一筆所欠的「追加付款」,以滿足新的最低稅率的要求。 法律分析人士表示,該計劃可能會遭到法庭的抵制,因為以財產為基礎的直接納稅,在過去曾被視為違憲。 去年,拜登政府曾計劃對未實現的資本利得進行徵稅,但未能在國會獲得通過。因為拜登的更廣泛的國內議程被民主黨溫和派推翻。 責任編輯:葉紫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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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登提議,美國富豪收入和未實現資本利得最低徵稅20%

Posted by on 4.1.22 in Tax

【財訊快報/劉敏夫】外電報導指出,美國總統拜登將在週一發布的預算提案中,提議對身家超過1億美元的美國家庭徵收稅率最低為20%的收入和未實現資本利得稅。 這個被白宮稱為「億萬富豪最低所得稅」(Billionaire Minimum Income Tax)的方案,是拜登政府迄今對美國富豪增稅的最激進提案。 如果得以實施,這項稅收估計將在未來十年產生約3,600億美元的新收入,相當於白宮預計在此期間削減1兆美元赤字支出的三分之一以上。 白宮在一份聲明中指出,拜登總統是一位資本家,相信任何人應該都能成為百萬富豪或億萬富豪。同時,拜登總統相信,美國最富裕家庭稅率低於工薪家庭稅率的稅制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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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屬海外所得 應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基本所得額申報繳納基本稅額

Posted by on 4.1.22 in Tax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如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除一申報戶全年上開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外,應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A君與配偶B君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2人108年間於香港透過拍賣公司拍賣所持有之多項藝術品,拍得價款換算新臺幣各約6,000萬元及4,000萬元,經該局查得皆未申報海外所得並繳納綜合所得稅基本稅額,該2人主張於香港拍賣藝術品之收入免納所得稅,惟該局表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上開交易所得核屬海外之財產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基本所得額申報繳納基本稅額,爰核定補徵A君(申報戶)基本稅額約300萬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個人如有海外所得漏未申報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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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新制上路 教你看緊荷包

Posted by on 3.25.22 in Tax

財政部2021~2022年採取三大新稅制,包括2021年7月上路的房地合一2.0,短期交易不動產將遭課重稅;綜所稅與遺贈稅免稅額,因應物價漲幅達法定標準而提高,自2022年1月起上路,全民有望減稅;至於各地方縣市因應打炒房措施,包括台南市、高雄市最快2022年7月起,採用囤房稅制,針對非自住房屋持有數量採房屋稅差別稅率,囤房族持有成本將提升。 房地合一2.0‧2021年7月上路 為抑制炒作不動產風氣,2021年上半年三讀通過所得稅修正條例(房地合一2.0條款),2021年7月後交易案件皆適用。房地合一2.0將短期交易課重稅期間,擴大至五年內、將營利事業列入短期課重稅對象、不動產適用範圍擴大至預售屋及坐落基地。 適用房地合一2.0的不動產,包括2016年後取得房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還有未上市櫃公司過半數價值為境內不動產的五成以上股權交易。課稅對象僅限買賣房屋獲利者,如果是買賣房地且未獲利,在所得稅概念等於是沒有所得,只需在期限內申報房地合一免課稅。 個人房地合一2.0稅制為出售持有兩年內不動產適用45%稅率、持有兩年到五年內為35%,五年到十年為20%,十年以上為15%,申報時間為移轉登記後30天內。 營利事業房地合一2.0稅制若出售時持有兩年內,不動產適用45%稅率、持有兩年到五年內為35%,五年以上皆為20%,申報時間為每年報稅季,採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財政部是在2021年11月底公告,自2022年起,綜所稅免稅額將提高4.17%、從8.8萬元調升至9.2萬元,加上各項扣除額調升,估全台約652.4萬戶綜所稅申報戶受惠,整體減稅效益高達95.7億,最快2023年5月民眾申報2022年綜所稅時適用。 綜所稅免稅額‧扣除額等將提高 個人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各調漲3.35%,其中個人標準扣除額從現行12萬元調升4千元至12.4萬元(配偶合併申報為24.8萬)。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與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皆從現行20萬元大幅調升7千元至20.7萬元。 另外,綜所稅課稅級距從54萬、121萬、242萬及453萬,提高到56萬、126萬、252萬、472萬。而退職所得免稅金額,自2022年起,一次領取者免稅金額從現行「18萬×服務年數」提高到「18.8萬×服務年數」,分年領取免稅額從現行每年78.1萬提高到81.4萬。 以雙薪四口之家而言,因四人減稅額度總共增加3.8萬元,以綜所稅率5%~40%計算,等於2023年申報2022年綜所稅將多節稅1,900元~15,200元。 而遺產稅、贈與稅免稅額同樣因物價漲幅達11.09%,遺產稅免稅額將從1,200萬提高到1,333萬,贈與稅免稅額則從220萬元提高到244萬,為2022年1月起上路,只要是2022年1月起發生的遺產或贈與案件皆適用。 財政部2021年末找來房價顯著上漲縣市代表開會,討論現行囤房稅制(非自住房屋差別稅率),除已施行的台北市、宜蘭縣、連江縣以外,台南市、高雄市、桃園市、新竹縣與新竹市皆表態跟進施行。另外,新北市、台中市等兩都也在評估中,若完成評估將決定是否跟進實施囤房稅。 房屋稅條例規定,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的住家用房屋稅率為1.2%,其中自住定義為出租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計3戶以內;其他非自住房屋稅率,最低不得少於1.5%,最高不得超過3.6%。 台南市議會在2021年底三讀通過囤房稅方案(非自住房屋差別稅率),自2022年7月上路、2023年5月繳稅適用,在台南市持有非自住房屋者,持有1戶適用房屋稅率1.5%;持有2~3戶適用1.8%;持有4~5戶為2.4%;6戶以上為3.6%。而桃園市、新竹縣市目前正在研擬囤房稅方案。 至於高雄市則積極跟進,其財政局以「不影響自住房屋」、「落實居住正義」、「避免房東將成本轉嫁給房客」等三大原則訂定囤房稅政策,估計會針對持有非自住房屋三戶以上訂定差別稅率,稅率尚未出爐。高雄市長陳其邁已喊話,將盡快提出草案,估計可趕在2022年7月施行,同樣為2023年5月繳房屋稅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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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繼承屋 留意適用稅制

Posted by on 3.25.22 in Tax

轉賣繼承取得的不動產,課稅規定有很多眉角,高雄國稅局指出,出售時間的認定,是以被繼承人取得的日期為準,若是家人在2015年以前取得的房地,可以適用房地課稅舊制,不用課徵房地合一稅。 官員表示,出售繼承取得的不動產,最大的特色在於可以和原屋主併計持有期間,因而適用不同的課稅方式。 房地合一稅是從2016年1月1日上路,針對繼承取得的房地,可以以二種情境去理解,官員表示,首先,如果這間房原本就是爸爸在2016年以後才取得的,兒子繼承後與爸爸併計持有期間,出售時一定是適用新制課稅,應申報房地合一稅。 圖/經濟日報提供   而如果爸爸是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取得該房地,爸爸過世後傳給兒子,二人併計持有期間,這間房的出售所得,原則上就是適用舊制,僅須併入綜所稅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且土地部分不課稅。 官員表示,對於前述併計持有期間後,可適用舊制的房地,要是繼承人發現按新制課稅較有利,也可以選擇按新制申報房地合一稅。 根據房地合一稅規定,出售符合條件的自住房屋,可享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部分則按10%稅率課徵所得稅。 舉例來說,方爺爺於2014年5月1日購買取得的房地,於2017年過世後,房子由兒子繼承,兒子近來打算出售這間舊屋,可以併計與方爺爺的持有期間,因而適用舊制申報綜所稅;若繼承人發現這間房符合自住優惠要件,也可以改為申報房地合一稅。 官員提醒,可適用舊制的不動產交易所得,若想改報房地合一稅,應注意申報期間的規定,必須在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填妥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另外,官員表示,凡是繼承取得的房屋,皆是以繼承時間點的房地現值,作為房地的持有成本,而非繼承發生之前,原始購屋的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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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生前借錢給公司 繼承人應申報遺產稅

Posted by on 3.18.22 in Tax

股東生前借錢給公司,別忘記遺產稅規定,南區國稅局表示,股東借款雖不會呈現為公司的股票或出資額上,但仍屬於股東財產的一部分,屬於債權遺產,應列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國稅局近來查核一件許先生的遺產稅案件,發現他在生前是A公司的股東,又發現A公司的資產負債表當中,於負債項下列有巨額股東往來。 官員表示,請公司提示股東往來明細資料後,發現截至許先生死亡日為止,還留有借款2,000萬元在A公司,未獲得清償,繼承人也沒發現這筆借款。 本案因為繼承人及早申報,還沒超過法定申報期限,官員表示,後來國稅局將資料提供給繼承人,輔導在申報期限內補報之後,未額外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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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贈與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應以贈與日該公司資產淨值申報贈與稅

Posted by on 3.18.22 in Tax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個人贈與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予他人,應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計算所贈與股票之贈與價額;如公司持有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或興櫃股票,應依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之收盤價或興櫃股票之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係A公司〔未上市(櫃)或興櫃股份有限公司〕之唯一股東,並持有A公司股票20萬股,其於110年5月1日將全部A公司股票贈與乙君,贈與日帳載資產淨值200萬元,但甲君未辦理贈與稅申報,經該局調查發現,甲君贈與日A公司帳列有B上市公司股票10萬股,B公司當日收盤價為50元,惟A公司帳載投資B公司金額僅100萬元,經調整後,A公司資產淨值為600萬元〔200萬元+(500萬元-100萬元)〕,核定甲君贈與總額600萬元並補徵所漏稅額及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個人贈與非屬上市(櫃)或興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請留意正確計算並依該公司當日資產淨值申報贈與該股票之贈與價額。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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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

Posted by on 3.18.22 in Tax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防杜跨國企業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我國於105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但為避免對臺商全球投資布局造成影響,前開制度之施行日期,授權由行政院訂定,配合「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施行期滿(110年8月16日)及因應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推動實施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之情形下,行政院於111年1月14日核定營利事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0條第2款規定,營利事業之投資收益係以收益實現年度為課稅年度,只要境外被投資公司股東會決議不分配盈餘,營利事業在申報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即無需認列投資收益課稅,造成國內營利事業為達到遞延稅負效果,長期不分配境外被投資公司盈餘之情形,但在所得稅法第43條之3正式施行後,我國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關係企業即為我國營利事業之CFC),我國營利事業應按持股比例及持有期間計算,將該CFC之盈餘認列國外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又為落實CFC制度精神並兼顧徵納雙方成本,亦訂定豁免門檻規定、CFC盈餘前10年虧損扣除、實際獲配盈餘年度不再計入課稅及境外稅額扣除等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位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國內甲公司於112年4月1日取得A公司60%股權,A公司為國內甲公司之CFC,A公司112年度盈餘為3,650萬元,且A公司依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規定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365萬元,則甲公司在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認列A公司投資收益1,485萬元=(CFC當年度盈餘-依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規定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項目-以前年度核定各期虧損)×直接持有比率×持有期間=(3,650萬元-365萬元-0元)×60%×275/365。該局強調,營利事業CFC制度係完善我國公平合理稅制之一環,保障我國財政健全,112年度正式上路後,營利事業於113年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揭露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之結構圖、年度決算日持有比率、CFC前10年虧損扣除表、認列CFC投資收益表等,並檢附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持股變動明細及CFC財務報表等相關資料,供稽徵機關查核。 為因應新制度的推行,財政部賦稅署網站提供營利事業CFC制度相關法規及常見問答【https://www.dot.gov.tw https://www.dot.gov.tw/ ,點選「稅改專區/反避稅專區/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供各界查詢,各地區國稅局也設置專人專線諮詢窗口,如有疑問得向所轄國稅局洽詢,專業代理人如有辦理講習會及訓練課程需求,各地區國稅局也可協助辦理,俾利順利推動營利事業CFC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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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不動產 搞錯立約日與申報日小心被罰

Posted by on 3.11.22 in Tax

從2022年起贈與稅每年免稅額已調高為244萬元,民眾贈與不動產時,除了確認贈與所屬年度外,還得依法計算該年度累計贈與金額是否超過贈與稅免稅額,並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此外,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也提醒,不動產贈與行為發生日的認定,是以贈與契約書所載的立約日期為準,並非以申報日為準,民眾得小心留意。 |贈與日應以契約書立約日為準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不動產贈與行為發生日的認定,是以贈與契約書所載的立約日期為準,另提醒民眾,個人贈與不動產,應繳清贈與稅或取得免稅證明書,才能辦理贈與移轉登記;又同一年內贈與財產總額(含動產、不動產)在免稅額以下者,雖可免辦申報,但因不動產辦理產權移轉登記,需要贈與稅免稅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者,仍應辦理申報。 舉例說明,甲先後贈與A地給其子乙、B地給其女丙,贈與契約書立約日分別為2021年12月10日及同年月20日,甲先於同年12月21日向國稅局辦理贈與A地給乙的贈與稅申報,因A地的公告土地現值210萬元低於2021年度免稅額,甲取得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後,於同年12月30日又向地政機關辦A地的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又於2022年1月10日再向國稅局辦理贈與B地給丙的贈與稅申報,並以B地之公告土地現值240萬元低於2022年度免稅額244萬元,申報贈與淨額及應納贈與稅額均為0元。 |贈與金額應以同年度累計計算 不過該案經受理後,因贈與B地的贈與契約書立約日期為2021年12月20日,其贈與所屬年度應為2021年度,亦即上開2次贈與均屬2021年度的贈與,贈與金額應合併計算。故2021年度贈與2筆土地的贈與總額合計450萬元,減除當年度免稅額220萬元後,贈與淨額為230萬元,應繳納贈與稅23萬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呼籲,民眾贈與不動產時,應以贈與契約書的立約日來認定贈與行為發生日及贈與所屬年度,並據以計算同一年度累計贈與金額是否超過免稅額,民眾可以善用贈與稅免稅額,以利節稅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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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國稅局:繼承人可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款遺產繳納遺產稅

Posted by on 3.4.22 in Tax

(台北新聞)【記者潘明賜/台北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今(25)日表示,繼承人可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存款繳納遺產稅,如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台北國稅局說明指出,稅款繳納應以現金為原則,被繼承人之遺產留有存款,繼承人自應優先用以繳納遺產稅,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並利稅款徵起,當未能取具全體繼承人同意以存款遺產繳納時,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3分之2同意提出申請,以避免逾期繳納稅款而須額外負擔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台北國稅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新台幣300萬元,遺產中有存款500萬元,甲君之繼承人為其子女A、B、C、D、E、F計6人,其中繼承人A、B、D、E、F(應繼分合計6分之5)申請以甲君之存款遺產300萬元繳納遺產稅,因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已逾3分之2,稽徵機關於應納遺產稅額300萬元範圍內,可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向金融機構辦理存款遺產轉帳繳稅事宜。 台北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對於被繼承人遺產稅如逾繳納期限未繳納,除了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滯納金外,逾30日仍未繳納者國稅局將移送強制執行,並就應納稅款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請納稅義務人務必如期繳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資訊聯絡人:徵收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6。(照片截自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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