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應納稅捐 可從遺產扣除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依財政部解釋令,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所發生的地價稅與房屋稅,應按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自遺產總額中予以扣除。

舉例來說,張小姐的父親在2022年5月15日過世,名下遺有房屋一棟,尚有未繳納的房屋稅新台幣12,000元,在同年5月31日由家人繳納。

依照2022年期的房屋稅課稅期間為2021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而依遺贈稅規定和台財政部解釋令,被繼承人死亡年度的稅捐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因此自課稅起始日2021年7月1日起至張小姐的父親死亡日2022年5月15日,生存期間一共319天,依照生存日數占課稅期間比例計算,可以作為遺產稅扣除額減除的房屋稅為10,487元(12,000×319÷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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