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Tax

個人持有免稅天堂公司 未來將受衝擊

Posted by on 8.24.21 in Tax

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在16日正式宣告落日,財政部將在未來一年內報請行政院核定受控外國公司(CFC)施行日期,最快為2022年或2023年上路。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王瑞鴻16日指出,CFC不只規範法人透過在境外免稅天堂設立紙上公司進行租稅規畫之情形,個人若持有境外免稅天堂公司之股份者,極有可能也會受到影響。 王瑞鴻表示,一般個人在境外免稅天堂設立紙上公司的用途不外乎是作為轉投資中國大陸或其他地區的控股公司,還有境外從事金融商品操作,另也有可能為轉投資台灣實質營運公司、持有台灣不動產,或者實際接單從事三角貿易。 過去很多人透過免稅天堂轉投資中國大陸或其他地區主要著眼於當實質營運公司分配盈餘到免稅天堂之紙上公司後,境外控股公司若不再分配盈餘到個人身上,個人就不會有海外所得實現而必須課稅的問題。 然而,當個人CFC生效後,只要實質營運公司分配盈餘到境外控股公司,即使境外控股公司沒有再分配盈餘到個人身上,個人仍然會被認定海外所得已經實現而有課稅的問題。但相對的,若實質營運公司未將盈餘分配到境外控股公司,對個人股東而言就不會有被穿透課稅的情形發生。 換言之,只要實質營運公司沒有將盈餘匯出到境外控股公司,CFC法案對個人股東而言就沒有實質的影響;但是若實質營運公司日後將盈餘分配到境外控股公司時,境外控股公司的個人股東就會有海外所得實現的狀況。 值得一提的是,實質營運公司所匯出到控股公司的股利扣繳稅款並不能扣抵個人最低稅負。由此看來,持續透過境外控股公司持股其租稅效果可能不如以個人直接持有實質營運公司來得好。 因此,建議個人股東可以思考將投資架構調整成個人直接持有,同時也注意調整過程中可能會立即面臨海外所得實現的狀況,做好全面性的檢視方能及時對症下藥。 很多高資產的個人成立境外公司的目的是為了方便在香港或新加坡購買較高報酬率的金融商品。王瑞鴻進一步表示,當個人CFC法案生效後,這類型的境外公司將首當其衝,相關金融商品報酬即使沒有分配到個人身上,個人仍然會有海外所得課稅的問題。 而這類型的個人境外公司往往僅單憑海外金融機構的對帳單做為損益的依據,並沒有正式建立帳簿憑證與財務報表,日後個人申報CFC之所得時必須提供該境外公司之財務報表作為佐證,因此,這類型的境外公司有必要即早整帳,透過梳理銀行對帳單明細以建立財務報表及帳簿憑證。 王瑞鴻指出,過去有些人會選擇透過境外控股公司來投資台灣營利事業,部分原因是因為境外控股公司獲配股利僅需就源扣繳21%,相較於個人獲配股利之稅負來得輕。 但是當個人CFC生效後,若係透過境外公司持有台灣營利事業股權者,當台灣營利事業分配盈餘時,不僅盈餘匯出時須先就源扣繳21%,同時個人股東仍須按其對CFC之持股比例計算海外營利所得計入最低稅負課稅。 故建議這類型的境外公司應儘速調整投資架構,並可考慮將原本由境外公司持股的架構調整成個人持股或是由國內投資公司持股。 這幾年台灣很多豪宅市場的買家基於資金來源及資訊隱密性的考量而選擇用境外公司來持有台灣不動產,這類型的境外公司在個人CFC生效後所產生的影響在於,租金收入及不動產的財產交易所得不僅要繳納台灣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若屬105年以後所取得之不動產其處分利得需課徵最少35%之房地合一稅外,個人股東仍須按其對CFC之持股比例計算海外營利所得計入最低稅負課稅。 因此,納稅義務人日後在購置不動產時,針對不動產所有權人身分的選擇應更為謹慎,而針對已經以境外公司持有的物件,亦可先行分析不動產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新制或是舊制,以及在CFC生效前和生效後處分該物件可能帶來的稅負影響,據以評估可行之因應方案。 過去很多個人或營利事業選擇在境外免稅天堂設立公司從事三角貿易之主要誘因在於紙上公司營利事業所得免稅,然而,隨著國際間反避稅措施的發展及免稅天堂「經濟實質法案」推波助瀾下,這類型的營運模式的執行空間已逐漸受到壓縮。 且CFC生效後,該境外公司表面上免稅的盈餘將會因為反應在個人CFC的海外所得稅負上而喪失免稅效果,加上這類型的公司日後很有機會被認定為其實質管理處所在台灣而被視同為台灣之營利事業,仍然負有繳納台灣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義務。 王瑞鴻表示,這類型之營利事業也須儘速自客戶端及供應鏈逐一評估和調整營運模式,建議可選擇改以境內之營利事業進行接單貿易。 王瑞鴻認為,CFC生效終究是時間早晚的問題,若個人有境外公司之股權者,應以積極的態度全面性的評估可能的影響及尋求可行之因應對策並即早調整,未來當CFC生效時即可從容面對。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5031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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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買賣不動產 留意抵減關鍵

Posted by on 8.24.21 in Tax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葉建郎表示,營利事業從事不動產開發,不論應採分開計稅方式或併計一般營利事業所得額,其房地合一2.0適用稅率均為20%,惟適用分開計稅的虧損無法抵減一般營利事業所得額,因此營利事業要能正確區分,避免造成申報錯誤。 我國房地合一稅制自2016年實施,土地交易也要課所得稅,然而在房地合一1.0時,營利事業課徵房地合一維持20%單一稅率,較個人45%、35%更有利,因此於購入房屋、土地時可能會以營利事業持有。 但房地合一2.0於今年7月1日上路後,營利事業買賣2016年後所取得的不動產,全面比照個人課稅規定,按持有期間課徵差別稅率20%~45%。 考量營利事業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交易,屬供給不動產市場之生產性營業活動,房地合一2.0規定其產生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無須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營利事業若以自有土地參與開發,像是和建商採合建分屋、合建分售或合建分成,則土地開發後銷售該土地(即合建分售或合建分成)或房屋、土地(即合建分屋),其所得應採分開計稅方式,適用稅率為20% 如果是自地自建而為起造人,屬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應併計一般營利事業所得額,雖適用稅率也釋20%,但其虧損可抵減一般營利事業所得額。 有關房屋興建者,而以起造人名義交易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即合建分售或合建分成)或房屋、土地(即合建分屋),其所得應併計一般營利事業所得額。 有關以自有土地依都市更新條例參與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參與重建者,也應區分是否屬以起造人名義交易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情形,以決定其所得應採分開計稅方式或併計一般營利事業所得額。 葉建郎認為,營利事業在適用前應洽詢專業意見,審慎評估不同合建模式稅負影響,以維護自身租稅權益。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5043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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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繼承遺產 別忘二節稅優惠

Posted by on 8.12.21 in Tax

財政部指出,若親屬過世,法定繼承人順位為配偶、子女,若為配偶繼承遺產,可適用遺產稅的「配偶扣除額」493萬元,還有「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兩大節稅工具。  我國目前除遺產免稅額1,200萬元外,還有各項遺產扣除額如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配偶扣除額493萬元、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0萬元等項目。  若遺產總額減除各類免稅額、扣除額等,餘額為遺產淨額,必須課徵遺產稅。依現行規定,遺產淨額5千萬元以下適用10%遺產稅率、5千萬元到1億元部分適用15%、超過1億元部分則適用20%。  另依照民法1138條規定,繼承人優先順序依序為配偶、子女(或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主要是考慮到親屬過世後,配偶需負擔家計並扶養子女,因此以配偶為首要繼承人。  為照顧配偶權益,我國除配偶扣除額外,另在民法1030條設置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以配偶婚姻期間的財產減除債務後,如果有剩餘,依照雙方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該部分免計入遺產總額,等於免課遺產稅。惟繼承人必須在核發遺產稅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日起1年內,補交實際付款給過世者配偶的證明文件,以佐證照顧其配偶宗旨。  舉例來說,A、B結婚期間,A的財產增加2千萬元、B僅增加200萬元,皆無負債,兩人膝下並無兒女,則婚姻關係消滅時,B的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為900萬元。  若A過世留下3千萬元遺產,僅B繼承,可主張適用遺產免稅額、喪葬扣除額、配偶扣除額等合計1,816萬元,還有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900萬元,僅剩284萬元遺產要課稅,遺產稅額為28.4萬元,惟繳完遺產稅後需在一年內提供遺產轉入B帳戶證明。 資料來源:https://readers.ctee.com.tw/cm/20210807/A08AA8/1138788/sh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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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間接處分陸資產 兩風險

Posted by on 7.29.21 in Tax

台商想處分中國大陸的資產,須留意間接處分股權時,稅務上有二項風險,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26)日指出,首先,在認定處分收益時,陸方傾向將收益都歸屬到大陸境內,讓當地要繳的稅變多。 其次,若一次打包出售跨省市多間公司,還有可能因為各地稅局分別認定扣繳,令賣家吃虧。 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會計師劉中惠指出,有意部分退出大陸市場的台商,如何退出、如何變現、如何繳稅很關鍵,台商當然可選擇當地賣掉營運資產後,再關掉公司,但也有很多台商認為這樣太麻煩,想直接把公司賣掉。 簡單情境,可能是出售大陸子公司股權,但許多更複雜的情況,則是採用間接轉讓方式,賣掉大陸子公司上層的境外控股公司。劉中惠表示,台商可能覺得出售控股公司,可以打包賣掉整個公司及資產,想像上最方便,實際上眉角卻很多。 劉中惠指出,理論上三種處分方式都換湯不換藥,在大陸的納稅義務也相等,但大陸稅局的認定卻不太一樣。 特別針對「間接轉讓」的樣態,劉中惠表示,當整段交易產生獲利時,大陸稅局傾向將溢價歸給大陸子公司,境外公司只能按資產淨值計算抵減,舉個極端的例子,假設境外控股公司帳面上有累積虧損,計算出售公司的所得時,稅負因這樣的計算方式而增加,即便賣家欲主張境外股權,應享有溢價,但要提出有力的證據說服大陸稅局,卻相對困難。 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協理任之恒也提到,若一次性間接處分多家大陸公司,還必須分別到各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部分地區若為虧損,未必可抵減獲利公司的所得。 任之恒表示,這類樣態出售時,就需要仔細規劃,如當年美國沃爾瑪透過BVI公司交易,間接收購大陸境內65家好又多超市時,曾經藉由稅務總局的協助,確定各省市的收入分配方案,相對就比較符合股東利益。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629429?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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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移轉子女 3方法課稅 這種最划算!

Posted by on 7.29.21 in Family Office, Tax

財政部26日指出,父母將不動產移轉給子女可適用實際買賣、贈與或繼承等三種方式,課稅制度也不同,如贈與、買賣都要課徵土增稅10%~40%、契稅6%,贈與需另課贈與稅,而繼承僅課遺產稅 。 官員表示,若是父母要贈與或賣給子女不動產涵蓋土地部分,在訂定契約後,父母(出售或贈與人)需依前一次取得與出售的土地公告現值的漲價總數額,依漲價倍數與持有時間累進稅率申報課徵土地增值稅。 父母贈與子女土地,必須先按一般稅率20%~40%核課土增稅,若為父母實際出售土地給子女,則可適用一生一次(90.75坪以下都市土地或211.75坪以下的非都市土地)或一生一屋(45.37坪以下都市土地或105.87坪以下非都市土地)優惠土增稅率10%,其餘買賣情況土增稅率則為20%~40%。至於繼承則免課土增稅。 而父母若為贈與或買賣移轉不動產給子女,則子女(買方或受贈人)必須額外負擔契稅,也就是按房屋評定標準價格6%課稅,以J雙北市而言,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多在300萬元~1千萬元。 除此之外,贈與還要另外課徵贈與稅,減除每人每年220萬元贈與免稅額後,若贈與財產價值為2,500萬元以下者適用10%贈與稅率,超過2,500萬元至5千萬元部分為15%贈與稅率、超過5千萬元部分皆為20%贈與稅率。 官員也指出,若採用繼承方式僅需課徵遺產稅,免課土增稅、契稅等,遺產稅免稅額為單件1,200萬元另有六大扣除額,逐項減除後,遺產淨額在5千萬元以下適用10%遺產稅率,超過5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為15%贈與稅率,超過1億元部分皆為20%稅率。 舉例來說,父母傳承不動產給子女,契稅皆相同,惟買賣可另外使用土增稅優惠,而贈與還要另課贈與稅,因此贈與較划算。但如果以繼承遺產方式,因繼承人免課土增稅、契稅,僅需減除遺產免稅額與扣除額後,課徵遺產稅率10%~20%,為三種課稅方式最優惠。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4940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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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傳承三方式 課稅大不同

Posted by on 7.9.21 in Tax

因應房地合一稅2.0上路,現在富爸爸若想為家族置產,須考量哪些法規影響?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建議,可以先考慮要採贈與、出售或未來繼承,一併考量三類傳承形式的稅負影響;其次,若有意長期持有,再考慮成立家族控股公司,讓法人長期管理家族的不動產。 安永家族辦公室執業會計師林志翔指出,高資產人士為傳承財富,稅務是一定要考慮的面向,先談談贈與及繼承的面向,贈與的免稅額較低,每人每年只有220萬元;但如果把房子產權留著,未來以繼承移轉,遺產稅免稅額就有1,200萬元,稅率門檻也較贈與稅低。   然而除了表面上的免稅額及稅率,林志翔指出,贈與和繼承還有另一項關鍵的差異,在於贈與要額外課徵土增稅,繼承卻不用,如果要移轉給二代的是家族早年取得的老房子,採身後繼承的模式,就可以省下一大筆土增稅。   但無論是贈與或繼承,都有個大缺點,林志翔表示,經過贈與或繼承的不動產,如果兒女未來有打算再移轉,計算房地合一稅時,會以房地現值來計算成本,低於市價很多,也就會可能被課到很多房地合一稅。 林志翔建議,如果二代財力允許,並考量未來賣房、換房的可能,富爸爸們也可以考慮利用買賣的形式,規畫讓二代出價買下該筆不動產,以免未來要繳納高額房地合一稅;要是過戶的是老房子,傳承時還能適用舊制申報,土地部分不課稅。   最後,林志翔建議,家族手上如果持有商辦性質不動產,且有意長期持有、獲得穩定收益,還是可利用家族控股公司來經營,一方面可以避免個人驟逝、產權被多人繼承的爭議;另一方面,採長期持有,才不會被房地合一稅2.0的重稅影響。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588606?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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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專法8/14落日 海外所得稅負翻倍

Posted by on 7.9.21 in Tax

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將在8月14日落日,屆時台商無法再適用優惠稅率10%。安永(EY)8日指出,未來台商個人有海外所得匯回需求,須採用解釋令方式回台並列入基本稅負,以境內外各項所得加總減除670萬元免稅額後適用20%稅率,稅負可能將翻倍。 安永(EY)稅務諮詢服務執業會計師林志翔指出,資金專法落日後,未來台商資金回台須適用課稅解釋令,以各項判斷原則如資金性質、應課稅所得判定、區分課稅年度、稅務居民身分等試算海外所得。 林志翔指出,如果資金是本金、借貸款項不課稅,而海外課稅所得若超過五年(短報)或七年(漏報)核課期間或不屬台灣稅務居民,同樣免課稅。待完成解釋令審查後,台商回台資金僅海外所得課稅。 個人計稅方式為海外所得、保險給付金逾3,330萬元部分、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綜合所得淨額、分離計稅股利、自2021年後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等七大項目須計入基本稅負制,減除個人免稅額670萬元後,超出部分適用20%稅率、即為基本稅負。若基本稅負超過綜所稅,則個人要補繳差額。 至於企業計稅方式為海外所得併入營利事業所得課稅,適用營所稅率20%,相比資金專法優惠稅率10%等同於稅負翻倍。 另依立院決議,財政部預計在資金專法落日後的一年內報請行政院核定個人及營利事業CFC(受控外國企業)制度施行日期,安永推測CFC制度最快2022年1月1日上路。 林志翔建議,台商個人可將境外公司(CFC)海外資金匯回到個人身上並舉證資金來源為原出資額,例如股東投資款項非屬海外所得,可適用免稅規定,但必須提出資產負債表、足資證明借貸事實文件。 若台商繼續持有境外公司則須檢視股權結構、持股比例、依循會計師記帳簽證並檢視稅務居民身分,以因應未來申報規定。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4861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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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專欄/CFC上路後 如何準備申報資料?

Posted by on 7.9.21 in Tax

受台灣人控制之境外公司課稅新制度(CFC),因前年立法院通過境外資金匯回專法附帶決議之要求,可望於110年8月14日專法落日後一年內明確施行時間。施行後個人須申報CFC所得,並檢附關係結構圖、境外公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等七項資料,另要備妥持股變動明細等二項文件。這其中以境外公司的財務報表準備上最具挑戰與風險。   境外公司現行普遍未記帳,更別說要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故重建財務報表會是個人在新制度施行前首要解決的棘手問題。   不同型態的境外公司,帳務處理及財報編製的複雜程度也有不同。例如個人透過境外公司投資大陸,境外公司僅須依大陸公司的財報認列投資收益與必要調整,相對單純。但若涉及入帳基礎及會計評價問題,例如從事金融商品投資之境外公司,金融商品帳務上究竟應認列為以成本衡量、市價衡量或備供出售,不同的會計科目將產生不同的CFC所得,連帶影響個人的稅負。   另外前述財報重建後是否會曝露其他非CFC稅務風險,例如以往與個人因資金調度需求有所往來,或者有些交易原始憑證未適當保存,這些交易如何認定與入帳,也是難題。   更有一類從事貿易之境外公司,通常涉及兩岸三地的利潤分配,與所留置利潤是否符合移轉訂價規範之問題,此類衍生的稅務風險,亦應一併注意。   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依法可以由境外公司所在地會計師或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法規亦同意個人有其他文據證明財報真實性,並經戶籍地稽徵機關確認時,可不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但由當地會計師查核簽證可能嗎?自行提示其他文據證明舉證容易嗎?   由境外公司當地會計師簽證,先不論成本可能都比由台灣會計師簽證高,依法境外公司財報須按中華民國認可之財務會計準則編制,加上前述所提重建報表可能的問題,實務上,要找到當地了解台灣規範且完整理解相關問題的會計師實在困難。更不要想若不經會計師簽證,恐只是徒增徵納雙方困擾而已,此部分後續專欄將進一步探討,所以在CFC施行前,個人應尋求專業會計師之協助,妥善檢討財務報表相關議題並思考因應之道。   (作者是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本文由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施松伯協理、江佑婷經理共同完成)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566760?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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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最低稅負制+台版CFC 夾擊台商

Posted by on 7.9.21 in Tax

隨G7財長會議近期就全球最低稅負制(GMT)達成共識,還有我國受控外國公司(CFC)最快2022年上路,KPMG安侯建業指出,大型台商企業可能將面臨雙重租稅夾擊。 全球最低稅負制以美國總統拜登所提的實質稅率15%版本最具代表性,KPMG安侯建業表示,雖然中小型台商或投資地區稅率高於標準者不受影響,但少數大型台商企業若在海外低稅率地區設置投資架構、且實質稅率未達標準,可能被當地政府依全球GMT制度補課稅負。 此外,隨資金專法落日與因應立院附帶決議,財政部最快2021年下半年將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台版CFC制度、最快2022年上路,估計台資企業設在BVI(英屬維京)、開曼群島等租稅天堂至少上萬家紙上公司將強制列為課稅對象。 依台版CFC規定,個人、企業若持有低稅率國家(營所稅率低於14%)海外公司50%以上股份或重大影響力,國稅局可採實質課稅原則,將海外紙上公司獲配股利按持股比率認列國內企業海外投資收益。 一旦進入台版CFC課稅範圍,台商個人需依照最低稅負制計稅,扣除每人每年670萬元基本免稅額後,剩下的境內外所得必須合併課徵20%稅負;而台商企業海外投資收益需列為收入適用20%營所稅負。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會計師劉中惠指出,在台版CFC原則下,紙上公司架構可能導致租稅負擔較直接投資更重,像是100元股利,投資國先扣繳股利稅負10%,剩下90元匯回紙上公司股利又依CFC方式課20%,實質租稅負擔為28元,比起直接投資當地國、100元股利匯回台灣股利課稅20元更高。 不過,劉中惠表示,部分台商客戶以大陸為營運重心轉投資他國且不考慮匯出,因大陸對境外投資收益課稅採「間接抵免法」,在海外股利扣繳稅與所得稅皆能列入扣抵範圍,可消弭重複課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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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2.0 配偶贈與可除外

Posted by on 6.28.21 in Tax

房地合一稅2.0實施後,將會追溯適用所有2016年後取得的房地產,不過在配偶之間,仍有一項優惠規定,北區國稅局指出,若是取得配偶贈與的房地,日後出售時,有機會適用舊制交易規定,或是適用較低的稅率。 官員表示,房地合一稅2.0即將在今年7月1日正式上路,部分舊有的函釋規定,也可以一併繼承適用,其中針對原本受贈取得的不動產,如果贈與來源是配偶,等到日後出售時,可以依據配偶相互贈與前,原本取得該房地的日期,作為取得日,或是將配偶原來的持有期間,合併到目前持有方的持有期間計算。   這項規定具有二個意義,官員表示,首先,如果這筆不動產原本就是適用房地合一稅1.0的案件,也就是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不動產,配偶雙方的持有期間可以合併計算。 房地合一稅2.0規定,個人持有房地未滿二年就出售,要課45%所得稅;持有超過二年、未逾五年,課徵35%所得稅,官員表示,假設陳小姐在2018年買了一筆房地,2020年將房子過戶(贈與)給老公張先生,張先生則在今年把房子賣掉,那麼這筆房地,可視為持有三年,適用比較優惠的稅率。 第二項優惠,在於還有機會適用房地交易舊制,官員表示,根據財政部函釋,配偶間互相贈與的房地,假設贈與前原始取得的時間,早於2015年12月31日,這筆房地還可以視為舊制交易,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課徵,其中土地交易所得更免稅。 官員表示,原本是由配偶贈與取得的不動產,在計算出售房地所得時,還可以減除過去配偶的取得成本,譬如張先生賣房時,就可以列報陳小姐原本購入房地的成本,以及因改良、移轉該房地所支付的成本費用等。 針對適用房地合一稅的案件,官員強調,交易不論賺賠,都有義務進行申報,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隔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申報。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550820?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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