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Tax

待售地變遺產 報稅二重點

Posted by on 9.9.21 in Tax

家人過世留下已簽約的待售土地,遺產稅申報有二點要注意,高雄國稅局表示,土地本身因為尚未過戶,因此仍要申報土地價值;但後續仍有待執行的款項,則要分別計入債務及債權,以免鉅額漏報遭補稅處罰。   官員表示,近來有位民眾致電詢問,其父親於今年7月過世,但是生前已經訂好契約,打算出售一筆土地,公告現值600萬元,截至父親過世為止,土地所有權仍未移轉給買方,而且還有土地尾款100萬元還未收到,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這個案件的申報細節比較複雜,官員表示,若要順利完成申報,各項遺產要分開列報。   首先是土地的部分,由於土地在被繼承人過世的時間點,仍登記在其名下,因此,繼承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將土地公告現值600萬元,申報於財產種類「土地」當中,併入遺產總額。   但由於雙方已經簽約,官員表示,這位爸爸對土地的買家而言,有完成過戶登記的義務,這就像是尚未清償的債務一樣,因此同樣針對土地的價值,須將等額的土地公告現值600萬元,列入「死亡前未償債務」,從遺產總額中扣除,一加一減調整之下,土地部分其實不會課到稅,但繼承人有義務如實申報。   再來處理到款項的部分,官員表示,如當事人所述,本案還有出售土地尾款100萬元沒拿到,因此屬於「應收未收」的款項,在遺產稅當中,可以申報為「債權」,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既然是尾款,代表那位爸爸在過世之前,可能已經收到不少土地款項,這些尚有留存的存款或現金,便如實列入遺產申報即可。   官員提醒,申報遺產稅時,除了記得檢附買賣契約書、價款收付等證明文件外,須特別注意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所取得的價款,是否應一併列入遺產稅申報,以免明明是合法交易,卻因鉅額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726605?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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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擬制贈與 四情況最常見

Posted by on 9.9.21 in Tax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若個人以未成年者名義購買財產、二等親財產交易、以無償或不對等代價幫他人購買財產,還有無償或不對等代價幫他人還債等,國稅局將列為「擬制贈與」計入贈與總額,若超出220萬元免稅門檻將適用贈與稅率10%~20%。 所謂「擬制贈與」也就是民眾表面上以其他名目如資助他人購買財產或幫忙負擔債務等,但實質上為個人移轉財產給他人。 依我國遺贈稅法第5條規定,如果無償或不對等代價幫他人還債或購買各類財產,實際都屬贈與行為,國稅局將認定計為贈與總額。如個人無償幫他人償還房貸、出錢以他人名義購買不動產,或個人用超低價格賣房給他人等情況最常見。 而二等親之間買賣財產,如果沒有具體支付價款證明或第三人借貸證明,國稅局也會認定為親屬間贈與財產計稅。但如果是配偶間相互贈與,依遺贈稅法第20條規定,除過世者生前兩年贈與配偶財產外,其餘配偶贈與情況皆免課贈與稅。 另外,如果是個人以限制行為能力人(滿七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未滿七歲者)名義購買財產如不動產等,這兩種行為能力人一般來說無法自行購買財產,因此國稅局多認定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贈與行為計稅。 若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可證明實際支付款項是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持有,例如檢附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財力證明,則不會落入贈與範圍。 官員也提醒,如果個人當年度贈與總額未超過220萬元免稅門檻則免課贈與稅。舉例來說,A在2020年無償為兒子償還貸款200萬元,因屬於擬制贈與行為,國稅局將該筆贈與金額計入A的2020年贈與總額,如果A當年度沒有其他贈與行為,因贈與總額未達到220萬元課稅門檻、免課贈與稅。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5125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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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遺產一站式查詢 7圖看懂申請方式

Posted by on 9.9.21 in Tax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從今年9月1日起,繼承人可臨櫃或線上向地方國稅局或六都稽徵機關申請查調過世者金融遺產,並且直接從過世者戶籍地國稅局單一窗口取得金融遺產資料以申報遺產稅,等於是一站式服務。 所謂金融遺產範圍包括過世者的存款、保管箱、投資理財帳戶、上市櫃及興櫃股票、短期票券、期貨部位、壽險保單、基金及信用報告、金融機構貸款及信用卡債務等,繼承人只要向稅局提出申請,皆可獲得其資料。 民眾於接獲國稅局郵寄或自行下載之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後,另外也要將過世者所有不動產如土地、房屋,還有死亡前兩年贈與及其他應計入遺產項目一併申報遺產稅,最遲必須在親屬過世後六個月內完成申報遺產稅,必要時可延長三個月。 高雄國稅局呼籲,民眾可善用國稅局單一窗口查詢過世親屬金融遺產資料新措施,運用網路申請、線上下載被繼承人財產、金融遺產資料,再透過下載遺產稅電子申辦軟體進行網路報稅,防疫期間均可在家輕鬆完成查詢被繼承人遺產及申報作業,不用出門奔波又兼顧防疫安全。 圖/取材自財政部臉書 圖/取材自財政部臉書 圖/取材自財政部臉書 圖/取材自財政部臉書 圖/取材自財政部臉書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5123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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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CFC上路 KPMG:評估五現況才能稅得安穩

Posted by on 9.9.21 in Tax

境外資金回台專法8月14日落日,緊接而來要面對的是最快明年生效施行的受控外國公司制度(CFC制度),會計師建議,台商個人在針對CFC制度進行任何調整之前,要完整評估五現況,及早相關準備文件,才能做出對自身最有利的決策。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洪銘鴻說,首先是充分了解CFC制度施行後可能面臨的課稅問題及風險,CFC制度是針對生效後的當年度盈餘才有視同分配問題,因此不必因為目前已累積在帳上的大筆資金,擔心會有立即性之所得課稅影響,反而應進一步了解該境外公司歷年產生收益性質、原因及金額,以綜合判斷可能衍生之租稅負擔。 舉例而言,個人透過境外公司持有國內未上市櫃之家族公司股權,縱然國內公司分配盈餘予境外公司時要先扣繳21%稅額,且該扣繳稅款不能扣抵境外公司盈餘因CFC制度視同分配予股東的最低稅負,而造成重複課稅。但在個人海外所得最低稅負與國內來源所得綜合計算下,其實質有效稅率並不必然一定大於個人持股(最高28%)。因此,CFC制度雖然會導致原先股利不分配給個人的免稅或遞延課稅效果消失,但實際會產生的稅負影響,仍應視個案情形判斷才能掌握其影響結果。 第二是研擬股權調整的因應對策。若透過境外公司進行三角貿易以保留部分利潤於免稅地區,因在CFC制度實施後,該公司的利潤均面臨直接課徵股東稅負問題,且以往保留於該公司的利潤,也可能遭國稅局以非常規交易甚或以經濟實質課稅原則進行補稅處罰,洪銘鴻建議,台商宜儘速依實際交易情形,調整營運模式,以降低可能之風險。 以透過境外公司轉投資中國大陸為例,在CFC制度生效後,大陸公司盈餘分配除當地10%預提所得稅外,因視同分配予股東可能再衍生20%的最低稅負,若調整成個人直接持有大陸公司股權,大陸公司盈餘分配屬個人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可能面臨最高40%稅負,調整成個人持股反而可能較為不利。洪銘鴻建議,若是個人透過境外公司轉投資境內外營運公司股權等情形,則應評估調整前後對盈餘分配可能衍生之稅負效果。 第三,試算調整過程可能衍生之稅負,避免一次性稅負成本過高。延續上述個人透過境外公司轉投資大陸公司之情形,若擬調整成透過新加坡公司持有大陸公司股權以適用租稅協定下盈餘分配的優惠稅率,洪銘鴻建議,應一併評估大陸公司股權移轉,可能衍生當地繳納資本利得稅負是否過高,以避免未來節稅效益難以彌補因調整而發生一次性稅負成本,反而得不償失。 第四,調整應避免陷入單點迷思,宜通盤考量整體稅負效益。另針對個人透過境外公司持有國內家族公司股權為例,若僅考量每年盈餘分配之扣繳稅款,加上CFC視同分配課徵個人最低稅負之重複課稅問題,而將持股架構調整改由個人透過國內投資公司持有家族公司股權。雖然每年因盈餘分配衍生的股利稅負降低,但因盈餘一直保留在國內投資公司不再分配給股東,導致股權價值在逐年累積下水漲船高,反而可能衍生未來傳承時的鉅額財產稅負(遺產稅或贈與稅),建議在調整時宜進行整體性的通盤考量,才能真正達到最優化的租稅效益。 最後,因應實施後申報之應備文件,超前部署避免措手不及。在CFC制度申報應備文件上,加上境外公司往往存在因資金往來複雜而衍生潛在稅務風險,若不預先釐清相關資金來源、發生時點及性質並備妥相關資料,未來面臨申報時恐因措手不及而導致查核風險大幅增加,因此應儘快與會計師等相關專業人士充分討論並事先備妥資料,以爭取更多的時間來因應,必要一併考量是否先行自動補報繳以避免受罰。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副總經理張智揚提醒,根據過往經驗,最怕遇到客戶因資訊不充分的影響,即倉促決策而做出不當調整,除可能面臨更高的查核風險外,事後往往面臨更高的補救成本。因此,在面對CFC制度可能造成之衝擊,應該先建立正確的思維邏輯,按部就班進行必要評估作業,以正面積極的態度取代過往隱匿資訊的鴕鳥心態,才能在CFC制度上路後,繼續稅得安穩而無後顧之憂。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724923?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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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資產贈與子女 要稅

Posted by on 9.3.21 in Tax

國人將境外財產贈與子女,一樣要依法申報贈與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近期查獲一案,父親將境外投資獲利從國外直接匯給兒子,想規避贈與稅,被國稅局查獲,補稅加罰逾200萬元。 南區國稅局表示,只要是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將持有的境內或境外財產贈與他人,就應該申報並課徵贈與稅,包括動產、不動產等都屬於財產範圍,民眾傳承財富給子女,記得留意相關規定,若有贈與行為,應在30日內主動申報。   近期國稅局就查獲一案,一位甲君於2019年才剛成年,當年度就陸續取得某境外公司匯入資金累計達50萬美元(約新台幣1,600萬元),甲君聲稱是境外投資所得,但無法提出投資證明。 國稅局認為,甲君剛成年,是否有能力從事如此鉅額投資值得懷疑,經過深入追查後發現,實際上投資這家境外公司的是甲君父親,父親為避免在國內資金移轉被國稅局查核,因此直接從國外公司帳戶分次匯款給兒子,想藉此規避贈與稅,但仍逃不過稅局法眼。 國稅局認定此案屬於贈與稅案件,扣除每年贈與免稅額220萬元後,補稅加罰逾200萬元。 官員表示,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是「屬人」兼「屬地」主義,依規定,只要是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內的國民,不管是贈與境內或境外財產,都應依法繳納贈與稅。 而若是長年居住在境外的稅務居住者,若贈與我國境內的財產,一樣必須報繳贈與稅;除非是境外人士贈與境外財產,才不屬於我國贈與稅課稅範圍。 遺產稅也是一樣道理,只要我國境內遺產或我國國民遺產,都必須課稅。官員表示,過去也常發現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不慎漏報親人國外財產等情況,記得要仔細盤點逝世親人遺產,以免漏稅。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708232?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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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免審查 增調解所設帳戶

Posted by on 9.3.21 in Tax

財政部國際財政司近日預告修正CRS共同申報準則的低風險規避稅負帳戶「其他類別」範圍,增列依和解、調解所設帳戶。換言之,金融機構今年起若碰到外商企業與外籍人士依和解、調解書或仲裁判斷書等所設置金融帳戶,可免做CRS審查程序。 依照「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規定,金融機構需在2019年完成審查個人高資產(100萬美元以上)、企業實體帳戶(25萬美元以上);2020年後則為每年例行審查外籍個人所有帳戶(不限金額)、企業實體帳戶(25萬美元以上)。而我國金融機構需在每年6月申報CRS資訊給財政部,財政部在每年9月交換CRS資訊給簽署國。 不過,考慮到部分帳戶不太可能有逃稅風險,像是退休金、養老金、人壽保險等帳戶,基本上都是自用目的,因此國際版與台版CRS皆設置低風險規避稅負帳戶,也就是金融機構免做全面審查的逃稅低風險帳戶。 官員指出,我國目前低風險規避稅負帳戶範圍主要是依照OECD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CRS規範,包括退休金、養老金、信用卡溢繳、總價值低於1千美元且近三年無交易,還有金融機構依法院判決所設立戶頭、承做房貸、繳稅等七類帳戶。 但因應實務需求,尤其台灣金融法規與國外不同,我國也另外設置低風險規避稅負帳戶第八類的「其他類別」彈性使用,像是特定企業員工福利信託、外籍及陸籍員工集合投資等帳戶,例如信託或帳戶資產或收益分配時轉入員工金融帳戶,純粹是把員工福利款項撥給員工,因此免再審查。   另我國金管會因應台灣老年化趨勢推動小額終老保險,因屬國家長照政策產品且為小額自用情況,同樣列入「其他類別」免審查範圍。 金融機構近期指出,調解、和解所設置帳戶本質上跟依照法院判決所設帳戶相同,理論上都屬於低風險而且免審查範圍。財政部官員表示,我國經發函向OECD取得同意之後,本次也在第八類增列調解、和解所設帳戶,以接軌國際CRS法規發展。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510185.html  文章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5101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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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稅有撇步 降低遺產稅 這樣做就對

Posted by on 9.3.21 in Tax

財政部指出,民眾提前規劃財產分配,除運用每年贈與免稅額220萬元額度如分年贈與財產給子女以節稅,另可先將家產贈與配偶,未來個人過世時因遺產額度較少,有效節省遺產稅。 依遺贈稅法規定,我國現行遺產稅免稅額為單件1,200萬元,而遺產稅扣除額包括喪葬費123萬元、配偶493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50萬元、父母每人123萬元、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每人618萬元、過世者扶養兄弟姊妹或祖父母每人50萬元。 官員表示,如果個人遺產確定超過遺產免稅額、扣除額總和,即可考慮先採用分年贈與或贈與部分財產給配偶方式節稅,例如每年贈與220萬元財產給子女,只要低於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度220萬元則全額免稅。 若財產明顯超出分年贈與額度,官員建議,個人可考慮先贈與財產給配偶,依遺贈稅法第20條規定,贈與財產給配偶不會計入贈與額度,等於免課贈與稅。 不過官員也提醒,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過世者生前兩年內贈與配偶、親屬財產仍需併入遺產課稅,因此個人需及早規劃才能達到節稅目的。 舉例來說,A有一名配偶與獨生女,若A在65歲時,名下有價證券4千萬元、銀行存款2千萬元。 如果A未提前規劃且在77歲過世,則遺產總額為6千萬,扣除遺產免稅額與扣除額總和1,866萬元(免稅額+配偶扣除額+子女扣除額),還有4,134萬元需計遺產稅、適用10%稅率,遺產稅負為413.4萬元。 但如果A提前在65歲贈與配偶2千萬元財產,另每年贈與女兒220萬元財產且長達十年(65歲至75歲,免列為過世前兩年贈與行為)合計為2,200萬元,則遺產總額僅剩1,800萬元,因低於遺產免稅額與扣除額總和,免課遺產稅,相比未規劃者有效節稅。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wealth/tutor/5113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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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贈與稅、綜所稅 免稅額有望調高

Posted by on 8.24.21 in Tax

財政部指出,今年底將檢視各稅目免稅額、課稅級距與扣除額等,若物價較前一次調整年度漲幅達標準,將提高減稅額度。據了解,以遺贈稅、綜所稅免稅額最有機會調漲,贈與稅免稅額有望從220萬元提高到242萬元、綜所稅有機會從現行8.8萬元提高到9.1萬元,最快111年上路。 綜所稅免稅額若提高3千元,依綜所稅率20%試算可多減稅600元。而贈與稅免稅額提高22萬元,以贈與稅率20%而言約額外減稅4.4萬元。 另外,遺產稅免稅額1,200萬元也有望提高到1,320萬元,而年滿70歲以上長者現行綜所稅免稅額13.2萬元有機會提高到13.6萬元。 依遺贈稅法、所得稅法規定,其免稅額、課稅級距與扣除額等標準是依物價如實調整。遺贈稅部分,若物價距上次調整年度漲幅達10%適度提高減稅額度,多為十年調整一次;而綜所稅物價漲幅標準為3%,因此多為三到五年調高一次。 我國遺贈稅免稅額度上一次調整為民國98年,當時將贈與稅從111萬調升到220萬、遺產稅從779萬調漲到1,200萬,但98年至109年物價漲幅約9.42%、已相當接近調整門檻,加上110年上半年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年增率為1.47%,若110年下半年物價未跌,幾乎可確定年底將達標調整門檻,遺贈稅免稅額有望提高。 依提高10%試算,贈與稅、遺產稅免稅額分別從220萬元、1,200萬元提高到242萬元、1,320萬元。 另外,其他有機會調漲的減稅工具還有綜所稅免稅額、課稅級距及退職所得免稅額度,前次調整為106年,而106~109年物價累計上漲幅度達2.61%,離調整門檻3%也相當接近,若物價漲幅順利達標,財政部最快會在110年底宣布調高、111年上路、112年報稅適用。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5024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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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申報筆數大增 帳戶餘額成長62%

Posted by on 8.24.21 in Tax

財政部國際財政司昨(12)日公布109年度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CRS)申報情形,由於今年申報範圍擴及個人低資產帳戶等,排除今年首度申報的英國後,申報帳戶筆數較去年成長兩倍,申報帳戶餘額也成長62%。國財司並預計今年9月我國將與澳洲、日本及英國進行CRS資訊自動交換。   今年受到疫情影響,財政部延長CRS申報期間至8月2日,共1,764家金融機構完成申報,過程堪稱順利,僅兩家申報過程出現錯誤,經輔導後也順利完成申報。 國財司統計,金融機構申報屬澳洲、日本或英國稅務居住者持有或控制的金融帳戶資料合計約13萬筆,以個人帳戶為大宗,換算成台幣帳戶餘額合計約1.8兆元。 其中屬日本稅務居住者帳戶共約9.5萬筆,帳戶餘額達1.5兆元,遠高於澳洲、英國。國財司表示,從帳戶筆數及金額資料,也可看出在三個國家當中,我國與日本經貿投資關係往來最為密切。 至於屬澳洲稅務居住者的金融帳戶共1.9萬筆,帳戶餘額約2,045億元;今年首度申報的屬英國稅務居住者帳戶,共1.6萬筆,帳戶餘額約846億元。 財政部表示,與澳洲、日本、英國等國進行稅務資訊交換合作具實質意義,可有效增進國際租稅透明。 財政部指出,若排除首度申報的英國,將日本、澳洲稅務居住者帳戶與上一年度相比,帳戶筆數成長兩倍之多,帳戶餘額也成長了62%,官員表示,主要原因在於金融機構依規定,應於2020年底完成所有「既有個人較低資產帳戶」及「既有實體帳戶」盡職審查程序,今年必須申報全部既有帳戶資訊。 財政部表示,今年因應疫情,將申報期間延長一個月,但帳戶資訊交換時程仍不受影響,預計仍可在9月完成CRS交換。 財政部指出,今年申報過程中,也發現金融機構部分欄位忽略填寫,例如像是「稅務識別碼」,就屬於「原則必填」欄位,原則上不能漏填。 財政部強調,國際間交換CRS資訊僅供稅捐稽徵機關評估逃漏稅風險及選案參考,不會將交換資訊直接用於課稅,依法誠實申報納稅義務人無須擔憂CRS資訊增加租稅負擔。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670222?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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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將上路 五情況恐遭追稅

Posted by on 8.24.21 in Tax

財政部將在未來一年內報請行政院核定受控外國公司(CFC)施行日期,未來個人以免稅天堂投資架構獲利,必須比照國內稅制課稅。勤業眾信(Deloitte)指出,包括轉投資大陸、買賣金融商品等五種情況都會落入課稅範圍。 境外資金匯回專法於16日落日,依照立院審查專法的附帶決議,財政部必須在資金專法落日後一年內向行政院報請實施CFC制度。換言之,CFC制度最快為2022年或2023年上路,對於海外台商將是稅務風險。 勤業眾信稅務部執業會計師王瑞鴻指出,一般個人在境外免稅天堂設立紙上公司的用途多為五種情況,包括轉投資大陸或其他地區、實際接單做三角貿易、從事境外金融商品買賣、轉投資台灣公司、持有台灣不動產。 王瑞鴻表示,過去台商會在BVI等地設置控股公司,將資金轉匯到大陸或其他地區以做為設廠資金或從事境外金融商品買賣,每年則獲配股利與金融商品收益。 未來CFC上路後,只要境外控股公司獲配股利或收益,個人股東就等於有海外所得,而且其股利扣繳稅款無法扣抵個人最低稅負,等於可抵稅額度減少,不如改為個人直接持有該實體公司較適當。 至於台商將低稅率地區公司做三角貿易情況,原本免稅的盈餘因CFC穿透課稅轉為個人海外所得,等於失去免稅效果,而且未來還可能被視為實質管理處所、比照國內企業課徵營所稅20%,有重複課稅風險,若改為由境內企業或個人直接持有較有利。 台商以低稅率地區公司轉投資台灣公司或購買境內房地,王瑞鴻指出,未來可能會有重複課稅問題,境外控股公司獲配股利僅需比照外資就源扣繳21%,房地合一所得則適用35%以上重稅,等到收入分配給個人時,因CFC上路,所以該筆股利、房地合一所得也會視為個人海外所得計入基本稅負。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5035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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