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疫情到俄烏戰爭,近年接連不斷的劇烈變局影響著世界各地,在全球經濟重新洗牌之際,財經媒體《富比士》公佈的2022年度富豪榜單中,包括馬斯克超越貝佐斯登世界首富等變化,也可讓人一窺近年的局勢演變。 經濟局勢變化總是幾家歡樂幾家愁,《富比士》第36屆富豪榜單中,總共羅列了全球2,668位富豪,總共有329人跌出榜外,是2009年金融危機以來最多的一次,但同時也有236位新晉富豪加入榜單。 《富比士》提到,在俄國入侵烏克蘭後,俄羅斯的富豪較去年減少了34位,而中國政府對各個科技產業的連番打壓,也導致富豪人數減少87人。整體而言,今年榜單的富豪人數較去年減少87人,總資產也減少4,000億美元至12.7兆美元。即使如此,依舊有超過40%的富豪比前一年更富有。 今年全球富豪榜單的前10名分別是: 1. 特斯拉創辦人伊隆.馬斯克(Elon Musk) 2. 亞馬遜創辦人傑夫.貝佐斯(Jeff Bezos) 3. LVMH執行長貝納德.阿爾諾(Bernard Arnault) 4. 微軟創辦人比爾.蓋茲(Bill Gates) 5. 波克夏.海瑟威創辦人華倫.巴菲特(Warren Buffett) 6. Google共同創辦人賴瑞.佩吉(Larry Page) 7. Google共同創辦人謝爾蓋.布林(Sergey Brin) 8. 甲骨文創辦人賴瑞.艾利森(Larry Ellison) 9. 微軟前執行長史蒂夫.巴爾默(Steve Ballmer) 10. 信實工業執行長穆克什.安巴尼(Mukesh Ambani) 馬斯克超越貝佐斯登世界首富,區塊鏈催生19位億萬富翁 而這次榜單最引人矚目的,莫過於馬斯克首度超越貝佐斯,成為地表最有錢的人。馬斯克總資產估計達到2,190億美元,較貝佐斯的 1,710億美元足足多出了480億美元。 馬斯克的身價幾乎與特斯拉的股價掛勾,過去一年裡,特斯拉的市值飆漲了57.8%,並在2021年10月成為美國第五家市值超過1兆美元的上市公司。 各國瘋轉向電動車的景象,讓投資者看好全球最大電動車廠特斯拉的發展,同時特斯拉去年交車數達到93.6萬輛,創下歷年新高之餘,也成功兌現原先一年交車90萬輛的目標。 雖然晶片短缺的陰霾依舊壟罩著汽車產業,外界依舊看好特斯拉2022年能夠繳出超過50%的成長,交車數上看140萬輛。且不只特斯拉繳出好成績,馬斯克旗下太空公司SpaceX也在去年獲得新一輪融資後,估值超過1,000億美元,超越Stripe成為全美最大的獨角獸企業。 根據《富比士》的統計,馬斯克的大多數財富都是在過去兩年裡成長,2020年時他仍在全球富豪榜單的第31名,總資產只有246億美元,然而隔年便暴增數倍至1,510億美元,如今更正式成為全球首富。 除了馬斯克超越貝佐斯登上世界首富寶座,今年榜單中值得注意的是,隨著NFT、Web3為首的區塊鏈浪潮席捲全球,不少在該領域的企業家都有亮眼表現。這股風潮下,《富比士》指出,今年總共有19位區塊鏈企業家入列,較去年多出7位,其中就包括OpenSea共同創辦人戴文.芬澤爾(Devin Finzer)及亞歷克斯.阿塔拉(Alex Atallah)。OpenSea是全球最大的NFT交易平台,佔據高達97%的交易量。 另外,全球最大加密貨幣交易所幣安(Binance)創辦人趙長鵬更躋身區塊鏈首富,目前身價達到650億美元,排全球第19名,幾乎比肩Facebook創辦人馬克.祖克柏(Mark Zuckerberg)。幣安在過去一年裡,估值達到約3,000億美元,交易量超過34兆美元。 郭董失去台灣首富寶座,「鞋王」張聰淵成台灣第一人 若聚焦台灣的話,今年獲得台灣首富殊榮的則是宏福實業創辦人「鞋王」張聰淵,身價達到117億美元。張聰淵去年就在《2021台灣富豪榜》中榮獲榜首,而今年又在全球富豪榜單成為台灣第一人。 第二名是旺旺集團創辦人蔡衍明,身價78億美元,第三名則是長春集團創辦人林書鴻,身價為72億美元。 鴻海創辦人郭台銘則是台灣第四大富豪,身價69億美元,根據《富比士》統計,郭董過去一年總資產略微下滑了1億美元,此消彼長之下失去了去年這份榜單中的台灣首富寶座。 整體而言,台灣今年總共有51位富豪上榜,排名位於163名至2,578名之間,總共有6位新進入該榜單的企業家,26位總資產呈現上漲,15位總資產下滑,並有4位持平。 完整榜單請見:Forbes World’s Billionaires List […]
記者陳依旻/台北報導 為了幫助台商資金調度,金管會今(8)日鬆綁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限制進行3大放寬,分別是放寬授信目的帳戶資金往來對象限制、放寬帳戶開立方式,以及後續控管回歸一般帳戶管理機制,近期將上路。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表示,原先有4種資金可從DBU匯到OBU,但僅有2種可從OBU匯到DBU,由於外界希望OBU到DBU的限制可再放寬,但評估後並未採用,所以,最後上路版本和預告草案一致。 金管會針對這次修正草案放寬共有3項。 第一, 放寬授信目的帳戶資金往來對象限制;為同一境內法人的DBU外幣帳戶匯入授信目的帳戶情形,包括授信的還本付息、授信衍生的相關費用、貿易融資或保證等間接授信的保證金、與授信相關並以避險為目的之外幣間遠期外匯交易及換匯交易的保證金。 另外,自授信目的帳戶匯入同一境內法人的DBU外幣帳戶情形,自DBU外幣帳戶匯入支應前開授信相關款項後的結餘款、授信目的帳戶結清銷戶的帳戶餘額。 第二,放寬帳戶開立方式;金管會考量授信目的,若屬貿易融資或保證等間接授信者,融資款項尚非直接撥入本帳戶,因此增訂但書,放寬授信方式若屬上述貿易融資或保證等情形者,則不受帳戶首筆資金應為授信資金的限制。 第三,後續控管回歸一般帳戶管理機制;彈性化本帳戶原定應對客戶資金停泊時間及金額上限進行控管的措施,這次修正相關控管機制回歸各銀行貸後管理機制及洗錢防制相關規定。 金管會2021年10月26日發布「境內法人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開立授信目的帳戶規定」,開放境內法人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開立授信目的帳戶,為增加本OBU帳戶的運用彈性,經邀集央行、財政部、銀行公會及銀行業者代表進行意見交流後,金管會研訂本規定修正草案,已在2月7日完成預告程序,將於近日發布。
記者吳佳穎/台北報導 已有民眾脫手預售屋,因為計入預售屋的持有期間,遭補稅破百萬的案例!有民眾105年以1億2千萬元向建設公司購買大安區的預售屋房地,待108年興建完成,才登記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權,再於111年以1億3千萬元出售、辦移轉登記,轉手賺了近1000萬元。該民眾誤以「簽訂預售屋購入契約日」起算持有期間,適用20%較低稅率,其實要依興建完的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計算,結果遭補稅145.5萬元。 台北國稅局說明,該民眾以105年10月5日簽訂購入預售屋契約的日期,到出售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來計算持有期間為5年3個月(105年10月5日至111年1月10),採用20%稅率計算,稅額為194萬元,並申報繳納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但經稽徵機關調查,應以買入預售屋興建完成後的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算,重新計算持有期間為2年3個月(108年10月7日至111年1月10日),要依35%稅率計算,應納稅額339.5萬元,扣除民眾已自行繳納稅額194萬元後,核定補徵稅額145.5萬元。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含預售階段及成屋階段購入),就要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常有民眾在預售階段買入,於興建完成交屋後出售,卻誤以簽訂預售屋購入契約日起,算持有期間,用較低稅率報稅而遭補稅。 台北國稅局呼籲,個人如有出售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應依規定計算交易所得或損失,且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皆應依限申報,以免受罰。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請洽詢各地區國稅局。
【文.徐俊賢、莊蕎安】 為了使臺灣成為亞洲及國際的藝術品拍賣中心,去(民國110)年由文化部提案修正文化藝術獎勵條例,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將法律名稱修正為「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文獎條例或條例)以回應各界對促進文藝發展的期待。居住者提供藝術品拍賣所得,原本採結算申報課稅,法條修正後,可由拍賣主辦單位申請改為分離課稅。去年11 月財政部與文化部共同發布子法規「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申請核准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辦法」(以下簡稱分離課稅辦法),規定課稅之相關程序。 在文獎條例修正前, 居住者須自行將拍賣所得納入綜合所得,於隔年5 月結算申報繳稅。由於個人通常沒有妥為保存多年憑證的習慣,所以財政部81 年解釋函將拍賣品分類為古玩、書畫、雕塑品等不同類別,個人報稅時須分別依照各行業的同業利潤率計算所得。由於稅額計算涉及拍賣品類別之認定較有爭議,稅負也較高,因此財政部104 年發布解釋令,從105 年1 月1 日開始拍賣所得參考一時貿易盈餘作法,個人以拍賣收入6%計算所得,再併入綜合所得以累進稅率課稅,前後三階段課稅方式舉例。 分離課稅,收入扣繳率1.2% 由於此次修正大幅改變課稅方式,關乎納稅者權利義務,因此文獎條例修正訂有扣繳義務人、稅率等規定,條例屬特別法位階,優先適用於普通法位階之所得稅法。條例第29 條第1 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文化藝術事業,於每次辦理藝術品展覽或拍賣活動,均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方能採分離課稅,以成交價額6 % 為所得, 按20% 稅率分離課稅,也就是實質稅率收入扣繳率為1.2%(6%×20%= 1.2%),由拍賣主辦單位為扣繳義務人,扣除稅款後再將拍賣所得交予個人,居住者無須再納入綜合所得稅報繳。 扣繳期限同所得稅法規定 條例第29 條第2 項則規定扣繳義務人扣取、繳納稅款;申報、填發憑單(以下簡稱扣繳報發)的期限,依所得稅法第92 條規定。而扣繳的對象(也就是出賣人)可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如果扣繳對象是居住者,扣繳報發的程序一般情形可長達1 年1 個月又10 日-主辦單位於給付時扣繳1.2%稅款後,隔月10 日繳稅,隔年1 月向國稅局填報扣繳憑單,2 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交予出賣人;如果扣繳對象是非居住者,完成扣繳報發的期限,縮短為僅有10 日。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22.2月號】
金管會今天發布「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指引」,放寬金融機構可在取得客戶逐次同意後,共享客戶基本資料、帳戶資料、金融商品或服務交易紀錄等9大類資料,不用重複作業;民眾也可節省填寫資料的時間。 因應金融科技發展,金管會副主委邱淑貞今天親自出席例行記者會,發布「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指引」,明定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規定,自即日起實施。 可共享的資料包括客戶基本資料、身分核驗資料、帳戶資料、金融商品或服務之交易紀錄,以及負面資訊、認識客戶(KYC)資料、金融機構加值資料、電子通訊歷程紀錄(如IP位址)、其他經客戶及合作金融機構同意共享的資料等9大類。 金管會綜合規劃處長胡則華指出,此指引有3大適用對象,第一類是金控公司集團,第二類是非屬金控公司的金融集團,第三類是非屬前兩者的金融機構之間進行資料共享。 舉例而言,第一類是金控可和旗下銀行、壽險等子公司進行資料共享,銀行、壽險子公司彼此也可進行資料共享;第二類為證券公司可和旗下投顧、期貨子公司進行資料共享,投顧和期貨子公司彼此間也可共享;若非屬同集團的銀行和產險間資料共享,即屬第三類。 三大類金融機構都可共享資料,不過都應取得客戶同意並保障客戶權益,其中第一類及第二類金融機構由於屬於同集團,可進一步建置資料庫。 金管會也明訂,金融機構間辦理資料共享,應先建立內控規範並經董事會或理事會通過及在公司網站對外揭露隱私權政策;其中,針對負面資訊共享,金管會特別要求金融機構不能只以負面資訊為主,必須再行盡職調查作確認。 邱淑貞說,因應時代趨勢,金管會決定開放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目的在於提升消費者便利性、強化金融機構風險控管及促進金融機構間的跨業合作等,且並非一定得經金管會核准,只要金融機構內控做好,就可以來做,先前找業者開會討論時,金控業者對指引發布後的發展空間已表示相當期待。 邱淑貞指出,過去金融機構共同行銷屬於被動行銷,未來將可在客戶逐次同意下,主動提供相關金融資料,節省重複作業成本,創造新金融服務模式。
約莫6個月前,先買後付(BNPL,Buy Now, Pay Later)的概念從國際金融科技圈一躍而起,成為金融科技的當紅炸子雞。9月初,老牌金融科技公司Paypal以27億美元購併日本先買後付公司Paidy。9月15日,美國投資銀行翹楚高盛(Goldman Sachs)宣布以22.4億美元購併美國GreenSky公司。GreenSky提供消費者住宅修繕的分期付款服務。 在台灣,網家(PChome)上週宣布將取得「21世紀數位」公司過半的股權,該公司旗下的「樂分期」過去即以網路申辦3C商品分期付款為主要業務。 BNPL如同英文所述,就是消費者可以先取得並享用商品或服務,一定期間之後,再將款項付給BNPL公司。除了一次付清,BNPL公司還提供分期付款服務,用戶可以自選還款的期數,比如3個月、6個月等。 在台灣,最容易對標BNPL的金融產品是信用卡。民眾使用信用卡消費時,當下還沒付款,是在帳單截止日後約15天,用戶的錢才一次付給信用卡發卡機構。民眾也能選擇分期付款,多數情況還是零利率分期,也就是民眾不會因為付款延長而負擔更多的費用。 既然在信用卡就可以做到,為什麼還有這麼多公司希望進入BNPL市場? 一、仍有許多信用卡做不到的 首先,不是每一個商家都可以成為銀行的信用卡特約商店,對商家而言有刷卡偽冒風險、稅務問題等。此外,在銀行因資本計提導致審核信用卡額度日漸保守的趨勢下,相對大額(3萬至100萬台幣)的消費就很難由信用卡支付。 再者,由於信用卡是國際組織的標準化服務,所以若商家需要的是客製化支付或分期付款,信用卡便無法滿足商家需求,特別是商品或服務有期程問題(比如健身房)。所以,信用卡目前並無法完全符合商家收款、用戶付款的需求。 二、希望賺取「信用」利潤 雖然台灣的銀行業經常將過度競爭放在嘴邊,但銀行業獲利逐年創新高,吸引非金融公司涉足金融服務。 以信用卡而言,台灣信用卡業務本身不賺錢,但一旦用戶掉入循環信用、申請帳單分期、轉用信用貸款等,收入就不是少少的信用卡收單手續費,而是對用戶「信用」的了解程度所收取最高可達年化利率16%的潛在豐厚利潤。再加上美國亞馬遜、中國阿里巴巴、騰訊,分別以自己的電子商務與社交場景所衍生出的金融服務模式,讓掌握一定程度客戶行為的台灣數據平台或公司,皆想跨足金融信用領域,探索獲利的可能性。 三、想藉拓展BNPL提高公司估值 無論是國外或是國內,部份公司有意識地由非金融領域,逐步蠶食到金融業的固有疆土。 Paypal利用購併,在美國、法國、英國和丹麥拓展BNPL業務,最新的進展是日本的Paidy。亞馬遜與銀行合作預付卡及銀行帳戶,提供在其平台上開店商家所需的貸款(Amazon Lending)。在中國,阿里巴巴和京東先後提供消費信用額度的「花唄」、「白條」。 而在台灣,像零售業全聯、全家與網家,皆從金融監管最鬆的第三方支付開始,到儲值和轉帳,而後續亦可藉由BNPL業務,持續增加集團本業以外的金融服務營收,除了滿足集團戰略發展需求,亦提高資本市場的話題性。 但非由銀行提供的BNPL服務,不受金管會高度監管,也衍生部份公司踩灰線或直接違法。 比如,有的利用各種收費名目,將消費者的實質分期付款利率提高到超過「民法」規定上限;有的在第一期先向消費者收取利息,提高實質利率;有些對借款人的信用審核極度寬鬆,最後再利用其他勢力解決用戶違約問題。 一個現行的金融解決方案必然有其存在原因,非銀行金融自古也從未消失,在金融與非金融的界線愈趨模糊的現代,值得深思熟慮。 資料來源:https://www.cw.com.tw/article/5118268
新加坡將允許所謂「空白支票」公司掛牌上市,在亞洲主要金融重鎮中創下首例。 新加坡交易所(SGX)2日公布一套新規定,對「特殊目的收購公司」(SPAC)在交易所主板掛牌交易訂出規範,為期數月的公眾諮詢期隨之落幕。與此同時,美國主管當局正加強監管這類投資工具。 星交所在3月啟動公眾諮詢過程,歷經數月徵詢投資公司、銀行、律師等方面的意見後,如今訂出一套管理架構,對原先的規章草案做出一些修正。其中最明顯的改變,是把SPAC上市的最低市值門檻減半到1.5億星元(約1.116億美元),更接近美國那斯達克市場(Nasdaq)和紐約證交所(NYSE)訂定的門檻(從5,000萬到1億美元不等)。 星交所法規監管部門執行長陳文生(Tan Boon Gin)說:「我們希望這種SPAC程序能吸引優質目標公司來SGX掛牌,提供投資人更多選擇與機會。」 SPAC是一種沒有營運業務的空殼公司(shell company),成立後先透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PO)募集資金,然後物色有前景的未上市公司並加以收購,形同讓被併購的公司借殼上市。支持者宣稱這比IPO更有效率,前些時候在華爾街蔚為風潮,但自從今年4月美國證管會(SEC)對SPAC採取更批判的態度後,已冷卻這股SPAC熱潮。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599/5718146?from=ednappsharing
據美國媒體報導,蓋茲的妻子梅琳達向法院訴請離婚,兩人結縭27年,兩人共同建立約1,270億美元(約3.62兆台幣)的財富,如果比爾蓋茲夫婦在台灣,依照最新民法規定,離婚時,千億美元資產該如何分配財產?如果希望財產平均分配,梅琳達怎麼證明自己對婚姻的貢獻度? 台灣離婚率高居亞洲第二,生育卻創新低,夫妻財產紛爭多 將場景拉到台灣。台灣《保險法》權威、北宇管顧總經理劉北元解釋,據內政部最新統計數據,去(2020)年,台灣有高達51,680對夫婦離婚,離婚率約千分之2.19,在過去幾年始終高居亞洲第二。而美國CIA最新報告,台灣15至45歲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平均每人只會生1.07人,此數據讓台灣的生育率在全世界竟也獲得倒數第一!去(2020)年,台灣出生人口數更創新低。 劉北元依上述兩數據顯示,高離婚率、且夫妻可能無子女的世代,最大的紛爭就會來自:財產分配。 最新《民法》修正,家庭主婦可證明自己的貢獻度,爭取財產 劉北元說,依據修正前的《民法》規定,針對夫妻剩餘財產原則上採平均分配,是為男女平等,不去區分誰主外、誰主內,每人對婚姻貢獻都一樣。 依雙方各自的婚後財產減婚後負債後,再兩者相減,所產生的差額,原則上要平均分配,如股票、房屋、報導中提到蓋茲夫妻的私人飛機、收藏品的價值,甚至保單都要拿出來分配。 劉北元曾在Podcast節目《劉北元的保險法》中特別提到,尤其終身人壽保險、儲蓄型保險、或投資型保單,有相當額度的保價金,依保險法規定,保單有保價金,具有財產價值,離婚時也要拿出來分配。 但是,這樣的規定總會有不公平的情況,劉北元舉例,如果夫妻一方成天在家喝酒、不工作也不協助顧小孩,卻礙於沒有具體標準,也讓法官鮮少動機做出較偏向一方的「非平均財產分配」判決。 不過,2020年12月30日《民法》修正第1030條之1,針對夫妻在婚姻生活的無貢獻或協力情形,有了明確且具體標準,條文大致如下:「法院……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且條文中亦有:「夫妻之一方對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三大新標準,可判斷婚姻貢獻度分配財產 劉北元解釋,上述條文大致意思就是,法官將可根據以下三種標準來判斷財產如何分配:一、雙方是否分居?分居佔了婚姻期間多久? 二、個別的財產何時取得、這些財產跟婚姻有沒有關係? 三、夫妻各自對婚姻的貢獻度。 劉北元以結婚27年的蓋茲夫妻舉例,從前,針對夫妻分居是否影響夫妻財產分配,《民法》並無明文規定,但現在《民法》修訂後,法官將可依據共同相處的時間有多長,分居佔婚姻生活多長時間做判斷。 劉北元說明,假設蓋茲夫妻27年婚姻、有13年左右都過著分居生活,這時法官就可以「分居時間超過婚姻關係1/2」判斷:這期間累積的財產,似乎有一半跟對方沒關係,原先剩餘財產的差額,可能有一半應被扣除在外。 因此若太太梅琳達原本透過平均分配能拿到總財產(約3.62兆新台幣)的一半,即2.81兆台幣,但若分居了13年,可能她就只能分到1.4兆台幣(約2.81兆台幣的一半)。 丈夫若贈與妻房產,離婚時可不計入婚後財產分配 劉北元在Podcast節目《劉北元的保險法》中也強調,有些在婚後取得的財產,性質上如果跟婚姻無關,日後就不用納入離婚時夫妻財產分配中。例如:繼承所得、來自他人或配偶所「贈與」的財產。 劉北元假設,為家庭放下工作的梅琳達,雖然沒有工作收入,但可能在結婚後有繼承自父母親的財產;或比爾蓋茲為體恤老婆的辛勞,以梅琳達的名義買房產,在未來離婚時,都不會計入離婚時的財產分配中。 全職太太離婚,可找證人證明「家務貢獻」 劉北元提到,假如蓋茲夫妻在台灣,根據《民法》最新修正明文規定,法官可看誰在婚姻中做家事、誰來照顧子女,從「對家庭付出的整體狀況」做出適當的分配與裁判。 自1995年起就放下工作成為全職太太的梅琳達,如何證明自己對家庭付出的整體狀況呢? 劉北元依台灣最高法院的判決案來做解釋,關於家事貢獻的認定,即便是陪婆婆聊天、吃飯、逛街,或是帶傭人買菜、煮飯及添購家中所需用品,都是屬於從事家務,並非毫無貢獻。 但這是否表示在台灣,太太們從事家務、照顧子女時,還得打卡報備、做紀錄,日後才能更精準證明自己的「貢獻內容和貢獻時間」? 對此,劉北元認為,由於「打卡」實在太強人所難,因此,公婆、孩子、傭人、親朋好友,都是太太們得爭取的法庭證人,在離婚訴訟爭取財產分配時,這些證人往往可發揮不小的關鍵力量。 不想分也不行?惡意處分婚後財產與婚後負債,會被回計 另外,劉北元也特別說明,當婚姻已陷僵局,因為婚後財產與婚後負債的多寡,會影響離婚時應分配的金額,有些人會未雨綢繆:在正式提離婚前,先處分婚後財產,讓那部分的金額減少。 但離婚前五年內刻意消耗、低價出售婚後財產等惡意處分、故意不分給配偶的行為,其實不合法,還是會被法官回計。 最後,劉北元也留給太太們的一句話,面對離婚時能帶走多少錢,重點不在婚後財產多寡,而是財產來源是否是無償取得? 也許,可考慮多跟丈夫撒嬌,請他多「贈與」財產;又或是,太太們自己也認真為家庭與婚姻生活做出貢獻,是這個高離婚世代中,可以提早思考的現實問題。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48/5446272?from=ednappsharing
境外資金專法帶來大批台商資金回流,近期許多案件已陸續完成實質投資,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台商完成投資計畫後,無論申請主體是營利事業或個人,還要留意退稅所需的相關步驟、期程以及所需文件等規定,以便順利享受應有的租稅優惠。 財政部於2019年間推出《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吸引台商資金回台,截至今年3月14日為止,已帶動2,303億元資金回流到台灣,中區國稅局表示,許多台商個人或營利事業,選擇採專法引資回台,是受到專法的優惠稅率吸引,打算在台灣進行實質投資。 根據專法規定,於實施期間第一年內申請資金回台,只要依8%優惠稅率課稅;實施第二年引資回台,僅依10%優惠稅率課稅;若依計畫完成實質投資,還可以退還一半稅款,實際稅率將降為4%或5%水準。官員指出,著眼於租稅優惠的台商,須通過四個步驟才能退稅,且步步都要留意相關時程限制。 首先,官員指出,已將資金存入銀行專戶的案件,要於入帳日起算一年內,擬具實質投資計畫,向經濟部提出申請。 第二步,提出投資計畫後,若為直接投資案件,應於取得核准函後二年內,完成投資計畫,官員指出,如果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投資計畫,在期限屆滿前,還可以載明理由,向經濟部申請展延一次,最多展延二年為限。 第三步,官員指出,投資計畫完成後,應於六個月內向經濟部申請,核發實質投資計畫完成證明。 第四步,等到經濟部順利核發完成證明後,官員表示,別忘記申請退稅也有時間限制,同樣必須在取得完成證明日起算六個月內,檢附退稅申請書、完成證明及扣繳憑單備查聯等必須文件,才能順利獲得退稅。 官員表示,法令所規範的是「期限」,許多台商誤以為執行投資計畫期程很長,其實還是看實務面來決定,近期已陸續有多起案件完成實質投資,若台商以最快速度完成,相關文件完備,國稅局也會配合,及早完成退稅撥款。 資料來員: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370029?from=ednappsharing
財政部近日公告「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CRS)修正草案,最快2021年4月上路,主要為兩大修正方向,除增訂金融機構解散時可提前申報以外,同時也新增稅局查核權,可針對金融機構進行必要檢查,確保法遵度。 我國CRS自2019年上路,金融機構在2019年完成審查個人高資產帳戶(100萬美元以上)、企業實體帳戶,並且在2020年6月申報日本、澳洲人士高資產帳戶與企業實體帳戶資訊給財政部,我國也在2020年9月與日、澳兩國做首次CRS資訊交換。 自2021年起,我國CRS交換夥伴國新增英國,金融機構必須在2021年6月申報日、英、澳人士在台個人所有帳戶(不限金額)與三大國外商在台實體帳戶(25萬美元以上),財政部則在2021年9月做第二次CRS資訊交換,我國將取得台商與台企在日英澳三大國同等帳戶資訊。 為強化金融機構法遵度,財政部在2月從兩大方向修正CRS辦法,其中以新增稅局查核權最為關鍵,國稅局認為金融機構未如實做盡職審查,即可發函要求文件資料、實地檢查,而且金融機構不能拒絕。 若金融機構確實有未審查情況,針對人事部分,國稅局可要求上級機關做適當處理,像是銀行高層刻意下令不審查特定境外人士帳戶,稅局可移交金管會懲處。針對金融機構,國稅局也可祭出裁罰。若金融機構當年度未做盡職審查件數在5件以下、6到10件、11到20件、超過20件,可裁罰20萬元~600萬元罰鍰。至於未審查且連三年未審查件數超過50件、最高罰800萬元罰鍰,如果是刻意隱匿未審查,則處1千萬元罰鍰。 此外,考慮到近年部分金融機構可能有併購情況,財政部也增訂彈性條款,金融機構若遇到解散、被併購等情況而消滅時,不用等到法定申報期間(隔年6月),可直接申報完成程序。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4182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