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Family Office

家業長青,永續傳承

Posted by on 5.10.21 in Family Office

文/Gary Tiernan 新加坡聯合家族辦公室Golden Equator Wealth(金道財富管理)執行合夥人 當今亞太地區富豪家族數量、累積資產價值皆多於以往,如何順利傳承家業也成為一大難題。根據凱捷管理顧問公司及瑞銀資料指出,截至2020年,前述資產總值已達22兆美元,其中45%以上將於未來五年內交給下一代。 然而,根據Williams Group報告顯示,美國家族財富流失率在第二代為70%,到了第三代更高達90%,原因有三大:60%肇因於溝通及信賴問題;25%未妥善協助繼承人準備好接掌財富及家族事業;10%則因為家族未能明定家族使命。 不只是財富管理 家業無法順利傳承,多半可歸咎於缺乏妥善規劃及溝通,或是不了解傳承規劃中不僅涵蓋財務移轉,也應納入家族的社會及智慧資本,包括培養下一代的能力及態度。 法國巴黎銀行的研究卻指出,全球有57%的家族企業訂有繼承計畫,但亞洲僅有17%的超高資產淨值家族有此規劃。 雖然家族企業應常討論傳承的重要性及程序,但這在許多文化中絕非易事,尤其在亞洲,許多長輩不習慣與孩子談論接班和家產問題,或許是因為這類話題向來被視為禁忌,又或許是不希望下一代養成理所當然的心態。多數亞洲家族的鉅額財富並非世襲而得。亞太地區有超過70%的億萬富豪為白手起家的第一代,他們開疆闢土的本事毋庸質疑,但不一定擅長家業傳承,導致亞洲許多超高資產家族傳承規劃不良。 已經有許多家族逐漸意識到,及早開始討論家業傳承有其必要,除了受年輕一輩的西式教育影響之外,也見到許多家族紛爭對簿公堂的前車之鑑,加上疫情凸顯生命的脆弱性,讓人深感應及早規劃。 缺乏相關知識 許多家族企業通常會選擇委託私人銀行及顧問代為管理財富,或是交由家族中一位或多位接班世代的晚輩及親戚負責,形成「非正式家族辦公室」。兩種做法都不理想。私人銀行可能會把心力放在自家原有的服務,但不見得能涵蓋家族的獨特需求。延聘各類顧問可能對自家資產見樹不見林,投資策略多有重疊,無法完善地投資不同類型的資產。 至於非正式的家族辦公室,由家族成員任職,組織結構往往鬆散,導致願景不明確,也缺乏資源、人才和專業。 若想選出最合適方案,需針對個別情況仔細規劃。許多家族資產類別多樣、遍布各地、受不同地區的法律管轄。由於所在市場法規各異,如何管理家族資產便成為難題。 立基建業,代代傳承 聯合家族辦公室(Multi-Family Office,MFO)由諸多領域的專業人士組成,同時替多個家族提供全方位投資及傳承規劃服務。由於獨立於金融機構之外,因此服務家族客戶時可秉持「代代相傳」精神,而不會與大型銀行追求短期業績目標、販售自家投資產品等利益相衝突。 量身打造的家族辦公室能滿足不斷變化的需求,例如:持續追蹤市場最新情況與規範、藉由分散成本達成更高效率等。此外,可與其他家族分享洞見及最佳實務建議,協助匯聚商界人脈,同時維護客戶隱私及機密。 預先規劃僅是第一步,另一項重點則是培養接班世代,幫助下一代獲取重要技能、經驗、國際人脈,使其能替家族守業及守財。 為求基業永固,家族必須照顧到幾個重要層面:與所有相關成員開誠布公地溝通,且個別商談。此外,也需清楚定出目的、目標,並列出達成目標所需的步驟。 總結而言,亞洲富豪家族需要客製化的混合式做法,結合西方的最佳實務,並考慮當地文化的細緻差異,以符合各個家族的特殊需求。 資料來源:https://view.ctee.com.tw/tax/29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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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爾蓋茲離婚後財產怎麼分?比貝佐斯案例更棘手

Posted by on 5.10.21 in Family Office

微軟創辦人比爾蓋茲(Bill Gates)3日在推特宣布與妻子梅琳達離婚,結束長達27年的婚姻關係。由於65歲的比爾蓋茲目前是全球第四大富豪,離婚後是否會導致財富縮水、梅琳達是否躋身女性富豪排行榜,令外界很好奇。 延伸閱讀》微軟創辦人比爾蓋茲宣布離婚 結束與梅琳達27年的婚姻關係 目前尚不清楚蓋茲和梅琳達離婚的財務細節,但這對夫婦肯定是近年內全球最有錢富豪排行富人中,第二例重磅離婚案例。此前,全球首富、亞馬遜創辦人貝佐斯與麥肯琪・史考特(MacKenzie Scott)離婚,麥肯琪立刻躍居世界女首富,她也成為世界上最具影響力的慈善家之一。 然而,蓋茲的財富可能比貝佐斯的更難「分割」,因為貝佐斯的財富大致集中在亞馬遜持股,至於蓋茲的財富雖然最初是源自微軟,但是蓋茲目前的微軟持股占他資產的比率不到20%。 蓋茲多年來已將多數微軟持股轉進比爾&梅琳達蓋茲基金會,而且從他去年離開微軟董事會後,就再也未揭露現有持股。 蓋茲目前最大的資產是控股公司Cascade Investment,該公司是靠他賣掉微軟股票的收益和股息成立,至於經營則由拉森(Michael Larson)運作。蓋茲透過Cascade在房地產、能源和旅館領域擁有持股,也握有加拿大國鐵和Deere & Co等數十家上市公司持股。 蓋茲和56歲的梅琳達離婚,勢必會影響他在全球富豪排行榜的排名,不過兩人強調離婚對他們的龐大的慈善事業不會有太大影響,雙方「仍會維持比爾&梅琳達蓋茲基金會的共同主席和理事職位」。 離婚律師、舊金山律師事務所 Sideman & Bancroft合夥人馬澤伊(Monica Mazzei)表示,外界關注的一大問題是,兩人規劃未來在蓋茲基金會和家族辦公室所將合作、共事的程度。 馬澤伊說:「就連我所見過最平和的離婚,也都偏好把基金會分割為二,以便有較多的自主性、較少糾葛。」同樣原則適用於家族辦公室,通常會把投資分割為兩半。 蓋茲與梅琳達目前居住在華盛頓,當地採取夫妻共同財產制度。馬澤伊解釋說,這代表夫妻在婚姻中取得的任何財產,都是雙方共同均等持有。 目前上無法判斷蓋茲與梅琳達是否簽有婚前協議書。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12926/5431745?utm_source=moneylineweb&utm_medium=sh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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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規畫比沒規畫還糟!做了這件事反讓他遺產稅倍增

Posted by on 4.9.21 in Family Office

「夫妻相互贈與財產,免納贈與稅」,這是許多高資產人士經常使用的節稅手法,但是有時候,有規畫可能比沒規畫還糟,反而加重遺產稅的負擔!為什麼?(延伸閱讀:贈與配偶房產 記得繳契稅) 關鍵在於傳承安排的時點,沒有人能確切掌握何時會蒙主恩召喝咖啡去。 這是一個案例: 年老體弱的A君把名下所有財產約1億元,全部移轉給太太B;很可惜未拖過兩年A君即過世,這時雖然A君名下已無財產,但死亡前兩年贈與繼承人的財產,還是要併入被繼承人的遺產計徵遺產稅,因此A君移轉給太太B的這1億元還是要繳交20%的遺產稅2,000萬元。 如果A君當初沒有將1億元財產移轉給太太,即使他在兩年內過世,但是遺產稅只需繳750萬元;兩者差距1,250萬元,為何當初多了一個自以為是財產保全的動作,卻反而讓遺產稅倍增?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協理陳信賢表示,答案就在於死亡前兩年的贈與,並無法有效減低遺產稅。 以A君的例子來說,死亡發生時,太太B名下財產則為1億元,但是A君名下已無財產,導致B在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納入計算分配的剩餘財產反而比死亡配偶還少,以本案例來說「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為0。 A君的狀況,假設死亡前兩年內不贈與配偶,扣除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遺產為5,000萬元,未考慮遺產稅免稅額及其他扣除額情況下,遺產稅為750萬元(5000×15%);但在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結果能扣除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0,導致遺產仍有1億元,遺產稅變成2000萬元(1億×20%)。 陳信賢表示,A君的例子裡如果不做贈與,這樣一來一往,遺產稅反而減少超過一半以上。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夫妻間相互贈與的財產雖然免納贈與稅,但是這個贈與行為如果是發生在配偶死亡前兩年內者,這些贈與的財產,依規定還是要併入遺產,計徵遺產稅。換句話說,死亡前兩年的贈與,並無法有效減低遺產稅。 實務上,真的還是有許多人以為死亡前把財產移轉走,到時候申報遺產稅 ,因為名下沒有遺產,國稅局就課不到遺產稅;根據國稅局資料顯示,類似A君這樣做了不當安排的案例,在實務上仍不斷一直發生。而且國稅局也因為如此,現在都會仔細檢視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的財產變化,至少會深入了解死亡前三年的所得和財產清單;最常見的是現金移轉,因此國稅局至少會去比對過往三年的利息所得及股利所得,萬一發現被繼承人的股票和現金都不在了,那繼承人就得想辦法舉證跟國稅局說清楚了。 根據民法規定,一方配偶死亡,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負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如果生存配偶的財產比較少,就可以依規定請求一半的財產, 死亡配偶的遺產會因此變少,再把累進稅率的因素考慮進來,遺產稅可能可以因此至少減少一半以上,以上述A君的情況就是這樣。 傳承規畫很重要,但是有一件事情無法規畫,陳信賢說,那就是被繼承人何時會與上帝喝咖啡;一旦被繼承人與上帝喝咖啡的時點不佳,像A君這樣,就可能讓稅負加重,還可能因為稅局查核,讓財產的分配與傳承被迫攤在所有繼承人面前,萬一繼承人間對於財產分配有不同聲音,就可能導致家族失和。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12972/5364092?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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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權基金-家族企業傳承轉型的另類解方?

Posted by on 4.9.21 in Family Office

台灣為數眾多的家族企業正面臨接班傳承的挑戰,從家族企業的需求出發,私募股權基金可以扮演怎樣的助力和角色?這一點得從家族企業傳承與轉型的現況說起。 近20年來,傳承接班議題對台灣家族企業帶來巨大挑戰,根據台灣併購與私募股權協會與PwC Taiwan共同發佈的《2019台灣併購白皮書》,這個挑戰的複雜性又可細分其內部與外部壓力。內部壓力可能包括:家族接班挑戰(二代不具接班意願、接班人選未定或沒有具體接班計畫、老臣與少主不合、缺乏接班梯隊)、產業成熟與核心僵固(產業缺乏成長動能、競爭激烈;管理思維未能因應市場調整)、內部資源有限(欠缺資金、國際化人才或研發創新能量)。 外部壓力則可能是主要來自於企業的轉型與成長,包括跨市場(保護主義、供應鏈調整、國內市場飽和、急需開拓新市場、新客戶等)、跨領域(產業需要跨業結盟以因應市場變化、數位化轉型等)、跨商業模式與生態系崛起(線上/線下或虛實整合、電子商務、共享經濟等)各方挑戰,考驗家族企業的管理與應變能力。家族企業傳承接班除了需要針對不同管理面向設計階段性策略、按部就班執行,企業所需的資源也相當多元。早年台灣社會對私募股權基金有一些負面觀感,不過已經在各界的努力下逐漸導向正確、全面的認識。 回顧過去幾年台灣幾個重點家族企業傳承案例,可以發現私募股權基金在重大投資交易中扮演活躍的角色,例如百略醫學、李長榮化工、全興水產、石安牧場以及福盈科,背後投資的私募股權基金分別來自摩根史坦利、KKR、Permira、Advantage Partners以及中華開發。 私募股權基金具備三大特性,可以成為家族企業傳承接班時可以思考的合作夥伴,包括:1、種類多元:例如本土型私募股權基金、國際型私募股權基金、國家主權基金或特定產業基金等。2、投資年限:一般私募股權基金的平均投資時間約5年左右,適合企業依據階段性的任務或目標,選擇適合的基金作為合作夥伴。3、國際化的特定產業管理人才:家族企業傳承接班往往也伴隨企業管理體質的轉型升級,私募股權基金有助於引入資金以及具國際企業經管資歷、熟悉資本市場運作與財務操作的人才資源以因應企業階段性需求。 根據PwC Taiwan《2021台灣企業領袖調查報告》,有相當比例的企業於2021年將有新的策略聯盟或合資(42%)、併購(19%)或出售業務(4%)的規劃。顯示許多企業已體認單打獨鬥不足以面對成長挑戰,必須結合外部資源以提升效率、掌握關鍵資源及技術、開拓新業務領域等,從這個角度,私募股權基金或可被視為一個可能的合作夥伴。 綜觀台灣家族企業與私募股權基金的合作案例,復盛應用的發展史可說是一個非常經典的案例。復盛與私募股權基金的合作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2008年復盛應用面臨經營瓶頸,選擇與美國私募股權基金橡樹資本合作,歷經下市、分拆、完成家族股權重組並調整企業的體質與策略方向之後,接著橡樹資本退場,於2017年再度上市。第二個階段為2020年復盛併購泰國運動用品製造商民盛應用,復盛邀請閎鼎資本擔任策略夥伴共同進行投資,降低風險並整合更多國際化管理的資源,擴張企業的布局版圖。 復盛的案例說明了私募股權基金的靈活彈性,確實有助於企業的階段性發展,當許多台灣家族企業領袖正苦思如何解決接班傳承或轉型升級的挑戰之際,或許選擇與合適的私募股權基金合作,可協助打開一條新的策略途徑,為企業的未來創造更多可能性。 資料來源:https://view.ctee.com.tw/business/284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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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壽川父子讓出大位 關鍵六字揭密

Posted by on 4.9.21 in Family Office

企業經營大不易,能夠走過風風雨雨成為百年企業更是寥若星辰,在前有百年大同經營權變天的殷鑑下,再過三年將歡度百歲的永豐餘戰戰兢兢,寧可在基業穩固時趁早布局,也不要等到問題發生,才找專業經理人救火,永豐餘大家長何壽川深信,「無私,才能看見永恆,走向永續。」 「百年、無私、永續」正是何壽川家族決定全面退出永豐餘投控5月董監改選,讓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開,決心讓這個家族企業改頭換面走向企業家族的六字關鍵密碼。 據了解,這是何壽川與兒子何奕達兩人促膝長談,在臨時董事會前夕就達成的共識,對於家族企業發展可能遇到的瓶頸,他們了然於胸,隨著永豐餘即將邁入百年,接下來如何走遠走好,迎向下一個百年,永續是他們在乎的,而要做到這點,所有人都須「無私」,由契合集團發展的專業經營團隊負責營運,才可以看見更多元化、不同的未來。 此前,何壽川已多次在集團高階會議中,不斷重申永豐餘下一個百年不可能只靠單一家族接班維繫,永豐餘投控旗下有多達近百家被控股公司,要從家族企業走向企業家族,在國外百年企業活得長壽、與時俱進,幾乎都是採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開模式,若遭遇問題才能大刀闊斧,持續自我改造、轉型。 永豐餘1924年成立以來,自何傳、何壽川、何奕達三代至今,家族成員在歷屆董事會中擔任董座、董事等,這次決定交棒給專業經理人團隊,不僅從外部找來多位不在集團任職的專業經理人,也要交出大位,傳承經驗與知識,接下來如何促成新舊團隊融合快快上手拚業績是最大挑戰。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industry/4395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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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子逆襲2】企業家看父子鬥 勸年輕人有耐心

Posted by on 3.26.21 in Family Office

身為黃茂雄的好朋友,台玻董事長林伯豐表示不評論黃茂雄父子之間的事。至於二代傳承議題,他認為傳賢或是傳給家族都是選擇之一,看誰的能力較好?對公司何者較有利?要能幫助公司壯大。他也不諱言接班以家族為優先,不過現在企業已邁入國際化,該改的舊觀念就要改。   某企業主在新聞上看到老品牌東元集團黃家父子內鬨的報導感到很訝異,他可以理解多數第二代在國外受教育,栽培出來語言佳、有創意、體力好、3C強,父子難免不同調,但是上一代的觀念化能力與產業經驗是年輕人難以馬上效法的,這些是要用代價去學的。   他說,父執輩創業經營經過不同歷練,遇到事情直接可以立即判斷決策、思考,是第二代較缺乏的,兩代之間觀念一定有落差,應該互相體諒,最好是老中青三代一起共事是最大福音。同樣是創業者的老闆說,以黃茂雄縱橫商場多年的歷練,不可能做出草率決定。以結盟華新、跟寶佳集團談和來看,是因為股權不夠多不得已的選擇,而且在股東會前夕三方達成共識,消除媒體的負面新聞,對東元集團是正面訊息,然而突然又殺出兒子與老爸鬧不和,反而對集團形象不好。   外傳黃茂雄有意傳給目前的女董座,傳賢不傳子,企業家分析,雖然不知道黃茂雄真正的想法,但也不排除現階段的安排是替未來鋪路,未來讓專業經理人扶佐兒子的可能性。 「從外表看不是那麼單純,從心理角度想,誰要把辛苦打下的江山拱手讓人?每一步棋背後一定有他的邏輯思考,黃茂雄不會做唐突決策,年輕人要體會背後的用心。」他指出,就算今天第二代接班了,現實如果無法掌握多數股權,「接班也只是曇花一現」。 二代傳承的議題是每個企業都會發生類似的紛擾,尤其受日本教育的上一代更是一板一眼。某集團第一代企業家建議,第二代當一個忠實聽眾,抱持感恩的心,畢竟沒有前人的努力,不可能承襲,應更有耐心,也許相處上氣氛會緩和一些。「不用急,就算等到掛了,也不會跑掉,也是你的。」 對第一代來說,他則建議不要處處規範下一代,有些可承受的小教訓讓對方去承受,讓年輕人去體會,不傷大雅。 東元原始大股東之一的黃博治接到《蘋果新聞網》詢問黃茂雄父子之間的紛爭時,以自己退休為由表示不清楚狀況。   資料來源:https://tw.appledaily.com/property/20210326/OWGQ3MRWXJFHNKT7DHBN4TFKY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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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被保險人 小心節稅踢鐵板

Posted by on 3.12.21 in Family Office

父母為孩子買保單,多是希望能為孩子建立完整保障,或是滿足資產移轉目的,但保單當中要保人、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的規劃,與未來納稅習習相關,相尤其當「要保人≠被保險人」時,可能會因為不同情況衍生出稅務問題,如果未釐清免稅額規範,很有可能被要求補稅甚至罰款。 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人時,可能會因此演衍生下列4種況,不只是會有稅務問題,嚴重可能還會成為失效保單,在規劃時一定要注意。 1. 可能會有「遺產稅」的問題 要保人是父母,但被保險人是子女時,一旦要保人(父母)過世,保單價值準備金(簡稱「保價金」)會計入要保人的遺產中,需要課徵遺產稅。 有些人會為了節稅,將保單的要保人在後期才改為子女,但依據民法第1148-1條規定,繼承人在繼承前兩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贈與,該財產是為其所得遺產。因此,如果是身故前兩年內變更要保人的保單,其保價金還是要做為遺產課稅。 2. 可能會有「贈與稅」的問題 後來把要保人更改為「子女」,也可能會有「贈與稅」的問題。若是更改當年度的保價金超過220萬元,就必須申報及繳交贈與稅。 3. 保單可能「無效」 根據《保險法》第105條第一項的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約定無效」。 4. 如果是「要保人≠受益人」,還可能有「最低稅負制」的問題 因為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二款的規定,當「要保人≠受益人」時的死亡給付超過3,330萬元時,必須計入個人所得額中計算,並可能衍生「最低稅負」的問題。 正因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的設定會衍生出不同稅負及保單效力問題,如果規畫錯誤,以後可能就要付出代價,因此更需要保險業務員們以專業的角度來協助做好規劃,並每年提醒保戶檢視保單,才能100%符合保戶原本投保時的需求及保障。 (文/李瑞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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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比被保險人先過世!遺產稅、保單怎麼辦?

Posted by on 3.12.21 in Family Office

不少民眾都會為家人投保保單,但如果生前沒有做好交代,去世之後很可能會造成繼承人無所適從。最常見的是民眾在生前以自己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投保壽險保單,在要保人去世之後,可能衍生出3種需要繼承人處理的情況。 一、申報遺產稅 在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的情況下,要保人去世之後,保單價值就屬於要保人的遺產,累積的保單價值都要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二、辦理變更要保人 要保人去世之後,保單由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為了保單後續權利行使,繼承人可以透過變更要保人手續,將要保人變更為其中一人。 變更要保人需要準備的文件,包含所有共同繼承人同意簽名的契約變更申請書,也要附上保單、要保人死亡證明書、除戶籍謄本,以及全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 另外,因為在稅款未繳清之前,不能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是辦理移轉登記。因此辦理要保人變更時,也要附上稽徵機關核發的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核定免稅證明書,或是同意移轉證明書的副本,才能成功變更要保人。 三、遺產未完稅、保單未變更要保人 如果保單未變更要保人、繼承人也沒有持續繳交保費,保單會轉為「自動墊繳」也就是從保價金當中扣保費,當保價金被扣完時,保單就會轉為停效。 保單停效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會負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被保險人的保障中斷。因此,當原要保人身故時,最好盡快完成遺產稅申報,並去做變更要保人手續、繼續繳交保費。 如果保單被停效後有意要讓保單復效,在6個月內辦理復效並繳清欠繳保費,就可以恢復效力;超過6個月、未滿2年的停效保單,保險公司可以要求被保險人重新體檢,若是體檢未通過,保險公司可以拒絕復效。 另外,如果停效超過2年,保險公司會直接終止契約,保單永久失效,也不得再申請復效。 正因為要保人、被保險人的設定會衍生出不同繼承及保單效力問題,如果無法清楚交代子女,以後可能就要付出更大代價,因此更需要保險業務員們以專業的角度來協助處理保單規劃或是後續繼承事宜,以免造成漏報稅或是失去保障的問題。 (文章來源:好險網;文: 李瑞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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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子女放棄繼承、千萬遺產全留母 專家:這種孝法很NG

Posted by on 3.12.21 in Family Office, Tax

父母有一人過世,如果留有遺產,不少人會選擇放棄繼承權,把房子或現金,全數留給還在世的爸爸或媽媽,以示孝心。專家說,這種孝順方式可能惹出大麻煩。 新北市最近就有一個案例。新北市地政士公會公關主委鄭文在表示,家住板橋的張爸爸和老伴同住,育有二男二女共四個小孩,子女們都已經成家立業,子孫滿堂,有人並長年在美國經商。 今年1月,張爸爸過世,名下留有板橋一間市價千萬房子,以及300多萬現金存款,四個小孩連絡討論後,為讓媽媽頤養天年,毫無顧慮,決定一起向法院遞狀拋棄繼承權,把現金和房子全部留給媽媽。 鄭文在說,在他們四人決定去法院之前,公會透過他們朋友得知此事,立刻決定出手阻止。 他說,原因很簡單,依照民法1138條規定,若子女拋棄繼承權,孫子輩就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如果他們真的向法院完成拋棄繼承,媽媽並無法單獨繼承,而是繼承權由媽媽和四名子女,轉變成媽媽和多位孫子女一起繼承。 如此一來,原本單純五人繼承,瞬間變成複雜的數十人繼承,除非連孫子們一併拋棄繼承權,但孫子女中有未成年人,還有人歸化為美國人,要全數辦理放棄,將是一項超大工程,想到就令人頭皮發麻。 鄭文在說,經過公會解說,四人恍然大悟,並接受建議,改採協議分割遺產的方式辦理,將想分配給媽媽的不動產及現金等,透過分割協議書載明同意分配給媽媽,如此可以達到盡孝的目的,也可避免繼承權的複雜化。 至於辦理方式,兄弟姊妹四人只要在遺產分割協議書中簽名,載明同意分配即可,即使分配0元也不會影響繼承登記的進行。 鄭文在表示,繼承權是一堂生活中必修的學分,向前延伸可以透過意定監護、遺囑、信託等配套完成,建議有機會就應超前布署,並多問問專業地政士或是律師意見,好的規劃事半功倍,錯誤的處理,可能事倍功半。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21/5294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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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信託給兒子領錢 國稅局:要課贈與稅

Posted by on 3.5.21 in Family Office, Tax

高資產人士運用家族信託傳承財富,當心三種情況可能被課贈與稅,中區國稅局表示,只要信託契約讓他人受益,包括立約時、契約中變更,以及追加信託財產等情況,都視為贈與,應申報贈與稅。 官員表示,最近股市投資熱絡,有些金字塔頂端的高資產家庭,會選擇運用信託的方式投資,譬如找銀行規畫股利贈與信託,讓家人也能享受到股市投資的獲利。 然而在這種特別的信託關係中,就會涉及到贈與稅的議題,官員表示,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規定,信託關係當中,如果涉及到下列三種情形,將依法課徵贈與稅。 官員表示,第一種情況比較單純,就是在信託契約立約時,就明訂信託利益的受益人為他人,不是委託人;第二種情況,則是在原有的自益信託契約當中,把受益人的角色,變更為非委託人的他人。 至於第三種情況,比較像是前二種情況的延續,官員指出,如果信託契約的受益人已經是他人,那麼當委託人追加信託財產,就會讓受益人(非委託人)享有信託利益增加,因此其增加財產價值的部分,也要歸類於贈與行為。 以股票信託為例,官員表示,先前審核到一件張先生的案件,他在2019年底,用名下的股票財產成立信託契約,原本明定到期時,是以本人為信託利益的受益人;不過在2020年中,他決定變更受益人,讓兒子獲取未來的信託利益。 官員表示,這種情形便符合第二種情況,變更受益人的行為,相當於將原本享有的信託利益,贈與到兒子身上。 無論是上述三種模式的任何一種,官員表示,應於贈與事實的發生日起算,於30天內申報贈與稅,贈與金額的部分,則是依遺贈稅法第10-2條規定計算。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277387?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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