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Lisa Lin

因應CFC上路 KPMG:評估五現況才能稅得安穩

Posted by on 9.9.21 in Tax

境外資金回台專法8月14日落日,緊接而來要面對的是最快明年生效施行的受控外國公司制度(CFC制度),會計師建議,台商個人在針對CFC制度進行任何調整之前,要完整評估五現況,及早相關準備文件,才能做出對自身最有利的決策。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洪銘鴻說,首先是充分了解CFC制度施行後可能面臨的課稅問題及風險,CFC制度是針對生效後的當年度盈餘才有視同分配問題,因此不必因為目前已累積在帳上的大筆資金,擔心會有立即性之所得課稅影響,反而應進一步了解該境外公司歷年產生收益性質、原因及金額,以綜合判斷可能衍生之租稅負擔。 舉例而言,個人透過境外公司持有國內未上市櫃之家族公司股權,縱然國內公司分配盈餘予境外公司時要先扣繳21%稅額,且該扣繳稅款不能扣抵境外公司盈餘因CFC制度視同分配予股東的最低稅負,而造成重複課稅。但在個人海外所得最低稅負與國內來源所得綜合計算下,其實質有效稅率並不必然一定大於個人持股(最高28%)。因此,CFC制度雖然會導致原先股利不分配給個人的免稅或遞延課稅效果消失,但實際會產生的稅負影響,仍應視個案情形判斷才能掌握其影響結果。 第二是研擬股權調整的因應對策。若透過境外公司進行三角貿易以保留部分利潤於免稅地區,因在CFC制度實施後,該公司的利潤均面臨直接課徵股東稅負問題,且以往保留於該公司的利潤,也可能遭國稅局以非常規交易甚或以經濟實質課稅原則進行補稅處罰,洪銘鴻建議,台商宜儘速依實際交易情形,調整營運模式,以降低可能之風險。 以透過境外公司轉投資中國大陸為例,在CFC制度生效後,大陸公司盈餘分配除當地10%預提所得稅外,因視同分配予股東可能再衍生20%的最低稅負,若調整成個人直接持有大陸公司股權,大陸公司盈餘分配屬個人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可能面臨最高40%稅負,調整成個人持股反而可能較為不利。洪銘鴻建議,若是個人透過境外公司轉投資境內外營運公司股權等情形,則應評估調整前後對盈餘分配可能衍生之稅負效果。 第三,試算調整過程可能衍生之稅負,避免一次性稅負成本過高。延續上述個人透過境外公司轉投資大陸公司之情形,若擬調整成透過新加坡公司持有大陸公司股權以適用租稅協定下盈餘分配的優惠稅率,洪銘鴻建議,應一併評估大陸公司股權移轉,可能衍生當地繳納資本利得稅負是否過高,以避免未來節稅效益難以彌補因調整而發生一次性稅負成本,反而得不償失。 第四,調整應避免陷入單點迷思,宜通盤考量整體稅負效益。另針對個人透過境外公司持有國內家族公司股權為例,若僅考量每年盈餘分配之扣繳稅款,加上CFC視同分配課徵個人最低稅負之重複課稅問題,而將持股架構調整改由個人透過國內投資公司持有家族公司股權。雖然每年因盈餘分配衍生的股利稅負降低,但因盈餘一直保留在國內投資公司不再分配給股東,導致股權價值在逐年累積下水漲船高,反而可能衍生未來傳承時的鉅額財產稅負(遺產稅或贈與稅),建議在調整時宜進行整體性的通盤考量,才能真正達到最優化的租稅效益。 最後,因應實施後申報之應備文件,超前部署避免措手不及。在CFC制度申報應備文件上,加上境外公司往往存在因資金往來複雜而衍生潛在稅務風險,若不預先釐清相關資金來源、發生時點及性質並備妥相關資料,未來面臨申報時恐因措手不及而導致查核風險大幅增加,因此應儘快與會計師等相關專業人士充分討論並事先備妥資料,以爭取更多的時間來因應,必要一併考量是否先行自動補報繳以避免受罰。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副總經理張智揚提醒,根據過往經驗,最怕遇到客戶因資訊不充分的影響,即倉促決策而做出不當調整,除可能面臨更高的查核風險外,事後往往面臨更高的補救成本。因此,在面對CFC制度可能造成之衝擊,應該先建立正確的思維邏輯,按部就班進行必要評估作業,以正面積極的態度取代過往隱匿資訊的鴕鳥心態,才能在CFC制度上路後,繼續稅得安穩而無後顧之憂。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724923?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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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資產贈與子女 要稅

Posted by on 9.3.21 in Tax

國人將境外財產贈與子女,一樣要依法申報贈與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近期查獲一案,父親將境外投資獲利從國外直接匯給兒子,想規避贈與稅,被國稅局查獲,補稅加罰逾200萬元。 南區國稅局表示,只要是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將持有的境內或境外財產贈與他人,就應該申報並課徵贈與稅,包括動產、不動產等都屬於財產範圍,民眾傳承財富給子女,記得留意相關規定,若有贈與行為,應在30日內主動申報。   近期國稅局就查獲一案,一位甲君於2019年才剛成年,當年度就陸續取得某境外公司匯入資金累計達50萬美元(約新台幣1,600萬元),甲君聲稱是境外投資所得,但無法提出投資證明。 國稅局認為,甲君剛成年,是否有能力從事如此鉅額投資值得懷疑,經過深入追查後發現,實際上投資這家境外公司的是甲君父親,父親為避免在國內資金移轉被國稅局查核,因此直接從國外公司帳戶分次匯款給兒子,想藉此規避贈與稅,但仍逃不過稅局法眼。 國稅局認定此案屬於贈與稅案件,扣除每年贈與免稅額220萬元後,補稅加罰逾200萬元。 官員表示,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是「屬人」兼「屬地」主義,依規定,只要是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內的國民,不管是贈與境內或境外財產,都應依法繳納贈與稅。 而若是長年居住在境外的稅務居住者,若贈與我國境內的財產,一樣必須報繳贈與稅;除非是境外人士贈與境外財產,才不屬於我國贈與稅課稅範圍。 遺產稅也是一樣道理,只要我國境內遺產或我國國民遺產,都必須課稅。官員表示,過去也常發現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不慎漏報親人國外財產等情況,記得要仔細盤點逝世親人遺產,以免漏稅。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708232?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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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免審查 增調解所設帳戶

Posted by on 9.3.21 in Tax

財政部國際財政司近日預告修正CRS共同申報準則的低風險規避稅負帳戶「其他類別」範圍,增列依和解、調解所設帳戶。換言之,金融機構今年起若碰到外商企業與外籍人士依和解、調解書或仲裁判斷書等所設置金融帳戶,可免做CRS審查程序。 依照「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規定,金融機構需在2019年完成審查個人高資產(100萬美元以上)、企業實體帳戶(25萬美元以上);2020年後則為每年例行審查外籍個人所有帳戶(不限金額)、企業實體帳戶(25萬美元以上)。而我國金融機構需在每年6月申報CRS資訊給財政部,財政部在每年9月交換CRS資訊給簽署國。 不過,考慮到部分帳戶不太可能有逃稅風險,像是退休金、養老金、人壽保險等帳戶,基本上都是自用目的,因此國際版與台版CRS皆設置低風險規避稅負帳戶,也就是金融機構免做全面審查的逃稅低風險帳戶。 官員指出,我國目前低風險規避稅負帳戶範圍主要是依照OECD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CRS規範,包括退休金、養老金、信用卡溢繳、總價值低於1千美元且近三年無交易,還有金融機構依法院判決所設立戶頭、承做房貸、繳稅等七類帳戶。 但因應實務需求,尤其台灣金融法規與國外不同,我國也另外設置低風險規避稅負帳戶第八類的「其他類別」彈性使用,像是特定企業員工福利信託、外籍及陸籍員工集合投資等帳戶,例如信託或帳戶資產或收益分配時轉入員工金融帳戶,純粹是把員工福利款項撥給員工,因此免再審查。   另我國金管會因應台灣老年化趨勢推動小額終老保險,因屬國家長照政策產品且為小額自用情況,同樣列入「其他類別」免審查範圍。 金融機構近期指出,調解、和解所設置帳戶本質上跟依照法院判決所設帳戶相同,理論上都屬於低風險而且免審查範圍。財政部官員表示,我國經發函向OECD取得同意之後,本次也在第八類增列調解、和解所設帳戶,以接軌國際CRS法規發展。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510185.html  文章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5101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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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稅有撇步 降低遺產稅 這樣做就對

Posted by on 9.3.21 in Tax

財政部指出,民眾提前規劃財產分配,除運用每年贈與免稅額220萬元額度如分年贈與財產給子女以節稅,另可先將家產贈與配偶,未來個人過世時因遺產額度較少,有效節省遺產稅。 依遺贈稅法規定,我國現行遺產稅免稅額為單件1,200萬元,而遺產稅扣除額包括喪葬費123萬元、配偶493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50萬元、父母每人123萬元、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每人618萬元、過世者扶養兄弟姊妹或祖父母每人50萬元。 官員表示,如果個人遺產確定超過遺產免稅額、扣除額總和,即可考慮先採用分年贈與或贈與部分財產給配偶方式節稅,例如每年贈與220萬元財產給子女,只要低於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度220萬元則全額免稅。 若財產明顯超出分年贈與額度,官員建議,個人可考慮先贈與財產給配偶,依遺贈稅法第20條規定,贈與財產給配偶不會計入贈與額度,等於免課贈與稅。 不過官員也提醒,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過世者生前兩年內贈與配偶、親屬財產仍需併入遺產課稅,因此個人需及早規劃才能達到節稅目的。 舉例來說,A有一名配偶與獨生女,若A在65歲時,名下有價證券4千萬元、銀行存款2千萬元。 如果A未提前規劃且在77歲過世,則遺產總額為6千萬,扣除遺產免稅額與扣除額總和1,866萬元(免稅額+配偶扣除額+子女扣除額),還有4,134萬元需計遺產稅、適用10%稅率,遺產稅負為413.4萬元。 但如果A提前在65歲贈與配偶2千萬元財產,另每年贈與女兒220萬元財產且長達十年(65歲至75歲,免列為過世前兩年贈與行為)合計為2,200萬元,則遺產總額僅剩1,800萬元,因低於遺產免稅額與扣除額總和,免課遺產稅,相比未規劃者有效節稅。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wealth/tutor/5113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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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訂規範 允許SPAC掛牌上市

Posted by on 9.3.21 in Others

新加坡將允許所謂「空白支票」公司掛牌上市,在亞洲主要金融重鎮中創下首例。 新加坡交易所(SGX)2日公布一套新規定,對「特殊目的收購公司」(SPAC)在交易所主板掛牌交易訂出規範,為期數月的公眾諮詢期隨之落幕。與此同時,美國主管當局正加強監管這類投資工具。 星交所在3月啟動公眾諮詢過程,歷經數月徵詢投資公司、銀行、律師等方面的意見後,如今訂出一套管理架構,對原先的規章草案做出一些修正。其中最明顯的改變,是把SPAC上市的最低市值門檻減半到1.5億星元(約1.116億美元),更接近美國那斯達克市場(Nasdaq)和紐約證交所(NYSE)訂定的門檻(從5,000萬到1億美元不等)。 星交所法規監管部門執行長陳文生(Tan Boon Gin)說:「我們希望這種SPAC程序能吸引優質目標公司來SGX掛牌,提供投資人更多選擇與機會。」 SPAC是一種沒有營運業務的空殼公司(shell company),成立後先透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PO)募集資金,然後物色有前景的未上市公司並加以收購,形同讓被併購的公司借殼上市。支持者宣稱這比IPO更有效率,前些時候在華爾街蔚為風潮,但自從今年4月美國證管會(SEC)對SPAC採取更批判的態度後,已冷卻這股SPAC熱潮。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599/5718146?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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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贈與稅、綜所稅 免稅額有望調高

Posted by on 8.24.21 in Tax

財政部指出,今年底將檢視各稅目免稅額、課稅級距與扣除額等,若物價較前一次調整年度漲幅達標準,將提高減稅額度。據了解,以遺贈稅、綜所稅免稅額最有機會調漲,贈與稅免稅額有望從220萬元提高到242萬元、綜所稅有機會從現行8.8萬元提高到9.1萬元,最快111年上路。 綜所稅免稅額若提高3千元,依綜所稅率20%試算可多減稅600元。而贈與稅免稅額提高22萬元,以贈與稅率20%而言約額外減稅4.4萬元。 另外,遺產稅免稅額1,200萬元也有望提高到1,320萬元,而年滿70歲以上長者現行綜所稅免稅額13.2萬元有機會提高到13.6萬元。 依遺贈稅法、所得稅法規定,其免稅額、課稅級距與扣除額等標準是依物價如實調整。遺贈稅部分,若物價距上次調整年度漲幅達10%適度提高減稅額度,多為十年調整一次;而綜所稅物價漲幅標準為3%,因此多為三到五年調高一次。 我國遺贈稅免稅額度上一次調整為民國98年,當時將贈與稅從111萬調升到220萬、遺產稅從779萬調漲到1,200萬,但98年至109年物價漲幅約9.42%、已相當接近調整門檻,加上110年上半年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年增率為1.47%,若110年下半年物價未跌,幾乎可確定年底將達標調整門檻,遺贈稅免稅額有望提高。 依提高10%試算,贈與稅、遺產稅免稅額分別從220萬元、1,200萬元提高到242萬元、1,320萬元。 另外,其他有機會調漲的減稅工具還有綜所稅免稅額、課稅級距及退職所得免稅額度,前次調整為106年,而106~109年物價累計上漲幅度達2.61%,離調整門檻3%也相當接近,若物價漲幅順利達標,財政部最快會在110年底宣布調高、111年上路、112年報稅適用。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5024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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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申報筆數大增 帳戶餘額成長62%

Posted by on 8.24.21 in Tax

財政部國際財政司昨(12)日公布109年度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CRS)申報情形,由於今年申報範圍擴及個人低資產帳戶等,排除今年首度申報的英國後,申報帳戶筆數較去年成長兩倍,申報帳戶餘額也成長62%。國財司並預計今年9月我國將與澳洲、日本及英國進行CRS資訊自動交換。   今年受到疫情影響,財政部延長CRS申報期間至8月2日,共1,764家金融機構完成申報,過程堪稱順利,僅兩家申報過程出現錯誤,經輔導後也順利完成申報。 國財司統計,金融機構申報屬澳洲、日本或英國稅務居住者持有或控制的金融帳戶資料合計約13萬筆,以個人帳戶為大宗,換算成台幣帳戶餘額合計約1.8兆元。 其中屬日本稅務居住者帳戶共約9.5萬筆,帳戶餘額達1.5兆元,遠高於澳洲、英國。國財司表示,從帳戶筆數及金額資料,也可看出在三個國家當中,我國與日本經貿投資關係往來最為密切。 至於屬澳洲稅務居住者的金融帳戶共1.9萬筆,帳戶餘額約2,045億元;今年首度申報的屬英國稅務居住者帳戶,共1.6萬筆,帳戶餘額約846億元。 財政部表示,與澳洲、日本、英國等國進行稅務資訊交換合作具實質意義,可有效增進國際租稅透明。 財政部指出,若排除首度申報的英國,將日本、澳洲稅務居住者帳戶與上一年度相比,帳戶筆數成長兩倍之多,帳戶餘額也成長了62%,官員表示,主要原因在於金融機構依規定,應於2020年底完成所有「既有個人較低資產帳戶」及「既有實體帳戶」盡職審查程序,今年必須申報全部既有帳戶資訊。 財政部表示,今年因應疫情,將申報期間延長一個月,但帳戶資訊交換時程仍不受影響,預計仍可在9月完成CRS交換。 財政部指出,今年申報過程中,也發現金融機構部分欄位忽略填寫,例如像是「稅務識別碼」,就屬於「原則必填」欄位,原則上不能漏填。 財政部強調,國際間交換CRS資訊僅供稅捐稽徵機關評估逃漏稅風險及選案參考,不會將交換資訊直接用於課稅,依法誠實申報納稅義務人無須擔憂CRS資訊增加租稅負擔。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670222?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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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將上路 五情況恐遭追稅

Posted by on 8.24.21 in Tax

財政部將在未來一年內報請行政院核定受控外國公司(CFC)施行日期,未來個人以免稅天堂投資架構獲利,必須比照國內稅制課稅。勤業眾信(Deloitte)指出,包括轉投資大陸、買賣金融商品等五種情況都會落入課稅範圍。 境外資金匯回專法於16日落日,依照立院審查專法的附帶決議,財政部必須在資金專法落日後一年內向行政院報請實施CFC制度。換言之,CFC制度最快為2022年或2023年上路,對於海外台商將是稅務風險。 勤業眾信稅務部執業會計師王瑞鴻指出,一般個人在境外免稅天堂設立紙上公司的用途多為五種情況,包括轉投資大陸或其他地區、實際接單做三角貿易、從事境外金融商品買賣、轉投資台灣公司、持有台灣不動產。 王瑞鴻表示,過去台商會在BVI等地設置控股公司,將資金轉匯到大陸或其他地區以做為設廠資金或從事境外金融商品買賣,每年則獲配股利與金融商品收益。 未來CFC上路後,只要境外控股公司獲配股利或收益,個人股東就等於有海外所得,而且其股利扣繳稅款無法扣抵個人最低稅負,等於可抵稅額度減少,不如改為個人直接持有該實體公司較適當。 至於台商將低稅率地區公司做三角貿易情況,原本免稅的盈餘因CFC穿透課稅轉為個人海外所得,等於失去免稅效果,而且未來還可能被視為實質管理處所、比照國內企業課徵營所稅20%,有重複課稅風險,若改為由境內企業或個人直接持有較有利。 台商以低稅率地區公司轉投資台灣公司或購買境內房地,王瑞鴻指出,未來可能會有重複課稅問題,境外控股公司獲配股利僅需比照外資就源扣繳21%,房地合一所得則適用35%以上重稅,等到收入分配給個人時,因CFC上路,所以該筆股利、房地合一所得也會視為個人海外所得計入基本稅負。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5035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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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持有免稅天堂公司 未來將受衝擊

Posted by on 8.24.21 in Tax

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在16日正式宣告落日,財政部將在未來一年內報請行政院核定受控外國公司(CFC)施行日期,最快為2022年或2023年上路。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王瑞鴻16日指出,CFC不只規範法人透過在境外免稅天堂設立紙上公司進行租稅規畫之情形,個人若持有境外免稅天堂公司之股份者,極有可能也會受到影響。 王瑞鴻表示,一般個人在境外免稅天堂設立紙上公司的用途不外乎是作為轉投資中國大陸或其他地區的控股公司,還有境外從事金融商品操作,另也有可能為轉投資台灣實質營運公司、持有台灣不動產,或者實際接單從事三角貿易。 過去很多人透過免稅天堂轉投資中國大陸或其他地區主要著眼於當實質營運公司分配盈餘到免稅天堂之紙上公司後,境外控股公司若不再分配盈餘到個人身上,個人就不會有海外所得實現而必須課稅的問題。 然而,當個人CFC生效後,只要實質營運公司分配盈餘到境外控股公司,即使境外控股公司沒有再分配盈餘到個人身上,個人仍然會被認定海外所得已經實現而有課稅的問題。但相對的,若實質營運公司未將盈餘分配到境外控股公司,對個人股東而言就不會有被穿透課稅的情形發生。 換言之,只要實質營運公司沒有將盈餘匯出到境外控股公司,CFC法案對個人股東而言就沒有實質的影響;但是若實質營運公司日後將盈餘分配到境外控股公司時,境外控股公司的個人股東就會有海外所得實現的狀況。 值得一提的是,實質營運公司所匯出到控股公司的股利扣繳稅款並不能扣抵個人最低稅負。由此看來,持續透過境外控股公司持股其租稅效果可能不如以個人直接持有實質營運公司來得好。 因此,建議個人股東可以思考將投資架構調整成個人直接持有,同時也注意調整過程中可能會立即面臨海外所得實現的狀況,做好全面性的檢視方能及時對症下藥。 很多高資產的個人成立境外公司的目的是為了方便在香港或新加坡購買較高報酬率的金融商品。王瑞鴻進一步表示,當個人CFC法案生效後,這類型的境外公司將首當其衝,相關金融商品報酬即使沒有分配到個人身上,個人仍然會有海外所得課稅的問題。 而這類型的個人境外公司往往僅單憑海外金融機構的對帳單做為損益的依據,並沒有正式建立帳簿憑證與財務報表,日後個人申報CFC之所得時必須提供該境外公司之財務報表作為佐證,因此,這類型的境外公司有必要即早整帳,透過梳理銀行對帳單明細以建立財務報表及帳簿憑證。 王瑞鴻指出,過去有些人會選擇透過境外控股公司來投資台灣營利事業,部分原因是因為境外控股公司獲配股利僅需就源扣繳21%,相較於個人獲配股利之稅負來得輕。 但是當個人CFC生效後,若係透過境外公司持有台灣營利事業股權者,當台灣營利事業分配盈餘時,不僅盈餘匯出時須先就源扣繳21%,同時個人股東仍須按其對CFC之持股比例計算海外營利所得計入最低稅負課稅。 故建議這類型的境外公司應儘速調整投資架構,並可考慮將原本由境外公司持股的架構調整成個人持股或是由國內投資公司持股。 這幾年台灣很多豪宅市場的買家基於資金來源及資訊隱密性的考量而選擇用境外公司來持有台灣不動產,這類型的境外公司在個人CFC生效後所產生的影響在於,租金收入及不動產的財產交易所得不僅要繳納台灣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若屬105年以後所取得之不動產其處分利得需課徵最少35%之房地合一稅外,個人股東仍須按其對CFC之持股比例計算海外營利所得計入最低稅負課稅。 因此,納稅義務人日後在購置不動產時,針對不動產所有權人身分的選擇應更為謹慎,而針對已經以境外公司持有的物件,亦可先行分析不動產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新制或是舊制,以及在CFC生效前和生效後處分該物件可能帶來的稅負影響,據以評估可行之因應方案。 過去很多個人或營利事業選擇在境外免稅天堂設立公司從事三角貿易之主要誘因在於紙上公司營利事業所得免稅,然而,隨著國際間反避稅措施的發展及免稅天堂「經濟實質法案」推波助瀾下,這類型的營運模式的執行空間已逐漸受到壓縮。 且CFC生效後,該境外公司表面上免稅的盈餘將會因為反應在個人CFC的海外所得稅負上而喪失免稅效果,加上這類型的公司日後很有機會被認定為其實質管理處所在台灣而被視同為台灣之營利事業,仍然負有繳納台灣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義務。 王瑞鴻表示,這類型之營利事業也須儘速自客戶端及供應鏈逐一評估和調整營運模式,建議可選擇改以境內之營利事業進行接單貿易。 王瑞鴻認為,CFC生效終究是時間早晚的問題,若個人有境外公司之股權者,應以積極的態度全面性的評估可能的影響及尋求可行之因應對策並即早調整,未來當CFC生效時即可從容面對。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5031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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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買賣不動產 留意抵減關鍵

Posted by on 8.24.21 in Tax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葉建郎表示,營利事業從事不動產開發,不論應採分開計稅方式或併計一般營利事業所得額,其房地合一2.0適用稅率均為20%,惟適用分開計稅的虧損無法抵減一般營利事業所得額,因此營利事業要能正確區分,避免造成申報錯誤。 我國房地合一稅制自2016年實施,土地交易也要課所得稅,然而在房地合一1.0時,營利事業課徵房地合一維持20%單一稅率,較個人45%、35%更有利,因此於購入房屋、土地時可能會以營利事業持有。 但房地合一2.0於今年7月1日上路後,營利事業買賣2016年後所取得的不動產,全面比照個人課稅規定,按持有期間課徵差別稅率20%~45%。 考量營利事業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交易,屬供給不動產市場之生產性營業活動,房地合一2.0規定其產生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無須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營利事業若以自有土地參與開發,像是和建商採合建分屋、合建分售或合建分成,則土地開發後銷售該土地(即合建分售或合建分成)或房屋、土地(即合建分屋),其所得應採分開計稅方式,適用稅率為20% 如果是自地自建而為起造人,屬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應併計一般營利事業所得額,雖適用稅率也釋20%,但其虧損可抵減一般營利事業所得額。 有關房屋興建者,而以起造人名義交易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即合建分售或合建分成)或房屋、土地(即合建分屋),其所得應併計一般營利事業所得額。 有關以自有土地依都市更新條例參與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參與重建者,也應區分是否屬以起造人名義交易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情形,以決定其所得應採分開計稅方式或併計一般營利事業所得額。 葉建郎認為,營利事業在適用前應洽詢專業意見,審慎評估不同合建模式稅負影響,以維護自身租稅權益。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5043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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