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Lisa Lin

商業興觀點/二代接班 掌握十大工具

Posted by on 10.8.21 in Family Office

根據商研院的研究,在二代接班傳承裡最需要的十個工具依序是: 一、經營模式:如何由過去純賣產品轉向賣服務、賣服務帶產品、賣問題解決方案,或轉以賣體驗為主、甚至賣標準或賣思想,開拓新模式。 二、策略成長:如何藉由八個成長點協助成長是重點,包括價值鏈的延伸、新行業的進入、新客戶的開發、新地理區拓展、開發新產品、品牌擴張、管理效率提升及新通路的布局是重點。 三、數位轉型:以工業4.0為基礎,進行銷售預測、進貨/生產/出貨AI智能化;以商業4.0為基礎,則著重全通路運作、行銷科技與市場資訊科技的應用。 四、股權布局:如何在家庭憲法下對股權合理分布,股份轉讓制度,家族成員選出家族控股董事會,對領導人與未來領導人規範,對家族成員培訓與考核機制,避免兄弟鬩牆,也避免爭權奪利。 五、人際網絡:強調如何鏈結產/官/學/研/中介機構,利用蓮花格(Lotus Blossom),掌握影響自己最重要的64位人物的人脈網絡。 六、組織溝通:最重要的是要發揮同理心,並培育自己的能力、訓練分析邏輯能力、新興科技能力並善用顧問指導,協助同輩與資深主管之間的溝通以及長輩之間的溝通。 七、數位行銷:傳統的4P已沒法滿足新時代的需求,過去推廣的做法重視廣告、公共關係、人員銷售與促銷。但新世代的行銷5.0已截然不同,如何結合新興的媒體如FB 、IG、YouTube、網紅、KOL、Podcast、line等的行銷運作形成新的銷售方式,創造新收入是重點。 八、財務分析與風險管控:要能了解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分析表,並進行現金流量分析圖,分析包含營運現金流、投資現金流、融資現金流、自由現金流與淨現金流,掌控風險避免試敗。 九、顧客關係連結:需由過去顧客關係管理(CRM)進化到顧客資料平台(CDP),了解顧客的RMF(Recency Monetary Frequency),也就是說顧客最近什麼時候來買,買的金額有多少,購買的頻率如何,結合會員制管理(累積點數,紅利點數,折抵現金或換購商品)如此才能精準行銷。 十、電子商務與跨境電商:由過去經營官網打開知名度或經營品類的電子商務,形成銷售能量,轉變為利用網站導流,進行O2O線上線下交易,並利用現有平台協助銷售海外,讓自己的公司,增加營收。 上述十項是我這幾年來開辦二代班經驗及調查歸納所得,也是協助多位二代解決問題的具體經驗,供國內二代接班傳承參考。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8944/5792905?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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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列稅務灰名單 衝擊台商

Posted by on 10.8.21 in Tax

歐盟於本周將香港列入稅務灰名單,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6)日指出,這是繼全球最低稅負制上路後,對香港台商衝擊最大的消息,香港政府擬修正相關規定,針對在香港沒有實質經濟活動的企業,利用被動收入進行跨境避稅的行為課稅,預計2022年底前完成修法。   安侯建業會計師劉中惠表示,過去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都曾被歐盟列入觀察,若從灰名單變成黑名單,將會面臨高額的稅務制裁,或是交易時程將被拉長;本次香港如同其他租稅天堂,遭歐盟列入灰名單,對於長年在當地設立公司從事轉投資業務的台商,影響甚鉅。 畢馬威香港區合夥人楊澤志指出,歐盟從2019年就盯上香港,目前香港稅制的設計係遵循「屬地主義」的大原則,企業取得的所得,必須同時符合有在當地經營業務、屬當地所得且非源自資本性資產三大要件才予以課稅,離岸所得還能再申請免稅,跨國集團可能設立離岸空殼公司,利用香港不對源自外地的被動收入徵稅,達到「雙重不徵稅」的目的。   楊澤志表示,香港政府已經配合向歐盟做出承諾,將於2022年底前修訂《稅務條例》(香港法例第112章),最快於2023年落實相關措施,目前修訂版本是針對在香港沒有實質經濟活動的企業,其利用被動收入跨境避稅的行為做規範。 劉中惠表示,被動收入可能是指利息、權利金、股利等所得項目;至於實質營運而產生的主動收入,目前仍維持原制,依據屬地主義來課稅。 對於未來的狀況,劉中惠表示,無論是香港被動收入課稅制度上路,甚至是遭歐盟納入灰名單,對於台商而言,都將產生額外的稅務成本。 劉中惠建議,因應香港未來的稅制調整,台商要即刻重新檢視過往的交易流程及稅務主張,以免未來進行稅務申報時,無法呈現一致性的書面紀錄。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798184?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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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接班,意見不合怎麼辦?企業傳承的4套成功劇本

Posted by on 10.8.21 in Family Office

對臺灣多數中小企業來說,企業要永續經營,最大挑戰莫過於傳承接班。創業世代交棒給次一世代,雙方都缺乏相關經驗,傳承之路要如何走得順遂? 就「永續」的經營來說,企業必須保有源源不絕的動力跟生命力,來面對環境的快速變遷。而讓企業中年輕、有活力、有新知識、能夠面對新未來的接班經營者,透過合理的傳承過程,接手帶領企業面對未來的挑戰,是企業永續經營理想中非常關鍵的一環。 企業從創業世代交班給次一世代,由於傳遞與承接的兩頭都缺乏交班經驗,組織裡也無先例可循,因此是充滿挑戰的企業發展環節。 兩代之間,關係到傳承,在「給」與「不給」、「放」與「不放」、「做」與「不做」間,即便是直系血親上下兩代,都常見到各種出於人性的隱諱緊張。 創業者從無到有,把幾十年的時間和精力都花在事業上,胼手胝足創出企業的規模,自然會形成「我就是公司,公司就是我」的根深柢固想法。 此時傳承的難處之一,便在於前一代要怎樣淡化這個感覺,而在心態上轉成如某名錶品牌在廣告中所說的:「並非真的『擁有』企業,只是曾好好地為後代『照護』它。」 經營者如果是從「照護」而非「擁有」的角度出發,看的是超越自己生理壽命的企業存續,那麼便自然會意識到,無論是家族或非家族型態,企業經營的傳與承,都是一個組織自我更新的過程。 它以雙向的善意理解為根基,牽涉到創業精神之火的跨代燃燒,也必然需要在守成與創新間協調。從旁觀的角度將時間拉長,譬如以百年間必然會發生幾度經營者交接棒的尺度來看,一家企業裡經營者的傳承是新陳代謝的自然過程,也是不斷再合理化的契機。 放在不斷再合理化的脈絡來看,「傳」實茲事體大,牽涉到要「傳」些什麼、「傳」給誰、怎麼「傳」,以及何時「傳」。而這些攸關 what、whom、how、when的課題,環環相扣,需要交班者全盤思慮規劃。 台灣家族企業二代或三代,通常自幼便在「未來要接班」的假設下,在全家特別關注栽培的情境中成長。譬如很多家族企業二代共通的記憶是,包括要在國內還是國外念書,乃至於上大學時要選什麼科系專攻,大多被安排好而由不得自己做主。有不少二代學成後即在自家企業,接受培養。 但當今也有不少家族企業二代,學成後選擇先在外商或非家族經營的大型企業工作。他們在考量是否投身家族企業之際,很自然地會耽慮本身想法在家族企業中能發揮多少、企業內老臣會怎麼看待等問題。此時,選擇任職重視專業能力、可以讓自己發揮所長的外部企業,對於二代而言,效用常會更高。 傳承接班的四種劇本 因為這些「傳」與「承」兩方面的異質選擇與發展,現實上我們看到家族企業傳承的樣態,最粗略地說大致便可分為以下幾種狀況: 一、上一代有交棒計畫,而下一代也有意接棒 如果交班世代要求,而接班世代也有意願回到家族企業,那麼傳承一事,水到渠成的比例相對高些。此時傳承的挑戰,在於上下兩代間是否能透過順暢的雙向溝通,將企業的策略、文化乃至於戰術層次的資源,節奏清楚地跨代移轉。 二、上一代有交棒意願,但下一代無意接棒 這時,便有點類似棒球場上先發投手因為各種狀況覺得自己投夠了,想要下場休息了,但牛棚裡卻還沒有中繼投手熱身的窘境。真要遇上這種狀況,當然先發投手無論如何只得「硬撐」下去。但玩球看球的都知道,這種硬撐通常難有好結果。 為了避免這窘境,上一代應該在投球板上意氣還風發之際,就為牛棚籌謀。籌謀的方式,抽象來說是「把餅做大」以便物色到合適的中繼投手,趕快入牛棚熱身。 具體做法包括先培養非家族的專業經理人「短中繼」;更長期倚賴專業經理人而從制度上分割經營權與所有權;與下一代深入商議,承諾自己交棒前清理戰場,給出一個下一代覺得可以接受的揮灑空間;透過擴大「家族」的範圍定義,延展「板凳深度」。 三、上一代無具體交棒計畫,但下一代想接班 在企業乃至有些國家政體中的王室,都不時可以看到這相對尷尬的狀況。現實上,年事已高的上一代可能仍有老驥伏櫪之想,覺得下一代尚未磨練成熟(創業者對於接班人在困難的解決、追求目標的毅力、以有限資源開疆闢土的決心等心志條件存在著懷疑),可能有自古以來普遍的「一代不如一代」的主觀感,也可能因為其他個人或家庭較複雜的考量,而無意有交棒的布局。 至於與前面這些因素都互為因果,但更難有解的狀況,尤其在台灣當今的現實中,看到的是創業世代一輩子以企業為業,沒有其他深入的嗜好,以至於「交棒後不知道要做什麼」、「除了公司沒有別的興趣」。 前面提及生前退位的明仁天皇,是個魚類學家,曾在知名學術期刊上發過研究論文。此外,他還具備大提琴演奏的造詣。有這樣的背景,明仁退休後自然不至於無事可做。交棒者有其他事可忙,對於接棒者而言其實是一種福氣。 但如果碰到像伊莉莎白女王這樣動能打獵飆車、靜熟花藝,但仍以職責為念的上一代,那麼接班者只好自己也在漫長等待中另闢蹊徑發展其他志業了。查爾斯王子便長期投身於有興趣的建築、有機農作、宗教等事業,並透過旗下的信託基金協助近百萬人就學或就業。 四、上下兩個世代,都不對另一方在傳承上有所期待 在這樣的情況下,自然便指向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方向。經營世代此時該做的,是尋覓與培養足堪大任的專業經理人。若對家族猶存責任,那麼現任經營者站在為家族後代盡責的立場上,便應開始理解包括家族憲法、股權設計、股東協議、家族議會,乃至家族股權信託等等的機制設計。 (責任編輯:張玟榕) 資料來源:https://www.cw.com.tw/article/5118399?template=transform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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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馬、薩摩亞台商 防稅務風險

Posted by on 10.8.21 in Tax

歐盟本周更新稅務不合作名單,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7)日表示,除了各界最重視的香港被納入灰名單外,還有二個國家或地區與台商息息相關,包括仍在黑名單的薩摩亞、以及新列入灰名單的馬來西亞,台商須留意未來稅務風險。 此外,賽席爾本次已成功「漂白」,順利脫離黑名單。資誠全球稅務服務會計師曾博昇表示,在黑名單既有的12個國家及地區之中,本次名單更新,已移除安圭拉、多米尼克以及塞席爾 ,其中賽席爾是台商在跨國投資架構中,較常使用的地區之一,立即被歐盟制裁的風險,暫時解除。 不過,台商投資架構也常使用到的薩摩亞,至今仍留在黑名單中,曾博昇表示,一旦被列入黑名單中,歐盟成員國可能會執行相關制裁措施,例如提高扣繳率、禁止獲得歐盟資金,或是要求揭露更多企業資訊,因而提升法遵成本。 曾博昇表示,本次的另一大重點則在於灰名單,也就是歐盟稅務觀察名單,本次新增了香港、馬來西亞、哥斯大黎加、卡達以及烏拉圭,被要求在2022年12月31日前,改善他們對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的制度。 這也是歐盟稅務不合作名單發布以來,首次將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的國家及地區,以違反公平稅制精神為理由,列入灰名單當中。 曾博昇表示,境外來源所得免稅制度或許可避免重複課稅,但是在實務上,有些國家及地區對免稅收入定義過於廣泛,尤其是對消極性的境外來源所得,沒有施加任何條件限制。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801123?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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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HOME併購的「先買後付」公司,為何變金融科技當紅炸子雞?

Posted by on 10.1.21 in Others

約莫6個月前,先買後付(BNPL,Buy Now, Pay Later)的概念從國際金融科技圈一躍而起,成為金融科技的當紅炸子雞。9月初,老牌金融科技公司Paypal以27億美元購併日本先買後付公司Paidy。9月15日,美國投資銀行翹楚高盛(Goldman Sachs)宣布以22.4億美元購併美國GreenSky公司。GreenSky提供消費者住宅修繕的分期付款服務。 在台灣,網家(PChome)上週宣布將取得「21世紀數位」公司過半的股權,該公司旗下的「樂分期」過去即以網路申辦3C商品分期付款為主要業務。 BNPL如同英文所述,就是消費者可以先取得並享用商品或服務,一定期間之後,再將款項付給BNPL公司。除了一次付清,BNPL公司還提供分期付款服務,用戶可以自選還款的期數,比如3個月、6個月等。 在台灣,最容易對標BNPL的金融產品是信用卡。民眾使用信用卡消費時,當下還沒付款,是在帳單截止日後約15天,用戶的錢才一次付給信用卡發卡機構。民眾也能選擇分期付款,多數情況還是零利率分期,也就是民眾不會因為付款延長而負擔更多的費用。 既然在信用卡就可以做到,為什麼還有這麼多公司希望進入BNPL市場? 一、仍有許多信用卡做不到的 首先,不是每一個商家都可以成為銀行的信用卡特約商店,對商家而言有刷卡偽冒風險、稅務問題等。此外,在銀行因資本計提導致審核信用卡額度日漸保守的趨勢下,相對大額(3萬至100萬台幣)的消費就很難由信用卡支付。 再者,由於信用卡是國際組織的標準化服務,所以若商家需要的是客製化支付或分期付款,信用卡便無法滿足商家需求,特別是商品或服務有期程問題(比如健身房)。所以,信用卡目前並無法完全符合商家收款、用戶付款的需求。 二、希望賺取「信用」利潤 雖然台灣的銀行業經常將過度競爭放在嘴邊,但銀行業獲利逐年創新高,吸引非金融公司涉足金融服務。 以信用卡而言,台灣信用卡業務本身不賺錢,但一旦用戶掉入循環信用、申請帳單分期、轉用信用貸款等,收入就不是少少的信用卡收單手續費,而是對用戶「信用」的了解程度所收取最高可達年化利率16%的潛在豐厚利潤。再加上美國亞馬遜、中國阿里巴巴、騰訊,分別以自己的電子商務與社交場景所衍生出的金融服務模式,讓掌握一定程度客戶行為的台灣數據平台或公司,皆想跨足金融信用領域,探索獲利的可能性。 三、想藉拓展BNPL提高公司估值 無論是國外或是國內,部份公司有意識地由非金融領域,逐步蠶食到金融業的固有疆土。 Paypal利用購併,在美國、法國、英國和丹麥拓展BNPL業務,最新的進展是日本的Paidy。亞馬遜與銀行合作預付卡及銀行帳戶,提供在其平台上開店商家所需的貸款(Amazon Lending)。在中國,阿里巴巴和京東先後提供消費信用額度的「花唄」、「白條」。 而在台灣,像零售業全聯、全家與網家,皆從金融監管最鬆的第三方支付開始,到儲值和轉帳,而後續亦可藉由BNPL業務,持續增加集團本業以外的金融服務營收,除了滿足集團戰略發展需求,亦提高資本市場的話題性。 但非由銀行提供的BNPL服務,不受金管會高度監管,也衍生部份公司踩灰線或直接違法。 比如,有的利用各種收費名目,將消費者的實質分期付款利率提高到超過「民法」規定上限;有的在第一期先向消費者收取利息,提高實質利率;有些對借款人的信用審核極度寬鬆,最後再利用其他勢力解決用戶違約問題。 一個現行的金融解決方案必然有其存在原因,非銀行金融自古也從未消失,在金融與非金融的界線愈趨模糊的現代,值得深思熟慮。 資料來源:https://www.cw.com.tw/article/5118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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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關鍵丟經營權 泰豐給家族經營的一堂課

Posted by on 10.1.21 in Family Office

今年8月31日,泰豐(2102)輪胎股東常會後,董座馬述健面色凝重,在一陣紛亂中,快步走出會場。他面對媒體提問「感想」,只丟下一句「Sorry , I don’t understand.」就快閃。這一閃,也預告了馬家在泰豐數十年來打下的江山,須拱手讓人。此中,馬家丟掉泰豐輪胎,卻有五個關鍵點值得探討。 上揭股東會後,馬的一句I don’t understand.(我不理解),就事件脈絡來說,恰可兩面解讀。一者,馬述健在戰敗後,無意回應記者提問,推說「聽不懂(問題)」以避談;其二,無法接受股東會的「慘敗」結果,所發出的驚嘆之詞。無論何者,都顯示馬述健對此結果「無言以對」。 這一場股東會後,市場派以逾五成的股權贏過公司派,而後泰豐公司派也不得不妥協,接受「共治」的結局,九席董事只能勉強拿三席。宣告泰豐輪胎經營權之爭歷經一年,終告落幕,市場派南港輪胎大獲全勝。   關鍵一、股權太少 懷璧其罪 泰豐是幾十年的老牌輪胎公司,旗下舊廠雖無生產能力,但廠區土地經過幾十年後,地段早已「燙金」。加上馬家持股比重太低,股價與淨值落差又大,土地價值加上潛在市值,自然成為各路人馬眼中的肥羊。 南港輪胎背後的主要人物林學圃,最初開始買泰豐股票時,泰豐股價不過9元,淨值卻有16元,而且土地還沒有經過重估。這不免讓人興起「有美玉於斯,沽之哉」(漂亮的玉石光在那裡擺著,不如賣了吧)的想法,以古喻今,有人說泰豐是「懷璧其罪」,即平民百姓卻坐擁國家等級的寶玉,如何不引人覬覦?   關鍵二、輕敵失策 手無寸金 在林學圃持續大買股票之際,泰豐的股價最高甚至超過32元,泰豐公司派一開始戒心不高,也沒有相對作為,坐失良機。一直到南港兵臨城下時,對於習慣低股價的公司派,手上資金或足以動員的資金有限,實在很難再買的下手,加碼困難。 另外,馬家家族成員裡,卻更多人因為股價來到多年來的高檔,開心的賣掉持股。業界評析,家族企業在上市之後,就要有一定的警覺,市場充滿許多變數。若連股權都無法掌握,也只能人為刀俎、我為魚肉。   關鍵三、三軍無帥 敵前倒戈 泰豐公司派原先握有外資法人的支持,還有委託書通路的優勢,外界認為,只要不離譜則不難保住經營權。不過原本屬於公司派的馬家家族以及馬珮君出脫持股,是馬家丟失江山的另一關鍵,此後,總計大約6%的股權從公司派易手到市場派,來回就是12%。再加上林學圃持續買進,手中握有的股權已超過四成,再加上外圍持股則逾五成,使得南港在這場經營權之爭中,提前聽牌。   關鍵四、策略混亂 坐失良機 即使拿下足以召開股東臨時會改選董事的五成股權,南港也並非一定能贏。畢竟泰豐董事會已在先前通過處分公司旗下兩筆主要資產,泰豐公司派的沙盤推演看似完備,其結果不免令人慨嘆。泰豐的想法是,總價值超過百億元的土地,如進入拍賣程序,南港要參與投標勢必要再籌百億元資金,屆時是否出售泰豐持股將是課題,而賣掉股票則股權遭削弱,若不投標土地被賣掉,南港將白忙一場。 從結果看,泰豐的如意算盤並未成局。其結果是,南港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出的假處分順利通過,以15.5億元阻止泰豐處份土地,原本的不確定因素因而解除。泰豐這個看似「天衣無縫」的規劃,卻讓南港用一紙法律文書解決。   關鍵五、神祕股權 意外現蹤 8月底的泰豐股東常會仍由於公司派與市場派競爭激烈,出席股數高達93.58%,兩大陣營持股權重都落在46%左右,一時難分軒輊。但在關鍵時刻,出席的6,000張股票,占股權1.2%左右,卻突然倒向南港陣營,結果泰豐提案「解除南港代表人趙國帥的董事職務」的案子,在股東會的投票表決以48.13%對50.15%,「意外」沒通過。反而南港提名解除泰豐三名獨董,卻有條件過了。有人說,這6,000張股票其實是一群認同南港的「小股東」,若果,經營多年的公司派為何讓小股東不認同,也值得探究。 公司派在今年的股東常會輸了之後,不多久雙方就在委託書大王的折衝下獲得協議,九席董事中,雙方都不足額提名,南港提名六席、泰豐提名三席,於是雖然股東臨時會還沒召開,經營權之爭已形同落幕。 南港輪胎與泰豐公司派兩造,爭搶泰豐經營權一年來,南港正式勝出。關鍵在今年8月股東會的勝利,南港人低調的說,「其實我們沒有把戰場放在股東會上,沒想到在股東會上就贏了。」這個意外的勝利,似乎透露泰豐公司派是「不戰而敗」。但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殷鑑在茲,或許可讓上市櫃公司的企業經營人,作為借鏡。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2/5773032?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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虧損仍須申報房地合一稅?國稅局這樣說

Posted by on 9.24.21 in Tax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6日表示,個人交易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地、房屋使用權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不管是虧損或獲利,都必須在移轉登記日隔日起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 我國房地合一是針對2016年後取得房地、預售屋等交易標的課稅,只要在2021年7月後有交易情況皆適用房地合一2.0稅制。至於2021年7月以前交易案件為房地合一1.0稅制。 房地合一2.0為個人出售持有兩年內不動產適用45%稅率、持有兩年到五年內為35%,五年到十年為20%,十年以上為15%。 而過去房地合一1.0為個人出售持有一年內不動產適用45%稅率、持有一年到兩年內為35%,兩年到十年為20%,十年以上為15%。 官員指出,實務上常有民眾誤以為不動產交易虧損免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但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個人交易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必須在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30天內至國稅局填寫房地合一稅申報書。 依照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官員表示,民眾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必須檢附申報書、買賣契約書影本,還有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例如前一次移轉時的購入價格、房屋現值、房仲、代書等雜項支出證明,若有應納稅額則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舉例來說,民眾在2018年以總價500萬元買入房地,2020年10月31日以總價400萬元出售房地並做移轉登記,雖然是虧損100萬元,但是民眾在11月30日以前(自10月31日隔日起30日內)仍要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 官員也表示,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如果房地合一交易有虧損,其虧損額度可在當年度及後續三年抵減房地合一交易所得,但仍需先行申報。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5190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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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投資獲利逾千萬 這原因被罰200萬曝

Posted by on 9.24.21 in Tax

國稅局查獲一起資產傳承逃稅案,一位剛成年的男子從境外公司收到50萬美元,還稱是「境外投資所得」,結果竟是他父親透過自己投資的境外公司移轉資產,父子謊言最終仍遭國稅局戳破,連補帶罰損失逾200萬元。 一位民眾在2019年間,收到某境外公司匯入的50萬美元(約新台幣1,600萬元),民眾聲稱是境外投資所得,但卻未提供投資證明,此外,這位民眾才剛成年,明顯沒有投資資力。 國稅局認為事有蹊蹺,深入追查竟發現,該間匯款的境外公司是民眾父親投資的境外公司,這名父親為避免在國內資金移轉遭國稅局查核,選擇以境外公司帳戶直接、分次匯款給兒子。 國稅局表示,民眾父親符合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身分,將自身持有的境外財產贈與其子,核屬贈與,因未依法辦理贈與稅申報,除補稅外亦遭處罰,得多繳超過200萬元給國稅局。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範,只要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將所持有境內或境外的財產贈與他人,都應課徵贈與稅;財產範圍包含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權利。民眾如將財產贈與他人時,應注意於贈與日起30日內主動辦理贈與稅申報。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只要我國國民,不論贈與境內或境外財產,均應依法繳納贈與稅;如非屬經常居住境內的國民,將境外財產贈與他人,就不屬贈與稅課稅範圍。 國稅局強調,民眾如有應申報贈與稅的贈與行為,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調查前,應趕緊依法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切莫心存僥倖,以免遭處罰。 (文章來源:好險網;文/李瑞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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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即將上路 會計師:當心追繳贈與稅

Posted by on 9.24.21 in Tax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今(23)日指出,受控外國公司條款(CFC)即將上路,建議與子女共同持有境外公司的台商,要趁現在開始檢視,確認子女的持股狀態,是否涉及未申報的贈與稅,及早主動因應,以免未來國稅局查上門來。 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會計師吳能吉表示,實務上境外公司與股東間之資金往來調度混雜,而因過去稅局查核境外公司不易,因此,大部分的台商也不會特地釐清境外資金匯出是否涉及漏稅。 殊不知,當《所得稅法》第43-3條,也就是CFC條款實施後,再加上我國陸續與其他國家簽訂稅務用途資訊交換(CRS)協議,吳能吉表示,現在國稅局已經可掌握台商在境外地區(如澳洲、日本和英國地區)的銀行帳戶資訊。 吳能吉表示,在CFC制度申報應備文件之一,是經會計師簽證的CFC財務報表,這部分對持有境外公司的個人,更是面臨很大的考驗。 在實務上,吳能吉表示,許多台商個人持有境外公司,並沒有記帳的習慣,因此,境外公司資金往來情形,與帳務表達能否合理,足以讓簽證會計師可以接受,並出具CFC公司財務報表的簽證報告,當然也備受挑戰,建議在法令實施前,盡早釐清境外公司資金的來源、性質、核課期間等可能的稅務議題。 舉例來說,吳能吉表示,個人及其子女共同持有境外公司,子女的股份是否有涉及贈與稅,這就是要提早確認、準備因應的議題,勝於事後的查核和說明,始能降低可能發生之稅務風險。 吳能吉表示,就財政部統計目前取得國人在境外帳戶資訊計130,478筆,金額約計1兆8,077億元;如再配合CFC施行,台商所持有海外公司的資訊也會日趨透明,將可能會暴露潛在之稅務風險。    文章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767080?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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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售地變遺產 報稅二重點

Posted by on 9.9.21 in Tax

家人過世留下已簽約的待售土地,遺產稅申報有二點要注意,高雄國稅局表示,土地本身因為尚未過戶,因此仍要申報土地價值;但後續仍有待執行的款項,則要分別計入債務及債權,以免鉅額漏報遭補稅處罰。   官員表示,近來有位民眾致電詢問,其父親於今年7月過世,但是生前已經訂好契約,打算出售一筆土地,公告現值600萬元,截至父親過世為止,土地所有權仍未移轉給買方,而且還有土地尾款100萬元還未收到,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這個案件的申報細節比較複雜,官員表示,若要順利完成申報,各項遺產要分開列報。   首先是土地的部分,由於土地在被繼承人過世的時間點,仍登記在其名下,因此,繼承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將土地公告現值600萬元,申報於財產種類「土地」當中,併入遺產總額。   但由於雙方已經簽約,官員表示,這位爸爸對土地的買家而言,有完成過戶登記的義務,這就像是尚未清償的債務一樣,因此同樣針對土地的價值,須將等額的土地公告現值600萬元,列入「死亡前未償債務」,從遺產總額中扣除,一加一減調整之下,土地部分其實不會課到稅,但繼承人有義務如實申報。   再來處理到款項的部分,官員表示,如當事人所述,本案還有出售土地尾款100萬元沒拿到,因此屬於「應收未收」的款項,在遺產稅當中,可以申報為「債權」,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既然是尾款,代表那位爸爸在過世之前,可能已經收到不少土地款項,這些尚有留存的存款或現金,便如實列入遺產申報即可。   官員提醒,申報遺產稅時,除了記得檢附買賣契約書、價款收付等證明文件外,須特別注意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所取得的價款,是否應一併列入遺產稅申報,以免明明是合法交易,卻因鉅額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726605?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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