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Lisa Lin

交易高風險新創股票 免列最低稅負

Posted by on 11.15.21 in Tax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指出,自2021年1月起,個人交易未上市櫃、未登錄興櫃股票所得應計入個人最低稅負制課稅;但如果個人交易股票為高風險新創事業且公司登記未滿五年或上市櫃股票等,個人賺取價差皆免計最低稅負。 隨著「新創雙板」─「台灣創新板」及「戰略新板」於2021年7月正式開板,台灣證券市場流通股票目前有兩種上市(一般板、創新板)、一種上櫃、兩種興櫃(一般板、戰略新板「適用簡易公開發行縮短登錄興櫃時程」)及非屬公開發行公司創櫃板等合計六個板塊。 勤業眾信稅務部會計師張瑞峰指出,上市櫃股票包括登錄於創新板或戰略新板者,皆屬於我國免計最低稅負制範圍,因此個人股東於公司登錄後轉讓股票之所得屬交易上市櫃、興櫃股票所得,不必計入最低稅負課稅。 但如果是個人買賣未上市櫃股票、非屬公開發行公司創櫃板股票,張瑞峰強調,如果不符合「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定義,則該筆交易所得仍要計入個人最低稅負課稅,他建議,個人交易前應留意主管機關核定名單。 創櫃板公司要符合高風險新創定義,必須依創櫃板管理辦法規定,經櫃買中心委任的創新創意審查委員過半數同意,另還有自行提出意見書經主管機關核准或主管機關出具創新創意推薦函等,才能符合高風險新創資格。 所謂個人最低稅負制是以個人綜合所得淨額、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及採分開計稅股利金額、未上市櫃證交所得等項目合計,扣除每人每年免稅額670萬元後乘以稅率20%得出最低稅負。 最低稅負應與當年度綜所稅額相比,如果最低稅負大於綜所稅額,則個人應繳納差額稅款;但如果個人綜所稅額大於最低稅負,僅需繳綜所稅額。 舉例來說,A先生2021年無其他所得,但當年度有未上市櫃證交所得600萬元,因低於670萬元免稅額門檻,A免繳最低稅負。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5459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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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馬國 被歐盟列入稅務觀察灰名單

Posted by on 11.4.21 in Tax

歐盟為持續改善全球租稅環境,今年十月再次更新稅務不合作地區清單,其中最引人注意的部分為採行屬地主義稅制的香港及馬來西亞再度落入稅務觀察灰名單,當地台商應留意未來稅制動態。 香港及馬來西亞自2019年三月脫離應受觀察之稅務灰名單後,雙雙再度入榜,主要原因為歐盟關注在香港沒有實質經濟活動的企業無須就部分源自外地的被動收入(例如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繳稅,或會帶來「雙重不徵稅」的情況。 香港政府已於十月初作出回應,在支持打擊跨境避稅的大原則下,已向歐盟承諾將於2022年底前修訂《稅務條例》,並於2023年落實相關措施。此外,香港政府也強調,將會繼續採用屬地主義原則徵稅,亦會致力維持香港稅制簡單明確和低稅率的優勢,以保持香港商業環境的競爭力。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協理韓承皓指出,香港、馬來西亞、新加坡等地稅制係採屬地主義課稅原則,當地之營利事業僅須就源自當地之所得納稅;屬於境外之所得,則可依照法令無需於當地納稅。當地政府期望透過屬地主義稅制,增加競爭力吸引更多投資,並儘可能避免雙重課稅對企業帶來之負面影響。 以香港為例,即便該地稅制中對於貿易、服務、知識產權等利潤之來源地判斷訂有明確規則,過去香港稅務局對於企業主張境外所得時,多聚焦於企業是否依循所得來源地判斷規則以決定其境外所得之主張是否合理,較少關注在香港主張之境外所得是否已在其他國家納稅。部分跨國企業便在當地設立公司收取各項境外收入,並於申報當地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以列報境外所得方式申報該筆所得,使該所得實際上未於任何國家「落地」而繳納應有之稅負,產生於所得來源地及列報公司所在地雙重不課稅之結果。 從歐盟本次更新之名單未將所有屬地主義稅制國家或地區列入,即可見屬地主義稅制並未違反歐盟三大目標,但雙重不課稅之結果,在歐盟眼中則可能造成不公平稅制競爭及使企業產生與實質活動不符之租稅規劃誘因。這也可能是繼2017年至2019年三月後,香港及馬來西亞再度進入灰名單之主要因素。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國際租稅主持會計師廖哲莉表示,從香港政府公開表示繼續採屬地主義之回應及並非所有採取屬地主義稅制之國家,例如新加坡,均列入為歐盟的黑名單或灰名單,可以發現歐盟真正有意見的並非屬地主義稅制,而是企業利用各國稅制差異造成所得「不落地」以規避稅負。 同採屬地主義稅制之新加坡,擁有具競爭力之稅制及健全之投資及法治環境,也是台商及各國投資人設立公司之熱門地點,然而,其並未出現於歐盟之清單上。 廖哲莉表示,舉例而言,新加坡於今年公布相關智慧財產權課稅之規定,即遵循OCED反避稅之行動方案指導方針施行,相關智慧財產權之活動,例如研發或維權之活動必須在新加坡進行,其所產生之所得則屬境內所得加以課稅,但給予減免之稅率。 此外,對於各項租稅優惠之措施,則必須在當地進行實質經濟活動,且除於申請年度須加以審查,也必須於以後年度複檢。近年來對於外商設立新加坡公司,僅收取境外收入而不具本地實質營運活動的投資人並不歡迎,實務上多會詢問若僅列報境外所得且主要營運活動地點不在新加坡,赴新加坡設立公司之目的,以此杜絕屬地主義稅制下可能產生之雙重不課稅結果。據此,可了解未來屬地主義國家在OECD及其他國際間關注下稅制發展的方向。 對跨國企業而言,除代表長期以來對香港公司之操作方式即將發生改變,鑒於國際間利用資訊交換之機制,對於所得之配置一覽無遺,更應有所得不落地之稅務規畫方式不再可行之認知。勤業眾信建議,進行跨境租稅規劃時,仍應依循利潤分配與實質營業活動所在地一致之原則;若未能於當地建立起與利潤相匹配之實質營業活動,即便具有商業理由或其他非稅務因素而須於低稅負地區設立公司並進行交易,仍應透過移轉訂價機制於當地保留合理之利潤,剩餘之利潤仍應回歸實質營運活動所在地,以避免後續各地稅局查核時遭補稅而產生重複課稅之不利後果。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livenews/gj/ctee/A07659002021102515112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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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推共同富裕 台商稅不安

Posted by on 11.4.21 in Tax

9月中旬,一則大陸全國台企聯響應大陸共同富裕政策,準備成立基金會做慈善的新聞,觸動了台灣朝野的敏感神經。 陸委會副主委李麗珍隨後在記者會上回應媒體提問時說,如果是非自願性的捐助,可能會讓台商企業主心生畏懼,她不忘提醒台商留意大陸經營投資風險。國內名嘴也相繼呼應,指「共同富裕」在大陸已形成全民運動,沒捐的一家也逃不掉。 台企聯是自願的?還是在大陸體制下,被官方暗示或被迫成立基金會的?一時間,眾說紛云。 但經查證,整件事應有出入。相關人士指出,台企聯會長李政宏9月13日在北京出席研討會回答記者問題,想表達的是,台商在大陸做公益活動很普遍,但若透過官方慈善基金會作業,往往會碰到個別公司無法開發票、報銷不方便的問題,設立基金會可以解決過去捐款時的手續障礙。台企聯被迫設基金會?虛驚一場。 而大陸現在對設立慈善基金會的條件規定很嚴格,即使企業想設立基金會也無路可走,因此台企聯將待相關政策配套完成時,考慮在大陸民政部成立台商專門的慈善公益基金會,但知情人士說,「現在沒有計畫,也不代表一定要做」。 台企聯設慈善基金會的消息,有點讓人虛驚一場,不過,這也顯示出,大陸「共同富裕」政策對台商可能造成的衝擊,在台灣普遍受到關注。 無獨有偶,四大會計師事務所之二的勤業眾信與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PWC),接連在9月和10月,都提供給客戶如何因應大陸「共同富裕」政策的專文,原來是客戶的詢問度增加許多。而這兩篇專文都從稅改和稅務稽徵的角度,提醒台商留意。 依據習近平817講話中提到,要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基礎性制度安排。這三層的分配,是什麼呢? 第一次分配,是指依市場效率原則進行分配;第二次分配,是透過稅收、社福支出等進行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則是在道德力量下,透過自願捐贈進行的分配。 在台灣,也能看到這三層次的分配,但是台灣與大陸的差別,就在於,很多來自企業或個人的第三次分配,並非政府強制,有些人是基於善心,有些公司是出於ESG或企業社會責任(CSR)在做,但是在大陸,很可能是在官方的隱形棒喝下來做,心情自然不同! PWC兩岸商務與稅務服務會計師徐丞毅受訪時表示,「共同富裕」可稱為是有中國社會主義特色的永續發展目標,這波改革應以陸資為主,雖未擴及到台外商。但他提醒,有合法收入並未合理納稅的台商,恐怕未來會面臨較大壓力。 身為許多大企業老闆的顧問,勤業眾信稅務部會計師徐曉婷從「稅改趨勢」,分析大陸「共同富裕」政策的可能走向。 她認為,大陸這波對稅房產稅和遺產稅是否開徵,討論很多,但可能不會很快實施,反而應注意稅收稽查,現在大陸已開始對網紅查稅、要求補稅;台商過去習慣「兩套帳」作業,或有陰陽合同、虛構交易、轉移利潤的情況,稅務風險升高。 陸媒報導,10月中就有一名鄭州的網路主播被追稅人民幣600餘萬元。大陸稅務部門正跟據2020年個所稅申報情況,提示有涉稅風險的明星藝人和網路主播,要求他們改善。 徐曉婷建議,目前仍在大陸打拚的台商,及時做好營運的風險管控,並儘早安排家族傳承計畫,因應即將來臨的稅改趨勢。她的下一篇專文將從「第三次分配」,也就是自願捐錢、企業設置慈善基金會的角度,討論「共同富裕」政策下,對家族傳承和稅務的影響,提早因應。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03/5838915?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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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6 成公司是家族企業!常見的家族內鬥、市場派奪權,有解嗎?

Posted by on 11.4.21 in Family Office

在1980 年代,台灣正逢經濟起飛、股市首次衝破萬點。當時「錢淹腳目」的盛況,造就國內自二戰後新一波創業潮,如今許多企業巨擘,諸如大立光、廣達電腦、台積電,都從這波浪潮中,打下江山。 但歷經 30、40 年的成長期後,許多企業逐漸面臨第一次的傳承與接班。「20 年前的創業家們,還不會去想自己打下的江山,未來如何傳承,但到了近幾年這問題變得急迫。」政治大學名譽講座教授司徒達賢觀察,近 10 年來,如何讓家族企業邁向永續經營,成為上一代創業家最頭疼的問題。 根據台灣董事學會 2018 年報告, 家族企業占國內企業總市值達 55%、占企業總家數 65% 。家族企業可說是台灣經濟不可或缺的核心。一般人可能認為,要公司多數高層及股東都由同一家族成員管理、經營,才稱得上家族企業,但實際上,定義更為寬廣。 司徒達賢以一條連續帶,描繪家族成員參與股權及管理職的程度。光譜的左端為:公司多數管理階層和股權都在家族手上,是標準的家族企業。而另一端為:公司裡沒有家族成員任職,甚至執行長都是自外部聘請的專業經理人,當初創業的家族只握有部分股份及部分董事任用權。 司徒達賢在《家族企業的治理、傳承與接班》指出,在這光譜上,每間家族企業都自有獨特的生命周期,就像人的成長與變老難以具體標誌。但無論是光譜左端,完全由家族掌握的企業;或是右端,家族退居幕、與專業經理人「共治」,都有其作為家族企業的優點與問題。 家族企業初期小而美,壯大後面臨 4 危機 家族企業有哪些不同於一般企業的優勢與難處?下分 4 面向討論。 1. 供應商與經銷商的網絡關係 家族企業形成早期,通常仰賴創業家個人的信譽、魅力及政商人脈等社會網絡資源,來與供應鏈中上下游的廠商互動。可能是找在當供應商的好友、親戚,直接洽談。這種人情羈絆,容易有更穩定、長久的合作,還可能降低交易、採購成本。 缺點則是企業規模擴大、業務上有新策略方向時,企業可能受限於舊供應、經銷商的人情包袱,無法引進條件更好的合作廠商,限制發展。 2. 決策速度與品質 創辦初期,有關產業、經營等知識與技能,幾乎集中在創業家身上,好處是當創業家一旦掌握商機或了解問題後,能快速帶領組織行動,且決策能彈性調整。 缺點則是當經營領域擴大、產業環境更迭,創業家的知識能力可能出現斷層,決策不如過往精準,且因為過往成功率高,可能較難聽取不同觀點或授權。 3. 目標與價值觀契合程度 創業初期,企業能否存活是首要任務。加上創業家身邊的初期成員,多半是至親,成員間想法通常較單純,也容易產生共通的理念、價值觀。 但當企業獲利逐漸成長,成員間對於如何分配新資源,逐漸出現分歧。尤其家庭成員對事業版圖的野心不一,容易產生衝突。 4. 職責畫分與監督 家族企業初始時,職級通常對應著家中輩分,長輩負責核心任務,晚輩則從基礎工作開始學起。通常還會基於對家族成員的了解,提供符合對方興趣與能力的職位。 但隨企業擴大,業務及職掌日趨繁瑣,領導者不容易看到每位成員的辛苦及貢獻程度,容易出現勞逸不均的工作分配制度,甚至可能有人仗著輩分偷懶、舞弊。 從上述家族企業的特點分析可知,對家族企業的好處通常集中在早期、小規模階段,一旦時間拉長,隨著組織成長、外人涉入,家族企業的原有優勢往往成為劣勢。 成立控股公司,解決利益相剋問題 司徒達賢解釋,家族企業在發展初期,因為成員一心想把生意做起來,好換得家族更好的生活,家族與企業這兩個平台的發展利益一致。但當企業擴展到一定規模,利益不再只關乎家庭成員,就會形成互相爭奪資源的問題。 要讓企業永續經營,司徒達賢認為,把家族治理做好才是長久之計,而這得靠創業家從制度面率先著手。他建議在創立初期,公司股權大部分仍掌握於創業家手中時,便成立「家族控股公司」(Family Holding Company,簡稱FHC),由家族成員擁有 FHC 的股權,再由 FHC 以法人身分,擁有該家族企業或掌控該上市公司的股權(家族成員不直接持有家族企業股權,而是透過持有 FHC 股權,然後再由 FHC 持有家族企業全部股權,或達可掌握董事會的股權比例),並決定董事的派任。 且 FHC 成立時,最好依公司法登記為「閉鎖型公司」,也就是股份轉讓有一定條件限制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發起人可在一開始就規定,股權只能在家族成員或下一代直系親屬間互相移轉,而每一代間的股權轉讓或遺贈,可在規定範圍內(家族共同制定的憲法章程),依個別股權擁有者的意願決定。 另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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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房地合一稅 別踩五大雷

Posted by on 11.4.21 in Tax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制自2016年實施已逾五年,國稅局在實務上處理申報案件最常見五大錯誤,包括繼承成本申報錯誤、未拆分共有房地費用、證明文件未備齊,還有個人未申報交換房地或交易虧損。 官員指出,民眾繼承或受贈取得房地,必須依照受贈或繼承當下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再按政府發布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價值做為取得成本。 例如民眾是在2019年受贈取得一戶台北市房地,當時房屋與土地現值約900萬元,若在2021年9月轉賣,則取得成本必須依照2019年到2021年物價漲幅2.16%計算調整為919.44萬元。 而台灣多數家庭會將房地傳承給子女,形成多數人共同持有祖產情況,如果共有人出售共有房地時,應共同負擔成本費用,按照持分比例拆分成本或費用。但部分共同持有人明明只有不到一半的持有權,申報房地合一稅卻列報全額成本,等同於虛報成本費用。 官員也指出,個人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必須檢附買入、賣出的買賣契約書、收付價款證明、成本以及必要費用憑證等,常常有民眾列報扣除裝修費用,但是僅提供估價單,沒有合法支付憑證,因估價單可找多家裝潢店開價,所以國稅局無法認定為實際成本,民眾還是要提供實際有支付的證明才能認列成本抵稅。 此外,部分民眾誤認為交換房地或交易虧損可以免申報,為實務上最常見的錯誤情況。官員表示,交換房地等同於交易,不論有沒有收取款項,民眾還是要申報房地合一稅。 不過,如果是個人提供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或參與都更,因為個人是提供土地換取房屋,沒有產生價差而收取價金情形,可免辦房地合一稅申報。 而交易虧損雖然免課稅,但官員指出,民眾必須在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30天內至國稅局填寫房地合一稅申報書,其虧損額度可在當年度及後續三年抵減房地合一交易所得。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5416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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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鉅額獲利買保單未申報最低稅負 連補帶罰上看1,770萬

Posted by on 10.21.21 in Tax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今日表示,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個人取自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是屬海外所得,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新台幣100萬元者,應全數計入個人的基本所得額,申報計算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繳納基本稅額。 南區國稅局查核某案件,發現納稅義務人甲君2017至2020年間陸續投保某保險公司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保險計10張,躉繳保費計217萬美元,換算新台幣約6,665萬多元,經查證結果,甲君繳納的美元保費並非自其國內金融機構外幣存款帳戶轉帳支付,而是甲君自境外某銀行匯出多筆款項存入保險公司帳戶,共計217萬美元,用以支付保費。 經該局請甲君說明其繳納美元保費的資金來源及性質,甲君稱其投資香港某公司,其自該公司歷年獲配的股利均未匯回國內,而係藉由購買外幣保單,並以美元繳納保費方式,自香港直接匯出美元至保險公司帳戶繳納保費217萬美元。 經南區國稅局依法核定甲君2017年度至2020年度海外營利所得計6,665萬多元,補徵所得基本稅額計885萬元並裁罰,最高可達1倍,連補帶罰上看1,770萬元。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個人如有海外所得,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100萬元者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依規定申報繳納基本稅額,以免因漏報遭補稅及處罰鍰。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5341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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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股權交易 房地合一持有期間不同

Posted by on 10.21.21 in Tax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2.0自2021年7月上路,個人、企業持有不動產期間計算則以「移轉登記日」期間為主。不過,如果是未上市櫃公司價值五成以上皆為不動產的過半數股權交易,則持有期間以股東取得過半數股分或出資額日起至交易日。 官員指出,我國交易2016年後取得房地、地上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等皆屬於房地合一稅範圍。依規定,境內個人、法人持有境內不動產兩年內出售均課徵45%稅率,而持有超過兩年、未逾五年出售皆課35%。境內法人若持有五年以上、境內個人持有五年到十年皆適用20%;而境內個人持有十年以上可適用15% 但官員表示,不動產交易依「移轉登記在自己名下」期間計算持有年度,如是繼承、配偶贈與等,合併計算被繼承人或配偶持有期間。 舉例來說,配偶A自2012年購入一棟房屋,並在2020年贈與給配偶,若配偶在2021年賣出,則持有期間為2012年到2021年,即為九年。 而過去有不肖人士運用未上市櫃空殼公司收購不動產,再將公司以股權交易賣給下一個不動產買方,等於將房地合一稅轉換為未上市櫃證交所得(現停徵所得稅,自2021年起計入基本稅負),最高可將房地合一45%稅負降為0%。 為防堵該漏洞,我國房地合一規定,未上市櫃公司過半數價值為境內不動產為特定不動產,只要交易該類公司五成以上股份,將比照買賣不動產課徵房地合一稅。 官員指出,特定股權交易持有期間是依「超過半數股權或資本總額」時間而定,並不是以企業持有不動產期間計算。例如一家未上市櫃空殼公司,其股東有A、B、C三人各持有1/3,無人股權過半。若一位合夥人在2022年1月把股權賣給企業主,導致股權過半,此時才開始計算持有年度。   資料來源:https://readers.ctee.com.tw/cm/20211020/A14AA14/1150928/sh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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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馬、薩摩亞台商 防稅務風險

Posted by on 10.21.21 in Tax

歐盟本周更新稅務不合作名單,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7)日表示,除了各界最重視的香港被納入灰名單外,還有二個國家或地區與台商息息相關,包括仍在黑名單的薩摩亞、以及新列入灰名單的馬來西亞,台商須留意未來稅務風險。 此外,賽席爾本次已成功「漂白」,順利脫離黑名單。資誠全球稅務服務會計師曾博昇表示,在黑名單既有的12個國家及地區之中,本次名單更新,已移除安圭拉、多米尼克以及塞席爾 ,其中賽席爾是台商在跨國投資架構中,較常使用的地區之一,立即被歐盟制裁的風險,暫時解除。 不過,台商投資架構也常使用到的薩摩亞,至今仍留在黑名單中,曾博昇表示,一旦被列入黑名單中,歐盟成員國可能會執行相關制裁措施,例如提高扣繳率、禁止獲得歐盟資金,或是要求揭露更多企業資訊,因而提升法遵成本。 曾博昇表示,本次的另一大重點則在於灰名單,也就是歐盟稅務觀察名單,本次新增了香港、馬來西亞、哥斯大黎加、卡達以及烏拉圭,被要求在2022年12月31日前,改善他們對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的制度。 這也是歐盟稅務不合作名單發布以來,首次將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的國家及地區,以違反公平稅制精神為理由,列入灰名單當中。 曾博昇表示,境外來源所得免稅制度或許可避免重複課稅,但是在實務上,有些國家及地區對免稅收入定義過於廣泛,尤其是對消極性的境外來源所得,沒有施加任何條件限制。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801123?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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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籍台商資產傳承 要趁早

Posted by on 10.21.21 in Tax

美籍台商注意,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13)日指出,拜登政府上台後積極推動稅改,其中終生遺贈稅免稅額,可能會從目前1,170萬美元,下修到500萬美元,相關法案前景不明朗,建議高資產台商把握現有額度,及早進行資產傳承規劃。 現行美國稅制,除了每年可以贈與每人15,000美元且無需申報贈與稅,另外還有一項終身遺贈免稅額的設計,贈與超出15,000美元的部分,可以申報終生遺贈免稅額,在限額內的贈與不課贈與稅,或也可將此額度保留以抵扣遺產稅稅負。 資誠指出,美國在前總統川普任內,於2017年美國稅改的影響下,終身遺贈免稅額度由原本的549萬美元大幅調升,加上通膨調整後,2021年的終身遺贈免稅度已經達到1,170萬美元,美籍人士除了每年的贈與免稅額外,還可以贈與1,170萬美元價值的資產,而無需繳納贈與稅。 資誠稅務諮詢顧問公司執行董事蘇宥人指出,對於同時具有多重國籍,或是資產坐落於不同國家的台商,可以考慮儘早使用美國終身遺贈免稅額度,尤其是上述美國終身遺贈額度,還存在二個變數。 首先,依照現行規劃,終身遺贈免稅額度僅是暫時性上調至2025年底,若美國國會無意延長,終身遺贈額度預計將會在2026年回歸至往年的549萬美元水準。 另一方面,蘇宥人表示,美國眾議院歲入委員會也在今年9月13日發表新的預算案,目標將終身遺贈額度,提早下修為500萬美元,蘇宥人表示,若此案順利通過,美國終身遺贈額度,預計最快將於2022年1月1日調降至500萬美元的水平。 蘇宥人建議,個人資產超過500萬美元的美籍台商,可以儘早思考並安排贈與相關事宜。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814761?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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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將上路 留意豁免三條件

Posted by on 10.8.21 in Tax

我國受控外國企業(CFC)課稅制度即將在近年上路,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建議,至今仍習慣將集團獲利分配到免稅天堂地區的台商,可以開始進行評估,爭取適用CFC的豁免條件,以免未來受到課稅。   資誠家族及企業永續辦公室昨(30)日舉辦策略論壇,會計師洪連盛指出,政府為避免企業將利潤存放於境外租稅天堂、進而讓稅負無限遞延,已立法但未施行的CFC新制,其施行日期將在未來一年內確定,屆時將對台商個人持有的境外公司造成衝擊。   台商該如何因應CFC帶來的衝擊?洪連盛表示,要評估的是個人的跨國持股架構,檢視手上的境外公司,是否已落入CFC規範、有沒有機會符合法定的豁免條件。   洪連盛表示,CFC的豁免條件有三種,第一種是全家族持有免稅天堂公司股權,未達超出法定標準;第二種是租稅天堂的境外公司,其年度獲利合計未超過700萬元;第三種為所持有的租稅天堂公司,在當地有僱有員工及固定營業場所,符合實質營運要件,且股利、租金、利息等被動收入未超標。   洪連盛表示,三種豁免條件當中,實質營運條款相對不容易達成,建議台商在評估可能被CFC課稅後,可以趁著台灣實施CFC施行前的空窗期,及早調整控股架構,以適用豁免條件。   若以上條件皆不容易達成,洪連盛指出,在CFC正式上路前,台商也可思考,及早讓境外轉投資公司,先行分配盈餘,來降低未來CFC上路後的潛在課稅所得。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784348?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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