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指出,2020年我國房市升溫,台商資金回台投資,買進不少土地以設廠。官員提醒,若土地上面仍有老舊建物,由賣方先行拆屋、清除地上物品再移轉土地,若賣方適用房地合一稅,可將拆除費、建物未折減餘額等兩大成本抵稅。但如果賣方適用土地交易舊制,因土地交易所得免課稅,拆除費等成本無法抵稅。 依照1987年函釋規定,營利事業出售其持有的土地,地上房屋應該依合約騰空再交付給買方,必須拆除地上房屋,若是該房屋帳面還有未折減餘額,則拆除費與未折減餘額可以視為土地出售實際成本。而個人賣地也能比照辦理,可以將拆除費與未折減餘額列為出售土地成本。 不過,土地交易可區分為舊制與房地合一新制,在舊制下,土地只有按公告土地現值所計算的土地漲價額度課徵土地增值稅,不會列入所得稅課稅範圍、所得額為0元,因此拆除費、建物未折減餘額等不能抵減所得稅。 若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也就是土地為2016年以後取得,土地交易所得為出售價格減除拆除費等成本,剩下餘額計入營所稅。 官員舉例,一家公司2018年陸續出售2012年、2017年取得的A、B兩筆土地,依契約規定地上房屋於交付土地時應清除騰空,該公司在A、B土地各花費30萬元拆除費,而兩筆土地上面房屋未折減餘額皆為100萬元。 公司在2019年報稅季時申報A土地交易適用舊制、免課所得稅,所以A地的拆除費、未折減餘額無法再抵稅。 但是公司在2019年報稅季時也要申報B土地交易所得,因為B地適用房地合一新制,土地交易所得需計入營所稅,若是出售價格為400萬元,土地取得成本為100萬元,公司在申報營所稅的時候,土地交易所得售價依序減除取得成本、未折減餘額、拆除費等,剩下170萬元仍然要計入營所稅,實際稅負為34萬元。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414315.html
繼承到老家傳下來的農地,可適用遺產稅免稅規定,但必須在繼承後五年內持續維持農用,南區國稅局表示,包括協議分割農地、與他人交換等值農地等,都可能會遭補徵遺產稅。 官員表示,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遺產當中如果包括農用農地,那麼土地及地上農作物,都可以全數免徵遺產稅,但繼承人若在繼承後五年內,沒有持續將土地作農業利用,將會被追繳應納稅負。 值得注意的是,官員指出,法律所規範的主體,不只是農地本身必須農用,「繼承人」持續持有該筆農地,也是法令規範的重點之一。 舉例而言,假設爸爸生前與遠房親戚共有一塊農地,爸爸死後由兒子繼承共有持分,兒子與親戚協議,決定分割土地不再共有,官員表示,一旦分回的土地少於原有持分,土地又還在五年內列管期,將視為農地不再由繼承人農用,國稅局會就土地分割後短少的部分,依比例補徵遺產稅。 即便繼承人還是持續務農,但是在免稅農地繼承後五年內,將土地與他人的農地等值交換,就算交換前後的土地價值相等,也與免稅要件不符,要追繳遺產稅。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256672?from=ednappsharing
先生在過去曾將不動產過戶給妻子,等到未來妻子要出售時,申報房地合一稅可留意,包括取得時間、取得成本等二項主要課稅因素,都可以依相互贈與前一次取得時機為準。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取得配偶贈與的房屋及土地,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不必計入贈與總額,所以在贈與過戶的當下,就不用煩惱課稅的問題;不過等到未來出售時,不動產交易所得課稅方式複雜,因此必須好好了解影響課稅的因素。 官員指出,首先最主要的影響因素,在於取得時間的認定,官員表示,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應適用房地合一稅,在那之前取得的房地則是適用舊制;在適用房地合一稅的情況中,短期持有便轉手出售,又可能會依較重的稅率課稅。 因此特別針對曾在配偶間移轉過的房地產,官員表示,為了更符合納稅人的利益,因此等到要出售時,可用配偶間第一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地的日子作為取得日,並據以計算持有期間、認定是否適用房地合一稅。 舉例來說,林先生跟陳小姐是夫妻,林先生在2017年初購入一套公寓,2019年中將這套房地贈與過戶給陳小姐,這個過程不用課贈與稅;而陳小姐後來跟林先生商量好,最後在2020年底出售該房地,那這套公寓的原始取得時間,就應以林先生2017年取得時為準,出售前持有期間已超過二年。 除了持有期間認定會有差別,官員表示,在計算申報房地出售所得時,贈與的時間點也是依配偶間第一次相互贈與前,原始取得該房地的日子為準,如果是買來的,出售時得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如果配偶手上的不動產本來就是受贈或繼承而來的,出售時則可以減除繼承或受贈當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並按政府發布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計算。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203421?from=ednappsharing
資誠(PwC)會計師事務所26日指出,歐洲議會認為歐盟稅務不合作黑名單並未抓到免稅天堂,需重新檢視各國稅收制度、稅制調整幅度、企業免稅等三大方向。資誠認為,歐盟黑名單範圍可能在2月產生大幅度變化,甚至會衝擊台商海外企業股東稅負。 現行歐盟稅務黑名單審查採四大項目,包括稅收治理建設性對話、改革稅制並提升稅收透明度、提高稅收合理性、依循反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計劃(BEPS)國際標準。 截至2020年10月,歐盟黑名單範圍涵蓋美屬薩摩亞、安哥拉、巴貝多、斐濟、關島、帛琉,巴拿馬、薩摩亞、塞席爾、特立尼達、多巴哥、美屬維京群島、瓦努阿圖等。 但歐洲議會指出,現有審查機制並不符合實際逃漏稅情況,因此要另行調整。資誠表示,歐盟黑名單為每年更新兩次,下一次修訂版預計為2021年2月發布,黑名單變化值得觀察。 資誠也指出,若被歐盟列為黑名單,將有四種懲罰措施,由歐盟各國從2021年1月起自行實施任一種以上措施,第一種是歐盟企業給付黑名單地區款項如股利、利息、權利金、服務費等,將課徵懲罰性扣繳稅率,像法國為75%。第二種是歐盟國民眾、企業收到黑名單地區的企業股利,若達到一定金額以上將不適用股利所得免稅優惠。 第三種是歐盟國民眾、企業,若給付黑名單地區利息、權利金、服務費等,在稅務申報時不可認列為費用。第四種為歐盟民眾、企業若持有黑名單地區公司股權,應適用受控外國公司規定,比照國內稅制課稅。 資誠全球稅務服務會計師曾博昇指出,台商企業過去可能在黑名單地區設置控股公司,若該企業有歐盟股東或歐洲子公司、將受到衝擊。舉例言,當黑名單地區公司分配股利給歐洲子公司時,很可能會面臨懲罰性扣繳稅率;而若分配股利給歐盟個人股東,可能要比照股東所屬國家股利稅制課稅,無法再享有免稅優惠。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409003.html
要贈與房地給子女?還是直接贈與現金讓子女自己去買房?中區國稅局表示,一般而言,房地交易所得稅稅率均高於贈與稅稅率,父母如欲贈與房地給子女,應一併考量子女日後出售房地時應納之房地合一稅,以免省了贈與稅,卻反須繳納更多的房地合一稅。 不只房地合一稅適用稅率高,中區國稅局說,房地如是受贈取得,以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價值作為成本,而不是以買價為成本,成本會比較低。賣出後計算出來的房地交易所得頗高。 因此,中區國稅局表示,父母如果要贈與房地給子女,除贈與稅稅負外,也須考量子女日後出售房地時應納之房地交易所得稅(房地合一稅)。 中區國稅局舉例,甲君欲贈與一筆房地給子女,房屋評定現值與公告土地現值合計300萬元,但市價為1,000萬元。如直接贈與房地,即得以房地現值300萬元課徵贈與稅,雖然比贈與子女現金1,000萬元後由子女自行購置房地,可節省70萬元贈與稅,但子女日後出售房地時,受贈取得者即以受贈時之房地現值300萬元作為成本,相較子女以受贈的現金自行購置房地,以買賣價金1,000萬元認列成本,前者所得額將增加700萬元,如其又屬短期持有,稅率高達45%,則須多繳納315萬元房地合一稅。 中區國稅局指出,贈與稅稅率在贈與淨額2,500萬元以下均為10%,而房地交易所得稅除了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之自住房地外,稅率依持有期間不同,分別為持有一年以內者稅率45%、持有超過一年未逾二年者稅率35%、持有超過二年未逾十年者稅率20%、持有超過十年者稅率15%。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176140?from=ednappsharing
財政部國稅局指出,父母安排贈與不動產給子女,必須同時考慮贈與稅與房地合一稅,因贈與稅率為10%~20%,房地合一稅率則為10%~45%,若子女是短期出售,可能變成省下小額贈與稅、卻虧了高額房地合一稅情況。 我國房地合一制自2016年上路,為區隔新舊制差異、財政部明訂適用範圍,若不動產為2016年以後自行取得、或2014年以後透過親屬贈與或繼承獲得的房地,轉賣時皆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依照房地出售價格減除取得成本課稅。 依房地合一稅新制,如我國個人要轉賣適用新制不動產,持有一年內出售適用45%稅率、一至二年內出售稅率為35%、二至十年稅率為20%,十年以上稅率為15%,另屬自住之房地持有滿六年稅率10%。 官員指出,贈與稅是以房屋評定現值為課稅基礎,但子女未來出售時計算成本也會以評定現值為基準,若贈與給子女之後短期內賣出,贈與稅負雖低但適用高額房地合一稅負,不如直接處分房屋並贈與現金、稅負較輕。 舉例來說,A將自住十年的房屋贈與給女兒,若房地現值合計為300萬元,扣除每人每年220萬元贈與免稅額後,贈與總額為80萬元、適用贈與稅率10%,即為8萬元贈與稅負。 若女兒持有房屋一年內以1千萬元賣出,房地合一稅為出售價1千萬元減除成本300萬元後、適用房地合一稅率45%,即為315萬元,加上贈與稅負總計為323萬元。 不過官員指出,若A自行處分房屋、以1千萬元賣出,課稅所得為700萬元,因適用房地合一稅自住減免優惠、課稅所得400萬元以下免稅、超出部分適用10%稅率,房地合一稅負僅30萬元。 另A將售屋收入1千萬元贈與給女兒,減除贈與免稅額後,贈與總額為780萬元、適用贈與稅率10%,即為78萬元贈與稅負,加上房地合一稅負總計為108萬元,相比A贈與女兒房屋再轉賣方式可節稅215萬元。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405435.html
台商利用境外資金專法匯回海外收益後,要留意幾項可能會遭到補稅的但書,高雄國稅局表示,包括以匯回資金投資不動產,或者是申請實質投資或金融投資後,將資金挪作他用,將會對違法動支部分補徵20%所得稅。 台商依專法從海外匯回資金之後,原則上資金應於銀行專戶中列管五年,不過依《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第6條規定,官員表示,在列管期間內,台商可以採實質投資、自由運用及金融投資等三類方式進行後續運用,不少台商會選擇向經濟部申請從事實質投資,以換取退稅50%的租稅優惠。 官員表示,無論資金回台後往哪一條路徑運用,運用時都要符合法規要求, 舉例而言,若是採實質投資,就要擬具投資計畫,向經濟部申請核准,如果獲得核准函並動支資金後,被發現投資項目不符合原始核定的投資計畫,有移作他用的情形,國稅局就會從銀行專戶尚未動支的資金當中,補徵到最高20%所得稅。 賣房地勿忘土增稅!搞懂一生一次、一生一屋 稅率差很大 賣方少算無形成本「土增稅」,小心平轉土地不賺反賠,而「土地增值稅」一般按土地漲價總額、採用倍數累進稅率計算,稅率20%到40%,而若是自用住宅享有優惠稅率10%。 地政士全聯會副執行長蕭琪琳指出,「土地增值稅」為土地持有者換人才需要課的稅,且依每年公告土地現值調幅進行採計,適用稅率從20%~40%,另外自用住宅則有優惠稅率10%,而這項優惠基本上是「一生使用一次」。 蕭琪琳舉例,假設10年前買土地、公告現值每坪3萬元,如今要賣地,但公告現值變成7萬,中間價差4萬,若一般土地按照漲價倍數分級課徵,適用稅率20%~40%,若是自用住宅用地則享有優惠稅率10%,但地上要有房屋並要按照土地稅法第9條設好戶籍。 經常聽到賣屋、賣地之後課土增稅不賺反賠,他說明,「土地增值稅」繳稅義務人為賣方,假設去年買一塊土地100萬元,今年準備以相同100萬元賣掉,表面看似不賺不賠,但若採計被課徵土增稅成本,就會從平轉變成虧損。
財政部發布最新解釋令,以房地為信託財產的遺囑信託,若符合三大要件,其地價稅、房屋稅可申請適用自住稅率。第一,信託受益人必須是繼承人,且是委託人的配偶或子女;第二,信託關係消滅後,所有權會回到受益人手中;第三,須符合土地稅法、房屋稅條例上的自住要件。 財政部官員表示,這個解釋令是來自於高雄一個納保案件,一位年輕的家長生前為了託孤,將留下來的房地安排遺囑信託,計畫待遺孤成年後,再讓房地所有權回到子女身上,這段期間房地也維持自住,沒想到當納稅人想申請地價稅、房屋稅自住優惠稅率時,卻遭稽徵機關打槍,因此找上納保官。 財政部因此在近期做出解釋,只要符合一定要件,房地遺囑信託也可適用地價稅、房屋稅自住稅率。 首先,受益人必須是遺囑信託委託人的繼承人,且為其配偶或子女;其次當信託關係消滅後,信託財產的歸屬權利人為受益人,也就是信託結束後,房地所有權確實回到配偶或子女身上;最後則是基本要件,一定得符合土地稅法、房屋稅條例規範的自住要件。 以土地稅法而言,自住要件包括必須辦理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非都土地未超過七公畝等要件;房屋稅條例則規定,房屋無出租使用、必須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可適用自住稅率。 不過官員也強調,這則解釋令僅適用於遺囑信託,其他種類的他益信託無法一概適用;至於自益信託,財政部過去則已發布解釋令,符合自住條件也同樣可申請適用自住稅率。 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為千分之10至55,採累進方式課徵,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只有千分之2;至於房屋稅,全國各地方住家用稅率多落在1.2%至3.6%,自住稅率則是1.2%。無論是地價稅或房屋稅,申請自住稅率是合法且常見的節稅方式。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149593?from=ednappsharing
立法院會今30日三讀通過「民法第1030條之1修正草案」,未來夫妻離婚或變更法定財產制後,若平均分配有失公平或對婚姻期間沒有貢獻或協力,法院得視雙方經濟能力、子女照養等因素,調整財產分配或免除分配額,不必平均分配財產,若婚前債務也不必平均分配債,保障家中經濟弱勢一方,也讓離婚後財產分配更趨公平。 現行「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等不再此限。若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立委周春米指出,為避免法院對於具體個案認定標準不一,提案修法,增列「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之要件,法院調整或免除分配額,讓分配達到實質公平。 修正條文明定,法院裁判慰撫金分配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對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等付出狀況,同時對共同生活與分居時間、婚後取得財產時間及雙方經濟能力等因素綜合評判。 周春米於法案三讀後發言表示,原本法規的原則是平均分配,並授予法官認為有失公允,裁量時可以調整分配,修法後將讓法官裁量時能更有具體依據,讓配偶離婚後財產分配更趨公平,以保障雙方權益。 蔡易餘也說,過去對於夫妻財產分為婚前、婚後,其中婚前財產衍生利息、利益沒有清楚定義,過往法院判決時,往往把這部分認為婚後,成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一部分,導致很大不公平跟訴訟爭議,修法後對於夫妻婚前、婚後財產調和有幫助。 資料來源: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01230004415-260405?chdtv
財政部30日指出,若個人有海外所得逾百萬元、保險給付金逾3,330萬元、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綜合所得淨額、分離計稅股利,還有自2021年後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等七大項目,須申報最低稅負制、適用20%稅率。 所謂最低稅負制又稱為基本稅負制,財政部指出,最低稅負制設立宗旨是要讓高所得者即使享有租稅減免而免稅或低稅負,仍要繳納基本稅負以貢獻國家財政。 最低稅負計算方式為七大項目合計金額減除個人最低稅負免稅額670萬元,超出部分適用20%稅率、即為最低稅負,若最低稅負超過綜所稅,則個人要補繳差額。 依《所得稅額基本條例》規定,所得有四大項目要計入最低稅負制,包括海外所得、保險給付金、綜所淨額、分離股利。若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需「全數」計入,還有單一年度內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若超過3,330萬元,「超出金額」也要計入。 另個人年收入減除各項免稅額與扣除額後、即為綜所稅淨額;若申報綜所稅選用股利分離課稅,則股利及盈餘也要計入最低稅負制。若股利併入所得計稅,因綜所淨額已涵蓋股利,免再另計。 投資與捐贈部分,有三種項目要計入最低稅負制,包括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列舉扣除額的非現金捐贈金額、2021年以後的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皆為全額計入。 財政部指出,私募證券成立信託基金條件較寬鬆、還可投資未上市櫃股票做租稅規劃,過去不少富豪善用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做為避稅小金庫。 未上市櫃證交所得近年成投機炒房者躲避房地合一稅管道;另非現金捐贈包括納骨塔、土地等,因估價不易、往往變成漫天喊價,千禧年曾有高所得者一年收入274億元,卻申報非現金捐贈扣除167億元,等於六成收入免稅。為降低這些租稅規避情形,財政部將投資與捐贈三項目計入最低稅負,就算有錢人逃掉綜所稅、仍要繳最低稅負。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3957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