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Tax

同一申報戶海外所得達100萬元者,應全數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

Posted by on 5.9.25 in Tax

The May tax season for individual income tax is approaching. The National Tax Administration of the Southern Area states that for each tax-filing household, if the total amount of non-Republic of China source income and Hong Kong and Macau source income (overseas income) obtained throughout the year reaches NT$1 million or more, it should be […]

Continue reading »

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設算的財產交易所得新標準上路!請留意相關規定

Posted by on 5.2.25 in Tax

個人於113年度出售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房屋(下稱舊制房屋),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在今(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辦理結算申報課稅。 該局指出,個人113年度出售適用舊制之房屋,應依其提示之證明文件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如未申報或無法證明交易時的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應按財政部訂定的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計算所得額,重點說明如下: 一、房地總成交金額或每坪單價達下列「一定金額門檻」者,應以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的比例,計算歸屬房屋收入,再以該收入的20%,計算其出售房屋的所得額: (一)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以上,或不含車位房地總成交金額除以不含車位房屋所有權登記總坪數計算之每坪單價(下稱每坪單價)120萬元以上。 (二)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4,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75萬元以上。 (三)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3,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50萬元以上。 (四)其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2,2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35萬元以上。 二、除前述規定情形外,113年度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則按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比率計算交易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A先生於113年出售位於新北市的舊制房屋(不含車位:45坪),總成交金額(含車位)3,800萬元,車位300萬元,A先生未保留購買舊制房屋的原始取得成本資料,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300萬元、公告土地現值700萬元,A先生出售舊制房地的總成交金額雖然小於4,000萬元,但每坪單價77.78萬元【(3,800萬元-車位300萬元)÷45坪】,高於75萬元,應以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規定之比例計算房屋收入1,140萬元【3,800萬元× 】,再以該收入的20%計算A先生出售房屋的所得額為228萬元(1,140萬元×20%)。 該局補充,113年度適用舊制課稅的房屋交易所得設算標準,係參照當年度實際經濟情況及房屋市場交易情形核定,個人於稽徵機關調查時,如認為設算所得額高於實際所得額,惟因年代久遠未完整保存原始取得成本資料者,得請稽徵機關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1條規定協助查明,使出售舊制房屋者合理負擔其所得稅負。

Continue reading »

適用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我檢核表報你知

Posted by on 5.2.25 in Tax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利納稅義務人自行檢視是否為個人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適用對象,設計「適用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我檢核表」(如附表),透過簡單檢核步驟協助納稅義務人於今(114)年申報11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輕鬆瞭解CFC制度。 中區國稅局說明,個人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CFC的股份或資本額達10%,且該CFC不符合豁免規定者,該個人應按其直接持有CFC的股份或資本額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營利所得,併同其他海外所得及應計入基本所得額項目,填入「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該局特別設計自我檢核表,便於納稅義務人逐步檢視,以正確計算申報CFC營利所得。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延期提示CFC財務報表需求,務請於CFC申報書表中的營利所得計算表「是否申請延期提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F5)」,勾選「是」及「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至114年12月31日前提示文據」(依財政部114年4月17日台財稅字第11404555660號公告延長)2個欄位,以維自身權益。如欲瞭解完整資訊及相關法規可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點選反避稅制度專區/個人CFC制度專區項下查詢。

Continue reading »

營利事業房地合一所得稅常見申報錯誤態樣

Posted by on 5.2.25 in Tax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實施營利事業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至今,仍有營利事業因不諳法令或疏忽,未依規定申報致遭補稅甚至處罰,為提醒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特別整理常見錯誤態樣如下: 一、營利事業(不包含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未依規定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C1-1頁中分開計稅之交易所得或損失(即第C1-1頁A欄),按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即第C1-1頁G欄)後,再將交易所得(或損失)及稅額,分別填入申報書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134欄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及第135欄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二、營利事業以自有土地與其他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出售土地應填申報書第C1-1頁計算交易所得或損失,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第1款第5目規定,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應將該土地交易所得按稅率20%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實務上仍有營利事業誤將前開出售土地利益,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如因加計後課稅所得額為負數,致短繳應自行繳納稅款。 三、營利事業購入中古屋整修後出售,應填申報書第C1-1頁計算交易所得或損失,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第1款第1目至第3目規定,應按持有期間(2年以內、超過2年未逾5年、超過5年)適用差別稅率(45%、35%、20%)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營利事業誤認適用同法條第4項規定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情形,而填報申報書第C1-2頁,並將該出售房地利益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適用20%稅率,以致短繳應自行繳納稅款。 四、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建設公司與地主合作興建房屋,未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當年度,列報該房屋收入、成本及費用並認列損益,致漏報所得額。 五、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後所取得之土地,該土地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房地合一(新制)課徵所得稅。惟營利事業仍將前開出售土地利益,列報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頁101欄「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項下減除,除依法調整補稅外,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依規定設帳並按帳證紀錄計算所得額申報納稅,其興建房屋過程及出售房地之交易,須記錄相關投入成本及費用支出,以確知自身營運狀況及獲利情形。倘自行發現有違反相關規定致短漏報所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可加息免罰。

Continue reading »

個人投資海外金融商品,如何正確申報所得基本稅額

Posted by on 4.11.25 in Tax

近年來個人投資海外金融商品盛行,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倘113年度申報戶全年取得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免納所得稅之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且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750萬元,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投資境外基金、債券及股票等理財工具,其處分、贖回或轉換利得屬於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申報時應檢附收、付款紀錄、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所得額的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倘稽徵機關無法核實交易所得額時,得以財政部規定的標準(例如有價證券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其所得額。但民眾收到的金融機構通知,如已載明計算損益後的「所得」額,申報時就不能再重複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 該局表示,為避免民眾申報錯誤而受罰,「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關於個人基本所得額部分,有2則提示訊息,引導民眾如何正確申報: 一、選用「買賣境外有價證券、基金受益憑證(採標準費用率80%)」時,提示訊息為「請確認金融機構提供的海外所得資料通知(對帳)單內容,如係『財產交易所得』,因已扣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請勿點選本項目。」 二、選用「買賣境外有價證券、基金受益憑證(自行列舉必要費用成本)」時,提示訊息為「請確認金融機構提供的海外所得資料通知(對帳)單內容,如係『財產交易所得』,因已扣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收入總額』欄位請填寫該所得金額,並於『必要費用及成本』輸入『0』。」 該局特別舉例,日前查獲A君112年度取自甲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計800萬元,其申報時將所得額填報至「收入總額」欄位,並扣除80%成本及必要費用,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計160萬元。但經查明前揭金融機構寄發給A君的海外所得明細表載明:「海外所得之成本係採移動平均法計算」及「財產交易所得800萬元」,已明白揭示該海外所得的成本計算方式及800萬元為已扣除成本、必要費用之淨所得,自不能再按標準費用率重複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其短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640萬元(800萬元×80%),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提醒,由於海外所得非屬納稅義務人於查調所得後自動帶入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系統之範圍,民眾必須主動申報,如對金融機構提供各類海外所得明細資料計算的所得有疑問,應先核對交易資料,並向往來金融機構查明,切勿於報稅時將所得額誤申報為「收入總額」,並重複扣除成本費用,致發生短漏報所得額憾事而遭受補稅處罰;若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情形,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相關免罰規定。

Continue reading »

遺產稅課稅級距金額自114年1月1日起調整

Posted by on 4.11.25 in Tax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課稅級距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該局說明,繼承事實發生日在114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下列調整後遺產稅課稅級距金額: 1.遺產淨額(含)5,621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遺產淨額超過5,621萬元至1億1,242萬元者,課徵562萬1,000元,加超過5,621萬元部分之15% 3.遺產淨額超過1億1,242萬元者,課徵1,405萬2,500元,加超過1億1,242萬元部分之20% 速算公式如附表。

Continue reading »

Switzerland and the United States Agree to Exchange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Posted by on 3.14.25 in Tax

依據瑞士聯邦委員會113年6月27日公布新聞資料,2024年6月27日瑞士與美國於瑞士首都伯恩簽署新的「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the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協定。瑞士目前單方提供金融帳戶資訊予美國,依據新的協定,未來在自動交換資訊的框架下,瑞士會接收來自美國的相應資訊,新模式的改變預計於2027年開始。   瑞士目前依據FATCA提供資訊是基於模式2 (Model 2),在獲得其美國客戶的同意下,直接向美國稅務機關揭露帳戶資料。如果美國客戶不同意,美國必須透過行政協助管道索取該資料,相對來說,沒有帳戶資料從美國傳輸到瑞士。瑞士自2014年10月開始決定引進資訊自動交換系統,並由聯邦委員會財政部與美國協商將 Model 2轉換到 Model 1。在Model 1的模式下,雙方稅務機關自動交換帳戶資訊,而且瑞士金融機關將不再提供資訊予美國當局,而是由國稅局(Federal Tax Administration, FTA)提供給美國。 (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Continue reading »

被繼承人遺有中國房產 遺產稅申報一次看

Posted by on 3.7.25 in Tax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因兩岸人民經濟交流頻繁,國人常有在中國地區置產,若被繼承人死亡時於中國地區遺有房屋者,應併同於我國境內的全部遺產報繳遺產稅。 台北國稅局說明,凡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國民,死亡時於中國地區遺有房屋,應併入遺產總額報繳遺產稅。至於遺產價值計算,根據規定,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為準;若「遺贈稅法」及細則無規定,依市場價值估定。因此,繼承人申報被繼承人在中國地區房屋時,應依市場價值估定,可委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調查估定,或提供被繼承人原始買賣合約及足資證明市價的資料估價認定。 舉例說明,A君繼承父親中國地區房屋1棟,經委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調查,估定房價折合新台幣400萬元;根據上述規定,應將房屋估定價額併入遺產總額中,於父親死亡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的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 台北國稅局呼籲,被繼承人遺有中國地區的動產及不動產,繼承人若因疏忽而未依規定辦理申報,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計利息免罰。

Continue reading »

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免稅有撇步

Posted by on 3.7.25 in Tax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是為防制炒作房產、避免短期投機,健全不動產稅制,促使房屋、土地交易正常化。但為保障自住需求,落實居住正義,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特別明定,家庭自住房地交易時,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只要符合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及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交易所得免稅等要件,在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4百萬元範圍內,即可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個人享有自住免稅優惠要件,除須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外,尚須實際持有並居住,三者均須連續滿6年,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國稅局會審查地政機關登記資料、戶籍謄本、水電用量及帳單等,以確認納稅義務人是否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連續滿6年之事實,另調查營業稅、房屋稅、地價稅之稅籍、租賃所得、非自住房屋核定資料,或其他外部資料,釐清於交易日前6年內該房地有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以避免投機行為。 該局表示,日前查獲甲君113年5月29日出售107年5月21日購買取得的房地,甲君持有系爭房地期間已滿6年,出售前6年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審酌其水電用量確有居住事實,惟甲君係107年6月6日始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尚餘7天才屆滿6年,雖核定課稅所得275萬元在4百萬元範圍內,仍未符合自住房屋「連續滿6年」之免稅規定。 該局提醒,民眾欲出售持有之自住房屋時,建議先審視是否符合上述免稅優惠相關規定;無論是否符合,皆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以免受罰。若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情形,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相關免罰規定。

Continue reading »

用子女名義買房 課贈與稅

Posted by on 3.7.25 in Tax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若父母以子女名義購買不動產並支付價款,將被視為贈與行為,須依規定申報贈與稅。須特別留意的是,贈與金額計算,會以不動產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依據,而非實際成交價格。 近來有民眾以子女名義向財政部國產署標下國有不動產,並支付價款,這類案件與一般不動產一樣,都將視為對子女贈與,一旦超過免稅額,須報繳贈與稅。 台北國稅局說明,父母若以子女名義標購國有不動產並支付投標保證金,等得標後所繳保證金可抵繳部分價款,該情形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若父母以自己的資金為子女購置不動產,這項不動產將視為贈與物。 以子女名義購買不動產 依遺贈稅法規定,計算贈與財產價值時,土地部分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房屋部分以評定標準價格為基準來計算。 舉例來說,老張(化名)2022年以兒子小張名義,向財政部國產署投標,並以總價6,000萬元購買國有非公用不動產,過程中,老張代為支付500萬元投標保證金,另支付3,500萬元標購價款,合計支付4,000萬元,等於支付了總價三分之二,剩餘2,000萬元由小張自行貸款繳付。 此案土地現值1,800萬元、房屋評定標準價格600萬元,房地現值合計2,400萬元,以老張支付三分之二來計算,贈與價值為1,600萬元,扣除當年度免稅額244萬元,贈與淨額1,356萬元,稅率10%,需繳納135.6萬元贈與稅。 國稅局提醒,若納稅人以子女名義標購國有不動產並代為繳納價款,必須在取得產權移轉證明書後的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果未按時申報或繳納稅款,並且被稽徵機關查獲,可能會面臨補繳稅款和罰款的處分。 國稅局補充,若納稅人未能如期申報,可以在稽徵機關查獲前主動向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這樣可以依照《稅捐稽徵法》規定免於罰款。

Continue reading »

1 2 3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