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傻傻多繳稅!申報遺產符合這種情況 可再多246萬元扣除額 隨著醫療技術逐漸進步,國人的壽命越來越長,「白髮人送黑髮人」的情況不再罕見,在遺產的計算上,一樣有適用雙親的扣除額。民眾在申報的時候一定要注意自己的權益,別傻傻多繳稅了。 一位民眾因為先生過世,要針對先生留有的遺產申報遺產稅,她列舉了自己以及2名子女的配偶扣除額與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共是593萬元(493萬元+50萬元2=593萬元),但國稅局發現,她的公婆尚存,因此可以再扣除父母扣除額246萬元(123萬元=246萬元)。 國稅局表示,民法規定的繼承人除了配偶當然繼承外,繼承順位依序為直系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前順位繼承人存在,後順位繼承人就沒有繼承權;但遺產稅有關父母扣除額的規定,與民法規定的繼承順序不同,不會因為第一順位(直系卑親屬)已繼承,就不能再列報該項扣除額。 除此之外,不論被繼承人有沒有負擔扶養父母的主要責任,父母扣除額都不會受到影響。要注意的是,這指的是「被繼承人的父母」還健在的情況,如果是被繼承人的岳父岳母,就沒有扣除額的適用。 因此在這位民眾的案例當中,被繼承人死亡時其父母仍健在,就算夫妻倆未與他們同住、沒有主要扶養責任,都可以依規定自遺產總額中再多扣每人123萬元。只要檢附公婆的生存證明(如戶籍謄本),就可以申報父母扣除額共246萬元(123萬*2人)。 若是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沒有將被繼承人的父母扣除額列入而多繳稅,還是可以有挽回機會。只要在5年核課期間之內,檢附相關證明向國稅局提出申請,國稅局就會將多收稅款退回給納稅義務人。
富豪過世後留下配偶,計算遺產稅時,要注意死亡前二年贈與、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等二項規定,南區國稅局指出,尤其針對死亡前二年已經贈與給配偶的財產,雖然仍要計算遺產稅,但是在配偶請求計算差額時,卻要排除計算。 官員表示,死亡前二年贈與,是計算遺產稅時,首先要檢查的稅法規定之一,一般民眾可能認為,被繼承人身故之後,名下的不動產、存款即代表遺產總額了,但是稅法為避免臨終個人脫產規避遺產稅,因此對死亡前二年贈與另有規定。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官員指出,被繼承人在死亡前二年內,若有將財產贈與給配偶、各順位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話,這些贈與額統統都要納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 針對被繼承人留有配偶情況,還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規定,官員指出,現行的婚姻關係包括了共同財產制,舉例而言,假設黃先生跟陳小姐為夫妻,黃先生死後遺留2,000萬元婚後財產,陳小姐名下卻只有1,100萬元婚後財產,理論上陳小姐可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分得二者差額的一半,即450萬元。 官員指出,在遺產稅的計算上,同樣以黃先生的例子來看,經配偶行使請求權減少的遺產450萬元,也可成為遺產稅扣除額,從遺產總額扣除,不必課遺產稅。 還有第三個重點,如果上述情形同時發生,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曾向配偶贈與財產,算式就會有變化,該筆贈與不能列入被繼承人、生存配偶之間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若黃先生在臨終時,曾匯款500萬元轉入妻子陳小姐名下,即陳小姐名下1,100萬元財產當中,其實有500萬元來自先生贈與,那麼因應民法另有規定,可以不必將這500萬元列為自己的婚後財產,因此在計算剩餘財產差額時,陳小姐婚後財產價值僅600萬元。 官員試算,由於這500萬元也不會視為黃先生的婚後財產,因此依2,000萬元減除600萬元再平分,陳小姐請求後可拿到700萬元。
民眾以不動產來抵繳遺產稅、贈與稅,自去年4月起必須由財政部國產署先辦理現勘,並提供意見給稽徵機關,確保未來所接管的不動產不至於太難處理。國產署統計,今年前九月用來抵繳遺贈稅的不動產,合計已決標近9億元;若納入股票、動產等其他抵繳實物,則合計約14億元。 遺產稅、贈與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不動產來抵減,自去年起,這類案件須經過國產署現勘,確認抵繳不動產為適合標售的標的,提供意見給稽徵機關後,由稽徵機關研判是否核准。 國產署表示,實務上在辦理現勘時,當土地屬公設用地,或是有占用情形、占有情形複雜,抑或土地為持分共有,不利管理,以及現況為道路或水溝等情形時,國產署會出具意見,認為該不動產「不利管理處分」,或是請納稅人先排除占用情形後再核准。 儘管國產署出具意見,但最後核准權力仍在稽徵機關手中。國產署副署長李政宗觀察,近一年多以來,民眾提出抵繳遺贈稅的不動產,筆數仍有高達95%都是持分共有的土地,全筆土地僅占5%;但若觀察面積,則持分共有土地僅占29%。 李政宗分析,持分共有的土地處理不易,且面積較為零散,市場價值相對較低,多數民眾會優先拿出來抵繳遺贈稅,儘管國產署會提醒稽徵機關後續處理較為不易,但目前看來仍有不少核准案件,後續還要再觀察。 李政宗說,在處理持分土地時,會詢問持分土地的共有人,是否有意願進場承購,若無意願才會標售。
不少配偶選在年底結婚,討個喜氣。父母可把握子女登記結婚前後六個月內,採取財產移轉規劃,每一位父母都可享有贈與子女100萬元婚嫁免稅額,再加上每人每年220萬元免稅額,等於父母各享有320萬元贈與子女的免稅額,合計新婚配偶兩邊共四位父母、總共有1,280萬元贈與免稅額。 此外,如果考慮到跨年度贈與情況,四位父母還可分別贈與220萬元財產、免課贈與稅,雙方父母在前後兩年贈與新人財產,最多合計可享有2,160萬元贈與免稅額(1,280萬+220萬*4)。 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稅為針對贈與人課徵,若贈與人給受贈人超過免稅限度的財產,必須課徵贈與稅,像是父母贈與財產給子女,但只要超過贈與免稅額限度,父母會另外被國稅局追討贈與稅10%~20%。 依照遺贈稅法條文,每人每年可享有220萬元的免稅額,加上父母在子女結婚前後半年內贈與財產可額外適用100萬元免稅額,每一位父母就會有320萬元贈與免稅額,跨年度情況如今年尾贈與、明年初又贈與一次,每一位父母可享有540萬元贈與免稅額。 不過,在辦理贈與稅申報時,父母必須提供贈與契約書、父母與子女雙方身分證明文件,還有子女結婚登記的戶籍資料,才能主張合法節稅。 若贈與額度超過免稅額限度,按照遺贈稅條例,若贈與淨額(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在2,500萬元以下者,適用10%贈與稅;若贈與淨額超過2,500萬元至5,000萬元者,課徵250萬元與超過2,500萬元部分的15%;超過5,000萬元者,課徵625萬元與超過5,000萬元部分的20%。 舉例來說,陳姓夫妻的女兒在去年10月結婚,若陳爸爸在女兒登記結婚後一個月內贈與500萬元給女兒,因為超出單年度220萬+100萬贈與額度,陳爸爸須繳納贈與稅18萬元(500萬元-320萬元)*10%。 若陳媽媽同時贈與300萬元給女兒,因為陳媽媽仍在320萬元的贈與子女免稅額內,因此不用繳稅。 不過,如果陳爸爸是採分年贈與,在女兒結婚第一個月(去年11月)先贈與320萬元,今年1月再贈與180萬元,雖然合計都是500萬元,但因為跨年度、可適用每人每年220萬元贈與免稅額,因此贈與稅降為0元,一口氣省下18萬元,省下的贈與稅可多買幾張股票當退休金,顯見節稅的重要性。
魯爸爸(化名)有一兒一女,50多歲就過世了。他生前花了很多錢買保險,其中有六張保單分別以兒子、女兒為被保險人。魯爸爸過世了,兒子、女兒以為保險不課遺產稅,這下誤解大了,為這六張保單補稅700多萬元,罰600多萬。 魯爸爸是以自己為要保人,也就是繳保費的人,以兒子、女兒分別為保單的被保險人,以自己為受益人。中區國稅局官員猜測,魯爸爸是想:萬一兒子、女兒出事,自己可以獲得保險理賠,保障後半輩子。 魯爸爸於95年過世,過世時這六張保單未出險,所以也沒有保險死亡給付,保單價值合計1,500萬多元。兒子與女兒申報遺產稅時,以為保險是免稅的,並沒有申報上述保單價值。 中區國稅局查到之後,按魯爸爸案適用95年的遺產稅最高稅率50%計算,補稅754萬元,並按「有申報但漏報」的裁罰標準,罰所漏稅額0.8倍、603萬元。 魯爸爸的遺產稅案比較複雜,這案件也打了行政救濟官司,中區國稅局僅就大家至今仍容易犯錯的保單部分說明。 先談裁罰的部分,官員指出,魯爸爸的兒女主張不知有保單,因為爸爸投保時二人還小,希望可以不要處罰。目前稅務機關有提供金融遺產的查詢服務,現在不好這麼主張了,但當年是沒有該項查詢服務。如果兒子、女兒當時年紀小,沒在保單上簽名,的確有可能不知情。 但是國稅局查到了,兒子、女兒都知情,在申報遺產稅前就知道保單的存在。因為保險公司找上門,詢問兒子、女兒是要將保單變現不再續保了?還是變更要保人,讓保單繼續?二人都選擇變更要保人,以後就由兒子、女兒各自來繳保費。官員說:「變更要保人已定了,二人也簽了契約,有簽名為證。」 後來,兒子、女兒認為保險是免遺產稅的,他們記得有看過這樣的規定。國稅局官員拿出法條解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免計入遺產的保險給付金額,僅限以被繼承人為被保險人,約定於其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 官員說強調上述幾個要件:(1)免的是保險給付。(2)被繼承人是被保險人。(3)因被繼承人死亡,給付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前述保單不是以魯爸爸為被保險人,不在遺產稅免稅範圍內。 中區國稅局官員指出,早年立法時,保單的種類沒有像現在這麼多元,大部分純保險的死亡給付的確免稅的多,但後來衍生儲蓄的概念,就有不少保單是要稅的。總之,納稅人在查詢金融遺產後,要申報遺產稅時,可以逐張保單問問國稅局,至少免於受罰。
想要贈與子女財產什麼時候最節稅?答案是:子女結婚時!疫情後結婚潮湧現,不少人規劃在農曆年前嫁娶,父母往往想在子女婚嫁時贈送財物當賀禮,在子女婚嫁前後6個月內贈與財產,除了每一年的贈與免稅額220萬元之外,還有婚嫁贈與100萬元免稅額。 洪先生的兒子將於110年2月結婚,洪先生與洪太太在109年度没有其他贈與,於是在109年年底前各自贈與兒子220萬元,可以不用課徵贈與稅;到了110年2月兒子結婚時,兩人再分別贈與320萬元(婚嫁贈與100萬元+一般贈與220萬元),夫妻兩人共贈與兒子1,080萬元的財物,而且都不需要繳納贈與稅。 如果女方也獲得父母的贈與,也同樣可贈與女兒1,080萬元的財物,這對新婚夫妻結婚兩個年度來自父母們的贈與,有2,160萬元,而且都免課徵贈與稅。 高雄國稅局說明,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子女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也就是父母每年除每人的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外,於子女結婚前後,還可贈與結婚子女財物100萬元,免課贈與稅,此時選擇以跨年度規劃子女婚嫁贈與將會最節稅。 婚嫁贈與時間的認定,只要在子女登記結婚前後6個月內,父母均可主張適用子女婚嫁財物免稅額,不計入贈與總額,在辦理贈與稅申報時,除應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還需要檢附子女結婚登記的戶籍資料,以主張合法節稅
財政部預告修法,預計自明年起個人處分未上市櫃股權,將恢復課徵最低稅負制,財政部長蘇建榮今(19)日在立法院表示,修法後每年約增加20億元左右稅收。KPMG稅務投資部會計師吳能吉表示,有股權調整或傳承規畫的家族企業已迫在眉睫,家族企業應思考兩件事,第一,本身是否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是否有印製實體股票。 KPMG今日舉辦「家族企業傳承與保全」研討會,吳能吉指出,現行稅法規定下,個人處分「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若公司未印製股票,仍需計入財產交易所得;此外,若個人處分「有限公司」股權,也應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並無停徵證所稅之適用。財交所得是併入個人綜所稅課徵,稅率最低5%、最高40%。 換句話說,上述兩種情形,未印製股票或處分有限公司股權,即便是趕在今年底前處分,仍無法達到省稅效果。 吳能吉建議,家族企業應釐清前述概念再行規劃,若家族為有限公司,明年也有股權調整計畫,為避免明年新法上路後稅負加重,今年應先將有限公司轉為股份有限公司,並記得印製股票,在今年底前完成股權買賣及調整,明年才不會被課到最低稅負。 吳能吉表示,新法主要受影響對象包括有傳承計畫、集團企業組織重組等企業,雖然法案尚未正式通過,但企業仍應加速腳步規畫。他建議應把握今年底前,視實際需求調整股權,以避免往後年度調整股權所衍生的資本利得,面臨按20%稅率繳納高額稅負的窘境。
不少人咬牙買房,就是為了留給下一代,但如果贈與房地的時間點算錯,稅金將差很大,而且有時生前贈與或死後繼承選錯了,也會影響稅金的負擔。 有位民眾109年6月出售父親贈與給的房地,該房地是107年4月訂立贈與契約,但於107年8月才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他原本希望以贈與契約日認定為房地取得日,但在詢問國稅局後,被國稅局打了回票。國稅局要求他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起算持有日,房地合一稅負一下暴增15%。 依照北區國稅局的說法,從105年1月1日起交易取得的房屋、土地,屬於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課稅範圍,持有期間超過1年而未逾2年時,按適用稅率35%申報納稅,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10年的稅率為20%。 另外,所得稅法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若出售受贈取得的房屋、土地,除了因夫妻間互贈取得外,該房屋、土地取得日的認定,應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並以取得日起至交易日止計算持有期間,按持有期間長短適用不同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換言之,該民眾出售該房地的取得日為107年8月,所以依照持有期間(107年8月至109年6月)計算,屬於超過1年而未逾2年的範圍,必須按適用稅率35%申報納稅。 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在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前,應就房地的取得日、持有期間及其他有關文件詳加確認,以為正確申報,並於完成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30日內申報繳稅。 整體來看,民眾在贈與時及贈與後出售,都要留意時間點的問題,避免稅負增加,且一定要預留稅款。以出售房屋而言,依照房屋交易流程,必須先完稅後,代書才會把款項匯入賣方戶頭。此時賣方就得預留稅款,若算錯稅率,可能還得臨時籌措現金繳稅。 此外,房產過戶給子女時,除非資產過於龐大,否則父母等到過世時,再以遺產繼承的方式處理,搞不好還能節省不少稅負。原因在於遺產稅的課稅級距金額較高,以10%為例,贈與稅是2,500萬元以下,遺產稅是5,000萬元以下;遺產稅的免稅額為1,200萬元,也比贈與稅200萬元的多。 更重要的是,房產等到遺產繼承再處理,會有比較多的時間將資金轉移給子女,屆時子女也才能有現金繳交稅金。此時,保險就是預留稅款最佳的方法,因為只要早早買好壽險,屆時子女就可透過保險金繳納稅金,順利繼承父母所留下來的資產。
北區國稅局真的碰到這樣的案例,黃先生(化名)為了小屋換大屋,賣掉老爸送他的老房子,賣掉之後,才驚覺自己要繳稅率35%房地合一稅。黃先生詢問國稅局,可否以「贈與契約日」為房地取得日,這樣持有時間超過兩年,稅率可以降至20%?國稅局答覆,不行,要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 國稅局官員說,35%與20%,稅率相差15個百分點,據黃先生自己說,稅負差了幾十萬元。 房地合一稅對短期持有即賣出者適用高稅率,立法用意是抑制不動產炒作,不過,實務上,被課高稅率者有不少與炒作無關。黃先生就是一個案例。 除了黃先生要繳高額房地合一稅,黃爸爸為了贈與房子給兒子,先前也繳過贈與稅。為了這房子,黃家繳了贈與稅,也繳了房地合一稅。 北區國稅局碰到這個案子也有點訝異,這樣的個案是節稅的反面教材。經詢問才知道,黃先生面臨的稅務困境與家族糾紛有點關連。 黃爸爸送給黃先生一棟房子,是間老房子。國稅局官員指出,黃爸爸想在生前把財產分一分,這是分產的一環。有訂定贈與契約,因為房子的土地公告現值加房屋評定現值超過220萬元贈與免稅額,所以還繳了贈與稅。 官員指出,據黃先生所述,贈與契約107年4月訂立,但因家族糾紛,該房地到107年8月才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從父親名下過戶到黃先生名下,中間差了四個月,至於是什麼樣的糾紛,黃先生並沒有透露。今年黃先生想換間大房子住,6月把受贈的房子賣了。 直到代書告訴黃先生要繳房地合一稅時,黃先生才驚覺稅額超過他的預期,因為成本價是按107年黃爸爸贈與時的土地公告現值加房屋評定現值計,頂多按物價上漲幅度往上調整數額,因物價上漲有限,調幅很小,收入按售價計;至於持有期間,按登記到黃先生名下日子算到售出過戶的日子,持有期間不到兩年,適用35%稅率。 於是黃先生打電話詢問北區國稅局,可不可以提出贈與契約,以107年4月的契約訂定日,為房地取得日期。如果可以,他持有期間就變成兩年兩個月,超過兩年,房地合一稅適用稅率降到20%。黃先生表示,繼承是以繼承原因發生日為取得日,並不是用過戶日,贈與應該也可以。 黃先生補充,訂定贈與契約後,長達四個月未能辦理過戶,不是他偷懶,而是家族糾紛所致,「不該歸責於他」。 北區國稅局翻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指出第4條規定,房屋、土地取得日之認定,以所取得之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官員說,第4條有些例外規定,如黃先生如說的繼承日,但是贈與行為並不在例外規定中。 官員說,不動產採登記制,以移轉登記日為準是大家可以接受的。 北區國稅局對黃先生寄予同情,但也只能依規定辦理。為了避免納稅人不清楚稅務規定而承受高額稅負,北區國稅局特別發新聞稿,說明受贈房地的取得日認定,應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贈與案的取得日認為只有一種例外,官員說,夫妻間贈與例外,夫妻被視為一體,例如夫104年買進房子,106年送給妻,妻在107年賣出。妻按舊制申報,104年夫買進時點視為妻那棟房子的取得日。
財政部正進行「所得稅額基本條例」(最低稅負制)修法,預計2021年起將個人出售未上市櫃股票所得,重新列為計稅項目,會計師提醒,家族企業有股權調整或傳承需求,不及早調整恐得多負擔20%稅負。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KPMG台灣所)今天舉辦家族企業傳承與保全研討會。 對財政部為配合證所稅2016年停徵,正進行最低稅負制修法,預計2021年元旦起,將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重新列為計稅項目,按20%?率課徵,KPMG台灣所投資部會計師吳能吉提醒,雖然法案尚未正式通過,但如草案規定,預計於明年1月1日實施,時程可說已迫在眉睫。 吳能吉表示,在尚未完成修法前,家族企業若欲作股權調整或傳承等規劃,宜把握今年時間,視實際需求調整股權,避免以後年度調整股權所衍生的資本利得,可能有面臨按20%?率課徵、得繳納高額稅負情形。 吳能吉指出,實務上,家族企業有不少經營架構規劃都可能受到修法影響,專為投資目的設立投資公司、成立公司來間接處分不動產節稅、使用境外公司持股、使用他人名義代持股權等,這些常見的架構設計,過程中都經常涉及家族成員出售未上市櫃股票行為,若等到修法後進行,稅負恐將增加不少。 另一方面,針對家族傳承議題, 安侯建業(KPMG台灣所)執行長曾國禓表示,企業所有權除意味著財富,也直接表徵對企業參與權,當所有權超過一定程度時,就會對企業產生控制權,也可藉此擁有對於企業經營權的參與及指定的權利。 曾國禓說,因此,若是所有權移轉制度的設計不當,不僅可能使得實質的現金流量權減少,更可能稀釋掉家族對於事業的控制權,或引發家族成員間對於經營權的爭奪,影響企業永續經營的發展目標。 安侯法律事務所莊植寧律師建議,在家族傳承過程中要減少紛爭,必須作好事前規劃,像是善用公司法所提供的彈性選項,如閉鎖性公司、一般股份有限公司設計發行特別股、或是搭配信託等方式,避免家族經營權旁落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