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Tax

股票信託給兒子領錢 國稅局:要課贈與稅

Posted by on 3.5.21 in Family Office, Tax

高資產人士運用家族信託傳承財富,當心三種情況可能被課贈與稅,中區國稅局表示,只要信託契約讓他人受益,包括立約時、契約中變更,以及追加信託財產等情況,都視為贈與,應申報贈與稅。 官員表示,最近股市投資熱絡,有些金字塔頂端的高資產家庭,會選擇運用信託的方式投資,譬如找銀行規畫股利贈與信託,讓家人也能享受到股市投資的獲利。 然而在這種特別的信託關係中,就會涉及到贈與稅的議題,官員表示,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規定,信託關係當中,如果涉及到下列三種情形,將依法課徵贈與稅。 官員表示,第一種情況比較單純,就是在信託契約立約時,就明訂信託利益的受益人為他人,不是委託人;第二種情況,則是在原有的自益信託契約當中,把受益人的角色,變更為非委託人的他人。 至於第三種情況,比較像是前二種情況的延續,官員指出,如果信託契約的受益人已經是他人,那麼當委託人追加信託財產,就會讓受益人(非委託人)享有信託利益增加,因此其增加財產價值的部分,也要歸類於贈與行為。 以股票信託為例,官員表示,先前審核到一件張先生的案件,他在2019年底,用名下的股票財產成立信託契約,原本明定到期時,是以本人為信託利益的受益人;不過在2020年中,他決定變更受益人,讓兒子獲取未來的信託利益。 官員表示,這種情形便符合第二種情況,變更受益人的行為,相當於將原本享有的信託利益,贈與到兒子身上。 無論是上述三種模式的任何一種,官員表示,應於贈與事實的發生日起算,於30天內申報贈與稅,贈與金額的部分,則是依遺贈稅法第10-2條規定計算。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277387?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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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稅務黑名單 盯上星、港

Posted by on 3.5.21 in Tax

歐盟近日公告最新稅務黑名單,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指出,雖然本次名單較無太大變化,但台商應留意,香港、新加坡等低公司稅地區,已經開始受到歐盟緊盯。   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會計師林棠妮指出,歐盟於本周頒布最新版本的租稅不合作國家名單,主要變化在於將多明尼加納入黑名單,而巴貝多則從黑名單除名,土耳其則歷經多番交涉,目前還維持在觀察名單當中。   以台商愛用的境外公司據點而言,林棠妮表示,包括開曼群島、BVI及百慕達等三個地區,本次都未被列入黑名單當中;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討論過程當中,許多歐盟會員國都認為,本次名單未能涵蓋大部分低稅率國家,更點名香港、新加坡、荷蘭及盧森堡等地區,也是未來租稅合作上應留意的對象。   林棠妮指出,包括開曼群島、BVI等地,近期都配合歐盟建立經濟實質規範,台商或許對荷蘭、盧森堡較不熟悉,但是卻很多轉移陣地到香港或新加坡設立公司,如果歐盟開始盯上當地的避稅行為,對台商而言就是個警訊。   林棠妮表示,相關地區由於離岸所得免稅制度,其實已被歐盟關注一陣子,近年來國際合作針對移轉訂價的查核,相關資訊揭露及交換制度日漸成熟,假設仍有「無根台商」,應開始評估,選擇合適地區落地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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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明尼加列入租稅黑名單 KPMG提醒台商勿游走免稅天堂

Posted by on 2.26.21 in Tax

歐盟於22日頒布最新版本的租稅不合作國家名單,巴貝多(Barbados)成功除名,多明尼加(Dominica)則被新增到黑名單中。土耳其經多番交涉,終獲再次延長改善期限至本年5月底,需持續提升其租稅透明度及資訊交換,目前尚維持在觀察名單當中。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協理任之恒提醒,雖然台商常用的開曼群島、BVI及百慕達三地尚未被入列,然於歐盟議會1月的內部討論中,早已引起軒然大波。不少會員國均抨擊,歐盟頒布的租稅黑名單與民間機構大相逕庭,未能涵蓋大部分低稅率國家,過程亦缺乏透明性及公開諮詢,整體而言,公信力十分存疑。 任之恒表示,隨著全球經濟體系趨向數字化發展,歐盟內不少聲音認為,單以經濟實質立法的方向消弭租稅天堂所造成的有害租稅競爭,已不合時宜。部分成員國提議應該參照BEPS 2.0行動方案的精神,訂定最低有效稅率標準,甚至對所有法定稅率為零的國家或地區,自動列入租稅黑名單。 任之恒認為,此舉茲事體大,稍一不慎可能引起國際資本市場動盪,短期內未必付諸實行,更似宣示意味。不過,這些境外地區未來在經濟實質或其他法令監管上,必定越趨嚴厲,台商務必謹慎應對,不可心存僥倖。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會計師林棠妮舉例,此前因應經濟實質規範,台商不可通過這些境外地區進行轉單或收取服務費等交易,便轉移陣地至香港或新加坡等地。林棠妮提醒,後續如能實際上建置經濟實質,進而在這些地區納稅或爭取享受其他財稅優惠政策,固然是好事;但最怕台商重組交易流後,又在這些地區主張離岸免稅,便如同從一個避稅天堂轉到另外一個避稅天堂,而沒有實際上的經濟實質,在本質上針對此收入還是沒有找到一個地區繳稅。 林棠妮提醒,除了法定營所稅稅率為零之地區外,香港、新加坡、荷蘭及盧森堡等地亦於歐盟議會中被點名關注;而離岸所得免稅制度亦早被歐盟釘上。配合各國對於移轉訂價的查核雷厲風行,加上移轉訂價文檔的披露以及交換制度日漸成熟,無根台商必須找對地實際落地繳交應負擔的稅負,才是長遠因應之道。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3/5272647?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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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的法律/夫妻法定財產制六個注意

Posted by on 2.26.21 in Tax

我國《民法》將夫妻財產制種類區分成「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兩大類。實務上,大部分台灣的夫妻都沒有約定財產制,因此「法定財產制」是現行夫妻財產制中最普遍的種類。立法院院會於去年底三讀的民法第1030條之1修正案,主要就是針對實務上最多人適用的「法定財產制」進行修正。 針對夫妻「法定財產制」以及本次修法,提醒以下六點建議。第一,白手起家的夫妻,原則上,法定財產制消滅時,例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情形,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和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 舉例來說,夫妻白手起家,丈夫離婚時財產剩1億元,妻子財產剩5,000萬,夫妻離婚時,妻子可以向丈夫請求差額5,000萬元的一半,也就是2,500萬元,但在計算時,如有婚前財產、繼承、無償取得財產,則須排除計算。 第二,不是所有財產都需納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計算。在計算時,須扣除婚前財產、繼承、無償取得財產以及慰撫金。例如,丈夫離婚時財產剩1億元,妻子財產剩5,000萬元,但丈夫的1億元財產中,有8,000萬元來自繼承的不動產,而妻子的5,000萬元則全數為創業收入。 因此,在計算上述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時,丈夫只有2,000萬的財產要列入計算(1億元-8,000萬元),夫妻離婚時,丈夫反而可以向妻子請求差額3,000萬元的一半,也就是1,500萬元。 第三,婚前財產、繼承、無償取得財產雖然不須納入計算,但前述財產在婚後所生的孳息,則須納入計算。因此,假設夫離婚時財產剩1億元,妻子財產剩5,000萬元,但丈夫的1億元財產中,有8,000萬元是來自於婚後繼承的不動產,另外2,000萬元是屬於所繼承不動產的租金收入,妻子的5,000萬元則全數為創業收入。 所以在計算上述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時,丈夫繼承的不動產8,000萬元不計入,但2,000萬元的不動產租金收入仍要列入計算,夫妻離婚時,丈夫可以向妻子請求差額3,000萬元的一半,也就是1,500萬元。 第四,丈夫或妻子各自擁有的資產,如果分不清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時,會被納入婚後財產計算。實務上,金錢最容易混在一起,而分不出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如果未來離婚時不想「人財兩失」,仍保留自己婚前金錢的人,可以考慮將婚前的金錢,單獨存放一個專戶,並與婚後的金錢帳戶加以區隔使用 第五,本次修法後,對於不務正業、不負擔家庭責任的配偶,想透過離婚分配高額的財產致富,將會變困難。依本次修法內容,夫妻的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導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也就是說,法院進行裁判時會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的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的長短、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的經濟能力等因素來作考量。 第六,如果夫妻雙方未來不想有上述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困擾時,則可選用「約定分別財產制」,讓各自的財產,依照各自的金錢觀念管理,以後即使離婚,也不會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問題。 (本文由資誠稅務諮詢顧問公司董事鄭策允口述,記者鄭鴻達採訪整理)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265997?from=ednappsharing  文章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265997?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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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屋賣地 兩大成本可抵房地合一稅

Posted by on 2.18.21 in Tax

財政部指出,2020年我國房市升溫,台商資金回台投資,買進不少土地以設廠。官員提醒,若土地上面仍有老舊建物,由賣方先行拆屋、清除地上物品再移轉土地,若賣方適用房地合一稅,可將拆除費、建物未折減餘額等兩大成本抵稅。但如果賣方適用土地交易舊制,因土地交易所得免課稅,拆除費等成本無法抵稅。 依照1987年函釋規定,營利事業出售其持有的土地,地上房屋應該依合約騰空再交付給買方,必須拆除地上房屋,若是該房屋帳面還有未折減餘額,則拆除費與未折減餘額可以視為土地出售實際成本。而個人賣地也能比照辦理,可以將拆除費與未折減餘額列為出售土地成本。 不過,土地交易可區分為舊制與房地合一新制,在舊制下,土地只有按公告土地現值所計算的土地漲價額度課徵土地增值稅,不會列入所得稅課稅範圍、所得額為0元,因此拆除費、建物未折減餘額等不能抵減所得稅。 若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也就是土地為2016年以後取得,土地交易所得為出售價格減除拆除費等成本,剩下餘額計入營所稅。 官員舉例,一家公司2018年陸續出售2012年、2017年取得的A、B兩筆土地,依契約規定地上房屋於交付土地時應清除騰空,該公司在A、B土地各花費30萬元拆除費,而兩筆土地上面房屋未折減餘額皆為100萬元。 公司在2019年報稅季時申報A土地交易適用舊制、免課所得稅,所以A地的拆除費、未折減餘額無法再抵稅。 但是公司在2019年報稅季時也要申報B土地交易所得,因為B地適用房地合一新制,土地交易所得需計入營所稅,若是出售價格為400萬元,土地取得成本為100萬元,公司在申報營所稅的時候,土地交易所得售價依序減除取得成本、未折減餘額、拆除費等,剩下170萬元仍然要計入營所稅,實際稅負為34萬元。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4143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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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農地 五年內移轉要補稅

Posted by on 2.18.21 in Tax

繼承到老家傳下來的農地,可適用遺產稅免稅規定,但必須在繼承後五年內持續維持農用,南區國稅局表示,包括協議分割農地、與他人交換等值農地等,都可能會遭補徵遺產稅。 官員表示,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遺產當中如果包括農用農地,那麼土地及地上農作物,都可以全數免徵遺產稅,但繼承人若在繼承後五年內,沒有持續將土地作農業利用,將會被追繳應納稅負。 值得注意的是,官員指出,法律所規範的主體,不只是農地本身必須農用,「繼承人」持續持有該筆農地,也是法令規範的重點之一。 舉例而言,假設爸爸生前與遠房親戚共有一塊農地,爸爸死後由兒子繼承共有持分,兒子與親戚協議,決定分割土地不再共有,官員表示,一旦分回的土地少於原有持分,土地又還在五年內列管期,將視為農地不再由繼承人農用,國稅局會就土地分割後短少的部分,依比例補徵遺產稅。 即便繼承人還是持續務農,但是在免稅農地繼承後五年內,將土地與他人的農地等值交換,就算交換前後的土地價值相等,也與免稅要件不符,要追繳遺產稅。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256672?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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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配偶贈屋別繳冤枉稅

Posted by on 1.29.21 in Tax

先生在過去曾將不動產過戶給妻子,等到未來妻子要出售時,申報房地合一稅可留意,包括取得時間、取得成本等二項主要課稅因素,都可以依相互贈與前一次取得時機為準。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取得配偶贈與的房屋及土地,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不必計入贈與總額,所以在贈與過戶的當下,就不用煩惱課稅的問題;不過等到未來出售時,不動產交易所得課稅方式複雜,因此必須好好了解影響課稅的因素。 官員指出,首先最主要的影響因素,在於取得時間的認定,官員表示,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應適用房地合一稅,在那之前取得的房地則是適用舊制;在適用房地合一稅的情況中,短期持有便轉手出售,又可能會依較重的稅率課稅。 因此特別針對曾在配偶間移轉過的房地產,官員表示,為了更符合納稅人的利益,因此等到要出售時,可用配偶間第一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地的日子作為取得日,並據以計算持有期間、認定是否適用房地合一稅。 舉例來說,林先生跟陳小姐是夫妻,林先生在2017年初購入一套公寓,2019年中將這套房地贈與過戶給陳小姐,這個過程不用課贈與稅;而陳小姐後來跟林先生商量好,最後在2020年底出售該房地,那這套公寓的原始取得時間,就應以林先生2017年取得時為準,出售前持有期間已超過二年。 除了持有期間認定會有差別,官員表示,在計算申報房地出售所得時,贈與的時間點也是依配偶間第一次相互贈與前,原始取得該房地的日子為準,如果是買來的,出售時得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如果配偶手上的不動產本來就是受贈或繼承而來的,出售時則可以減除繼承或受贈當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並按政府發布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計算。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203421?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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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稅務黑名單2月將大洗牌

Posted by on 1.29.21 in Tax

資誠(PwC)會計師事務所26日指出,歐洲議會認為歐盟稅務不合作黑名單並未抓到免稅天堂,需重新檢視各國稅收制度、稅制調整幅度、企業免稅等三大方向。資誠認為,歐盟黑名單範圍可能在2月產生大幅度變化,甚至會衝擊台商海外企業股東稅負。 現行歐盟稅務黑名單審查採四大項目,包括稅收治理建設性對話、改革稅制並提升稅收透明度、提高稅收合理性、依循反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計劃(BEPS)國際標準。 截至2020年10月,歐盟黑名單範圍涵蓋美屬薩摩亞、安哥拉、巴貝多、斐濟、關島、帛琉,巴拿馬、薩摩亞、塞席爾、特立尼達、多巴哥、美屬維京群島、瓦努阿圖等。 但歐洲議會指出,現有審查機制並不符合實際逃漏稅情況,因此要另行調整。資誠表示,歐盟黑名單為每年更新兩次,下一次修訂版預計為2021年2月發布,黑名單變化值得觀察。 資誠也指出,若被歐盟列為黑名單,將有四種懲罰措施,由歐盟各國從2021年1月起自行實施任一種以上措施,第一種是歐盟企業給付黑名單地區款項如股利、利息、權利金、服務費等,將課徵懲罰性扣繳稅率,像法國為75%。第二種是歐盟國民眾、企業收到黑名單地區的企業股利,若達到一定金額以上將不適用股利所得免稅優惠。 第三種是歐盟國民眾、企業,若給付黑名單地區利息、權利金、服務費等,在稅務申報時不可認列為費用。第四種為歐盟民眾、企業若持有黑名單地區公司股權,應適用受控外國公司規定,比照國內稅制課稅。 資誠全球稅務服務會計師曾博昇指出,台商企業過去可能在黑名單地區設置控股公司,若該企業有歐盟股東或歐洲子公司、將受到衝擊。舉例言,當黑名單地區公司分配股利給歐洲子公司時,很可能會面臨懲罰性扣繳稅率;而若分配股利給歐盟個人股東,可能要比照股東所屬國家股利稅制課稅,無法再享有免稅優惠。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4090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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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贈與房地給子女還是直接給現金?國稅局這樣說

Posted by on 1.21.21 in Tax

要贈與房地給子女?還是直接贈與現金讓子女自己去買房?中區國稅局表示,一般而言,房地交易所得稅稅率均高於贈與稅稅率,父母如欲贈與房地給子女,應一併考量子女日後出售房地時應納之房地合一稅,以免省了贈與稅,卻反須繳納更多的房地合一稅。 不只房地合一稅適用稅率高,中區國稅局說,房地如是受贈取得,以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價值作為成本,而不是以買價為成本,成本會比較低。賣出後計算出來的房地交易所得頗高。 因此,中區國稅局表示,父母如果要贈與房地給子女,除贈與稅稅負外,也須考量子女日後出售房地時應納之房地交易所得稅(房地合一稅)。 中區國稅局舉例,甲君欲贈與一筆房地給子女,房屋評定現值與公告土地現值合計300萬元,但市價為1,000萬元。如直接贈與房地,即得以房地現值300萬元課徵贈與稅,雖然比贈與子女現金1,000萬元後由子女自行購置房地,可節省70萬元贈與稅,但子女日後出售房地時,受贈取得者即以受贈時之房地現值300萬元作為成本,相較子女以受贈的現金自行購置房地,以買賣價金1,000萬元認列成本,前者所得額將增加700萬元,如其又屬短期持有,稅率高達45%,則須多繳納315萬元房地合一稅。 中區國稅局指出,贈與稅稅率在贈與淨額2,500萬元以下均為10%,而房地交易所得稅除了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之自住房地外,稅率依持有期間不同,分別為持有一年以內者稅率45%、持有超過一年未逾二年者稅率35%、持有超過二年未逾十年者稅率20%、持有超過十年者稅率15%。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176140?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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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屋子女 短期拋售恐繳高額房地合一稅

Posted by on 1.21.21 in Tax

財政部國稅局指出,父母安排贈與不動產給子女,必須同時考慮贈與稅與房地合一稅,因贈與稅率為10%~20%,房地合一稅率則為10%~45%,若子女是短期出售,可能變成省下小額贈與稅、卻虧了高額房地合一稅情況。 我國房地合一制自2016年上路,為區隔新舊制差異、財政部明訂適用範圍,若不動產為2016年以後自行取得、或2014年以後透過親屬贈與或繼承獲得的房地,轉賣時皆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依照房地出售價格減除取得成本課稅。 依房地合一稅新制,如我國個人要轉賣適用新制不動產,持有一年內出售適用45%稅率、一至二年內出售稅率為35%、二至十年稅率為20%,十年以上稅率為15%,另屬自住之房地持有滿六年稅率10%。 官員指出,贈與稅是以房屋評定現值為課稅基礎,但子女未來出售時計算成本也會以評定現值為基準,若贈與給子女之後短期內賣出,贈與稅負雖低但適用高額房地合一稅負,不如直接處分房屋並贈與現金、稅負較輕。 舉例來說,A將自住十年的房屋贈與給女兒,若房地現值合計為300萬元,扣除每人每年220萬元贈與免稅額後,贈與總額為80萬元、適用贈與稅率10%,即為8萬元贈與稅負。 若女兒持有房屋一年內以1千萬元賣出,房地合一稅為出售價1千萬元減除成本300萬元後、適用房地合一稅率45%,即為315萬元,加上贈與稅負總計為323萬元。 不過官員指出,若A自行處分房屋、以1千萬元賣出,課稅所得為700萬元,因適用房地合一稅自住減免優惠、課稅所得400萬元以下免稅、超出部分適用10%稅率,房地合一稅負僅30萬元。 另A將售屋收入1千萬元贈與給女兒,減除贈與免稅額後,贈與總額為780萬元、適用贈與稅率10%,即為78萬元贈與稅負,加上房地合一稅負總計為108萬元,相比A贈與女兒房屋再轉賣方式可節稅215萬元。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4054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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