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Tax

營利事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

Posted by on 3.18.22 in Tax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防杜跨國企業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我國於105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但為避免對臺商全球投資布局造成影響,前開制度之施行日期,授權由行政院訂定,配合「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施行期滿(110年8月16日)及因應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推動實施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之情形下,行政院於111年1月14日核定營利事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0條第2款規定,營利事業之投資收益係以收益實現年度為課稅年度,只要境外被投資公司股東會決議不分配盈餘,營利事業在申報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即無需認列投資收益課稅,造成國內營利事業為達到遞延稅負效果,長期不分配境外被投資公司盈餘之情形,但在所得稅法第43條之3正式施行後,我國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關係企業即為我國營利事業之CFC),我國營利事業應按持股比例及持有期間計算,將該CFC之盈餘認列國外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又為落實CFC制度精神並兼顧徵納雙方成本,亦訂定豁免門檻規定、CFC盈餘前10年虧損扣除、實際獲配盈餘年度不再計入課稅及境外稅額扣除等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位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國內甲公司於112年4月1日取得A公司60%股權,A公司為國內甲公司之CFC,A公司112年度盈餘為3,650萬元,且A公司依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規定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365萬元,則甲公司在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認列A公司投資收益1,485萬元=(CFC當年度盈餘-依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規定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項目-以前年度核定各期虧損)×直接持有比率×持有期間=(3,650萬元-365萬元-0元)×60%×275/365。該局強調,營利事業CFC制度係完善我國公平合理稅制之一環,保障我國財政健全,112年度正式上路後,營利事業於113年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揭露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之結構圖、年度決算日持有比率、CFC前10年虧損扣除表、認列CFC投資收益表等,並檢附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持股變動明細及CFC財務報表等相關資料,供稽徵機關查核。 為因應新制度的推行,財政部賦稅署網站提供營利事業CFC制度相關法規及常見問答【https://www.dot.gov.tw https://www.dot.gov.tw/ ,點選「稅改專區/反避稅專區/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供各界查詢,各地區國稅局也設置專人專線諮詢窗口,如有疑問得向所轄國稅局洽詢,專業代理人如有辦理講習會及訓練課程需求,各地區國稅局也可協助辦理,俾利順利推動營利事業CFC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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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不動產 搞錯立約日與申報日小心被罰

Posted by on 3.11.22 in Tax

從2022年起贈與稅每年免稅額已調高為244萬元,民眾贈與不動產時,除了確認贈與所屬年度外,還得依法計算該年度累計贈與金額是否超過贈與稅免稅額,並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此外,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也提醒,不動產贈與行為發生日的認定,是以贈與契約書所載的立約日期為準,並非以申報日為準,民眾得小心留意。 |贈與日應以契約書立約日為準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不動產贈與行為發生日的認定,是以贈與契約書所載的立約日期為準,另提醒民眾,個人贈與不動產,應繳清贈與稅或取得免稅證明書,才能辦理贈與移轉登記;又同一年內贈與財產總額(含動產、不動產)在免稅額以下者,雖可免辦申報,但因不動產辦理產權移轉登記,需要贈與稅免稅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者,仍應辦理申報。 舉例說明,甲先後贈與A地給其子乙、B地給其女丙,贈與契約書立約日分別為2021年12月10日及同年月20日,甲先於同年12月21日向國稅局辦理贈與A地給乙的贈與稅申報,因A地的公告土地現值210萬元低於2021年度免稅額,甲取得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後,於同年12月30日又向地政機關辦A地的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又於2022年1月10日再向國稅局辦理贈與B地給丙的贈與稅申報,並以B地之公告土地現值240萬元低於2022年度免稅額244萬元,申報贈與淨額及應納贈與稅額均為0元。 |贈與金額應以同年度累計計算 不過該案經受理後,因贈與B地的贈與契約書立約日期為2021年12月20日,其贈與所屬年度應為2021年度,亦即上開2次贈與均屬2021年度的贈與,贈與金額應合併計算。故2021年度贈與2筆土地的贈與總額合計450萬元,減除當年度免稅額220萬元後,贈與淨額為230萬元,應繳納贈與稅23萬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呼籲,民眾贈與不動產時,應以贈與契約書的立約日來認定贈與行為發生日及贈與所屬年度,並據以計算同一年度累計贈與金額是否超過免稅額,民眾可以善用贈與稅免稅額,以利節稅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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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國稅局:繼承人可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款遺產繳納遺產稅

Posted by on 3.4.22 in Tax

(台北新聞)【記者潘明賜/台北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今(25)日表示,繼承人可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存款繳納遺產稅,如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台北國稅局說明指出,稅款繳納應以現金為原則,被繼承人之遺產留有存款,繼承人自應優先用以繳納遺產稅,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並利稅款徵起,當未能取具全體繼承人同意以存款遺產繳納時,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3分之2同意提出申請,以避免逾期繳納稅款而須額外負擔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台北國稅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新台幣300萬元,遺產中有存款500萬元,甲君之繼承人為其子女A、B、C、D、E、F計6人,其中繼承人A、B、D、E、F(應繼分合計6分之5)申請以甲君之存款遺產300萬元繳納遺產稅,因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已逾3分之2,稽徵機關於應納遺產稅額300萬元範圍內,可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向金融機構辦理存款遺產轉帳繳稅事宜。 台北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對於被繼承人遺產稅如逾繳納期限未繳納,除了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滯納金外,逾30日仍未繳納者國稅局將移送強制執行,並就應納稅款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請納稅義務人務必如期繳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資訊聯絡人:徵收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6。(照片截自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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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歐盟稅務灰名單 新列越南等十國

Posted by on 3.4.22 in Tax

【時報-台北電】勤業眾信(Deloitte)、KPMG安侯建業等3日指出,歐盟近日公布最新稅務不合作清單,其中黑名單未更動,但灰名單(觀察名單)新增貝里茲、英屬維京群島(BVI)、以色列、越南等十個國家與地區,而且台商最常投資的香港、馬來西亞、泰國等仍留在灰名單中。 目前歐盟稅務不合作黑名單共有九個地區,包括薩摩亞、美屬薩摩亞、巴拿馬、斐濟、關島、帛琉、美屬維京群島、萬那杜、千里達及托巴哥。 勤業眾信執業會計師陳宥嘉指出,歐盟成員國自從2021年對列入黑名單地區執行制裁措施,例如提高支付與該地區款項扣繳率(法國和荷蘭均提高至75%及25%)、支付方不能於報所得稅時認報費用抵稅、阻斷歐盟企業對黑名單地區給付費用與金流往來,另外也要求揭露更多黑名單地區企業資訊以列入課稅。 對台商而言,如果投資架構位於黑名單地區,其金流往來涉及歐盟部分勢必受影響,陳宥嘉舉例,台商運用薩摩亞紙上公司持有歐洲企業股票,其股利匯出時將遭受懲罰性扣繳稅率。 而歐盟稅務不合作灰名單目前有25個地區,包括香港、馬來西亞、越南、泰國、巴哈馬、巴貝多、貝里斯、百慕達、塞席爾、土耳其、英屬維京群島、安圭拉、波札那、哥斯大黎加、多米尼克、以色列、蒙哲臘、北馬其頓、牙買加、約旦、卡達、俄羅斯聯邦、突尼西亞、土克凱可群島、烏拉圭。 KPMG安侯建業執業會計師林棠妮表示,本次歐盟稅務不合作灰名單中新增了台商投資重鎮越南,預計越南稅局將加強國別報告交換機制以遵循OCED的反避稅標準。 至於自2021年就被歐盟列入稅務不合作灰名單的香港及馬來西亞,林棠妮表示,兩國已分別承諾施行境外所得或跨境被動收入(如股利、利息、權利金等)課稅制度,台商資產配置與事業布局必須考慮未來稅制變化與風險。(新聞來源 : 工商時報一林昱均/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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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調職北部「賣台南小套房」被課45%稅! 國稅局:關鍵是沒自住

Posted by on 2.24.22 in Tax

記者吳佳穎/台北報導 臺南市林先生一年多前(109)年10月6日購入臺南一間小套房,又於111年2月10日出售,他向國稅局表示,處理房產是因公司通知須調職至北部縣市,才改變原本想要「自住」的目的,盼其房地交易所得能用適用「非自願性因素」,以較低的20%申報,但國稅局發現,林先生與配偶都沒設籍於該房地,且無居住事實,在同一地緣又有一棟自住透天厝,因此應按兩年內交易稅率45%報繳房地交易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的規定,個人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或非自願離職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其房地交易所得可適用較低稅率20%課稅。但國稅局仍會斟酌實際情況課稅。 財政部已以110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5360號公告,有7種情形可適用上述較低稅率20%,其中第1種是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但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等因素,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等。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林先生案例的關鍵在於沒有「自住」,雖他表示,因公司通知須調職至北部縣市,也確有其事,才改變原想自住的目的;但林先生在台南小套房的同一地緣位置,就有自家透天厝,實在無必要添一套房,又林先生與配偶都沒設籍在這間小套房,也沒有居住事實,加上他於111年2月10日出售該小套房,應按稅率 45%報繳房地交易所得稅。 國稅局還提醒,個人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不論是有所得或虧損,都必須在移轉登記日隔日起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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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理財|節稅地雷!遺產贈與「時間」差很大

Posted by on 2.18.22 in Tax

節稅地雷!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省遺產稅 死亡前2年內贈與不在請求範圍 當另一半去世要申報遺產稅時,配偶透過「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請求扣除分配金額,可減輕不少遺產稅負擔。但若是從前已透過贈與移轉給配偶的財產,不僅不能主張差額分配,若是在死亡前2年內的贈與,還要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但依《民法》規定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不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該局說明,依《民法》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不在此限。 因此,當夫妻一方死亡時,計算夫妻雙方剩餘財產差額的範圍,以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排除因繼承或無償取得部分,並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計算剩餘財產。在申報遺產稅時,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國稅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存款200萬元,該筆資金存在配偶銀行帳戶,屬夫妻間贈與財產,不課徵贈與稅,但甲死亡時,應視為甲的遺產課稅。 甲的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因為該資金200萬元是無償取得,且不屬於被繼承人甲「現存的遺產」,因此均不列入雙方的剩餘財產中計算請求權金額。也就是說,該筆200萬元仍需全數列入遺產總額申報。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在適用《民法》規定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時,應注意被繼承人及配偶的財產取得情形,以維護自身權益。 (文章來源:好險網;文/李瑞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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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搶報子女免稅額 國稅局判給與子女同住的媽媽

Posted by on 2.11.22 in Tax

2022/02/11 09:25:30 經濟日報 記者徐碧華/即時報導 李先生(化名)與其前妻109年間離婚,兩人有未成年子女。去年兩人都列報子女免稅額,台北國稅局剔除李先生的列報,判給前妻。國稅局指出,兩人離婚時未協議子女給誰報,子女監護權又尚未釐清,最後,以子女與前妻同住並受其扶養照顧,判由前妻申報扶養。 國稅局指出,李先生有支付生活教育費用,但未與子女同住,所以剔除李先生的子女免稅額,補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夫妻離婚或夫妻分居符合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雙方重複列報未成年或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因無謀生能力之子女免稅額時,應就列報子女免稅額進行協議並做成書面,提供稽徵機關核認,如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者,稽徵機關將按監護登記等各項順序作為認定標準。 國稅局指出,財政部於109年10月15日發布令釋,夫妻分居或離婚,重複列報同一子女之免稅額時,由稽徵機關依下列順序認定得列報該子女免稅額之人:(一)依雙方協議由其中一方列報。(二)由「監護登記」之監護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人列報。(三)由課稅年度與該子女實際同居天數較長之人列報。(四)衡酌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所提出課稅年度之各項實際扶養事實證明,核實認定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列報。又「實際扶養事實」 係依據夫妻實際負責子女日常生活起居、負責管理或陪同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及其他才藝學習等扶養事實綜合判斷,據以認定列報該子女免稅額之人。 國稅局特別提醒,分居或離婚夫妻雙方對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應先自行協議並作成書面記載,以免產生爭議,若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則應妥善留存各項實際扶養事證單據,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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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房地合一2.0 列最低稅負

Posted by on 2.11.22 in Tax

工商時報 林昱均 2022.02.09 為抑制炒房現象,財政部8日表示,我國自2021年7月推動房地合一2.0,企業房地合一稅率從併計營所稅改為分離課稅,因應稅制調整,財政部即日起預告修正施行細則,將企業房地合一稅列入台版最低稅負制減項,避免企業因投資不動產而落入最低稅負課稅情況,預計2月底上路。 立院2021年下半年三讀通過兩大租稅優惠法案,包括延長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優惠至2031年底,還有延長產創條例的5G與智慧機械投資抵減優惠期限至2024年底;另我國也啟動房地合一2.0新制。 為因應稅制變化,財政部近日預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訂各類延長的租稅優惠列入台版企業最低稅負制範圍內,而分離課稅的房地合一稅額則列為減項。 所謂台版企業最低稅負制為我國企業如果有投資股票、期貨賺取價差所得、海外OBU、OIU、OSU等所得、租稅優惠免稅所得等,必須全數納入台版最低稅負制計稅。 依規定,企業各項課稅所得額與免稅所得合計後減除50萬元免稅額,餘額適用12%稅率,以做為最低稅負。 若台版企業最低稅負大於企業當年度在台要繳的「營所稅+房地合一2.0稅額」,則企業必須補繳差額稅款。 官員指出,過去在房地合一1.0期間,企業投資不動產獲利皆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適用營所稅率20%,所以在計算最低稅負制較無困難。 本次房地合一2.0稅制上路後,企業交易不動產獲利改為分離課稅、適用20%~45%房地合一稅率,官員指出,必須修正施行細,企業才能將房地合一稅額也列入減項。 在施行細則上路前,企業無法將房地合一2.0稅額做為最低稅負制減項,如果是以投資不動產獲利的企業,很容易落入最低稅負制課稅範圍。 但本次施行細則上路後,企業即可將房地合一2.0稅額做為最低稅負制減項,相對來說不易落入最低稅負制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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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新稅制2023上路 台商留意

Posted by on 2.11.22 in Tax

工商時報 林昱均 2022.02.10 行政院已核定受控外國公司CFC新制將於2023年上路,KPMG安侯建業指出,若台商個人對境外低稅負地區公司具實質控制力,且該公司無實質營運或股利收入占比過高,還有個人當年度CFC盈餘超過新台幣700萬元,若同時符合三項條件,台商將落入課稅範圍。 CFC稅制起源於過去台商無法直接投資大陸,紛紛透過免稅天堂紙上公司西進投資,而且該類台商長年將盈餘保留在境外紙上公司且不分配回台,等於藏富海外以規避稅負。 為有效防堵其避稅行為並因應全球最低稅負制,我國採取「先糖果後鞭子」策略。 我國自2018年8月提供「糖果」,也就是境外資金回台專法,透過專法給予台商兩年時間將境外資金運用優惠稅率8%~10%匯回台灣,實質投資者可減半課稅。 接著是在資金專法設定「鞭子」,也就是CFC稅制的日出時程,財政部在2021年完成CFC法制作業,行政院近日則正式宣布台版CFC制度2023年上路,針對台商境外紙上公司盈餘比照國內稅制課稅。 未來台版CFC上路後,KPMG安侯建業執業會計師葉建郎表示,台商個人若持有低稅率國家公司50%以上股份或重大影響力(低稅率定義為當地企業稅率低於14%,或港、星、馬等境外所得不課稅國家)且該公司無實質營運或非實質營運收入如股利、利息超過企業營收一成以上,還有個人當年度CFC盈餘或虧損超過新台幣700萬元,只要同時符合這三大條件,國稅局可將該公司帳上獲利直接認列為個人海外投資收益,適用個人最低稅負制。 以台商個人最低稅負制而言,即為境內外所得與CFC損益合計,扣除每人每年670萬元基本免稅額後,再適用20%最低稅負,若個人最低稅負超過綜所稅額則需補繳差額稅款。 至於台企在海外的控股公司投資收益,則列入境內營利事業所得適用20%營所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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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海外避稅 明年封殺

Posted by on 1.20.22 in Tax

2022/01/15 04:35:41 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因應全球最低稅負制來襲,行政院昨(14)日正式核定,將從2023年1月1日開始,讓受控外國企業(CFC)課稅制度正式上路,未來我國將有權對台商在租稅天堂的關係企業盈餘課稅。 OECD(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國家將陸續推動全球最低稅負制,預定最快明年起會有多國同步上路,財政部曾提出會評估二招因應方式,包括公告CFC上路,以及上修《所得基本稅額修例》對營利事業的徵收率,從現行12%提高至15%,二者皆不涉及修法工作。 跟隨前一波國際反避稅措施,我國已經在2016年、2017年間修法導入CFC,明訂我國企業及個人,在境外低稅負國家,設有受直接或間接控制的關係企業,應認列其投資收益,讓台灣有權可以對該境外公司的盈餘課稅。 這項新制已在昨日正式由行政院核定,營利事業CFC制度將從2023年度起上路,個人CFC制度則是從2023年1月1日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 資誠會計師曾博昇指出,近幾年在國際的壓力下,許多台商皆已調整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BVI)等地的投資架構,看是轉成純控股公司,或是建立當地實質營運機構。因此,分析未來CFC上路後,仍會受影響的台商類型,可能有二種情境案例。 首先,曾博昇表示,假設台資企業或個人持有KY上市櫃公司超過50%的股權,便有可能涉及CFC的課稅,當該KY公司在低稅負國家轉投資子公司產生盈餘時,或是子公司有實際進行盈餘分派時,就算KY公司本身沒進行盈餘分配,該盈餘仍會被歸入股東當年度盈餘課稅,對現有大股東持股產生不利稅負效果。 第二種情境,則是間接持股太多層,曾博昇表示,在我國CFC法令架構中,若海外低稅負地區的子公司,在當地有實質營運,便可豁免適用CFC。 但若台灣股東在某低稅負國家,持有一間控股公司A,再轉投資當地另一間有實質營運的公司B,由於間接投資不能豁免,因此B公司盈餘,有可能令台灣股東被CFC課稅。 曾博昇還說,透過海外子公司所進行的轉單、投資、借款等活動,都可能被CFC提前課稅,今年應及早進行相關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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