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Tax

企業房地合一2.0 列最低稅負

Posted by on 2.11.22 in Tax

工商時報 林昱均 2022.02.09 為抑制炒房現象,財政部8日表示,我國自2021年7月推動房地合一2.0,企業房地合一稅率從併計營所稅改為分離課稅,因應稅制調整,財政部即日起預告修正施行細則,將企業房地合一稅列入台版最低稅負制減項,避免企業因投資不動產而落入最低稅負課稅情況,預計2月底上路。 立院2021年下半年三讀通過兩大租稅優惠法案,包括延長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優惠至2031年底,還有延長產創條例的5G與智慧機械投資抵減優惠期限至2024年底;另我國也啟動房地合一2.0新制。 為因應稅制變化,財政部近日預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訂各類延長的租稅優惠列入台版企業最低稅負制範圍內,而分離課稅的房地合一稅額則列為減項。 所謂台版企業最低稅負制為我國企業如果有投資股票、期貨賺取價差所得、海外OBU、OIU、OSU等所得、租稅優惠免稅所得等,必須全數納入台版最低稅負制計稅。 依規定,企業各項課稅所得額與免稅所得合計後減除50萬元免稅額,餘額適用12%稅率,以做為最低稅負。 若台版企業最低稅負大於企業當年度在台要繳的「營所稅+房地合一2.0稅額」,則企業必須補繳差額稅款。 官員指出,過去在房地合一1.0期間,企業投資不動產獲利皆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適用營所稅率20%,所以在計算最低稅負制較無困難。 本次房地合一2.0稅制上路後,企業交易不動產獲利改為分離課稅、適用20%~45%房地合一稅率,官員指出,必須修正施行細,企業才能將房地合一稅額也列入減項。 在施行細則上路前,企業無法將房地合一2.0稅額做為最低稅負制減項,如果是以投資不動產獲利的企業,很容易落入最低稅負制課稅範圍。 但本次施行細則上路後,企業即可將房地合一2.0稅額做為最低稅負制減項,相對來說不易落入最低稅負制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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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新稅制2023上路 台商留意

Posted by on 2.11.22 in Tax

工商時報 林昱均 2022.02.10 行政院已核定受控外國公司CFC新制將於2023年上路,KPMG安侯建業指出,若台商個人對境外低稅負地區公司具實質控制力,且該公司無實質營運或股利收入占比過高,還有個人當年度CFC盈餘超過新台幣700萬元,若同時符合三項條件,台商將落入課稅範圍。 CFC稅制起源於過去台商無法直接投資大陸,紛紛透過免稅天堂紙上公司西進投資,而且該類台商長年將盈餘保留在境外紙上公司且不分配回台,等於藏富海外以規避稅負。 為有效防堵其避稅行為並因應全球最低稅負制,我國採取「先糖果後鞭子」策略。 我國自2018年8月提供「糖果」,也就是境外資金回台專法,透過專法給予台商兩年時間將境外資金運用優惠稅率8%~10%匯回台灣,實質投資者可減半課稅。 接著是在資金專法設定「鞭子」,也就是CFC稅制的日出時程,財政部在2021年完成CFC法制作業,行政院近日則正式宣布台版CFC制度2023年上路,針對台商境外紙上公司盈餘比照國內稅制課稅。 未來台版CFC上路後,KPMG安侯建業執業會計師葉建郎表示,台商個人若持有低稅率國家公司50%以上股份或重大影響力(低稅率定義為當地企業稅率低於14%,或港、星、馬等境外所得不課稅國家)且該公司無實質營運或非實質營運收入如股利、利息超過企業營收一成以上,還有個人當年度CFC盈餘或虧損超過新台幣700萬元,只要同時符合這三大條件,國稅局可將該公司帳上獲利直接認列為個人海外投資收益,適用個人最低稅負制。 以台商個人最低稅負制而言,即為境內外所得與CFC損益合計,扣除每人每年670萬元基本免稅額後,再適用20%最低稅負,若個人最低稅負超過綜所稅額則需補繳差額稅款。 至於台企在海外的控股公司投資收益,則列入境內營利事業所得適用20%營所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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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海外避稅 明年封殺

Posted by on 1.20.22 in Tax

2022/01/15 04:35:41 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因應全球最低稅負制來襲,行政院昨(14)日正式核定,將從2023年1月1日開始,讓受控外國企業(CFC)課稅制度正式上路,未來我國將有權對台商在租稅天堂的關係企業盈餘課稅。 OECD(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國家將陸續推動全球最低稅負制,預定最快明年起會有多國同步上路,財政部曾提出會評估二招因應方式,包括公告CFC上路,以及上修《所得基本稅額修例》對營利事業的徵收率,從現行12%提高至15%,二者皆不涉及修法工作。 跟隨前一波國際反避稅措施,我國已經在2016年、2017年間修法導入CFC,明訂我國企業及個人,在境外低稅負國家,設有受直接或間接控制的關係企業,應認列其投資收益,讓台灣有權可以對該境外公司的盈餘課稅。 這項新制已在昨日正式由行政院核定,營利事業CFC制度將從2023年度起上路,個人CFC制度則是從2023年1月1日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 資誠會計師曾博昇指出,近幾年在國際的壓力下,許多台商皆已調整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BVI)等地的投資架構,看是轉成純控股公司,或是建立當地實質營運機構。因此,分析未來CFC上路後,仍會受影響的台商類型,可能有二種情境案例。 首先,曾博昇表示,假設台資企業或個人持有KY上市櫃公司超過50%的股權,便有可能涉及CFC的課稅,當該KY公司在低稅負國家轉投資子公司產生盈餘時,或是子公司有實際進行盈餘分派時,就算KY公司本身沒進行盈餘分配,該盈餘仍會被歸入股東當年度盈餘課稅,對現有大股東持股產生不利稅負效果。 第二種情境,則是間接持股太多層,曾博昇表示,在我國CFC法令架構中,若海外低稅負地區的子公司,在當地有實質營運,便可豁免適用CFC。 但若台灣股東在某低稅負國家,持有一間控股公司A,再轉投資當地另一間有實質營運的公司B,由於間接投資不能豁免,因此B公司盈餘,有可能令台灣股東被CFC課稅。 曾博昇還說,透過海外子公司所進行的轉單、投資、借款等活動,都可能被CFC提前課稅,今年應及早進行相關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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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外國公司確定2023年施行 勤業眾信:企業及個人備戰CFC稅制五大注意事項

Posted by on 1.17.22 in Tax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20117 10:52:43)眾所矚目的受控外國公司制度(CFC),即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業經行政院以111年1月14日院臺財字第1100041879號令核定,分別自112年及112年1月1日起施行,反避稅強烈風暴確定112年起席捲全台,屆時不論企業及個人都將面臨一場前所未有的稅務大變革,過往藉由將利潤保留在境外低稅負地區,不匯回台灣而延緩課稅之方式,正式下台一鞠躬。企業及個人自113年5月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起,皆將面臨CFC引發之稅務遵循成本提高及稅負增加之壓力,企業及個人已無時間再觀望,應正面積極備戰。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張瑞峰及王瑞鴻表示,CFC強烈風暴已在台灣外海盤旋多年而形成強度破表之「超級強烈颱風」,112年一旦登陸,勢必橫掃企業及個人目前所採行之對外投資稅務架構,若未妥善因應,不但稅負成本增加,也將造成資金運用壓力,企業及個人應把握下列五大重點做好防颱準備。 一、儘快檢視境外投資架構,辨認符合CFC規範之公司,把握黃金期間妥善因應方式: 張瑞峰說明,不論大規模跨國企業至個人有海外轉投資者,CFC施行後皆無法再透過境外公司保留盈餘不分配方式,規避或延緩海外股利所得,對於企業及個人稅負衝擊將立即產生;而深入探討剖析CFC稅制,仍有許多調整因應之道可降低衝擊,例如儘快於CFC生效前將其所轉投資非低稅負地區之盈餘分配至CFC公司等。建議個人及企業應把握僅剩的11個多月時間,執行「審慎評估了解影響程度、籌畫可能因應方案及因應成本、執行調整程序以降低衝擊」等三項重要應變機制以降低影響。 二、密切注意CFC施行後企業及個人所增加之申報揭露遵循義務: 張瑞峰表示,據了解財政部數年前已擬定營所稅申報時,將採用之受控外國企業(CFC)明細表,作為CFC制度施行後營利事業之課稅計算依據,該明細表要求營利事業納稅義務人須揭露CFC公司基本資訊、持股比例、收入資訊(被動所得佔全部收入比例)、員工人數、是否有實質營運活動、當年度盈餘及調整計算後須計稅之盈餘、當地盈餘分配規範、持有期間、境外稅額扣抵、虧損扣除、投資架構等資訊,據以計算當年度應依照CFC制度課稅之所得金額,可知CFC施行後勢必大幅增加企業及個人之申報遵循義務,海外轉投資狀況將一覽無遺,企業及個人應儘早檢視並評估相關資訊揭露後是否衍生員工所得、移轉訂價等額外稅務議題。 三、儘早備妥CFC財務報表: 112年生效的CFC制度涵蓋了個人及營利事業,然而個人所成立的境外公司或是為了在香港或新加坡從事金融商品投資;或是做為控股公司之用;甚至是為了從事三角貿易,王瑞鴻進一步表示,個人境外公司與營利事業所持有境外公司最大的差異在於,個人境外公司往往僅單憑海外金融機構的對帳單,做為損益的依據,並沒有正式建立帳簿憑證與財務報表,然而該境外公司之財務報表是日後個人申報CFC之所得時之必要文件,因此,個人的境外公司應儘速建立財務報表,以因應申報所需。 四、持續關注財政部對於CFC施行前,相關適用疑義之可能進一步解析: 現行CFC規範包含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及其適用辦法暨所得基本稅額條第12條之1及其適用辦法、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審查要點。張瑞峰表示,現行相關規範下仍存在許多課稅適用疑義,例如若受控外國企業為上市公司,因上市公司已受各地上市監理機關高度管理,則若CFC屬上市公司可否排除適用?又如CFC所持有之轉投資屬上市公司,同前述理由下,若轉投資之上市公司未實際分配盈餘可否排除適用? 另外,CFC公司是否僅能提示中華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編製且經所在國家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該等報表若與當地法定財務報表不一致時,是否應以當地法定財務報表為準,否則可能產生當地財務報表無可供分配盈餘,卻被要求適用CFC規範而提前課稅之情況。張瑞峰表示,若此等等適用疑義,不排除財政部於112年正式施行前,修正適用辦法或發布解釋函令核釋,因影響企業及個人CFC所得計算及因應措施,各界應密切注意。 五、調整心態,切勿心存僥倖: 個人在面對境外公司議題時,常常心存僥倖,認為稽徵機關不一定能掌握到個人境外公司的相關資訊,王瑞鴻表示,當CFC生效之後,稽徵機關還是有可能透過投審會及銀行洗錢防治通報資料等管道,掌握到境外公司之相關資訊,賭稽徵機關不會知道的時代儼然已經過去,在CFC生效後納稅義務人應該將過去「利用境外公司規避稅負」的心態,調整成「如何在CFC制度下避免多繳到冤枉稅」,然而要避免多繳冤枉稅,就必須進一步檢視自己的投資架構,隨著112年的逼近,無論是個人或是法人都要正視這個課題。 最後,張瑞峰及王瑞鴻提醒,CFC法案終於要在112年正式上路,勢將對過往境外公司之操作產生極大之影響,惟有透過系統性的了解CFC之相關規定及其帶來之影響,做好相關因應措施,方能在CFC風暴下站穩腳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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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移轉合規 四稅負不上身

Posted by on 1.14.22 in Tax

KPMG安侯建業指出,移轉農地若同時符合各項條件,包括農地為農業使用、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移轉對象為自然人、贈與或繼承對象為民法規定者等,即可享有免課贈與稅、遺產稅、土增稅、房地合一稅等優惠。 在疫情期間,有些高資產人士買農地自行耕種蔬果、蓋農舍當成休憩地方,暫離疫區,還能有足夠的居家活動空間。KPMG安侯建業執行董事張芷表示,我國目前允許自然人承購農地作農業使用,若符合一定條件者還可適用租稅優惠。惟坐落農地的農舍無法適用租稅優惠,不僅移轉需課遺贈稅,買賣農舍屬財產交易所得,也需計入個人綜所稅課稅。 在遺贈稅方面,依遺贈稅法規定,農地因繼承或贈與可免徵遺產及贈與稅,但必須同時符合三項要件,包括贈與或繼承對象必須是民法第1138條所訂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該農地必須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該農地自遺贈後五年內仍須做農業使用,如有違反,國稅局將追回遺贈稅。 在土增稅方面,我國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必須同時符合三大要件,包括該農地為農業使用、必須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移轉對象為自然人。 而房地合一稅負部分,依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若為2016年後取得的農地,只要符合農業發展條例規定為免課土增稅者,同樣免課房地合一稅。若為2016年以前取得農地,則交易所得免課所得稅。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協理林健生表示,所謂農地農用定義包括使用人符合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法令規定,且該農地非閒置,而是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設置農業設施或農舍使用。 至於交易農舍,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出售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農舍,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總額,於隔年五月報稅季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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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千萬贈兒怎節稅?7方式能選,這招最省

Posted by on 1.7.22 in Tax

今周刊 2021.12.12 Q:我是蔡先生,2018年和兄弟分家,賣掉了台北市精華地段屋齡數十年的老宅,進帳上億元,在繳完相關稅金和兄弟分完後,手邊還留有數千萬現金。 我想把售屋所得現金,分一部分大約2,400萬元給我的兒子阿哥,請問要如何移轉才能最省稅呢? A:有錢人總是「億來億去」讓人羨慕,他們的煩惱也和我們不一樣,總是會想辦法節稅,但有時誤聽讒言,節稅不成反成逃漏稅,連補帶罰得不償失。 錢要怎麼轉才能讓家庭財產持盈保泰?其實有許多合法途徑可以使用,光是善用夫妻之間贈與「免贈與稅」的規定,就能省下可觀稅金。 財產轉移前,必定要懂「贈與稅」 「贈與稅」的產生是因贈與行為而起,什麼是贈與?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的規定是「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贈與對象可以是任何人。 贈與的免稅額度是每年度220萬元,從1月1日到12月31日為一個年度。法律並未限制贈與對象,所以,若土豪今天心情好想到大街上撒錢,只要撒不超過220萬元,依規定是免稅的。 如果土豪撒的太開心,決定一擲千萬元,其他超過的780萬元仍是要繳稅的,所以要繳78萬元的贈與稅。 這法源依據是,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 兩種贈與,無須納入贈與總額 1、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2、子女婚嫁時父母贈與之財物,各自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 蔡先生想把售屋所得現金,分2,400萬元給兒子阿哥,要如何移轉最經濟?蔡先生有許多不同選項,並產生不同稅額: 1.直接贈與現金2400萬元給阿哥:應納贈與稅額=(2400-220)*10%=218萬元 2.先贈與1,200萬元給配偶,夫妻再分別贈與現金1,200萬元給阿哥:應納贈與稅額=(1200-220)*10%*2=196萬元 3.先贈與1,200萬元給配偶,夫妻分2年,再分別贈與現金每年600萬元給阿哥:應納贈與稅額=(600-220)*10%*2*2=152萬元 4.先贈與1,200萬元給配偶,夫妻分3年,再分別贈與現金每年400萬元給阿哥:應納贈與稅額=(400-220)*10%*2*3=108萬元 5.先贈與1,200萬元給配偶,夫妻分4年,再分別贈與現金每年300萬元給阿哥:應納贈與稅額=(300-220)*10%*2*4=64萬元 6.先贈與1,200萬元給配偶,夫妻分5年,再分別贈與現金每年240萬元給阿哥:應納贈與稅額=(240-220)*10%*2*5=20萬元 7.先贈與1,200萬元給配偶,夫妻分6年,再分別贈與現金每年200萬元給阿哥:應納贈與稅額=0萬元 從上列7個選項中,可以看出如果沒有時間急迫性,花6年的時間可以零稅金將2,400萬元現金移轉給兒子。 在操作上,蔡先生需注意,要先將錢匯給配偶,然後每年分別由夫妻各自的銀行戶頭,分別轉帳220萬元到阿哥戶頭,阿哥一年獲得440萬元,轉帳後最好在30日內,到國稅局申報贈與稅,雖然是0元。 如果阿哥結婚,結婚登記前後6個月內,還有父母各自100萬元免稅額。注意,如果蔡先生有3個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就為300萬元,因為算人頭每人100萬元。蔡先生的配偶,也會有300萬元的額度,這和每年毎人220萬的免稅額不同。 利用保單移轉,留意最低稅負制 另外,透過保單移轉財富是高資產族群常用的方法之一,但要注意贈與稅與所得稅相關規定,避免發生避開贈與稅但可能會需要繳所得稅。 根據基本所得稅額條例,民國95年1月1日後所購買的保單,「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時,就可能有最低稅負制,在此之前的保單則不在此規定之列。 蔡先生於2019年買一張高保額壽險保單,要保人和被保險人為蔡先生本人,滿期金2,000萬元,受益人為太太。依規定滿期金到期給付時,若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時,屬於贈與行為,可能產生贈與稅。不過,夫妻之間贈與,不論金額大小,都沒有贈與稅問題,蔡先生保單滿期太太領到2,000萬元,這是夫妻間的贈與,不用繳贈與稅。 需要注意的是,因為蔡先生此保單「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保單態樣符合最低稅負制,必須要申報所得稅,至於會不會繳到額外的稅,那是另一個問題。 本來夫妻之間財富移轉是免贈與稅的,但透過保單,反而衍生出其他稅負。最簡單的方法,是保單變更要保人和受益人為同一人,將滿期金受益人改為蔡先生,待蔡先生拿到2,000萬元後,再將現金轉給太太,這樣就不會有最低稅負制的問題,也不會有贈與稅的問題。 最低稅負制「基本所得額」6大項目: 海外所得 特定保險給付 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所得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採列舉扣除額之「非現金捐贈金額」(如:土地、納骨塔、股票等) 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綜合所得淨額」 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 特定保險給付定義: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超過3,330萬元者,扣除3,330萬元後之餘額應全數計入。 (本文作者: 樂透人生─吳家揚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節稅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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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媽幫兒女繳房貸 國稅局要追贈與稅

Posted by on 1.7.22 in Tax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爸媽如果是無償幫兒女繳清房貸、債務,或是幫兒女購入財產等,國稅局都會認定是贈與行為,將針對贈與人(送出財產者)課贈與稅10%~20%。 依遺贈稅法規定,個人以未成年者名義購買財產、二等親財產交易、以無償或不對等代價幫他人購買財產,還有無償或不對等代價幫他人還債,國稅局都會視為贈與行為課稅,若超出244萬元免稅門檻將適用贈與稅率10%~20%。 近期有部分民眾詢問父母幫兒女繳房貸的贈與稅議題,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因為只要是無償替他人承擔貸款,雖未給付資金與他人,惟已使他人獲得實際上之利益,應依該款規定視為贈與,依法申報贈與稅。 高雄國稅局舉例,張先生的兒子購買房屋,尚有房貸544萬元,如果張先生2022年以自有資金544萬元無償替兒子償還該筆貸款,扣除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244萬元後,張先生應申報贈與稅30萬元〔(544萬-244萬)x10%〕。 按照我國現行贈與稅制,若個人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後為2,500萬元以下,則適用10%贈與稅率;超過2,500萬元至5千萬元者,課徵250萬元並加徵超過2,500萬元部分的15%;超過5千萬元者,課徵625萬元並加徵超過5千萬元部分的20%。 官員提醒,若替自己家人清償債務,如房屋貸款、信用貸款或私人借款,因該行為已涉及贈與,務必申報贈與稅。此類以贈與論案件,如納稅義務人漏未申報,稽徵機關會先通知,請務必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以免補稅又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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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稅攻略!2022年個人稅新制大解密

Posted by on 1.7.22 in Tax

財政部指出,2022年即將來臨,近一年來,個人綜所稅、遺贈稅、房地合一稅、逾期滯納金等都有變化,包括房地合一2.0於2021年7月上路,綜所稅與遺贈稅免稅額自2022年起提高等,民眾在申報、繳納時必須留意,才能達到節稅效果。 Q:綜所稅有哪些項目將調整? A:我國個人綜所稅免稅額自2022年提高4千元至9.2萬元,綜所稅申報戶約652.4萬戶皆可多減稅,綜所稅課稅級距也從提高到56萬、126萬、252萬、472萬。而綜所稅標準扣除額將調高至12.4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皆調高至20.7萬元。不過,綜所稅免稅額、扣除額提高為2022年起上路,2023年申報綜所稅才能適用。 另外,每人基本生活費將調高1萬元至19.2萬元、2022年報稅適用,預估受益戶數229萬戶,稅收影響數146.44億元。 此外,因應立院2021年4月三讀通過《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訂定藝術品交易分離課稅制度,個人文物或藝術品,透過展覽、拍賣或活動交易產生的財產交易所得可採分離課稅,依成交價6%純益率計為所得,並課徵20%扣繳稅款,等於實質稅率一律為1.2%。 Q:遺贈稅有哪些項目將調整? A:遺產稅的免稅額調高到1,333萬元、贈與稅免稅額也提高到244萬元,兩大免稅額提高主要為2022年1月1日起遺贈案件適用。 另外,財政部也從2022年1月起推出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有利遺產繼承人採線上試算完成一站式遺產稅申報,只要等到稅局寄發遺產稅繳稅單並完稅,即可完成所有遺產稅手續。 Q:房地合一2.0是什麼? A:我國自2021年7月起施行房地合一2.0,針對2016年後取得房地、預售屋及坐落基地等交易標的課稅,只要在2021年7月後有交易情況,皆適用房地合一2.0稅制。 依房地合一2.0規定,個人出售持有兩年內不動產適用45%稅率、持有兩年到五年內為35%,五年到十年為20%,十年以上為15%。 而營利事業也是房地合一2.0課稅對象,其適用稅率為出售持有兩年內不動產適用45%稅率、持有兩年到五年內為35%,五年以上皆為20%。 Q:其他還有哪些綜所稅相關新制? A:逾期繳稅罰則也有變化。因應新版稅捐稽徵法上路,逾期繳稅的滯納金自2022年起改為逾期每3日加徵1%,最高為10%,協助有困難的民眾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的金額也從調降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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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末理財 一表看懂個人稅、綜所稅6要點

Posted by on 12.29.21 in Tax

2022年即將來臨,會計師提醒新的一年,個人稅、綜所稅上都有攸關納稅義務人的權益義務,在申報、繳納時不得不注意,以免傷荷包。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楊建華表示,首先就是海外民眾因為疫情而產生國內居住天數變化,產生「居住者」身分疑義,如果納稅義務人有疑義者,建議可按前年度身分先進行申報,稽徵機關查核時就個案提供相關事證即可。 售未上市股票 納入所得 楊建華指出,綜所稅上2021年度基本生活費為19.2萬元,較2020年度增加1萬元,2022年申報綜所稅適用,4口之家為例,相同所得、扣除額之下可省稅2000元以上。 2021年度起個人未上市櫃、非興櫃公司股票,除發行或私募公司屬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且交易時設立未滿5年的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股票外,其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最低稅負)課稅,出售者2022年在申報所得時記得計入基本所得額,以免因漏報或短報遭到處罰。 立法院修正《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增訂個人的文物或者藝術品,透過展覽、拍賣或活動交易產生得財產交易所得可以採行分離課稅。楊建華表示,過去文藝交易所得須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現在可以選擇分離課稅稅率為1.2%,出售者可選擇較有利的方式課稅。 遺贈稅免稅額 向上調整 KPMG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洪銘鴻表示,遺贈稅免稅額距上次調整累計CPI漲幅已逾10%調整門檻,因此今年遺產稅的免稅額從1200萬元調高到1333萬元;贈與稅則從220萬提高到244萬元,明年就可採用。 至於CPI上漲雖牽動綜所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薪資、身心障礙扣除額調整,惟是2022年度所得、2023年5月申報綜所稅才適用,因此明年申報綜所稅時仍採原免稅額、扣除額與級距申報。 房地合一2.0 最大變革 洪銘鴻表示,房地合一2.0也是一大重點,自2016年1月1日後取得、並於今年7月1日後出售者,持有5年內都適用高稅率,並納預售屋、個人與營利事業適用稅率趨於一致。 他提醒,出售股權或出資額的價值50%以上是國內房地構成者公司股票,視同出售房地交易課稅,同樣適用房地合一2.0課稅。 (中國時報 吳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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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人過世或失蹤 贈與稅逾繳改受贈人承擔稅負

Posted by on 12.24.21 in Tax

【時報-台北電】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稅原則上是贈與人(送出財產的人)負擔,但如果贈與人行蹤不明、逾期未繳稅且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或是贈與人過世尚未課贈與稅等三種情形,國稅局將對受贈人(得到財產的人)發單補課稅。 依照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境內居住者個人贈與境內或境外財產給他人、境外居住者贈與境內財產給他人,還有贈與人在贈與行為發生前兩年內自願喪失我國國籍,該贈與人仍將境內外財產贈送給他人,這三種情況都屬於贈與稅課稅範圍。 贈與稅課稅規定,贈與人可適用每人每年贈與220萬元(2022年起每人每年贈與稅免稅額改為244萬元)內享免稅優惠,惟超出額度須繳納贈與稅10%~20%,而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贈與人必須向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另配偶間相互贈與皆不計贈與稅;而子女婚嫁前後半年內,其雙方父母每人各贈與100萬元可免計贈與稅。不過,若贈與人在贈與財產後兩年內過世,則贈與總額將全數列入遺產課稅。 除了法規範圍外,我國也有規定「擬制贈與」情況,例如個人以未成年者名義購買財產、二等親財產交易、以無償或不對等代價幫他人購買財產,還有無償或不對等代價幫他人還債等,國稅局也會認定為贈與行為課稅。 官員指出,近期發現部分案件為贈與人在贈與行為發生30天後仍未繳稅(逾期未繳贈與稅),而且贈與人涉及過世、失蹤或境內無財產可執行等情況,國稅局依遺贈稅法規定,改向受贈人課徵贈與稅。 舉例來說,A在2017年1月以950萬元出售一筆桃園市房地,另將其中350萬元匯款贈與給女兒,卻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後來A在2020年10月過世後,國稅局查核其遺產才發現該筆贈與行為,扣除A當年度贈與免稅額220萬元後,應課稅金額為13萬元(130萬元×10%),因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依法改向受贈人女兒課稅。(新聞來源 : 工商時報一林昱均/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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