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Lisa Lin

金可拋震撼彈 將私有化下櫃

Posted by on 11.29.21 in Family Office

經濟日報 / 記者嚴雅芳/台北報導 隱形眼鏡大廠金可-KY(8406)昨(26)日宣布,與Glamor Vision及其百分之百持股子公司Glamor International Ltd.簽署合併契約,Glamor Vision將以現金約272億元、每股280元為對價,收購金可-KY全部已發行和流通股份。金可昨日停牌,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價202元,收購價溢價38.6%,合併案預計在明年上半年完成。   金可-KY表示,這項交易提案由金可獨立董事所組成的審計委員會加以評估,獲董事會一致通過,總交易金額高達272億元(9.8億美元)。收購完成後,金可將私有化,成為Glamor Vision百分之百持股的子公司。 金可-KY有三大主要股東,包括台灣蔡氏家族主導的Hydron International Co., Ltd,寶島科旗下的New Path International Co., Ltd.,以及亞洲主要投資集團之一的霸菱亞洲投資。此次交易由霸菱亞洲投資出面主導,未來三方也會透過新設立的Glamor Vision持股金可,持股比約為蔡氏家族加計周邊持股34.44%、寶島科持股18.39%、 霸菱亞洲持股47.17%。 金可董事長蔡國洲表示,此次合併案符合金可廣大股東的利益,金可私有化後,能採取更靈活的發展策略去追尋長期企業價值提升,董事會也認為未來營運策略在私有化後較有執行空間。金可將借重霸菱亞洲的國際經驗及專業,持續深耕與拓展國際市場,因此金可董事會一致同意通過。 金可-KY以自有品牌海昌(Hydron)及海儷恩(HORIEN)在大陸穩居隱形眼鏡市場第一寶座,主力產品除了隱形眼鏡,還包括高效能角膜接觸鏡護理液及潤眼液的研發、製造及銷售。私有化後,金可的台中全球總部、上海的大陸總部以及全球的經銷通路與兩岸的工廠均維持不變。 金可-KY表示,此次合併案還需股東會決議通過,依照開曼法定合併程序規定辦理,並須取得相關主管機關核准,預計2022年上半年完成。合併案完成後,金可股票將終止在櫃檯買賣中心交易。 持股金可-KY 18.39%的大股東寶島科昨天也同步表示,參與金可公司與Glamor Vision Ltd.之合併案。於合併案完成後,New Path International Co., Ltd. 將透過Glamor Vision Ltd.間接持有金可公司約18.39%股權。 文章出處 : https://udn.com/news/story/7254/59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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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企業傳富子孫 會計師:通常透過這3招「再創成長曲線」

Posted by on 11.29.21 in Family Office

記者吳佳穎/台北報導 一般人煩惱如何創造創富,有錢的家族企業,則煩惱如何讓財富綿延子孫,其中,如何變出第二、第三成長曲線往往是他們關注焦點的第一名。會計師指出,家族企業與資本通常透過3招來創新、創富:1、透過併購手段添技術與人才,讓家族事業升級。2、引進外部策略性投資人,如創投或私募股權基金,強化競爭力。3、藉由家族憲章、家族閉鎖性控股公司、家族私募股權基金等工具,激勵家族成員到外部開疆闢土。這3招讓家族事業的資金、人才引入活水,可以富過2代、3代。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日前舉辦「安永新世代寰宇領袖菁英會線上沙龍雅聚」,剖析企業傳承與創新議題。探討家族企業傳承的過程中,如何在傳承舊有良好制度的同時,也能保有企業創新的動能,透過組織改革上的創新,依產業特性逐步調整僵化的組織運作模式。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家族辦公室負責人林志翔執業會計師表示,除了企業可運用內部創業制度激發員工之外,家族企業與資本,通常透過以下方式達成創新目的: 1、透過併購手段以取得新的商業模式、核心技術或人才,促進家族事業轉型升級。 2、引進外部策略性投資人,例如創投或私募股權基金,挹注新的資金、通路、人才以及制度導入等,協助家族企業再造競爭力。 3、藉由家族憲章、家族閉鎖性控股公司、家族私募股權基金等工具,激勵家族成員到外部開疆闢土,成立或投資新事業,擴大家族事業版圖,活化家族資本並分散風險,為家族開創第二、第三成長曲線。林志翔也指出,家族企業也可設計股權獎酬工具或運用特別股的設計,吸引外部專業人才加入家族企業或留任企業優秀人才,為家族企業創造更大的價值。 另外,國立政治大學商學院副院長暨經營管理碩士學程執行長邱奕嘉舉中國家電製造龍頭海爾集團為例,分享如何透過創新模式來激發組織內部的創業精神。 他說,2005年時,海爾集團因規模逐漸壯大出現「大企業通病」,因此海爾創辦人張瑞敏陸續提出創新模式,首先提出「人單合一」建立新興管理模式,「人」指的是員工,「單」指的是顧客或用戶,實現以用戶為中心的商業模式,並陸續做出顛覆性改革。以開發平臺企業、提供個人化的用戶體驗、鼓勵員工創業共三個願景來改造公司,由平臺主、小微主(類似小老闆的概念)和創客此三類人組成新的組織結構,三者間不存在傳統的組織和指揮關係,可以相互選擇按照市場規則互相配合或要與外部組織合作。 邱奕嘉亦指出,在面對多變的環境,企業應該要採用實驗的精神,去探索未來發展策略,並且用實驗的方法檢討與驗證,結合實驗探索與驗證學習,迅速迭代商業模式。此外,企業可定期檢討策略相關KPI,可避免過多KPI造成管理僵化,以發揮管理聚焦效果。   原文網址: 家族企業傳富子孫 會計師:通常透過這3招「再創成長曲線」 | ETtoday財經雲 | ETtoday新聞雲 https://finance.ettoday.net/news/2117432#ixzz7DZgB0OxA Follow us: @ETtodaynet on Twitter | ETtoday on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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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品拍賣課稅新制 子法規出爐

Posted by on 11.29.21 in Tax

 經濟日報 / 記者程士華/台北即時報導 藝術品拍賣課稅新制修法後,子法規於今(19)日正式出爐,法規內容要求,拍賣會的主辦方應於活動前一個月向文化部提出申請,相關拍賣品才可依6%利潤率、20%稅率的優惠標準來課稅。 文化部、財政部今日共同發布藝品拍賣課稅新制相關子法規,內容指出,經文化部認可的文化藝術事業,在我國境內辦理文物或藝術品的展覽及拍賣活動,可向文化部申請核准,讓藝品改採分離課稅模式,不過須由主辦方擔任扣繳義務人。 分離課稅的最大誘因在於租稅優惠,根據子法規內容,由合格的主辦方、核准範圍內的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收入,是以成交價額的6%視為所得,再依20%稅率扣取稅款。換句話說,拍定價1,000萬元的藝術品,只要繳12萬元(1,000萬*6%*20%)所得稅。 值得注意的是,子法規當中規定,若賣家為我國稅務居民,而且是個人賣家,主辦方應取得這位同意採分離課稅的文件,否則還是會回歸原制,讓這件交易回歸財產交易所得的計算,無法適用分離課稅的優惠。 相關辦法中也要求,經核准辦理藝品的展覽或拍賣的文化藝術事業,除了應於活動一個月前提出申請,還有義務在事後留存多項資料,包括買賣雙方及代理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及聯繫方式、個別文物或藝術品的交易日期、品項、金額紀錄及稅務申報資料等。 特別針對交易金額逾新台幣50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的交易,主辦方還另有義務,須留存買方針對所有交易款項的支付憑證;上述所有應留存的資料,應自交易完成日起算,留存至少七年。 文章出處: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5903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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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所得免稅族激增 財部要查

Posted by on 11.29.21 in Tax

立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我國2018年有931戶高所得免稅族,為綜合所得破200萬元,但全數免繳稅。財長蘇建榮22日在立院表示,針對所得偏高、使用列舉扣除如醫藥費或捐贈導致免稅案件,國稅局會定期查核。 立院依財政部2011~2018年度綜所稅統計專冊資料發布專題報告指出,近八年綜合所得超過200萬元、但是免繳稅的「高所得免稅族」呈現逐年成長的情況,其戶數從2011年48戶、2014年正式突破百戶(117戶)、2017年則突破200戶(221戶),2018年所得稅改年度更達到931戶,創下近八年新高,也顯示高所得者無需繳稅的情況日益增加。 報告也顯示,2016年我國免繳綜所稅民眾約223.6萬戶,約占總申報戶數35.90%,其平均所得36.3萬元。了2018年,免繳稅民眾增加至322.4萬戶,占比約51.1%,平均所得為47.8萬元,顯示近三年免稅者戶數、占比呈大幅增加態勢。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22日邀請財長蘇建榮、央行總裁楊金龍、金管會主委黃天牧等財經首長就「如何遏止銀行放貸淪為股市禿鷹和房市炒手的推手」進行專題報告。 蘇建榮在財委會前受訪時指出,高所得免稅族主要是對政府機關捐贈以全額抵稅或列舉醫療費用單據扣抵等合法節稅管道,國稅局每年都會查核其申報捐贈或是扣抵單據,確認其抵稅資料正確性,以防堵虛報費用情況。 另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我國免稅族包含收入低於門檻與抵稅額度偏高等兩種。若為未達課稅基準者,如單身上班族年收入未達40.8萬元(免稅額8.8萬元+薪扣額20萬元+個人標扣額12萬元)較少爭議,國稅局不會特別查核。 但如果是運用大量捐贈、列舉扣除單據抵稅者,賦稅署強調,我國五區國稅局每年都會定期查核,針對逐筆抵稅單據核實確認,像交叉查核其健保資料、受贈方證明等。 文章出處: https://ctee.com.tw/news/tax-law/5530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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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稅免稅額明年調高 一張圖秒懂看這裡!

Posted by on 11.29.21 in Tax

記者吳佳穎/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因應消費者物價指數(CPI)連動調整,111年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免稅額已達調整標準,遺產稅免稅額從1,200萬元調至1,333萬元、贈與稅免稅額從220萬元調至244萬元,111年發生的繼承與贈與案件即可適用,至於其他項目漲幅未達10%而維持不變。 財政部說明,依稅法相關規定,遺產及贈與稅的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及扣除額等,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前一年11月起至該年10月底之12個月平均)較上次調整年度上漲累計達10%以上時,次年起就會按上漲程度調整。這樣的調整機制是為了減輕物價上漲帶來的負擔、反映國人實質納稅能力,跟一般具特定目的的減稅不一樣。 原文網址: 遺贈稅免稅額明年調高 一張圖秒懂看這裡! | ETtoday財經雲 | ETtoday新聞雲 https://finance.ettoday.net/news/2132439#ixzz7DZYsjwSM Follow us: @ETtodaynet on Twitter | ETtoday on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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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登加稅法案 資誠:這族群最應留意

Posted by on 11.29.21 in Tax

美國總統拜登(Joe Biden)於10月底發表了關於更新版重建美好計畫架構(Build Back Better Framework)的聲明,預計花費之預算高達1兆7,500億美元,眾議院在11月19日通過此版提議,參議院則是力爭在聖誕節前通過。 資誠稅務諮詢顧問公司執行董事蘇宥人建議,在提案通過之前,高收入之公司與個人應檢視自身收入結構,並與專業人士討論,以及時採取適當的因應措施、管理自身稅務風險。 針對企業稅,繼9月中發布將原本的單一稅率制(21%)更改為三級累進稅率制(18%、21%、26.5%)後,拜登也在此次架構中提出美國企業最低稅負制,以2019年的數據來看,許多大公司僅支付8%的稅負。為避免此情況的持續發生,拜登擬針對利潤超過10億美元的大公司,實施15%的最低稅負制。 另針對公司回購庫藏股的行為,加徵1%股票回購附加費用:為鼓勵公司將金流用於投資公司,以擴大公司規模、增加就業機會,拜登擬針對公司將金流用於購回庫藏股的行為加徵1%的附加費,課稅基礎以庫藏股價值減去增發新股的淨值。 此外,為防止美國公司因稅務考量,將工作機會與利潤留在海外,拜登已與OECD國家達成了針對各國公司課徵最低15%稅負的協議。 但截至目前為止,美國尚未釋出具體課稅方式與細節,仍待觀察。在個人稅方面,拜登除了將最高邊際稅率從現行的37%調高到39.6%,同時擬針對高收入族群加徵附加稅。例如年收入超過40萬美元的個人,針對其通過合夥組織獲得的主動所得,課徵3.8%的淨收益投資稅。 至於個人年收入超過1,000萬美元部分,則加徵5%的附加所得稅;超過2,500萬美元的部分再加徵3%附加所得稅。 針對此次更新之稅收改革架構,蘇宥人提醒,拜登為提高廣大美國居民的生活水平與增加其可獲得的稅收優惠,預計花費之預算高達1兆7,500億美元,而相應的稅收收入則預計透過高收入之公司與個人來籌措。 因拜登對於此次的稅改志在必得,蘇宥人認為,高收入之公司與個人在未來必將面臨更高的稅負遵循壓力。唯此提案是否能如拜登所想的,如數通過參議院決議,參議院是否再會針對提議內容有所修改,仍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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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配偶不動產 三情況適用房地合一優惠

Posted by on 11.15.21 in Tax

我國房地合一2.0自今年7月上路,持有五年內皆適用35%以上高稅率。財政部指出,不管是受贈、遺產或是因離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配偶不動產,其持有期間皆可合併計算,自配偶當年購入或取得不動產起計算,有效避免落入短期高稅率期間。  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是2016年後取得不動產,取得日認定原則為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另依房地合一2.0規定,預售屋持有期間依前一次交易日到下一次交易日計算,若為特定公司(未上市櫃企業且半數價值或出資額為不動產)半數以上股權交易,則以單人持有股權過半時程計算持有期間。  個人若持有不動產兩年內出售,其交易所得適用45%房地合一稅率;而持有兩年到五年間則適用35%;五年到十年為20%;十年以上為15%。  換言之,持有期間長短將會決定稅率高低,因此透過併計配偶持有期間,也能達到適度節稅效果。  依照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4點、第5點規定,個人因繼承或配偶贈與而取得不動產,若屬於自住用途,也就是設有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即可將被繼承人或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另外,配偶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前配偶的不動產,則持有期間為前配偶取得不動產時間起計算,非自住也能適用。 資料來源:https://readers.ctee.com.tw/cm/20211110/A12AA12/1154436/sh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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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這情況例外 過世前兩年贈與免遺產稅

Posted by on 11.15.21 in Tax

依遺贈稅法規定,過世者生前兩年若有贈與親屬財產,其贈與財產必須併入遺產課稅。不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如果受贈人(收下財產者)與贈與人親屬關係早已消滅,則該筆財產免課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指出,依照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過世者生前兩年贈與財產給配偶或民法所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等,必須列入遺產課稅。其立法宗旨主要是過去不少富豪在臨終前將財產贈與給配偶以適用免稅規定,讓財富無痛移轉,為防堵富人避稅管道,我國遺贈稅法訂定過世前兩年贈與財產全數列為遺產,維護租稅公平原則。 不過凡事總有例外,官員表示,如果過世者與受贈人的親屬或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像是配偶離婚、姻親關係因親屬離婚而消滅等,則該項贈與財產免依規定核課遺產稅。國稅局認為,若受贈人與贈與人早已無親屬關係,自然也無權獲得遺產,不用再另外計算遺產稅。 舉例來說,如果A在2020年2月贈與3千萬元不動產給配偶B,因配偶間相互贈與皆免列入贈與額度,而且不計次數,等於免課贈與稅。 如果B在2020年10月去世,A也在2021年3月過世,其繼承人(如AB兩人的子女)在申報遺產稅時,在列報A過世前兩年贈與B財產時,可主張兩人親屬關係先行消滅,等於不適用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免計入遺產課稅。 然而,如果是贈與人A先過世,受贈人B還在世,在申報遺產稅時,就必須將該筆過逝者生前兩年贈與的3千萬元財產列入遺產稅範圍,若適用10%遺產稅率,則原本贈與配偶免稅財產須改課300萬元遺產稅。 另為避免重複課稅,依遺贈稅法第16條規定,如果過世者死亡前五年內繼承已繳納遺產稅財產,免計入遺產總額,惟以實際繳稅者為限。例如A贈與財產後過世,B受贈財產也被列為遺產繳稅,若B又在五年內過世,則繼承人可免繳該筆財產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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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高風險新創股票 免列最低稅負

Posted by on 11.15.21 in Tax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指出,自2021年1月起,個人交易未上市櫃、未登錄興櫃股票所得應計入個人最低稅負制課稅;但如果個人交易股票為高風險新創事業且公司登記未滿五年或上市櫃股票等,個人賺取價差皆免計最低稅負。 隨著「新創雙板」─「台灣創新板」及「戰略新板」於2021年7月正式開板,台灣證券市場流通股票目前有兩種上市(一般板、創新板)、一種上櫃、兩種興櫃(一般板、戰略新板「適用簡易公開發行縮短登錄興櫃時程」)及非屬公開發行公司創櫃板等合計六個板塊。 勤業眾信稅務部會計師張瑞峰指出,上市櫃股票包括登錄於創新板或戰略新板者,皆屬於我國免計最低稅負制範圍,因此個人股東於公司登錄後轉讓股票之所得屬交易上市櫃、興櫃股票所得,不必計入最低稅負課稅。 但如果是個人買賣未上市櫃股票、非屬公開發行公司創櫃板股票,張瑞峰強調,如果不符合「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定義,則該筆交易所得仍要計入個人最低稅負課稅,他建議,個人交易前應留意主管機關核定名單。 創櫃板公司要符合高風險新創定義,必須依創櫃板管理辦法規定,經櫃買中心委任的創新創意審查委員過半數同意,另還有自行提出意見書經主管機關核准或主管機關出具創新創意推薦函等,才能符合高風險新創資格。 所謂個人最低稅負制是以個人綜合所得淨額、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及採分開計稅股利金額、未上市櫃證交所得等項目合計,扣除每人每年免稅額670萬元後乘以稅率20%得出最低稅負。 最低稅負應與當年度綜所稅額相比,如果最低稅負大於綜所稅額,則個人應繳納差額稅款;但如果個人綜所稅額大於最低稅負,僅需繳綜所稅額。 舉例來說,A先生2021年無其他所得,但當年度有未上市櫃證交所得600萬元,因低於670萬元免稅額門檻,A免繳最低稅負。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5459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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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馬國 被歐盟列入稅務觀察灰名單

Posted by on 11.4.21 in Tax

歐盟為持續改善全球租稅環境,今年十月再次更新稅務不合作地區清單,其中最引人注意的部分為採行屬地主義稅制的香港及馬來西亞再度落入稅務觀察灰名單,當地台商應留意未來稅制動態。 香港及馬來西亞自2019年三月脫離應受觀察之稅務灰名單後,雙雙再度入榜,主要原因為歐盟關注在香港沒有實質經濟活動的企業無須就部分源自外地的被動收入(例如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繳稅,或會帶來「雙重不徵稅」的情況。 香港政府已於十月初作出回應,在支持打擊跨境避稅的大原則下,已向歐盟承諾將於2022年底前修訂《稅務條例》,並於2023年落實相關措施。此外,香港政府也強調,將會繼續採用屬地主義原則徵稅,亦會致力維持香港稅制簡單明確和低稅率的優勢,以保持香港商業環境的競爭力。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協理韓承皓指出,香港、馬來西亞、新加坡等地稅制係採屬地主義課稅原則,當地之營利事業僅須就源自當地之所得納稅;屬於境外之所得,則可依照法令無需於當地納稅。當地政府期望透過屬地主義稅制,增加競爭力吸引更多投資,並儘可能避免雙重課稅對企業帶來之負面影響。 以香港為例,即便該地稅制中對於貿易、服務、知識產權等利潤之來源地判斷訂有明確規則,過去香港稅務局對於企業主張境外所得時,多聚焦於企業是否依循所得來源地判斷規則以決定其境外所得之主張是否合理,較少關注在香港主張之境外所得是否已在其他國家納稅。部分跨國企業便在當地設立公司收取各項境外收入,並於申報當地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以列報境外所得方式申報該筆所得,使該所得實際上未於任何國家「落地」而繳納應有之稅負,產生於所得來源地及列報公司所在地雙重不課稅之結果。 從歐盟本次更新之名單未將所有屬地主義稅制國家或地區列入,即可見屬地主義稅制並未違反歐盟三大目標,但雙重不課稅之結果,在歐盟眼中則可能造成不公平稅制競爭及使企業產生與實質活動不符之租稅規劃誘因。這也可能是繼2017年至2019年三月後,香港及馬來西亞再度進入灰名單之主要因素。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國際租稅主持會計師廖哲莉表示,從香港政府公開表示繼續採屬地主義之回應及並非所有採取屬地主義稅制之國家,例如新加坡,均列入為歐盟的黑名單或灰名單,可以發現歐盟真正有意見的並非屬地主義稅制,而是企業利用各國稅制差異造成所得「不落地」以規避稅負。 同採屬地主義稅制之新加坡,擁有具競爭力之稅制及健全之投資及法治環境,也是台商及各國投資人設立公司之熱門地點,然而,其並未出現於歐盟之清單上。 廖哲莉表示,舉例而言,新加坡於今年公布相關智慧財產權課稅之規定,即遵循OCED反避稅之行動方案指導方針施行,相關智慧財產權之活動,例如研發或維權之活動必須在新加坡進行,其所產生之所得則屬境內所得加以課稅,但給予減免之稅率。 此外,對於各項租稅優惠之措施,則必須在當地進行實質經濟活動,且除於申請年度須加以審查,也必須於以後年度複檢。近年來對於外商設立新加坡公司,僅收取境外收入而不具本地實質營運活動的投資人並不歡迎,實務上多會詢問若僅列報境外所得且主要營運活動地點不在新加坡,赴新加坡設立公司之目的,以此杜絕屬地主義稅制下可能產生之雙重不課稅結果。據此,可了解未來屬地主義國家在OECD及其他國際間關注下稅制發展的方向。 對跨國企業而言,除代表長期以來對香港公司之操作方式即將發生改變,鑒於國際間利用資訊交換之機制,對於所得之配置一覽無遺,更應有所得不落地之稅務規畫方式不再可行之認知。勤業眾信建議,進行跨境租稅規劃時,仍應依循利潤分配與實質營業活動所在地一致之原則;若未能於當地建立起與利潤相匹配之實質營業活動,即便具有商業理由或其他非稅務因素而須於低稅負地區設立公司並進行交易,仍應透過移轉訂價機制於當地保留合理之利潤,剩餘之利潤仍應回歸實質營運活動所在地,以避免後續各地稅局查核時遭補稅而產生重複課稅之不利後果。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livenews/gj/ctee/A07659002021102515112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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