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Lisa Lin

稅務理財|節稅地雷!遺產贈與「時間」差很大

Posted by on 2.18.22 in Tax

節稅地雷!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省遺產稅 死亡前2年內贈與不在請求範圍 當另一半去世要申報遺產稅時,配偶透過「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請求扣除分配金額,可減輕不少遺產稅負擔。但若是從前已透過贈與移轉給配偶的財產,不僅不能主張差額分配,若是在死亡前2年內的贈與,還要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但依《民法》規定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不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該局說明,依《民法》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不在此限。 因此,當夫妻一方死亡時,計算夫妻雙方剩餘財產差額的範圍,以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排除因繼承或無償取得部分,並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計算剩餘財產。在申報遺產稅時,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國稅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存款200萬元,該筆資金存在配偶銀行帳戶,屬夫妻間贈與財產,不課徵贈與稅,但甲死亡時,應視為甲的遺產課稅。 甲的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因為該資金200萬元是無償取得,且不屬於被繼承人甲「現存的遺產」,因此均不列入雙方的剩餘財產中計算請求權金額。也就是說,該筆200萬元仍需全數列入遺產總額申報。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在適用《民法》規定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時,應注意被繼承人及配偶的財產取得情形,以維護自身權益。 (文章來源:好險網;文/李瑞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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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搶報子女免稅額 國稅局判給與子女同住的媽媽

Posted by on 2.11.22 in Tax

2022/02/11 09:25:30 經濟日報 記者徐碧華/即時報導 李先生(化名)與其前妻109年間離婚,兩人有未成年子女。去年兩人都列報子女免稅額,台北國稅局剔除李先生的列報,判給前妻。國稅局指出,兩人離婚時未協議子女給誰報,子女監護權又尚未釐清,最後,以子女與前妻同住並受其扶養照顧,判由前妻申報扶養。 國稅局指出,李先生有支付生活教育費用,但未與子女同住,所以剔除李先生的子女免稅額,補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夫妻離婚或夫妻分居符合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雙方重複列報未成年或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因無謀生能力之子女免稅額時,應就列報子女免稅額進行協議並做成書面,提供稽徵機關核認,如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者,稽徵機關將按監護登記等各項順序作為認定標準。 國稅局指出,財政部於109年10月15日發布令釋,夫妻分居或離婚,重複列報同一子女之免稅額時,由稽徵機關依下列順序認定得列報該子女免稅額之人:(一)依雙方協議由其中一方列報。(二)由「監護登記」之監護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人列報。(三)由課稅年度與該子女實際同居天數較長之人列報。(四)衡酌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所提出課稅年度之各項實際扶養事實證明,核實認定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列報。又「實際扶養事實」 係依據夫妻實際負責子女日常生活起居、負責管理或陪同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及其他才藝學習等扶養事實綜合判斷,據以認定列報該子女免稅額之人。 國稅局特別提醒,分居或離婚夫妻雙方對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應先自行協議並作成書面記載,以免產生爭議,若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則應妥善留存各項實際扶養事證單據,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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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房地合一2.0 列最低稅負

Posted by on 2.11.22 in Tax

工商時報 林昱均 2022.02.09 為抑制炒房現象,財政部8日表示,我國自2021年7月推動房地合一2.0,企業房地合一稅率從併計營所稅改為分離課稅,因應稅制調整,財政部即日起預告修正施行細則,將企業房地合一稅列入台版最低稅負制減項,避免企業因投資不動產而落入最低稅負課稅情況,預計2月底上路。 立院2021年下半年三讀通過兩大租稅優惠法案,包括延長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優惠至2031年底,還有延長產創條例的5G與智慧機械投資抵減優惠期限至2024年底;另我國也啟動房地合一2.0新制。 為因應稅制變化,財政部近日預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訂各類延長的租稅優惠列入台版企業最低稅負制範圍內,而分離課稅的房地合一稅額則列為減項。 所謂台版企業最低稅負制為我國企業如果有投資股票、期貨賺取價差所得、海外OBU、OIU、OSU等所得、租稅優惠免稅所得等,必須全數納入台版最低稅負制計稅。 依規定,企業各項課稅所得額與免稅所得合計後減除50萬元免稅額,餘額適用12%稅率,以做為最低稅負。 若台版企業最低稅負大於企業當年度在台要繳的「營所稅+房地合一2.0稅額」,則企業必須補繳差額稅款。 官員指出,過去在房地合一1.0期間,企業投資不動產獲利皆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適用營所稅率20%,所以在計算最低稅負制較無困難。 本次房地合一2.0稅制上路後,企業交易不動產獲利改為分離課稅、適用20%~45%房地合一稅率,官員指出,必須修正施行細,企業才能將房地合一稅額也列入減項。 在施行細則上路前,企業無法將房地合一2.0稅額做為最低稅負制減項,如果是以投資不動產獲利的企業,很容易落入最低稅負制課稅範圍。 但本次施行細則上路後,企業即可將房地合一2.0稅額做為最低稅負制減項,相對來說不易落入最低稅負制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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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新稅制2023上路 台商留意

Posted by on 2.11.22 in Tax

工商時報 林昱均 2022.02.10 行政院已核定受控外國公司CFC新制將於2023年上路,KPMG安侯建業指出,若台商個人對境外低稅負地區公司具實質控制力,且該公司無實質營運或股利收入占比過高,還有個人當年度CFC盈餘超過新台幣700萬元,若同時符合三項條件,台商將落入課稅範圍。 CFC稅制起源於過去台商無法直接投資大陸,紛紛透過免稅天堂紙上公司西進投資,而且該類台商長年將盈餘保留在境外紙上公司且不分配回台,等於藏富海外以規避稅負。 為有效防堵其避稅行為並因應全球最低稅負制,我國採取「先糖果後鞭子」策略。 我國自2018年8月提供「糖果」,也就是境外資金回台專法,透過專法給予台商兩年時間將境外資金運用優惠稅率8%~10%匯回台灣,實質投資者可減半課稅。 接著是在資金專法設定「鞭子」,也就是CFC稅制的日出時程,財政部在2021年完成CFC法制作業,行政院近日則正式宣布台版CFC制度2023年上路,針對台商境外紙上公司盈餘比照國內稅制課稅。 未來台版CFC上路後,KPMG安侯建業執業會計師葉建郎表示,台商個人若持有低稅率國家公司50%以上股份或重大影響力(低稅率定義為當地企業稅率低於14%,或港、星、馬等境外所得不課稅國家)且該公司無實質營運或非實質營運收入如股利、利息超過企業營收一成以上,還有個人當年度CFC盈餘或虧損超過新台幣700萬元,只要同時符合這三大條件,國稅局可將該公司帳上獲利直接認列為個人海外投資收益,適用個人最低稅負制。 以台商個人最低稅負制而言,即為境內外所得與CFC損益合計,扣除每人每年670萬元基本免稅額後,再適用20%最低稅負,若個人最低稅負超過綜所稅額則需補繳差額稅款。 至於台企在海外的控股公司投資收益,則列入境內營利事業所得適用20%營所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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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單狂賣5774億 金管會籲投保之前應審慎評估

Posted by on 2.11.22 in Family Office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受惠股票市場熱絡,去年(2021)「投資型保單」狂賣5774億元,創史上新高。金管會今天表示,民眾若在農曆春節前後,考慮以手邊閒餘資金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應先充份瞭解投保商品之風險及各種費用結構,並且審慎選擇適合自己的商品。 由於去年股市多頭行情大漲,使得國內投資型保單買氣「強強滾」,銷售一路長紅。根據壽險公會統計,去年全年投資型保單的新契約保費收入達5774億元、年增率達69.7%,創下歷年來最高紀錄。 金管會說明,投資型保單之投資風險是由保戶承擔,且商品種類及費用結構有多種型態;消費者在投保之前,應充份瞭解商品屬性,且依自身需求審慎評估。 首先,市面上銷售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可分為「投資型人壽保險」及「投資型年金保險」二大類,分別提供被保險人死亡與生存年金之保障。 金管會表示,消費者在選擇投資型保險商品時,務必確認是否有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之保障需求,且應瞭解每年的壽險保障費用將隨年紀提高,而當投資虧損導致保單帳戶價值,不足以支應壽險部分之保障費用時,需補繳保費。 其次,投資型保單得連結之標的包括:共同基金、金融債券、公司債及結構型商品等。保戶需自行承擔連結投資標的價值下跌、流動性等多項風險,如果是外幣商品,尚可能面臨「匯率風險」。 金管會提醒,坊間所稱「類全委保單」是指由保險公司委投信業者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之投資型保險商品,雖然專設帳簿資產是由保險業委託專業機構代操,不過,「投資相關風險,仍由要保人自行承擔」。 此外,市面上有部分投資型保險商品訴求連結投資標的之「定期配息」或「收益分配」機制,不過,部分商品之配息或收益分配來源可能由本金,因此,民眾購買前,應特別注意各該商品之警語揭露。 「投資型保險雖具有投資性質,但本質上仍為保險商品。」金管會強調,消費者應審慎評估保險需求以選擇適合的保險商品,尤其在決定連結複雜之投資標的,更需要確認自己具備相關投資知識及風險承擔能力。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切勿僅因預期投資報酬率,可能優於銀行存款利率就盲目決定投保,而忽略投資型保險商品本質上具有自負盈虧,且不保證收益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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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海外避稅 明年封殺

Posted by on 1.20.22 in Tax

2022/01/15 04:35:41 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因應全球最低稅負制來襲,行政院昨(14)日正式核定,將從2023年1月1日開始,讓受控外國企業(CFC)課稅制度正式上路,未來我國將有權對台商在租稅天堂的關係企業盈餘課稅。 OECD(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國家將陸續推動全球最低稅負制,預定最快明年起會有多國同步上路,財政部曾提出會評估二招因應方式,包括公告CFC上路,以及上修《所得基本稅額修例》對營利事業的徵收率,從現行12%提高至15%,二者皆不涉及修法工作。 跟隨前一波國際反避稅措施,我國已經在2016年、2017年間修法導入CFC,明訂我國企業及個人,在境外低稅負國家,設有受直接或間接控制的關係企業,應認列其投資收益,讓台灣有權可以對該境外公司的盈餘課稅。 這項新制已在昨日正式由行政院核定,營利事業CFC制度將從2023年度起上路,個人CFC制度則是從2023年1月1日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 資誠會計師曾博昇指出,近幾年在國際的壓力下,許多台商皆已調整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BVI)等地的投資架構,看是轉成純控股公司,或是建立當地實質營運機構。因此,分析未來CFC上路後,仍會受影響的台商類型,可能有二種情境案例。 首先,曾博昇表示,假設台資企業或個人持有KY上市櫃公司超過50%的股權,便有可能涉及CFC的課稅,當該KY公司在低稅負國家轉投資子公司產生盈餘時,或是子公司有實際進行盈餘分派時,就算KY公司本身沒進行盈餘分配,該盈餘仍會被歸入股東當年度盈餘課稅,對現有大股東持股產生不利稅負效果。 第二種情境,則是間接持股太多層,曾博昇表示,在我國CFC法令架構中,若海外低稅負地區的子公司,在當地有實質營運,便可豁免適用CFC。 但若台灣股東在某低稅負國家,持有一間控股公司A,再轉投資當地另一間有實質營運的公司B,由於間接投資不能豁免,因此B公司盈餘,有可能令台灣股東被CFC課稅。 曾博昇還說,透過海外子公司所進行的轉單、投資、借款等活動,都可能被CFC提前課稅,今年應及早進行相關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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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外國公司確定2023年施行 勤業眾信:企業及個人備戰CFC稅制五大注意事項

Posted by on 1.17.22 in Tax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20117 10:52:43)眾所矚目的受控外國公司制度(CFC),即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業經行政院以111年1月14日院臺財字第1100041879號令核定,分別自112年及112年1月1日起施行,反避稅強烈風暴確定112年起席捲全台,屆時不論企業及個人都將面臨一場前所未有的稅務大變革,過往藉由將利潤保留在境外低稅負地區,不匯回台灣而延緩課稅之方式,正式下台一鞠躬。企業及個人自113年5月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起,皆將面臨CFC引發之稅務遵循成本提高及稅負增加之壓力,企業及個人已無時間再觀望,應正面積極備戰。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張瑞峰及王瑞鴻表示,CFC強烈風暴已在台灣外海盤旋多年而形成強度破表之「超級強烈颱風」,112年一旦登陸,勢必橫掃企業及個人目前所採行之對外投資稅務架構,若未妥善因應,不但稅負成本增加,也將造成資金運用壓力,企業及個人應把握下列五大重點做好防颱準備。 一、儘快檢視境外投資架構,辨認符合CFC規範之公司,把握黃金期間妥善因應方式: 張瑞峰說明,不論大規模跨國企業至個人有海外轉投資者,CFC施行後皆無法再透過境外公司保留盈餘不分配方式,規避或延緩海外股利所得,對於企業及個人稅負衝擊將立即產生;而深入探討剖析CFC稅制,仍有許多調整因應之道可降低衝擊,例如儘快於CFC生效前將其所轉投資非低稅負地區之盈餘分配至CFC公司等。建議個人及企業應把握僅剩的11個多月時間,執行「審慎評估了解影響程度、籌畫可能因應方案及因應成本、執行調整程序以降低衝擊」等三項重要應變機制以降低影響。 二、密切注意CFC施行後企業及個人所增加之申報揭露遵循義務: 張瑞峰表示,據了解財政部數年前已擬定營所稅申報時,將採用之受控外國企業(CFC)明細表,作為CFC制度施行後營利事業之課稅計算依據,該明細表要求營利事業納稅義務人須揭露CFC公司基本資訊、持股比例、收入資訊(被動所得佔全部收入比例)、員工人數、是否有實質營運活動、當年度盈餘及調整計算後須計稅之盈餘、當地盈餘分配規範、持有期間、境外稅額扣抵、虧損扣除、投資架構等資訊,據以計算當年度應依照CFC制度課稅之所得金額,可知CFC施行後勢必大幅增加企業及個人之申報遵循義務,海外轉投資狀況將一覽無遺,企業及個人應儘早檢視並評估相關資訊揭露後是否衍生員工所得、移轉訂價等額外稅務議題。 三、儘早備妥CFC財務報表: 112年生效的CFC制度涵蓋了個人及營利事業,然而個人所成立的境外公司或是為了在香港或新加坡從事金融商品投資;或是做為控股公司之用;甚至是為了從事三角貿易,王瑞鴻進一步表示,個人境外公司與營利事業所持有境外公司最大的差異在於,個人境外公司往往僅單憑海外金融機構的對帳單,做為損益的依據,並沒有正式建立帳簿憑證與財務報表,然而該境外公司之財務報表是日後個人申報CFC之所得時之必要文件,因此,個人的境外公司應儘速建立財務報表,以因應申報所需。 四、持續關注財政部對於CFC施行前,相關適用疑義之可能進一步解析: 現行CFC規範包含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及其適用辦法暨所得基本稅額條第12條之1及其適用辦法、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審查要點。張瑞峰表示,現行相關規範下仍存在許多課稅適用疑義,例如若受控外國企業為上市公司,因上市公司已受各地上市監理機關高度管理,則若CFC屬上市公司可否排除適用?又如CFC所持有之轉投資屬上市公司,同前述理由下,若轉投資之上市公司未實際分配盈餘可否排除適用? 另外,CFC公司是否僅能提示中華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編製且經所在國家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該等報表若與當地法定財務報表不一致時,是否應以當地法定財務報表為準,否則可能產生當地財務報表無可供分配盈餘,卻被要求適用CFC規範而提前課稅之情況。張瑞峰表示,若此等等適用疑義,不排除財政部於112年正式施行前,修正適用辦法或發布解釋函令核釋,因影響企業及個人CFC所得計算及因應措施,各界應密切注意。 五、調整心態,切勿心存僥倖: 個人在面對境外公司議題時,常常心存僥倖,認為稽徵機關不一定能掌握到個人境外公司的相關資訊,王瑞鴻表示,當CFC生效之後,稽徵機關還是有可能透過投審會及銀行洗錢防治通報資料等管道,掌握到境外公司之相關資訊,賭稽徵機關不會知道的時代儼然已經過去,在CFC生效後納稅義務人應該將過去「利用境外公司規避稅負」的心態,調整成「如何在CFC制度下避免多繳到冤枉稅」,然而要避免多繳冤枉稅,就必須進一步檢視自己的投資架構,隨著112年的逼近,無論是個人或是法人都要正視這個課題。 最後,張瑞峰及王瑞鴻提醒,CFC法案終於要在112年正式上路,勢將對過往境外公司之操作產生極大之影響,惟有透過系統性的了解CFC之相關規定及其帶來之影響,做好相關因應措施,方能在CFC風暴下站穩腳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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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移轉合規 四稅負不上身

Posted by on 1.14.22 in Tax

KPMG安侯建業指出,移轉農地若同時符合各項條件,包括農地為農業使用、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移轉對象為自然人、贈與或繼承對象為民法規定者等,即可享有免課贈與稅、遺產稅、土增稅、房地合一稅等優惠。 在疫情期間,有些高資產人士買農地自行耕種蔬果、蓋農舍當成休憩地方,暫離疫區,還能有足夠的居家活動空間。KPMG安侯建業執行董事張芷表示,我國目前允許自然人承購農地作農業使用,若符合一定條件者還可適用租稅優惠。惟坐落農地的農舍無法適用租稅優惠,不僅移轉需課遺贈稅,買賣農舍屬財產交易所得,也需計入個人綜所稅課稅。 在遺贈稅方面,依遺贈稅法規定,農地因繼承或贈與可免徵遺產及贈與稅,但必須同時符合三項要件,包括贈與或繼承對象必須是民法第1138條所訂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該農地必須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該農地自遺贈後五年內仍須做農業使用,如有違反,國稅局將追回遺贈稅。 在土增稅方面,我國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必須同時符合三大要件,包括該農地為農業使用、必須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移轉對象為自然人。 而房地合一稅負部分,依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若為2016年後取得的農地,只要符合農業發展條例規定為免課土增稅者,同樣免課房地合一稅。若為2016年以前取得農地,則交易所得免課所得稅。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協理林健生表示,所謂農地農用定義包括使用人符合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法令規定,且該農地非閒置,而是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設置農業設施或農舍使用。 至於交易農舍,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出售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農舍,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總額,於隔年五月報稅季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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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千萬贈兒怎節稅?7方式能選,這招最省

Posted by on 1.7.22 in Tax

今周刊 2021.12.12 Q:我是蔡先生,2018年和兄弟分家,賣掉了台北市精華地段屋齡數十年的老宅,進帳上億元,在繳完相關稅金和兄弟分完後,手邊還留有數千萬現金。 我想把售屋所得現金,分一部分大約2,400萬元給我的兒子阿哥,請問要如何移轉才能最省稅呢? A:有錢人總是「億來億去」讓人羨慕,他們的煩惱也和我們不一樣,總是會想辦法節稅,但有時誤聽讒言,節稅不成反成逃漏稅,連補帶罰得不償失。 錢要怎麼轉才能讓家庭財產持盈保泰?其實有許多合法途徑可以使用,光是善用夫妻之間贈與「免贈與稅」的規定,就能省下可觀稅金。 財產轉移前,必定要懂「贈與稅」 「贈與稅」的產生是因贈與行為而起,什麼是贈與?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的規定是「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贈與對象可以是任何人。 贈與的免稅額度是每年度220萬元,從1月1日到12月31日為一個年度。法律並未限制贈與對象,所以,若土豪今天心情好想到大街上撒錢,只要撒不超過220萬元,依規定是免稅的。 如果土豪撒的太開心,決定一擲千萬元,其他超過的780萬元仍是要繳稅的,所以要繳78萬元的贈與稅。 這法源依據是,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 兩種贈與,無須納入贈與總額 1、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2、子女婚嫁時父母贈與之財物,各自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 蔡先生想把售屋所得現金,分2,400萬元給兒子阿哥,要如何移轉最經濟?蔡先生有許多不同選項,並產生不同稅額: 1.直接贈與現金2400萬元給阿哥:應納贈與稅額=(2400-220)*10%=218萬元 2.先贈與1,200萬元給配偶,夫妻再分別贈與現金1,200萬元給阿哥:應納贈與稅額=(1200-220)*10%*2=196萬元 3.先贈與1,200萬元給配偶,夫妻分2年,再分別贈與現金每年600萬元給阿哥:應納贈與稅額=(600-220)*10%*2*2=152萬元 4.先贈與1,200萬元給配偶,夫妻分3年,再分別贈與現金每年400萬元給阿哥:應納贈與稅額=(400-220)*10%*2*3=108萬元 5.先贈與1,200萬元給配偶,夫妻分4年,再分別贈與現金每年300萬元給阿哥:應納贈與稅額=(300-220)*10%*2*4=64萬元 6.先贈與1,200萬元給配偶,夫妻分5年,再分別贈與現金每年240萬元給阿哥:應納贈與稅額=(240-220)*10%*2*5=20萬元 7.先贈與1,200萬元給配偶,夫妻分6年,再分別贈與現金每年200萬元給阿哥:應納贈與稅額=0萬元 從上列7個選項中,可以看出如果沒有時間急迫性,花6年的時間可以零稅金將2,400萬元現金移轉給兒子。 在操作上,蔡先生需注意,要先將錢匯給配偶,然後每年分別由夫妻各自的銀行戶頭,分別轉帳220萬元到阿哥戶頭,阿哥一年獲得440萬元,轉帳後最好在30日內,到國稅局申報贈與稅,雖然是0元。 如果阿哥結婚,結婚登記前後6個月內,還有父母各自100萬元免稅額。注意,如果蔡先生有3個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就為300萬元,因為算人頭每人100萬元。蔡先生的配偶,也會有300萬元的額度,這和每年毎人220萬的免稅額不同。 利用保單移轉,留意最低稅負制 另外,透過保單移轉財富是高資產族群常用的方法之一,但要注意贈與稅與所得稅相關規定,避免發生避開贈與稅但可能會需要繳所得稅。 根據基本所得稅額條例,民國95年1月1日後所購買的保單,「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時,就可能有最低稅負制,在此之前的保單則不在此規定之列。 蔡先生於2019年買一張高保額壽險保單,要保人和被保險人為蔡先生本人,滿期金2,000萬元,受益人為太太。依規定滿期金到期給付時,若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時,屬於贈與行為,可能產生贈與稅。不過,夫妻之間贈與,不論金額大小,都沒有贈與稅問題,蔡先生保單滿期太太領到2,000萬元,這是夫妻間的贈與,不用繳贈與稅。 需要注意的是,因為蔡先生此保單「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保單態樣符合最低稅負制,必須要申報所得稅,至於會不會繳到額外的稅,那是另一個問題。 本來夫妻之間財富移轉是免贈與稅的,但透過保單,反而衍生出其他稅負。最簡單的方法,是保單變更要保人和受益人為同一人,將滿期金受益人改為蔡先生,待蔡先生拿到2,000萬元後,再將現金轉給太太,這樣就不會有最低稅負制的問題,也不會有贈與稅的問題。 最低稅負制「基本所得額」6大項目: 海外所得 特定保險給付 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所得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採列舉扣除額之「非現金捐贈金額」(如:土地、納骨塔、股票等) 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綜合所得淨額」 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 特定保險給付定義: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超過3,330萬元者,扣除3,330萬元後之餘額應全數計入。 (本文作者: 樂透人生─吳家揚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節稅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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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媽幫兒女繳房貸 國稅局要追贈與稅

Posted by on 1.7.22 in Tax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爸媽如果是無償幫兒女繳清房貸、債務,或是幫兒女購入財產等,國稅局都會認定是贈與行為,將針對贈與人(送出財產者)課贈與稅10%~20%。 依遺贈稅法規定,個人以未成年者名義購買財產、二等親財產交易、以無償或不對等代價幫他人購買財產,還有無償或不對等代價幫他人還債,國稅局都會視為贈與行為課稅,若超出244萬元免稅門檻將適用贈與稅率10%~20%。 近期有部分民眾詢問父母幫兒女繳房貸的贈與稅議題,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因為只要是無償替他人承擔貸款,雖未給付資金與他人,惟已使他人獲得實際上之利益,應依該款規定視為贈與,依法申報贈與稅。 高雄國稅局舉例,張先生的兒子購買房屋,尚有房貸544萬元,如果張先生2022年以自有資金544萬元無償替兒子償還該筆貸款,扣除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244萬元後,張先生應申報贈與稅30萬元〔(544萬-244萬)x10%〕。 按照我國現行贈與稅制,若個人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後為2,500萬元以下,則適用10%贈與稅率;超過2,500萬元至5千萬元者,課徵250萬元並加徵超過2,500萬元部分的15%;超過5千萬元者,課徵625萬元並加徵超過5千萬元部分的20%。 官員提醒,若替自己家人清償債務,如房屋貸款、信用貸款或私人借款,因該行為已涉及贈與,務必申報贈與稅。此類以贈與論案件,如納稅義務人漏未申報,稽徵機關會先通知,請務必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以免補稅又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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