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想處分中國大陸的資產,須留意間接處分股權時,稅務上有二項風險,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26)日指出,首先,在認定處分收益時,陸方傾向將收益都歸屬到大陸境內,讓當地要繳的稅變多。 其次,若一次打包出售跨省市多間公司,還有可能因為各地稅局分別認定扣繳,令賣家吃虧。 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會計師劉中惠指出,有意部分退出大陸市場的台商,如何退出、如何變現、如何繳稅很關鍵,台商當然可選擇當地賣掉營運資產後,再關掉公司,但也有很多台商認為這樣太麻煩,想直接把公司賣掉。 簡單情境,可能是出售大陸子公司股權,但許多更複雜的情況,則是採用間接轉讓方式,賣掉大陸子公司上層的境外控股公司。劉中惠表示,台商可能覺得出售控股公司,可以打包賣掉整個公司及資產,想像上最方便,實際上眉角卻很多。 劉中惠指出,理論上三種處分方式都換湯不換藥,在大陸的納稅義務也相等,但大陸稅局的認定卻不太一樣。 特別針對「間接轉讓」的樣態,劉中惠表示,當整段交易產生獲利時,大陸稅局傾向將溢價歸給大陸子公司,境外公司只能按資產淨值計算抵減,舉個極端的例子,假設境外控股公司帳面上有累積虧損,計算出售公司的所得時,稅負因這樣的計算方式而增加,即便賣家欲主張境外股權,應享有溢價,但要提出有力的證據說服大陸稅局,卻相對困難。 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協理任之恒也提到,若一次性間接處分多家大陸公司,還必須分別到各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部分地區若為虧損,未必可抵減獲利公司的所得。 任之恒表示,這類樣態出售時,就需要仔細規劃,如當年美國沃爾瑪透過BVI公司交易,間接收購大陸境內65家好又多超市時,曾經藉由稅務總局的協助,確定各省市的收入分配方案,相對就比較符合股東利益。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629429?from=ednappsharing
財政部26日指出,父母將不動產移轉給子女可適用實際買賣、贈與或繼承等三種方式,課稅制度也不同,如贈與、買賣都要課徵土增稅10%~40%、契稅6%,贈與需另課贈與稅,而繼承僅課遺產稅 。 官員表示,若是父母要贈與或賣給子女不動產涵蓋土地部分,在訂定契約後,父母(出售或贈與人)需依前一次取得與出售的土地公告現值的漲價總數額,依漲價倍數與持有時間累進稅率申報課徵土地增值稅。 父母贈與子女土地,必須先按一般稅率20%~40%核課土增稅,若為父母實際出售土地給子女,則可適用一生一次(90.75坪以下都市土地或211.75坪以下的非都市土地)或一生一屋(45.37坪以下都市土地或105.87坪以下非都市土地)優惠土增稅率10%,其餘買賣情況土增稅率則為20%~40%。至於繼承則免課土增稅。 而父母若為贈與或買賣移轉不動產給子女,則子女(買方或受贈人)必須額外負擔契稅,也就是按房屋評定標準價格6%課稅,以J雙北市而言,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多在300萬元~1千萬元。 除此之外,贈與還要另外課徵贈與稅,減除每人每年220萬元贈與免稅額後,若贈與財產價值為2,500萬元以下者適用10%贈與稅率,超過2,500萬元至5千萬元部分為15%贈與稅率、超過5千萬元部分皆為20%贈與稅率。 官員也指出,若採用繼承方式僅需課徵遺產稅,免課土增稅、契稅等,遺產稅免稅額為單件1,200萬元另有六大扣除額,逐項減除後,遺產淨額在5千萬元以下適用10%遺產稅率,超過5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為15%贈與稅率,超過1億元部分皆為20%稅率。 舉例來說,父母傳承不動產給子女,契稅皆相同,惟買賣可另外使用土增稅優惠,而贈與還要另課贈與稅,因此贈與較划算。但如果以繼承遺產方式,因繼承人免課土增稅、契稅,僅需減除遺產免稅額與扣除額後,課徵遺產稅率10%~20%,為三種課稅方式最優惠。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494041.html
因應房地合一稅2.0上路,現在富爸爸若想為家族置產,須考量哪些法規影響?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建議,可以先考慮要採贈與、出售或未來繼承,一併考量三類傳承形式的稅負影響;其次,若有意長期持有,再考慮成立家族控股公司,讓法人長期管理家族的不動產。 安永家族辦公室執業會計師林志翔指出,高資產人士為傳承財富,稅務是一定要考慮的面向,先談談贈與及繼承的面向,贈與的免稅額較低,每人每年只有220萬元;但如果把房子產權留著,未來以繼承移轉,遺產稅免稅額就有1,200萬元,稅率門檻也較贈與稅低。 然而除了表面上的免稅額及稅率,林志翔指出,贈與和繼承還有另一項關鍵的差異,在於贈與要額外課徵土增稅,繼承卻不用,如果要移轉給二代的是家族早年取得的老房子,採身後繼承的模式,就可以省下一大筆土增稅。 但無論是贈與或繼承,都有個大缺點,林志翔表示,經過贈與或繼承的不動產,如果兒女未來有打算再移轉,計算房地合一稅時,會以房地現值來計算成本,低於市價很多,也就會可能被課到很多房地合一稅。 林志翔建議,如果二代財力允許,並考量未來賣房、換房的可能,富爸爸們也可以考慮利用買賣的形式,規畫讓二代出價買下該筆不動產,以免未來要繳納高額房地合一稅;要是過戶的是老房子,傳承時還能適用舊制申報,土地部分不課稅。 最後,林志翔建議,家族手上如果持有商辦性質不動產,且有意長期持有、獲得穩定收益,還是可利用家族控股公司來經營,一方面可以避免個人驟逝、產權被多人繼承的爭議;另一方面,採長期持有,才不會被房地合一稅2.0的重稅影響。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588606?from=ednappsharing
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將在8月14日落日,屆時台商無法再適用優惠稅率10%。安永(EY)8日指出,未來台商個人有海外所得匯回需求,須採用解釋令方式回台並列入基本稅負,以境內外各項所得加總減除670萬元免稅額後適用20%稅率,稅負可能將翻倍。 安永(EY)稅務諮詢服務執業會計師林志翔指出,資金專法落日後,未來台商資金回台須適用課稅解釋令,以各項判斷原則如資金性質、應課稅所得判定、區分課稅年度、稅務居民身分等試算海外所得。 林志翔指出,如果資金是本金、借貸款項不課稅,而海外課稅所得若超過五年(短報)或七年(漏報)核課期間或不屬台灣稅務居民,同樣免課稅。待完成解釋令審查後,台商回台資金僅海外所得課稅。 個人計稅方式為海外所得、保險給付金逾3,330萬元部分、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綜合所得淨額、分離計稅股利、自2021年後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等七大項目須計入基本稅負制,減除個人免稅額670萬元後,超出部分適用20%稅率、即為基本稅負。若基本稅負超過綜所稅,則個人要補繳差額。 至於企業計稅方式為海外所得併入營利事業所得課稅,適用營所稅率20%,相比資金專法優惠稅率10%等同於稅負翻倍。 另依立院決議,財政部預計在資金專法落日後的一年內報請行政院核定個人及營利事業CFC(受控外國企業)制度施行日期,安永推測CFC制度最快2022年1月1日上路。 林志翔建議,台商個人可將境外公司(CFC)海外資金匯回到個人身上並舉證資金來源為原出資額,例如股東投資款項非屬海外所得,可適用免稅規定,但必須提出資產負債表、足資證明借貸事實文件。 若台商繼續持有境外公司則須檢視股權結構、持股比例、依循會計師記帳簽證並檢視稅務居民身分,以因應未來申報規定。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486130.html
受台灣人控制之境外公司課稅新制度(CFC),因前年立法院通過境外資金匯回專法附帶決議之要求,可望於110年8月14日專法落日後一年內明確施行時間。施行後個人須申報CFC所得,並檢附關係結構圖、境外公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等七項資料,另要備妥持股變動明細等二項文件。這其中以境外公司的財務報表準備上最具挑戰與風險。 境外公司現行普遍未記帳,更別說要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故重建財務報表會是個人在新制度施行前首要解決的棘手問題。 不同型態的境外公司,帳務處理及財報編製的複雜程度也有不同。例如個人透過境外公司投資大陸,境外公司僅須依大陸公司的財報認列投資收益與必要調整,相對單純。但若涉及入帳基礎及會計評價問題,例如從事金融商品投資之境外公司,金融商品帳務上究竟應認列為以成本衡量、市價衡量或備供出售,不同的會計科目將產生不同的CFC所得,連帶影響個人的稅負。 另外前述財報重建後是否會曝露其他非CFC稅務風險,例如以往與個人因資金調度需求有所往來,或者有些交易原始憑證未適當保存,這些交易如何認定與入帳,也是難題。 更有一類從事貿易之境外公司,通常涉及兩岸三地的利潤分配,與所留置利潤是否符合移轉訂價規範之問題,此類衍生的稅務風險,亦應一併注意。 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依法可以由境外公司所在地會計師或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法規亦同意個人有其他文據證明財報真實性,並經戶籍地稽徵機關確認時,可不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但由當地會計師查核簽證可能嗎?自行提示其他文據證明舉證容易嗎? 由境外公司當地會計師簽證,先不論成本可能都比由台灣會計師簽證高,依法境外公司財報須按中華民國認可之財務會計準則編制,加上前述所提重建報表可能的問題,實務上,要找到當地了解台灣規範且完整理解相關問題的會計師實在困難。更不要想若不經會計師簽證,恐只是徒增徵納雙方困擾而已,此部分後續專欄將進一步探討,所以在CFC施行前,個人應尋求專業會計師之協助,妥善檢討財務報表相關議題並思考因應之道。 (作者是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本文由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施松伯協理、江佑婷經理共同完成)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566760?from=ednappsharing
隨G7財長會議近期就全球最低稅負制(GMT)達成共識,還有我國受控外國公司(CFC)最快2022年上路,KPMG安侯建業指出,大型台商企業可能將面臨雙重租稅夾擊。 全球最低稅負制以美國總統拜登所提的實質稅率15%版本最具代表性,KPMG安侯建業表示,雖然中小型台商或投資地區稅率高於標準者不受影響,但少數大型台商企業若在海外低稅率地區設置投資架構、且實質稅率未達標準,可能被當地政府依全球GMT制度補課稅負。 此外,隨資金專法落日與因應立院附帶決議,財政部最快2021年下半年將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台版CFC制度、最快2022年上路,估計台資企業設在BVI(英屬維京)、開曼群島等租稅天堂至少上萬家紙上公司將強制列為課稅對象。 依台版CFC規定,個人、企業若持有低稅率國家(營所稅率低於14%)海外公司50%以上股份或重大影響力,國稅局可採實質課稅原則,將海外紙上公司獲配股利按持股比率認列國內企業海外投資收益。 一旦進入台版CFC課稅範圍,台商個人需依照最低稅負制計稅,扣除每人每年670萬元基本免稅額後,剩下的境內外所得必須合併課徵20%稅負;而台商企業海外投資收益需列為收入適用20%營所稅負。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會計師劉中惠指出,在台版CFC原則下,紙上公司架構可能導致租稅負擔較直接投資更重,像是100元股利,投資國先扣繳股利稅負10%,剩下90元匯回紙上公司股利又依CFC方式課20%,實質租稅負擔為28元,比起直接投資當地國、100元股利匯回台灣股利課稅20元更高。 不過,劉中惠表示,部分台商客戶以大陸為營運重心轉投資他國且不考慮匯出,因大陸對境外投資收益課稅採「間接抵免法」,在海外股利扣繳稅與所得稅皆能列入扣抵範圍,可消弭重複課稅問題。
房地合一稅2.0實施後,將會追溯適用所有2016年後取得的房地產,不過在配偶之間,仍有一項優惠規定,北區國稅局指出,若是取得配偶贈與的房地,日後出售時,有機會適用舊制交易規定,或是適用較低的稅率。 官員表示,房地合一稅2.0即將在今年7月1日正式上路,部分舊有的函釋規定,也可以一併繼承適用,其中針對原本受贈取得的不動產,如果贈與來源是配偶,等到日後出售時,可以依據配偶相互贈與前,原本取得該房地的日期,作為取得日,或是將配偶原來的持有期間,合併到目前持有方的持有期間計算。 這項規定具有二個意義,官員表示,首先,如果這筆不動產原本就是適用房地合一稅1.0的案件,也就是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不動產,配偶雙方的持有期間可以合併計算。 房地合一稅2.0規定,個人持有房地未滿二年就出售,要課45%所得稅;持有超過二年、未逾五年,課徵35%所得稅,官員表示,假設陳小姐在2018年買了一筆房地,2020年將房子過戶(贈與)給老公張先生,張先生則在今年把房子賣掉,那麼這筆房地,可視為持有三年,適用比較優惠的稅率。 第二項優惠,在於還有機會適用房地交易舊制,官員表示,根據財政部函釋,配偶間互相贈與的房地,假設贈與前原始取得的時間,早於2015年12月31日,這筆房地還可以視為舊制交易,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課徵,其中土地交易所得更免稅。 官員表示,原本是由配偶贈與取得的不動產,在計算出售房地所得時,還可以減除過去配偶的取得成本,譬如張先生賣房時,就可以列報陳小姐原本購入房地的成本,以及因改良、移轉該房地所支付的成本費用等。 針對適用房地合一稅的案件,官員強調,交易不論賺賠,都有義務進行申報,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隔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申報。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550820?from=ednappsharing
勤業眾信(Deloitte)21日指出,中國大陸稅務機關對於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查趨嚴,依現行準則,若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者屬於無實質經營、無稅收居民身分證明等七種情況,可能無法適用稅收協定優惠如中港股息分配享5%優惠扣繳稅率。 加強執行對外簽署的所得稅收協定,大陸2018年2月初頒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9號公告」,針對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者訂定為「受益所有人」並公布各項判定準則。 大陸稅收協定包括雙邊或多邊租稅協定,若在簽署國或地區投資獲配股利、權利金、利息收入等,可適用協定享優惠扣繳稅率,同時可避免雙重課稅。 勤業眾信稅務部會計師廖家琪表示,依照大陸9號公告,若受益所有人涉及七種情況可能將無法適用稅收協定優惠,包括經營活動不構成實質性經營活動、無實質投資控股管理活動證明、金流與人力紀錄等未具備明顯實質經營事實、無法提交合格稅收居民身分證明、於收到所得12個月內需支付五成以上給第三地、對所得或財產權利無實質支配或擁有權,還有不適用9號公告穿透規定者。 舉例來說,若台商透過香港投資大陸公司,於大陸公司盈餘分配至香港公司時有機會享受中港租稅協議,適用5%優惠扣繳稅率。 不過,如果大陸稅局判定該申請人(香港公司)無實質營運等情況且判定不符合受益所有人定義,則無法適用中港租稅協議,扣繳稅率將恢復為10%。 另外,勤業眾信提醒,大陸稅收協定針對受益所有人審查程序現已改為事後備案制,廖家琪指出,台商雖可先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優惠扣繳稅率,但大陸稅局後續若判定申請人實際情況不合規,仍會補徵稅款和滯納金。 廖家琪建議,台商未來若有計劃新設或直接收購大陸公司,並安排與大陸稅收協定國做為投資方者,應提前評估股東投資條件、實質營運活動規模等面向,需符合受益所有人定義才能享有稅收協定優惠。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477889.html
房地合一2.0即將於7月1日上路,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會計師葉建郎指出,在房地合一2.0實施後所為之處分,仍應依土地取得時點判斷是否有新制的適用。 若土地是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則適用舊制,其個人之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然如經認屬經常性、持續性以營利為目的從事不動產銷售之營業活動,而視同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分配之營利所得,將有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虞,最高稅率為40%。 若土地是在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於今年7月1日以後處分,將適用房地合一2.0之新制。而房地合一2.0相較於房地合一1.0,除將房地銷售認屬短期性應適用較高稅率之持有期間由2年延長至5年外,並規劃對於認屬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處分不動產,包括個人買賣房地、以自有土地自地自建或與營利事業合建,應直接課徵個人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房地合一2.0適用稅率依原不動產持有期間,2年以內為45%,2至5年為35%,5至10年為20%,10年以上為15%,並且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而土地持有期間在5年以內者,適用之稅率為20%,無須視同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分配之營利所得。此對於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銷售之稅負,可能會有較房地合一1.0減輕之情形。 例如個人甲以2016年7月1日取得之土地與建設公司合建,於2021年6月30日以前銷售房地,且符合房地合一1.0認屬營利行為而構成營利事業之要件,應計算個人之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為40%。 然而,若甲是在今年7月1日以後銷售房地,由於係適用房地合一2.0,如可無須視同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分配之營利所得,而直接課徵個人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則適用稅率為20%,其持有土地期間逾10年者,為15%。 最後,葉建郎提醒房地合一2.0對於個人買賣房地及以自有土地自地自建,在按個人課稅規定辦理時,由於非屬與營利事業合建之情形,其原不動產持有期間在5年以內者,仍有45%或35%稅率之適用。鑑於土地及房屋課稅過程及規定複雜,針對個人從事之不動產交易,是否涉及營利行為及在房地合一2.0實施後之課稅影響,宜洽詢專業機構意見,以掌握可能的稅負並做好交易籌劃。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house/housinginvest/479256.html
因應7月1日房地合一稅2.0上路,財政部今(11)日發布相關子法規,為避免影響非自願出售不動產的賣家,因而遭到重稅懲罰,羅列個人七種、營利事業四種,合計11種可排除適用短期交易重稅的豁免樣態。 財政部指出,隨著日前《所得稅法》修正,房地合一稅2.0即將在今年7月1日上路,最近也會陸續發布相關子法規,本次公告內容為個人、營利事業非自願交易房地情形等二項配套,個人及營利事業因為非自願因素,因而必須脫手房屋、土地的情形,得適用20%稅率課稅,不會因短期交易,而被課徵最重45%重稅。 房地合一稅2.0重點在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根據即將上路的法規,出售持有二年以內的房地,適用45%稅率;出售持有超過二年、未逾五年的房地,應適用35%稅率;財政部表示,過去營利事業未納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不過從7月1日開始,也會比照個人課稅方式,依前述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 然而有部分交易情形,可能是出於非自願性因素,而必須短期內將不動產脫手,財政部表示,為避免此類交易案件被課徵重稅,因此本次公告相關子法規。 首先,在個人方面,財政部表示,共有七種非自願樣態,可以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2.0。其中有六種是依據舊版房地合一稅的規定,包括個人因調職及非自願離職、遭他人越界建屋、依法遭強制執行、因重大疾病或意外需支付醫藥費、持保護令避開家暴相對人,以及繼承房屋後,未經同意遭其他共有人出售房地持分等,上述六類樣態,未來依然可排除適用重稅。 財政部指出,本次為個人非自願賣房,新增第七種豁免樣態,即個人繼承取得不動產及相關房貸後,因為沒有資力償還繼承到的本金及利息,因此必須賣房償債,此種樣態即便是短期出售,也屬於非願交易,可以只依20%稅率課稅。 至於營利事業方面,也公告四項非自願出售樣態,財政部指出,其中三項參考前述個人非自願出售情形,營利事業若因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無力清償債務致遭強制執行,以及未經同意遭其他共有人出售共有部分房地等,屬於非自願出售。 財政部表示,營利事業非自願售屋還有一種特殊的樣態,主要針對金融業,因行使抵押權取得不動產,或因行使質權符合條件的公司股份,卻依《銀行法》第76條或相關法律規定,必須在取得日起算四年內處分該財產,也列為第四類非自願樣態,僅依20%稅率課稅。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21/5526969?from=ednappsha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