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宗教捐贈風氣盛行,會計師提醒,比起單純小額捐款,家中親友、長輩若有大額捐款,全年累計金額超過新台幣220萬元,且是捐給非財團法人機構,可能需另繳遺贈稅,建議先向國稅局申報,避免事後面臨補稅或罰鍰。 多數民眾都有捐贈可於隔年5月申報綜所稅時選擇列舉扣除的概念,但卻經常忽略遺贈稅風險。KPMG安侯建業稅務會計師吳能吉提醒,進行有特定目的或對象的宗教捐贈,且金額大於220萬元時,記得要向國稅局申報,審查是否屬免稅範圍。 遺贈稅法規定,個人當年度贈與(含捐贈)總額累計超過220萬元,應於30天內申報,若贈與對象為「財團法人」,且符合「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規定,該筆捐贈可免課贈與稅,但須經國稅局審查並取得「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同樣的,子、孫等繼承人將去世親友財產捐贈給寺廟,想要免稅,也要符合不計入遺產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的規定才行。 吳能吉建議,只要贈與大筆金錢或等值實物給宗教機構,記得要先向國稅局申報,審查後取得不計稅證明書,再進行財產捐贈,避免先完成捐贈,事後未通過國稅局審查,導致需補稅、罰鍰的爭議,讓捐贈美意蒙上一層灰。 另外,值得留意的是,綜所稅捐贈抵稅的條文規定,只要捐贈對象是依法向內政部、縣(市)政府立案登記的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即符合資格,但遺贈稅法捐贈免稅相關規定,則僅限對「財團法人」的捐贈,規定並不相同,值得特別留意。 吳能吉舉例,張先生捐贈220萬元給子女,之後又捐款300萬元予當地寺廟,隔年5月申報綜所稅於限額內列舉扣除(以綜合所得總額的20%為上限),不過,事後國稅局也查到,張先生捐贈的寺廟雖已向內政部立案登記,但非屬財團法人,這筆捐贈必須課徵贈與稅,因需另補稅30萬元並開罰。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302921?from=ednappsharing
伍先生的小孩很優秀,在美國唸醫學院。這一年年初,他匯了330萬元給小孩,匯款之後,才想到要去台北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原以為超過220萬元贈與免稅額,要繳11萬贈與稅,最後,經稅務員的輔導,一毛錢的贈與稅也不用繳。怎麼辦到的? 伍先生在櫃枱申報時,台北國稅局的稅務員先問他,為什麼沒有分兩筆匯?他和太太一年各有220萬元免稅額,兩人合計有440萬元免稅的贈與額度,夫、妻兩人分別匯款給兒子,就不用繳贈與稅了。伍先生一臉懊惱表示,事先沒想到有贈與稅問題,水單只填一張,以自己名義匯款。 (330萬元贈與總額-220萬元免稅額)×10%贈與稅稅率=11萬元贈與稅。 就在伍先生填寫申報書時,稅務員突然攔下他。翻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給他看,第20條列出八種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其中第四款是「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伍先生的兒子讀醫學院,學費很高,可以作為減項。稅務員特別說明,實務上必須實報實銷,要有單據的才能認列。 伍先生納悶:匯款是給今年的用度,今年才剛開始,大半還沒有支付,怎麼實報實銷?稅務員讓他回去找找,有憑據,能舉證的就行。 伍先生再來到國稅局時,真的帶來憑證,金額最高的是註冊單,兒子讀的是美國有名的大學,提出學籍資料、註冊單,舉證支付教育費。還提出新買一台11萬多元筆電的單據,也算在教育費中。兒子在美國是租房子,與房東簽了租賃契約,這契約也帶來了,租金屬生活費。 伍先生問:食、衣、行等,怎麼提憑證?稅務員解釋,沒有單據的,就不能作為減項,贈與稅會給220萬元的免稅額,就是考慮到有些生活開支提不出單據,沒單據的部分全算在220萬元中。 稅務員算算,伍先生提出的單據可供認列的金額已超過100萬元。加上220萬元的免稅額,贈與的免稅額度逾330萬元,已超過贈與總額,贈與稅金額為零,不用繳。 台北國稅局官員特別提醒伍先生,今年他的免稅額已經幾乎用完了,如果他有用自己的名義再次匯款給兒子,一定要來申報贈與稅。官員表示,銀行會把大額匯款資料報給中央銀行,在洗錢防制法實施後,匯款目的等也要填寫清楚,所以,稅捐機關可以掌握相關資料。漏報贈與稅要補稅罰款的。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294058?from=ednappsharing
父母有一人過世,如果留有遺產,不少人會選擇放棄繼承權,把房子或現金,全數留給還在世的爸爸或媽媽,以示孝心。專家說,這種孝順方式可能惹出大麻煩。 新北市最近就有一個案例。新北市地政士公會公關主委鄭文在表示,家住板橋的張爸爸和老伴同住,育有二男二女共四個小孩,子女們都已經成家立業,子孫滿堂,有人並長年在美國經商。 今年1月,張爸爸過世,名下留有板橋一間市價千萬房子,以及300多萬現金存款,四個小孩連絡討論後,為讓媽媽頤養天年,毫無顧慮,決定一起向法院遞狀拋棄繼承權,把現金和房子全部留給媽媽。 鄭文在說,在他們四人決定去法院之前,公會透過他們朋友得知此事,立刻決定出手阻止。 他說,原因很簡單,依照民法1138條規定,若子女拋棄繼承權,孫子輩就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如果他們真的向法院完成拋棄繼承,媽媽並無法單獨繼承,而是繼承權由媽媽和四名子女,轉變成媽媽和多位孫子女一起繼承。 如此一來,原本單純五人繼承,瞬間變成複雜的數十人繼承,除非連孫子們一併拋棄繼承權,但孫子女中有未成年人,還有人歸化為美國人,要全數辦理放棄,將是一項超大工程,想到就令人頭皮發麻。 鄭文在說,經過公會解說,四人恍然大悟,並接受建議,改採協議分割遺產的方式辦理,將想分配給媽媽的不動產及現金等,透過分割協議書載明同意分配給媽媽,如此可以達到盡孝的目的,也可避免繼承權的複雜化。 至於辦理方式,兄弟姊妹四人只要在遺產分割協議書中簽名,載明同意分配即可,即使分配0元也不會影響繼承登記的進行。 鄭文在表示,繼承權是一堂生活中必修的學分,向前延伸可以透過意定監護、遺囑、信託等配套完成,建議有機會就應超前布署,並多問問專業地政士或是律師意見,好的規劃事半功倍,錯誤的處理,可能事倍功半。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21/5294643
高資產人士運用家族信託傳承財富,當心三種情況可能被課贈與稅,中區國稅局表示,只要信託契約讓他人受益,包括立約時、契約中變更,以及追加信託財產等情況,都視為贈與,應申報贈與稅。 官員表示,最近股市投資熱絡,有些金字塔頂端的高資產家庭,會選擇運用信託的方式投資,譬如找銀行規畫股利贈與信託,讓家人也能享受到股市投資的獲利。 然而在這種特別的信託關係中,就會涉及到贈與稅的議題,官員表示,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規定,信託關係當中,如果涉及到下列三種情形,將依法課徵贈與稅。 官員表示,第一種情況比較單純,就是在信託契約立約時,就明訂信託利益的受益人為他人,不是委託人;第二種情況,則是在原有的自益信託契約當中,把受益人的角色,變更為非委託人的他人。 至於第三種情況,比較像是前二種情況的延續,官員指出,如果信託契約的受益人已經是他人,那麼當委託人追加信託財產,就會讓受益人(非委託人)享有信託利益增加,因此其增加財產價值的部分,也要歸類於贈與行為。 以股票信託為例,官員表示,先前審核到一件張先生的案件,他在2019年底,用名下的股票財產成立信託契約,原本明定到期時,是以本人為信託利益的受益人;不過在2020年中,他決定變更受益人,讓兒子獲取未來的信託利益。 官員表示,這種情形便符合第二種情況,變更受益人的行為,相當於將原本享有的信託利益,贈與到兒子身上。 無論是上述三種模式的任何一種,官員表示,應於贈與事實的發生日起算,於30天內申報贈與稅,贈與金額的部分,則是依遺贈稅法第10-2條規定計算。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277387?from=ednappsharing
歐盟近日公告最新稅務黑名單,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指出,雖然本次名單較無太大變化,但台商應留意,香港、新加坡等低公司稅地區,已經開始受到歐盟緊盯。 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會計師林棠妮指出,歐盟於本周頒布最新版本的租稅不合作國家名單,主要變化在於將多明尼加納入黑名單,而巴貝多則從黑名單除名,土耳其則歷經多番交涉,目前還維持在觀察名單當中。 以台商愛用的境外公司據點而言,林棠妮表示,包括開曼群島、BVI及百慕達等三個地區,本次都未被列入黑名單當中;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討論過程當中,許多歐盟會員國都認為,本次名單未能涵蓋大部分低稅率國家,更點名香港、新加坡、荷蘭及盧森堡等地區,也是未來租稅合作上應留意的對象。 林棠妮指出,包括開曼群島、BVI等地,近期都配合歐盟建立經濟實質規範,台商或許對荷蘭、盧森堡較不熟悉,但是卻很多轉移陣地到香港或新加坡設立公司,如果歐盟開始盯上當地的避稅行為,對台商而言就是個警訊。 林棠妮表示,相關地區由於離岸所得免稅制度,其實已被歐盟關注一陣子,近年來國際合作針對移轉訂價的查核,相關資訊揭露及交換制度日漸成熟,假設仍有「無根台商」,應開始評估,選擇合適地區落地納稅。
歐盟於22日頒布最新版本的租稅不合作國家名單,巴貝多(Barbados)成功除名,多明尼加(Dominica)則被新增到黑名單中。土耳其經多番交涉,終獲再次延長改善期限至本年5月底,需持續提升其租稅透明度及資訊交換,目前尚維持在觀察名單當中。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協理任之恒提醒,雖然台商常用的開曼群島、BVI及百慕達三地尚未被入列,然於歐盟議會1月的內部討論中,早已引起軒然大波。不少會員國均抨擊,歐盟頒布的租稅黑名單與民間機構大相逕庭,未能涵蓋大部分低稅率國家,過程亦缺乏透明性及公開諮詢,整體而言,公信力十分存疑。 任之恒表示,隨著全球經濟體系趨向數字化發展,歐盟內不少聲音認為,單以經濟實質立法的方向消弭租稅天堂所造成的有害租稅競爭,已不合時宜。部分成員國提議應該參照BEPS 2.0行動方案的精神,訂定最低有效稅率標準,甚至對所有法定稅率為零的國家或地區,自動列入租稅黑名單。 任之恒認為,此舉茲事體大,稍一不慎可能引起國際資本市場動盪,短期內未必付諸實行,更似宣示意味。不過,這些境外地區未來在經濟實質或其他法令監管上,必定越趨嚴厲,台商務必謹慎應對,不可心存僥倖。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會計師林棠妮舉例,此前因應經濟實質規範,台商不可通過這些境外地區進行轉單或收取服務費等交易,便轉移陣地至香港或新加坡等地。林棠妮提醒,後續如能實際上建置經濟實質,進而在這些地區納稅或爭取享受其他財稅優惠政策,固然是好事;但最怕台商重組交易流後,又在這些地區主張離岸免稅,便如同從一個避稅天堂轉到另外一個避稅天堂,而沒有實際上的經濟實質,在本質上針對此收入還是沒有找到一個地區繳稅。 林棠妮提醒,除了法定營所稅稅率為零之地區外,香港、新加坡、荷蘭及盧森堡等地亦於歐盟議會中被點名關注;而離岸所得免稅制度亦早被歐盟釘上。配合各國對於移轉訂價的查核雷厲風行,加上移轉訂價文檔的披露以及交換制度日漸成熟,無根台商必須找對地實際落地繳交應負擔的稅負,才是長遠因應之道。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3/5272647?from=ednappsharing
我國《民法》將夫妻財產制種類區分成「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兩大類。實務上,大部分台灣的夫妻都沒有約定財產制,因此「法定財產制」是現行夫妻財產制中最普遍的種類。立法院院會於去年底三讀的民法第1030條之1修正案,主要就是針對實務上最多人適用的「法定財產制」進行修正。 針對夫妻「法定財產制」以及本次修法,提醒以下六點建議。第一,白手起家的夫妻,原則上,法定財產制消滅時,例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情形,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和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 舉例來說,夫妻白手起家,丈夫離婚時財產剩1億元,妻子財產剩5,000萬,夫妻離婚時,妻子可以向丈夫請求差額5,000萬元的一半,也就是2,500萬元,但在計算時,如有婚前財產、繼承、無償取得財產,則須排除計算。 第二,不是所有財產都需納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計算。在計算時,須扣除婚前財產、繼承、無償取得財產以及慰撫金。例如,丈夫離婚時財產剩1億元,妻子財產剩5,000萬元,但丈夫的1億元財產中,有8,000萬元來自繼承的不動產,而妻子的5,000萬元則全數為創業收入。 因此,在計算上述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時,丈夫只有2,000萬的財產要列入計算(1億元-8,000萬元),夫妻離婚時,丈夫反而可以向妻子請求差額3,000萬元的一半,也就是1,500萬元。 第三,婚前財產、繼承、無償取得財產雖然不須納入計算,但前述財產在婚後所生的孳息,則須納入計算。因此,假設夫離婚時財產剩1億元,妻子財產剩5,000萬元,但丈夫的1億元財產中,有8,000萬元是來自於婚後繼承的不動產,另外2,000萬元是屬於所繼承不動產的租金收入,妻子的5,000萬元則全數為創業收入。 所以在計算上述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時,丈夫繼承的不動產8,000萬元不計入,但2,000萬元的不動產租金收入仍要列入計算,夫妻離婚時,丈夫可以向妻子請求差額3,000萬元的一半,也就是1,500萬元。 第四,丈夫或妻子各自擁有的資產,如果分不清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時,會被納入婚後財產計算。實務上,金錢最容易混在一起,而分不出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如果未來離婚時不想「人財兩失」,仍保留自己婚前金錢的人,可以考慮將婚前的金錢,單獨存放一個專戶,並與婚後的金錢帳戶加以區隔使用 第五,本次修法後,對於不務正業、不負擔家庭責任的配偶,想透過離婚分配高額的財產致富,將會變困難。依本次修法內容,夫妻的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導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也就是說,法院進行裁判時會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的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的長短、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的經濟能力等因素來作考量。 第六,如果夫妻雙方未來不想有上述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困擾時,則可選用「約定分別財產制」,讓各自的財產,依照各自的金錢觀念管理,以後即使離婚,也不會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問題。 (本文由資誠稅務諮詢顧問公司董事鄭策允口述,記者鄭鴻達採訪整理)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265997?from=ednappsharing 文章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265997?from=ednappsharing
財政部指出,2020年我國房市升溫,台商資金回台投資,買進不少土地以設廠。官員提醒,若土地上面仍有老舊建物,由賣方先行拆屋、清除地上物品再移轉土地,若賣方適用房地合一稅,可將拆除費、建物未折減餘額等兩大成本抵稅。但如果賣方適用土地交易舊制,因土地交易所得免課稅,拆除費等成本無法抵稅。 依照1987年函釋規定,營利事業出售其持有的土地,地上房屋應該依合約騰空再交付給買方,必須拆除地上房屋,若是該房屋帳面還有未折減餘額,則拆除費與未折減餘額可以視為土地出售實際成本。而個人賣地也能比照辦理,可以將拆除費與未折減餘額列為出售土地成本。 不過,土地交易可區分為舊制與房地合一新制,在舊制下,土地只有按公告土地現值所計算的土地漲價額度課徵土地增值稅,不會列入所得稅課稅範圍、所得額為0元,因此拆除費、建物未折減餘額等不能抵減所得稅。 若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也就是土地為2016年以後取得,土地交易所得為出售價格減除拆除費等成本,剩下餘額計入營所稅。 官員舉例,一家公司2018年陸續出售2012年、2017年取得的A、B兩筆土地,依契約規定地上房屋於交付土地時應清除騰空,該公司在A、B土地各花費30萬元拆除費,而兩筆土地上面房屋未折減餘額皆為100萬元。 公司在2019年報稅季時申報A土地交易適用舊制、免課所得稅,所以A地的拆除費、未折減餘額無法再抵稅。 但是公司在2019年報稅季時也要申報B土地交易所得,因為B地適用房地合一新制,土地交易所得需計入營所稅,若是出售價格為400萬元,土地取得成本為100萬元,公司在申報營所稅的時候,土地交易所得售價依序減除取得成本、未折減餘額、拆除費等,剩下170萬元仍然要計入營所稅,實際稅負為34萬元。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414315.html
繼承到老家傳下來的農地,可適用遺產稅免稅規定,但必須在繼承後五年內持續維持農用,南區國稅局表示,包括協議分割農地、與他人交換等值農地等,都可能會遭補徵遺產稅。 官員表示,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遺產當中如果包括農用農地,那麼土地及地上農作物,都可以全數免徵遺產稅,但繼承人若在繼承後五年內,沒有持續將土地作農業利用,將會被追繳應納稅負。 值得注意的是,官員指出,法律所規範的主體,不只是農地本身必須農用,「繼承人」持續持有該筆農地,也是法令規範的重點之一。 舉例而言,假設爸爸生前與遠房親戚共有一塊農地,爸爸死後由兒子繼承共有持分,兒子與親戚協議,決定分割土地不再共有,官員表示,一旦分回的土地少於原有持分,土地又還在五年內列管期,將視為農地不再由繼承人農用,國稅局會就土地分割後短少的部分,依比例補徵遺產稅。 即便繼承人還是持續務農,但是在免稅農地繼承後五年內,將土地與他人的農地等值交換,就算交換前後的土地價值相等,也與免稅要件不符,要追繳遺產稅。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256672?from=ednappsharing
先生在過去曾將不動產過戶給妻子,等到未來妻子要出售時,申報房地合一稅可留意,包括取得時間、取得成本等二項主要課稅因素,都可以依相互贈與前一次取得時機為準。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取得配偶贈與的房屋及土地,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不必計入贈與總額,所以在贈與過戶的當下,就不用煩惱課稅的問題;不過等到未來出售時,不動產交易所得課稅方式複雜,因此必須好好了解影響課稅的因素。 官員指出,首先最主要的影響因素,在於取得時間的認定,官員表示,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應適用房地合一稅,在那之前取得的房地則是適用舊制;在適用房地合一稅的情況中,短期持有便轉手出售,又可能會依較重的稅率課稅。 因此特別針對曾在配偶間移轉過的房地產,官員表示,為了更符合納稅人的利益,因此等到要出售時,可用配偶間第一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地的日子作為取得日,並據以計算持有期間、認定是否適用房地合一稅。 舉例來說,林先生跟陳小姐是夫妻,林先生在2017年初購入一套公寓,2019年中將這套房地贈與過戶給陳小姐,這個過程不用課贈與稅;而陳小姐後來跟林先生商量好,最後在2020年底出售該房地,那這套公寓的原始取得時間,就應以林先生2017年取得時為準,出售前持有期間已超過二年。 除了持有期間認定會有差別,官員表示,在計算申報房地出售所得時,贈與的時間點也是依配偶間第一次相互贈與前,原始取得該房地的日子為準,如果是買來的,出售時得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如果配偶手上的不動產本來就是受贈或繼承而來的,出售時則可以減除繼承或受贈當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並按政府發布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計算。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203421?from=ednappsha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