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將境外財產贈與子女,一樣要依法申報贈與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近期查獲一案,父親將境外投資獲利從國外直接匯給兒子,想規避贈與稅,被國稅局查獲,補稅加罰逾200萬元。 南區國稅局表示,只要是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將持有的境內或境外財產贈與他人,就應該申報並課徵贈與稅,包括動產、不動產等都屬於財產範圍,民眾傳承財富給子女,記得留意相關規定,若有贈與行為,應在30日內主動申報。 近期國稅局就查獲一案,一位甲君於2019年才剛成年,當年度就陸續取得某境外公司匯入資金累計達50萬美元(約新台幣1,600萬元),甲君聲稱是境外投資所得,但無法提出投資證明。 國稅局認為,甲君剛成年,是否有能力從事如此鉅額投資值得懷疑,經過深入追查後發現,實際上投資這家境外公司的是甲君父親,父親為避免在國內資金移轉被國稅局查核,因此直接從國外公司帳戶分次匯款給兒子,想藉此規避贈與稅,但仍逃不過稅局法眼。 國稅局認定此案屬於贈與稅案件,扣除每年贈與免稅額220萬元後,補稅加罰逾200萬元。 官員表示,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是「屬人」兼「屬地」主義,依規定,只要是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內的國民,不管是贈與境內或境外財產,都應依法繳納贈與稅。 而若是長年居住在境外的稅務居住者,若贈與我國境內的財產,一樣必須報繳贈與稅;除非是境外人士贈與境外財產,才不屬於我國贈與稅課稅範圍。 遺產稅也是一樣道理,只要我國境內遺產或我國國民遺產,都必須課稅。官員表示,過去也常發現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不慎漏報親人國外財產等情況,記得要仔細盤點逝世親人遺產,以免漏稅。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708232?from=ednappsharing
財政部國際財政司近日預告修正CRS共同申報準則的低風險規避稅負帳戶「其他類別」範圍,增列依和解、調解所設帳戶。換言之,金融機構今年起若碰到外商企業與外籍人士依和解、調解書或仲裁判斷書等所設置金融帳戶,可免做CRS審查程序。 依照「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規定,金融機構需在2019年完成審查個人高資產(100萬美元以上)、企業實體帳戶(25萬美元以上);2020年後則為每年例行審查外籍個人所有帳戶(不限金額)、企業實體帳戶(25萬美元以上)。而我國金融機構需在每年6月申報CRS資訊給財政部,財政部在每年9月交換CRS資訊給簽署國。 不過,考慮到部分帳戶不太可能有逃稅風險,像是退休金、養老金、人壽保險等帳戶,基本上都是自用目的,因此國際版與台版CRS皆設置低風險規避稅負帳戶,也就是金融機構免做全面審查的逃稅低風險帳戶。 官員指出,我國目前低風險規避稅負帳戶範圍主要是依照OECD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CRS規範,包括退休金、養老金、信用卡溢繳、總價值低於1千美元且近三年無交易,還有金融機構依法院判決所設立戶頭、承做房貸、繳稅等七類帳戶。 但因應實務需求,尤其台灣金融法規與國外不同,我國也另外設置低風險規避稅負帳戶第八類的「其他類別」彈性使用,像是特定企業員工福利信託、外籍及陸籍員工集合投資等帳戶,例如信託或帳戶資產或收益分配時轉入員工金融帳戶,純粹是把員工福利款項撥給員工,因此免再審查。 另我國金管會因應台灣老年化趨勢推動小額終老保險,因屬國家長照政策產品且為小額自用情況,同樣列入「其他類別」免審查範圍。 金融機構近期指出,調解、和解所設置帳戶本質上跟依照法院判決所設帳戶相同,理論上都屬於低風險而且免審查範圍。財政部官員表示,我國經發函向OECD取得同意之後,本次也在第八類增列調解、和解所設帳戶,以接軌國際CRS法規發展。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510185.html 文章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510185.html
財政部指出,民眾提前規劃財產分配,除運用每年贈與免稅額220萬元額度如分年贈與財產給子女以節稅,另可先將家產贈與配偶,未來個人過世時因遺產額度較少,有效節省遺產稅。 依遺贈稅法規定,我國現行遺產稅免稅額為單件1,200萬元,而遺產稅扣除額包括喪葬費123萬元、配偶493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50萬元、父母每人123萬元、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每人618萬元、過世者扶養兄弟姊妹或祖父母每人50萬元。 官員表示,如果個人遺產確定超過遺產免稅額、扣除額總和,即可考慮先採用分年贈與或贈與部分財產給配偶方式節稅,例如每年贈與220萬元財產給子女,只要低於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度220萬元則全額免稅。 若財產明顯超出分年贈與額度,官員建議,個人可考慮先贈與財產給配偶,依遺贈稅法第20條規定,贈與財產給配偶不會計入贈與額度,等於免課贈與稅。 不過官員也提醒,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過世者生前兩年內贈與配偶、親屬財產仍需併入遺產課稅,因此個人需及早規劃才能達到節稅目的。 舉例來說,A有一名配偶與獨生女,若A在65歲時,名下有價證券4千萬元、銀行存款2千萬元。 如果A未提前規劃且在77歲過世,則遺產總額為6千萬,扣除遺產免稅額與扣除額總和1,866萬元(免稅額+配偶扣除額+子女扣除額),還有4,134萬元需計遺產稅、適用10%稅率,遺產稅負為413.4萬元。 但如果A提前在65歲贈與配偶2千萬元財產,另每年贈與女兒220萬元財產且長達十年(65歲至75歲,免列為過世前兩年贈與行為)合計為2,200萬元,則遺產總額僅剩1,800萬元,因低於遺產免稅額與扣除額總和,免課遺產稅,相比未規劃者有效節稅。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wealth/tutor/511363.html
財政部指出,今年底將檢視各稅目免稅額、課稅級距與扣除額等,若物價較前一次調整年度漲幅達標準,將提高減稅額度。據了解,以遺贈稅、綜所稅免稅額最有機會調漲,贈與稅免稅額有望從220萬元提高到242萬元、綜所稅有機會從現行8.8萬元提高到9.1萬元,最快111年上路。 綜所稅免稅額若提高3千元,依綜所稅率20%試算可多減稅600元。而贈與稅免稅額提高22萬元,以贈與稅率20%而言約額外減稅4.4萬元。 另外,遺產稅免稅額1,200萬元也有望提高到1,320萬元,而年滿70歲以上長者現行綜所稅免稅額13.2萬元有機會提高到13.6萬元。 依遺贈稅法、所得稅法規定,其免稅額、課稅級距與扣除額等標準是依物價如實調整。遺贈稅部分,若物價距上次調整年度漲幅達10%適度提高減稅額度,多為十年調整一次;而綜所稅物價漲幅標準為3%,因此多為三到五年調高一次。 我國遺贈稅免稅額度上一次調整為民國98年,當時將贈與稅從111萬調升到220萬、遺產稅從779萬調漲到1,200萬,但98年至109年物價漲幅約9.42%、已相當接近調整門檻,加上110年上半年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年增率為1.47%,若110年下半年物價未跌,幾乎可確定年底將達標調整門檻,遺贈稅免稅額有望提高。 依提高10%試算,贈與稅、遺產稅免稅額分別從220萬元、1,200萬元提高到242萬元、1,320萬元。 另外,其他有機會調漲的減稅工具還有綜所稅免稅額、課稅級距及退職所得免稅額度,前次調整為106年,而106~109年物價累計上漲幅度達2.61%,離調整門檻3%也相當接近,若物價漲幅順利達標,財政部最快會在110年底宣布調高、111年上路、112年報稅適用。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502473.html
財政部國際財政司昨(12)日公布109年度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CRS)申報情形,由於今年申報範圍擴及個人低資產帳戶等,排除今年首度申報的英國後,申報帳戶筆數較去年成長兩倍,申報帳戶餘額也成長62%。國財司並預計今年9月我國將與澳洲、日本及英國進行CRS資訊自動交換。 今年受到疫情影響,財政部延長CRS申報期間至8月2日,共1,764家金融機構完成申報,過程堪稱順利,僅兩家申報過程出現錯誤,經輔導後也順利完成申報。 國財司統計,金融機構申報屬澳洲、日本或英國稅務居住者持有或控制的金融帳戶資料合計約13萬筆,以個人帳戶為大宗,換算成台幣帳戶餘額合計約1.8兆元。 其中屬日本稅務居住者帳戶共約9.5萬筆,帳戶餘額達1.5兆元,遠高於澳洲、英國。國財司表示,從帳戶筆數及金額資料,也可看出在三個國家當中,我國與日本經貿投資關係往來最為密切。 至於屬澳洲稅務居住者的金融帳戶共1.9萬筆,帳戶餘額約2,045億元;今年首度申報的屬英國稅務居住者帳戶,共1.6萬筆,帳戶餘額約846億元。 財政部表示,與澳洲、日本、英國等國進行稅務資訊交換合作具實質意義,可有效增進國際租稅透明。 財政部指出,若排除首度申報的英國,將日本、澳洲稅務居住者帳戶與上一年度相比,帳戶筆數成長兩倍之多,帳戶餘額也成長了62%,官員表示,主要原因在於金融機構依規定,應於2020年底完成所有「既有個人較低資產帳戶」及「既有實體帳戶」盡職審查程序,今年必須申報全部既有帳戶資訊。 財政部表示,今年因應疫情,將申報期間延長一個月,但帳戶資訊交換時程仍不受影響,預計仍可在9月完成CRS交換。 財政部指出,今年申報過程中,也發現金融機構部分欄位忽略填寫,例如像是「稅務識別碼」,就屬於「原則必填」欄位,原則上不能漏填。 財政部強調,國際間交換CRS資訊僅供稅捐稽徵機關評估逃漏稅風險及選案參考,不會將交換資訊直接用於課稅,依法誠實申報納稅義務人無須擔憂CRS資訊增加租稅負擔。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670222?from=ednappsharing
財政部將在未來一年內報請行政院核定受控外國公司(CFC)施行日期,未來個人以免稅天堂投資架構獲利,必須比照國內稅制課稅。勤業眾信(Deloitte)指出,包括轉投資大陸、買賣金融商品等五種情況都會落入課稅範圍。 境外資金匯回專法於16日落日,依照立院審查專法的附帶決議,財政部必須在資金專法落日後一年內向行政院報請實施CFC制度。換言之,CFC制度最快為2022年或2023年上路,對於海外台商將是稅務風險。 勤業眾信稅務部執業會計師王瑞鴻指出,一般個人在境外免稅天堂設立紙上公司的用途多為五種情況,包括轉投資大陸或其他地區、實際接單做三角貿易、從事境外金融商品買賣、轉投資台灣公司、持有台灣不動產。 王瑞鴻表示,過去台商會在BVI等地設置控股公司,將資金轉匯到大陸或其他地區以做為設廠資金或從事境外金融商品買賣,每年則獲配股利與金融商品收益。 未來CFC上路後,只要境外控股公司獲配股利或收益,個人股東就等於有海外所得,而且其股利扣繳稅款無法扣抵個人最低稅負,等於可抵稅額度減少,不如改為個人直接持有該實體公司較適當。 至於台商將低稅率地區公司做三角貿易情況,原本免稅的盈餘因CFC穿透課稅轉為個人海外所得,等於失去免稅效果,而且未來還可能被視為實質管理處所、比照國內企業課徵營所稅20%,有重複課稅風險,若改為由境內企業或個人直接持有較有利。 台商以低稅率地區公司轉投資台灣公司或購買境內房地,王瑞鴻指出,未來可能會有重複課稅問題,境外控股公司獲配股利僅需比照外資就源扣繳21%,房地合一所得則適用35%以上重稅,等到收入分配給個人時,因CFC上路,所以該筆股利、房地合一所得也會視為個人海外所得計入基本稅負。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503518.html
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在16日正式宣告落日,財政部將在未來一年內報請行政院核定受控外國公司(CFC)施行日期,最快為2022年或2023年上路。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王瑞鴻16日指出,CFC不只規範法人透過在境外免稅天堂設立紙上公司進行租稅規畫之情形,個人若持有境外免稅天堂公司之股份者,極有可能也會受到影響。 王瑞鴻表示,一般個人在境外免稅天堂設立紙上公司的用途不外乎是作為轉投資中國大陸或其他地區的控股公司,還有境外從事金融商品操作,另也有可能為轉投資台灣實質營運公司、持有台灣不動產,或者實際接單從事三角貿易。 過去很多人透過免稅天堂轉投資中國大陸或其他地區主要著眼於當實質營運公司分配盈餘到免稅天堂之紙上公司後,境外控股公司若不再分配盈餘到個人身上,個人就不會有海外所得實現而必須課稅的問題。 然而,當個人CFC生效後,只要實質營運公司分配盈餘到境外控股公司,即使境外控股公司沒有再分配盈餘到個人身上,個人仍然會被認定海外所得已經實現而有課稅的問題。但相對的,若實質營運公司未將盈餘分配到境外控股公司,對個人股東而言就不會有被穿透課稅的情形發生。 換言之,只要實質營運公司沒有將盈餘匯出到境外控股公司,CFC法案對個人股東而言就沒有實質的影響;但是若實質營運公司日後將盈餘分配到境外控股公司時,境外控股公司的個人股東就會有海外所得實現的狀況。 值得一提的是,實質營運公司所匯出到控股公司的股利扣繳稅款並不能扣抵個人最低稅負。由此看來,持續透過境外控股公司持股其租稅效果可能不如以個人直接持有實質營運公司來得好。 因此,建議個人股東可以思考將投資架構調整成個人直接持有,同時也注意調整過程中可能會立即面臨海外所得實現的狀況,做好全面性的檢視方能及時對症下藥。 很多高資產的個人成立境外公司的目的是為了方便在香港或新加坡購買較高報酬率的金融商品。王瑞鴻進一步表示,當個人CFC法案生效後,這類型的境外公司將首當其衝,相關金融商品報酬即使沒有分配到個人身上,個人仍然會有海外所得課稅的問題。 而這類型的個人境外公司往往僅單憑海外金融機構的對帳單做為損益的依據,並沒有正式建立帳簿憑證與財務報表,日後個人申報CFC之所得時必須提供該境外公司之財務報表作為佐證,因此,這類型的境外公司有必要即早整帳,透過梳理銀行對帳單明細以建立財務報表及帳簿憑證。 王瑞鴻指出,過去有些人會選擇透過境外控股公司來投資台灣營利事業,部分原因是因為境外控股公司獲配股利僅需就源扣繳21%,相較於個人獲配股利之稅負來得輕。 但是當個人CFC生效後,若係透過境外公司持有台灣營利事業股權者,當台灣營利事業分配盈餘時,不僅盈餘匯出時須先就源扣繳21%,同時個人股東仍須按其對CFC之持股比例計算海外營利所得計入最低稅負課稅。 故建議這類型的境外公司應儘速調整投資架構,並可考慮將原本由境外公司持股的架構調整成個人持股或是由國內投資公司持股。 這幾年台灣很多豪宅市場的買家基於資金來源及資訊隱密性的考量而選擇用境外公司來持有台灣不動產,這類型的境外公司在個人CFC生效後所產生的影響在於,租金收入及不動產的財產交易所得不僅要繳納台灣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若屬105年以後所取得之不動產其處分利得需課徵最少35%之房地合一稅外,個人股東仍須按其對CFC之持股比例計算海外營利所得計入最低稅負課稅。 因此,納稅義務人日後在購置不動產時,針對不動產所有權人身分的選擇應更為謹慎,而針對已經以境外公司持有的物件,亦可先行分析不動產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新制或是舊制,以及在CFC生效前和生效後處分該物件可能帶來的稅負影響,據以評估可行之因應方案。 過去很多個人或營利事業選擇在境外免稅天堂設立公司從事三角貿易之主要誘因在於紙上公司營利事業所得免稅,然而,隨著國際間反避稅措施的發展及免稅天堂「經濟實質法案」推波助瀾下,這類型的營運模式的執行空間已逐漸受到壓縮。 且CFC生效後,該境外公司表面上免稅的盈餘將會因為反應在個人CFC的海外所得稅負上而喪失免稅效果,加上這類型的公司日後很有機會被認定為其實質管理處所在台灣而被視同為台灣之營利事業,仍然負有繳納台灣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義務。 王瑞鴻表示,這類型之營利事業也須儘速自客戶端及供應鏈逐一評估和調整營運模式,建議可選擇改以境內之營利事業進行接單貿易。 王瑞鴻認為,CFC生效終究是時間早晚的問題,若個人有境外公司之股權者,應以積極的態度全面性的評估可能的影響及尋求可行之因應對策並即早調整,未來當CFC生效時即可從容面對。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503143.html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葉建郎表示,營利事業從事不動產開發,不論應採分開計稅方式或併計一般營利事業所得額,其房地合一2.0適用稅率均為20%,惟適用分開計稅的虧損無法抵減一般營利事業所得額,因此營利事業要能正確區分,避免造成申報錯誤。 我國房地合一稅制自2016年實施,土地交易也要課所得稅,然而在房地合一1.0時,營利事業課徵房地合一維持20%單一稅率,較個人45%、35%更有利,因此於購入房屋、土地時可能會以營利事業持有。 但房地合一2.0於今年7月1日上路後,營利事業買賣2016年後所取得的不動產,全面比照個人課稅規定,按持有期間課徵差別稅率20%~45%。 考量營利事業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交易,屬供給不動產市場之生產性營業活動,房地合一2.0規定其產生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無須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營利事業若以自有土地參與開發,像是和建商採合建分屋、合建分售或合建分成,則土地開發後銷售該土地(即合建分售或合建分成)或房屋、土地(即合建分屋),其所得應採分開計稅方式,適用稅率為20% 如果是自地自建而為起造人,屬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應併計一般營利事業所得額,雖適用稅率也釋20%,但其虧損可抵減一般營利事業所得額。 有關房屋興建者,而以起造人名義交易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即合建分售或合建分成)或房屋、土地(即合建分屋),其所得應併計一般營利事業所得額。 有關以自有土地依都市更新條例參與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參與重建者,也應區分是否屬以起造人名義交易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情形,以決定其所得應採分開計稅方式或併計一般營利事業所得額。 葉建郎認為,營利事業在適用前應洽詢專業意見,審慎評估不同合建模式稅負影響,以維護自身租稅權益。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504314.html
財政部指出,若親屬過世,法定繼承人順位為配偶、子女,若為配偶繼承遺產,可適用遺產稅的「配偶扣除額」493萬元,還有「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兩大節稅工具。 我國目前除遺產免稅額1,200萬元外,還有各項遺產扣除額如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配偶扣除額493萬元、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0萬元等項目。 若遺產總額減除各類免稅額、扣除額等,餘額為遺產淨額,必須課徵遺產稅。依現行規定,遺產淨額5千萬元以下適用10%遺產稅率、5千萬元到1億元部分適用15%、超過1億元部分則適用20%。 另依照民法1138條規定,繼承人優先順序依序為配偶、子女(或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主要是考慮到親屬過世後,配偶需負擔家計並扶養子女,因此以配偶為首要繼承人。 為照顧配偶權益,我國除配偶扣除額外,另在民法1030條設置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以配偶婚姻期間的財產減除債務後,如果有剩餘,依照雙方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該部分免計入遺產總額,等於免課遺產稅。惟繼承人必須在核發遺產稅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日起1年內,補交實際付款給過世者配偶的證明文件,以佐證照顧其配偶宗旨。 舉例來說,A、B結婚期間,A的財產增加2千萬元、B僅增加200萬元,皆無負債,兩人膝下並無兒女,則婚姻關係消滅時,B的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為900萬元。 若A過世留下3千萬元遺產,僅B繼承,可主張適用遺產免稅額、喪葬扣除額、配偶扣除額等合計1,816萬元,還有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900萬元,僅剩284萬元遺產要課稅,遺產稅額為28.4萬元,惟繳完遺產稅後需在一年內提供遺產轉入B帳戶證明。 資料來源:https://readers.ctee.com.tw/cm/20210807/A08AA8/1138788/share
台商想處分中國大陸的資產,須留意間接處分股權時,稅務上有二項風險,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26)日指出,首先,在認定處分收益時,陸方傾向將收益都歸屬到大陸境內,讓當地要繳的稅變多。 其次,若一次打包出售跨省市多間公司,還有可能因為各地稅局分別認定扣繳,令賣家吃虧。 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會計師劉中惠指出,有意部分退出大陸市場的台商,如何退出、如何變現、如何繳稅很關鍵,台商當然可選擇當地賣掉營運資產後,再關掉公司,但也有很多台商認為這樣太麻煩,想直接把公司賣掉。 簡單情境,可能是出售大陸子公司股權,但許多更複雜的情況,則是採用間接轉讓方式,賣掉大陸子公司上層的境外控股公司。劉中惠表示,台商可能覺得出售控股公司,可以打包賣掉整個公司及資產,想像上最方便,實際上眉角卻很多。 劉中惠指出,理論上三種處分方式都換湯不換藥,在大陸的納稅義務也相等,但大陸稅局的認定卻不太一樣。 特別針對「間接轉讓」的樣態,劉中惠表示,當整段交易產生獲利時,大陸稅局傾向將溢價歸給大陸子公司,境外公司只能按資產淨值計算抵減,舉個極端的例子,假設境外控股公司帳面上有累積虧損,計算出售公司的所得時,稅負因這樣的計算方式而增加,即便賣家欲主張境外股權,應享有溢價,但要提出有力的證據說服大陸稅局,卻相對困難。 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協理任之恒也提到,若一次性間接處分多家大陸公司,還必須分別到各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部分地區若為虧損,未必可抵減獲利公司的所得。 任之恒表示,這類樣態出售時,就需要仔細規劃,如當年美國沃爾瑪透過BVI公司交易,間接收購大陸境內65家好又多超市時,曾經藉由稅務總局的協助,確定各省市的收入分配方案,相對就比較符合股東利益。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629429?from=ednappsha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