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受控外國企業(CFC)課稅制度即將在近年上路,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建議,至今仍習慣將集團獲利分配到免稅天堂地區的台商,可以開始進行評估,爭取適用CFC的豁免條件,以免未來受到課稅。 資誠家族及企業永續辦公室昨(30)日舉辦策略論壇,會計師洪連盛指出,政府為避免企業將利潤存放於境外租稅天堂、進而讓稅負無限遞延,已立法但未施行的CFC新制,其施行日期將在未來一年內確定,屆時將對台商個人持有的境外公司造成衝擊。 台商該如何因應CFC帶來的衝擊?洪連盛表示,要評估的是個人的跨國持股架構,檢視手上的境外公司,是否已落入CFC規範、有沒有機會符合法定的豁免條件。 洪連盛表示,CFC的豁免條件有三種,第一種是全家族持有免稅天堂公司股權,未達超出法定標準;第二種是租稅天堂的境外公司,其年度獲利合計未超過700萬元;第三種為所持有的租稅天堂公司,在當地有僱有員工及固定營業場所,符合實質營運要件,且股利、租金、利息等被動收入未超標。 洪連盛表示,三種豁免條件當中,實質營運條款相對不容易達成,建議台商在評估可能被CFC課稅後,可以趁著台灣實施CFC施行前的空窗期,及早調整控股架構,以適用豁免條件。 若以上條件皆不容易達成,洪連盛指出,在CFC正式上路前,台商也可思考,及早讓境外轉投資公司,先行分配盈餘,來降低未來CFC上路後的潛在課稅所得。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784348?from=ednappsharing
歐盟於本周將香港列入稅務灰名單,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6)日指出,這是繼全球最低稅負制上路後,對香港台商衝擊最大的消息,香港政府擬修正相關規定,針對在香港沒有實質經濟活動的企業,利用被動收入進行跨境避稅的行為課稅,預計2022年底前完成修法。 安侯建業會計師劉中惠表示,過去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都曾被歐盟列入觀察,若從灰名單變成黑名單,將會面臨高額的稅務制裁,或是交易時程將被拉長;本次香港如同其他租稅天堂,遭歐盟列入灰名單,對於長年在當地設立公司從事轉投資業務的台商,影響甚鉅。 畢馬威香港區合夥人楊澤志指出,歐盟從2019年就盯上香港,目前香港稅制的設計係遵循「屬地主義」的大原則,企業取得的所得,必須同時符合有在當地經營業務、屬當地所得且非源自資本性資產三大要件才予以課稅,離岸所得還能再申請免稅,跨國集團可能設立離岸空殼公司,利用香港不對源自外地的被動收入徵稅,達到「雙重不徵稅」的目的。 楊澤志表示,香港政府已經配合向歐盟做出承諾,將於2022年底前修訂《稅務條例》(香港法例第112章),最快於2023年落實相關措施,目前修訂版本是針對在香港沒有實質經濟活動的企業,其利用被動收入跨境避稅的行為做規範。 劉中惠表示,被動收入可能是指利息、權利金、股利等所得項目;至於實質營運而產生的主動收入,目前仍維持原制,依據屬地主義來課稅。 對於未來的狀況,劉中惠表示,無論是香港被動收入課稅制度上路,甚至是遭歐盟納入灰名單,對於台商而言,都將產生額外的稅務成本。 劉中惠建議,因應香港未來的稅制調整,台商要即刻重新檢視過往的交易流程及稅務主張,以免未來進行稅務申報時,無法呈現一致性的書面紀錄。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798184?from=ednappsharing
歐盟本周更新稅務不合作名單,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7)日表示,除了各界最重視的香港被納入灰名單外,還有二個國家或地區與台商息息相關,包括仍在黑名單的薩摩亞、以及新列入灰名單的馬來西亞,台商須留意未來稅務風險。 此外,賽席爾本次已成功「漂白」,順利脫離黑名單。資誠全球稅務服務會計師曾博昇表示,在黑名單既有的12個國家及地區之中,本次名單更新,已移除安圭拉、多米尼克以及塞席爾 ,其中賽席爾是台商在跨國投資架構中,較常使用的地區之一,立即被歐盟制裁的風險,暫時解除。 不過,台商投資架構也常使用到的薩摩亞,至今仍留在黑名單中,曾博昇表示,一旦被列入黑名單中,歐盟成員國可能會執行相關制裁措施,例如提高扣繳率、禁止獲得歐盟資金,或是要求揭露更多企業資訊,因而提升法遵成本。 曾博昇表示,本次的另一大重點則在於灰名單,也就是歐盟稅務觀察名單,本次新增了香港、馬來西亞、哥斯大黎加、卡達以及烏拉圭,被要求在2022年12月31日前,改善他們對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的制度。 這也是歐盟稅務不合作名單發布以來,首次將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的國家及地區,以違反公平稅制精神為理由,列入灰名單當中。 曾博昇表示,境外來源所得免稅制度或許可避免重複課稅,但是在實務上,有些國家及地區對免稅收入定義過於廣泛,尤其是對消極性的境外來源所得,沒有施加任何條件限制。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801123?from=ednappsharing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6日表示,個人交易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地、房屋使用權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不管是虧損或獲利,都必須在移轉登記日隔日起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 我國房地合一是針對2016年後取得房地、預售屋等交易標的課稅,只要在2021年7月後有交易情況皆適用房地合一2.0稅制。至於2021年7月以前交易案件為房地合一1.0稅制。 房地合一2.0為個人出售持有兩年內不動產適用45%稅率、持有兩年到五年內為35%,五年到十年為20%,十年以上為15%。 而過去房地合一1.0為個人出售持有一年內不動產適用45%稅率、持有一年到兩年內為35%,兩年到十年為20%,十年以上為15%。 官員指出,實務上常有民眾誤以為不動產交易虧損免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但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個人交易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必須在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30天內至國稅局填寫房地合一稅申報書。 依照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官員表示,民眾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必須檢附申報書、買賣契約書影本,還有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例如前一次移轉時的購入價格、房屋現值、房仲、代書等雜項支出證明,若有應納稅額則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舉例來說,民眾在2018年以總價500萬元買入房地,2020年10月31日以總價400萬元出售房地並做移轉登記,雖然是虧損100萬元,但是民眾在11月30日以前(自10月31日隔日起30日內)仍要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 官員也表示,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如果房地合一交易有虧損,其虧損額度可在當年度及後續三年抵減房地合一交易所得,但仍需先行申報。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519016.html
國稅局查獲一起資產傳承逃稅案,一位剛成年的男子從境外公司收到50萬美元,還稱是「境外投資所得」,結果竟是他父親透過自己投資的境外公司移轉資產,父子謊言最終仍遭國稅局戳破,連補帶罰損失逾200萬元。 一位民眾在2019年間,收到某境外公司匯入的50萬美元(約新台幣1,600萬元),民眾聲稱是境外投資所得,但卻未提供投資證明,此外,這位民眾才剛成年,明顯沒有投資資力。 國稅局認為事有蹊蹺,深入追查竟發現,該間匯款的境外公司是民眾父親投資的境外公司,這名父親為避免在國內資金移轉遭國稅局查核,選擇以境外公司帳戶直接、分次匯款給兒子。 國稅局表示,民眾父親符合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身分,將自身持有的境外財產贈與其子,核屬贈與,因未依法辦理贈與稅申報,除補稅外亦遭處罰,得多繳超過200萬元給國稅局。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範,只要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將所持有境內或境外的財產贈與他人,都應課徵贈與稅;財產範圍包含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權利。民眾如將財產贈與他人時,應注意於贈與日起30日內主動辦理贈與稅申報。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只要我國國民,不論贈與境內或境外財產,均應依法繳納贈與稅;如非屬經常居住境內的國民,將境外財產贈與他人,就不屬贈與稅課稅範圍。 國稅局強調,民眾如有應申報贈與稅的贈與行為,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調查前,應趕緊依法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切莫心存僥倖,以免遭處罰。 (文章來源:好險網;文/李瑞瑾)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今(23)日指出,受控外國公司條款(CFC)即將上路,建議與子女共同持有境外公司的台商,要趁現在開始檢視,確認子女的持股狀態,是否涉及未申報的贈與稅,及早主動因應,以免未來國稅局查上門來。 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會計師吳能吉表示,實務上境外公司與股東間之資金往來調度混雜,而因過去稅局查核境外公司不易,因此,大部分的台商也不會特地釐清境外資金匯出是否涉及漏稅。 殊不知,當《所得稅法》第43-3條,也就是CFC條款實施後,再加上我國陸續與其他國家簽訂稅務用途資訊交換(CRS)協議,吳能吉表示,現在國稅局已經可掌握台商在境外地區(如澳洲、日本和英國地區)的銀行帳戶資訊。 吳能吉表示,在CFC制度申報應備文件之一,是經會計師簽證的CFC財務報表,這部分對持有境外公司的個人,更是面臨很大的考驗。 在實務上,吳能吉表示,許多台商個人持有境外公司,並沒有記帳的習慣,因此,境外公司資金往來情形,與帳務表達能否合理,足以讓簽證會計師可以接受,並出具CFC公司財務報表的簽證報告,當然也備受挑戰,建議在法令實施前,盡早釐清境外公司資金的來源、性質、核課期間等可能的稅務議題。 舉例來說,吳能吉表示,個人及其子女共同持有境外公司,子女的股份是否有涉及贈與稅,這就是要提早確認、準備因應的議題,勝於事後的查核和說明,始能降低可能發生之稅務風險。 吳能吉表示,就財政部統計目前取得國人在境外帳戶資訊計130,478筆,金額約計1兆8,077億元;如再配合CFC施行,台商所持有海外公司的資訊也會日趨透明,將可能會暴露潛在之稅務風險。 文章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767080?from=ednappsharing
家人過世留下已簽約的待售土地,遺產稅申報有二點要注意,高雄國稅局表示,土地本身因為尚未過戶,因此仍要申報土地價值;但後續仍有待執行的款項,則要分別計入債務及債權,以免鉅額漏報遭補稅處罰。 官員表示,近來有位民眾致電詢問,其父親於今年7月過世,但是生前已經訂好契約,打算出售一筆土地,公告現值600萬元,截至父親過世為止,土地所有權仍未移轉給買方,而且還有土地尾款100萬元還未收到,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這個案件的申報細節比較複雜,官員表示,若要順利完成申報,各項遺產要分開列報。 首先是土地的部分,由於土地在被繼承人過世的時間點,仍登記在其名下,因此,繼承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將土地公告現值600萬元,申報於財產種類「土地」當中,併入遺產總額。 但由於雙方已經簽約,官員表示,這位爸爸對土地的買家而言,有完成過戶登記的義務,這就像是尚未清償的債務一樣,因此同樣針對土地的價值,須將等額的土地公告現值600萬元,列入「死亡前未償債務」,從遺產總額中扣除,一加一減調整之下,土地部分其實不會課到稅,但繼承人有義務如實申報。 再來處理到款項的部分,官員表示,如當事人所述,本案還有出售土地尾款100萬元沒拿到,因此屬於「應收未收」的款項,在遺產稅當中,可以申報為「債權」,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既然是尾款,代表那位爸爸在過世之前,可能已經收到不少土地款項,這些尚有留存的存款或現金,便如實列入遺產申報即可。 官員提醒,申報遺產稅時,除了記得檢附買賣契約書、價款收付等證明文件外,須特別注意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所取得的價款,是否應一併列入遺產稅申報,以免明明是合法交易,卻因鉅額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726605?from=ednappsharing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若個人以未成年者名義購買財產、二等親財產交易、以無償或不對等代價幫他人購買財產,還有無償或不對等代價幫他人還債等,國稅局將列為「擬制贈與」計入贈與總額,若超出220萬元免稅門檻將適用贈與稅率10%~20%。 所謂「擬制贈與」也就是民眾表面上以其他名目如資助他人購買財產或幫忙負擔債務等,但實質上為個人移轉財產給他人。 依我國遺贈稅法第5條規定,如果無償或不對等代價幫他人還債或購買各類財產,實際都屬贈與行為,國稅局將認定計為贈與總額。如個人無償幫他人償還房貸、出錢以他人名義購買不動產,或個人用超低價格賣房給他人等情況最常見。 而二等親之間買賣財產,如果沒有具體支付價款證明或第三人借貸證明,國稅局也會認定為親屬間贈與財產計稅。但如果是配偶間相互贈與,依遺贈稅法第20條規定,除過世者生前兩年贈與配偶財產外,其餘配偶贈與情況皆免課贈與稅。 另外,如果是個人以限制行為能力人(滿七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未滿七歲者)名義購買財產如不動產等,這兩種行為能力人一般來說無法自行購買財產,因此國稅局多認定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贈與行為計稅。 若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可證明實際支付款項是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持有,例如檢附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財力證明,則不會落入贈與範圍。 官員也提醒,如果個人當年度贈與總額未超過220萬元免稅門檻則免課贈與稅。舉例來說,A在2020年無償為兒子償還貸款200萬元,因屬於擬制贈與行為,國稅局將該筆贈與金額計入A的2020年贈與總額,如果A當年度沒有其他贈與行為,因贈與總額未達到220萬元課稅門檻、免課贈與稅。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512564.html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從今年9月1日起,繼承人可臨櫃或線上向地方國稅局或六都稽徵機關申請查調過世者金融遺產,並且直接從過世者戶籍地國稅局單一窗口取得金融遺產資料以申報遺產稅,等於是一站式服務。 所謂金融遺產範圍包括過世者的存款、保管箱、投資理財帳戶、上市櫃及興櫃股票、短期票券、期貨部位、壽險保單、基金及信用報告、金融機構貸款及信用卡債務等,繼承人只要向稅局提出申請,皆可獲得其資料。 民眾於接獲國稅局郵寄或自行下載之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後,另外也要將過世者所有不動產如土地、房屋,還有死亡前兩年贈與及其他應計入遺產項目一併申報遺產稅,最遲必須在親屬過世後六個月內完成申報遺產稅,必要時可延長三個月。 高雄國稅局呼籲,民眾可善用國稅局單一窗口查詢過世親屬金融遺產資料新措施,運用網路申請、線上下載被繼承人財產、金融遺產資料,再透過下載遺產稅電子申辦軟體進行網路報稅,防疫期間均可在家輕鬆完成查詢被繼承人遺產及申報作業,不用出門奔波又兼顧防疫安全。 圖/取材自財政部臉書 圖/取材自財政部臉書 圖/取材自財政部臉書 圖/取材自財政部臉書 圖/取材自財政部臉書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512300.html
境外資金回台專法8月14日落日,緊接而來要面對的是最快明年生效施行的受控外國公司制度(CFC制度),會計師建議,台商個人在針對CFC制度進行任何調整之前,要完整評估五現況,及早相關準備文件,才能做出對自身最有利的決策。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洪銘鴻說,首先是充分了解CFC制度施行後可能面臨的課稅問題及風險,CFC制度是針對生效後的當年度盈餘才有視同分配問題,因此不必因為目前已累積在帳上的大筆資金,擔心會有立即性之所得課稅影響,反而應進一步了解該境外公司歷年產生收益性質、原因及金額,以綜合判斷可能衍生之租稅負擔。 舉例而言,個人透過境外公司持有國內未上市櫃之家族公司股權,縱然國內公司分配盈餘予境外公司時要先扣繳21%稅額,且該扣繳稅款不能扣抵境外公司盈餘因CFC制度視同分配予股東的最低稅負,而造成重複課稅。但在個人海外所得最低稅負與國內來源所得綜合計算下,其實質有效稅率並不必然一定大於個人持股(最高28%)。因此,CFC制度雖然會導致原先股利不分配給個人的免稅或遞延課稅效果消失,但實際會產生的稅負影響,仍應視個案情形判斷才能掌握其影響結果。 第二是研擬股權調整的因應對策。若透過境外公司進行三角貿易以保留部分利潤於免稅地區,因在CFC制度實施後,該公司的利潤均面臨直接課徵股東稅負問題,且以往保留於該公司的利潤,也可能遭國稅局以非常規交易甚或以經濟實質課稅原則進行補稅處罰,洪銘鴻建議,台商宜儘速依實際交易情形,調整營運模式,以降低可能之風險。 以透過境外公司轉投資中國大陸為例,在CFC制度生效後,大陸公司盈餘分配除當地10%預提所得稅外,因視同分配予股東可能再衍生20%的最低稅負,若調整成個人直接持有大陸公司股權,大陸公司盈餘分配屬個人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可能面臨最高40%稅負,調整成個人持股反而可能較為不利。洪銘鴻建議,若是個人透過境外公司轉投資境內外營運公司股權等情形,則應評估調整前後對盈餘分配可能衍生之稅負效果。 第三,試算調整過程可能衍生之稅負,避免一次性稅負成本過高。延續上述個人透過境外公司轉投資大陸公司之情形,若擬調整成透過新加坡公司持有大陸公司股權以適用租稅協定下盈餘分配的優惠稅率,洪銘鴻建議,應一併評估大陸公司股權移轉,可能衍生當地繳納資本利得稅負是否過高,以避免未來節稅效益難以彌補因調整而發生一次性稅負成本,反而得不償失。 第四,調整應避免陷入單點迷思,宜通盤考量整體稅負效益。另針對個人透過境外公司持有國內家族公司股權為例,若僅考量每年盈餘分配之扣繳稅款,加上CFC視同分配課徵個人最低稅負之重複課稅問題,而將持股架構調整改由個人透過國內投資公司持有家族公司股權。雖然每年因盈餘分配衍生的股利稅負降低,但因盈餘一直保留在國內投資公司不再分配給股東,導致股權價值在逐年累積下水漲船高,反而可能衍生未來傳承時的鉅額財產稅負(遺產稅或贈與稅),建議在調整時宜進行整體性的通盤考量,才能真正達到最優化的租稅效益。 最後,因應實施後申報之應備文件,超前部署避免措手不及。在CFC制度申報應備文件上,加上境外公司往往存在因資金往來複雜而衍生潛在稅務風險,若不預先釐清相關資金來源、發生時點及性質並備妥相關資料,未來面臨申報時恐因措手不及而導致查核風險大幅增加,因此應儘快與會計師等相關專業人士充分討論並事先備妥資料,以爭取更多的時間來因應,必要一併考量是否先行自動補報繳以避免受罰。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副總經理張智揚提醒,根據過往經驗,最怕遇到客戶因資訊不充分的影響,即倉促決策而做出不當調整,除可能面臨更高的查核風險外,事後往往面臨更高的補救成本。因此,在面對CFC制度可能造成之衝擊,應該先建立正確的思維邏輯,按部就班進行必要評估作業,以正面積極的態度取代過往隱匿資訊的鴕鳥心態,才能在CFC制度上路後,繼續稅得安穩而無後顧之憂。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724923?from=ednappsha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