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Tax

已稅海外遺產 可限額抵扣

Posted by on 5.20.22 in Tax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若是經常居住在境內的國民死亡,繼承人應針對其遺留的境內、境外全部財產,申報遺產稅;不過,國外遺產如果在當地已課過遺產稅,可在限額內從我國遺產稅額中扣抵。 台北國稅局指出,可扣抵的限額,是指加計國外遺產後,按照我國適用稅率計算,而增加的應納稅額。 不少國人長年旅居海外,也留在海外長眠,留在國內子女若繼承國外遺產,要記得留意遺產稅規定。 國稅局舉例,甲君在2019年4月5日死亡,繼承人、兒子乙君申報父親國內財產3,000萬元,國外財產4,000萬元,合計7,000萬元,各項遺產稅扣除額合計500萬元,當年度免稅額為1,200萬元,計算境內外財產合計應納遺產稅為545萬元。〔(7,000萬元-1,200萬元-500萬元)×稅率15%-累進差額250萬元〕 國稅局表示,雖然此案在國外已繳納1,000萬元遺產稅,但並非1,000萬元全數都可扣抵我國遺產稅,必須計算可扣抵限額,也就是納入海外財產7,000萬元後所增加的稅額。 在納入海外財產前,國內3,000萬元遺產僅需繳納130萬元〔(3,000萬元-1,200萬元-500萬元)×稅率10%〕,加計海外遺產後,則須繳納545萬元,在加計前後的差額415萬元,就是可扣抵額度。 國稅局提醒,納稅人申報扣抵國外財產已納遺產稅額時,如已提出財產所在地國稅務機關發給的納稅憑證,可免檢附所在地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的驗證文件。 不過當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若有需要,納稅人應備妥足資證明繳納境外所得稅等相關文件,供審查認定。 國稅局呼籲,被繼承人若在國外有遺產,且已依當地稅法繳納遺產稅,記得在限額內自應納我國遺產稅額中扣抵,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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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所得 禁跨類別盈虧互抵

Posted by on 5.9.22 in Tax

所得稅申報季,民眾申報海外所得時,常不慎將跨類別所得的收益與損失互抵,導致申報錯誤。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投資海外金融商品,財產交易所得、利息所得性質不同,不能混合計算。 北區國稅局指出,買賣境外基金的盈虧,屬於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同年度發生的盈虧可以扣抵;但境外基金所獲配的收益,屬於海外利息所得或股利所得,不能與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扣抵。 國稅局舉例,甲君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最低稅負制)規定申報海外利息所得約1,623萬元、海外財產交易所得1.7萬元及海外財產交易損失1,615萬元,基本所得額已超過當年度基本所得額免稅額670萬元,被國稅局查獲,核定補稅208萬元並處罰83萬元。 不過甲君申請復查,主張海外利息、海外財產交易損失,都是因為投資境外資金所產生,且認為配息本質也是資產贖回,應歸類為海外財交所得,應可用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減除。 然而國稅局表示,依稅法規定,海外利息所得、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屬不同類別,兩者不能盈虧互抵,甲君的復查被國稅局駁回。 國稅局官員表示,民眾常會誤認為同樣是海外投資,有賺有賠,照理將應該都能夠互相扣抵,但稅法規定並非如此,過去常有納稅人未留意相關規定,導致短漏報基本所得額。 國稅局提醒,民眾若有投資各類海外金融商品,包括基金、債券、外國股票及各種境外結構型商品等,應注意是否有海外股利所得、海外利息所得或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並自我檢視海外所得是否已超過當年度規定的基本所得額免稅額,以免因疏忽未申報海外所得,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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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如何以繼承之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抵繳遺產稅

Posted by on 4.22.22 in Tax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30萬元以上,且現金繳納確有困難時,納稅義務人可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來抵繳遺產稅款。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抵繳遺產稅,關於每股價值計算抵繳稅額之股數,倘該股票申請抵繳日之收盤價較死亡日為高時,以該股票之核定每股遺產價值計算欲抵繳稅額之股數,若該股票申請抵繳日之收盤價較死亡日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檔股票核定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該股票抵繳之單價,以核課遺產稅之價值(即死亡日之收盤價)計算之。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經核定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為8,000萬元,應納稅額為500萬元,因甲君未遺留現金或存款,亦無死亡前2年內贈與繼承人現金或存款等情形,納稅義務人申請以甲君所遺A上巿公司股票40,000股【核定遺產價值400萬元(40,000股×死亡日每股收盤價100元)】抵繳稅款,其得抵繳遺產稅之限額將視A上市公司股票於申請抵繳日較死亡日之收盤價高低而定: 一、倘申請抵繳日之收盤價為每股120元(高於甲君死亡日之收盤價100元),可申請以遺產中該股票40,000股之核定遺產價值抵繳遺產稅400萬元。 二、倘申請抵繳日收盤價為每股90元(低於甲君死亡日之收盤價100元),該股票得抵繳遺產稅的限額為25萬元【本稅500萬元×(A公司股票核定遺產價值400萬元/全部遺產課徵標的物價值8,000萬元)】,並以死亡日收盤價換算,可申請抵繳股數為2,500股(抵繳稅額25萬元/死亡日每股單價100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時,如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於納稅期限內提出申請,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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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112年1/1施行

Posted by on 4.15.22 in Tax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防杜跨國租稅規避,維護租稅公平,並避免個人藉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關係企業保留原應歸屬我國個人之海外營利所得,規避前開納稅義務,遂於106年5月10日增訂「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規定,建立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 該局指出CFC獲配轉投資盈餘,即便該盈餘並未分配予股東個人,符合以下要件者,仍應計入當年度海外所得計算個人基本所得稅額,嗣關係企業實際分配股利或盈餘時,該已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海外營利所得免再重複計入課稅: 一、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 二、個人股東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持有該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10%以上。 三、關係企業於註冊地並無從事實質營運活動,惟該企業當年度盈餘在新台幣700萬元以下得免予計入。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係指該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實質類似租稅之稅率未逾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率(現行稅率為20%)之70%或僅對其境內來源所得課稅者。 納稅義務人如需任何諮詢服務,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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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免稅農地 留意列管期

Posted by on 4.11.22 in Tax

繼承或受贈長輩傳下的免稅農地,須留意免稅資格的列管期,高雄國稅局表示,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的農業用地,若於列管期間內未作農業使用,將被追繳應納稅賦。 高先生的父親2018年將土地過戶到他名下,直到最近才突然被國稅局通知,要補徵當年的贈與稅,讓原本持有土地的老父親十分困擾。 國稅局官員表示,高先生父親是在2018年6月25日,將名下坐落於高雄市阿蓮區的農地贈與高先生,也有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不過當時列報此筆贈與土地時,有強調是作農業使用,爭取到不計入贈與總額,國稅局也有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官員指出,依法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的農業用地,繼承人或受贈人從受贈日起算五年內,如果沒有繼續將該地作農業使用,經主管機關要求限期農作未果,應追繳應納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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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兄弟姊妹 須課徵贈與稅

Posted by on 4.11.22 in Tax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分享一個案例,有位王先生來電詢問,他想贈與一筆公共設施保留地給妹妹,是否可以免納贈與稅? 該局說明,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也就是贈與配偶、子女或孫子女,是不用課徵贈與稅的。但王先生要將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給妹妹,因為兄弟姊妹屬旁系血親關係而非直系血親,不適用前述都市計畫法規定,所以仍然要課徵贈與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贈與申報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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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富人稅」影響更大的美國遺產稅稅改

Posted by on 4.1.22 in Tax

大紀元2022年03月30日訊】(大紀元記者高杉編譯報導)在拜登政府大力宣傳其新的「億萬富翁稅」提案,即提高徵收身家超過1億美元的富豪家庭的所得稅最低稅率之際,遺產律師們週一(3月28日)則在關注其出台的一套更具技術性但影響力更大的遺產和贈與稅的修訂案。 該修訂案將使稅務人員可以把手伸向他們長期以來一直無法觸及的繼承財富。 新的變化試圖減少超級富豪及其金融工程師可以使用的、各種複雜的避稅方式。這些避稅手段可以讓數以十億美元計的巨額資金在幾個世紀的不斷積累過程中一直免稅。 儘管美國財政部所謂的「綠皮書」(Green Book)中的2023財政年度稅收條款,將在未來幾個月內交由立法者進行討論,甚至可能無法最終成為法律,但稅務律師表示,與去年提出的類似措施相比,新的提議的目標更為具體。 芝加哥大學(University of Chicago)法學教授丹尼爾·赫默爾(Daniel Hemel)在接受採訪時評論說:「『綠皮書』中的措辭非常微妙,似乎並不是像(拜登政府)所宣揚的那樣,但我看到了其中的措辭,這一次是認真的。這些改變將使利用遺產稅規劃避稅失去意義。」 根據現行法律條款,遺產稅和贈與稅有1200萬美元的稅務豁免,即所謂的隔代轉讓稅(Generation-skipping transfer tax,簡稱GST)豁免。憑據該條款,經過運作就可以讓遠超於此數額的財產永久免稅。比如,可以將免稅財產成立一個信託,之後信託中的資產就可以一直持續增值,比如通過購買股票或其他形式的股權等,同時還將一直保留免稅的待遇。 這些規模龐大的信託基金被稱為是「有缺陷的」。因為雖然設立這些基金的父母和祖父母仍保留了受到限制的納稅責任,但實際上擁有這些基金財富的子女和孫子女,則不需承擔任何納稅義務。 總部位於佛羅里達州的倡導團體「美國人支持稅收公平」(Americans for Tax Fairness)今年2月發布的一份報告稱:「用依照『隔代轉讓稅豁免』而不必繳稅的117萬美元,在2021年於內華達州建立一個王朝信託基金(Dynasty trust)——內華達州允許該信託基金存續365年——75年(大約三代人)後,這筆免稅財富將增長到4.54億美元以上。」 報告還寫道:「即使它的年投資回報率只有5% ,結果也是如此。一個由『隔代轉讓稅豁免』免稅資金設立的王朝信託基金,即使只持有500萬美元,在120年後,在回報率略高的情況下,也有可能會增長到數千億美元的規模。」 拜登的這個提案是建立在此前奧巴馬政府曾提出類似措施的基礎上的,旨在通過將王朝信託期限限制在兩代,或者個別情況可以限制在三代,來約束這一漏洞的期限。 財政部想要堵住的另一個強大的漏洞,與被稱為「設保人保留年金信託」(Grantor Retained Annuity Trusts,簡稱GRATs)基金有關。一些富豪採用了一種類似於「跳躍式免稅」的機制,通過鎖定低稅率來避稅,然後積累和快速增值非應稅財富。 財政部提議的稅改新條款,將為利用「設保人保留年金信託」避稅的做法帶來一些負面風險,以期降低它們僅被利用來避稅的可能性。 在美國財政部週一宣布各種細則性稅改舉措之前,拜登政府高調推出了一項更加吸引人們的注意力的「億萬富翁稅」稅收改革計劃。旨在為身家超過1億美元的家庭增稅。 根據該計劃,「如果一個富裕的家庭在繳稅過程中已經支付了他們全部收入——標準的應稅收入加上未實現的收入——的20%,那麼他們將不用再支付額外的稅。如果他們支付的稅款低於其收入的20%,他們就需要再支付一筆所欠的「追加付款」,以滿足新的最低稅率的要求。 法律分析人士表示,該計劃可能會遭到法庭的抵制,因為以財產為基礎的直接納稅,在過去曾被視為違憲。 去年,拜登政府曾計劃對未實現的資本利得進行徵稅,但未能在國會獲得通過。因為拜登的更廣泛的國內議程被民主黨溫和派推翻。 責任編輯:葉紫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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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登提議,美國富豪收入和未實現資本利得最低徵稅20%

Posted by on 4.1.22 in Tax

【財訊快報/劉敏夫】外電報導指出,美國總統拜登將在週一發布的預算提案中,提議對身家超過1億美元的美國家庭徵收稅率最低為20%的收入和未實現資本利得稅。 這個被白宮稱為「億萬富豪最低所得稅」(Billionaire Minimum Income Tax)的方案,是拜登政府迄今對美國富豪增稅的最激進提案。 如果得以實施,這項稅收估計將在未來十年產生約3,600億美元的新收入,相當於白宮預計在此期間削減1兆美元赤字支出的三分之一以上。 白宮在一份聲明中指出,拜登總統是一位資本家,相信任何人應該都能成為百萬富豪或億萬富豪。同時,拜登總統相信,美國最富裕家庭稅率低於工薪家庭稅率的稅制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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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屬海外所得 應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基本所得額申報繳納基本稅額

Posted by on 4.1.22 in Tax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如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除一申報戶全年上開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外,應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A君與配偶B君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2人108年間於香港透過拍賣公司拍賣所持有之多項藝術品,拍得價款換算新臺幣各約6,000萬元及4,000萬元,經該局查得皆未申報海外所得並繳納綜合所得稅基本稅額,該2人主張於香港拍賣藝術品之收入免納所得稅,惟該局表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上開交易所得核屬海外之財產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基本所得額申報繳納基本稅額,爰核定補徵A君(申報戶)基本稅額約300萬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個人如有海外所得漏未申報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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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新制上路 教你看緊荷包

Posted by on 3.25.22 in Tax

財政部2021~2022年採取三大新稅制,包括2021年7月上路的房地合一2.0,短期交易不動產將遭課重稅;綜所稅與遺贈稅免稅額,因應物價漲幅達法定標準而提高,自2022年1月起上路,全民有望減稅;至於各地方縣市因應打炒房措施,包括台南市、高雄市最快2022年7月起,採用囤房稅制,針對非自住房屋持有數量採房屋稅差別稅率,囤房族持有成本將提升。 房地合一2.0‧2021年7月上路 為抑制炒作不動產風氣,2021年上半年三讀通過所得稅修正條例(房地合一2.0條款),2021年7月後交易案件皆適用。房地合一2.0將短期交易課重稅期間,擴大至五年內、將營利事業列入短期課重稅對象、不動產適用範圍擴大至預售屋及坐落基地。 適用房地合一2.0的不動產,包括2016年後取得房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還有未上市櫃公司過半數價值為境內不動產的五成以上股權交易。課稅對象僅限買賣房屋獲利者,如果是買賣房地且未獲利,在所得稅概念等於是沒有所得,只需在期限內申報房地合一免課稅。 個人房地合一2.0稅制為出售持有兩年內不動產適用45%稅率、持有兩年到五年內為35%,五年到十年為20%,十年以上為15%,申報時間為移轉登記後30天內。 營利事業房地合一2.0稅制若出售時持有兩年內,不動產適用45%稅率、持有兩年到五年內為35%,五年以上皆為20%,申報時間為每年報稅季,採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財政部是在2021年11月底公告,自2022年起,綜所稅免稅額將提高4.17%、從8.8萬元調升至9.2萬元,加上各項扣除額調升,估全台約652.4萬戶綜所稅申報戶受惠,整體減稅效益高達95.7億,最快2023年5月民眾申報2022年綜所稅時適用。 綜所稅免稅額‧扣除額等將提高 個人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各調漲3.35%,其中個人標準扣除額從現行12萬元調升4千元至12.4萬元(配偶合併申報為24.8萬)。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與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皆從現行20萬元大幅調升7千元至20.7萬元。 另外,綜所稅課稅級距從54萬、121萬、242萬及453萬,提高到56萬、126萬、252萬、472萬。而退職所得免稅金額,自2022年起,一次領取者免稅金額從現行「18萬×服務年數」提高到「18.8萬×服務年數」,分年領取免稅額從現行每年78.1萬提高到81.4萬。 以雙薪四口之家而言,因四人減稅額度總共增加3.8萬元,以綜所稅率5%~40%計算,等於2023年申報2022年綜所稅將多節稅1,900元~15,200元。 而遺產稅、贈與稅免稅額同樣因物價漲幅達11.09%,遺產稅免稅額將從1,200萬提高到1,333萬,贈與稅免稅額則從220萬元提高到244萬,為2022年1月起上路,只要是2022年1月起發生的遺產或贈與案件皆適用。 財政部2021年末找來房價顯著上漲縣市代表開會,討論現行囤房稅制(非自住房屋差別稅率),除已施行的台北市、宜蘭縣、連江縣以外,台南市、高雄市、桃園市、新竹縣與新竹市皆表態跟進施行。另外,新北市、台中市等兩都也在評估中,若完成評估將決定是否跟進實施囤房稅。 房屋稅條例規定,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的住家用房屋稅率為1.2%,其中自住定義為出租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計3戶以內;其他非自住房屋稅率,最低不得少於1.5%,最高不得超過3.6%。 台南市議會在2021年底三讀通過囤房稅方案(非自住房屋差別稅率),自2022年7月上路、2023年5月繳稅適用,在台南市持有非自住房屋者,持有1戶適用房屋稅率1.5%;持有2~3戶適用1.8%;持有4~5戶為2.4%;6戶以上為3.6%。而桃園市、新竹縣市目前正在研擬囤房稅方案。 至於高雄市則積極跟進,其財政局以「不影響自住房屋」、「落實居住正義」、「避免房東將成本轉嫁給房客」等三大原則訂定囤房稅政策,估計會針對持有非自住房屋三戶以上訂定差別稅率,稅率尚未出爐。高雄市長陳其邁已喊話,將盡快提出草案,估計可趕在2022年7月施行,同樣為2023年5月繳房屋稅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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