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超過七十五年、台灣三大金融家族「吳辜蔡」之一的泛新光集團,推擁十家股票掛牌公司總市值超過五千億元,今年卻不斷有負面訊息登上新聞版面。然而危機卻似乎醞讓出轉機,吳家四兄弟在各自登山三十多年後,攜手合作的可能性隱然浮現。 根據《財訊》報導指出,今年11月初,包括吳家、林家、洪家等新光集團大股東家族代表,來到位於台北市南京松江路口的新光人壽大樓,參加集團核心控股公司「新勝」的股東會,主題正是討論龐大事業體的股權與經營權怎麼分配。其中新光金與台新金是否走向整併之路,成了外界關注焦點。 《財訊》報導指出,這不是吳家兩大金融事業體首次考慮合併。創辦人吳火獅在1986年,以67歲壯年驟然辭世,還來不及交代好事業版圖如何劃分,吳東進遂以長兄之姿,繼承包括新光人壽等新光集團主要事業體。 大哥一把抓,卻壓不住其他三兄弟各擁一片天的想法。吳東賢另行成立新光投信、吳東昇成立台証證券也投入政治,最有企圖心的吳東亮更是咬牙不向大哥拿錢,自行募資百億元,在新銀行申請截止的最後一刻申設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後來也在銀行業崛起,成為一方之霸。 2002年年初,新光金和台新金原已各自成立金控,但6月25日差點上演大和解。新金金控董事長吳東進與三弟台新金控董事長吳東亮聯袂宣布,準備於隔年一月合併成「台灣新光金控」。不料吳東進竟於一週後公告新壽為強化財務體質,將一舉提列196億元的責任準備金,造成當年度財測降至每股虧損3.93元,吳東亮隔日便宣布合併案告吹。 《財訊》報導指出,新壽幾次在投資踩雷慘虧,產品銷售又消極守成,資產規模和獲利逐漸被國泰、南山及富邦超越。反觀吳東亮的台新金,卻在一片不看好中逆勢擴張。不但在競爭激烈的消費金融市場中與中信、國泰、富邦分庭抗禮。 報導更指出,吳家四兄弟中,吳東進溫文仔細、事必躬親,比較像「吳科長」;而吳東亮策略大開大闔,最有乃父之風,「只要東進肯放手禮讓弟弟們,過了這座山,就能再看到那道光。」 不過歷經多次變動內耗,泛新光流失不少高階經營人才,相較蔡家和辜家,吳家中生代人才青黃不接,恐怕會是新光帝國重振雄風的最大危機。股權與經營權如何重整,考驗新光家族成員們的智慧。
汎德永業集團總裁唐榮椿表示,公司掛牌上市是因為兒子不願接班,到底真正的原因是什麼?企業上市有哪些好處與壞處?企業掛牌是不是把風險轉嫁給投資人?本文將探討台灣企業的二代接班之路,來看看企業在經營策略上、傳承上及風險上的考量與作法,這又帶給投資人哪些投資啟示? 汎德上市找接班人 最近上市的汎德永業(2247)是由4家BMW與4家保時捷的經銷商所組成,連續6年每股獲利都可以賺超過10元,在由興櫃轉上市之前,樂觀的氣氛一度使股價超過400元,目前回到270元附近做整理,對於以180元承銷價抽到的投資人來說,仍然是大賺一筆。 公司總裁唐榮椿接受媒體訪問時曾表示,之所以會有想要上市的念頭,主要是因為兒子不願意接班,想要繼續留在臉書工作,因此上市募資並不是目的,而是為了尋找人才的永續經營理念,打知名度來吸引優秀的人才,這才是是唐榮椿的重要考量。 的確,這樣子的問題很容易出現在第2代接班的問題上,不一定是企業第2代能力太弱或是敗家,而可能是因為其志不在此,逼他也沒有用,這就是汎德永業目前遇到的問題,所以想要吸引外部人才來接班。 其實企業上市有許多的優點,一方面,股票上市後持有的投資人變得比較多,可以將風險轉嫁給投資人,這可以達成一個風險分擔的目的,因為企業在經營上本來就有一定的風險;另一方面,還可以讓整體的企業知名度上升,連帶的讓公司本身的信用評等上升,與銀行融資管道更多、可以有更多的額度,同時也能向更多的股東辦理籌資,如現金增資、公司債或可轉債,願意參與的人將會更多。 上市的優點與缺點 另外,因為上市櫃掛牌通常可以提高股票流動性,讓更多的股東願意持有,而老股東可以較佳的價格來實現長期投資上的獲利,而且也會有更多的外部監督機制,例如主管機關與專業法人的注意,資訊會更加透明化。 最後,當然是可以吸引更多的優秀人才來投效,這就是汎德永業總裁心之所望,畢竟,要找到真正熟悉這個行業、又能夠帶領公司繼續永續經營的領導人,是需要一點時間的。 而企業掛牌上市的缺點(其實也不太能夠說是缺點),就是可能會遇到以下的情況,對於小股東來說較不利。首先,掛牌上市之後,有時因為股權過於分散、尤其是管理者持股過低時,會造成管理者可能不會好好管理公司。
富豪過世後留下配偶,計算遺產稅時,要注意死亡前二年贈與、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等二項規定,南區國稅局指出,尤其針對死亡前二年已經贈與給配偶的財產,雖然仍要計算遺產稅,但是在配偶請求計算差額時,卻要排除計算。 官員表示,死亡前二年贈與,是計算遺產稅時,首先要檢查的稅法規定之一,一般民眾可能認為,被繼承人身故之後,名下的不動產、存款即代表遺產總額了,但是稅法為避免臨終個人脫產規避遺產稅,因此對死亡前二年贈與另有規定。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官員指出,被繼承人在死亡前二年內,若有將財產贈與給配偶、各順位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話,這些贈與額統統都要納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 針對被繼承人留有配偶情況,還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規定,官員指出,現行的婚姻關係包括了共同財產制,舉例而言,假設黃先生跟陳小姐為夫妻,黃先生死後遺留2,000萬元婚後財產,陳小姐名下卻只有1,100萬元婚後財產,理論上陳小姐可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分得二者差額的一半,即450萬元。 官員指出,在遺產稅的計算上,同樣以黃先生的例子來看,經配偶行使請求權減少的遺產450萬元,也可成為遺產稅扣除額,從遺產總額扣除,不必課遺產稅。 還有第三個重點,如果上述情形同時發生,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曾向配偶贈與財產,算式就會有變化,該筆贈與不能列入被繼承人、生存配偶之間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若黃先生在臨終時,曾匯款500萬元轉入妻子陳小姐名下,即陳小姐名下1,100萬元財產當中,其實有500萬元來自先生贈與,那麼因應民法另有規定,可以不必將這500萬元列為自己的婚後財產,因此在計算剩餘財產差額時,陳小姐婚後財產價值僅600萬元。 官員試算,由於這500萬元也不會視為黃先生的婚後財產,因此依2,000萬元減除600萬元再平分,陳小姐請求後可拿到700萬元。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四年多前過世,遺囑將遺產全留給二房獨子張國煒,並指定張國煒接任總裁。大房不滿,大房三子張國政提確認遺囑無效訴訟,但台北地院認定遺囑為張榮發親簽且符合法定要件,判張國煒勝訴。張國政上訴,高等法院今行準備程序,但因涉及家事處理程序,法官諭知不開放旁聽。 遭大房三兄弟聯手逐出集團的張國煒,2018年創辦星宇航空,今年1月23日首航澳門、峴港、檳城等航點,但新冠肺炎不久就在世界各國爆發,星宇航運受影響。 張國政提告主張父親製作遺囑時,無法表達自我意思,遺囑不是由父親親自簽名,也未由父親指定兩名以上見證人、未向公證人陳述遺囑內容、未陳述代筆遺囑繕寫人劉孟芬姓名與住居所,遺囑不符合民法要件。 張國煒抗辯,依法院調閱父親就醫紀錄,足證父親製作遺囑當時具表述意思能力,且遺囑經父親自述為自己遺囑後公證,已屬公文書,調查局鑑定也證明遺囑簽名是父親親簽,遺囑應有效。 北院認為,根據張榮發就醫紀錄,僅能證明張榮發身體狀況需反覆入院,認知功能項目都記載正常,無法證明張榮發製作遺囑時,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而喪失遺囑能力。調查局鑑定遺囑筆跡,確認和張榮發生前書寫習慣、筆跡結構布局相符,確認遺囑是張榮發親筆所簽。 劉孟芬證稱,張榮發2014年11月,覺得自己年紀愈來愈老,想預先安排遺囑,便要求她打字,日後再逐漸新增,直到同年12月中旬,張榮發欲安排密封遺囑程序,希望她和柯麗卿、吳界源、戴錦銓擔任遺囑執行人。她說,公證人當日確認遺囑是張榮發真意後密封,由現任長榮集團副總裁柯麗卿、時任總裁特助吳界源和法務執行長戴錦銓擔任見證人並簽名;張榮發在每張遺囑均有簽他的英文字首,意識清楚。 三人作證,張榮發當時雖說話緩慢,但意識清晰。北院認定張榮發當時具自我表述能力,簽名無明顯障礙,遺囑密封也符合法律要件,判遺囑有效。 高等法院民事庭今預定10點40分開庭,因前一庭遲未能結束,延至11點20分才開庭,但法官以家事事件法規定,諭知本件不公開審理。
不少配偶選在年底結婚,討個喜氣。父母可把握子女登記結婚前後六個月內,採取財產移轉規劃,每一位父母都可享有贈與子女100萬元婚嫁免稅額,再加上每人每年220萬元免稅額,等於父母各享有320萬元贈與子女的免稅額,合計新婚配偶兩邊共四位父母、總共有1,280萬元贈與免稅額。 此外,如果考慮到跨年度贈與情況,四位父母還可分別贈與220萬元財產、免課贈與稅,雙方父母在前後兩年贈與新人財產,最多合計可享有2,160萬元贈與免稅額(1,280萬+220萬*4)。 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稅為針對贈與人課徵,若贈與人給受贈人超過免稅限度的財產,必須課徵贈與稅,像是父母贈與財產給子女,但只要超過贈與免稅額限度,父母會另外被國稅局追討贈與稅10%~20%。 依照遺贈稅法條文,每人每年可享有220萬元的免稅額,加上父母在子女結婚前後半年內贈與財產可額外適用100萬元免稅額,每一位父母就會有320萬元贈與免稅額,跨年度情況如今年尾贈與、明年初又贈與一次,每一位父母可享有540萬元贈與免稅額。 不過,在辦理贈與稅申報時,父母必須提供贈與契約書、父母與子女雙方身分證明文件,還有子女結婚登記的戶籍資料,才能主張合法節稅。 若贈與額度超過免稅額限度,按照遺贈稅條例,若贈與淨額(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在2,500萬元以下者,適用10%贈與稅;若贈與淨額超過2,500萬元至5,000萬元者,課徵250萬元與超過2,500萬元部分的15%;超過5,000萬元者,課徵625萬元與超過5,000萬元部分的20%。 舉例來說,陳姓夫妻的女兒在去年10月結婚,若陳爸爸在女兒登記結婚後一個月內贈與500萬元給女兒,因為超出單年度220萬+100萬贈與額度,陳爸爸須繳納贈與稅18萬元(500萬元-320萬元)*10%。 若陳媽媽同時贈與300萬元給女兒,因為陳媽媽仍在320萬元的贈與子女免稅額內,因此不用繳稅。 不過,如果陳爸爸是採分年贈與,在女兒結婚第一個月(去年11月)先贈與320萬元,今年1月再贈與180萬元,雖然合計都是500萬元,但因為跨年度、可適用每人每年220萬元贈與免稅額,因此贈與稅降為0元,一口氣省下18萬元,省下的贈與稅可多買幾張股票當退休金,顯見節稅的重要性。
當親人離世,財產如何分配與繼承?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呢?除了配偶是當然繼承人外,血親是有繼承順位的區別,順位不同可分配的比例也不同。至於孫輩、媳婦女婿是沒有繼承權的,若有心想留財產給他們,有哪些方式可解套?單身、頂客族沒有子女,離世後財產又該怎麼辦呢?雷皓明律師來解答。 「繼承」是人生中必定會遇到的人生環節,即便看淡生離死別,在法律上只要有親人,就可能會面臨到繼承問題。但你以為長輩夠有錢,離世後所有的晚輩都可以分到一杯羹嗎? NO~~不要這麼天真! 繼承在法律上其實有順序之分,就是所謂的「繼承順位」。 配偶是當然繼承人 血親繼承順位為子女→父母→手足→祖父母 根據民法第1138條與第1144條,繼承人分「配偶」、「血親」2種,配偶之間分配好夫妻剩餘財產後,還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是「當然繼承人」,但扣除剩餘財產後,剩下的錢要與血親的第一順位繼承者依比例分配,這部分比較單純;但血親因為牽扯的人數比較多,順位就必須要照血緣上的親疏進行排序: 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卑親屬(包括被繼承人子女、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根據民法第1139條規定,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如果被繼承人是被收養的,過世時這段收養關係還在,那養父母就是第二順位,生父母反而沒有繼承權)。 第三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包括同父同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領養的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繼承人:祖父母(包括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如果是收養的,則養父母的父母有資格)。 ★備註一:配偶一定都分得到,但不是全部獨占,而是要跟順位繼承人一起分。甲乙是夫妻,育有ABC共3位子女,甲過世後,配偶乙可以分到財產,而ABC子女是第一順位,都有繼承權,因此配偶要跟小孩一起依比例分財產。 ★備註二:排在繼承順位上不代表就有資格喔!只要前面順序的人活著並繼承,後面順序的人就沒得分,只有當前面的人也過世或拋棄繼承時,後面的人才有機會。 配偶與血親遺產怎麼分?民法有規定 假設現在被繼承人過世,留2,400萬遺產,但有老婆又有孩子、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那遺產到底怎麼分?別緊張,民法1144條都幫你寫好囉! 配偶vs.第一順位:扣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200萬後,剩下的由配偶跟第一順位繼承人的人數加起來平分,比如太太跟3位子女,就是4人均分1,200萬;如果太太不在世,就是子女3人分2,400萬。 配偶vs.第二順位:扣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200萬後,剩下的配偶先得一半600萬,另一半600萬再平均分給第二順位繼承人,比如父母各得300萬;如果配偶不在世,第二順位繼承人依人數自行平分2,400萬。 配偶vs.第三順位:與第二順位同。 配偶vs.第四順位:扣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200萬後,剩下的配偶先得2/3,也就是800萬,剩餘400萬再平均分給第四順位繼承人,比如兄弟2人各得200萬;如果配偶不在世,第四順位繼承人依人數自行平分那2,400萬。 如果第一順位到第四順位都沒有繼承人,那配偶就可以獨得2,400萬。 如果看文字還是眼花撩亂,難以聯想繼承順位繼承人之間的關係與應繼分比例,可以參考下圖: 繼承順位沒有孫子女!如何保留遺產給金孫? 很多爺爺奶奶把金孫當寶貝,但上述民法提到的繼承順位裡並沒有提到孫子,這樣祖父母過世後,孫子有繼承權嗎? 按照正常狀況,寶貝孫子、曾孫都沒有繼承權,但……總是有辦法的! 想要把遺產留給金孫,有這2種方式: 事先立遺囑要給金孫多少:原則上被繼承人有自由處理遺產的權利,只要不要危害到配偶及順位繼承人的權益,祖父母是可以在遺囑上寫好要給孫子多少遺產的! 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在繼承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可代其繼承。簡單來說,金孫的爸爸如果掛了或喪失繼承權,金孫就可以名正言順地代替爸爸成為代位繼承人,得到原本爸爸那份遺產,但注意,只有第一順位才有代位繼承這個選項,其他順位的人沒有喔! 但凡事都有例外:代位繼承只能發生在「第一順位繼承人比被繼承人早過世」的狀況。 以孫子角度來舉例:如果爸爸早就過世,現在爺爺或奶奶過世,孫子就可以代位繼承爺奶的部分財產;但如果是爸爸跟爺爺或奶奶同時過世,那麼孫子只能繼承爸爸遺產(跟媽媽一起均分),但爺爺奶奶那邊就沒得分了。 媳婦女婿沒有繼承資格 2個方式解套 女孩子嫁人成為媳婦後,常要做牛做馬,甚至也要負起照顧、扶養公婆的責任,但公婆過世時,媳婦分得到公婆遺產嗎? 只能說很遺憾,法定上孫子還有機會代位繼承,但媳婦對於公婆來說屬於「直系姻親卑親屬」,非「直系血親卑親屬」,所以是沒有繼承資格的!(同理女婿也沒有繼承資格岳父母遺產) 媳婦想要分到遺產,只有2種方式:1.公婆在生前就將要贈與的財產移轉給媳婦 2. 公婆在遺囑內寫上要給媳婦的遺產(不能損害到配偶與其他順位繼承人權益) 單身、頂客族沒有子女 遺產怎麼辦? 被繼承人沒有子女沒關係,根據前一段的繼承順位,遺產會一直依順序往下找尋繼承人,只要順位上有人存在,就不會發生無人繼承的狀況。 但現在除了不生小孩的頂客族,不婚族也愈來愈多,當黃金單身漢與白富美逐漸年老,變成沒有親友的獨居老人時,未來的遺產又該何去何從? 如果本人有預料到將來是無繼承人這個狀況,可以事先立遺囑指定把遺產給誰;如果真的就揮一揮衣袖什麼都沒帶走,也沒有留下隻字片語,那麼在完全找不到順位繼承人的狀況下,當事人的財產扣除債額後就會由國庫接收(註一)。 順位很後面就漠不關心?小心繼承到債務! 要注意,繼承人不是只有繼承亡者的遺產而已,連同亡者的債務也會一併接收喔! 基本上債務及金錢、不動產房屋繼承順位等遺產是綁在一起的,規則也都一樣,但有趣的是:通常遺產大於債務的時候,在第一順位繼承人那邊就會打住;但當債務大於遺產時,因為拋棄繼承的緣故,繼承順位幾乎會跑過一輪! 繼承分「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2種方式,當債務過於龐大時,前面順位繼承人通常會決定使用拋棄繼承。 關於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有時間限制,當繼承人必須要在得知可以繼承的3個月內,向被繼承人住所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提出書面聲請狀及相關資料,逾時就無法辦理。 首先配偶一定曉得要辦理拋棄繼承,通常也都會幫子女一併辦理,但其他順位的人如果較少聯絡或毫不知情,這樣不是虧大了? 所以!順位繼承人在辦理拋棄繼承時,要用存證信函通知後續順位繼承人,讓他們決定是否也要拋棄(但如果所有順位繼承人決定一起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那就不用另外寄存證信函)。 所以啊!不要覺得自己排在順位後面,就對整件事情漠不關心,小心天外一筆債務砸在頭上。
十月下旬大同公司股東臨時會的董事改選,市場派在董事會九席中,取得七席,順利拿下經營權;再加上之前友訊、矽品與其他發生經營權轉變的公司,給予目前上市櫃公司大股東或管理階層有何啟示? 首先,這些經營權變天的公司(稱為目標公司),都有共同的股權特性,就是原本公司派的持股或所控的股權已經大幅下降,例如:低於百分之十;或者是原本公司大股東家族、創業團隊成員紛爭,有一方結合市場派預謀取得公司經營權。在上述狀況下,市場派有很大可能性透過股市購買或發動公開收購取得超過公司派的股權,再透過委託書徵求,進而掌握目標公司的經營權。 其次,這些目標公司還有另一些經營特性,包括:目標公司擁有吸引人資產(例如:土地)或有尚可的現金流量,但過去經營績效不佳或股價被低估,此時給予市場派較大的空間,可以在沒有太大負擔下,加價購買或公開收購目標公司股權。還有目標公司負債比率低,市場派可設收購單位,透過舉債公開收購目標公司,再將此收購單位併入目標公司,等同是使用目標公司的舉債額度進行收購。 由於必須投入資金購買或公開收購目標公司股權,因此市場派會先尋找公司派持股低的公司做為候選標的;再者思考取得經營權後,可以透過改善經營效能、處理吸引人的資產或設法改善財報的會計績效,藉以拉抬股價。如此一來,市場派可以找尋時機出售股權、賺取差價,亦可留下可控制性持股、繼續掌握目標公司的經營權。市場派會想方設法避免投入巨額資金,而又無法抽離或債權銀行不願繼續支持的情境發生,否則有可能市場派會深陷泥沼、資金斷鏈,而有周轉不靈的危機。 上述操作方式,當市場派已取得多家上市上櫃公司經營權,其可運用的管道與子彈越多,越容易從銀行取得便宜資金,介入新的目標公司經營權。特別是目前銀行爛頭寸太多,借款利率又很低,使市場派運用上述方式,更加得心應手! 上述現象對上市上櫃公司產生一定程度的威脅,該如何因應?最主要的是公司派要控有一定的股權,以及獲得友好股東的支持;此一要件必須在傳承給下一代後還要存在,同時必須避免發生經營權紛爭。並且,管理團隊要能有效經營公司,讓股價反映其實際價,避免市場派有機可乘。 我們可以大立光之控股權設計為例,其創辦人林耀英自二○一八年底陸續啟動家族傳承計畫,今年二月完成家族成員擁有的大立光股權,全部都進入茂鈺公司,有百分之十四點一的股權。茂鈺公司屬於閉鎖公司,可限制所有股東非經公司同意,不能出售手上的茂鈺股權。未來茂鈺領到大立光的股利,會再加碼買進大立光的股票,這些股票進來就不會賣掉。而且閉鎖公司可設計一股有較多的表決權,有利於成為上市上櫃公司的控股單位,並且讓預定接班人擁有閉鎖公司之一股有多個表決權的股份,避免發生經營權紛爭。
想要贈與子女財產什麼時候最節稅?答案是:子女結婚時!疫情後結婚潮湧現,不少人規劃在農曆年前嫁娶,父母往往想在子女婚嫁時贈送財物當賀禮,在子女婚嫁前後6個月內贈與財產,除了每一年的贈與免稅額220萬元之外,還有婚嫁贈與100萬元免稅額。 洪先生的兒子將於110年2月結婚,洪先生與洪太太在109年度没有其他贈與,於是在109年年底前各自贈與兒子220萬元,可以不用課徵贈與稅;到了110年2月兒子結婚時,兩人再分別贈與320萬元(婚嫁贈與100萬元+一般贈與220萬元),夫妻兩人共贈與兒子1,080萬元的財物,而且都不需要繳納贈與稅。 如果女方也獲得父母的贈與,也同樣可贈與女兒1,080萬元的財物,這對新婚夫妻結婚兩個年度來自父母們的贈與,有2,160萬元,而且都免課徵贈與稅。 高雄國稅局說明,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子女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也就是父母每年除每人的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外,於子女結婚前後,還可贈與結婚子女財物100萬元,免課贈與稅,此時選擇以跨年度規劃子女婚嫁贈與將會最節稅。 婚嫁贈與時間的認定,只要在子女登記結婚前後6個月內,父母均可主張適用子女婚嫁財物免稅額,不計入贈與總額,在辦理贈與稅申報時,除應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還需要檢附子女結婚登記的戶籍資料,以主張合法節稅
「安永新世代寰宇領袖菁英會」舉辦為期兩天的活動,第一堂分析台灣常見家族企業概況及傳承關鍵,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執業會計師林志翔表示,家族企業可運用家族辦公室、閉鎖型控股公司、境外信託這三大工具傳承。 林志翔表示,台灣約146萬多家企業裡,中小企業占比高達97.6%,其中絕大多數屬於家族企業。不少家族企業因原經營者年歲漸長,正面對接班難題,經營者可以透過規畫達到順利傳承目的。 林志翔指出,設立家族企業辦公室可使家族與企業完善融合,促進財富得以代代相傳及減少家族內部糾紛。台灣家族企業目前較少設置家族辦公室機制,多信任由特助、創辦人自己兼任,或由家族內部成員處理,但卻存在較缺乏專業性知識、或較無全方位考量等缺點,家族企業可設立家族憲章,用來規範家族治理機構的職責、構成和許可權利。 家族企業亦可設立閉鎖性公司,透過雙層股權設計進行股權傳承規劃,擁有避免股權分散、接班人未來有實權掌控經營權、以及在章程設計對特定事項具否決權之特別股(黃金股)由董事長及其屬意之接班人持有等多項優勢。 至於運用境外信託,安永稅務服務部副總經理楊健民表示,運用境外信託架構,將家族企業股權之所有權、受益權及管理權進行「三權分離」,也能達成家族企業永續控股、家族資產保護和傳承等。
家族企業是創辦人一生心血結晶,相信創辦人都希望能代代永續傳承,因此如何一代接一代傳承,肯定是掌門人應仔細思考的重要課題。然而掌門人往往僅著重接班人經營管理的能力培養,卻忽略替接班人進行相對應股權規劃,導致掌門人離世後,接班人與家族成員一旦意見不合,容易因股權與經營權產生嫌隙與糾紛。 此外,如果掌門人是在股權規劃不足下,經營權可能遭到市場派的覬覦爭奪,恐會導致經營權一夕之間風雲變色,相信這些紛爭,皆非掌門人或創辦人所樂見的情況,因此如何利用股權規劃安排,以順利傳承股權傳承及穩固經營權目的,以下有一些建議。 例如近期汎德永業掛牌上市,根據公開說法,是因為目前第二代經營者的下一代,在海外都發展得不錯,因此無意接班,所以上市(IPO)也是一種解決方式,而家族企業在上市的過程中,就要把企業的內控機制與公司制度建立起來。 相較家族企業,上市櫃公司有比較嚴謹的標準且有制度,可去除家族企業中的灰色地帶,這樣就可吸引優秀專業經理人,讓他們比較放心加入;此外,上市櫃公司也有員工獎酬制度或股權激勵方案,若能得到高流動性、有公開價格與市場的上市櫃公司股權,也比較能吸引專業經理人,這兩個就是IPO的優點。 家族企業第二代假設還有在經營,但第三或第四代無意接班,有兩種選擇,第一種就是當個「快樂的大股東」領股利,若認為公司專業經理人表現不佳,就可看其KPI(關鍵績效指標)後,透過股東會來決定是否替換;第二,家族企業在IPO後,下一代若無意當「快樂大股東」也有出場方式,就是賣掉持股,因此都有其彈性在。 目前看來泛德走的路線還不錯,第三代不接班,若不賣掉持股,還可吸引專業經理人加入經營並布局,不過類似的家族企業在IPO後,需注意家族股權被稀釋的可能,若被稀釋的程度一般,家族持股仍超過三成,就可確保經營權穩定性。 但若家族持股不到三成,甚至低於一成,就需特別注意。因為若股權過低,近年有許多案例,是市場派或其他股東認為該公司條件不錯,且注意到大股東與家族持股比例偏低,因此可以很容易在公開市場上,透過收購的方式來把公司吃掉。 例如有「大同條款」之稱的《公司法》173之1條規定,持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的股東,可以直接「揪團」召集股東臨時會重選董監事。 因此家族企業IPO雖然有其優點,但只要家族持股太低,不但可能造成內、外部經營權糾紛,也可能有負面效果,所以家族整體持股能否達到三成,就是一個很重要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