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4日公告2021年適用的遺產稅、贈與稅標準,其免稅額、課稅級距與扣除額與今年標準相同、並無變化。官員表示,主要是今年物價指數小跌、未達法定調整門檻。 依照我國遺贈稅法第12條規定,免稅額、課稅級距與扣除額三項標準隨物價調整,該年度物價只要距離上次的調整年度漲幅達10%,財政部需適當調整。 我國遺贈稅免稅額度上一次調整為2009年,當時將贈與稅從111萬調升到220萬、遺產稅從779萬調漲到1,200萬,但2009年至今物價漲幅約9.42%、未達調整門檻。 在扣除額方面,因贈與稅並無扣除額,僅就遺產稅的扣除額而言,上次調整時間為2014年,至今物價漲幅為4.73%,同樣未達法定標準,自然也不用調整。 而課稅級距方面,上一次調整為2017年中我國修正遺贈稅法,將遺贈稅從單一稅率10%改為10%、15%、20%的累進稅率,2017年至今物價漲幅約2.61%、同樣未達標準、毋須調整。 若比較近兩年物價漲幅比率,官員分析,以免稅額物價漲幅比率來說,2019年底為9.54%、今年卻是9.42%,顯見今年物價是不漲反跌,關鍵可能在於疫情與原物料價格,因上半年國際需求趨緩、使得部分產品價格下跌,也連帶讓物價指數下降。 官員指出,明年遺贈稅免稅額物價漲幅比率可能突破10%法定標準,民眾有望受惠。舉例來說,若明年遺贈稅免稅額物價指數漲幅比率為10.2%,那就會按照110.2%試算出新制免稅額標準。 我國2021年遺產稅免稅額仍為單件1,200萬元,贈與稅的免稅額則為每人每年220萬元。而遺產稅六大扣除額為配偶扣除額493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或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若贈與淨額在2,500萬元以下適用10%稅率;超過2,500萬元、低於5千萬元則適用15%;超過5千萬元則適用20%。若遺產淨額5千萬元以下適用10%稅率;超過5千萬元、低於1億元則適用15%;超過1億元適用20%。
不少投信公司都有海外信託基金產品,部分標的市場為日本、德國等股市,但海外基金在當地投資必須適用扣繳稅率多為20%以上,稅負不輕。財政部8日指出,如果是所得稅協定國,只要我國投資人簽署授權書,即可由投信公司代為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以日本而言,扣繳稅負可從20%降為10%、形同減半。 一般海外基金因為受益人眾多,若要申請核發我國居住者證明時,等於要一一取得所有基金受益人授權以及準備受益人名冊等,需要花費不少的時間。 為解決行政程序問題,財政部在2018年發布函釋,訂定海外基金只要在信託契約記載「由經理公司(受託人)代為處理本基金投資所得相關稅務事宜」,取得投資人同意後,投信公司即可合法取得受益人資訊、一併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優惠。 官員強調,投信公司只要獲得國稅局核准,即可按照「我國居住者之受益人持有受益權單位數占該基金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比例」適用所得稅協定優惠。 舉例來說,若有一個海外基金投資標的為日股,海外基金規模約新台幣20億元,若每年獲配股利1億元,在未申請協定情況下,當地股利扣繳稅率為20%,即為2千萬元。 假設該基金有半數投資者已簽署同意書、可適用所得稅協定10%優惠稅率,可依照比例享有股利扣繳優惠稅率。按照試算,有5千萬元股利仍適用股利扣繳稅負20%、但有5千萬元股利可適用10%優惠稅率,在當地扣繳稅負降為1,500萬元,節稅效益即可反映在基金投報率。 對投資人而言,只要股利扣繳稅率降低、整體稅後投資所得可增加,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投資報酬率也會提高,換言之,多簽一次名、即可享受更高投報率。 官員認為,財政部已經和33個國家簽署所得稅協定,包括日本、南非、德國、英國、瑞士等投資熱區,另外從後端運用函釋解決行政程序問題,讓大眾投資海外信託基金可以享受到所得稅協定果實,也有效刺激國人加碼投資、助益我國金融產業發展。
婚姻關係若因配偶過世而解除,台北國稅局表示,未亡人可利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節省部分遺產稅負擔。 官員表示,當配偶的其中一方過世時,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可以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也就是當配偶之間的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可以將另一方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負債後,平均分配雙方剩餘的財產差額。 當這項規定與碰到遺產稅時,就會形成節稅的效果,官員表示,在配偶其中一方過世,婚姻關係因而解除的情況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1條規定,未亡人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後,取得的金額作為遺產稅的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可以在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日起算一年內,完成差額分配的給付。
夫妻離婚後分財產,要留意土地增值稅的相關規定,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雖然離婚才分財產,仍可適用夫妻贈與緩課土增稅規定;但考量到未來出售土地,緩課可能帶來更高的土增稅負擔,建議申請前應善加規畫,以免造成潛在高額稅負。 官員表示,依照《土地稅法》第28-2條規定,凡是配偶間相互贈與的土地,可以向稽徵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等到未來出售給第三人再課徵。 即便是對於離婚的夫妻而言,也有機會可以適用到這項規定。 這項規定主要會因為兩種情境而生效,官員表示,第一種情況是婚姻關係還在,但是雙方已經變更法定財產制,夫妻間不再共有財產;第二種情況則是雙方離婚。 官員表示,以上二種情境發生時,丈夫或妻子其中一方,可以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此時就有機會造成土地產權移轉,受贈方有報繳土增稅的義務,但又能適用夫妻間贈與緩課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先不課徵土增稅。 然而土增稅是採累進稅率,一般用地會依土地漲價幅度、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課徵20%到40%土增稅。官員表示,夫妻贈與土地雖可申請暫不課徵規定,但並非實質免稅,只是延緩課稅,等到未來土地再移轉給第三人時,土地漲價幅度也會變大,搞不好對納稅義務人而言,稅負還可能會更重。 官員表示,如果納稅義務人在夫妻贈與時,選擇先不課徵土增稅,為避免未來因土地漲價倍數提高,適用到較高的累進稅率,受贈配偶再移轉時可以留意,若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要件,即可申請按10%優惠稅率計算土增稅,也不失為一種有利的節稅方式。
為了與香港競爭藝術品拍賣市場,行政院會今通過「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藝術品拍賣所得改採分離課稅就源扣繳,不必併入綜合所得稅計算,稅率按成交價額之6%為所得額,依20%稅率扣取稅款;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新增參展或拍賣之文物或藝術品交易的兩項租稅優惠,包括「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進口免預繳稅款保證金」等,都是為提升國內交易量及促成海外交易回流,以因應新的情勢,帶動周邊產業發展,提高台灣在國際藝術交易市場能見度及為國家爭取最大權益。 此次修法為活絡台灣藝文產業市場,增訂有關藝術品交易租稅改善機制,未來文物或藝術品透過展覽、拍賣活動交易之財產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方式,稅率按成交價額之6%為所得額,依20%稅率扣取稅款;其次,來台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進口,可提供書面保證時免預繳稅款保證金。 文化部次長彭俊亨會後指出,修法希望原來赴香港的買家因為台灣稅制調整,能回到台灣做交易,因為之前都不在台灣交易我國也課不到相關稅收,但能吸引多少人返台交易或是交易額,目前無法作太多預期,希望可以吸引拍賣公司或是買家來台灣做交易,帶動相關產業活絡。 行政院秘書長李孟諺則補充表示,台灣一年藝術品拍賣的交易額是23億元,香港則是411億元,其中有六成是台灣人在香港交易,因此才會修法希望這些交易能夠移回台灣,同步讓相關藝術品產業活絡起來。 另外,修法也新增「權益保障」專章,增訂促進文化藝術工作者加入勞工相關保險之輔導措施;廠商辦理政府機關等之藝文採購,應為其未能投保職業災害保險之直接勞務提供者,投保商業保險代之;提供契約指導原則及緊急危難協助之依據等,增進對藝文工作者權益之保障。
國泰金董事長蔡宏圖昨(26)日申報轉讓3萬張國泰金股票,贈與三個兒子蔡宗翰、蔡宗憲、蔡宗成,每人各1萬張,以國泰金昨日收盤價41.5元計算,這批股票市值12.45億元,是繼2015年蔡宏圖弟弟蔡鎮球大舉申讓16億元國泰金股票後,再次出現大筆的申讓股票,引發市場眾多揣測與聯想。 蔡宏圖2010年與弟弟蔡鎮宇正式分家,當時以每股60元、高於市價二成,買下蔡鎮宇手上的15%股票,結束兄弟分治。 蔡鎮宇離開董事會後,另一個弟弟蔡鎮球申報轉讓國泰金股票,最大筆是2015年3月蔡鎮球申報轉讓國泰金3.3萬張股票,當時市值超過16億元。 2019年蔡宏圖的哥哥蔡政達申報轉讓持股,贈與給蔡政達長子蔡宗諺、次子蔡宗男各6,000張國泰金股票,當時市值僅2.38億元,蔡政達由於健康因素,很早就退居幕後,僅擔任家族投資公司董座,是國泰金的大股東。 蔡宏圖昨日大手筆的贈與動作,引發市場討論,蔡宏圖曾說過,企業永續經營之道是「經營權與所有權必須分開」,國泰金要走專業經理人制度,此次分別贈與三子股票,以台灣即將仿效香港引進家族辦公室制度,是否有為兒子提早分家布局,讓市場諸多聯想。 蔡宏圖昨日申報轉讓3萬張持股後,他個人對國泰金總持股,從7萬5,424張下降至4萬5,424張。 蔡宏圖家族年年以「萬寶開發」、「霖園投資」以及「萬達投資」握有國泰金董事會三席次,之前蔡宗翰將自己的國泰金持股轉至投資公司,間接控有國泰金,蔡宏圖三兒子獲贈3萬張國泰金股票之後,是否轉移至投資公司,動見觀瞻,備受關注,也牽動國泰金股價。
台商在開曼經濟實質申報期程,有望再延後。勤業眾信(Deloitte)18日指出,開曼原訂當地公司要在今年12月底完成2019年度經濟實質申報,但歐美疫情二次爆發,開曼群島宣布歷年制公司申報期限一律延後,台商只要是非IP(專營智財權)公司,申報期限可延後至2021年2月28日。 開曼群島近日發布經濟實質法規新動態,非IP公司申報2019年度經濟實質期限將延至明年2月底,而IP公司申報期限為明年1月底。 根據開曼經濟實質法規,自2019年7月1日起,台企、台商在開曼群島的紙上公司必須符合經濟實質法遵要求,涵蓋範圍包括銀行業、經銷與服務業、融資與租賃業、基金管理業、營運總部、保險業務、智慧財產權業務、航運業務以及控股公司等九大類型。 除純控股公司以外,另八類企業必須申報配銷收入、具備人員及營業處所,也要有執行適當的接單、倉儲、物流、行政活動等。 台商最常用純控股公司雖不用在當地做決策、管理、召開董事會,須揭露台商控股公司持有銀行帳戶、管理決策、簽約項目、費用等。 舉例來說,台商在開曼公司為中間控股公司,持有兩間大陸子公司股權且擁有銀行帳戶,每年收入來自大陸子公司股利與銀行利息,帳戶僅作為收款用途,則屬於純控股公司、可適用較寬鬆法遵規範。 台商在開曼控股公司仍要在每年3月底辦理經濟實質聲明、每年12月底前完成經濟實質申報。今年受疫情影響,聲明期限延到今年6月底、申報期限則延至明年2月底。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國際租稅主持會計師廖哲莉指出,開曼稅局近日也發布經濟實質程序常見錯誤,以台商控股公司而言,在填寫經濟實質聲明時僅限定為控股部分,若同時填寫控股與其他活動,則台商必須更正2019年度聲明或說明其他經濟活動情況。廖哲莉提醒,開曼經濟實質申報系統將在近期上線,當地稅局會透過電子郵件寄出網址,台商應留意負責窗口的電子郵件,若仍未填寫應盡速補充,避免無法申報情況。
經營之神王永慶及王永在兄弟創辦台塑集團,從無到有,一路艱苦過來,除了要避免「富不過三代」,更要讓台塑集團成為百年企業。而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於2008年過世,他生前的神布局竟讓基金會持續賺大錢,成立不到30年就衝破1,500億元市值! 根據《鏡週刊》報導,王永慶生前在台灣成立長庚醫院、長庚大學、明志科大、勤勞社福基金會等6大公益財團法人,再以海內外集團事業公司交叉持股及基金會直接或間接投資控股方式,取得台塑集團的台塑、南亞、台化及台塑化等公司股權,加上王永慶於2001年至2005年創立Grand View(豪景)、New Mighty(新威力)等海外5大信託基金,牢牢控制市值4兆元的台塑集團。 依司法院最新統計,王永慶在台灣創立的6大公益基金會及學校與醫院資產,由1992年設立之初的38億市值,靠著持有南亞、台化等台塑4寶股票每年的股息股利收入,成立不到30年,在今年已突破1,500億元,創下歷史新高;另外,在美國及百慕達等海外設立的5大信託基金,至今市值也逼近6,000億元。 雖王永慶過世已12年,但子女間的爭產官司至今仍未停歇,二房長子王文洋認為王永慶海外遺產近6,000億元,為了爭產不斷在海內外提告,但至今未曾成功拿回任何資產,原本經常赴中國處理擴廠計畫,也因疫情影響慢了下來,現階段面對事業發展受阻,弟弟王文祥又自美返國有意重返台塑集團,考驗可說接踵而來。
根據資誠(PwC)調查,台灣家族企業主有45%年齡已超過60歲,即將交棒給下一代。惟部分家族企業因子女無意願接班,有可能會改為賣公司型態、獲利出場,資誠執業會計師洪連盛指出,近來有些客戶考慮賣公司,如果是轉賣未上市櫃公司的話,在現行稅制下仍以股權交易較簡單、節稅效果也相當好。 我國不少家族企業為隱形冠軍,但因規模較小、沒有籌資需求,多為未上市櫃公司。一般而言,若轉賣未上市櫃公司,最常見的有三種方式,包括轉讓出資額、出售未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的股票、出售正式簽證的股票。 所謂「轉讓出資額」就是股東將公司商號註冊的出資額度轉讓給他人,假設一人創業、轉讓所有出資額給另一人,就等於企業易主。但依公司法第111條規定,如果企業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多半是中小企業、家族企業等較容易達到門檻。 出售未簽證股票也是相同型態,因未簽證股票仍屬於資本額,依照財政部1991年函釋,同樣屬於轉讓出資額給他人,課稅方式也相同。 若轉賣出資額、有所得,皆屬財產交易所得範圍,個人股東收入必須併入綜所稅計稅;但若是賠本賣公司,也可運用財產交易損失減除其他財產交易所得。 不過洪連盛表示,若是出售公司正式簽證的股票則屬於股權移轉,為證券交易所得範圍,雖然要課徵千分之3的證券交易稅,但我國目前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因此股東只要繳證交稅即可,免課所得稅。 另一方面,洪連盛指出,出售未簽證股票或轉讓出資額必須計為財產交易所得、適用綜所稅率5%~40%,如果是轉賣公司、有獲利的情況下,轉讓出資額稅負明顯較股權移轉還要高。 洪連盛也提醒,家族企業若是要做股權移轉應盡快,因為財政部日前預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擬在2021年將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列入基本稅負制,若境內外基本稅負(境內外所得減除670萬元、適用20%稅率)超過綜所稅負(境內所得減除免稅額與扣除額、適用個人綜所稅率5%~40%),必須補繳差額。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最近查核到不少未上市櫃公司名義上辦理現金增資,實質上是原股東將增資的新股認購權利無償轉讓給特定親屬,或是將新股以超低價格賣給親屬。 官員認為,當每股認購價格明顯低於市價時,國稅局將認定為原股東贈與資產給特定人、可依照實質課稅原則要求核課贈與稅。 官員並表示,有些未上市櫃公司股東採迂迴方式,像是把認購新股權利賣給第二人或是海外公司,第二人或海外公司再把認股權利移轉或低價賣給股東親屬或配偶,有些則是直接轉讓認購權給親屬,但只要經國稅局查核屬實,皆可設算移轉金額核課贈與稅。 舉例來說,最近中部有一家未上市櫃的家族公司在2017年6月股東臨時會通過增資1億元、發行新股1千萬股,每股認購價格10元,原始股東A(董事長)、B(董事長配偶)先宣告放棄增資認股權並由C(董事長兒子)認購。 國稅局經一年抽絲剝繭查核後,最後認定董事長夫妻對董事會完全且直接掌控力,若按照計算,該公司每股淨值120元,和認購價10元相差十倍以上,明顯低於市價,且董事長夫妻實質上是把股票以迂迴方式低價轉讓給兒子,顯見為贈與情況。 國稅局設算後,認為該公司1千萬股的實際股權淨值為12億元(1千萬股*120),與1億元認股金額(1千萬股*10)差額高達11億元,而贈與稅是針對贈與人課稅,因金額龐大、適用贈與稅率20%,國稅局要求董事長夫妻補繳約2.2億元的贈與稅(11億元*20%)。 官員也提醒,我國預計自2021年起將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列入基本稅負制課稅,目前有些未上市櫃股東如果是先賣股給第二人再賣回給股東親屬,這類情況若有所得產生,同樣將課徵基本稅負,個人基本稅負為境內外所得減除670萬元免稅額之後、適用20%基本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