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Lisa Lin

節稅攻略!2022年個人稅新制大解密

Posted by on 1.7.22 in Tax

財政部指出,2022年即將來臨,近一年來,個人綜所稅、遺贈稅、房地合一稅、逾期滯納金等都有變化,包括房地合一2.0於2021年7月上路,綜所稅與遺贈稅免稅額自2022年起提高等,民眾在申報、繳納時必須留意,才能達到節稅效果。 Q:綜所稅有哪些項目將調整? A:我國個人綜所稅免稅額自2022年提高4千元至9.2萬元,綜所稅申報戶約652.4萬戶皆可多減稅,綜所稅課稅級距也從提高到56萬、126萬、252萬、472萬。而綜所稅標準扣除額將調高至12.4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皆調高至20.7萬元。不過,綜所稅免稅額、扣除額提高為2022年起上路,2023年申報綜所稅才能適用。 另外,每人基本生活費將調高1萬元至19.2萬元、2022年報稅適用,預估受益戶數229萬戶,稅收影響數146.44億元。 此外,因應立院2021年4月三讀通過《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訂定藝術品交易分離課稅制度,個人文物或藝術品,透過展覽、拍賣或活動交易產生的財產交易所得可採分離課稅,依成交價6%純益率計為所得,並課徵20%扣繳稅款,等於實質稅率一律為1.2%。 Q:遺贈稅有哪些項目將調整? A:遺產稅的免稅額調高到1,333萬元、贈與稅免稅額也提高到244萬元,兩大免稅額提高主要為2022年1月1日起遺贈案件適用。 另外,財政部也從2022年1月起推出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有利遺產繼承人採線上試算完成一站式遺產稅申報,只要等到稅局寄發遺產稅繳稅單並完稅,即可完成所有遺產稅手續。 Q:房地合一2.0是什麼? A:我國自2021年7月起施行房地合一2.0,針對2016年後取得房地、預售屋及坐落基地等交易標的課稅,只要在2021年7月後有交易情況,皆適用房地合一2.0稅制。 依房地合一2.0規定,個人出售持有兩年內不動產適用45%稅率、持有兩年到五年內為35%,五年到十年為20%,十年以上為15%。 而營利事業也是房地合一2.0課稅對象,其適用稅率為出售持有兩年內不動產適用45%稅率、持有兩年到五年內為35%,五年以上皆為20%。 Q:其他還有哪些綜所稅相關新制? A:逾期繳稅罰則也有變化。因應新版稅捐稽徵法上路,逾期繳稅的滯納金自2022年起改為逾期每3日加徵1%,最高為10%,協助有困難的民眾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的金額也從調降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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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末理財 一表看懂個人稅、綜所稅6要點

Posted by on 12.29.21 in Tax

2022年即將來臨,會計師提醒新的一年,個人稅、綜所稅上都有攸關納稅義務人的權益義務,在申報、繳納時不得不注意,以免傷荷包。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楊建華表示,首先就是海外民眾因為疫情而產生國內居住天數變化,產生「居住者」身分疑義,如果納稅義務人有疑義者,建議可按前年度身分先進行申報,稽徵機關查核時就個案提供相關事證即可。 售未上市股票 納入所得 楊建華指出,綜所稅上2021年度基本生活費為19.2萬元,較2020年度增加1萬元,2022年申報綜所稅適用,4口之家為例,相同所得、扣除額之下可省稅2000元以上。 2021年度起個人未上市櫃、非興櫃公司股票,除發行或私募公司屬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且交易時設立未滿5年的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股票外,其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最低稅負)課稅,出售者2022年在申報所得時記得計入基本所得額,以免因漏報或短報遭到處罰。 立法院修正《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增訂個人的文物或者藝術品,透過展覽、拍賣或活動交易產生得財產交易所得可以採行分離課稅。楊建華表示,過去文藝交易所得須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現在可以選擇分離課稅稅率為1.2%,出售者可選擇較有利的方式課稅。 遺贈稅免稅額 向上調整 KPMG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洪銘鴻表示,遺贈稅免稅額距上次調整累計CPI漲幅已逾10%調整門檻,因此今年遺產稅的免稅額從1200萬元調高到1333萬元;贈與稅則從220萬提高到244萬元,明年就可採用。 至於CPI上漲雖牽動綜所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薪資、身心障礙扣除額調整,惟是2022年度所得、2023年5月申報綜所稅才適用,因此明年申報綜所稅時仍採原免稅額、扣除額與級距申報。 房地合一2.0 最大變革 洪銘鴻表示,房地合一2.0也是一大重點,自2016年1月1日後取得、並於今年7月1日後出售者,持有5年內都適用高稅率,並納預售屋、個人與營利事業適用稅率趨於一致。 他提醒,出售股權或出資額的價值50%以上是國內房地構成者公司股票,視同出售房地交易課稅,同樣適用房地合一2.0課稅。 (中國時報 吳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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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放寬金融機構資料共享 民眾免重複填寫更省時

Posted by on 12.29.21 in Others

金管會今天發布「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指引」,放寬金融機構可在取得客戶逐次同意後,共享客戶基本資料、帳戶資料、金融商品或服務交易紀錄等9大類資料,不用重複作業;民眾也可節省填寫資料的時間。 因應金融科技發展,金管會副主委邱淑貞今天親自出席例行記者會,發布「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指引」,明定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規定,自即日起實施。 可共享的資料包括客戶基本資料、身分核驗資料、帳戶資料、金融商品或服務之交易紀錄,以及負面資訊、認識客戶(KYC)資料、金融機構加值資料、電子通訊歷程紀錄(如IP位址)、其他經客戶及合作金融機構同意共享的資料等9大類。 金管會綜合規劃處長胡則華指出,此指引有3大適用對象,第一類是金控公司集團,第二類是非屬金控公司的金融集團,第三類是非屬前兩者的金融機構之間進行資料共享。 舉例而言,第一類是金控可和旗下銀行、壽險等子公司進行資料共享,銀行、壽險子公司彼此也可進行資料共享;第二類為證券公司可和旗下投顧、期貨子公司進行資料共享,投顧和期貨子公司彼此間也可共享;若非屬同集團的銀行和產險間資料共享,即屬第三類。 三大類金融機構都可共享資料,不過都應取得客戶同意並保障客戶權益,其中第一類及第二類金融機構由於屬於同集團,可進一步建置資料庫。 金管會也明訂,金融機構間辦理資料共享,應先建立內控規範並經董事會或理事會通過及在公司網站對外揭露隱私權政策;其中,針對負面資訊共享,金管會特別要求金融機構不能只以負面資訊為主,必須再行盡職調查作確認。 邱淑貞說,因應時代趨勢,金管會決定開放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目的在於提升消費者便利性、強化金融機構風險控管及促進金融機構間的跨業合作等,且並非一定得經金管會核准,只要金融機構內控做好,就可以來做,先前找業者開會討論時,金控業者對指引發布後的發展空間已表示相當期待。 邱淑貞指出,過去金融機構共同行銷屬於被動行銷,未來將可在客戶逐次同意下,主動提供相關金融資料,節省重複作業成本,創造新金融服務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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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人過世或失蹤 贈與稅逾繳改受贈人承擔稅負

Posted by on 12.24.21 in Tax

【時報-台北電】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稅原則上是贈與人(送出財產的人)負擔,但如果贈與人行蹤不明、逾期未繳稅且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或是贈與人過世尚未課贈與稅等三種情形,國稅局將對受贈人(得到財產的人)發單補課稅。 依照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境內居住者個人贈與境內或境外財產給他人、境外居住者贈與境內財產給他人,還有贈與人在贈與行為發生前兩年內自願喪失我國國籍,該贈與人仍將境內外財產贈送給他人,這三種情況都屬於贈與稅課稅範圍。 贈與稅課稅規定,贈與人可適用每人每年贈與220萬元(2022年起每人每年贈與稅免稅額改為244萬元)內享免稅優惠,惟超出額度須繳納贈與稅10%~20%,而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贈與人必須向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另配偶間相互贈與皆不計贈與稅;而子女婚嫁前後半年內,其雙方父母每人各贈與100萬元可免計贈與稅。不過,若贈與人在贈與財產後兩年內過世,則贈與總額將全數列入遺產課稅。 除了法規範圍外,我國也有規定「擬制贈與」情況,例如個人以未成年者名義購買財產、二等親財產交易、以無償或不對等代價幫他人購買財產,還有無償或不對等代價幫他人還債等,國稅局也會認定為贈與行為課稅。 官員指出,近期發現部分案件為贈與人在贈與行為發生30天後仍未繳稅(逾期未繳贈與稅),而且贈與人涉及過世、失蹤或境內無財產可執行等情況,國稅局依遺贈稅法規定,改向受贈人課徵贈與稅。 舉例來說,A在2017年1月以950萬元出售一筆桃園市房地,另將其中350萬元匯款贈與給女兒,卻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後來A在2020年10月過世後,國稅局查核其遺產才發現該筆贈與行為,扣除A當年度贈與免稅額220萬元後,應課稅金額為13萬元(130萬元×10%),因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依法改向受贈人女兒課稅。(新聞來源 : 工商時報一林昱均/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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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疫情無法返台 稅務怎麼算?

Posted by on 12.24.21 in Tax

去年各國施行邊境管制、限制旅行或強制檢疫等措施,可能造成個人跨境移動困難,或是於疫情期間停留於工作地點,無法返國。 不論是哪種方式,一旦稅務居民身分有變動,可能會讓他們面臨多國稅負問題! 因為我國總所稅採屬地主義,所以不論本國人或是外國人都需要境內所得課稅,但課稅並非以國籍區分,而是以居住者或非居住者,這兩者之間的差異是什麼呢? 若因疫情無法返台 稅務怎麼算? 註: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認定為以下: (1)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2)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3)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4)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哪些收入需要報稅呢? 根據稅法規定,凡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就要課稅,因為境內所得與海外所得適用的稅率不同,計稅方式也不同 若因疫情無法返台 稅務怎麼算? 受疫情影響居留天數認定如何報稅? 2020年全球受到疫情衝擊,多國採取邊境管制、限制旅行或強制檢疫措施,企業也要求員工居家或異地辦公,使個人無法自行決定返國時程,引發「居住者」身分認定疑慮。 無法返回海外的在台外籍人士,可能因此變成「居住者」身分,但因另一個有所得的課稅國採「屬人主義」,同樣也視其為「居住者」,導致稅負因此上升;滯留在海外的台灣人,也可能因為無法回台,導致變成「非居住者」,適用稅率可能更高。 考量疫情影響屬特殊情形,財政部決定放寬相關規定,今年5月申報去年綜所稅時,大家可先沿用以前年度的申報方式,如往年多以「非居住者」申報,就先申報為「非居住者」,並備妥相關事證,說明為何無法返台或離台,將依個案情形從寬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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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業眾信:新版稅捐稽徵法有六大重點

Posted by on 12.24.21 in Tax

為保障個人權益並簡化稽徵程序,「稅捐稽徵法」部分修正條文已於日前公布,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戴群倫彙整六大重點。 首先,修法明定逃漏稅額情節的認定標準,納稅義務人應審安排重大交易架構。 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的刑事罰金,由現行六萬元以下,大幅提高到1,000萬元以下。本次修法也明定逃漏稅額情節重大的認定標準,並增訂加重處罰的規定,即個人逃漏稅額在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5,000萬元以上的情況下,修法後將會面臨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如果教唆或幫助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刑事罰金也由六萬元以下,提高到100萬元以下。戴群倫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於重大交易架構的安排應更審慎,避免節稅架構被稅務機關認定為不法重大逃漏稅案件,而須面臨刑責及高額罰鍰的風險。 其次,修正退稅請求權期間,納稅義務人務必留意申請退稅期限。 本次修法也修正退稅的請求權期間。如果納稅義務人因為自己申報計算錯誤而多繳稅,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的期間,由現行五年延長到十年,且除自行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外,本次修法增訂「認定事實」或「其他原因」之錯誤,也可認定屬歸責於自己的錯誤;不過,若是屬於政府機關錯誤的情況下,基於法律安定性,同時避免事後舉證及查核困難,申請退稅期間則由「無期限」縮短為15年。 戴群倫表示,本次修法也增訂過渡期間的適用原則。屬於納稅義務人自己錯誤而造成溢繳稅的情況,雖本次修法將請求權期限延長到十年,但針對2021年11月30日前尚未超過五年的案件才能適用,換言之,屬於2016年12月1日以後發生的案件,才能夠適用十年的退稅期限;如果是屬修法前政府機關錯誤造成溢繳稅款案件,退稅期間,應自施行日2021年12月19日起算15年內提出申請。提醒納稅義務人應儘速檢視是否有溢繳稅案件,並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以免喪失自身權益。 第三為陳年欠稅大戶的追稅期間延長。 針對俗稱陳年欠稅大戶的追稅期間條款,財政部原提出的修法版本,並未延長落日期限。經立法院審議後,屬於2007年3月5日以前已移送執行但尚未終結的重大欠稅案件,執行追稅期間的截止日,修法延長10年,到2032年3月4日落日。 第四,明訂重大不可抗之事由,納稅義務人得申請分期繳納稅款。 稅捐稽徵法原已明定,如果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在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款的情況下,得向稅務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本次修法增訂其他可以申請分期繳納稅款的事由,包括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經稅務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款,或經地方政府認定符合分期繳納地方稅等情況。 戴群倫提醒,適用本次修法的案件,分期納稅期間不得超過三年,且應加計利息。另外,屬於納稅義務人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僅限於所得稅才可主張分期繳納,其他稅目例如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等,無法適用。 第五,調降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金額比例及滯納金加徵率,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針對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調降為「1/3」;有關逾期繳納稅款的滯納金加徵方式,則由現行「每逾二日」修正為「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總加徵率由15%調降為10%,修法後將可減輕納稅義務人的負擔,不過,有關修正後之滯納金加徵方式,其施行日期尚待行政院定之。 第六,增訂檢舉獎金規定以避免爭議。 為利各稅目一體適用,於本次修法增訂有關檢舉獎金的規定,包括檢舉獎金以每案罰鍰20%,最高以480萬元為限,也規定稅務人員、稅賦查核人員配偶或三等親、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及參與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者,不能夠領取檢舉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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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額試算 2022年啟用

Posted by on 12.24.21 in Tax

財政部20日宣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提供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過世者(被繼承人)配偶、子女可直接以身分證字號線上登入採用遺產稅額試算並完成申報,待收到國稅局稅單,民眾繳完稅款,即可完成所有遺產稅程序,估七成民眾將受惠。 過去要申報遺產稅,個人必須先申請查詢金融遺產資料,再檢附所有遺產清單至國稅局臨櫃申報。 為簡化遺產稅申報程序並達到無紙化目標,財長蘇建榮指出,經財政部與各金融單位與部會平台完成資料對接,自2022年起提供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民眾線上或洽任一國稅局、各直轄市地方稅稽徵機關臨櫃申請查詢過世者金融遺產資料時,可併同勾選申請線上稅額試算服務及延期申報。 遺產稅額試算服務案件主要為簡易型遺產稅案件,包括過世者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國民、遺產總額在3千萬元以下,且過世者沒有「不計入遺產總額財產(如古董、著作權、發明專利權等)」。 而遺產稅額試算種類僅限不動產、存款、投資理財帳戶、電子支付帳戶、記名式儲值卡、基金、上市、上櫃及興櫃有價證券、短期票券、保險及汽車範疇。至於遺產扣除額,僅限列報配偶、子女、父母、身心障礙、死亡前未償債務、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喪葬費扣除額等。 若民眾確認試算內容無誤,可採線上登錄回復確認、掛號寄回或臨櫃遞送確認申報書,即可完成申報。根據財政部賦稅署統計,我國2020年有15.3萬件遺產稅案件,其中七成皆符合遺產稅額試算範圍,以此推估,七成民眾可受惠。 但民眾若不同意試算內容,像是過世者另有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未列財產如海外資產、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或適用其他遺產稅扣除額等情況,還有不符合簡易型遺產稅案件等情況,則仍需自行臨櫃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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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免申報帳戶 新增兩類

Posted by on 12.9.21 in Tax

財政部近期修正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CRS)「低風險規避稅負帳戶」名單,新增兩種帳戶可免申報,包括微型保險、調解等代交易方持有的帳戶,財政部指出,參考各界意見及國際規範,這兩種帳戶用來避稅的可能性相當低,自2022年起,金融機構可不必申報此類帳戶。 CRS被稱為台版肥咖條款,台灣首度在2020年執行CRS申報,並與日本、澳洲交換,2021年並新增英國為我國第三個CRS資訊交換國。根據國際財政司統計,今年申報期間共1,764家金融機構完成申報,合計申報13萬筆資料,帳戶餘額約新台幣1.8兆元。 國財司表示,為提升盡職審查效能,財政部訂定的CRS辦法中,就有訂定「被排除帳戶」,此外依CRS辦法授權,財政部也可再另行公告低風險帳戶名單,金融機構無須申報此類帳戶。 CRS辦法中明定被排除帳戶包括符合一定條件的退休金或養老金帳戶、遺產帳戶、人壽保險帳戶等,以及法院裁定或判決由代交易方持有的帳戶,皆無須申報。 而財政部公告列為低風險帳戶的原先有三種,包括符合條件的企業員工福利及儲蓄信託、外籍及陸籍員工集合投資帳戶,以及小額終老保險,此次修正名單新增微型保險、調解或仲裁等代交易方持有帳戶。 官員解釋,微型保險是提供經濟弱勢者因應特定風險基本保障的保險商品,多為低保額、低保費、保障內容簡單,較不具避稅風險,因此採納外界建議納入免申報帳戶。 至於調解或仲裁,若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樣效力,代交易方持有的帳戶也應該比照法院判決,可免除申報義務。 財政部強調,此次新增免申報帳戶,皆符合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要求,包括低風險、與其他被排除帳戶性質類似、不違反CRS規範宗旨等三項要件,申報金融機構自2022年起,無須就新增被排除帳戶進行申報。 財政部表示,因應國際間租稅透明發展趨勢,將定期檢視並更新低風險帳戶名單,兼顧盡職審查效能、增進租稅透明及善盡國際義務等目標,確保與國際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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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啟動查核CRS資料

Posted by on 12.3.21 in Tax

工商時報 林昱均 2021.12.02 金融機構需留意了!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將從今年12月起首次對金融機構所申報的2020年度CRS資料查核,檢查對象主要為過去有申報錯誤前科的業者,也就是遵循風險較高的金融機構。若有故意漏報或未做好盡職審查,稅局可裁罰千萬元以下罰鍰。 台版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CRS)自2019年上路,金融機構需在2019年完成審查個人高資產(100萬美元以上)、企業實體帳戶(25萬美元以上),2020年則需完成個人所有帳戶審查。 依照CRS辦法,我國金融機構需在每年6月申報CRS資訊給財政部,而財政部會在每年9月交換CRS資訊給簽署國,惟今年受本土疫情影響,金融機構申報CRS期限延至8月2日。 官員指出,財政部對CRS資料檢查主要為兩大面向,包括資料完備性、KYC(了解客戶背景)審查落實程度。所謂CRS資料完備性,即為資料需包含帳戶持有人姓名、地址、居住國家或地區、稅務識別碼、個人出生日期等,或帳戶實質控制人與國籍等。 依金融機構確實遵循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CRS)作業辦法第53條規定,如果國稅局要求金融機構提供CRS資料查核,國稅局會提供收據並在2+2個月內返還資料。 但如果金融機構被國稅局查獲有逾期未申報或短漏報CRS帳戶資訊,稅局將按短漏報件數與比例決定裁罰金額。以故意漏報而言,最重可罰1千萬元;另外,金融機構若未做好CRS盡職審查,財政部也會裁罰20萬元~1千萬元罰鍰。 據財政部2021年最新CRS申報資料統計,2021年日籍人士在台帳戶共94,967筆、帳戶餘額約台幣1.52兆元;而澳洲籍人士在台帳戶共19,200筆、2,045億元;英國籍人士在台帳戶16,320筆、846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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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部:台韓簽定租稅協定

Posted by on 12.1.21 in Tax

財政部昨(30)日宣布,我國與南韓在11月17日完成簽署所得稅協定,生效日待定,是台灣簽署的第35個租稅協定。財政部長蘇建榮表示,近年台灣在國際經濟上地位愈趨重要,希望透過避免雙重課稅,協助廠商到國際上投資或從事經貿活動,降低租稅負擔。 矽晶圓廠環球晶和封測大廠日月光投控在南韓都設有工廠,對此協定表示樂觀其成。 財政部指出,台韓經貿關係密切,互為對方第五大貿易夥伴,簽訂所得稅協定後,在台韓商LG、三星可望受惠,在韓投資的台商包括元大、日月光、富邦、友嘉、華碩、捷安特等也可享受租稅優惠。 財政部表示,台韓所得稅協定歷經雙方多年諮商推動,終於就協定內容達成共識,協定參考國際稅約範本訂定,由所得來源國就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包括人民及企業)取得的各類所得,提供合宜減免稅措施,以消除重複課稅,甚至減輕稅負,並提供爭議解決機制及其他稅務合作。 財政部說明,我國與南韓經貿關係密切,去年台韓雙邊貿易總額達357億4,070萬美元;截至今年7月底,台商赴韓國投資累計數約20.41億美元,韓商來台投資累計數約15.06億美元。 財部表示,台韓所得稅協定提供合宜減免稅措施,有助雙方產業合作與技術交流,增加企業競爭力,進而創造就業機會,促進雙方經濟成長,營造互惠雙贏局面。 蘇建榮表示,台韓所得稅協定是繼日本之後,我國與東北亞國家簽署的第二個所得稅協定,該協定簽署生效,可強化我國在東北亞所得稅協定網絡。 財政部表示,接下來等雙方各自完成國內法定程序並以書面相互通知後,才會正式生效,並自生效日次年1月1日起適用。 財政部表示,未來將持續本平等互惠原則,持續推動與經貿投資往來密切國家洽簽所得稅協定,完善我國所得稅協定網絡,營造合宜、穩定且有保障之租稅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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