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似乎正成為全球富豪的「新寵」。 越來越多的超高凈值人士考慮將家族辦公室(以下簡稱「家辦」)設立在新加坡。即使4月18日起,新加坡設立家族辦公室資金門檻翻倍,其熱度依舊不減,排隊時間至少8個月,一年前只需4個月。 而在爭奪家辦上,香港並不甘示弱,不斷推出稅務等優惠措施。隨著李嘉誠家辦被曝光在新加坡開設分公司之後,「新加坡與香港之爭」的輿論愈演愈烈。甚至有言論稱,新加坡將超越香港,成為超高凈值人群在亞洲的首選之地。 事實果真如此?香港是否被低估了?新加坡又是否被高估了? 香港和新加坡同有「亞洲四小龍」之稱,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因地理位置、區域面積、歷史、城市經濟體、規模等相似,兩者被稱為「鏡像之城」。 歷史上,它們都曾是英國殖民地,現如今,兩地還沿用著英國的法律稅收制度。文化上,它們都是華人文化為主。 隨著經濟和局勢的發展,新加坡和香港已逐漸形成競爭態勢。而兩者皆具備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必備條件,難分伯仲。 由於香港背靠內地,天然擁有國內外兩個市場,因此吸引了大批富豪和金融人才。但近幾年,在國際局勢不斷波譎雲詭之下,新加坡仿佛成了富豪們,尤其是亞洲新富豪們的「避風港」。 01 新加坡為何成為富豪「新寵」? 新加坡之所以成為富豪們的「新寵」,《家辦新智點》認為有以下幾點原因: 首先,為財富尋找安全的「避風港」,是高凈值人群選擇新加坡的重要因素。 在歐洲,瑞士國土面積不大,卻是世界上安全性最高的國家之一。但自2017年1月1日,《銀行信息自動交換國際公約》正式在瑞士生效後,意味著瑞士銀行保密制度正式終結,新加坡或正取代瑞士,成為富豪們財富避險的最佳選擇之一。 John所任職的新加坡某聯合家辦成立於2018年。該聯合家辦之所以將總部設立在新加坡,最大的考慮是財富的安全性。另外,新加坡作為一個傳統的技術中心,以及所擁有的法律、投資便利性和宜居環境也是關鍵考量要素。 還有些跨國企業受「逆全球化」趨勢的影響,選擇在新加坡設立辦公地點。 過去20年,經濟全球化是最明顯的趨勢。以特斯拉為例,品牌+軟體在美國,生產線在中國,其他配件則散落在世界各地。經濟全球化的背後是產業鏈底層邏輯的變化——新技術推動世界格局「分布式」發展,企業更加注重安全性。 但如今隨著俄烏衝突、能源危機以及全世界陷入經濟衰退、地緣衝突加劇,高凈值人士群體需要找一個資產相對安全的地方,幫助他們去做整體的財富規劃。而瑞士、新加坡、杜拜,在此時則扮演了這樣一個安全節點。 「新加坡的安全性在全球排名都比較靠前,」一新加坡聯合家辦負責人Revina表示。 新加坡的金融業為進入全球和區域市場提供了便利。它被認為是一個安全的司法管轄區,擁有完善的法律體系和良好的法治。新加坡政府借鑑了瑞士金融機構為客戶嚴格保守秘密的做法,努力打造一個優良、健康的金融環境。因此一些歐美的高凈值亞裔,將資金轉移回亞洲時也會選擇新加坡。 其次,稅收優惠也是富豪們選擇新加坡的原因之一。 近年來,新加坡正在竭力打造一個離岸的資產管理中心:新加坡的分離型模式,有利於資金避險;取消了外匯管制,資金自由進出和兌換;在報稅制度方面,新加坡採取掛名董事制度,保證離岸公司合規;新加坡的低稅率,也實現了企業利潤最大化。如,一些設立在新加坡的家辦在做境外投資時,可以使用開曼、BVI等離岸結構。 再如,新成立的居民公司可享受最長三年的稅收減免。它在全球擁有25個自由貿易協定和80多個雙重徵稅協定 (DTA) 網絡,可協助FO有效管理海外投資的預扣稅。 第三,亞洲客戶資產相對單一,家庭成員較為簡單,更注重財富傳承。 亞洲客戶本身資產相對單一,資產多以股票、房地產為主,家庭成員和婚姻狀況相對簡單。尤其是第一代家族創始人,他們對家辦的功能訴求非常強烈。此時,一個適合自己的家辦體系顯得尤為重要。新加坡的家辦體系也更重視保值與傳承。 Revina曾服務過一位客戶,該客戶有兩個孩子,一個已在美國讀大學,一個才4歲。他在新加坡成立家辦,主要是希望將財富順利傳承給下一代。與此同時的一個關鍵考量是,孩子畢業後可以留在新加坡工作。這樣既解決了財富傳承問題,又解決了子女未來的工作發展問題。 第四,東南亞科技企業多,科技新貴更偏愛新加坡。 一些科技新貴出於出海投資的考量,會將家辦設置在新加坡。再加上新加坡有較為優惠的稅收政策,政策安全性較高,他們可以更好地將事業拓展到整個東南亞地區。 這類人群年齡多偏80、90後,對網際網路敏感度也比較高,投資見識也更廣闊。在投資上,他們更傾向於投資於自己熟悉的科技行業和企業。另外,他們的投資也更為激進和大膽,在股票和對沖基金的配比上相對更高。 02 香港新加坡並非「水火不容」 不得不承認,新加坡的這些因素對富豪確實很有吸引力。但這不足以說明,新加坡能超越香港。事實上,新加坡被高估了,而香港則被低估了。 首先,從家辦的規模上來看。就英國家辦研究機構Family Capital 2020年的觀察來看,在新加坡設立的家辦很多都是空殼公司,大約只有40家新加坡家辦在私人市場積極開展直接業務,進行交易。 目前為止,香港的家辦規模更大。香港2020年財富管理規模為1萬億美元,而新加坡則為7900億美元。另外,香港最活躍的家辦,如維港投資,在全球範圍內的交易數量和直接交易價值,排名第五。而新加坡最活躍的家辦是Vulpes Investment Management,但在Analytics的排名中僅排第88位。 Ben是一位資深的私人銀行家,他表示,目前確實有很多客戶諮詢在新加坡設立家辦的事宜,但是問得多,做的卻比較少。 一部分原因是新加坡離中國大陸比較遠。另一部分原因是,新加坡國民服役是新加坡公民的一項公民義務,該制度強制所有年滿18歲的新加坡男性公民和第二代永久居民為國服役。此外,在某些條件下,如果想成為新加坡永久居民,申請人每年還需要在新加坡居住6個月以上,這對很多還在忙碌主業的企業家來說並不容易。 其次,在金融方面,香港與倫敦、紐約並稱「紐倫港」,是世界公認的三大金融中心。在這方面,香港略勝新加坡。 再次,香港有著較為活躍的股市。2022年1月,新加坡的日均成交額僅為12億新元(8.9億美元)。相比之下,香港則是1286億港元(165億美元),且在香港上市的企業總市值是新加坡的8倍。 另外,在資產及財富規模上,2020年底,新加坡管理的資產達到4.7萬億新元(3.5萬億美元),而香港為34.9萬億港元(4.5萬億美元),多於新加坡。再者就是,根據德勤《2021年國際財富管理中心排名報告》數據顯示,香港依然排名第4,新加坡緊隨其後位居第5。 因此,在諸多家辦從業者看來,新加坡目前仍難以真正撼動香港亞洲金融中心的地位。更重要的是,它們之間也並非「水火不容」的競爭關係,而應「互取所長」,發揮各自優勢。 作為「亞洲金融中心」的香港,有著自身的獨特優勢。 第一,香港的家辦所提供的產品與服務,更重視資產增值。 香港的多元化產品平台可以滿足家辦個性化的資產配置需求,包括債券、股票、固收產品、信託、私募股權投資、對沖基金、藝術品收藏等。從產品端來看,香港具有完善的銀行中心,同時也是全球最大的股票集資中心和亞洲(除日本外)第三大債券中心。 「作為家辦,在香港我們可以接觸到豐富的金融產品。譬如,在香港我們可以找到最優秀的對沖基金管理人和產品。」香港某單一家辦負責人Lily表示。 第二,在政策制定上,香港非常積極。 如果一個政策能為香港帶來優勢,注入積極因素,香港會馬上著手去制定和實施。這從SPAC的競爭上就可以看到。 2021年9月,新加坡發布SPAC主板上市規則。香港也不甘示弱。經過三個月的籌備,香港也制定「港版SPAC」上市機制,並於2022年1月生效。 第三,香港還是人民幣最大的離岸市場,亞洲最大的跨境私人財富管理中心,全球排名僅次於瑞士。背靠內地也是香港的主要優勢之一,正是內地巨大的經濟體量、消費與創新市場及基於此產生的龐大金融需求,催生了香港市場強勁的表現。 「與新加坡相比,香港更靠近內地市場。無論是新經濟的發展還是獨角獸企業的數目,香港是最具吸引力的,投資者能更貼近所投資的市場。」香港某單一家辦COO Alice告訴《家辦新智點》,「香港資本市場的深度和廣度,以及可以通過股票通投資內地市場,都是亞洲其他市場不具備的優勢。」 當然,立志於成為「財富管理中心」的新加坡,也有著自身的特點——更重資產的保值。 第一,新加坡更看重長遠發展。 […]
2022年,真正的富豪移民大潮席卷而来。 6月13日,Henley & Partners公布了2022年全球高收入人群流入与流出数据预测报告,该调查关注拥有100万美元或以上财富,而且每年在新国家停留超过一半时间的富豪。换句话说,统计对象是真正移居新国家的富豪。 选择移居的富豪人数正在成倍激增中,预计至2022年底,将有8.8万名百万(美元)富翁移居别国,对比2021年的2.5万名的人数增加了整整252%。 Henley&Partners首席执行官Juerg Steffen博士表示,在过去十年中,高净值人士的迁移都是呈上升趋势,直到2020年和2021年,由于新冠肺炎的大流行,高净值人士的迁移率才有所下降。 2022年的预测反映了世界范围内极不稳定的环境,富裕的投资者及其家庭正在认真准备迎接新的后疫情世界。 而这个数字还不是巅峰,报告预测这一移居富豪人数还将继续上升,预计2023年将成为迄今为止百万富翁移民数量最多的一年,高达12.5万人。 New World Wealth 研究主管Andrew Amoils表示:“富人的流动性极强,他们的流动可以为未来国家趋势提供预警信号。吸引富有的个人和家庭移民到他们海岸的国家往往很强大,犯罪率低,税率有竞争力,商业机会有吸引力。” 报告显示,富裕人士净流出最多的10个国家和地区是分别是俄罗斯、中国、印度、中国香港、乌克兰、巴西、英国、墨西哥、沙特阿拉伯和印度尼西亚。 其中,预计俄罗斯将有 15,000 名百万富翁离开,乌克兰今年的富翁流失率高达42%,而中国的百万富翁人口则预计将减少 10,000 人。 而百万富豪们又流入了哪些国家呢? 报告预测到,2022年富裕人士净流入前10位的国家将是阿联酋、澳大利亚、新加坡、以色列、瑞士、美国、葡萄牙、希腊、加拿大和新西兰。
2022/06/24 01:20:36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北區國稅局昨(23)日指出,民眾在變更保險要保人時,如果是被繼承人留給子女的保險保單,屬於遺產的一種,應按被繼承人死亡日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另外,有些民眾會使用贈與的方式合法節稅,不過要注意,雖然每年有贈與免稅額220萬元,但贈與人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給親屬的資產,皆納入遺產總額計算。 國稅局指出,被繼承人生前以自己為要保人,並以子女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購買人壽保險保單,如果被繼承人在死亡時未解除保險契約,保單的保險利益就屬於遺產。此外,要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可以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要保人對保單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的權利,所以繼承人可以用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並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國稅局提醒,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務必如實申報,也可以利用國稅局單一窗口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證券交易稅是對買賣有價證券之交易行為課稅,買賣公司股票,一旦買賣契約成立,出賣人繳納證券交易稅之稅捐債務即已成立,且經代徵人繳納之證券交易稅,縱嗣後雙方合意解除原買賣合約,原已成立之稅捐債務並不因此消滅,出賣人不得向稽徵機關申請退稅。 該局以最近發生一案例,甲公司出售未上市(櫃)丙公司股票予買受人乙公司,並完納證券交易稅,次月甲公司因故與乙公司協議解除股票買賣合約及返還價金,並申請退還證券交易稅,該局以買賣雙方已就標的物及價金相互同意,並已繳納證券交易稅,顯見交易行為已完成,乃否准甲公司退稅申請。甲公司不服,經向財政部提起訴願及臺灣台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均遭駁回,上訴至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主張所持有丙公司股票,尚未背書交付(交割)予乙公司未完成交易,買賣契約又經解除而溯及失效,法律上應回復原狀,請求撤銷原處分。經行政法院判決指出,交易稅於買賣契約簽立時,租稅構成要件已實現,縱然嗣後股票未移轉交付或雙方合意解除買賣契約,並不影響已實現證券交易稅租稅債務之成立,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特別提醒投資人,於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請確認買賣雙方合意再行簽立契約,並於代徵之次日向國庫繳納證券交易稅,以免嗣後交易取消,即使股票未辦理過戶,亦不得申請退還已納之證券交易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防杜營利事業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以下簡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我國於105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12年度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 該局說明,自112年度起我國營利事業持有符合CFC定義之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且該外國企業不符合豁免門檻規定,則該我國營利事業為營利事業CFC制度之適用對象,應認列CFC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所謂CFC,指同時符合「控制要件」及「設立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外國企業。至前揭豁免門檻則指「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或「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以下同)700萬元以下」,惟針對前述700萬元之豁免門檻,為避免我國營利事業藉成立多家CFC分散盈餘,以取巧適用豁免規定,爰另規範屬我國同一營利事業控制之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700萬元者,其持有有盈餘之個別CFC當年度盈餘,仍應依規定認列CFC投資收益(有關控制要件、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及有實質營運活動之說明,請參閱附表)。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直接持有3家CFC且各該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均無實質營運活動,112年度CFC1、CFC2及CFC3當年度盈餘分別為虧損200萬元、盈餘500萬元及盈餘600萬元,案例中雖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均在700萬元以下,但屬甲公司控制之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900萬元(-200萬元+500萬元+600萬元),已逾700萬元,故甲公司應依營利事業CFC制度認列CFC2及CFC3之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該局強調,CFC制度並非加稅措施,而係為防杜營利事業藉由將CFC盈餘保留不分配,規避原應負擔我國納稅之義務,將CFC當年度盈餘視同分配,提前課稅,為完善我國公平合理稅制之一環,有關營利事業CFC制度相關法規及常見問題可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點選「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反避稅制度專區」查詢。
民眾變更保單要保人,記得留意兩件事,避免誤踩稅務地雷。首先,將要保人無償變更為他人,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其次,若要保人變更為配偶、子女等,且是在原要保人死亡前兩年內發生,則要記得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將保單要保人無償變更為他人時,意謂要保人將保單在《保險法》上的財產權益,無償移轉給他人,屬於贈與行為的一種,原要保人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 除此之外,為了避免租稅漏洞,《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死亡前兩年贈與財產,必須併入遺產課稅,因此若變更要保人是在原本的要保人死亡前兩年發生,且變更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祖父母等人,保單價值準備金也要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國稅局舉例,甲君原向某保險公司簽訂一張人壽保單,並以甲君本人為要保人,兒子為被保險人,甲君在2020年2月10日將要保人變更為兒子,後來甲君在2021年4月1日死亡。 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君將要保人變更為兒子時,並未申報贈與稅,而贈與日保單價值準備金為500萬元,超過當年度免稅額220萬元,漏報贈與稅28萬元。 不僅如此,甲君變更要保人的時間與死亡日間隔不到兩年,依規定兒子在申報甲君遺產稅時,也要併入遺產申報,但甲君兒子並未申報,依照死亡日保單價值準備金501萬元,納入遺產計算遺產稅,但已計算的贈與稅可依規定扣抵。 國稅局除了補稅之外,也依所漏遺產稅處兩倍以下罰鍰。 國稅局提醒,納稅人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記得檢視被繼承人生前所有保單,確認生前是否有變更要保人,若有,則要記得詳查是否有申報贈與稅、是否應併入遺產申報等,以免因短漏報挨罰。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係指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所以,當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先過世時,生存的一方可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其價值於核課被繼承人遺產稅時,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說明,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係基於夫妻身分關係而產生,具一身專屬性,其他繼承人不得繼承或讓與,所以於夫妻一方死亡時,必須由生存配偶向稽徵機關申請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生存配偶若未主張行使該項權利,稽徵機關便無從扣除;若嗣後配偶死亡,繼承人代後死亡的配偶,對先死亡一方的遺產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申請,因於法未合,稽徵機關將無法照准。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有剩餘財產5,000萬元(婚後財產),生存配偶乙君剩餘財產500萬元(婚後財產),若乙君未主張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甲君遺產稅經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2,000萬元後,則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300萬元〔(5,000萬元-2,000萬元)×10%〕;反之,若乙君主張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2,250萬元〔(5,000萬元-500萬元)÷2〕自甲君遺產總額中扣除,則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75萬元〔(5,000萬元-2,250萬元-2,000萬元)×10%〕。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請求時效為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或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5年不行使者,也會消滅。 該局特別提醒,生存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繼承人應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履行動產交付或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被繼承人配偶,並將移轉明細表連同移轉事實證明文件送交國稅局備查,以免遭追繳稅賦。
又到了公司分配股息季節,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獲配境外股利時,要留意在境外已繳所得稅能否扣抵。官員表示,有兩個關鍵可以來檢視,第一,是否為直接投資;第二,股利來源地是否為中國大陸。 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公司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境內、境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過來自境外所得,若已在當地繳納所得稅,可在限額內於我國應納稅額中扣抵。 不過要留意的是,公司在境外投資可能有多層架構或樣態,並非所有獲配的境外股利,都可以適用前述的扣抵規定。 官員表示,首先要判斷投資架構,是直接投資還是間接投資。若為直接投資,原則上境外股利在當地已課徵的所得稅,可計算限額,在申報我國營所稅時可扣抵。 然而若是間接投資,比如常見台商透過免稅天堂的第三地,轉投資中國大陸或其他國家,就要根據股利來源地是不是大陸來判斷。 若透過第三地轉投資大陸,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台灣來源所得課稅,同時為避免重複課稅,投資收益在大陸及第三地已繳納的所得稅,都可在限額內從應納營所稅額中扣抵。 但若透過第三地轉投資其他國家,股利在當地繳過的所得稅就不適用扣抵。 國稅局舉例,國內甲公司透過英屬維京群島A公司,分別投資美國公司、大陸公司,A公司2021年從美國公司獲配200元、從大陸公司獲配100元股利,分別在當地繳納60元、10元所得稅,而A公司將從兩家公司獲配股利全數分配給甲公司,且無扣繳所得稅。 因此,甲公司辦理當年度營所稅申報時,從A公司取得美國公司的股利部分,在美國當地繳納的60元,依規定在我國不具有抵稅權,因此實際獲得的股利淨額是140元(200元-60元),列報為投資收益。 而從A公司取得大陸公司的股利,在當地所繳的10元所得稅,可在申報我國營所稅時依規定計算限額扣抵,應以股利總額100元列報為投資收益。 國稅局提醒,公司獲配境外股利時,要留意投資架構及股利來源地,以免錯誤扣抵。
財政部日前函釋,去年7月1日後轉售預售屋買賣預約單(以下簡稱紅單)於第三人者,應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民眾於今年6月30日前完成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免罰。也因轉售紅單遭政府查獲,會被處以新台幣1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緩,財政部強調,罰緩部分不能作為成本費用自房地合一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紅單轉售、換約 需繳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表示,考量市場出現藉短期炒作或哄抬預售屋價格,獲取高額利潤卻繳納低額或未繳納所得稅的不合理情形,房地合一稅2.0將納稅義務人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視同房地交易,納入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課稅範圍。 有關紅單交易性質,財政部說明,經洽詢內政部意見,不動產業者與預售屋買受人不論簽訂預售屋紅單(買賣預約)或買賣契約書(本約),兩者都是基於預售屋買賣關係而成立的契約行為,因此皆須依法課徵房地合一稅,落實抑制短期炒作的立法目的。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若是經常居住在境內的國民死亡,繼承人應針對其遺留的境內、境外全部財產,申報遺產稅;不過,國外遺產如果在當地已課過遺產稅,可在限額內從我國遺產稅額中扣抵。 台北國稅局指出,可扣抵的限額,是指加計國外遺產後,按照我國適用稅率計算,而增加的應納稅額。 不少國人長年旅居海外,也留在海外長眠,留在國內子女若繼承國外遺產,要記得留意遺產稅規定。 國稅局舉例,甲君在2019年4月5日死亡,繼承人、兒子乙君申報父親國內財產3,000萬元,國外財產4,000萬元,合計7,000萬元,各項遺產稅扣除額合計500萬元,當年度免稅額為1,200萬元,計算境內外財產合計應納遺產稅為545萬元。〔(7,000萬元-1,200萬元-500萬元)×稅率15%-累進差額250萬元〕 國稅局表示,雖然此案在國外已繳納1,000萬元遺產稅,但並非1,000萬元全數都可扣抵我國遺產稅,必須計算可扣抵限額,也就是納入海外財產7,000萬元後所增加的稅額。 在納入海外財產前,國內3,000萬元遺產僅需繳納130萬元〔(3,000萬元-1,200萬元-500萬元)×稅率10%〕,加計海外遺產後,則須繳納545萬元,在加計前後的差額415萬元,就是可扣抵額度。 國稅局提醒,納稅人申報扣抵國外財產已納遺產稅額時,如已提出財產所在地國稅務機關發給的納稅憑證,可免檢附所在地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的驗證文件。 不過當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若有需要,納稅人應備妥足資證明繳納境外所得稅等相關文件,供審查認定。 國稅局呼籲,被繼承人若在國外有遺產,且已依當地稅法繳納遺產稅,記得在限額內自應納我國遺產稅額中扣抵,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