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Lisa Lin

營利事業列報國外投資損失 應以被投資事業或其轉投資事業因實質營運發生損失為限

Posted by on 3.10.23 in Tax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2款規定,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發生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 如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活動者,尚須提供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並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被投資事業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 該局舉例,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投資損失1,700萬元,主張係其100%持有股權之薩摩亞群島A公司於109年度辦理清算完結所致,經查核發現A公司歷年皆為虧損,均無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僅有一般管理之營業費用,甲公司因無法提出A公司有實質營運活動而產生虧損之證明文件,亦無法提示A公司雖無實質營運活動,惟其轉投資之實質營運事業有經營虧損致A公司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核與前揭規定不符,其申報投資損失不予認列,補徵稅額34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投資國外無實質營運事業之損失,除投資損失須已實現者外,尚須檢具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因營業上虧損之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查核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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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可採「多數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款繳納遺產稅

Posted by on 3.3.23 in Tax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日表示,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的存款繳納遺產稅,如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按財政部106年12月6日台財稅字第10600631250號令釋示,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採用「多數決」決定動用遺產,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45萬元,遺產中的銀行存款125萬元,甲君之繼承人為子女A、B、C、D計4人,其中繼承人A、B、C提出申請以上開遺產存款繳納遺產稅,經該局審核其3人的應繼分已達四分之三,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之情形,即於應納遺產稅額45萬元之範圍內,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向金融機構辦理遺產存款轉帳繳稅事宜。 北區國稅局提醒,相關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下載路徑為「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遺產稅\遺產稅存款繳納申請書(中英併列)」。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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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自宅享優稅 三要件

Posted by on 2.24.23 in Tax

中區國稅局表示,出售自住房地若要享有400萬元免稅所得額,超過400萬元按最低稅率10%課徵的租稅優惠,必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另外,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任一人,在六年內就不得再適用此租稅優惠。 國稅局官員表示,房地合一2.0新制下,個人出售自住房地,若符合: 一、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該房屋連續滿六年; 二、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及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即可享有出售房地400萬元免稅所得額。其中,官員說明,第三項規定是為了避免民眾一再重複適用優惠、頻繁換屋。 中區國稅局舉例,林先生2016年2月1日購入A自住房地,成本1,500萬元,在2023年1月10日出售,售價2,500萬元,取得、改良及移轉的費用1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萬元。林先生在購入A自住房地後,未有出租、供營業的情形,且辦理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A房屋連續滿六年,因此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條件,可享出售房地400萬元內免稅所得額。 國稅局說明,林先生買賣A自住房地的課稅所得額為890萬元(成交價額2,500萬元-成本1,500萬元-費用1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萬元)。 而應納稅額得計算方式為,課稅所得額-免稅額,超過的部分以10%稅率計算,因此林先生應納稅額為49萬元〔(890萬元-400萬元)×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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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兩個注意

Posted by on 2.24.23 in Tax

台北國稅局提醒,民眾主張民法中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留意兩事項,一、應留意財產計算範圍,若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不動產,不計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計算範圍;二、繼承人務必於規定期限內,繳清稅款取得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以免遭補徵遺產稅。 國稅局官員表示,法定財產制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可依《民法》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過若其中係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不動產,不計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計算範圍。 國稅局舉例,甲先生2021年5月死亡,在死亡前的2020年8月出售一筆土地取得價金3,000萬元,皆存在銀行帳戶中未動支,並列報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不過,由於該筆不動產是繼承而來,甲先生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這筆3,000萬元財產就不能列在分配請求權扣除額中。 另外,官員表示,納稅義務人須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的隔日起一年期間內完成給付,並為防杜生存配偶「假行使請求權,真扣除」以規避遺產稅,規定其未於該法定期間內給付相當財產者,稽徵機關應於期間屆滿隔日起五年的核課期間內,追繳未給付部分的遺產稅。 國稅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在2010年間死亡,繼承人乙君在核准展延期限內申報遺產稅,經國稅局核定遺產稅166萬餘元,和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1,231萬餘元。乙君在2016年2月18日繳清稅款,並經該局核發繳清證明書。 不過,稽徵機關查到乙君未依規定,在前述期間屆滿日2017年2月17日以前,交付該請求權金額1,231萬餘元的財產給被繼承人配偶,原已認列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的財產,仍應課徵遺產稅。因此,稽徵機關於2017年2月17日的隔日起算五年內行使其租稅債權,發單追繳應納稅額123萬餘元,並加計利息1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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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400萬元免稅規定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可以分別適用

Posted by on 2.24.23 in Tax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規定,個人交易自住的房屋、土地,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2)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另依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7點規定: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與其配偶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者,於適用本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第3目有關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屋、土地免納所得稅規定時,該個人與其配偶得個別認定。 該所表示近日多有民眾詢問,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可分別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依上揭規定除符合個人與其配偶得各自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者,該個人與其配偶得個別認定外,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仍受交易前6年內均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限制,不得分別適用。 舉例說明:吳先生105年2月1日購入A自住房地,成本1,500萬元,於112年1月10日出售,售價2,500萬元,取得、改良及移轉的費用1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萬元,如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條件,其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課稅所得=成交價額2,500萬元-成本1,500萬元-費用1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萬元=890萬元 應納稅額=(課稅所得額890萬元-免稅額400萬元)×10%稅率=49萬元 吳先生於112年度出售該房地已申請適用自住400萬元免稅優惠,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任一人於6年內就不得再適用此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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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VI再陷歐盟稅務黑名單 勤業眾信:台商審慎評估風險

Posted by on 2.24.23 in Others, Tax

歐盟理事會於2023年2 月14日通過有關修訂後的歐盟稅務不合作清單的結論,決定將英屬維京群島(BVI)、哥斯達黎加、馬紹爾群島和俄羅斯新增列入該清單中的「黑名單」。隨著新年度版本的更新,當前共計有16個國家或地區列於該黑名單中,另計有18個國家或地區列於灰名單。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陳建霖表示,實務上台商與BVI公司關係密切,早年台商常使用BVI公司作為國際投資與海外理財等操作的境外交易平台,多年累積的家族財富使得BVI公司在台商家族傳承架構上佔有關鍵地位,惟隨著BVI公司在2023年度再陷入EU黑名單,將增加其不確定性與可能制裁風險,從台商企業穩健經營與家族傳承架構角度而言,建議台商應密切關注其未來動態及可能的修法並決策是否繼續使用。 其中,較值得關注的是,BVI因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2022年度稅收透明度和資訊交換全球論壇綜合評鑑結果僅「部分遵循」(Partially compliant)而被列入黑名單。 評鑑結果認為BVI政府現行制度無法有效監控境內企業提供之股權資訊、會計紀錄及銀行資訊之完整性或真實性。 BVI政府隨即發出官方聲明表達立場,並要求OECD全球論壇進行補充審查以更準確地反映英屬維京群島當前的立法狀態,期望能在補充審查後恢復「大部分遵循」(largely compliant)之評級,並移回灰名單中。 此前,BVI於2022年2月發布之歐盟稅務不合作清單因國別報告機制未符合OECD之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行動計畫13(BEPS Action Plan 13)之最低標準而列入灰名單。 細數過去幾年從經濟實質、修正商業公司法及商業修正條例等立法變革,BVI致力於遵守透明度和打擊金融犯罪的國際標準,相較於其他境外免稅天堂地區之改革力道,其可算是優等生,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林淑怡指出,本次OECD審查結果可見當前OECD並未完全承認這些立法進展與變革,導致BVI首次進入黑名單,因前述實務上台商常以BVI公司作為第三地區投資中國大陸及其他海外地區而累積相當的財富,並成為台籍高資產人士的境外理財公司首選之一,且進一步在信託、保險、私募基金或創業投資等家族傳承方案上亦扮演重要的功能。 未來若BVI遭受歐盟成員國之制裁措施,例如:大幅提高支付與該地區款項扣繳稅率而支付方亦不能列報費用等、有些國家不接收或支付黑名單地區的相關款項、或近幾年某些金融機構及信託等業者考量內部遵循程序,開始不再接受黑名單上之公司進行開戶或託管等作業,此不確定性與潛在風險,將衝擊台商家族傳承架構之建立方案選擇。 陳建霖指出,海外第一代台商過往使用的境外公司架構複雜度與隱密性高,且涉及較多歷史包袱,隨著二代接班梯隊逐步成形,隨著全球稅務複雜度增高,法遵意識的覺醒,家族掌門人應盡快評估重組建立家族傳承架構,除考量歐盟新版黑名單及台灣2023年起實施的CFC等反避稅法令風險,建議及時全面檢視家族的資產配置的項目與地區,透過諮詢稅務、法律與金融機構等專業團隊,同步評估整體家族傳承方案、潛在稅負影響、重組時點安排、資金置放地點與各國家或地區法令申報遵循等影響層面,儘早決策並安排執行,期能將累積多年的家族財富代代穩健相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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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土地未辦妥移轉登記前死亡 應列入遺產課稅

Posted by on 2.20.23 in Tax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日前接獲陳先生來電詢問,指其父親2023年亡故,生前出售一筆土地,惟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該局說明,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是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土地,倘死亡時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仍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按死亡時之土地公告現值列入遺產總額課稅;惟土地已簽約出售,須履行移轉登記義務予買受人,屬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應同額列為未償債務,從遺產總額扣除,出售土地之應收未收之價款或已收取價款仍有結存餘額,亦須一併計入遺產總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2023年1月以新台幣400萬元出售一筆公告現值200萬元土地予乙君,甲君於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該筆交易甲君已收取350萬元存入銀行,尚有尾款50萬元未收取。甲君遺產稅申報時,該筆土地應以死亡時土地公告現值200萬元列入遺產價值,惟繼承人負有交付乙君土地之義務,可同額列未償債務扣除200萬元。至於應收未收之土地尾款50萬元及已收取土地款於繼承日之結存餘額350萬元,屬被繼承人之債權及存款,須一併計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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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愛已成往事…離婚給付財產 免付贈與稅

Posted by on 2.20.23 in Tax

張先生來電詢問,依離婚協議書給付前妻之財產是否要課贈與稅。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夫妻兩願離婚,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免予課徵贈與稅,故張先生依離婚協議書給付前妻之財產非屬贈與行為,免課徵贈與稅。 該分局提醒,離婚給付內容建議以書面載明於「離婚協議書」中,以免事後舉證困難,如無法證明財產移轉係離婚當時約定之給付且屬無償移轉時,仍應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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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被繼承人所遺上市櫃股票抵繳遺產稅之限額規定

Posted by on 2.20.23 in Tax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上,且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時,可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抵繳遺產稅,惟抵繳之稅額,須比較申請抵繳日之收盤價與被繼承人死亡日收盤價之高低情形而定。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抵繳遺產稅,該股票除於申請抵繳日之收盤價較死亡日高者得全額抵繳外,應按比例抵繳,並以下列公式計算之金額為抵繳上限:〔繼承之上市或上櫃股票得抵繳遺產稅之限額=應納遺產稅額 ×(申請抵繳之上市或上櫃股票價值/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經核定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 為2,500萬元,應納稅額為200萬元,因甲君未遺留現金或存款,納稅義務人申請以甲君所遺A上市公司股票(死亡日收盤價為40元,共50,000股,核定價值為200萬)抵繳稅款: 一、甲君申請抵繳日A股票之收盤價倘為45元(高於死亡日收盤價),得以該股票全額200萬元(死亡日收盤價40元X50,000股)抵繳遺產稅。 二、甲君申請抵繳日A股票之收盤價倘為35元(低於死亡日收盤價),則該股票得抵繳遺產稅的限額為16萬元【應納稅額200萬元×(A股票核定價值200萬元/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 2,500萬元)】,得抵繳股數為4,000股(抵繳稅額16萬元/死亡日收盤價40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時,如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於納稅期限內提出申請,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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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地價值 公告現值16%計算

Posted by on 2.10.23 in Tax

民眾若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可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節稅。財政部近日預告111年度捐贈公設保留地計算基準,若民眾未提出實際取得成本憑證,仍以捐贈時公告土地現值的16%計算,計算基準與往年維持不變。 民間土地若依《都市計畫法》被指定為公設保留地,或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這類土地實際上用途受到限制,價值也可能貶損,若地主不想繼續閒置,也可選擇將這塊地捐贈給政府,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若採用列舉扣除額,將可達到節稅效果。 財政部表示,若地主有保留原始購地契約、實際成本單據等,可主張原始購置價格,申報價值將可作為捐贈額度,列報為綜所稅列舉扣除額。 不過若無法主張原始取得成本,也可依照財政部每年公告標準來認定土地價值、換算扣除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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