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Tax

被繼承人遺有汽車、機車,遺產稅怎麼報?

Posted by on 8.25.23 in Tax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汽車、機車等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新臺幣(下同)89萬元以下部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6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如其總價值超過89萬元,應以超過部分列入遺產總額。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112年死亡時所遺之財產中有汽車及機車各1台,倘汽、機車殘餘價值在89萬元以下,則該2台車不計入遺產總額;假設汽、機車殘餘價值合計為150萬,因價值合計已超過89萬元,則以超過部分61萬元(150萬元-89萬元)列入遺產總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如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總價值超過免稅限額,應依相關規定併入遺產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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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任意變更要保人 恐被課贈與稅

Posted by on 8.25.23 in Tax

有些家長會幫孩子買保險,等子女成年後再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台北國稅局提醒,變更要保人算贈與行為,如果超過免稅額就要申報贈與稅。以112年為例,只要超過244萬元的贈與免稅額,就要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表示,保險法第14條規定,保險契約中對於當下或未來可能發生的好處,稱為保險利益,而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贈與就是把自己的財產、權益無償轉送給另一個人,對方接受後即獲得效益。 以父母將保單贈與子女的狀況來看,簽訂變更保險契約當天,就是贈與行為成立日,後續要以當天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贈與金額。 國稅局舉例,有位民眾在民國100年間投保年金保險,並以自己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該民眾後來在民國110年,將保單的要保人變更為子女,卻未申報贈與稅。 依規定,贈與行為日成立當天,保單價值400萬元、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的220萬元,扣除免稅額後贈與淨額為180萬元,應繳贈與稅計18萬元。由於該民眾未依規定申報,除要補18稅額,國稅局還依規定裁處罰鍰。 國稅局呼籲,贈與人若未依規定申報繳納贈與稅,在被檢舉前,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自動補報,就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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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繼承取得合建之房屋,不適用房地合一交易所得按20%單一稅率計算稅額之規定

Posted by on 8.11.23 in Tax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條之4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個人銷售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取得之房屋、土地,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6目要件者,其交易所得所適用20%單一稅率,但如係出售因繼承而取得合建之房屋,則不適用上述20%單一稅率。 該局說明,為獎勵合建並促進土地利用,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6目明定,銷售符合該條規定之房屋、土地,得不按持有期間長短分別適用不同稅率,另依該條規定適用20%之單一稅率,其立法之目的旨在獎勵土地所有權人參與合建之行為。然而,繼承人既未以自有土地實際參與合建,自非該20%單一稅率適用之對象。 該局舉例,乙君為納稅義務人甲君之父,乙君於110年8月1日購入土地與建設公司協議合建,房屋於111年9月1日完成並由乙君登記為所有權人,嗣因乙君死亡,而由甲君於111年12月15日繼承登記取得後,旋於同年12月31日出售。甲君認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6目規定,該房地係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5年內完成合建,乃依所計算之交易所得按20%稅率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辦理申報,經該局查得甲君並非以自有土地參與合建,無20%單一稅率之適用,其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應按適用稅率45%計算應納稅額,並據以補稅。 該局提醒,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新制所計算之房地交易所得,依房地持有期間長短分別適用不同稅率,於繼承取得時,依同條第4項規定,得將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惟有關出售所持有因合建而取得之房地之交易所得,僅限於納稅義務人以自有土地參與合建者方可適用前述20%稅率。納稅義務人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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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股權超過半數,且該公司價值逾半為不動產,處分股權須課徵房地合一稅

Posted by on 8.11.23 in Tax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2.0已於110年7月1日實施,為防杜個人及營利事業藉由交易其具控制力之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實質轉讓該被投資營利事業之中華民國境內房屋、土地,以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爰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增訂第3項規定,凡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第1項房屋、土地交易,應依法核課房地合一稅。 該局說明,為落實防杜上述股權移轉規避租稅之立法意旨,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之適用,並未限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或被投資營利事業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地」者,始納入課稅範圍,以避免納稅義務人透過交易安排進行規避。該規定係以個人及營利事業持有被投資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之比率及被投資事業股權或出資額價值係由房地構成之比率,均達50%以上為要件。是被投資營利事業取得房地時點,並非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適用條件,換言之,縱被投資營利事業係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房地,如個人交易符合該法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仍應依法課徵房地合一稅。 該局指出,該轄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1年間交易A公司股份600,000股,A公司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之公司,發行股數為1,500,000股,因甲君持有A公司股份800,000股,已超過該公司發行股數之半數,且A公司股份之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該局乃就甲君交易A公司股份核定房地合一課稅所得6,000,000元,並以甲君係於100年投資A公司取得上述股份,乃以持有股份已超過10年,適用稅率為15%,核定應補稅額900,000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A公司房地均係於80年間取得,本件應無核課房地合一所得稅規定之適用,經該局復查決定以甲君交易A公司股份既已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之符合一定條件股份或出資額要件,自應視同房地交易核課房地合一稅,而予維持原核定。 該局呼籲,個人交易股份或出資額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同法第14條之5規定,於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納稅義務人應特別注意,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及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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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與所投資公司間有股東往來債權,應列入遺產稅申報

Posted by on 8.8.23 in Tax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確認金融機構落實遵循「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下稱CRS辦法)規定,辦理盡職審查及申報作業,將自112年8月起針對轄內申報金融機構進行112年度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盡職審查及申報作業選案檢查。 該局說明,前揭檢查作業以書面檢查為原則,國稅局將發函檢附「檢查申報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程序問卷」予受檢金融機構,該機構應如期完成問卷並檢送相關文件,經書面檢查結果評估有異常情形,國稅局將執行實地檢查以釐清原因,追蹤其缺失改正情形,以落實盡職審查作業及確保申報資料完整度及正確性。 該局指出,依據111年度進行檢查作業結果,發現申報金融機構多已訂定內部規範以確保遵循CRS辦法規定,惟仍發現部分受檢機構有內部管理、盡職審查與申報等類型缺失,例如:CRS作業流程未訂定申報紀錄文據的保存期間、欠缺完整英文版自我證明文件、未能驗證稅務識別碼正確性或漏申報部分資訊等。 該局呼籲,申報金融機構可預先自我檢視,以免持續產生上述申報缺失,有關檢查作業流程圖及問卷範本與111年度檢查作業彙整具重要制度面或具普遍性之檢查缺失已置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所得稅類/反避稅專區),請自行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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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近期將進行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檢查作業,請申報金融機構自行檢視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Posted by on 8.8.23 in Tax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確認金融機構落實遵循「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下稱CRS辦法)規定,辦理盡職審查及申報作業,將自112年8月起針對轄內申報金融機構進行112年度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盡職審查及申報作業選案檢查。 該局說明,前揭檢查作業以書面檢查為原則,國稅局將發函檢附「檢查申報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程序問卷」予受檢金融機構,該機構應如期完成問卷並檢送相關文件,經書面檢查結果評估有異常情形,國稅局將執行實地檢查以釐清原因,追蹤其缺失改正情形,以落實盡職審查作業及確保申報資料完整度及正確性。 該局指出,依據111年度進行檢查作業結果,發現申報金融機構多已訂定內部規範以確保遵循CRS辦法規定,惟仍發現部分受檢機構有內部管理、盡職審查與申報等類型缺失,例如:CRS作業流程未訂定申報紀錄文據的保存期間、欠缺完整英文版自我證明文件、未能驗證稅務識別碼正確性或漏申報部分資訊等。 該局呼籲,申報金融機構可預先自我檢視,以免持續產生上述申報缺失,有關檢查作業流程圖及問卷範本與111年度檢查作業彙整具重要制度面或具普遍性之檢查缺失已置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所得稅類/反避稅專區),請自行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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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預售屋,請注意交易時點的報稅規定,避免被罰!

Posted by on 8.8.23 in Tax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促使房地交易正常化,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財政部111年5月26日台財稅字第11104501470號令(下稱111年5月26日令)規定,個人於110年7月1日起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含紅單),應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但個人如果在110年6月30日以前出售有獲利,則必須於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稅中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如有漏報,請儘快自動補報補繳,以免被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8年9月3日與建設公司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房地總價款新臺幣(下同)800萬元,甲依約分期支付90萬元後,於109年11月5日以190萬元為對價將該預售屋出售給乙君獲利,乙君繼受甲君原有權利、義務,繼續分期繳付70萬元給建設公司後,俟房價上漲,在111年1月30日又把預售屋權利以320萬元出售給丙。相關稅制如下: (一)甲君應於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財產交易所得:甲君在109年11月5日(110年6月30日以前)出售預售屋獲利,屬於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要合併在109年度綜合所得稅中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並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190萬元,減除已支付建設公司之成本90萬元,及「實際」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註:財產交易所得「無」按成交價額3%計算費用之規定)。 (二)乙君應申報房地合一稅:乙君在111年1月30日(110年7月1日以後)出售預售屋,無論有無獲利,均應在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並應以實際向買受人丙君收取對價320萬元為成交價(不包含買受人丙君後續支付與建設公司之款項),已支付前手甲君190萬元及建設公司70萬元為可減除之成本,計算可減除費用時,倘無法提示支付憑證或所提示費用證明金額未達成交價額3%,可按所得稅法第14條之6規定以該成交價額3%計算費用(320萬元×3%;以30萬元為限),自該筆交易所得扣除後,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 該局並提醒,財政部111年5月26日令同時明定,個人及營利事業如因違反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轉售紅單或預售屋遭各主管機關處罰,在計算房地合一稅交易所得時,不得減除該罰鍰金額,請民眾注意。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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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兼具高爾夫球會員證之股票應注意贈與時價之規定

Posted by on 8.8.23 in Tax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查得贈與高爾夫球會員證之納稅義務人,誤以發行會員證公司之每股淨值申報為免稅案件,經國稅局調整為贈與時該會員證之市場價值予以補徵稅款。 該局說明,部分經營高爾夫球場之公司係採股東制招募會員,其股票價值除表彰公司股東權益外,尚包含以會員身分於球場打高爾夫球之資格,故此類兼具高爾夫球會員證性質之股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其贈與價額之計算應以市場價值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3月將未上市(櫃)及非興櫃之A育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股贈與其子,贈與日股票淨值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該球場會員證當月市場成交價參考行情為400萬元,因該公司股票兼具股東權益及高爾夫球會員證性質,即持有該股票之股東享有擊球權,故應按贈與日當月球場會員證之市場成交價參考行情,申報A育樂公司股票之贈與價值為400萬元,扣除112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後,繳納贈與稅15.6萬元【(400萬元-244萬元)x稅率10%】。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贈與稅時,應注意財產估價相關規定,正確申報贈與價值。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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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徵遺產稅農地 列管五年

Posted by on 7.3.23 in Tax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經核定免徵遺產稅者,該土地自被繼承人死亡日起5年內,承受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需繼續作農業使用,如想要出售,應注意該管制期間。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而免徵遺產稅農地5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期間之計算,依財政部75年12月24日台財稅第7576781號函規定,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7年3月2日死亡,繼承人乙君於107年5月1日申報遺產稅,經核定其中1筆土地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免徵遺產稅,乙君於107年9月1日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並於107年10月1日辦妥繼承登記。乙君想要於112年1月1日出售該農地,但擔心遭補徵遺產稅,本件經核算農地農用管制期限屆滿日為112年3月1日(自107年3月2日死亡日起算5年),於該管制期限屆滿後始出售及辦理移轉登記者,才可以免補徵遺產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繼承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倘於5年農業使用之管制期間內出售或未繼續作農業使用,將遭補徵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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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轉讓預售屋購買權利,如何申報房地合一稅?

Posted by on 7.3.23 in Tax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轉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預售屋(含坐落基地),視同房屋、土地交易,應在訂定買賣契約的次日起30日內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成交價額」為受讓人實際支付讓與人的價額,「取得成本」為讓與人已支付價額,「可減除費用」如未提示相關證明文件,按成交價額×3%,以30萬元為上限,並以成交價額-取得成本-可減除費用計算課稅所得及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1年2月5日與A建設公司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房地總價款1,000萬元,甲君依約支付簽約款200萬元,嗣於112年3月9日與受讓人乙君簽訂讓與預售屋權利買賣契約書,約定乙君應支付甲君300萬元,並由乙君支付餘款800萬元給A建設公司,甲君應如何計算房地合一稅? 甲君預售屋權利取得日為111年2月5日,交易日為112年3月9日,成交價額為300萬元,成本為200萬元,可減除費用為9萬元(未提示證明文件,按成交價額300萬元×3%),課稅所得為91萬元(300萬元-200萬元-9萬元),自111年2月5日至112年3月9日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適用稅率45%,應納稅額為409,500元(91萬元×45%)。 該局提醒,民眾與建設公司(地主)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在取得預售屋所有權前,讓與該契約給第3人,受讓人概括承受該契約相關權利義務,該讓與購買預售屋權利的成交價額,按受讓人應支付給讓與人價額認定,不包含受讓人後續支付給建設公司(地主)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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