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兄弟姊妹,須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配偶及直系血親以外之人,應依規定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所以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兄弟姊妹等旁系血親,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甲君申報112年間贈與名下1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持分1/3給妹妹乙君,其餘持分2/3贈與孫子丙君,土地公告現值分別為500萬元及1,000萬元,並同時列報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1,500萬元,贈與淨額0元,無應納稅額。國稅局查核結果,雖然確認該筆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但贈與妹妹乙君部分不能列為扣除額,所以,核定本件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為1,000萬元(贈與孫子丙君部分),贈與淨額256萬元(贈與總額1,5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扣除額1,000萬元),應納贈與稅額25萬6千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配偶、子女或孫子女等直系親屬,才可適用前揭免稅規定,且申報扣除公共設施保留地時,請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需註明編定日期及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土地登記謄本,供稽徵機關認定。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055a5eb25414b2f90b9535c764bec1b#:~:text=%E8%B2%A1%E6%94%BF%E9%83%A8%E5%8D%97%E5%8D%80%E5%9C%8B,%E8%A6%8F%E5%AE%9A%E8%AA%B2%E5%BE%B5%E8%B4%88%E8%88%87%E7%A8%85%E3%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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