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Tax

112年度個人CFC選案查核即將啟動,重點查核4類案件!

Posted by on 1.20.25 in Tax

為落實個人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所得課徵所得稅制度,國稅局近期將對112年度個人CFC案件進行選案查核作業,重點查核4類案件如以下彙整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投資外國企業,可參考下表自行檢視,如發現所投資外國企業構成個人CFC而漏未申報,或有短漏報個人CFC營利所得情形,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重點查核彙整表 重點查核4類案件 查核重點 1 符合CFC構成要件,未揭露或未申報個人CFC營利所得 外國企業位於低稅負區且受控註,是否揭露於「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或申報「個人CFC營利所得計算表」。 2 申報CFC符合豁免規定 1.是否符合實質營運活動構成要件。 2.(1)及(2)是否在新臺幣700萬元以下: (1)個別CFC當年度盈餘。 (2)個人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直接持股,且不符合有實質營運活動要件之CFC當年度盈餘(虧損)合計數。 3 已申報CFC營利所得,其CFC當年度盈餘及個人營利所得計算是否正確 1.是否依中華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計算「當年度稅後淨利」及「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據以調整。 2.有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CFC當年度認列投資損益」、「投資損益已實現數」及「處分股權之調整數」等調整項目計算是否正確。 3.選擇將CFC直接持有之「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下稱FVPL)」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始計入CFC當年度盈餘者。 (1)「FVPL公允價值變動數」、「處分FVPL調整數」及「重分類FVPL調整數」等調整項目計算是否正確。 (2)是否依限申報並提示有關文件。 4 申報CFC當年度虧損 1.虧損計算是否正確。 2.是否依限申報並提示有關文件。 註:「受控」指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合計達50%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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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個人CFC選案查核即將啟動,重點查核4類案件!

Posted by on 1.20.25 in Tax

為落實個人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所得課徵所得稅制度,國稅局近期將對112年度個人CFC案件進行選案查核作業,重點查核4類案件如以下彙整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投資外國企業,可參考下表自行檢視,如發現所投資外國企業構成個人CFC而漏未申報,或有短漏報個人CFC營利所得情形,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重點查核彙整表 重點查核4類案件 查核重點 1 符合CFC構成要件,未揭露或未申報個人CFC營利所得 外國企業位於低稅負區且受控註,是否揭露於「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或申報「個人CFC營利所得計算表」。 2 申報CFC符合豁免規定 1.是否符合實質營運活動構成要件。 2.(1)及(2)是否在新臺幣700萬元以下: (1)個別CFC當年度盈餘。 (2)個人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直接持股,且不符合有實質營運活動要件之CFC當年度盈餘(虧損)合計數。 3 已申報CFC營利所得,其CFC當年度盈餘及個人營利所得計算是否正確 1.是否依中華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計算「當年度稅後淨利」及「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據以調整。 2.有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CFC當年度認列投資損益」、「投資損益已實現數」及「處分股權之調整數」等調整項目計算是否正確。 3.選擇將CFC直接持有之「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下稱FVPL)」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始計入CFC當年度盈餘者。 (1)「FVPL公允價值變動數」、「處分FVPL調整數」及「重分類FVPL調整數」等調整項目計算是否正確。 (2)是否依限申報並提示有關文件。 4 申報CFC當年度虧損 1.虧損計算是否正確。 2.是否依限申報並提示有關文件。 註:「受控」指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合計達50%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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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土地,其配偶先歿者,免併入遺產課稅

Posted by on 1.20.25 in Tax

王先生來電詢問,父親於112年2月贈與土地給母親,後來母親112年10月過世,父親也在113年8月過世,現在要辦理父親的遺產稅申報,此筆父親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母親之土地,是否要併入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應列入遺產課稅。但是,如被繼承人與受贈人間之親屬或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者,該項贈與之財產,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核課遺產稅。 有關王君父親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王君母親)之土地,其母親既先於父親死亡,則配偶關係於其父親死亡前已消滅,其母親已不具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身分,故該贈與之土地,免併入其父親之遺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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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CFC選案即將展開,未申報者請儘速備妥相關文件向稽徵機關補報補繳稅款

Posted by on 12.11.24 in Tax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期將對轄內112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進行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選案查核作業,請有投資外國企業之納稅義務人自行檢視申報內容,如投資企業構成個人CFC或有短漏報CFC營利所得情形,請儘速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 中區國稅局說明,個人CFC選案查核作業,將對以下四大態樣案件加強查核: 一、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具有控制能力,符合CFC構成要件,應申報而未申報CFC營利所得案件。 二、個人已申報CFC適用豁免規定案件,其CFC是否符合實質營運活動構成要件及CFC當年度盈餘是否符合微量盈餘豁免門檻。 三、個人已申報CFC當年度虧損案件,其虧損之計算是否正確。 四、個人已申報CFC營利所得案件,其CFC當年度盈餘及營利所得計算是否正確。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如有未依規定申報或短漏報CFC營利所得者,請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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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直系尊親屬」設籍,不得適用房地合一自住房地優惠稅率

Posted by on 12.11.24 in Tax

個人出售房地適用房地合一自住房地免稅額新臺幣(下同)400萬元,超過部分以10%稅率計算,須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期間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又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項優惠,如僅有「直系尊親屬」設籍及居住於該房屋,尚不符合規定,無法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5年購入A房地,並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甲君父母及已成年子女亦陸續將戶籍遷入,然甲君於110年間遷出戶籍並於113年出售A房地。甲君因誤認只要房地所有權人之直系血親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即得適用自住房地免稅額及優惠稅率,故依其計算之房地合一稅所得額800萬元,於申報時扣除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並就超過部分以10%稅率計算應繳納稅額。經國稅局審核A房地所有權持有、設籍、實際居住期間等發現,「設籍」對象未符合相關規定,否准其免稅額及優惠稅率之適用並核定補徵稅額。 該局呼籲,民眾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其適用自住房地免稅額及優惠稅率均有相關規定,為維自身權益,請多多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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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免稅額時,應留意設籍及居住相關規定

Posted by on 11.15.24 in Tax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設籍未連續滿6年之房地,縱其持有及居住該房地已連續滿6年,亦不符合自住房地400萬元免稅額適用要件。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個人交易房屋土地同時符合以下3要件者,可享有課稅所得400萬元以下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則就超過部分按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其要件為:(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申請適用優惠稅率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13年1月出售其於106年1月取得的A房地,自行申報課稅所得860萬餘元,減除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繳納稅額46萬餘元,經該局以甲君107年9月始於A房地辦竣戶籍登記,迄出售時,甲君於A房地設籍未連續滿6年,不符合自住房地免稅額適用要件,核定甲君應補稅額126萬餘元。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已實際居住於A房地超過6年,不應以設立戶籍時間點為認定標準,案經該局以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家庭自住房地交易得定額免納所得稅之立法理由,係為保障自住需求,落實居住正義,但須符合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及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免稅等要件,甲君持有A房地期間雖滿6年,但設籍時間未連續滿6年,仍與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要件未合,遂予以復查駁回。 資料來源: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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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稅收減少問題 中國瞄準富人海外投資利得徵稅

Posted by on 11.1.24 in Tax

受到經濟發展力道仍然趨弱的影響,中國今年前8個月的稅收出現較去年明顯短少的情形,因此,稅務機構近期開始針對富人開始徵收海外投資利得稅,且稅率最高恐達20%,藉以彌補財政收入的不足,此舉也顯示北京當局正積極開拓徵稅來源,反映出房市、經濟發展不振,使政府財政緊繃的現況。 彭博報導指出,根據相關人士說法,近幾個月之內,居住在中國主要大都會區、私人資產較為豐厚的人士陸續被要求提交個人資產評估文件,或是被稅務當局約談,就財產情況進行說明,藉此評估過往可能拖欠的稅金。 消息人士指出,被稅務機關盯上的人士,部分海外資產至少在1000萬美元(約3.22億元新台幣)以上,或者是在美國、香港登記成立公司的股東,目前該措施適用的廣泛度,以及該稅種課徵時間將持續多久都仍然不明,中國稅務機構也並未就此發表回應。 報導表示,這些被徵收海外投資利得稅的人士,最高可能面臨20%的稅率,且有部分人也將會被追繳過往短徵、或是逾期未繳納的稅金,但仍然存在協商的空間。 中國在2017年時,宣布加入由「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所發起的「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CRS)體系,該系統要求成員互相分享稅務資訊,藉此打擊國際之間逃稅的行為,因此,迄今已和全球近150個國家實體進行稅務分享的北京當局,自然對於國民在海外投資所得有一定的掌握,並且已然磨刀霍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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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查30年」補稅疊加「警稅合成作戰」 折射兩個中國經濟現實

Posted by on 11.1.24 in Tax

2024年6月24日 6月以來,兩則上市公司公告讓中國的私營企業緊張不已—— 維維股份6月13日公告顯示,湖北枝江市稅務局開發區稅務分局近日作出稅務事項通知書,核定維維股份原控股子公司枝江酒業未按規定期限對1994年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的消費稅進行納稅申報,核定應繳消費稅及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共8500.29萬元(人民幣,下同)。 寧波博匯化工在同一天公告稱,基於公司經營困難,對部分芳烴油裝置停產。而三個月前,寧波博匯公告稱已收到浙江寧波市鎮海區稅務局澥浦稅務所的稅務事項通知書,要求公司「重芳烴衍生品」按「重芳烴」繳納消費稅,對公司2023年年度利潤及2024年一季度的利潤影響分別約為3億元和2億元。中國媒體解讀稱這意味著被追繳的稅款高達5億元。 今年更早一些,多家中國上市公司公告稱被稅務部門要求補繳稅款,包括上海順灝、北大醫藥、華林證券、聯建光電等,有的還需繳納滯納金。 不僅如此,根據中國媒體統計,超過20個省份出現了「警稅合成作戰中心」,以打擊涉稅違法犯罪行為。但這些新設機構中「作戰」一詞引發焦慮,《環球時報》前總編胡錫進都公開表示,以「作戰」思維處理稅務問題,不利於提升民營經濟信心。 上述事件疊加,尤其是維維股份需要為最早30年前的稅務補繳,使互聯網輿論盛傳中國政府要「倒查30年」企業稅款。 僅僅五天後,中國稅務總局表示,稅務部門沒有組織開展全國性、行業性、集中性的稅務檢查,更沒有倒查20年、30年的安排。 但該部門也表示,前期反映的有關查稅補稅,有的是對企業以前年度欠稅按程序進行催繳,有的是對企業存在的稅收政策適用風險按程序予以提示告知,均屬稅務部門例行的依法依規正常履職行為。 地方財政緊張 從全國層面來看,今年中國政府確實面臨困難。一方面是稅收減少,1-4月,中國全國的稅收收入66938億元,同比減少4.9%,在高速發展數十年的中國較為少見;但另一方面,支出卻在增加,1-4月,一般公共預算支出89483億元,同比增長了3.5%。 「政府沒錢了」背後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賣地收入的減少。 今年一季度,中國全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8147億元,同比下降6.7%,相比2020年的高峰幾乎「腰斬」,即便對比疫情前的水平,也僅有當時的三分之二。 然而地方政府極為依賴土地收入,以貴州省會貴陽為例,其2021年財政總收入976.15億元,賣地收入631億元,佔比為65%。 去年底,國際評級公司穆迪發佈報告稱,維持中國主權信用評級A1不變,但將評級展望從「穩定」調整為「負面」。此外,穆迪還把18家中國企業和8家中國銀行的評級展望從「穩定」調整至「負面」。企業名單上有13家央企及其子公司、兩家地方國企及子公司,以及三家民營企業,包括阿里巴巴和騰訊。銀行名單上有三家政策性銀行和五家大型國有商業銀行。 穆迪給出的主要理由有地方債過高,使中國政府刺激經濟的財力下降;房地產市場持續低迷使中期經濟受到影響;而這兩者也互相影響,因為房地產下行對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讓收入帶來較大衝擊。去年土地出讓收入佔中國地方財政收入的37%左右。 惶恐不安的企業 在企業一端,補繳稅款對經營產生直接影響。比如上述企業寧波博匯化工,補繳之後,公司2023年年度利潤影響約為3億元,業績將由盈利轉為大額虧損。 博匯股份6月13日晚間發佈停產公告稱,公司自當月12日起對相關生產裝置及配套裝置進行停產。同時,該公司將採取各項節流措施,包括但不限於逐步安排員工放假、減薪、裁員等方式。 一位從事向東南亞機電出口的中國商人向BBC中文表示,現在國內需求上不來,像他一樣搞外貿的還好,「主要做國內市場的難一些,利潤很薄,隨便補個稅、罰個款,不如直接關門了」。 此外,令民營企業惶恐不安的還有「時間上的不確定因素」,上述商人表示,他在20年前曾經在內地從事過基建工程,「那個時候啥都亂著來,如果真要查那麼久,個體老闆們可能都有問題,再加上滯納金,那不敢想象」。 不過他也認為,「不可能查得了那麼久,票據、資料早沒了,倒查10年都難。」 按照相關法規規定,稅務倒查3-5年比較常見。《稅收徵管法》第52條規定,因稅務機關責任致使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未繳或少繳稅款的,在三年內可要求補繳,但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對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但該法還有條文稱,「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目前,湖北枝江市稅務局開發區稅務分局對維維股份30年前納稅行為的指控是,未按規定的申報期限進行消費稅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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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以贈與論,須提供資金給付證明,方能免徵贈與稅。

Posted by on 10.28.24 in Tax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支付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亦查無以顯著不相當代價出售情形,則不在此限。二親等以內親屬係屬至親,常存在贈與之情事,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利用「買賣」形式規避贈與稅,國稅局對於該類案件之買受人資力及資金來源均會加以審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審認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案件之價金交付來源大致可分為「自有資金」及「貸款」兩部分,其中「自有資金」須舉證該資金之來源,買方可提供證明自身資力,如所得、歷年儲蓄、財產出售、保險解約或歷年受贈現金等文件供核。另「貸款」部分,除該資金不能有源於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之情形,尚需考量買受人有無「償貸能力」。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移轉A地予其子乙君,主張為買賣,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乙君支付頭期款200萬元,尾款800萬元須待向銀行貸款過戶後再支付給甲君。惟查乙君無所得亦無其他財產,頭期款200萬元來源為甲君歷年贈與,而向銀行申請貸款800萬元係以甲君為擔保人,依乙君之資力及所得情況應無還款能力,不符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但書規定,應視為贈與課徵贈與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辦理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時,務必保留相關資金證明,如經查獲有虛偽安排,非屬買賣交易行為,仍將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如有相關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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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連續繼承房地,持有期間之計算已放寬

Posted by on 10.28.24 in Tax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依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計算適用稅率及自住房地優惠之持有期間時,得將連續「各次」被繼承人(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局說明,因繼承(受遺贈)取得房地,對繼承人(受遺贈人)而言,其取得時點非人為所能控制,倘繼承人(受遺贈人)有照顧遺屬或繳納遺產稅等需求,須於短期內將該房地出售,因持有期間較短而適用較高稅率,未盡合理,所以,財政部於112年11月2日發布解釋,放寬將連續「各次」繼承(受遺贈)之被繼承人(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以利適用較低稅率或自住優惠〔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免稅;超過部分適用10%稅率〕,以兼顧情理並保障繼承人(受遺贈人)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之母於85年購入A房地,甲母於107年過世後,由甲父繼承A房地,嗣甲父於111年3月過世,由甲君繼承A房地,並於113年2月出售,依前述法令規定,於計算甲君房地合一所得稅持有期間時,得併計甲母與甲父之持有期間,經計算持有期間合計已超過10年,得適用稅率15%。 該局提醒,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規定者,不論獲利或虧損,都應在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地所屬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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