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年來隨著金融市場的蓬勃發展,投資黃金的管道,除了以往在銀樓買賣實體金條、金飾外,更衍生出許多金融商品,如黃金存摺、黃金撲滿及黃金期貨等。然而,雖然標的都是黃金,但是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的所得類別卻不盡相同,投資人千萬要注意。 該局說明,依投資的工具不同,而有下列幾種不同的課稅規定: 一、黃金現貨(如金條、金飾、金塊) 如屬於一時貿易之交易,則依賣價6%計算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 計算,適用5%-40%稅率。如以營利為目的之經常性買賣,則應辦理稅籍登記,買賣黃金之所得屬於營利所得,同樣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 二、黃金存摺、黃金撲滿 如交易有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損益計算方式,以出售時成交價,減 除取得成本及費用後餘額,併入綜合所得稅計算,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減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得自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三、黃金基金 基金投資分為國內和國外,所謂國內基金,係指在國內登記註冊並公開發行之基金,依現行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處分國內公開發行基金所發生之利得屬於證券交易所得,目前為停徵階段。又國內基金之投資標的在境內且有配息,屬綜合所得課稅範疇;若投資標的在境外,所獲配之利得,則屬海外所得。其次如投資國內私募基金不論所得金額,及投資國外登記註冊之基金之利得,併計其他海外所得,一申報戶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全數應併入個人基本所得稅額計算。 四、黃金期貨 目前期貨交易所得依現行所得稅法第4條之2規定停徵,但如投資人為我國境內居住者,投資國際黃金期貨之利得,併計其他海外所得,一申報戶達100萬元者,則必須全數併入個人基本所得稅額計算。 該局最後特別呼籲,一申報戶海外所得達100萬元者,應注意於5月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一併申報個人基本所得稅額,以免遭補稅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購買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時,如有取得折扣、減價或銷貨折讓,致買賣契約書金額與實際支付金額不同,日後如出售房地申報個人房地合一稅時,應以「實際支付金額」為取得成本。 該局日前查核甲君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案,甲君申報出售臺南市某房地總價700萬元、取得成本540萬元、費用21萬餘元,房地交易所得138萬餘元,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君於購買該房地時,買賣契約簽訂總價為540萬元,後來建設公司給予甲君折讓80萬元,甲君「實際支付金額」僅為460萬元,但甲君卻以買賣契約金額540萬元申報為取得成本,導致虛報成本80萬元,同時漏報所得80萬元,經國稅局核定除補徵稅額28萬餘元,並裁處罰鍰11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個人房地合一稅時,應以實際支付金額為取得成本。如有申報錯誤者,在未經他人檢舉或稽徵機關開始調查前,請儘速辦理補申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避免遭受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配偶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贈與配偶以外之他人財產未超過當年度免稅額244萬元(98年1月23日至110年度為220萬元),亦免徵贈與稅。但為避免被繼承人生前透過贈與方式移轉財產,規避遺產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祖父母等人之財產視為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8年間將出售名下土地所得價款於同日轉帳2,000萬元至其配偶帳戶,因贈與配偶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甲君未申報贈與稅,嗣甲君於109年6月死亡,該贈與配偶2,000萬元為甲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應視為遺產,因繼承人未併入遺產總額申報,經該局查獲予以併入核計遺產總額及補稅處罰,經該局向繼承人解說相關法令,案經繳清稅款未再爭訟。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若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對配偶或特定近親有贈與財產情事,須注意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因投資而持有公司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之股份,因該股份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之有價證券,個人出售上述股份時,無須課徵證券交易稅,而屬個人財產交易之性質,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該股份之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持有未簽證發行股票之A公司股份5,000股,以每股新臺幣(下同)1,000元,即總價500萬元取得,甲君於109年間以每股3,000元,即總價1,500萬元出售與他人乙君,甲君及乙君於交易時便知A公司並未辦理股票簽證發行,該公司股份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有價證券,其交易免課徵證券交易稅。然因其股份轉讓交易係屬甲君個人財產交易範疇,甲君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卻漏未將前述交易之利得1,000萬元(即股份轉讓價額1,500萬元減除原始取得成本500萬元)列入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經該局查獲後核定補徵稅額約350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約170餘萬元。 該局呼籲,民眾轉讓公司持股,應查明該持股是否屬已依法辦理股票簽證發行之股票,如屬上述案例情形,應依法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之申報,以維個人權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雖免課徵贈與稅,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法課徵遺產稅。 該局說明,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雖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徵贈與稅,惟贈與人如在贈與後2年內死亡,該財產仍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該財產之時價,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9年7月贈與配偶乙君臺北市松山區土地1筆,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申報取得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後,移轉登記於配偶乙君名下。甲君於110年5月過世時,贈與配偶之土地已增值,110年公告現值為1,350萬元,該地雖不在被繼承人名下,仍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日公告現值 1,350萬元,與被繼承人其他遺產合併申報遺產稅。
王先生來電詢問,其於108年6月1日與建設公司簽約購入預售屋,於110年3月1日建案完工,同年4月30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並於111年11月1日出售,自108年6月1日起至111年11月1日,計3年5個月,是否可適用35%稅率計算繳納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向建設公司購入預售屋,於建案完工取得房地所有權後始行出售,屬於成屋交易,應適用成屋交易所得課稅規定,即房地持有期間應自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110年4月30日起算,並非從訂定預售屋買賣契約之日起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預售屋及成屋均得成為交易標的,但兩者交易有別,預售屋交易係以預售房地契約之權利義務為交易標的,需經建設公司同意換約,買方始能取得向建設公司請求移轉完工後房地所有權之權利;成屋交易以房地所有權為交易標的,買方向賣方請求移轉房地所有權,王先生購入預售屋俟交屋後再出售成屋,交易成屋之持有期間應從取得房地所有權登記日起算,至完成交易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止,不得併計預售屋持有期間。
高雄國稅局27日表示,依《民法》有關應繼分之規定,其目的係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繼承人應得之權益,如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於分割遺產時,經協議其中部分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之遺產者,民法並未予以限制。 高雄國稅局指出,繼承人取得遺產之多寡,毋須與其應繼分相比較,從而亦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問題,故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持憑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 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李母於2022年辭世,遺有土地1筆公告現值新台幣5,000萬元及銀行存款1,000萬元,遺產合計6,000萬元,繼承人有甲、乙、丙等3人。繼承人經協議完納遺產稅後,甲、乙取得現金遺產,土地則由丙繼承取得,雖然3人協議分配的遺產價值不相當,但並不發生繼承人相互間之贈與情事,不課徵贈與稅。 高雄國稅局提醒,繼承人應先行繳清遺產稅後,始能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並辦理遺產繼承登記,若繼承人有以其自身固有財產墊繳遺產稅者,則應就遺產扣除所墊繳之遺產稅後再行協議分割,倘有免除其他繼承人應繳納遺產稅之義務,需就墊繳之遺產稅扣除分割後實際繼承財產之差額核課贈與稅,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29日表示,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等有價證券的交易所得,自2021年1月1日起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課稅。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則免予計入。 中區國稅局表示,接獲王先生電話詢問,原以面額每股10元認購A公司未上市櫃股票80萬股,於2022年以每股成交金額25元全部出售,成交價格為2,000萬元,並繳納證券交易稅6萬元及手續費2.85萬元,該如何計算交易所得。 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之計算,係以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必要費用為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因此,王先生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為1,191.15萬元(2,000萬元-800萬元-6萬元-2.85萬元),應依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中區國稅局提醒,這項課稅規定自2021年1月1日施行,個人如有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應依規定併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並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以免因漏報或短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公告112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及贈與稅(下稱遺贈稅)法規定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如下: 一、遺產稅 (一)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333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1、遺產淨額5,0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者,課徵500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1億元者,課徵1,250萬元,加超過1億元部分之20%。 (三)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9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四)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二、贈與稅 (一)免稅額:每年244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1、贈與淨額2,5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2,500萬元至5,000萬元者,課徵250萬元,加超過2,500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5,000萬元者,課徵625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20%。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除上述金額外,配合110年1月13日修正公布民法第12條規定,成年年齡由20歲下修為18歲,自112年1月1日施行,本次併同公告(第三點)遺產稅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扣除額有關成年年齡之認定,於112年1月1日以後發生之繼承案件適用上開修正後之民法規定。 財政部表示,依遺贈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上開遺贈稅之各項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因112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經與上次調整之物價指數比較,未達應行調整標準,依規定均免調整,故112年度各項金額均與111年度相同。 上述公告金額適用於112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公告內容可至該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公開資訊\法令規章\賦稅法規\行政規則\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法規\112年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扣除額之金額」項下查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及第26條規定,除同法第20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贈與外,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財產總值超過當年度(111年)贈與稅免稅額新臺幣(下同)244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次日起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但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可於申報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申報期限以3個月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贈與人申請延長申報期限,應於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檢附贈與契約書及贈與人身分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則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申請。 該局舉例,贈與人甲君分別於111年1月1日、2月1日、8月1日及12月1日將現金贈與長子150萬元,次子80萬元、女兒100萬元(婚嫁時贈與之現金)及媽媽70萬元,應如何申報贈與稅及辦理延長申報期限?該局說明,本例除甲君對女兒結婚時贈與之100萬元,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項目,可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徵贈與稅外,其餘甲君當年度3次贈與,應合併計算贈與總額,經計算甲君於12月間第4次贈與時,累計贈與總額300萬元(=150萬元+80萬元+70萬元),已超過贈與稅免稅額,甲君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次日(111年12月2日)起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如確實來不及於申報期限內申報,應於申報期限屆滿(111年12月31日)前,依規定申請延長申報期限。 該局特別提醒,贈與人申請延長贈與稅申報期限,除可臨櫃申請或郵寄申請外,亦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辦(路徑: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贈與稅/贈與稅延期申報)。另線上申辦,僅需將應檢附之文件掃描上傳即可,紙本無須再寄送主管稽徵機關,省時又環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