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有關被繼承人所有不動產於生前出售,但於死亡時仍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財產,應課徵遺產稅,其遺有之債務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不動產,如死亡時尚未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買方,此時該不動產因仍在被繼承人名下,應按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列入遺產總額;又因被繼承人負有將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買方之義務,屬被繼承人應履行債務,應將該不動產核認之遺產價值同額列為未償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另如被繼承⼈死亡時還有未收取的價款,則應列報為債權一併申報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4年7月1日將名下1筆土地(114年度公告現值300萬元)以新臺幣(下同)700萬元簽約出售予乙君,惟甲君於114年8月1日死亡,死亡時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君,並尚有價款500萬元未收取,則該筆土地應以甲君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300萬元列入遺產,並同額列報未償債務扣除額300萬元,至尚未收取之價款500萬元亦須一併申報債權計入遺產總額。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贈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應按贈與日公司資產淨值計算贈與金額,如該公司有轉投資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票,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調整計算公司每股淨值。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3年6月30日贈與未上市櫃A公司股票80萬股予乙君,並按A公司113年6月30日資產負債表每股淨值新臺幣(下同)24元計算申報贈與總額1,920萬元,惟A公司113年6月30日資產負債表並未調整轉投資上市櫃公司的股票價值,致每股淨值低估,經該局重新調整核估A公司113年6月30日每股淨值為40元,核定贈與股票金額3,200萬元〔80萬股*40元〕,甲君應繳納贈與稅額318.4萬元〔(80萬股*40元-免稅額244萬元)*稅率15%-累進差額125萬元〕。 該局提醒,個人贈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應以贈與日公司資產淨值計算贈與金額,如該公司有轉投資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票,應依規定調整估價。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經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的遺產管理人清理被繼承人遺產,自109年7月1日起,可申請查調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法院指定的遺產管理人,如無法充分掌握被繼承人所遺財產,於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前,可攜帶1.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及影本,並由稽徵機關核對後發還正本,影本留存備查。2.遺產管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3.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資料(如為影本,應提示正本由稽徵機關核對後發還),至各地區國稅局或直轄市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查調被繼承人之金融遺產參考清單,以確認被繼承人金融遺產狀況,無須再奔波各金融機構,並可降低漏報財產的風險。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13年7月15日過世,死亡時並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經債權人聲請法院選任乙君為遺產管理人,並於114年1月15日經法院裁定確定,乙君應於114年7月15日前,向被繼承人甲君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遺產稅,惟乙君無法充分掌握被繼承人甲君所遺股票投資、銀行存款等動產,經電洽該局詢問,該局輔導乙君檢附前揭資料,就近至該局板橋分局申請查調甲君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及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等資料,經乙君確認無誤,如期辦理甲君之遺產稅申報。 該局提醒,遺產管理人應注意遺產稅申報期限,倘無法如期申報,務必於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地國稅局申請延期申報。如有遺產稅申報相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民眾辦理遺產繼承時,應注意「拋棄繼承」與「代位繼承」在遺產稅扣除額上的差異,避免因誤解而影響稅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人除配偶外,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若第一順序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可依同法第1140條規定代位繼承。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新臺幣(下同)56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再加扣56萬元。 該局說明,代位繼承人是本於自己固有之繼承權,提前其繼承順序,仍不失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無論人數多寡,每一位代位繼承人均得依規定計算扣除額;但若拋棄繼承,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拋棄繼承者不得享有扣除額,且第一順序親等近的繼承人全數拋棄,由次親等直系卑親屬繼承時,其扣除額仍以拋棄繼承前原來可以扣除的數額為限。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丙)114年7月過世,配偶已死亡,被繼承人有3名子女,其各有2名成年子女,依不同情況計算遺產稅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如下: 類型 情況說明 扣除額之計算 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3名子女,長子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由該長子的2名子女代位繼承,加上被繼承人次子、三子繼承,合計4人繼承。 224萬元 (56萬元×4人) 拋棄繼承 被繼承人3名子女均拋棄繼承,由6名孫子女繼承,扣除額僅能依拋棄繼承前原3名子女計算之數額為限。 168萬元 (56萬元×3人) 混合情況 被繼承人長子先於丙死亡,由該長子的2名子女代位繼承;丙的次子拋棄繼承,三子繼承。扣除額之計算人數為3人(代位2人+三子1人) 168萬元 (56萬元×3人) 國稅局強調,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的扣除額在稅法上效果不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借與其投資經營公司資金,性質屬股東對公司之應收債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係屬被繼承人財產,應列入遺產申報。 該局指出,日前審查甲君遺產稅案件,發現甲君生前為A公司股東,繼承人已將甲君投資A公司之股權列入遺產申報,惟依A公司資產負債表所載負債項下「股東往來」項目有2,500餘萬元,經進一步查核發現甲君與A公司間有資金借貸往來情形,截至甲君死亡日對A公司尚有股東往來債權金額500餘萬元,繼承人漏未申報該項債權,因該申報案件尚未屆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之6個月申報期限,該局基於愛心辦稅,為免繼承人因漏報而受罰,主動輔導繼承人儘速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完成補報該「債權」項目,該局核增遺產總額僅予補徵遺產稅,免除因漏報受罰。 該局提醒,稽徵機關為服務民眾,提供繼承人查詢被繼承人之財產歸戶資料、所得及2年內贈與資料,僅供繼承人申報遺產稅之參考,被繼承人若尚有其他財產,繼承人仍應依法「據實」申報。 該局呼籲,繼承人應儘早於法定申報期限內辦理申報,若被繼承人有投資未上市櫃公司股權,宜先向被繼承人生前投資之公司或往來銀行等,詳細查明遺留財產狀況,如有股東往來債權,應併計遺產總額申報,以免因短漏報而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若有投資公司取得股權,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將投資的股權及借款給公司至死亡日未獲清償的債權,一併納入遺產申報。 該局舉例,A君於114年7月過世,繼承人B君已依限申報遺產稅,惟A君於死亡前有借款給其所投資之甲公司數百萬元,B君於申報時僅列報對該公司之投資,並未一併申報該債權遺產,嗣B君發現漏報後及時補申報該債權遺產。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死亡日前如有借款給所投資公司,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尚未受清償返還者,均應確實依法申報其債權額為遺產,如有約定利息,應加計至被繼承人死亡日已經過期間之利息額一併申報,以免漏報遭受補稅及處罰。
父母若想幫即將結婚的子女買房子,合理運用贈與稅免稅額與婚嫁專屬優惠,就能大幅降低稅負。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父母在子女婚嫁時贈與的財物,總額不超過新台幣100萬元,可不列入贈與總額,等於這筆錢不用課稅。實務上,「婚嫁時」是以結婚登記前後6個月內為認定基準。 也就是說,父母除了平時每人每年本就有244萬元的贈與免稅額,在子女結婚當年,還能額外再享有100萬元的「婚嫁贈與額度」。 舉例來說,若小帥與小美(化名)在2026年1月結婚,小帥的父母若在2025年底前,先各自贈與244萬元,等到2026年結婚時,再各自贈與344萬元(244萬元一般贈與+100萬元婚嫁贈與),透過跨年度安排,短時間內,小帥父母可在不繳贈與稅的情況下,送出1,176萬元;如果小美的父母也用相同方式操作,兩人結婚時合計可收到高達2,352萬元免稅贈與。 國稅局提醒,父母各自贈與子女金額若超過344萬元(包含婚嫁贈與額度),仍須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完成贈與稅申報,並檢附贈與人與受贈人身分證明文件、贈與契約、資金證明(如存摺影本)以及結婚登記的戶籍資料,才算合規。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遺產稅制設有親屬扣除額,給予遺產免徵遺產稅的法定權益,但繼承人拋棄繼承者,不適用相關扣除額,又倘第一順序之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由次親等之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該局說明,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繼承人如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位繼承人可自遺產中扣除56萬元(以繼承發生日114年為例),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由此,繼承人年紀愈小,可自遺產扣除金額愈多,但為避免親等近者藉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方式,增加繼承人扣除額,以規避遺產稅,因此規定親等近者全部拋棄繼承由次親等之卑親屬繼承者,扣除金額僅能以拋棄繼承前原來可扣除金額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於114年1月30日死亡,甲有3名子女乙、丙及丁,乙有1子女A,丙有2子女B及C,丁有1子女D,另A、B、C及D皆未成年,依不同情況說明遺產稅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如下: (一)僅丙拋棄繼承權: 丙之下一代(B及C)無繼承權,其應繼分歸屬於同一順序之繼承人乙及丁,乙及丁每人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6萬元,合計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112萬元(扣除額56萬元x2人)。 (二)乙、丙、丁皆拋棄繼承權: 由乙、丙及丁之下一代A、B、C及D共同繼承,A、B、C及D雖皆未成年,然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扣除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故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168萬元(扣除額56萬元x3人)。 該局提醒,民眾常誤以為第一順序之子女可藉全部拋棄繼承權,而由其次親等之孫子女共同繼承,可達到增加扣除額以減少繳納遺產稅之目的,然此舉與稅法規定不符,因此,拋棄繼承權前應三思,以免得不償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係屬獨立法人且以營利為目的,公司如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近期查核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甲公司帳列應收股東款新臺幣4,300萬元,甲公司說明係因股東於111及112年度有短期資金需求,故陸續借款予股東,並未收取利息,該局乃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分別依甲公司資金貸與年度之臺灣銀行基準利率(111年度為2.366%,112年度為2.867%),按加權平均借款金額設算調整甲公司111及112年度利息收入及補稅。 該局提醒,公司若有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者,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計算利息收入,以免因不符規定而發生調整補稅之情形。
近年來持續加強查核個人房屋租賃所得申報情形,以維護租稅公平,提醒納稅義務人應誠實申報租金收入,若符合特定條件者可享有租稅優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個人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應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可選擇以下兩種方式之一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 一、核實減除:提示出租期間之修繕費、房屋稅、地價稅等必要損耗及費用之確實證明文件據實減除。 二、按比率減除:如未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則按租賃收入的43%計算必要損耗及 費用。 該局補充,個人將房屋出租予接受政府租金補貼者、提供社會住宅使用、委託代管業或出租予包租業轉租等,尚可享有綜合所得稅之房屋租賃所得租稅優惠: 適用法令 住宅法第15條 住宅法第23條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 出租對象 接受政府各項租金補貼者 供社會住宅使用者 將住宅委託「代管業」管理或出租給「包租業」轉租,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者 每屋每月免稅額度 新臺幣(下同) 1萬5千元 1萬5千元 6千元 超過免稅額度部分未能檢附必要損耗及費用確實證據者,按租賃收入比率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 43% 60% 超過6千至2萬元部分:53% 超過2萬元部分:43% 該局舉例說明,王先生於113年1月至12月間分別將A屋、B屋、C屋及D屋以每月租金23,000元依上述法令規定出租予符合條件之不同對象,其未能檢附相關費用憑證據實減除,王先生於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申報租賃所得為: 出租標的 A屋 B屋 C屋 D屋 符合條件 依住宅法第15條規定出租予接受政府各項租金補貼者 依住宅法第23條規定出租供社會住宅使用者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 條規定將住宅委託「代管業」管理或出租給「包租業」轉租,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者 未符合左 列條件之出租情況 者 計算方式 (收入23,000元-15,000元) ×(1-43%) ×12個月 (收入23,000元-15,000元) ×(1-60%) ×12個月 〔(收入23,000元-20,000元)×(1-43%)+(20,000元-6,000元)×(1-53%)〕×12個月 收入23,000元 ×(1-43%) ×12個月 應申報租賃所得 54,720元 38,400元 99,480元 157,320 元 該局另補充說明,個人將房屋出租作住家使用,且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者,可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房屋稅較低稅率1.5%至2.4%,此外,將房屋供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或公益出租使用,可適用房屋稅優惠稅率1.2%。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自行檢視以往年度是否有出租房屋未依規定申報租賃所得,如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或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只要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完成補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