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Tax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擬制遺產,不得作為給付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財產

Posted by on 1.9.26 in Tax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的生存配偶行使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下稱分配請求權),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並應於國稅局核發稅款繳清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分配請求權金額的財產予生存配偶,但屬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擬制遺產,依財政部114年7月28日訂定發布「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規定,不得作為履行給付的財產標的。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 (一)被繼承人甲君於114年3月1日死亡,由配偶乙君及子丙君繼承其遺產,甲君生前於114年1月1日贈與1筆結婚後投資獲利款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予配偶乙君,另遺有婚後存款及投資合計2,900萬元,配偶乙清點婚後財產計200萬元(不含前開受贈現金1,000萬元)。 (二)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 (甲死亡時遺產2,900萬元+甲死亡前2年內贈與乙的擬制遺產1,000萬元-乙的婚後財產200萬元)÷2=1,850萬元……自甲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額 (三)分配請求權扣除額列管交付金額計算: 〔甲死亡時遺產2,900萬元(不含贈與乙的擬制遺產1,000萬元)-乙的婚後財產200萬元〕÷2=1,350萬元……丙應交付乙的分配請求權財產金額 該局提醒,上述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方式,適用113年10月28日以後遺產稅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繼承人若未於前揭1年的期限內,交付分配請求權金額的財產予生存配偶,國稅局將就未給付部分的扣除額追繳被繼承人遺產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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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也擋不住特留分!曹西平猝逝揭單身族危機 律師曝3招把財產留給最愛

Posted by on 1.9.26 in Tax

單身族、頂客族擁有房產、積蓄,卻擔心身後無法把一生積累留給最愛的人?藝人曹西平的案例揭示了殘酷現實:即使有遺囑,法律保障的「特留分」仍可能讓疏遠的手足介入繼承。律師指出,要打破這個僵局,不能只靠一張紙。本文盤點單身族必備的法律錦囊——從遺囑執行人的指定、保險受益人的隔離效果,到信託規劃,教您如何越過特留分門檻,聰明守護人生下半場的資產分配權。 藝人曹西平大哥猝逝事件,除了帶給大家感情上的惋惜,更讓許多單身族開始反思一個重要議題:如果我們沒有配偶、沒有子女、親友關係疏遠,人生最後該怎麼安排 照顧與財產?   這些不只是藝人的八卦,而是可能會落在每一位「單身族、頂客族」身上的生活與法律課題。 一、曹西平案例中的法律提醒:遺囑固然重要,但可能還不夠 曹西平生前未婚、無子女、父母已過世,與親兄弟關係決裂,曾公開表示「不希望讓財產留給兄弟」,並希望把財產給長期照顧他的乾兒子。 即使他願意透過遺囑將財產留給所愛的人,法律並不是只有一張遺囑就能完全決定一切: 即便有遺囑,兄弟們仍可主張「特留分」,也就是法律為繼承人保障的一部分遺產份額。即使遺囑將財產全部留給乾兒子,兄弟們仍有權依法請求拿到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兄弟姊妹就是法定繼承人,按比例分配遺產。 要完全排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必須有法律上認定的「喪失繼承權」事由,例如重大虐待、侮辱等具體事實,而非僅靠情緒或一句話,並建議把排除繼承權的理由,寫在遺囑裡,並搭配遺囑執行人,還有留存重大虐待、侮辱的證據給執行人。 二、為什麼這些法律安排與每個單身族都有關? 對於許多未婚、沒有子女的成年人來說,問題並非遙遠,而是 關乎安全感、尊嚴以及生活最後階段如何被尊重: 1.照顧者的保障 若你希望留財產,感謝在你的生命中,陪伴你走最後一哩路的照顧者(或其他實際為你付出關懷的人),僅靠口頭表示是不夠的。 法律上,對於單身族來說,繼承順位是「父母」,如果父母身故,就是「兄弟姊妹」,而這與實際的照顧者,可能不一致。 因此,要感謝照顧者,勢必要為他/她做出具有法律效果的規劃! 2. 遺囑vs.其他安排 而遺囑是其中最基本的工具,但它仍受「特留分」的規範。除非有前面提到的,符合「喪失繼承權」的情況,就可以連特留分也不給! 3. 結合醫療與生活最後安排 (1)搭配病人自主權利法等制度(雖非直接涉及財產繼承),可讓你在生命末期獲得尊嚴與自主的醫療選擇。 (2)同時搭配「意定監護」,為自己安排生病時,可以幫自己處理財產、生活、部分醫療及長照申請的人選。 (3)安養信託,保障自己的老本,不會因為詐騙、或所託非人(李鍾桂女士的前例)而流失,導致自己成為下流老人! 預先規劃讓我們可以擁有一個安心的人生下半場! 三、實務上可採取的幾項完善步驟 作為律師與理財規劃顧問,我會建議: 盡早立「遺囑」,且指定「遺囑執行人」 指定一位信任、知道你意願的人擔任遺囑執行人,可以讓安排更符合你的心願。並且,如果你想留房產給照顧你的人(遺贈人),透過這個方式,不需要你的兄弟配合,他就能拿到房產! 提前設立「信託」或「生前贈與」,把財產給照顧我的人 把財產交由信託管理(在信託條款中,安排贈與的信託受益人可以領款的條件)或約定附負擔的贈與契約,資金可以依本人意願使用。也能確保財產給出去,但給的對象要好好照顧我。 保險受益人指定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也就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的人壽保險,身故保險金不屬於遺產,能直接留給指定的受益人。這對單身族與頂客夫妻而言,是非常實用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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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喜臨門也能雙重免稅!父母一年內贈與兩名子女婚嫁基金合計888萬元免課贈與稅!

Posted by on 12.19.25 in Tax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若同一年內有兩名子女婚嫁,父母分別贈與婚嫁基金,是否均可享有免繳贈與稅之優惠? 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目前實務上稽徵機關以結婚登記日前後6個月認定為「婚嫁時」。因此父母於子女結婚當年度所為之贈與,除可適用免稅額外,對於每一名子女結婚登記日前後6個月內不超過100萬元之贈與,還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免繳納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父甲君於114年1月1日贈與子丙君244萬元(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母乙君同日贈與女丁君244萬元。其後,子丙君及女丁君分別於114年2月14日及5月20日結婚,甲君及乙君各自再於114年6月6日,分別贈與丙君婚嫁基金100萬元及丁君婚嫁基金100萬元,並檢附結婚登記資料證明符合婚嫁贈與規定。父母雙方贈與總額合計888萬元【〔244萬元(免稅額)+100萬元(子婚嫁基金)+100萬元(女婚嫁基金)〕×2】,仍可免繳贈與稅。 該局提醒,父母贈與子女婚嫁基金時,應檢附結婚登記資料,若未能檢附證明,將列入贈與總額計算,超過年度免稅額244萬元部分,需依法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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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申報未成年子女扣除額如何計算?

Posted by on 12.5.25 in Tax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4年發生繼承之案件,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金額為每人新臺幣(下同)56萬元,被繼承人如遺有未成年子女,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18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於114年3月1日過世,遺有子女乙(96年2月1日生)及丙(101年11月1日生),因乙於甲死亡時已成年,可扣除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金額為56萬元;丙距離18歲成年(119年11月1日)尚有5年又8個月,可加扣年數為6年,每年可加扣除56萬元,6年可多扣除336萬元,其扣除額為392萬元(56萬元+336萬元),被繼承人甲遺產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合計為448萬元(56萬元+39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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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無償為子女清償房貸 小心被課徵贈與稅

Posted by on 12.5.25 in Tax

買房是多數人的夢想,許多年輕人為了成為「有殼一族」下手買房,惟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期發現,子女向銀行貸款購屋後,因為失業或收入不足,難以負擔房貸,而由父母代為清償債務之情形。該局提醒,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所以父母無償為子女清償購屋貸款,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甲君之子乙君113年1月購置房屋,並向銀行貸款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嗣因乙君失業無法負擔高額貸款本息,於是甲君於114年間將自有之定期存款800萬元解約,無償為乙君償還貸款。經該局查獲,甲君114年度贈與總額800萬元已超過該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未於贈與日(代償貸款日)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遂通知甲君限期補報並補徵贈與稅額55.6萬元【(800萬元-244萬元)x稅率10%】。 該局說明,無償為他人清償債務,已使他人獲得財產上的利益,實質上與贈與財產並無差異,為防杜納稅義務人利用此種方式逃漏稅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此類情況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以贈與論案件,尚不問當事人是否有贈與意思之合致,經查獲未辦理申報,稽徵機關會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如逾限仍未申報,除補稅外,還會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無償為子女清償房貸,如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財產價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度,應辦理贈與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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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生前借錢給公司至死亡日未獲清償,記得列入遺產稅申報!

Posted by on 12.5.25 in Tax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除應列報被繼承人之股權投資外,還應檢視被投資公司資產負債表中「股東往來」科目明細表是否含有被繼承人對公司的應收債權,如被繼承人生前曾以個人資金借給公司使用,該筆款項在公司帳務上列為「股東往來」或其他應付帳款相關科目,其未償還餘額,應併入遺產總額之債權項目。 該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債權核屬財產價值之權利,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公司資產負債表之「股東往來」貸方餘額,即屬股東對公司的應收債權,繼承人應查明死亡日之餘額,併同其他遺產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生前為A公司股東,經查A公司資產負債表「股東往來」科目之明細表,死亡當日尚欠甲君新臺幣6,000,000元,繼承人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漏未申報此項債權,除補稅外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如遺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權)投資,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主動向被繼承人投資的公司調閱死亡日的資產負債表及股東往來明細,詳加確認是否有應收債權,以免短漏報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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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留意!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應自行併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申報

Posted by on 12.5.25 in Tax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倘同一申報戶全年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下稱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且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750萬元,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並繳納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如因受僱於外國公司並在境外提供勞務、投資境外金融商品(如基金、債券及股票等)或處分境外資產等,而取得海外所得(如勞務報酬、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或信託業者投資境外基金所獲配利息、股利或出售之資本利得、財產交易所得等),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自行申報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及計算基本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已完成其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嗣該局查獲甲君未依規定申報其與配偶當年度取得之海外營利所得及利息所得計1,108萬元,甲君主張歷年皆依稽徵機關提供之所得資料據實申報,然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而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申報,該局除補徵基本稅額111萬餘元外,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海外所得,且金額已達前揭應申報規定而漏未申報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加計利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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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繼承取得房地,併同繼承的銀行貸款應如何自交易所得中減除?

Posted by on 12.5.25 in Tax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繼承房地時,如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以該房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餘額(下稱繼承之貸款餘額)者,嗣出售該房地時,該貸款餘額超過繼承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數(下稱房地現值),且確由該個人實際負擔償還部分,得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繼承取得的房地,於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時,除可減除因繼承而無償取得之房地價值(即繼承時之房地現值)外,如所繼承之貸款餘額超過前揭繼承時房地現值,且確由該個人實際負擔償還部分,係屬其因繼承該房地所產生之額外負擔,亦可自交易所得中減除,且無論出售的房地係適用舊制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或新制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皆能適用,以符量能課稅原則。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12年4月間繼承其父110年4月間購入之A房地[繼承時房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併同繼承其父所遺A房地之銀行貸款餘額3,400萬元,並由其實際負擔償還。嗣甲君於113年12月間出售A房地,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交易所得時,除可列報減除繼承時房地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後金額1,035萬元(1,000萬元×物價指數103.5%)外,所繼承之貸款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地現值部分計2,400萬元(甲君繼承之貸款餘額3,400萬元-繼承時房地現值1,000萬元),亦可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局另外提醒,出售繼承取得房地,可減除之貸款,限於繼承時被繼承人以所遺「該房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貸款之未償債務餘額,且由納稅義務人實際負擔者,私人間之借貸則無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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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不動產未辦妥移轉登記者,如何申報遺產稅

Posted by on 11.14.25 in Tax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有關被繼承人所有不動產於生前出售,但於死亡時仍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財產,應課徵遺產稅,其遺有之債務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不動產,如死亡時尚未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買方,此時該不動產因仍在被繼承人名下,應按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列入遺產總額;又因被繼承人負有將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買方之義務,屬被繼承人應履行債務,應將該不動產核認之遺產價值同額列為未償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另如被繼承⼈死亡時還有未收取的價款,則應列報為債權一併申報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4年7月1日將名下1筆土地(114年度公告現值300萬元)以新臺幣(下同)700萬元簽約出售予乙君,惟甲君於114年8月1日死亡,死亡時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君,並尚有價款500萬元未收取,則該筆土地應以甲君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300萬元列入遺產,並同額列報未償債務扣除額300萬元,至尚未收取之價款500萬元亦須一併申報債權計入遺產總額。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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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贈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該公司倘有轉投資上市櫃公司股票,應以贈與日調整後之資產淨值計算贈與稅

Posted by on 11.14.25 in Tax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贈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應按贈與日公司資產淨值計算贈與金額,如該公司有轉投資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票,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調整計算公司每股淨值。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3年6月30日贈與未上市櫃A公司股票80萬股予乙君,並按A公司113年6月30日資產負債表每股淨值新臺幣(下同)24元計算申報贈與總額1,920萬元,惟A公司113年6月30日資產負債表並未調整轉投資上市櫃公司的股票價值,致每股淨值低估,經該局重新調整核估A公司113年6月30日每股淨值為40元,核定贈與股票金額3,200萬元〔80萬股*40元〕,甲君應繳納贈與稅額318.4萬元〔(80萬股*40元-免稅額244萬元)*稅率15%-累進差額125萬元〕。 該局提醒,個人贈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應以贈與日公司資產淨值計算贈與金額,如該公司有轉投資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票,應依規定調整估價。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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