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Tax

Switzerland and the United States Agree to Exchange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Posted by on 3.14.25 in Tax

依據瑞士聯邦委員會113年6月27日公布新聞資料,2024年6月27日瑞士與美國於瑞士首都伯恩簽署新的「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the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協定。瑞士目前單方提供金融帳戶資訊予美國,依據新的協定,未來在自動交換資訊的框架下,瑞士會接收來自美國的相應資訊,新模式的改變預計於2027年開始。   瑞士目前依據FATCA提供資訊是基於模式2 (Model 2),在獲得其美國客戶的同意下,直接向美國稅務機關揭露帳戶資料。如果美國客戶不同意,美國必須透過行政協助管道索取該資料,相對來說,沒有帳戶資料從美國傳輸到瑞士。瑞士自2014年10月開始決定引進資訊自動交換系統,並由聯邦委員會財政部與美國協商將 Model 2轉換到 Model 1。在Model 1的模式下,雙方稅務機關自動交換帳戶資訊,而且瑞士金融機關將不再提供資訊予美國當局,而是由國稅局(Federal Tax Administration, FTA)提供給美國。 (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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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遺有中國房產 遺產稅申報一次看

Posted by on 3.7.25 in Tax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因兩岸人民經濟交流頻繁,國人常有在中國地區置產,若被繼承人死亡時於中國地區遺有房屋者,應併同於我國境內的全部遺產報繳遺產稅。 台北國稅局說明,凡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國民,死亡時於中國地區遺有房屋,應併入遺產總額報繳遺產稅。至於遺產價值計算,根據規定,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為準;若「遺贈稅法」及細則無規定,依市場價值估定。因此,繼承人申報被繼承人在中國地區房屋時,應依市場價值估定,可委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調查估定,或提供被繼承人原始買賣合約及足資證明市價的資料估價認定。 舉例說明,A君繼承父親中國地區房屋1棟,經委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調查,估定房價折合新台幣400萬元;根據上述規定,應將房屋估定價額併入遺產總額中,於父親死亡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的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 台北國稅局呼籲,被繼承人遺有中國地區的動產及不動產,繼承人若因疏忽而未依規定辦理申報,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計利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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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免稅有撇步

Posted by on 3.7.25 in Tax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是為防制炒作房產、避免短期投機,健全不動產稅制,促使房屋、土地交易正常化。但為保障自住需求,落實居住正義,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特別明定,家庭自住房地交易時,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只要符合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及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交易所得免稅等要件,在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4百萬元範圍內,即可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個人享有自住免稅優惠要件,除須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外,尚須實際持有並居住,三者均須連續滿6年,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國稅局會審查地政機關登記資料、戶籍謄本、水電用量及帳單等,以確認納稅義務人是否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連續滿6年之事實,另調查營業稅、房屋稅、地價稅之稅籍、租賃所得、非自住房屋核定資料,或其他外部資料,釐清於交易日前6年內該房地有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以避免投機行為。 該局表示,日前查獲甲君113年5月29日出售107年5月21日購買取得的房地,甲君持有系爭房地期間已滿6年,出售前6年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審酌其水電用量確有居住事實,惟甲君係107年6月6日始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尚餘7天才屆滿6年,雖核定課稅所得275萬元在4百萬元範圍內,仍未符合自住房屋「連續滿6年」之免稅規定。 該局提醒,民眾欲出售持有之自住房屋時,建議先審視是否符合上述免稅優惠相關規定;無論是否符合,皆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以免受罰。若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情形,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相關免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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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子女名義買房 課贈與稅

Posted by on 3.7.25 in Tax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若父母以子女名義購買不動產並支付價款,將被視為贈與行為,須依規定申報贈與稅。須特別留意的是,贈與金額計算,會以不動產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依據,而非實際成交價格。 近來有民眾以子女名義向財政部國產署標下國有不動產,並支付價款,這類案件與一般不動產一樣,都將視為對子女贈與,一旦超過免稅額,須報繳贈與稅。 台北國稅局說明,父母若以子女名義標購國有不動產並支付投標保證金,等得標後所繳保證金可抵繳部分價款,該情形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若父母以自己的資金為子女購置不動產,這項不動產將視為贈與物。 以子女名義購買不動產 依遺贈稅法規定,計算贈與財產價值時,土地部分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房屋部分以評定標準價格為基準來計算。 舉例來說,老張(化名)2022年以兒子小張名義,向財政部國產署投標,並以總價6,000萬元購買國有非公用不動產,過程中,老張代為支付500萬元投標保證金,另支付3,500萬元標購價款,合計支付4,000萬元,等於支付了總價三分之二,剩餘2,000萬元由小張自行貸款繳付。 此案土地現值1,800萬元、房屋評定標準價格600萬元,房地現值合計2,400萬元,以老張支付三分之二來計算,贈與價值為1,600萬元,扣除當年度免稅額244萬元,贈與淨額1,356萬元,稅率10%,需繳納135.6萬元贈與稅。 國稅局提醒,若納稅人以子女名義標購國有不動產並代為繳納價款,必須在取得產權移轉證明書後的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果未按時申報或繳納稅款,並且被稽徵機關查獲,可能會面臨補繳稅款和罰款的處分。 國稅局補充,若納稅人未能如期申報,可以在稽徵機關查獲前主動向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這樣可以依照《稅捐稽徵法》規定免於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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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今年起實施 15%全球最低實際稅率!

Posted by on 3.7.25 in Tax

2024年10月15日,新加坡議會通過了《跨國企業(最低稅)法案》和《所得稅(修正)法案》,以實施跨國企業補足稅(MTT)和國內補足稅(DTT),確保跨國企業的最低有效稅率為15%。 2025年1月1日起,新加坡正式實施全球最低稅率(Global Minimum Tax, GMT)* 政策。 母公司在新加坡的大型跨國企業(MNE),將須要為集團的海外獲利繳納15%的最低實際稅率。在新加坡營運的大型跨國企業在我國獲得的盈利,也須要繳納國內補足稅,使有效稅率達15%。 為整頓跨國企業避稅的現象,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約三年前推行BEPS 2.0框架,在這個框架的第二支柱中,參與成員國將向年營業額達7億5000萬歐元(約10億9000萬新元)的跨國公司,徵收15%的最低有效稅率。 (圖片來源於聯合早報) 歐盟、英國、瑞士、日本和韓國已從2024年起執行,其他如香港和馬來西亞已宣布從2025年起實施。 全球最低稅率 : (GMT)是什麼 全球最低稅率的核心是確保跨國公司在全球範圍內繳納至少某一固定稅率的稅款。 目前,OECD規定的最低稅率為15%,這意味著跨國企業在全球範圍內的稅負不得低於15%。如果某些國家提供的稅率低於15%,其他國家可以對其利潤進行補稅。 受影響的企業與人群 跨國企業 新加坡公司稅率為17%,但企業在滿足特定條件時可享有扣稅優惠,它們享有的有效稅率因此可能低於15%。這些有效稅率低於15%的跨國企業,若每年營業額達7億5000萬歐元,就必須遵循新條例,把有效稅率補足至15%。 投資者與高凈值個人 部分投資者可能會受影響,尤其是通過海外公司進行投資的高凈值個人。 新加坡仍具強大稅務優勢 中小企業不受影響 這項改革針對年收入達到7.5億歐元的大型跨國公司,中小企業基本不受影響。 推出中小企業稅務優惠政策 新加坡政府還推出了可退還投資稅收抵免計劃 (RIC) 和裝修與翻新計劃 (R&R Scheme) 等稅務優惠政策,旨在降低中小企業稅收負擔! 來源:https://www.shicheng.news/zh-hant/v/ngEl8#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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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預售屋 應如何申報所得稅報你知

Posted by on 1.20.25 in Tax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配合行政院「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及因應外界反映不動產交易市埸不當炒作問題,自110年7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稅2.0,將個人交易在105年以後取得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視為房屋、土地交易,納入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並將推計費用率由5%調降為3%,上限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及防杜規避租稅。 該局說明,在取得房地所有權之前,預售屋交易的「成交價額(收入)」、「取得成本」及「可減除費用」,依下列方式認定: (一)成交價額(收入):按受讓人支付予讓與人價額認定,但不包含受讓人後續支付建設公司(地主)的價款。 (二)取得成本:讓與人實際已支付建設公司(地主)的價款。 (三)可減除費用:1.依提示的費用憑證,核實認列。2.如未提示相關證明文件,按成交價額3%計算,並以30萬元為上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3月間與建設公司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總價款900萬元,並依約支付簽約金150萬元。嗣於113年2月與乙君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及更名協議書,以總價950萬元將該預售屋買賣契約的權利義務讓與乙君,約定乙君應於換約時支付甲君200萬元,並自換約時起承受甲君與建設公司所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的全部內容,嗣後由乙君依工程進度支付餘款750萬元予建設公司。因甲君預售屋之取得日為112年3月,讓與之交易日為113年2月,屬房地合一稅2.0課稅範圍,甲君自行申報成交價額950萬元、可減除成本900萬元、可減除費用28.5萬元(950萬元×3%)及課稅所得21.5萬元,並按適用稅率45%(持有期間未滿2年)計算繳納應納稅額96,750元。經該局查獲,甲君係以價金200萬元作為讓與甲君已支付建設公司150萬元而取得預售屋權利的代價,故其成交價額應為200萬元,取得成本為150萬元,因甲君未提示交易時的費用憑證,以成交價額200萬元的3%計算可減除費用為6萬元(200萬元×3%),核定課稅所得44萬元(200萬元-150萬元-6萬元)及應納稅額19.8萬元(44萬元×45%),補徵應納稅額101,250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購買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在取得房地所有權之前,將預售屋買賣契約的權利義務讓售予他人,於報繳預售屋交易的房地合一所得稅時,應特別注意「成交價額」的申報金額,應以實際收取受讓人給付的價額為準,而非按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的總價申報,以免申報錯誤而短報課稅所得額及短繳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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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子女買房,可善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

Posted by on 1.20.25 in Tax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出資幫子女購置房產,課徵贈與稅事宜。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可善用每人每年244萬元的免稅額,由父母各自贈與給子女,除滿足節稅規劃,也讓子女可以利用受贈資金減輕其買房壓力。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目前每人每年贈與稅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244萬元,亦即贈與人在同一年度內,只要當年度所贈與的金額累計不超過244萬元,即可免納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所謂「同一年」係採曆年制計算,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今(113)年已進入歲末,明(114)年又重新起算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可善用每人每年244萬元的免稅額,由父母各自贈與給子女。舉例來說,若父母希望幫助子女在未來購置千萬元以上房產,可在今年12月底前各贈與子女現金244萬元,合計488萬元,再於明年1月各贈與子女244萬元,短短不到幾個月,贈與子女現金達976萬元,除免繳納贈與稅外,也讓子女可以利用受贈資金減輕其買房壓力。 該局特別提醒,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額若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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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境外出售不動產,出售之所得應併入基本所得稅額申報

Posted by on 1.20.25 in Tax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於境外出售不動產,核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若未能提出該不動產之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得以實際成交價格之12%,計算其所得額。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若同一申報戶取得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即海外所得)大於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而同一申報戶全年之基本所得額扣除財政部每年公告之扣除額後,按稅率20%計算其個人基本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王先生112年度綜合所得淨額及一般所得稅額均為0元,當年度於美國出售不動產總價折合新臺幣6,000萬元,未依規定辦理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亦無法提示取得不動產之成本費用證明文件。經該局依財政部頒定之所得額標準,核定海外財產交易所得720萬元(6,000萬元×12%),減除112年度個人基本所得免稅額670萬元,除補徵所漏稅額10萬元〔(720萬-670萬)×稅率20%〕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漏未申報境外出售不動產之所得,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除應加計利息外,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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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房地遭法院拍賣,要申報房地合一稅

Posted by on 1.20.25 in Tax

個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被法院強制執行拍賣而移轉所有權,不論獲利或虧損,均應申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個人交易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無論係自行出售或被法院強制執行拍賣,亦不管有無所得,均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或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主動報繳房地合一稅。倘因無力清償債務或欠繳稅捐等,被強制執行拍賣,符合財政部公告非自願性因素之交易類型,縱然持有期間未滿5年,仍可按較低稅率20%計算房地合一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5月3日以900萬元購入A房地,嗣因積欠1,500萬元債務無力清償,致A房地於111年11月間遭法拍,拍定金額1,000萬元,還不足以清償債務。甲君誤以為沒拿到拍賣款項就免申報房地合一稅。經國稅局查獲,以A房地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屬房地合一稅之課稅範圍,核定課稅所得額70萬元(拍賣價額1,000萬元-取得成本900萬元-可減除移轉費用30萬元),除補徵稅額外,並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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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土地,其配偶先歿者,免併入遺產課稅

Posted by on 1.20.25 in Tax

王先生來電詢問,父親於112年2月贈與土地給母親,後來母親112年10月過世,父親也在113年8月過世,現在要辦理父親的遺產稅申報,此筆父親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母親之土地,是否要併入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應列入遺產課稅。但是,如被繼承人與受贈人間之親屬或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者,該項贈與之財產,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核課遺產稅。 有關王君父親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王君母親)之土地,其母親既先於父親死亡,則配偶關係於其父親死亡前已消滅,其母親已不具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身分,故該贈與之土地,免併入其父親之遺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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