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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權轉乾坤-PE是產業與企業轉型重要推手

Posted by on 2.26.21 in Others

私募股權基金(Private-equity fund)是全球近年主流另類資產,重要性已超過避險基金,台灣傳統熟知的創投(VC)及其管理資金只占另類資產很小的比重。雖然台灣本地缺乏PE,但國際PE投資台灣已有10多年歷史,知名業者包括KKR和凱雷,投資行業涵蓋有線電視、傳產和金融等。 一般企業根據生命週期,可分為四個階段,即萌芽期、成長期、成熟期和衰退期,VC投資以前兩階段為主,但PE更專注在後三階段,甚至以成熟和衰退期為主,投資形式包括少數股權參股及併購。台灣產業在經歷二、三十年高速成長後,許多企業產生轉型需求,因此加大PE參與台灣經濟有其必要性。 PE和VC不一樣之處主要有幾點:第一是行業,VC以科技為主,但PE沒有限制,可投資任何行業;第二是參與性,VC不一定有董事席位,以追求財務回報為主,但PE比較主動,透過董事會參與企業決策;第三是金額,VC投資幾百萬美元即很大,但PE可高達幾千萬甚至數億美元,例如KKR以15億美元併購李長榮化工,過去三大電視投資案規模也均在10億美元以上。 早期台灣著名的PE投資,除了有線電視外,還有許多上市公司,如復盛、億豐窗簾、致伸,均先由PE併購私有化後再重新上市,另外也包括銀行如萬泰和大眾,唯金管會近年已將金融業排除在PE投資範圍外。近年較具代表性的PE投資案包括李長榮化工、百略及聯廣等。 過去PE投資一大阻礙為主管機關對於私有化的限制。PE為何偏好將上市公司先行下市、未來再重新上市?主要原因是會牽涉到許多重組與併購,為避免資訊不對稱及股價波動,以未上市公司形式比較容易大刀闊斧推動改革,近年主管機關已放寬這方面管制。 PE在操作上有幾大特色,首先是著重「價值創造」。併購能夠創造價值,不論是水平垂直整合,處分非核心資產也是手段之一。PE在投資公司初期往往也會以併購形式,並適度搭配銀行貸款,即所謂「槓桿併購」(LBO),不了解的人會認為這是禿鷹侵略行為,然而真正價值的創造並非靠財務操作,而是對資產的重組與優化。另外,人才也是一種資產,PE會引進好的經營管理團隊,協助企業轉型升級。 其次是強調「產業整合」。PE的關鍵字是「產業」,而非「企業」,希望透過整合打造產業的領導者,因此擴大規模能力很重要,並非只看財務報表進行被動式投資。以著名的戴爾電腦為例,引進銀湖(Silver Lake)資本,併購資料存儲大廠EMC,重新定位為雲端解決方案提供者,下市後再重新上市。近年淡馬錫、軟銀生態系式投資法也聚焦特定產業,這些投資操作均不同於傳統VC。 再者是「全球布局」。過去外資PE投資台灣,常會從國外引進資源,如專業經理人,也會協助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未來透過台灣企業投資海外非常重要,因為全球供應鏈重組,許多歐美優質資產需要尋找亞洲合作夥伴,中國大陸很難參與海外優質資產併購,這是台灣企業結合PE提升產業地位的良機,特別是中型企業。 中美貿易大戰,突顯台灣在亞太戰略地位,全球許多產業需要和台灣連結,許多跨國資金也瞄準台灣,現在是千載難逢的產業轉型關鍵時刻,PE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不管是科技或傳產,均存在許多機會。善用PE,台灣產業可以借力使力,走到世界前面,成為亞太經濟的領航者! 資料來源: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10217000101-260209?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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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匯回違規裁罰表修正

Posted by on 2.26.21 in Others

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上路一年半,累計至2月14日共1,105件、合計2,350億元申請匯回。財政部昨(18)日表示,為使資金專法相關稅務違章案件裁罰更妥適、更一致,已修正裁罰金額倍數參考表,依違章嚴重程度,明訂適用不同裁罰倍數,降低徵納雙方爭議。 據財政部最新統計,近一個月(1月15日至2月14日)以來,共新增11件、合計14億元申請匯回,件數、金額都不多,官員認為,適逢農曆春節,工作天數較少是原因之一,而接下來進入專法實施最後半年,仍可期待會有一波申請熱潮。 此外財政部也觀察到有申請人藉專法匯回後又後悔,於是選擇補稅以解開專法對資金限制。                 官員指出,資金專法稅務違章主要分三種,包括受理銀行未扣繳未申報、受理銀行已扣繳但未申報、申請人填寫資料不實等。 首先針對受理銀行未扣繳、未申報案件,稅額在35萬元以下可免罰。超過35萬元者,則依據受理銀行是否限期內補扣繳、據實補申報等程度不一的違規,裁罰倍數在稅額的0.2倍至0.6倍之間。而若未扣繳稅額在70萬元以下,罰鍰可再依前述倍數酌減兩成。此外若是初犯,前述倍數都可再減兩成;然而若是故意違規,則無法適用前述倍數參考表,應直接處最高罰鍰,也就是未扣繳稅額的一倍。 其次針對受理銀行已扣繳但未申報情形,若自動補報可減半處罰,且稅額70萬元以下免罰;若稽徵機關限期補報,而稅額50萬元以下也可免罰。其餘應裁罰情形則是回歸專法母法,處稅額20%罰鍰,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 第三種則是申請人填寫資料不實,若未影響資格適用則可免罰。應裁罰案件,初犯處最低罰鍰3萬元,第二次被裁罰處10萬元,第三次及之後處或故意違章,最高罰鍰30萬元。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259537?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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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資訊交換國 2021新增英國

Posted by on 1.29.21 in Others

繼日本、澳洲之後,財政部國際財政司21日指出,2021年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CRS)交換夥伴國新增英國,預計在2021年9月將交換日、英、澳人士在台個人所有帳戶與三大國外商在台實體帳戶(25萬美元以上),而我國可取得台商與台企在三大國同等資訊。 國際財政司也透露,在2017年制訂台版CRS法規時,我國就發函詢問租稅協定國洽簽雙邊CRS協定意願,其中超過半數(約十多個)都同意,依洽談進度,下一個簽約國應為歐盟成員國。 我國CRS自2019年上路,金融機構在2019年完成審查個人高資產帳戶(100萬美元以上)、企業實體帳戶,並且在2020年6月申報日本、澳洲人士高資產帳戶與企業實體帳戶資訊給財政部,我國也在2020年9月與日、澳兩國做首次CRS資訊交換。   財政部國際財政司長李雅晶表示,根據統計,在台日CRS方面,台灣2020年總共提供日本2.9萬筆帳戶資訊、帳戶餘額為新台幣9,548億元,多為日商企業帳戶,而日方提供台灣人與台企在日帳戶資訊共5.3萬筆、帳戶餘額新台幣235億元,多為台籍個人帳戶。 在台澳CRS部分,我國2020年提供澳洲0.8萬筆帳戶資訊、帳戶餘額為新台幣1,060億元,而澳洲提供我國約19萬筆帳戶資訊、餘額為新台幣941億元。 官員分析,我國每年有萬名國人赴澳、日打工,因此台灣人在兩國帳戶多為個人帳戶,金額較小,而日商與澳洲企業踴躍來台投資,因此日澳在台帳戶多為企業帳戶、金額自然較高。 國際財政司強調,我國CRS交換帳戶資訊宗旨在接軌OECD反避稅規範、並非查稅,關鍵在提升各國對台灣租稅資訊透明化信心,未來在洽談國際貿易或租稅協定較有利,惟發現可疑帳戶時,我國將依照雙邊個案資訊交換掌握逃稅情況。 官員也提醒,我國金融機構應在2020年底前完成外籍人士在台「所有個人帳戶」與外商實體帳戶審查,並在2021年6月申報日、澳、英外籍人士與企業在台帳戶資訊給財政部。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4066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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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的法律/翻修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面面觀

Posted by on 12.22.20 in Others

行政院日前修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恢復未上市櫃公司股權交易所得最低稅負制,是回到租稅公平的角度,其實之前證券交易所得稅還沒開徵之前,是有最低稅負制的,後來開徵證交所得後取消,但免徵後又沒恢復,因此站在租稅公平性來看,本次修正不失為一件好事。   有一點值得特別注意的是,這次修正會產生一個稅差。本次修正後,若是中華民國境內居民的交易,就要納入最低稅負制,讓境內居民證券交易所得免稅後,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在算完670萬元的免稅後,還是要繳20%綜所稅。   若是中華民國境外的居民、外商、外國投資人來投資未上市櫃公司,因不會有申報綜所稅的問題,也因此交易未上市櫃股票產生所得後,自然就不會有最低稅負制的問題,修正後,反而對外國人相對有利。   不過是否就會因此次的修正,導致加重有人就由境外人士、公司假冒、炒作投資的情形?其實目前境外公司交易會面臨反避稅條款、CRS(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要求,因此會有實質營運、黑名單等問題。   雖然不排除會有人藉此規避最低稅負制,但如此安排,在面臨實質營運與CRS要求時,會導致在營運上及控股上,產生一定不方便性,所以不至於會有太多人透過非本國人來持有股權的方式,來規避稅負。   此外,本次修正,有針對成立五年內高風險新創公司設排除條款,此設計是要避免在新創千盼萬盼到第一桶金時,若一下就要被課稅課走,會對新創衝擊較大,所以讓它較晚才要繳稅,而非是要避稅用的。   設定五年門檻,雖不排除可能有投資人,會趕在緩衝期內出清持股以避免稅負,但這安排會付出代價與成本。首先,公司要賺錢,股票才會增值,才有產生所得的問題,且條例鎖定高風險新創,如此企業要在五年內賺錢的機率就很低。   第二,若將新創企業股權交易掉,就會喪失未來從這公司獲利賺錢的機會,且新創公司要會賺錢,才有移轉股權需要,這也代表該新創後續爆發力可能不小,如果賣掉了,就賺不到該公司後續的增值。   若是為了不錯失新創公司後續增值,又要避稅,就一定要安排人頭,雖不排除有人以此方式規避稅負,但用人頭有其風險、成本存在,人頭可能會翻臉不認人,還有如何安排對人頭進行稅負補貼的問題在。   透過人頭持有等方式規避稅負,整體運作的複雜度、成本與風險都還是很高的,雖不排除有些人可能賭性堅強,會想賭一把,但不會有多大的族群這樣做,因為安排人頭後分配股利所得、歸還股票等都是不小工程,且反而可能產生民事糾紛。   最後,對於有些人藉由成立公司,實質上卻是持有不動產,並以交易股權來達成實質出售不動產者,在修正條例後,我認為還是會有人以此方式規避稅負,因為只要稅負上有價差,就會有人使用。   不過是否會這樣規避,就要去精算其交易幅度多大,再來看哪種方式較合算,因房地產交易稅負比較複雜,持有幾年後賣出的稅率都不一樣,若交易金額很大,採取交易未上市櫃股權的方式,還是會有一定節稅效果,但站在租稅公平角度,本次修正仍不失為一件好事。(本文由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沈碧琴口述,記者鄭鴻達採訪整理) 反避稅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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