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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HOME併購的「先買後付」公司,為何變金融科技當紅炸子雞?

Posted by on 10.1.21 in Others

約莫6個月前,先買後付(BNPL,Buy Now, Pay Later)的概念從國際金融科技圈一躍而起,成為金融科技的當紅炸子雞。9月初,老牌金融科技公司Paypal以27億美元購併日本先買後付公司Paidy。9月15日,美國投資銀行翹楚高盛(Goldman Sachs)宣布以22.4億美元購併美國GreenSky公司。GreenSky提供消費者住宅修繕的分期付款服務。 在台灣,網家(PChome)上週宣布將取得「21世紀數位」公司過半的股權,該公司旗下的「樂分期」過去即以網路申辦3C商品分期付款為主要業務。 BNPL如同英文所述,就是消費者可以先取得並享用商品或服務,一定期間之後,再將款項付給BNPL公司。除了一次付清,BNPL公司還提供分期付款服務,用戶可以自選還款的期數,比如3個月、6個月等。 在台灣,最容易對標BNPL的金融產品是信用卡。民眾使用信用卡消費時,當下還沒付款,是在帳單截止日後約15天,用戶的錢才一次付給信用卡發卡機構。民眾也能選擇分期付款,多數情況還是零利率分期,也就是民眾不會因為付款延長而負擔更多的費用。 既然在信用卡就可以做到,為什麼還有這麼多公司希望進入BNPL市場? 一、仍有許多信用卡做不到的 首先,不是每一個商家都可以成為銀行的信用卡特約商店,對商家而言有刷卡偽冒風險、稅務問題等。此外,在銀行因資本計提導致審核信用卡額度日漸保守的趨勢下,相對大額(3萬至100萬台幣)的消費就很難由信用卡支付。 再者,由於信用卡是國際組織的標準化服務,所以若商家需要的是客製化支付或分期付款,信用卡便無法滿足商家需求,特別是商品或服務有期程問題(比如健身房)。所以,信用卡目前並無法完全符合商家收款、用戶付款的需求。 二、希望賺取「信用」利潤 雖然台灣的銀行業經常將過度競爭放在嘴邊,但銀行業獲利逐年創新高,吸引非金融公司涉足金融服務。 以信用卡而言,台灣信用卡業務本身不賺錢,但一旦用戶掉入循環信用、申請帳單分期、轉用信用貸款等,收入就不是少少的信用卡收單手續費,而是對用戶「信用」的了解程度所收取最高可達年化利率16%的潛在豐厚利潤。再加上美國亞馬遜、中國阿里巴巴、騰訊,分別以自己的電子商務與社交場景所衍生出的金融服務模式,讓掌握一定程度客戶行為的台灣數據平台或公司,皆想跨足金融信用領域,探索獲利的可能性。 三、想藉拓展BNPL提高公司估值 無論是國外或是國內,部份公司有意識地由非金融領域,逐步蠶食到金融業的固有疆土。 Paypal利用購併,在美國、法國、英國和丹麥拓展BNPL業務,最新的進展是日本的Paidy。亞馬遜與銀行合作預付卡及銀行帳戶,提供在其平台上開店商家所需的貸款(Amazon Lending)。在中國,阿里巴巴和京東先後提供消費信用額度的「花唄」、「白條」。 而在台灣,像零售業全聯、全家與網家,皆從金融監管最鬆的第三方支付開始,到儲值和轉帳,而後續亦可藉由BNPL業務,持續增加集團本業以外的金融服務營收,除了滿足集團戰略發展需求,亦提高資本市場的話題性。 但非由銀行提供的BNPL服務,不受金管會高度監管,也衍生部份公司踩灰線或直接違法。 比如,有的利用各種收費名目,將消費者的實質分期付款利率提高到超過「民法」規定上限;有的在第一期先向消費者收取利息,提高實質利率;有些對借款人的信用審核極度寬鬆,最後再利用其他勢力解決用戶違約問題。 一個現行的金融解決方案必然有其存在原因,非銀行金融自古也從未消失,在金融與非金融的界線愈趨模糊的現代,值得深思熟慮。 資料來源:https://www.cw.com.tw/article/5118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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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訂規範 允許SPAC掛牌上市

Posted by on 9.3.21 in Others

新加坡將允許所謂「空白支票」公司掛牌上市,在亞洲主要金融重鎮中創下首例。 新加坡交易所(SGX)2日公布一套新規定,對「特殊目的收購公司」(SPAC)在交易所主板掛牌交易訂出規範,為期數月的公眾諮詢期隨之落幕。與此同時,美國主管當局正加強監管這類投資工具。 星交所在3月啟動公眾諮詢過程,歷經數月徵詢投資公司、銀行、律師等方面的意見後,如今訂出一套管理架構,對原先的規章草案做出一些修正。其中最明顯的改變,是把SPAC上市的最低市值門檻減半到1.5億星元(約1.116億美元),更接近美國那斯達克市場(Nasdaq)和紐約證交所(NYSE)訂定的門檻(從5,000萬到1億美元不等)。 星交所法規監管部門執行長陳文生(Tan Boon Gin)說:「我們希望這種SPAC程序能吸引優質目標公司來SGX掛牌,提供投資人更多選擇與機會。」 SPAC是一種沒有營運業務的空殼公司(shell company),成立後先透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PO)募集資金,然後物色有前景的未上市公司並加以收購,形同讓被併購的公司借殼上市。支持者宣稱這比IPO更有效率,前些時候在華爾街蔚為風潮,但自從今年4月美國證管會(SEC)對SPAC採取更批判的態度後,已冷卻這股SPAC熱潮。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599/5718146?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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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離婚吧!假如比爾蓋茲夫婦在台灣 千億美元資產怎麼分?

Posted by on 5.20.21 in Others

據美國媒體報導,蓋茲的妻子梅琳達向法院訴請離婚,兩人結縭27年,兩人共同建立約1,270億美元(約3.62兆台幣)的財富,如果比爾蓋茲夫婦在台灣,依照最新民法規定,離婚時,千億美元資產該如何分配財產?如果希望財產平均分配,梅琳達怎麼證明自己對婚姻的貢獻度?   台灣離婚率高居亞洲第二,生育卻創新低,夫妻財產紛爭多 將場景拉到台灣。台灣《保險法》權威、北宇管顧總經理劉北元解釋,據內政部最新統計數據,去(2020)年,台灣有高達51,680對夫婦離婚,離婚率約千分之2.19,在過去幾年始終高居亞洲第二。而美國CIA最新報告,台灣15至45歲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平均每人只會生1.07人,此數據讓台灣的生育率在全世界竟也獲得倒數第一!去(2020)年,台灣出生人口數更創新低。 劉北元依上述兩數據顯示,高離婚率、且夫妻可能無子女的世代,最大的紛爭就會來自:財產分配。 最新《民法》修正,家庭主婦可證明自己的貢獻度,爭取財產 劉北元說,依據修正前的《民法》規定,針對夫妻剩餘財產原則上採平均分配,是為男女平等,不去區分誰主外、誰主內,每人對婚姻貢獻都一樣。 依雙方各自的婚後財產減婚後負債後,再兩者相減,所產生的差額,原則上要平均分配,如股票、房屋、報導中提到蓋茲夫妻的私人飛機、收藏品的價值,甚至保單都要拿出來分配。 劉北元曾在Podcast節目《劉北元的保險法》中特別提到,尤其終身人壽保險、儲蓄型保險、或投資型保單,有相當額度的保價金,依保險法規定,保單有保價金,具有財產價值,離婚時也要拿出來分配。 但是,這樣的規定總會有不公平的情況,劉北元舉例,如果夫妻一方成天在家喝酒、不工作也不協助顧小孩,卻礙於沒有具體標準,也讓法官鮮少動機做出較偏向一方的「非平均財產分配」判決。 不過,2020年12月30日《民法》修正第1030條之1,針對夫妻在婚姻生活的無貢獻或協力情形,有了明確且具體標準,條文大致如下:「法院……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且條文中亦有:「夫妻之一方對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三大新標準,可判斷婚姻貢獻度分配財產 劉北元解釋,上述條文大致意思就是,法官將可根據以下三種標準來判斷財產如何分配:一、雙方是否分居?分居佔了婚姻期間多久? 二、個別的財產何時取得、這些財產跟婚姻有沒有關係? 三、夫妻各自對婚姻的貢獻度。 劉北元以結婚27年的蓋茲夫妻舉例,從前,針對夫妻分居是否影響夫妻財產分配,《民法》並無明文規定,但現在《民法》修訂後,法官將可依據共同相處的時間有多長,分居佔婚姻生活多長時間做判斷。 劉北元說明,假設蓋茲夫妻27年婚姻、有13年左右都過著分居生活,這時法官就可以「分居時間超過婚姻關係1/2」判斷:這期間累積的財產,似乎有一半跟對方沒關係,原先剩餘財產的差額,可能有一半應被扣除在外。 因此若太太梅琳達原本透過平均分配能拿到總財產(約3.62兆新台幣)的一半,即2.81兆台幣,但若分居了13年,可能她就只能分到1.4兆台幣(約2.81兆台幣的一半)。   丈夫若贈與妻房產,離婚時可不計入婚後財產分配 劉北元在Podcast節目《劉北元的保險法》中也強調,有些在婚後取得的財產,性質上如果跟婚姻無關,日後就不用納入離婚時夫妻財產分配中。例如:繼承所得、來自他人或配偶所「贈與」的財產。 劉北元假設,為家庭放下工作的梅琳達,雖然沒有工作收入,但可能在結婚後有繼承自父母親的財產;或比爾蓋茲為體恤老婆的辛勞,以梅琳達的名義買房產,在未來離婚時,都不會計入離婚時的財產分配中。   全職太太離婚,可找證人證明「家務貢獻」 劉北元提到,假如蓋茲夫妻在台灣,根據《民法》最新修正明文規定,法官可看誰在婚姻中做家事、誰來照顧子女,從「對家庭付出的整體狀況」做出適當的分配與裁判。 自1995年起就放下工作成為全職太太的梅琳達,如何證明自己對家庭付出的整體狀況呢? 劉北元依台灣最高法院的判決案來做解釋,關於家事貢獻的認定,即便是陪婆婆聊天、吃飯、逛街,或是帶傭人買菜、煮飯及添購家中所需用品,都是屬於從事家務,並非毫無貢獻。 但這是否表示在台灣,太太們從事家務、照顧子女時,還得打卡報備、做紀錄,日後才能更精準證明自己的「貢獻內容和貢獻時間」? 對此,劉北元認為,由於「打卡」實在太強人所難,因此,公婆、孩子、傭人、親朋好友,都是太太們得爭取的法庭證人,在離婚訴訟爭取財產分配時,這些證人往往可發揮不小的關鍵力量。   不想分也不行?惡意處分婚後財產與婚後負債,會被回計 另外,劉北元也特別說明,當婚姻已陷僵局,因為婚後財產與婚後負債的多寡,會影響離婚時應分配的金額,有些人會未雨綢繆:在正式提離婚前,先處分婚後財產,讓那部分的金額減少。 但離婚前五年內刻意消耗、低價出售婚後財產等惡意處分、故意不分給配偶的行為,其實不合法,還是會被法官回計。 最後,劉北元也留給太太們的一句話,面對離婚時能帶走多少錢,重點不在婚後財產多寡,而是財產來源是否是無償取得? 也許,可考慮多跟丈夫撒嬌,請他多「贈與」財產;又或是,太太們自己也認真為家庭與婚姻生活做出貢獻,是這個高離婚世代中,可以提早思考的現實問題。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48/5446272?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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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匯回投資 退稅四步驟

Posted by on 4.9.21 in Others

境外資金專法帶來大批台商資金回流,近期許多案件已陸續完成實質投資,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台商完成投資計畫後,無論申請主體是營利事業或個人,還要留意退稅所需的相關步驟、期程以及所需文件等規定,以便順利享受應有的租稅優惠。 財政部於2019年間推出《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吸引台商資金回台,截至今年3月14日為止,已帶動2,303億元資金回流到台灣,中區國稅局表示,許多台商個人或營利事業,選擇採專法引資回台,是受到專法的優惠稅率吸引,打算在台灣進行實質投資。 根據專法規定,於實施期間第一年內申請資金回台,只要依8%優惠稅率課稅;實施第二年引資回台,僅依10%優惠稅率課稅;若依計畫完成實質投資,還可以退還一半稅款,實際稅率將降為4%或5%水準。官員指出,著眼於租稅優惠的台商,須通過四個步驟才能退稅,且步步都要留意相關時程限制。 首先,官員指出,已將資金存入銀行專戶的案件,要於入帳日起算一年內,擬具實質投資計畫,向經濟部提出申請。 第二步,提出投資計畫後,若為直接投資案件,應於取得核准函後二年內,完成投資計畫,官員指出,如果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投資計畫,在期限屆滿前,還可以載明理由,向經濟部申請展延一次,最多展延二年為限。 第三步,官員指出,投資計畫完成後,應於六個月內向經濟部申請,核發實質投資計畫完成證明。 第四步,等到經濟部順利核發完成證明後,官員表示,別忘記申請退稅也有時間限制,同樣必須在取得完成證明日起算六個月內,檢附退稅申請書、完成證明及扣繳憑單備查聯等必須文件,才能順利獲得退稅。 官員表示,法令所規範的是「期限」,許多台商誤以為執行投資計畫期程很長,其實還是看實務面來決定,近期已陸續有多起案件完成實質投資,若台商以最快速度完成,相關文件完備,國稅局也會配合,及早完成退稅撥款。   資料來員: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370029?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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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兩大修正 新增稅局查核權

Posted by on 2.26.21 in Others

財政部近日公告「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CRS)修正草案,最快2021年4月上路,主要為兩大修正方向,除增訂金融機構解散時可提前申報以外,同時也新增稅局查核權,可針對金融機構進行必要檢查,確保法遵度。 我國CRS自2019年上路,金融機構在2019年完成審查個人高資產帳戶(100萬美元以上)、企業實體帳戶,並且在2020年6月申報日本、澳洲人士高資產帳戶與企業實體帳戶資訊給財政部,我國也在2020年9月與日、澳兩國做首次CRS資訊交換。 自2021年起,我國CRS交換夥伴國新增英國,金融機構必須在2021年6月申報日、英、澳人士在台個人所有帳戶(不限金額)與三大國外商在台實體帳戶(25萬美元以上),財政部則在2021年9月做第二次CRS資訊交換,我國將取得台商與台企在日英澳三大國同等帳戶資訊。 為強化金融機構法遵度,財政部在2月從兩大方向修正CRS辦法,其中以新增稅局查核權最為關鍵,國稅局認為金融機構未如實做盡職審查,即可發函要求文件資料、實地檢查,而且金融機構不能拒絕。 若金融機構確實有未審查情況,針對人事部分,國稅局可要求上級機關做適當處理,像是銀行高層刻意下令不審查特定境外人士帳戶,稅局可移交金管會懲處。針對金融機構,國稅局也可祭出裁罰。若金融機構當年度未做盡職審查件數在5件以下、6到10件、11到20件、超過20件,可裁罰20萬元~600萬元罰鍰。至於未審查且連三年未審查件數超過50件、最高罰800萬元罰鍰,如果是刻意隱匿未審查,則處1千萬元罰鍰。 此外,考慮到近年部分金融機構可能有併購情況,財政部也增訂彈性條款,金融機構若遇到解散、被併購等情況而消滅時,不用等到法定申報期間(隔年6月),可直接申報完成程序。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4182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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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權轉乾坤-PE是產業與企業轉型重要推手

Posted by on 2.26.21 in Others

私募股權基金(Private-equity fund)是全球近年主流另類資產,重要性已超過避險基金,台灣傳統熟知的創投(VC)及其管理資金只占另類資產很小的比重。雖然台灣本地缺乏PE,但國際PE投資台灣已有10多年歷史,知名業者包括KKR和凱雷,投資行業涵蓋有線電視、傳產和金融等。 一般企業根據生命週期,可分為四個階段,即萌芽期、成長期、成熟期和衰退期,VC投資以前兩階段為主,但PE更專注在後三階段,甚至以成熟和衰退期為主,投資形式包括少數股權參股及併購。台灣產業在經歷二、三十年高速成長後,許多企業產生轉型需求,因此加大PE參與台灣經濟有其必要性。 PE和VC不一樣之處主要有幾點:第一是行業,VC以科技為主,但PE沒有限制,可投資任何行業;第二是參與性,VC不一定有董事席位,以追求財務回報為主,但PE比較主動,透過董事會參與企業決策;第三是金額,VC投資幾百萬美元即很大,但PE可高達幾千萬甚至數億美元,例如KKR以15億美元併購李長榮化工,過去三大電視投資案規模也均在10億美元以上。 早期台灣著名的PE投資,除了有線電視外,還有許多上市公司,如復盛、億豐窗簾、致伸,均先由PE併購私有化後再重新上市,另外也包括銀行如萬泰和大眾,唯金管會近年已將金融業排除在PE投資範圍外。近年較具代表性的PE投資案包括李長榮化工、百略及聯廣等。 過去PE投資一大阻礙為主管機關對於私有化的限制。PE為何偏好將上市公司先行下市、未來再重新上市?主要原因是會牽涉到許多重組與併購,為避免資訊不對稱及股價波動,以未上市公司形式比較容易大刀闊斧推動改革,近年主管機關已放寬這方面管制。 PE在操作上有幾大特色,首先是著重「價值創造」。併購能夠創造價值,不論是水平垂直整合,處分非核心資產也是手段之一。PE在投資公司初期往往也會以併購形式,並適度搭配銀行貸款,即所謂「槓桿併購」(LBO),不了解的人會認為這是禿鷹侵略行為,然而真正價值的創造並非靠財務操作,而是對資產的重組與優化。另外,人才也是一種資產,PE會引進好的經營管理團隊,協助企業轉型升級。 其次是強調「產業整合」。PE的關鍵字是「產業」,而非「企業」,希望透過整合打造產業的領導者,因此擴大規模能力很重要,並非只看財務報表進行被動式投資。以著名的戴爾電腦為例,引進銀湖(Silver Lake)資本,併購資料存儲大廠EMC,重新定位為雲端解決方案提供者,下市後再重新上市。近年淡馬錫、軟銀生態系式投資法也聚焦特定產業,這些投資操作均不同於傳統VC。 再者是「全球布局」。過去外資PE投資台灣,常會從國外引進資源,如專業經理人,也會協助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未來透過台灣企業投資海外非常重要,因為全球供應鏈重組,許多歐美優質資產需要尋找亞洲合作夥伴,中國大陸很難參與海外優質資產併購,這是台灣企業結合PE提升產業地位的良機,特別是中型企業。 中美貿易大戰,突顯台灣在亞太戰略地位,全球許多產業需要和台灣連結,許多跨國資金也瞄準台灣,現在是千載難逢的產業轉型關鍵時刻,PE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不管是科技或傳產,均存在許多機會。善用PE,台灣產業可以借力使力,走到世界前面,成為亞太經濟的領航者! 資料來源: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10217000101-260209?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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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匯回違規裁罰表修正

Posted by on 2.26.21 in Others

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上路一年半,累計至2月14日共1,105件、合計2,350億元申請匯回。財政部昨(18)日表示,為使資金專法相關稅務違章案件裁罰更妥適、更一致,已修正裁罰金額倍數參考表,依違章嚴重程度,明訂適用不同裁罰倍數,降低徵納雙方爭議。 據財政部最新統計,近一個月(1月15日至2月14日)以來,共新增11件、合計14億元申請匯回,件數、金額都不多,官員認為,適逢農曆春節,工作天數較少是原因之一,而接下來進入專法實施最後半年,仍可期待會有一波申請熱潮。 此外財政部也觀察到有申請人藉專法匯回後又後悔,於是選擇補稅以解開專法對資金限制。                 官員指出,資金專法稅務違章主要分三種,包括受理銀行未扣繳未申報、受理銀行已扣繳但未申報、申請人填寫資料不實等。 首先針對受理銀行未扣繳、未申報案件,稅額在35萬元以下可免罰。超過35萬元者,則依據受理銀行是否限期內補扣繳、據實補申報等程度不一的違規,裁罰倍數在稅額的0.2倍至0.6倍之間。而若未扣繳稅額在70萬元以下,罰鍰可再依前述倍數酌減兩成。此外若是初犯,前述倍數都可再減兩成;然而若是故意違規,則無法適用前述倍數參考表,應直接處最高罰鍰,也就是未扣繳稅額的一倍。 其次針對受理銀行已扣繳但未申報情形,若自動補報可減半處罰,且稅額70萬元以下免罰;若稽徵機關限期補報,而稅額50萬元以下也可免罰。其餘應裁罰情形則是回歸專法母法,處稅額20%罰鍰,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 第三種則是申請人填寫資料不實,若未影響資格適用則可免罰。應裁罰案件,初犯處最低罰鍰3萬元,第二次被裁罰處10萬元,第三次及之後處或故意違章,最高罰鍰30萬元。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259537?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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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資訊交換國 2021新增英國

Posted by on 1.29.21 in Others

繼日本、澳洲之後,財政部國際財政司21日指出,2021年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CRS)交換夥伴國新增英國,預計在2021年9月將交換日、英、澳人士在台個人所有帳戶與三大國外商在台實體帳戶(25萬美元以上),而我國可取得台商與台企在三大國同等資訊。 國際財政司也透露,在2017年制訂台版CRS法規時,我國就發函詢問租稅協定國洽簽雙邊CRS協定意願,其中超過半數(約十多個)都同意,依洽談進度,下一個簽約國應為歐盟成員國。 我國CRS自2019年上路,金融機構在2019年完成審查個人高資產帳戶(100萬美元以上)、企業實體帳戶,並且在2020年6月申報日本、澳洲人士高資產帳戶與企業實體帳戶資訊給財政部,我國也在2020年9月與日、澳兩國做首次CRS資訊交換。   財政部國際財政司長李雅晶表示,根據統計,在台日CRS方面,台灣2020年總共提供日本2.9萬筆帳戶資訊、帳戶餘額為新台幣9,548億元,多為日商企業帳戶,而日方提供台灣人與台企在日帳戶資訊共5.3萬筆、帳戶餘額新台幣235億元,多為台籍個人帳戶。 在台澳CRS部分,我國2020年提供澳洲0.8萬筆帳戶資訊、帳戶餘額為新台幣1,060億元,而澳洲提供我國約19萬筆帳戶資訊、餘額為新台幣941億元。 官員分析,我國每年有萬名國人赴澳、日打工,因此台灣人在兩國帳戶多為個人帳戶,金額較小,而日商與澳洲企業踴躍來台投資,因此日澳在台帳戶多為企業帳戶、金額自然較高。 國際財政司強調,我國CRS交換帳戶資訊宗旨在接軌OECD反避稅規範、並非查稅,關鍵在提升各國對台灣租稅資訊透明化信心,未來在洽談國際貿易或租稅協定較有利,惟發現可疑帳戶時,我國將依照雙邊個案資訊交換掌握逃稅情況。 官員也提醒,我國金融機構應在2020年底前完成外籍人士在台「所有個人帳戶」與外商實體帳戶審查,並在2021年6月申報日、澳、英外籍人士與企業在台帳戶資訊給財政部。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4066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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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的法律/翻修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面面觀

Posted by on 12.22.20 in Others

行政院日前修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恢復未上市櫃公司股權交易所得最低稅負制,是回到租稅公平的角度,其實之前證券交易所得稅還沒開徵之前,是有最低稅負制的,後來開徵證交所得後取消,但免徵後又沒恢復,因此站在租稅公平性來看,本次修正不失為一件好事。   有一點值得特別注意的是,這次修正會產生一個稅差。本次修正後,若是中華民國境內居民的交易,就要納入最低稅負制,讓境內居民證券交易所得免稅後,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在算完670萬元的免稅後,還是要繳20%綜所稅。   若是中華民國境外的居民、外商、外國投資人來投資未上市櫃公司,因不會有申報綜所稅的問題,也因此交易未上市櫃股票產生所得後,自然就不會有最低稅負制的問題,修正後,反而對外國人相對有利。   不過是否就會因此次的修正,導致加重有人就由境外人士、公司假冒、炒作投資的情形?其實目前境外公司交易會面臨反避稅條款、CRS(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要求,因此會有實質營運、黑名單等問題。   雖然不排除會有人藉此規避最低稅負制,但如此安排,在面臨實質營運與CRS要求時,會導致在營運上及控股上,產生一定不方便性,所以不至於會有太多人透過非本國人來持有股權的方式,來規避稅負。   此外,本次修正,有針對成立五年內高風險新創公司設排除條款,此設計是要避免在新創千盼萬盼到第一桶金時,若一下就要被課稅課走,會對新創衝擊較大,所以讓它較晚才要繳稅,而非是要避稅用的。   設定五年門檻,雖不排除可能有投資人,會趕在緩衝期內出清持股以避免稅負,但這安排會付出代價與成本。首先,公司要賺錢,股票才會增值,才有產生所得的問題,且條例鎖定高風險新創,如此企業要在五年內賺錢的機率就很低。   第二,若將新創企業股權交易掉,就會喪失未來從這公司獲利賺錢的機會,且新創公司要會賺錢,才有移轉股權需要,這也代表該新創後續爆發力可能不小,如果賣掉了,就賺不到該公司後續的增值。   若是為了不錯失新創公司後續增值,又要避稅,就一定要安排人頭,雖不排除有人以此方式規避稅負,但用人頭有其風險、成本存在,人頭可能會翻臉不認人,還有如何安排對人頭進行稅負補貼的問題在。   透過人頭持有等方式規避稅負,整體運作的複雜度、成本與風險都還是很高的,雖不排除有些人可能賭性堅強,會想賭一把,但不會有多大的族群這樣做,因為安排人頭後分配股利所得、歸還股票等都是不小工程,且反而可能產生民事糾紛。   最後,對於有些人藉由成立公司,實質上卻是持有不動產,並以交易股權來達成實質出售不動產者,在修正條例後,我認為還是會有人以此方式規避稅負,因為只要稅負上有價差,就會有人使用。   不過是否會這樣規避,就要去精算其交易幅度多大,再來看哪種方式較合算,因房地產交易稅負比較複雜,持有幾年後賣出的稅率都不一樣,若交易金額很大,採取交易未上市櫃股權的方式,還是會有一定節稅效果,但站在租稅公平角度,本次修正仍不失為一件好事。(本文由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沈碧琴口述,記者鄭鴻達採訪整理) 反避稅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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