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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手放5年預售屋「遭補稅上百萬」! 國稅局:一堆人算錯持有期間

Posted by on 2.24.22 in Others

記者吳佳穎/台北報導 已有民眾脫手預售屋,因為計入預售屋的持有期間,遭補稅破百萬的案例!有民眾105年以1億2千萬元向建設公司購買大安區的預售屋房地,待108年興建完成,才登記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權,再於111年以1億3千萬元出售、辦移轉登記,轉手賺了近1000萬元。該民眾誤以「簽訂預售屋購入契約日」起算持有期間,適用20%較低稅率,其實要依興建完的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計算,結果遭補稅145.5萬元。 台北國稅局說明,該民眾以105年10月5日簽訂購入預售屋契約的日期,到出售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來計算持有期間為5年3個月(105年10月5日至111年1月10),採用20%稅率計算,稅額為194萬元,並申報繳納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但經稽徵機關調查,應以買入預售屋興建完成後的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算,重新計算持有期間為2年3個月(108年10月7日至111年1月10日),要依35%稅率計算,應納稅額339.5萬元,扣除民眾已自行繳納稅額194萬元後,核定補徵稅額145.5萬元。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含預售階段及成屋階段購入),就要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常有民眾在預售階段買入,於興建完成交屋後出售,卻誤以簽訂預售屋購入契約日起,算持有期間,用較低稅率報稅而遭補稅。 台北國稅局呼籲,個人如有出售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應依規定計算交易所得或損失,且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皆應依限申報,以免受罰。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請洽詢各地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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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品拍賣採分離課稅 所得稅負可降低

Posted by on 2.24.22 in Others

【文.徐俊賢、莊蕎安】 為了使臺灣成為亞洲及國際的藝術品拍賣中心,去(民國110)年由文化部提案修正文化藝術獎勵條例,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將法律名稱修正為「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文獎條例或條例)以回應各界對促進文藝發展的期待。居住者提供藝術品拍賣所得,原本採結算申報課稅,法條修正後,可由拍賣主辦單位申請改為分離課稅。去年11 月財政部與文化部共同發布子法規「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申請核准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辦法」(以下簡稱分離課稅辦法),規定課稅之相關程序。   在文獎條例修正前, 居住者須自行將拍賣所得納入綜合所得,於隔年5 月結算申報繳稅。由於個人通常沒有妥為保存多年憑證的習慣,所以財政部81 年解釋函將拍賣品分類為古玩、書畫、雕塑品等不同類別,個人報稅時須分別依照各行業的同業利潤率計算所得。由於稅額計算涉及拍賣品類別之認定較有爭議,稅負也較高,因此財政部104 年發布解釋令,從105 年1 月1 日開始拍賣所得參考一時貿易盈餘作法,個人以拍賣收入6%計算所得,再併入綜合所得以累進稅率課稅,前後三階段課稅方式舉例。   分離課稅,收入扣繳率1.2% 由於此次修正大幅改變課稅方式,關乎納稅者權利義務,因此文獎條例修正訂有扣繳義務人、稅率等規定,條例屬特別法位階,優先適用於普通法位階之所得稅法。條例第29 條第1 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文化藝術事業,於每次辦理藝術品展覽或拍賣活動,均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方能採分離課稅,以成交價額6 % 為所得, 按20% 稅率分離課稅,也就是實質稅率收入扣繳率為1.2%(6%×20%= 1.2%),由拍賣主辦單位為扣繳義務人,扣除稅款後再將拍賣所得交予個人,居住者無須再納入綜合所得稅報繳。   扣繳期限同所得稅法規定 條例第29 條第2 項則規定扣繳義務人扣取、繳納稅款;申報、填發憑單(以下簡稱扣繳報發)的期限,依所得稅法第92 條規定。而扣繳的對象(也就是出賣人)可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如果扣繳對象是居住者,扣繳報發的程序一般情形可長達1 年1 個月又10 日-主辦單位於給付時扣繳1.2%稅款後,隔月10 日繳稅,隔年1 月向國稅局填報扣繳憑單,2 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交予出賣人;如果扣繳對象是非居住者,完成扣繳報發的期限,縮短為僅有10 日。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22.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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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放寬金融機構資料共享 民眾免重複填寫更省時

Posted by on 12.29.21 in Others

金管會今天發布「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指引」,放寬金融機構可在取得客戶逐次同意後,共享客戶基本資料、帳戶資料、金融商品或服務交易紀錄等9大類資料,不用重複作業;民眾也可節省填寫資料的時間。 因應金融科技發展,金管會副主委邱淑貞今天親自出席例行記者會,發布「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指引」,明定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規定,自即日起實施。 可共享的資料包括客戶基本資料、身分核驗資料、帳戶資料、金融商品或服務之交易紀錄,以及負面資訊、認識客戶(KYC)資料、金融機構加值資料、電子通訊歷程紀錄(如IP位址)、其他經客戶及合作金融機構同意共享的資料等9大類。 金管會綜合規劃處長胡則華指出,此指引有3大適用對象,第一類是金控公司集團,第二類是非屬金控公司的金融集團,第三類是非屬前兩者的金融機構之間進行資料共享。 舉例而言,第一類是金控可和旗下銀行、壽險等子公司進行資料共享,銀行、壽險子公司彼此也可進行資料共享;第二類為證券公司可和旗下投顧、期貨子公司進行資料共享,投顧和期貨子公司彼此間也可共享;若非屬同集團的銀行和產險間資料共享,即屬第三類。 三大類金融機構都可共享資料,不過都應取得客戶同意並保障客戶權益,其中第一類及第二類金融機構由於屬於同集團,可進一步建置資料庫。 金管會也明訂,金融機構間辦理資料共享,應先建立內控規範並經董事會或理事會通過及在公司網站對外揭露隱私權政策;其中,針對負面資訊共享,金管會特別要求金融機構不能只以負面資訊為主,必須再行盡職調查作確認。 邱淑貞說,因應時代趨勢,金管會決定開放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目的在於提升消費者便利性、強化金融機構風險控管及促進金融機構間的跨業合作等,且並非一定得經金管會核准,只要金融機構內控做好,就可以來做,先前找業者開會討論時,金控業者對指引發布後的發展空間已表示相當期待。 邱淑貞指出,過去金融機構共同行銷屬於被動行銷,未來將可在客戶逐次同意下,主動提供相關金融資料,節省重複作業成本,創造新金融服務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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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HOME併購的「先買後付」公司,為何變金融科技當紅炸子雞?

Posted by on 10.1.21 in Others

約莫6個月前,先買後付(BNPL,Buy Now, Pay Later)的概念從國際金融科技圈一躍而起,成為金融科技的當紅炸子雞。9月初,老牌金融科技公司Paypal以27億美元購併日本先買後付公司Paidy。9月15日,美國投資銀行翹楚高盛(Goldman Sachs)宣布以22.4億美元購併美國GreenSky公司。GreenSky提供消費者住宅修繕的分期付款服務。 在台灣,網家(PChome)上週宣布將取得「21世紀數位」公司過半的股權,該公司旗下的「樂分期」過去即以網路申辦3C商品分期付款為主要業務。 BNPL如同英文所述,就是消費者可以先取得並享用商品或服務,一定期間之後,再將款項付給BNPL公司。除了一次付清,BNPL公司還提供分期付款服務,用戶可以自選還款的期數,比如3個月、6個月等。 在台灣,最容易對標BNPL的金融產品是信用卡。民眾使用信用卡消費時,當下還沒付款,是在帳單截止日後約15天,用戶的錢才一次付給信用卡發卡機構。民眾也能選擇分期付款,多數情況還是零利率分期,也就是民眾不會因為付款延長而負擔更多的費用。 既然在信用卡就可以做到,為什麼還有這麼多公司希望進入BNPL市場? 一、仍有許多信用卡做不到的 首先,不是每一個商家都可以成為銀行的信用卡特約商店,對商家而言有刷卡偽冒風險、稅務問題等。此外,在銀行因資本計提導致審核信用卡額度日漸保守的趨勢下,相對大額(3萬至100萬台幣)的消費就很難由信用卡支付。 再者,由於信用卡是國際組織的標準化服務,所以若商家需要的是客製化支付或分期付款,信用卡便無法滿足商家需求,特別是商品或服務有期程問題(比如健身房)。所以,信用卡目前並無法完全符合商家收款、用戶付款的需求。 二、希望賺取「信用」利潤 雖然台灣的銀行業經常將過度競爭放在嘴邊,但銀行業獲利逐年創新高,吸引非金融公司涉足金融服務。 以信用卡而言,台灣信用卡業務本身不賺錢,但一旦用戶掉入循環信用、申請帳單分期、轉用信用貸款等,收入就不是少少的信用卡收單手續費,而是對用戶「信用」的了解程度所收取最高可達年化利率16%的潛在豐厚利潤。再加上美國亞馬遜、中國阿里巴巴、騰訊,分別以自己的電子商務與社交場景所衍生出的金融服務模式,讓掌握一定程度客戶行為的台灣數據平台或公司,皆想跨足金融信用領域,探索獲利的可能性。 三、想藉拓展BNPL提高公司估值 無論是國外或是國內,部份公司有意識地由非金融領域,逐步蠶食到金融業的固有疆土。 Paypal利用購併,在美國、法國、英國和丹麥拓展BNPL業務,最新的進展是日本的Paidy。亞馬遜與銀行合作預付卡及銀行帳戶,提供在其平台上開店商家所需的貸款(Amazon Lending)。在中國,阿里巴巴和京東先後提供消費信用額度的「花唄」、「白條」。 而在台灣,像零售業全聯、全家與網家,皆從金融監管最鬆的第三方支付開始,到儲值和轉帳,而後續亦可藉由BNPL業務,持續增加集團本業以外的金融服務營收,除了滿足集團戰略發展需求,亦提高資本市場的話題性。 但非由銀行提供的BNPL服務,不受金管會高度監管,也衍生部份公司踩灰線或直接違法。 比如,有的利用各種收費名目,將消費者的實質分期付款利率提高到超過「民法」規定上限;有的在第一期先向消費者收取利息,提高實質利率;有些對借款人的信用審核極度寬鬆,最後再利用其他勢力解決用戶違約問題。 一個現行的金融解決方案必然有其存在原因,非銀行金融自古也從未消失,在金融與非金融的界線愈趨模糊的現代,值得深思熟慮。 資料來源:https://www.cw.com.tw/article/5118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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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訂規範 允許SPAC掛牌上市

Posted by on 9.3.21 in Others

新加坡將允許所謂「空白支票」公司掛牌上市,在亞洲主要金融重鎮中創下首例。 新加坡交易所(SGX)2日公布一套新規定,對「特殊目的收購公司」(SPAC)在交易所主板掛牌交易訂出規範,為期數月的公眾諮詢期隨之落幕。與此同時,美國主管當局正加強監管這類投資工具。 星交所在3月啟動公眾諮詢過程,歷經數月徵詢投資公司、銀行、律師等方面的意見後,如今訂出一套管理架構,對原先的規章草案做出一些修正。其中最明顯的改變,是把SPAC上市的最低市值門檻減半到1.5億星元(約1.116億美元),更接近美國那斯達克市場(Nasdaq)和紐約證交所(NYSE)訂定的門檻(從5,000萬到1億美元不等)。 星交所法規監管部門執行長陳文生(Tan Boon Gin)說:「我們希望這種SPAC程序能吸引優質目標公司來SGX掛牌,提供投資人更多選擇與機會。」 SPAC是一種沒有營運業務的空殼公司(shell company),成立後先透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PO)募集資金,然後物色有前景的未上市公司並加以收購,形同讓被併購的公司借殼上市。支持者宣稱這比IPO更有效率,前些時候在華爾街蔚為風潮,但自從今年4月美國證管會(SEC)對SPAC採取更批判的態度後,已冷卻這股SPAC熱潮。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599/5718146?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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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離婚吧!假如比爾蓋茲夫婦在台灣 千億美元資產怎麼分?

Posted by on 5.20.21 in Others

據美國媒體報導,蓋茲的妻子梅琳達向法院訴請離婚,兩人結縭27年,兩人共同建立約1,270億美元(約3.62兆台幣)的財富,如果比爾蓋茲夫婦在台灣,依照最新民法規定,離婚時,千億美元資產該如何分配財產?如果希望財產平均分配,梅琳達怎麼證明自己對婚姻的貢獻度?   台灣離婚率高居亞洲第二,生育卻創新低,夫妻財產紛爭多 將場景拉到台灣。台灣《保險法》權威、北宇管顧總經理劉北元解釋,據內政部最新統計數據,去(2020)年,台灣有高達51,680對夫婦離婚,離婚率約千分之2.19,在過去幾年始終高居亞洲第二。而美國CIA最新報告,台灣15至45歲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平均每人只會生1.07人,此數據讓台灣的生育率在全世界竟也獲得倒數第一!去(2020)年,台灣出生人口數更創新低。 劉北元依上述兩數據顯示,高離婚率、且夫妻可能無子女的世代,最大的紛爭就會來自:財產分配。 最新《民法》修正,家庭主婦可證明自己的貢獻度,爭取財產 劉北元說,依據修正前的《民法》規定,針對夫妻剩餘財產原則上採平均分配,是為男女平等,不去區分誰主外、誰主內,每人對婚姻貢獻都一樣。 依雙方各自的婚後財產減婚後負債後,再兩者相減,所產生的差額,原則上要平均分配,如股票、房屋、報導中提到蓋茲夫妻的私人飛機、收藏品的價值,甚至保單都要拿出來分配。 劉北元曾在Podcast節目《劉北元的保險法》中特別提到,尤其終身人壽保險、儲蓄型保險、或投資型保單,有相當額度的保價金,依保險法規定,保單有保價金,具有財產價值,離婚時也要拿出來分配。 但是,這樣的規定總會有不公平的情況,劉北元舉例,如果夫妻一方成天在家喝酒、不工作也不協助顧小孩,卻礙於沒有具體標準,也讓法官鮮少動機做出較偏向一方的「非平均財產分配」判決。 不過,2020年12月30日《民法》修正第1030條之1,針對夫妻在婚姻生活的無貢獻或協力情形,有了明確且具體標準,條文大致如下:「法院……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且條文中亦有:「夫妻之一方對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三大新標準,可判斷婚姻貢獻度分配財產 劉北元解釋,上述條文大致意思就是,法官將可根據以下三種標準來判斷財產如何分配:一、雙方是否分居?分居佔了婚姻期間多久? 二、個別的財產何時取得、這些財產跟婚姻有沒有關係? 三、夫妻各自對婚姻的貢獻度。 劉北元以結婚27年的蓋茲夫妻舉例,從前,針對夫妻分居是否影響夫妻財產分配,《民法》並無明文規定,但現在《民法》修訂後,法官將可依據共同相處的時間有多長,分居佔婚姻生活多長時間做判斷。 劉北元說明,假設蓋茲夫妻27年婚姻、有13年左右都過著分居生活,這時法官就可以「分居時間超過婚姻關係1/2」判斷:這期間累積的財產,似乎有一半跟對方沒關係,原先剩餘財產的差額,可能有一半應被扣除在外。 因此若太太梅琳達原本透過平均分配能拿到總財產(約3.62兆新台幣)的一半,即2.81兆台幣,但若分居了13年,可能她就只能分到1.4兆台幣(約2.81兆台幣的一半)。   丈夫若贈與妻房產,離婚時可不計入婚後財產分配 劉北元在Podcast節目《劉北元的保險法》中也強調,有些在婚後取得的財產,性質上如果跟婚姻無關,日後就不用納入離婚時夫妻財產分配中。例如:繼承所得、來自他人或配偶所「贈與」的財產。 劉北元假設,為家庭放下工作的梅琳達,雖然沒有工作收入,但可能在結婚後有繼承自父母親的財產;或比爾蓋茲為體恤老婆的辛勞,以梅琳達的名義買房產,在未來離婚時,都不會計入離婚時的財產分配中。   全職太太離婚,可找證人證明「家務貢獻」 劉北元提到,假如蓋茲夫妻在台灣,根據《民法》最新修正明文規定,法官可看誰在婚姻中做家事、誰來照顧子女,從「對家庭付出的整體狀況」做出適當的分配與裁判。 自1995年起就放下工作成為全職太太的梅琳達,如何證明自己對家庭付出的整體狀況呢? 劉北元依台灣最高法院的判決案來做解釋,關於家事貢獻的認定,即便是陪婆婆聊天、吃飯、逛街,或是帶傭人買菜、煮飯及添購家中所需用品,都是屬於從事家務,並非毫無貢獻。 但這是否表示在台灣,太太們從事家務、照顧子女時,還得打卡報備、做紀錄,日後才能更精準證明自己的「貢獻內容和貢獻時間」? 對此,劉北元認為,由於「打卡」實在太強人所難,因此,公婆、孩子、傭人、親朋好友,都是太太們得爭取的法庭證人,在離婚訴訟爭取財產分配時,這些證人往往可發揮不小的關鍵力量。   不想分也不行?惡意處分婚後財產與婚後負債,會被回計 另外,劉北元也特別說明,當婚姻已陷僵局,因為婚後財產與婚後負債的多寡,會影響離婚時應分配的金額,有些人會未雨綢繆:在正式提離婚前,先處分婚後財產,讓那部分的金額減少。 但離婚前五年內刻意消耗、低價出售婚後財產等惡意處分、故意不分給配偶的行為,其實不合法,還是會被法官回計。 最後,劉北元也留給太太們的一句話,面對離婚時能帶走多少錢,重點不在婚後財產多寡,而是財產來源是否是無償取得? 也許,可考慮多跟丈夫撒嬌,請他多「贈與」財產;又或是,太太們自己也認真為家庭與婚姻生活做出貢獻,是這個高離婚世代中,可以提早思考的現實問題。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48/5446272?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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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匯回投資 退稅四步驟

Posted by on 4.9.21 in Others

境外資金專法帶來大批台商資金回流,近期許多案件已陸續完成實質投資,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台商完成投資計畫後,無論申請主體是營利事業或個人,還要留意退稅所需的相關步驟、期程以及所需文件等規定,以便順利享受應有的租稅優惠。 財政部於2019年間推出《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吸引台商資金回台,截至今年3月14日為止,已帶動2,303億元資金回流到台灣,中區國稅局表示,許多台商個人或營利事業,選擇採專法引資回台,是受到專法的優惠稅率吸引,打算在台灣進行實質投資。 根據專法規定,於實施期間第一年內申請資金回台,只要依8%優惠稅率課稅;實施第二年引資回台,僅依10%優惠稅率課稅;若依計畫完成實質投資,還可以退還一半稅款,實際稅率將降為4%或5%水準。官員指出,著眼於租稅優惠的台商,須通過四個步驟才能退稅,且步步都要留意相關時程限制。 首先,官員指出,已將資金存入銀行專戶的案件,要於入帳日起算一年內,擬具實質投資計畫,向經濟部提出申請。 第二步,提出投資計畫後,若為直接投資案件,應於取得核准函後二年內,完成投資計畫,官員指出,如果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投資計畫,在期限屆滿前,還可以載明理由,向經濟部申請展延一次,最多展延二年為限。 第三步,官員指出,投資計畫完成後,應於六個月內向經濟部申請,核發實質投資計畫完成證明。 第四步,等到經濟部順利核發完成證明後,官員表示,別忘記申請退稅也有時間限制,同樣必須在取得完成證明日起算六個月內,檢附退稅申請書、完成證明及扣繳憑單備查聯等必須文件,才能順利獲得退稅。 官員表示,法令所規範的是「期限」,許多台商誤以為執行投資計畫期程很長,其實還是看實務面來決定,近期已陸續有多起案件完成實質投資,若台商以最快速度完成,相關文件完備,國稅局也會配合,及早完成退稅撥款。   資料來員: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370029?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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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兩大修正 新增稅局查核權

Posted by on 2.26.21 in Others

財政部近日公告「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CRS)修正草案,最快2021年4月上路,主要為兩大修正方向,除增訂金融機構解散時可提前申報以外,同時也新增稅局查核權,可針對金融機構進行必要檢查,確保法遵度。 我國CRS自2019年上路,金融機構在2019年完成審查個人高資產帳戶(100萬美元以上)、企業實體帳戶,並且在2020年6月申報日本、澳洲人士高資產帳戶與企業實體帳戶資訊給財政部,我國也在2020年9月與日、澳兩國做首次CRS資訊交換。 自2021年起,我國CRS交換夥伴國新增英國,金融機構必須在2021年6月申報日、英、澳人士在台個人所有帳戶(不限金額)與三大國外商在台實體帳戶(25萬美元以上),財政部則在2021年9月做第二次CRS資訊交換,我國將取得台商與台企在日英澳三大國同等帳戶資訊。 為強化金融機構法遵度,財政部在2月從兩大方向修正CRS辦法,其中以新增稅局查核權最為關鍵,國稅局認為金融機構未如實做盡職審查,即可發函要求文件資料、實地檢查,而且金融機構不能拒絕。 若金融機構確實有未審查情況,針對人事部分,國稅局可要求上級機關做適當處理,像是銀行高層刻意下令不審查特定境外人士帳戶,稅局可移交金管會懲處。針對金融機構,國稅局也可祭出裁罰。若金融機構當年度未做盡職審查件數在5件以下、6到10件、11到20件、超過20件,可裁罰20萬元~600萬元罰鍰。至於未審查且連三年未審查件數超過50件、最高罰800萬元罰鍰,如果是刻意隱匿未審查,則處1千萬元罰鍰。 此外,考慮到近年部分金融機構可能有併購情況,財政部也增訂彈性條款,金融機構若遇到解散、被併購等情況而消滅時,不用等到法定申報期間(隔年6月),可直接申報完成程序。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4182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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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權轉乾坤-PE是產業與企業轉型重要推手

Posted by on 2.26.21 in Others

私募股權基金(Private-equity fund)是全球近年主流另類資產,重要性已超過避險基金,台灣傳統熟知的創投(VC)及其管理資金只占另類資產很小的比重。雖然台灣本地缺乏PE,但國際PE投資台灣已有10多年歷史,知名業者包括KKR和凱雷,投資行業涵蓋有線電視、傳產和金融等。 一般企業根據生命週期,可分為四個階段,即萌芽期、成長期、成熟期和衰退期,VC投資以前兩階段為主,但PE更專注在後三階段,甚至以成熟和衰退期為主,投資形式包括少數股權參股及併購。台灣產業在經歷二、三十年高速成長後,許多企業產生轉型需求,因此加大PE參與台灣經濟有其必要性。 PE和VC不一樣之處主要有幾點:第一是行業,VC以科技為主,但PE沒有限制,可投資任何行業;第二是參與性,VC不一定有董事席位,以追求財務回報為主,但PE比較主動,透過董事會參與企業決策;第三是金額,VC投資幾百萬美元即很大,但PE可高達幾千萬甚至數億美元,例如KKR以15億美元併購李長榮化工,過去三大電視投資案規模也均在10億美元以上。 早期台灣著名的PE投資,除了有線電視外,還有許多上市公司,如復盛、億豐窗簾、致伸,均先由PE併購私有化後再重新上市,另外也包括銀行如萬泰和大眾,唯金管會近年已將金融業排除在PE投資範圍外。近年較具代表性的PE投資案包括李長榮化工、百略及聯廣等。 過去PE投資一大阻礙為主管機關對於私有化的限制。PE為何偏好將上市公司先行下市、未來再重新上市?主要原因是會牽涉到許多重組與併購,為避免資訊不對稱及股價波動,以未上市公司形式比較容易大刀闊斧推動改革,近年主管機關已放寬這方面管制。 PE在操作上有幾大特色,首先是著重「價值創造」。併購能夠創造價值,不論是水平垂直整合,處分非核心資產也是手段之一。PE在投資公司初期往往也會以併購形式,並適度搭配銀行貸款,即所謂「槓桿併購」(LBO),不了解的人會認為這是禿鷹侵略行為,然而真正價值的創造並非靠財務操作,而是對資產的重組與優化。另外,人才也是一種資產,PE會引進好的經營管理團隊,協助企業轉型升級。 其次是強調「產業整合」。PE的關鍵字是「產業」,而非「企業」,希望透過整合打造產業的領導者,因此擴大規模能力很重要,並非只看財務報表進行被動式投資。以著名的戴爾電腦為例,引進銀湖(Silver Lake)資本,併購資料存儲大廠EMC,重新定位為雲端解決方案提供者,下市後再重新上市。近年淡馬錫、軟銀生態系式投資法也聚焦特定產業,這些投資操作均不同於傳統VC。 再者是「全球布局」。過去外資PE投資台灣,常會從國外引進資源,如專業經理人,也會協助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未來透過台灣企業投資海外非常重要,因為全球供應鏈重組,許多歐美優質資產需要尋找亞洲合作夥伴,中國大陸很難參與海外優質資產併購,這是台灣企業結合PE提升產業地位的良機,特別是中型企業。 中美貿易大戰,突顯台灣在亞太戰略地位,全球許多產業需要和台灣連結,許多跨國資金也瞄準台灣,現在是千載難逢的產業轉型關鍵時刻,PE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不管是科技或傳產,均存在許多機會。善用PE,台灣產業可以借力使力,走到世界前面,成為亞太經濟的領航者! 資料來源: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10217000101-260209?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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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匯回違規裁罰表修正

Posted by on 2.26.21 in Others

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上路一年半,累計至2月14日共1,105件、合計2,350億元申請匯回。財政部昨(18)日表示,為使資金專法相關稅務違章案件裁罰更妥適、更一致,已修正裁罰金額倍數參考表,依違章嚴重程度,明訂適用不同裁罰倍數,降低徵納雙方爭議。 據財政部最新統計,近一個月(1月15日至2月14日)以來,共新增11件、合計14億元申請匯回,件數、金額都不多,官員認為,適逢農曆春節,工作天數較少是原因之一,而接下來進入專法實施最後半年,仍可期待會有一波申請熱潮。 此外財政部也觀察到有申請人藉專法匯回後又後悔,於是選擇補稅以解開專法對資金限制。                 官員指出,資金專法稅務違章主要分三種,包括受理銀行未扣繳未申報、受理銀行已扣繳但未申報、申請人填寫資料不實等。 首先針對受理銀行未扣繳、未申報案件,稅額在35萬元以下可免罰。超過35萬元者,則依據受理銀行是否限期內補扣繳、據實補申報等程度不一的違規,裁罰倍數在稅額的0.2倍至0.6倍之間。而若未扣繳稅額在70萬元以下,罰鍰可再依前述倍數酌減兩成。此外若是初犯,前述倍數都可再減兩成;然而若是故意違規,則無法適用前述倍數參考表,應直接處最高罰鍰,也就是未扣繳稅額的一倍。 其次針對受理銀行已扣繳但未申報情形,若自動補報可減半處罰,且稅額70萬元以下免罰;若稽徵機關限期補報,而稅額50萬元以下也可免罰。其餘應裁罰情形則是回歸專法母法,處稅額20%罰鍰,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 第三種則是申請人填寫資料不實,若未影響資格適用則可免罰。應裁罰案件,初犯處最低罰鍰3萬元,第二次被裁罰處10萬元,第三次及之後處或故意違章,最高罰鍰30萬元。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259537?from=ednap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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