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境外不動產之所得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依規定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境外不動產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列為所得,倘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按實際成交價格之12%計算其所得額。同一申報戶全年取得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即海外所得)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全年基本所得額扣除財政部每年公告之扣除金額(113年度為750萬元)後,依照20%稅率計算個人基本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間以8,000萬元成交價出售位於新加坡之不動產,惟漏未申報該筆海外所得。嗣經該局查獲,甲君主張未能提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該局遂依查得成交價額12%計算所得額,重新核算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減除一般稅額後之餘額,予以補稅處罰。 該局呼籲,個人如有於境外出售不動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管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全年的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基本所得額項目包含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未上市(櫃)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之減免所得額或扣除額、綜合所得淨額及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又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免稅額(113年度基本所得免稅額為750萬元),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及繳納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111年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綜合所得淨額532萬元,惟未申報基本所得額,經該局查得甲君有源自A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之海外利息所得344萬元及海外財產交易所得1,029萬元,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數已超過111年度基本所得免稅額670萬元,除依法補徵稅額157萬餘元外,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規定處以罰鍰50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海外所得不屬於國稅局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民眾使用憑證下載或至國稅局臨櫃查詢的所得清單中,並不包含海外所得,若民眾透過金融機構或信託業者投資境外金融商品(例如:基金、股票、債券或結構型商品等),而取得海外所得(例如:獲配之利息、股利、出售或轉換之利得等),請依投資單位提供之各類信託海外所得明細通知單、對帳單或明細表等,主動如實申報基本所得額,以免因漏報而受罰。
民眾詢問,其與配偶協議離婚,雙方財產分配或給付贍養費,有無涉及課稅的問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89年12月14日台財稅字第0890456320號函及91年4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10451253號函釋,夫妻依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配偶一方應給付予他方之財產或贍養費,不課贈與稅,相對於收取方亦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離婚雙方於協商財產分配或贍養費時,宜簽訂書面協議,詳細列明財產分配或贍養費金額、支付方式及期間等;若給付超過書面協議所載範圍,且主張超過部分屬離婚約定之給付者,則支付方需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證明是離婚當時約定的給付,超過部分將被視為無償移轉,並課徵贈與稅。例如,甲乙二人於離婚時簽訂協議,約定甲將擁有的房產及現金500萬元,於離婚後歸乙所有,因此甲乙雙方於離婚後,甲辦理房產轉讓登記予乙,以及轉帳匯入乙帳戶現金500萬元的部分,無須課徵贈與稅,乙方增加財產亦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特別呼籲,若給付的內容與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不符者,超過部分應主動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受罰或損害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查得父母以自己銀行存款無償為其子女清償信用卡費,因償還金額加計其他贈與財產價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依法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父母代為償還子女積欠之信用卡費,係父母無償承擔子女信用卡債務,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故該代償之卡費金額,應併入父母贈與總額中計算,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3年間自其銀行帳戶提領存款代為償還兒子乙君積欠銀行之信用卡費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未辦理贈與稅申報,經該局查得,因甲君當年度無其他贈與,該局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就該代償卡費金額350萬元,補徵甲君應繳贈與稅額10.6萬元〔(35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10%〕。 該局提醒,父母出資代為償還子女積欠之各項貸款或債務時,如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財產價值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請洽詢各地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年度發生之地價稅及房屋稅,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繳納者,可按被繼承人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於申報遺產稅時列報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稅捐,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被繼承人生前應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因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房屋稅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依法可就被繼承人死亡年度發生,而於死亡時尚未繳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按生存期間占上開課稅期間之比例,列報應納未納稅捐可扣除金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3月5日死亡時,遺有房屋及土地,死亡當年度發生之房屋稅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地價稅為200,000元,尚未繳納。甲君死亡時應納未納稅捐扣除額計算如下: (一)甲君於房屋稅及地價稅課稅期間(均為366天;113年2月計29天)之生存天數: 房屋稅:249天(112年7月1日至113年3月5日) 地價稅: 65天(113年1月1日至同年3月5日) (二)可扣除金額: 房屋稅:100,000元×249/366=68,032元 地價稅:200,000元× 65/366=35,519元 (三)合計可扣除金額: 房屋稅68,032元+地價稅35,519元=103,551元 該局提醒,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宜注意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有土地及房屋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之情形,以維護自身權益。
時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利剛結婚或離婚的夫妻瞭解所得稅法第15條夫妻合併申報的規定,以免遭補稅處罰,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正確申報方式: 結婚 甲君:結婚登記日 114年2月1日 114年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因113年度尚無婚姻關係,甲君與配偶應「分開」各自辦理結算申報,若合併申報將因虛列免稅額而遭處罰。 115年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因114年度中結婚,得選擇與配偶「分開」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離婚 乙君:離婚登記日114年3月20日 114年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因113年度仍有婚姻關係,乙君與配偶應「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若分開申報將可能因漏報配偶所得而遭處罰。 115年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因114年度中離婚,得選擇與前配偶「分開」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例外: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者。 該局提醒,當(114)年報稅,是申報去(113)年度的所得,夫妻間的關係隨時間遞移仍有變化的可能,納稅義務人如於113年度中結婚或離婚,114年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可選擇與配偶合併或分開申報。若選擇合併申報時應特別注意,無法以本人憑證透過網路申報系統查調配偶所得資料,必須以配偶憑證(授權)另行查調,以免發生漏報配偶所得遭補稅處罰之情形。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According to the Ministry of Finance’s Central Region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IRS), the IRS has been providing the “Single Window Inquiry for Financial Estates” service since July 1, 2009, and the “Trial Calculation of Estate Tax Returns” service since January 1, 2011, so that the public can go to the nearest IRS to inquire about […]
瑞士信貸(Credit Suisse,已與瑞銀集團合併)因承認共謀協助美國納稅人隱藏超過 40 億美元 的資金於至少 475 個離岸帳戶 中,遭美國司法部罰款 5.1 億美元。 此行為違反了瑞士信貸在 2014 年 與美國達成的認罪協議。 這些未申報帳戶多數位於 新加坡,於 2023 年瑞銀集團收購瑞士信貸後被發現,並由瑞銀主動向美國當局報告。瑞士銀行(UBS)與瑞士信貸均已同意全力配合美國司法部的調查。 資訊來源: Yahoo 新聞 路透社(Reuters)
The May tax season for individual income tax is approaching. The National Tax Administration of the Southern Area states that for each tax-filing household, if the total amount of non-Republic of China source income and Hong Kong and Macau source income (overseas income) obtained throughout the year reaches NT$1 million or more, it should be […]
個人於113年度出售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房屋(下稱舊制房屋),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在今(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辦理結算申報課稅。 該局指出,個人113年度出售適用舊制之房屋,應依其提示之證明文件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如未申報或無法證明交易時的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應按財政部訂定的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計算所得額,重點說明如下: 一、房地總成交金額或每坪單價達下列「一定金額門檻」者,應以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的比例,計算歸屬房屋收入,再以該收入的20%,計算其出售房屋的所得額: (一)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以上,或不含車位房地總成交金額除以不含車位房屋所有權登記總坪數計算之每坪單價(下稱每坪單價)120萬元以上。 (二)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4,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75萬元以上。 (三)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3,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50萬元以上。 (四)其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2,2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35萬元以上。 二、除前述規定情形外,113年度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則按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比率計算交易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A先生於113年出售位於新北市的舊制房屋(不含車位:45坪),總成交金額(含車位)3,800萬元,車位300萬元,A先生未保留購買舊制房屋的原始取得成本資料,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300萬元、公告土地現值700萬元,A先生出售舊制房地的總成交金額雖然小於4,000萬元,但每坪單價77.78萬元【(3,800萬元-車位300萬元)÷45坪】,高於75萬元,應以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規定之比例計算房屋收入1,140萬元【3,800萬元× 】,再以該收入的20%計算A先生出售房屋的所得額為228萬元(1,140萬元×20%)。 該局補充,113年度適用舊制課稅的房屋交易所得設算標準,係參照當年度實際經濟情況及房屋市場交易情形核定,個人於稽徵機關調查時,如認為設算所得額高於實際所得額,惟因年代久遠未完整保存原始取得成本資料者,得請稽徵機關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1條規定協助查明,使出售舊制房屋者合理負擔其所得稅負。